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私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号:法[2002]139号颁布⽇期:2002-07-08执⾏⽇期:2002-07-0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现将《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私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参照执⾏。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私刑事案件适⽤法律若⼲向题的意见为研究解决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私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共同开展了调查研究,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总结侦查、批捕、起诉、审判⼯作经验的基础上,就办理⾛私刑事案件的程序、证据以及法律适⽤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关于⾛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私犯罪侦查机关⽴案侦查。
⾛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为发⽣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境)地、出⼝(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
如果发⽣刑法第⼀百五⼗四条、第⼀百五⼗五条规定的⾛私犯罪⾏为的,⾛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为的发⽣地。
对有多个⾛私犯罪⾏为发⽣地的,由最初受理的⾛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
对发⽣在海(⽔)上的⾛私犯罪案件由该辖区的⾛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但对⾛私船舶有跨辖区连续追缉情形的,由缉获⾛私船舶的⾛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民检察院受理⾛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私犯罪案件,⼈民法院审理⼈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私犯罪案件,按照《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私犯罪案件适⽤刑事诉讼程序若⼲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的有关规定执⾏。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司法解释35个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3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4.12.08•【文号】法释[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12.22•【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9号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商标侵权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或自然人皆可)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佚名
【期刊名称】《新法规》
【年(卷),期】2005()1
【摘要】无
【总页数】3页(Pi002-i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 [J],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J],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J], ;;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J],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20]10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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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2.07.08•【文号】法[2002]139号•【施行日期】2002.07.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组织,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2年7月8日法[2002]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意见为研究解决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走私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共同开展了调查研究,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总结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程序、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走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走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
如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的,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对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
法发〔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卖盗版书怎么量刑
卖盗版书怎么量刑我们知道对于盗版的东西消费者是⽐较在意的,毕竟不是真实的商品,但是市场上经常有这样的东西出售,那么对于卖盗版书怎么量刑呢?关于这个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卖盗版书怎么量刑卖盗版书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违法所得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第五条的解释,如果这个贩卖是以营利为⽬的的话,那么将实⾏刑法中第⼆百⼀⼗七条法律侵犯了著作权的⾏为来处理。
如果贩卖的财产⾦额数⽬达到了三万元以上的,那么在法律层⾯上来说就属于贩卖违反数额较⼤的⾏为;那么如果有之下这个⾏为的就属于情节⽐较严重的⾏为,就应该被认为以侵犯著作权的罪责,那么会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拘留,并且会处以罚款的惩处。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百⼀⼗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先第⼀点书商⾮法贩卖盗版书籍,并且这个贩卖的财产⾦额达到了⼈民币五万元以上的;第⼆点是没有经过著作⼈允许就贩卖这个书籍的,并且复制发⾏著作⼈的⽂学作品,⾳乐著作,电视电影作品,影像作品,互联⽹作品以及其他作品的,并且将这些作品复制下来超过⼀千分及其以上的⾏为;第三点是书商除了以上情节的,还有其他的严重情节的情形的。
书商以营利为⽬的的话,那么在法律层⾯上就会对其实⾏中华⼈民共和国的刑法中的第⼆百⼀⼗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为之⼀,贩卖盗版书籍所得财产⾦额在⼗五万元以上时,这个在法律层⾯上就属于违法数⽬巨⼤的。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按“⾮法经营罪”处理,侵权并且违法。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卖盗版书”违法所得巨⼤的,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刑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次刑法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修改,是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后第一次对有关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涉及知识产权犯罪条款第8条,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类型进行了补充,新增“商业秘密罪”。
《刑法》知识产权部分的8处修改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林广海许常海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 号,以下简称《解释》),自 2020 年9月14 日起施行。
《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营造良好的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
2019 年 1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
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犯罪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案件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较多,亟须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
制定《解释》这项工作酝酿已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自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以来,先后于 2018 年、2019 年开展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调研、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阅卷调研、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座谈调研等多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对全国 11 个省份 2017 年至 2019 年办理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起诉、不起诉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并在全国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开展了书面调研。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5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重要举措(上)——解读《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二 是明确 了行 政执法 部 门收集 、调取 的证据 在办 权 产品的 网站 服务器所在地 、网络接 入地 、网站建立 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中的效力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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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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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关于办理侵 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 用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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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年 1月 1 0 1 0日,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安机 关、人 民检察 院、人 民 法院 充分发 挥职 能作 用 , 检察院 、公安部联合 发布 了 《 关于办理 侵犯知识 产权 多次开展专项 行动 ,依 法从 严打击侵 犯知识 产权 犯罪
问题 ,对犯罪地认 定、管辖争议 、并案管辖 等 问题作 于办理 网络 犯罪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 问题法分子 传播侵权作 品、销售侵 者 或者 管理者 所在 地 ,侵权作 品上传者所在地 的公安 犯罪 结果发生地 公安机关有权 管辖案件 。权利 人受到 实践 中 ,侵 犯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 常常涉及侵权 产品生
人 民检 察院 、人 民法院在 办理侵 犯知识 产权 刑事案件 产权 刑事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 、 二 》
