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贸区负面清单
论我国实行负面清单所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实行负面清单所存在的问题作者:陈杨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2期摘要:负面清单,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即清单之外的都是法律允许的,内外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只需向行政部门备案即可,无需进行严格的审批,这就使得更多的内外投资者能够顺利地进入市场,通过贸易往来到达吸引外资拉动本国经济的目的,然而该清单在我国自贸区实行过程却存在着开放力度是否应增加和透明度不够两个问题,故而,本文就针对两个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意见。
关键词:自贸区;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一、我国实行负面清单所存在的问题(一)负面清单的开放力度问题2015年版负面清单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较之与2013版负面清单相比,减少了68条,较之与2014版负面清单相比,减少了17条。
虽然2015年版的负面清单较之最原始的2013年版的负面清单而言在内容上大幅度缩减,使得开放力度大大增加,但是还是有不少的学者认为,此版负面清单对其制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的删减程度依然不够,还是过多的限制了外商投资行业,尤其是在服务行业上的限制。
所以他们认为尽管中国现目前实施了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制度,但是从国际的角度来看的话,这样的负面清单是无法吸引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同时,若自贸区实施的负面清单不增强其的开放程度的话,很有可能在未来中国同他国之间的国际贸易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然而,在学术界,还存在着另一种主张即有一些学者指出,过度频繁额修改负面清单容易引发外商投资者对于投资不确定性的担忧,并且,若对负面清单的开放力度不断增加,会使得这样的负面清单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实施。
(二)负面清单的透明度问题采用负面清单不仅仅是要我国放开投资准入权的要求,而且还是对我国政府提出了加强关于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透明度要求。
透明度最早最为WTO的重要原则被人熟知,其具体是指政府管理相关事务时,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必须向社会或相关市场方公示,所以这就需要我国政府披露限制性措施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开限制性措施的性质、范围、水平等,这样的好处就是避免了政府管制权力过于宽泛,减少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且还能让投资者更加知悉我国的投资要求及投资风险,从而培养一个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以便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
3.自由贸易园区,是指在贸易和蟆等方面比世贸组织有关规定更加优惠的贸易安 排;在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关境以外,划出特定的区域,准许外国商品豁免美送自由进出。 实质上是采取自由港政策的关税隔离区。
4.贸易便利化是自由贸易区最基本的功能,即在没有海关监管、查禁、关税干预下 的货物自由进口、制造和再出口。
11.自由贸易区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变“一审一核登记制”为“宜接登记制”,实施 网上登记、微信核名,企业注册登记可一次办结。
12.《人民的名义》中,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书记提出了一个口号:“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法律
理念也恰恰体现了自贸区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13.大连片区将对标国际贸易通行规则,启用“一口受理”式行政服务大厅,实现 行政审批“单一窗口”。利用“互联网+”技术打造智慧行政的服务体系,变部门条块窗 口为综合服务窗口。
但是哪两个行业除外银行业、通信业
19.海关会对货物进行分类管理,一般将货物分为
保税货物非保税货物完税货物
20.建设高水平自贸区的基本原则包括
总体设计、统筹协调;以我为主、于我有利
前瞻布局、量力而行;灵活务实、互利共赢
四、填空
1.2017年4月10日起,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管委会马大连金普新区管委金合署办公。
9.1958年,欧洲共同市场成立,区内互减关税,实行自由贸易化,是当代世界上第 一个自由贸易区。
10.2017年3月31日,国务院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确定实 施范围119.8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大连片区59.96平方公里,沈阳片区29.97平 方公里,营口片区29.96平方公里。
自贸区:中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
自贸区诞生的内因,在于中国经济需要寻求新增长点。
国际需求疲弱,劳动力成本升高导致产业转移,传统依赖出口的增长方式已难以为继;外因则源于全球贸易竞争。
美欧日三大经济体力图通过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TIP (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协议)和PSA(诸边服务业协议)形成新一代高规格的全球贸易和服务规则来取代WTO。
“尤其是TPP,要求成员国彼此免除关税,并且全面开放包括农业、金融服务业在内的几乎所有经济领域,实现资本、人员的真正流动。
新的游戏规则和可能出现的新贸易格局倒逼中国在较短的时间窗口内开展试验。
”林采宜强调。
这种试验首先落在了中国开放度最高、综合经济实力最强的城市上海身上。
上海自贸区的方案,确立了其改革的方向: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高效便捷的监管以及规范的法制环境。
2014年9月,上海自贸区成立一周年之际,上海市委书记韩正表示,上海自贸区最大的亮点在于负面清单管理,而最大的挑战来自政府的事中、事后监管。
在“负面清单”出现之前,中国外商投资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指导目录分条列出了对外资的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
2014版负面清单相比2013年的大幅削减,特别管理措施由原先的190条调整为139条,减少51条,其中实质性取消了14条管理措施,放宽了19条管理措施。
为了推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国人大授权上海自贸区暂停有关外商投资的三部法律,期限是3年。
韩正表示,2015年版的负面清单将进一步缩短。
列入清单的内容完全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政府不再干预企业和微观经济,而是在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这对政府的工作提出了新的高要求,从以往以审批为主的管理模式转变到事中、事后的科学监管上,更加按照国际规律办事。
“这些制度的创新,从体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上切实为营商创造了非常好的环境,特别是提高了效率、激发了市场活力、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
关于负面清单存在哪些起源
关于负面清单存在哪些起源关于负面清单存在哪些起源“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政府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
为了方便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负面清单存在哪些起源,欢迎阅读!负面清单的起源负面清单的使用,最早可追溯至19世纪,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的建立,同盟国就是采用负面清单模式订立贸易条约。
二战后,美国与日本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对公用事业、造船等行业的列举可以看作国民待遇义务的“负面清单”。
在负面清单方式上取得了试验和突破的是l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其创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投入规则模式。
在NAFTA的示范效应下,美国成为了负面清单模式的最大推动者,在其主导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和投入伙伴协议(TTIP)”中,以“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经营管理”为核心的第三代国际投入规范正在重塑世界投入和贸易格局。
国外负面清单投入经营管理模式(一)欧盟欧盟国家商签投保协定历史早、数量多、影响大,28个成员国共对外签署了近1200个投入保护协定,约占全球现存有效投入保护协定的半壁江山。
伴随同际形势变化与新一轮国际投入规则的重塑,近年来“欧式”投入保护协定逐步显现出“美式”投入保护协定特征,即由正面清单过渡到负面清单。
2009年之前,这些协定基本未涉及投入准入与准入前国民待遇问题,因此多采用正面清单模式。
如欧韩自由贸易协定与美韩自由贸易协定截然区别,欧韩自由贸易协定采用“正面清单”,而非“负面清单”模式。
根据欧盟统计资料显示,在所有欧盟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欧韩自南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涉及面最为宽广,几乎涵盖美韩自南贸易协定涉及到的所有领域,韩国给予欧盟服务提给者近乎于美同服务提给者相同的市场准入待遇。
2009年《里斯本条约》是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里程碑,其生效意味着欧盟取得对外缔结闰际投入协定的专属权。
中国自贸试验区金融负面清单发展沿革及启示
中国自贸试验区金融负面清单发展沿革及启示中国自贸试验区金融负面清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13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于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先行先试、逐步推广”的思路。
2014年4月,上海自贸区首先提出了金融自由化和创新试点的设想,并在同年以试点区域的形式正式启动了自贸区建设。
此后,自贸试验区建设逐渐扩大涵盖范围,并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出了一系列适应自贸区金融创新和开放的政策措施。
2015年上海自贸区扩围成立后,首次在国内提出金融负面清单,其中列明了禁止金融服务的领域,如禁止提供由境内投资、境内资产用于境外投资以及涉及法律法规禁止的金融业务等。
201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关于扩大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若干意见》,扩大了上海自贸试验区面积,同时进一步完善了金融负面清单,拓宽了一些限制性规定的放宽并开展了一些新业务的试点。
2018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施行金融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方向。
