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必备《民法60讲》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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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
民法总则理论
基本原则:公平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禁止权力滥用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内容合法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
请求权: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不限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
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形成权:单方行为,不得附条件,已经行使不得撤销,适用除斥期间。典型的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
撤销权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
追认权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
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
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
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
特别法定解除权
无因管理
一、构成要件:管理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二、管理人权利: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没有报酬
三、损害赔偿责任:有重大过失才负赔偿责任,一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责任
不当得利
一、构成要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受损与受益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
二、效力: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1)善意:返还现存利益。
(2)恶意:返还所受利益。
(3)如果取得时为善意、事后为恶意,返还义务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民事主体制度基本理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死亡顺序:无继承人→长辈→同时
胎儿的应留份额:
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3)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
1)无民事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为行为能力而无效。
2)无民事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
3)除以上两个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情况: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监护
(二)指定监护人(在法定监护人中指定):
有关组织指定→法院指定
(三)特殊情况下责任分配:
1、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1)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单独承担
2)惟前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 此时父、母双方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性连带责任
”。
2、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仍应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尔后监护人可依约 定向受托人追偿。
3、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两种情况: 1)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
2)无经济能力的,仍适用民法通则133条。
4、侵权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三种情况: 1)原则上由本人承担,不适用民法通则133条 2)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垫付
3)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法人权利能力
人民法院不能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为由而认定该合同无效,除非当事人违反了禁止性规定。法人机关、分支机构、职能机构
特别企业法人:
民事行为及代理一、民事行为:
二、委托代理
四、间接代理
诉讼时效制度
一、种类:
1、一般:2年
2、特殊:(1)1年:“产品不合格”“身体受伤”“寄存”“租金”
(2)3年:“船舶油污”造成“环境污染”
(3)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
注意:产品质量引起人身损害的,可提起侵权之诉(《产品质量法》2年)或违约之诉(《民通》1年)二、起算:
(1)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自恩惠期届满之日起算。
(2)人损中,当时发现的,从侵害之日起算;未能发现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3)职务侵权的,从该行为被确定为违法之日起算
(4)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
(5)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三、中止、中断
人身权制度基本理论
精神损害赔偿
一、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一)一般人格权(精赔第1条)
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
(二)具体人格权(精赔第1条)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1)身体权,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其他组织完整性享有的权利
(2)健康权,自然人保持其自身及器官正常功能的权利
2、肖像权
侵权要件
(1)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
(2)营利目的
3、名誉权
4、姓名权
5、荣誉权
(三)隐私利益(精赔第1条第2款)
1、何为隐私?个人生活中与公众无关且不欲为他人知晓的个人秘密
2、我国对隐私的保护方法(民通意见140条与精赔第1条第2款的结合适用)
(四)死者人格利益(精赔第3条)
1、三种侵权方式
(1)侮辱、诽谤、贬损、丑化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遗体、遗骨
2、名誉权解答之五,近亲属可为原告
(五)特定身份权
1、亲权、亲属权(精赔第2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致使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
2、配偶权(婚姻法第46条)
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得向对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理由为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精赔第4条)
1、对象承载重大感情寄托且有人格象征意义
2、因侵权而致永久性毁损、灭失,具有不可逆转性
3、权利人只能以侵权为诉由时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