中遇到 的 法律适 用疑 难 问题 进 行 了比较 细致 的规定 , 《 关于 公安机 关管辖 的刑 事案件 立案 追诉 标准 的规 定 二 》等司法解释 和司法文件 ,完善 了知识产权 刑事 对 于指导相 关部 门依 法惩治侵 犯知识产权 犯罪 ,充 分 ( ) 发挥 知识 产权 刑事 司法保护作 用 ,树立 中国知识 产权 司法保 护机制 ,特 别是根据 实践需要和 应对世 贸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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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2002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 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问题的解释19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19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19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19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19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秘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19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问题的批复19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19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通知19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几个问题的批复19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19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劳教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三年内犯罪是否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批复199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的通知19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两个问题的批复19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19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的犯罪活动的通知1991关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批复1991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几个问题的批复1990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1989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19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88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关于缓刑考验期内表现好的罪犯可否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的批复198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2002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20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 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4.0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继2004年12月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以下简称2004年《解释》),大幅度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门槛之后,2007年4月5日再次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现就《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解释(二)》的起草背景(一)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保护力度1.中国已经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包括刑事、民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各个部门及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
刑事法律方面,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七个罪名;民事法律方面,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并且在中国加入WTO后,根据WTO规则相应进行了修改;行政法规方面,除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外,还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代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一大批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法规。
知识产权相关民事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若干界限
知识产权相关民事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若干界限文/徐强摘要:知识产权的民事违法和刑事犯罪行为判定主要为了表现不同社会危害程度。
当知识产权侵犯威胁到个人时构成民事违法,如果严重危害社会,就会构成犯罪。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民法保护,解决普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又在刑法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进行了规范,惩治严重危害社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目的和功能。
本文将针对知识产权相关民事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若干界限进行分析,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界定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民事违法刑事犯罪界限一、假冒注册商标罪与注册商标权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一)主观目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目的不是犯罪而是追求利益。
(二)情节是否严重未经注册商标权人允许,在同种物品上用相同的注册商标,然而情节不严重的,危害不大,未达到规定的起刑点的,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权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没有经过商标许可人的同意,使用相同的商标在相同的商品,或出现以下属于严重情节的,就构成了假冒商标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并且罚款;第一,非法运营金额超过5万或者是违法行为收入金额达到3万之上的;第二,假冒注册商标2个以上,非法经营数额超过3万,违法金额收入达到2万元的;第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三)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产品上使用近似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导致混淆的,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假冒专利罪与专利民事侵权的界限假冒专利罪指的是违反了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各项专利增多,与专利相关的侵权和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
假冒专利罪与一般的专利民事侵权行为界限怎么区分呢?(一)专利号使用与否如果侵权人未在其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号,没有在合同、宣传等方面注明专利号,也没有伪造、变造专利证书或者专利文件的,其行为不应构成假冒专利罪,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004最高院司法解释
2004最高院司法解释.txt会计说:“你晚点来领工资吧,我这没零钱。
”你看得出我擦了粉吗?虽然你身上喷了古龙水,但我还是能隐约闻到一股人渣味儿。
既宅又腐,前途未卜。
既宅又腐,前途未卜。
你被打胎后是怎么从垃圾桶里逃出来的?史上最神秘的部门:有关部门。
不可否认,马赛克是这个世纪阻碍人类裸体艺术进步最大的障碍! @1@. J4-05-24】6!@18@. h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2004-04-14】f#@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4-03-26】€$@20@. P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2004-03-26】N%@21@. T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2004-03-19】R&@22@. v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02-10】t(@23@. 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4-01-02】r+@2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2004-01-02】\,::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4]20号【发布日期】2004-12-16【生效日期】2005-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F(2004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病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谏罄砑际鹾贤 婪装讣 视梅 扇舾晌侍獾慕馐汀芬延冢玻埃埃茨辏保痹拢常叭沼勺罡呷嗣穹ㄔ荷笈形 被岬冢保常常荡位嵋橥û 钟韫 迹 裕玻埃埃的辏痹拢比掌鹗┬小?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病∥ 苏 飞罄砑际鹾贤 婪装讣 荨吨谢 嗣窆埠凸 贤 ü贰ⅰ吨谢 嗣窆埠凸 ɡ ü泛汀吨谢 嗣窆埠凸 袷滤咚戏ü返确 傻挠泄毓娑ǎ 岷仙笈惺导 志陀泄匚侍庾鞒鲆韵陆馐汀?B\一、一般规定病〉谝惶酢〖际醭晒 侵咐 每蒲Ъ际踔 丁⑿畔⒑途 樽鞒龅纳婕安 贰⒐ひ铡⒉牧霞捌涓慕 鹊募际醴桨福 ㄗɡ ⒆ɡ 昵搿⒓际趺孛堋⒓扑慊 砑 ⒓ 傻缏凡纪忌杓啤⒅参镄缕分值取?R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2.08•【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也通过了该《解释》。
《解释》对我国切实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水平,将起到重要作用。
一、《解释》的起草背景2002年下半年,针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存在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缺乏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问题列为重大调研课题,由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研组,经过大量的调研和统计分析,2003年5月份完成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在调研报告的基础上,针对各种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起草了《解释》初稿。
考虑到《解释》涉及面广,内容复杂、重要,社会影响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后决定联合制定该《解释》。
2003年12月和2004年6月份,“两高”研究室两次联合到案件高发地的广东、福建、上海、浙江、江苏等地进行调研,广泛征求了当地公、检、法和有关工商、版权、海关、质量监督、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意见。
2004年2月至9月,“两高”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又征求了公安部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两高”有关业务庭(厅)和全国15个高级人民法院、部分省检察院的意见。
2004年9月,就《解释》第五稿内容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1个中央国家机关的意见。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020)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020)日期:2020年9月13日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出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
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营造良好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日期:202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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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5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
法释〔2007〕6号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第五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第六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第七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