根据《意见》,金融负面清单将成为金融机构准入和业务经营的主要依据,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同时将小微企业发展的经验推广至全国自贸试验区,推进金融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自贸试验区金融负面清单的发展对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
首先,未来的金融发展需要放眼全球视野,逐步扩大金融开放的范围,积极参与到全球金融治理中,以推动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发展。
其次,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确保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最后,自贸试验区金融负面清单的成功实践,对于落实全国一体化改革发展布局,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中国自贸试验区金融负面清单发展沿革及启示
中国自贸试验区金融负面清单发展沿革及启示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金融领域也面临着种种问题,如金融风险、金融乱象等。
为了有效管控金融风险,中国自贸试验区金融负面清单制度得以建立。
本文将对中国自贸试验区金融负面清单的发展沿革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启示。
一、中国自贸试验区金融负面清单的发展沿革1. 初期试点中国自贸试验区的金融负面清单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2014年9月,上海自贸试验区率先提出“金融负面清单”概念,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这一举措旨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强化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加清晰的经营环境。
通过试点实践,初步探索了金融负面清单的构建和实施机制。
2. 逐步完善随着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负面清单的初步实施,其他自贸试验区也相继提出了类似的措施。
2015年,广东、天津、福建、广西等多个自贸试验区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明确了金融负面清单的内容和范围,不断完善了金融监管体系,为金融市场创造了更加稳定和健康的发展环境。
3. 国家层面统一规划2017年,国务院正式出台《关于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全国自贸试验区的改革任务和总体目标,其中就包括要求各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金融负面清单制度。
这一文件对金融负面清单作出了统一规划和部署,将金融负面清单制度作为自贸试验区改革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推动了金融监管改革和金融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4. 全面覆盖随着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划,自贸试验区金融负面清单制度逐步得到全面推广和落实。
各自贸试验区都在积极借鉴先进做法,不断完善本地区的金融负面清单制度,拓展监管范畴,逐步健全金融监管体系,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正常运转。
二、自贸试验区金融负面清单的启示1. 促进金融市场规范发展自贸试验区金融负面清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
通过明确禁止和限制的内容,强化了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效打击了金融乱象和违规行为,为金融市场营造了更加健康和良好的环境。
上海自贸区公布“负面清单”
中国政府昨夜发布了外界急切等待的上海自由贸易区“负面清单”。凡是清单上没有列出的业务,自贸区内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预计此举将给外国投资者带来大得多的自由度。
上海自由贸易区昨日正式挂牌。中国政府希望利用自贸区——上海浦东占地仅28平方公里的一小块地方——作为一个试验场,进行从利率自由化到资本账户开放的改革尝试。
昨日公布的“负面清单”,用简单的话说,就是规定了自贸区内外资企业“不能做什么”。
有关金融业的条款显示,外资企业将限制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保险中介机构、证券公司(外方参股比例不得超过49%)和小额贷款公司。
在房地产领域,外资企业将限制投资土地成片开发、限制投资高档宾馆和高档写字楼、禁止投资别墅的建设经营。
在文化产业,外资企业禁止投资新闻机构、禁止投资图书、报纸、和期刊的出版业务、禁止投资广电节目制作经营公司和电影制作公司、禁止投资网吧、禁止投资博彩业和色情业。
自贸区的许多具体政策仍在辩论中。中国政府透露,“负面清单”今后还会逐年调整。
跨境电商正面清单与自贸区负面清单
经济参考报/2016年/4月/12日/第006版物流跨境电商正面清单与自贸区负面清单清华大学工程管理硕士教育中心执行主任博士生导师刘大成国人熟悉的所谓“正面清单”实际上是来自“负面清单”的概念,其完整的说法应该是“正面清单管理模式”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最早列明“负面清单”是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成立时出现的,后来引申到各个自由贸易区FTA的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中。
通俗意义上讲,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一国政府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规定了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而除了负面清单上列明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投资活动都是许可的,凡是与外资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及要求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而国人开始接触负面清单则是从2013年上海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始的,最早来自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的文件,列明了对外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
而今,随着负面清单概念的熟悉,国人也开始使用“正面清单”的概念。
为什么笔者把两者放在一起来说,是因为此次的跨境电商“正面清单”完全与自贸区“负面清单”呈现正相关的关系。
4月7日晚,财政部、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即所谓跨境电商的“正面清单”,其中包括1142个8位税号商品,主要涉及部分食品饮料、保健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器以及部分化妆品、纸尿裤、儿童玩具、保温杯、配方奶粉等商品。
对于跨境电商的零售进口商品,个人年度交易限制为20000元,单次交易限制为2000元,超出限制则按照一般贸易全额征税,但海淘一件商品需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最低得交税11.9%。
与此同时,财税部门也提高了针对个人物品的行邮税税率,将原来的10%、20%、30%、50%四档调整为三档,分别对应税率为15%、30%、60%。
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说“免税时代终结”,也有人说“电商或遭大洗牌”,甚至有人说“都是奶粉惹的祸”。
试析“负面清单”制度及其对我国的适用
试析“负面清单”制度及其对我国的适用本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制定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统领下完成,在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了大量梳理的基础上,首批清单参照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具体而言,国民经济行业分为18个门类,负面清单按小类(1069个)进行限制,总共制定了190条管理措施,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小类中的17.8 % 。
同时,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自贸区发展需要,在未来,将对区内负面清单列表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面对这一明目繁多的清单列表,笔者在下文拟从其定义、特征、出台背景以及其在上海自贸区的适用现状等角度对其抽丝剥茧、层层分析。
一、负面清单之概览(一)何为负面清单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是一个国家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
形象而言,负面清单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主要列明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相不符的管理措施,或者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
负面清单是国际上重要的投资准入制度,目前国际上己有70多个国家采用这一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与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关系将在本文第二部分进行详述。
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 ,即列出了企业可以进行投资的领域。
(二)负面清单的特征以及优势基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在这一清单之内的领域属于受到禁止或者限制的范畴,而在这个清单之外的,均为法无禁止即可为。
这直接折射出负面清单的第一个特征所在穷尽性。
这也使得负面清单相比以往的正面清单更具有可确定性。
因为,知道什么是禁止的,比知道哪些是允许做的,实际上更能帮助投资者理解在国外如何开展业务,并且负面清单也适用于未来新出现的服务活动,因为这些新的活动在自贸区制定之初很可能还没有出现。
此外,正如上文所提及的,作为己被国际上超过70个国家所采用的管理模式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做法提供了一个更加透明的投资环境,无疑将极大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心。
什么是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
问题:上海自贸实验区2013年10月声势浩大地登台,上海的东方卫视等众多媒体大篇幅的报道,让海内外华人颇有期待。
其中提出了“负面清单”这一新名词,请问这负面清单到底是什么意思?它对自贸区未来的发展有什么意义?XX XX 回答: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于今年10月正式挂牌营运,在铺天盖地的宣传中,“负面清单”这个词诞生了。
什么是负面清单呢?用白话说,就是在自贸区里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在明列出不可做的之外都是可以做的。
在中国大陆,这样一个概念是比较新鲜的。
相反在北美,负面清单的概念是普遍的。
比如,在美国道路上做U Turn (U型转弯),只要没有名牌显示禁止的地方,你都可以U转。
但是在中国正好相反,凡是没有让你U转的地方,U转即是违规。
负面清单,这本来是一项突破性的工作,意味着市场开放扩大以及投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的重大改变,如能真正落实到位,则会大大推进我国的市场开放,撼动目前计划、僵化的投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进而为中国今后新一轮的改革开放积蓄并提供巨大推动力量——这才符合中国政府对于上海自贸区的设计初衷,也符合某些官员、专家、媒体臆想中的“堪比建立特区”“堪比二次入世”之类的期待。
可刚刚公布的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版似乎没有做到这一点。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罗列的190项特别措施中,禁止类38项,限制类152项。
目录中,禁止类36项、限制类78项、鼓励类中的限制措施约43项,共约157项。
经过比对分析,发现两者的吻合度居然超过100%!固然,其中有分类不能完全一一对应(如目录“工业品及其他制造业”中的“象牙雕刻”等5项限制,在清单里归并成了1项;反之亦有)的原因,也有目录没有全部涵盖所有对外资的准入限制(“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其他行业”未列入目录)的原因,但目录所有的禁止/限制投资产业都体现在了清单里,清单里的禁止、限制投资产业以及管制措施甚至更多。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20•【字号】津市场监管审批〔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津市场监管审批〔2015〕25号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市场准入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自贸试验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自贸区市场监管局、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20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市场准入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自贸试验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是企业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登记自贸试验区内内资企业、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推行许可经营项目筹建登记。
对照前许可经营项目,除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保险公司;交易所;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爆破作业;烟花爆竹生产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其他项目外,申请人在取得前置审批文件、证件前,可凭承诺申请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
天津自贸区负面清单
四、《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并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指南,做好相关引导工作。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六、《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说 明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
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称自贸试验区)。
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
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
三、《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影视、金融信息。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面临的挑战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面临的挑战作者:徐云来源:《党政论坛》2015年第10期为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铺路”可以说,上海自贸区从中央没有拿到任何特殊政策,拿到的是一个任务清单,要承担在全国探索试验制度建设和引领改革开放的任务,但怎么做要自己去探索,这是今天上海自贸区所处的位置。
要从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寻找自贸区的方向和定位。
国家对上海自贸区的要求有“三新”,即国际竞争的新优势,经济增长的新空间,国际合作的新平台。
那么自贸区试验的国家战略背景是什么?我觉得有四个方面,那就是改革进入深水区,开放面临高标准,发展走到转型期,国家开启强盛路。
而从自贸区来看,要提出开放升级版,则有“三性”,即协同性、兼容性与超越性。
协同性指体制改革与扩大开放的协同性,我们多次讲开放倒逼改革,实际上改革也在为开放创造条件,这就是协同。
兼容性指国内制度与国际规范的兼容性。
超越性指发展战略对以往成功实践的超越性,需要构建新的优势。
具体来看,首先是协同性,自贸区要用开放倒逼改革,这其中包括战略取向、发展动力、开放主题以及体制定位。
从战略取向来说,自贸区不是单纯意义上的扩大开放,更多的是政府改革,通过改革来为开放创造条件。
从发展动力来说,改革的红利来自于制度创新而不是特殊政策,这是根本转型。
制度改革释放市场活力才是真正的红利。
中国发展到今天,靠的是政府导向型体制有效推进开放,下一步的创新在于下放政府权力;从开放主题来说,是推进投资自由化而不是贸易自由化。
今天的世界已经到了投资超越贸易的发展阶段,投资比贸易更重要,因为投资不但创造贸易,且是经济增长的真正动力;从体制定位来说,试验区不是经济特区,试验的目的是为全国探索道路提供经验。
其次是国内制度与国际规范的兼容性,这体现在开放模式、政府转型和风险防范三个方面。
首先,负面清单不是简单意义上扩大几个领域的开放或把正面清单改变写法,关键是由此所带来的政府事中、事后监管问题。
兼容性的第二方面是政府转型,政府转型是探索监管改革,而不是管理弱化。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与2015版详尽对比
(九) 汽车制造
(十)
轨道交通 设备制造
属第8项比2015年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
属第9项比2015年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 属第10项比2015年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 1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16.钨冶炼。 17.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1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 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 属第11项比2015年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
2017年版 序号 领域 特别管理措施
32.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 运输企业除外)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或以租用 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 务及其辅助业务(包括国内船舶管理、国内船舶代理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 务等)。 (十 水上运输 九)
中药饮片加 属第12项比2015年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 (十 工及中成药 二) 19.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 生产 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20.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 与2015年版第33项基本一致。 (十 核燃料及核 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 三) 辐射加工 21.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 与2015年版第34项基本一致。 活动。 (十 22.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 其他制造业 四) 民族传统工艺。
变动项
注:仅表述上有变化的未批注
(二 十)
水上运输
属第14项比2015年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 33.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 运输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 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 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水路 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 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 34.国际、国内船舶代理企业外资股比不超过51%。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调查报告(最终) (2)
国际市场营销题目:负面清单调研报告——以中国上海自贸区为例院系:经济学院专业:学号:姓名: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所谓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其中要列明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
负面清单是国际上重要的投资准入制度,目前国际上有70多个国家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在中国,目前上海自贸区出台的负面清单主要依据的是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其中包括190条限制外资投资领域的管理措施,涉及国民经济行业1069个小类,约占自贸区行业分类17.8%的比例。
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就农林牧渔业(A类)、采矿业(B类)、制造业(C类)、电力热力和供应业(D类)、建筑业(E类)、批发和零售业(F类)等16个行业提出具体要求,详见附录1。
在上海负面清单的规定中大致可以分为2大类,即限制性项目(包括合作、合资、中方控股)和禁止性项目。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区分清楚这两种不同项目的范围和区别有助于其在中国更合理地进行项目投资。
本调查报告就上海负面清单的相关内容整理出以下几个相关的表格。
一·限制性项目与禁止性项目的各自归纳如下限制性项目归纳表(包括合作、合资、中方控股)表行业特别管理措施数量A 农、林、牧、渔业1.投资中药材种植、养殖须合资、合作2.限制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3.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须合资、合作,投资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且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50%,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美元4.限制投资珍贵树种原木加工(限于合资、合作)4B采矿业1.投资煤层气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须合资、合作2.投资石油、天然气开发须合资、合作3.投资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须合资、合作4.投资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开发须合资、合作5.投资页岩气、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开发须合资、合作6.限制投资特殊和稀缺煤类开采(中方控股)7.限制投资硫铁矿开采、选矿,以及硼镁铁矿石开采8.限制投资硼镁石开采,锂矿开采、选矿,以及贵金属(金、银、铂族)开采9..限制投资重晶石开采(限于合资、合作)10.限制投资金刚石、高铝耐火粘土、硅灰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属矿开采,磷矿开采、选矿,盐湖卤水资源的提炼,以12及天青石开采11.限制投资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12.限制投资硼镁铁矿石加工C制造业1.限制投资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2.限制投资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3.限制投资大米、面粉加工4.限制投资玉米深加工5.限制投资黄酒、名优白酒生产(中方控股)6.限制投资打叶复烤烟叶加工生产7.投资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须合资、合作8.投资主要利用境外木材资源的单条生产线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单条生产线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以及同步建设的高档纸及纸板生产须合资、合作9.限制投资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10.投资只读类光盘复制须合资、合作,且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11.限制投资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12.限制投资乙炔法聚氯乙烯以及规模以下乙烯和后加工产品、纯碱、烧碱、硫酸、硝酸、钾碱、无机盐的生产13.限制投资联苯胺、颜料、涂料生产14.限制投资丁二烯橡胶(高顺式丁二烯橡胶除外)、乳液聚合丁苯橡胶、热塑性丁苯橡胶生产15.限制投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麻黄素、3,4-亚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氟化氢等低端氟氯烃或氟氯化合物生产、感光材料生产16.限制投资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17.限制投资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多种维生素制剂和口服钙剂生产18.限制投资血液制品的生产、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品种生产19.限制投资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粘胶纤维生产20.限制投资电解铝、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21.限制投资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3922.限制投资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23.4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须合资、合作24.限制投资400吨以下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25.限制投资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26.投资深水(3000米以上)海洋工程装备的设计须合资、合作27.投资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须中方控股28.限制投资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30吨级及以下液压挖掘机、6吨级及以下轮式装载机、220马力及以下平地机、压路机、叉车、135吨级及以下电力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60吨级及以下液力机械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沥青混凝土搅拌与摊铺设备和高空作业机械、园林机械和机具、商品混凝土机械(托泵、搅拌车、搅拌站、泵车)制造29.投资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制造须合资、合作.30.限制投资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31.投资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须合资、合作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上市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股份公司对外出售法人股份时,中方法人之一必须相对控股且大于外资法人股之和;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2家以下(含2家)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2家的限制32.投资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须合资,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须合资、合作33.投资新能源汽车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曒110Wh/kg,循环寿命曒2000次)外资比例不超过50%34.投资轨道交通运输设备须合资、合作: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干线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设备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牵引传动系统、控制系统、制动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信息化建设中有关信息系统的设计与研发;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轨道交通运输通信信号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噪声和振动控制技术与研发、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铁路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35.投资豪华邮轮的设计,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其零部件的设计,游艇的设计与制造须合资、合作36.投资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制造须中方控股37.投资船舶舱室机械的设计与制造须中方相对控股38.限制投资船舶(含分段)的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39.投资民用通用飞机设计、制造须合资、合作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投资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中方控股2.限制投资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2E建筑业1.投资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须合资、合作2.投资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中方控股3.投资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须中方控股4.投资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的建设、经营须中方控股4F 批发和零售业1.限制投资植物油、食糖、烟草的批发、配送2.限制投资粮食收购,限制投资粮食、棉花的批发、配送3.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分销外,限制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4.限制投资原油、化肥、农药、农膜、成品油(含保税油)的批发、配送5除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控股6.限制投资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7.限制投资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8.限制投资直销、邮购、网上销售8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限制投资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2.限制投资公路旅客运输公司(限于合资),且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须是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3.限制投资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投资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须中方控股4.限制投资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5.投资航空运输公司须中方控股,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 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为中国籍公民6.投资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须合资、合作7.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须中方控股8..限制投资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9..通用航空企业经营年限不得超过30年,法定代表人须为中国籍公民10.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航空运输辅助服务,须符合外方投资比例要求,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11.投资飞机维修(有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和航空油料项目限中方控股12.除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限内地企业控股以外,禁止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投资民航计算机订座系统13.投资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中方相对控股13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除应用商店以外,投资经营其他信息服务业务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2.投资经营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3.除投资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5%以外,投资经营其他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3J金融业1.限制投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2.限制投资保险公司(含集团公司,寿险公司外方投资比例不超过50%),保险中介机构(含保险经纪、代理、公估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3.限制投资证券公司(外方参股比例不超过49%,初设时业务范围限于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持续经营2年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方参股比例不超过4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仅限港、澳证券公司,参股比例不超过49%);期货公司(仅限港、澳服务提供者,参股比例不超过49%)4.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总资产不得低于500 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从业经验4K房地产业1.限制投资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以及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经营2.限制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2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一)1.外国投资者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投资企业,其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000 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10个以上投资企业,其实缴注册资本超过30008万美元;(二)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三)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一)的规定2.限制投资法律咨询、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设立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3.投资会计师事务所须合伙4.限制投资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5.除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者只能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投资比例不超过70%,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为12.5万美元,外方出资者应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6.投资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限合资(不得从事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7.投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外方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8.限制投资评级服务公司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限制投资测绘公司(中方控股)2.限制投资摄影服务(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限于合资)2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投资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须中方控股1P教育1.投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限合作2.投资非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以及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限合作,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2Q 卫生和社会工作1.投资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1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限制投资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2.限制投资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3.投资文化艺术业须符合相关规定(R871文艺创作与表演、R872 艺术表演场馆、R873 图书馆等)3禁止性项目归纳表表行业特别管理措施数量A 农、林、牧、渔业1.禁止投资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优良基因),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2.禁止投资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2B采矿业1.禁止投资钨、钼、锡、锑开采和稀土、放射性矿产开采、选矿2.禁止投资萤石开采2C制造业1.禁止投资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2.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脱胎漆器、珐琅制品、宣纸、墨锭生产3.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4.禁止投资武器弹药制造5.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6.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灸、煅等炮制技术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7.禁止投资开口式(即酸雾直接外排式)铅酸电池、含汞扣式氧化银电池、含汞扣式碱性锌锰电池、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制造7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无E建筑业无0F 批发和零售业1.禁止投资盐的文物商店和禁止投资文物拍卖1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禁止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和投资邮政公司2.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公司2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禁止投资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3.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事和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服务3.禁止投资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3J金融业无0 K房地产业 1.禁止投资别墅的建设、经营 1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禁止投资社会调查1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技术开发和应用2.禁止投资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禁止投资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2.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2P教育1.禁止投资义务教育,以及军事、警察、政治、宗教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禁止投资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1Q 卫生和社会工作无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禁止投资新闻机构2.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3.禁止投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4.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5.禁止投资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5二·2014年负面清单中限制性项目和禁止性项目在各行业的数量对比,如下:表行业限制性项目数量禁止性项目数量合计政策数量排序A 农、林、牧、渔业 4 2 6 (7)B采矿业12 2 14 (3)C制造业39 7 46 (1)D 电力、热力、2 0 2 (15)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 4 0 4 (9)F 批发和零售业8 1 9 (4)G 交通运输、13 2 15 (2)仓储和邮政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3 3 6 (7)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 4 0 4 (9)K房地产业 2 1 3 (12)L 租赁和商务服务8 1 9 (4)业M 科学研究和技术2 2 4 (9)服务业N 水利、环境和公共1 2 3 (12)设施管理业P教育 2 1 3 (12)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 0 1 (16)R 文化、体育和娱乐3 5 8 (6)业合计108 31 139附2013年对比表:2013年负面清单中限制性项目和禁止性项目在各行业的数量对比,如下:表④行业限制性项目数量禁止性项目数量合计政策数量排序A 农、林、牧、渔业 5 2 7 (7)B采矿业14 2 16 (3)C制造业55 7 62 (1)D 电力、热力、4 15 (10)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 4 0 4 (12)F 批发和零售业11 3 14 (4)G 交通运输、19 2 21 (2)仓储和邮政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3 3 6 (9)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 5 0 5 (10)K房地产业 2 1 3 (12)L 租赁和商务服务12 1 13 (5)业M 科学研究和技术8 4 12 (6)服务业N 水利、环境和公共1 2 3 (14)设施管理业P教育 2 1 3 (14)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 0 1 (16)R 文化、体育和娱乐3 4 7 (7)业合计150 33 183结论部分由上面所归纳的3个表格可以的出一些较为基本的情况:①在上海自贸区公布的负面清单中,限制性项目的数量是禁止性项目数量的将近4倍。
国际投资“负面清单”的现实意义
国际投资“负面清单”的现实意义作者:王啸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8期摘要本文指出分析负面清单制度的产生及发展历程,揭示负面清单背后有“法无禁止即可为”和“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双重理论依据,在政治、经济、法律方面都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负面清单上海自贸区作者简介:王啸天,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83-02在国际投资领域,负面清单是相对正面清单而言的一种外商投资准入制度,是一国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其中列明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
可以看见,负面清单与国民待遇问题相伴而生,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表征的是一国给予外资在准入阶段国民待遇的程度问题。
在投资协定中,负面清单通常又是“不符措施”的代称,即与国民待遇不符之特别措施清单。
一、产生与发展在国际贸易投资领域,负面清单首先是作为一种订立协议的谈判路径和技术而产生的。
早在1834年,在普鲁士领导建立的关税同盟即是用负面清单模式制定了彼此间的贸易条约——除非列明不开放和不取消,否则原则上许可开放所有进口市场、取消所有进口限制。
这是负面清单在国际贸易投资协议上的首次运用。
之后,负面清单作为一种协议谈判和达成路径被广泛运用于双边的或区域性的国际贸易投资协议的谈判和签署实践中。
然而,涉及外商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则只是近一二十年才得以发展和实践。
现代国际贸易投资协议中的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与正面清单制度一样,都是在谈判和建立战后世界贸易秩序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从1947年到1994年,马拉松式的国际货物贸易秩序谈判催生了多边贸易机构即世界贸易组织(WTO),使其成为同时期国际贸易谈判的核心机制。
该组织的基础协议之一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以关税减免和消除贸易壁垒为原则,其中减免关税的产品名单以正面方式列明,不在列的产品无须承诺。
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法律探析
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4期148㊀㊀实际业务范围外,正在准备或已经决定即将经营的业务也应当包括在内;在整理与第三人意愿有关的案例时,笔者发现第三人拒绝与公司合作的表现可分为第三人指定了合作对象及原告公司无力完成项目致第三方不愿继续合作两种,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被告对公司无力完成项目是否存在过错;在判断公司是否属于利用不能时应当区分法律不能㊁生产经营不能㊁财务不能分别考虑,而不能做一刀切处理.除了以上三个要素外,学界和司法实践对于其他认定要素也存在着争议,如公司对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披露的机会不予置否是否可以算作公司拒绝该机会,公司拒绝机会后被告利用该机会是否还需要经过公司同意等.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机会规则的规定只有寥寥几句,但其中蕴含的矛盾㊁争议却不在少数,诸多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探讨㊁解决.参考文献[1]美国法律研究院.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上卷)[M ].楼建波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75.[2]黄倩倩. 禁止篡夺公司机会 实证分析[J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0(02):59G64.[3]车传波.公司机会准则的司法裁判[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28(05):67G72.[4]袁晓珺.忠实义务下公司机会规则的法律适用研究[D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8.[5]张来与林凤姣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上诉案[Z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商终字第554号判决书.[6]王彦明,王红云.国有企业高管篡夺公司机会的法律规制 企业法与刑法衔接视域下的国企腐败防控[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57(06):42G54+204.[7]胡海涛,杨毅.公司机会规则概念之检讨及其体系性解释[J ].河北法学,2017,35(12):119G130.[8]周天舒.探寻 牟取公司机会禁止原则 的决定因素[J ].法学杂志,2011,32(05):126G129.[9]王军.公司经营者忠实和勤勉义务诉讼研究 以14省㊁直辖市的137件判决书为样本[J ].北方法学,2011,5(04):24G39.[10]宁波市科技园区新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徐利建等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Z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7)甬鄞民二初字第2号判决书.[11]周诗邈诉J A YMA R S H A L L S T R A B A L A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Z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4102号判决书.[12]北京昊千通汇贸易有限公司与马千里等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上诉案[Z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584号判决书.[13]黄全顺㊁黄全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Z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7民终4900号判决书.[14]王军.中国公司法[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377.[15]上海悠疆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雪松等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Z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317号判决书.[16]上诉人上海圆融典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继红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Z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32号判决书.[17]中信国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与其鲁等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上诉案[Z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5874号判决书.[18]侯怀霞.我国 禁止篡夺公司机会原则 司法适用研究[J ].法商研究,2012,29(04):149G155.[19]冯果. 禁止篡夺公司机会 规则探究[J ].中国法学,2010,(01):96G110.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法律探析谭龙剑㊀张玲宵(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201620)摘㊀要:自2013年以来,我国正逐步完善对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的建设,在外资准入的管理模式上也进一步地改革㊁创新.伴随国内经济总量的日益增长及经济活性的稳步提升,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已是大势所趋,经济全球化利于我国对外贸易事业的发展,但对于法律风险的规避以及对外法规的建设实则有着更高的要求,因此完善对外法律法规迫在眉睫.负面清单制度的意义不仅代表着一个国家的开放程度,其最终目的还是在于深化我国政府职能改革并促进外资进入.政府职能转变及产业转型深刻影响着负面清单制度,因此,应以政府职能与产业转型的现实情况来审视我国现阶段负面清单制度,方能指明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前进方向.关键词:负面清单;外资准入管理模式;经济体制中图分类号:D 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 o i :10.19311/j .c n k i .1672G3198.2020.04.0720㊀引言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上海自由贸易点的建设成为全球瞩目的焦点,与之相关的负面清单制度建设及改革也备受瞩目.上海自由贸易试点以及负面清单制度内在地促进了国内经济的活力,于外在更深入地加强了与全球经济模式的接轨,相应的政府职能也进一步地深化改革.从政府全权主导转变为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方式,对于经济现代化的建设提供了崭新而又实效的制度保障.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理论上指的是除了政府以列举式的方式严格限制或规制的领域外,对于清单未列明的相应领域即可自由进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4期149㊀入,政府不予以干涉,简单地来说便是 法无禁止即自由.国际经济环境纷繁复杂,如何在对外开放的浪潮以及复杂的全球经济中探索出符合我国现有的外资管理模式及准入制度迫在眉睫,发展改革之路任重而道远.全球资本流动格局动荡不安,在眼前纷繁复杂的全球经济形势下维持稳定中国的快速发展以及维系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改革成果,是一项艰难的挑战.1㊀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现状1.1㊀负面清单制度的改革及内容负面清单不仅仅是一份外资准入的门槛,同时它也代表了一国的开放程度高低,负面清单中所列条目越少,它对于外资投入的限制则越少,同时就代表了一国的开放程度越高. 纵观全球各个国家及地区,其经济发展程度层次不齐,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在此项制度的发展初期,负面清单的项目设置必然存在较为严格的限制,作为试验点的上海自贸区也是如此,此项创举是否有成效还需经过长期而又漫长的考验.国际金融环境千变万化,负面清单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外商投资的吸引,但也存在诸多不可预计的潜在风险,若贸然推进且不加以相应的政府监督管制,国内外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可能会受其波动,因此,对负面清单制度的推进更应以实践为基础,以试点的成效性作为是否全面实行的依据尤为重要.1.2㊀负面清单制度框架文件的设置原因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创造性地设置某项制度的框架性文件在宏观上尤为重要,对其内容的扩充及删改还需以制度发展过程中的有效性及相应问题为依据.其一,在涉及民生等重要领域,负面清单制度未予以明确规定.纵观世界各国,对于负面清单制度都秉持相对谨慎的态度,一国只有在经济达到相对高水平的程度时才会建立相关负面清单.相较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对于负面清单的建立更为谨慎,除考虑世界经济发展的整体形式以外,更为关注其本国的融入性和与之配套的相应监管制度;除此之外,鉴于国内某些产业的发展程度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距离,负面清单制度的监管体制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也不够完善,因此,制定负面清单制度的基本框架便尤为重要,能有效避免实践过程中不必要的潜在风险,利于国内外经济的平稳发展.其二,负面清单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更代表着一国的对外开放水平,对于外部投资者来说,此项制度增强了相应引资的透明性,对于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对称性更为具体.对于国内市场经济来说,更具有过渡性,我国对于外资的准入制度自始都采取重视准入而轻视监管的态度.对于负面清单制度,在政府审批权力上予以限制,但在政府职能监管上应当更为重视.2㊀我国对于负面清单制度的改进建议2.1㊀政府职能部门管理模式的更迭我国对于负面清单制度的态度从以往的 重准入轻监管 转换为现有的 轻准入重监管 .这是我国政府职能部门权利变更的一项重大变革,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意义. 在全球资本高速流转的今天,如何在重重投资者之中找到那个 钻空子 的人,资本的逐利性则滋生了许多风险, 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及相应的配套监管体系便尤为重要.第一,政府职能的转变并不意味着否定事前审查的相应程序,反之,除加强事后监督外,严格的事前审查工作依然同等重要.西方国家主张的自由化投资在其国家的经济开放程度及国内的事前审查机制均有所体现.比较发达国家,我国对于此类问题上的立法存在一定的缺陷,现存的负面清单也基于滞后性的原因而不能列明所有的国内禁止领域及产业,包含目前无法预测到但未来必会发展起来的新型产业,因此,事前审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其本身更是一种兜底性措施,对于国内经济权益的保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二,中国应当加强自身对外资管理的相应配套制度,对于目前国内较为普遍的外资者双标现象,在解决问题的方式上,我国欠缺相应制度及经验.因此,对于来自发达国家的投资者而言,其因本国完善的监管体系而所受损失较小甚至微乎其微,而对于本国经济发展而言确是埋下了重大隐患.因此,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对于负面清单制度的规范显得尤为重要.负面清单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吸引投资,但维系本国经济的稳定发展是其制度创立的首要前提,设立内部监管机构对于平衡自由贸易事业的高速发展及稳固国内经济活力的平稳性起着决定性作用.2.2㊀负面清单的细化及相应法规的修订负面清单制度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而不断推进㊁完善,如何与国际接轨㊁与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的西方国家接轨是一项亟需解决的问题.我国对于负面清单制度正处于创立摸索期,对于重要且影响到国内民生甚至是经济稳定性的相关产业,我们对此予以保留而非全面实行.若仅仅对负面清单制度予以改革或者对其相应简化并不能实现外资管理的全面性,就当下而言,我国目前尚未存在一套完整的外资管理规定,而是零散分布于各项法条中,缺乏整体性,对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推进也将造成不必要的壁垒.因此,整合现有相关外资管理办法的法律规定,建立配套独立的法律规章尤为重要.2.3㊀关于应保留的相关产业我国现行的2017版负面清单,虽然减少了诸多禁止限制的产业及领域,但存在的仍有百项之余.对于保留产业,不同学者对此观点不一,因此,以上海自贸区为试点,探索可行之方案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展其他地方试点,从而平稳的达到预期的创立目标.在未来的发展进程中,若减少相应条目其可行性应当通过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4期150㊀㊀试点模式予以合理预期,除关乎国家整体命脉或民生领域的相关绝对保留产业外,对于其他领域可附之以相对保留,通过自贸区的试点经验总结其可行性方案.随着我国产业的不断升级,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重增长,我国应对外更加开放,广泛吸引外资投产,加快建设世界金融中心步伐.各经济主体在国际的交流互动频繁,尤其是在金融领域,但我国对金融行业的对外开放持审慎的态度,若想分享全球经济增长红利,必须顺势而为,进一步放开金融服务业壁垒.对于具有广阔发展前景且已在发达国家率先发展的新兴产业(如新能源),应主动搭乘发展 顺风车 ,积极吸引与利用国外先进技术与外资促进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实现弯道超车.而对于不确定性高且技术不成熟的相关产业,应该以谨慎的态度予以保留.3㊀负面清单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前景3.1㊀加快我国政府职能转变负面清单制度以开放来倒逼改革,标志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坚定决心,将之前的 重准入轻监管 的外资准入模式转变为 重监管轻准入 的全新管理模式.与此同时,也对我国政府部门带来了新的监管挑战与要求,并且对政府的审批权限进行了适当的简化,与近年来政府提倡的简政放权的施政纲领不谋而合,可以说是政府在职能转变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长久以来,我国对市场经济的调控手段大多为指导㊁管制㊁审批等方式,不可否认,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效地抵御了经济发展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为我国这些年经济快速增长打下了坚实的后盾与基础.但是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与发展,现有的监管模式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相脱节.因此,进一步优化政府监管模式,化繁为简,转变政府职能刻不容缓.由此,负面清单的外资准入模式的颁布表现出了政府在改革现有的管理模式上坚决的态度,外资企业不仅有了更为清晰㊁准确的规定可以遵循,而且逐渐造就了我国市场经济中全新的政府调控与市场自我调节关系.近年来,我国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初见成效,这一体系的建立使得监控相关外资在我国的运行情况成为可能.依托相关政府部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不仅可以监控相关企业在后期的税收㊁劳动法保护中是否出现问题,还可以根据信用体系对外资企业评级,将更多的社会资源给予信用好的外资企业,从而促进其发展.负面清单制度的推行势必会引起现有监管模式与体系的改革,需要进一步开放市场准入的门槛,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切实解决 审批难 的问题,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创建出一个诚信㊁开放㊁高效㊁公平的市场准入监管机制.3.2㊀促进我国产业转型一直以来,发展负面清单与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外资管理模式对于众多发展中国家来说都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来说,负面清单的改革确实可以为市场带来新的活力,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本国可以依托外资带来的先进的技术和经验激活与发展本国的相关产业,从而为自己融入全球化的经济发展带来积极影响;但令许多的发展中国家踌躇不前的是,引进新的外资在另一方面很可能对本国自己的经济产业和企业造成冲击.由于本国的相关技术经验相对于发达国家还具有许多差距,于是由于外资的进入,可能会让本国的产品和企业失去竞争力.但是笔者认为,更多的外资进入中国,对于我国经济产业的影响终究是利多于弊的.首先,市场是一个本身就自带调节功能的产物,市场生来就带有优胜劣汰淘汰机制.我国要想要在未来的国际资本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只注重本国国内的发展是不可行的,必须加入更多地良性的外资,带来更多的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经验,在我国国内形成一种良好的竞争机制,以此来加速促进我国的民族产业的发展.其次,分析我国负面清单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我国在服务业上的限制是逐渐放宽的,这正好印证了我国要逐渐加快产业转型的脚步.引入外资是利用外资的雄厚资金及其国际化的产业布局为我国的产业转型带来新的发展,通过税收优惠㊁基础设施等相关资源的有效引导,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做出更多的贡献.最后,在更深层次的改革上来说,不仅是将外资带进来,也创造了更好的机会让中国企业走出去.负面清单模式的改革是中国加入全球化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但是更多的也促进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联动发展,为中国企业更好地走向世界舞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国内进行负面清单的改革不仅让更多的企业具有了竞争力,也为他们在未来的国际舞台上能更好更快地融入他国的经济发展创造了先决条件,这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带来了无限的可能.在未来,负面清单制度不仅会在国内仅有的几个试点中产生良好的作用力,更多的是可以将先进成熟的经验推广至全国,结合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并且通过试点地区先行实践所产生的良好经验应用于此.可以预见,未来将此管理模式推广至全国之后,能为我国带来的不仅仅是雄厚的外资,先进的经验技术,更可能为我国的产业升级㊁政府职能转变乃至经济体制的改革带来不可估量的积极影响.参考文献[1]胡加祥.国际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法律问题探析-兼论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J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14,(1).[2]杨海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的解读及其推广[J ].江淮论坛,2014,(3).[3]韩冰.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中美B I T 对中国外资管理体制的影响[J ].国际经济评论,2014,(6).。
(负面清单)(2018年版)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18年版)
说明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比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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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八、《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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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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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领域 一、农、林、牧、渔业
(一) 种业
特别管理措施
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 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 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 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 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 限于合资、合作。 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 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 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二)
渔业捕捞
二、采矿业
(三) (四)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五)
稀土和稀有矿采选
(六)
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
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 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三、制造业
(七) 航空制造 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 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八) 船舶制造 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 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 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 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 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 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 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 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 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 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 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 类。 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 》的中药材加工。 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 的生产。 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 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 央企业实行专营。 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 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 由中方控股。 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九)
汽车制造
(十)
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十一)
通信设备制造
(十二)
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
(十三) (十四)
医药制造 其他制造业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十五) 原子能
(十六)
管网设施
五、批发和零售业
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 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 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 (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 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 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 票。 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 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 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 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 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 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 特殊情形除外。 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 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 超过25%。 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 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 边航空运输市场。 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 业须由中方控股。 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 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 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 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 (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 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 (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 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 容除外)。 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 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 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 (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 /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 (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 (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 外银行; (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 (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 (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 (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 (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
(二十八) 银行业资质要求
(二十九) 银行业股比要求
(三十)
外资银行
(三十五) 保险机构设立
(三十六) 保险业务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三十七) 会计审计
(十七)
专营及特许经营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十八) (十九) 道路运输 铁路运输
(二十)
水上运输
(二十一) 公共航空运输
(二十二) 通用航空
(二十三) 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 (二十四) 邮政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二十五) 电信传输服务
(二十六) 互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
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 (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 (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 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 (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 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 网络等特定条件。 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 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 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 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 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 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 (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 (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 (三十一) 期货公司 (三十二) 证券公司 (三十三)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十四) 证券和期货交易 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 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 的比例不超过25%。 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 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 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 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 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 (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 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 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 或者分入业务。 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 须具有中国国籍。 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 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 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 控股。 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 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中国公民。 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 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 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 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