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0
2020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总结一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依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政策内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政策要点1.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
2.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微企业,均可以享受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3.预缴申报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和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申报填列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内预缴申报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二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政策内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2.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主要体现在购买所属期是2020年,设备是全新或者是二手不受限制;设备用途是为了扩大产能。
3.相对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符合政策条件的生产设备没有一次性扣除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限制。
▶申报填列季度预缴申报时,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2号)《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4.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及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通常指自我雇佣(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员)、个体经营的小企业。
这类小型微利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对于创造大量自我就业机会、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作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
财政部和国家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二、小微企业的几个分类:(1)企业所得税口径的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三个指标(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同时符合。
(2)增值税口径的“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是同时满足:小规模纳税人和月/季度销售额。
(3)其他口径的小微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一、减免税政策39个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34号),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34号)规定,明确:(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22〕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但在预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①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②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苏国税发[2009]9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9]93号2009年5月8日为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优惠项目的管理分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分为审批类优惠项目和备案类优惠项目。
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
除明确实行审批管理的优惠项目外,其余优惠项目暂实行备案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要求划分报批类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不得违规扩大税收优惠审批范围,不得超出总局、省局规定的范围设置享受优惠的前置条件。
二、审批类优惠项目及其要求纳税人享受审批类优惠,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享受优惠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享受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备案类优惠项目及其要求(一)备案时限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享受备案类优惠,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办税服务厅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
2008年度优惠项目的备案,截止时间为2009年5月31日。
除另有规定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优惠项目,应逐年备案。
根据原有政策规定,一次审批、多年有效且新税法实施后仍执行到期满的优惠政策,自2008纳税年度起也应按此规定办理。
凡有明确规定可在季度享受的优惠项目,纳税人应按季度办理备案手续。
凡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并已完成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的,当年度季度申报中可直接享受优惠。
关于2019-2021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2019-2021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
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历年汇总
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 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
亿元以下。
单位价值500万以上
优惠内容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
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
扣除环节 预缴可享受
预缴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财税〔2015〕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财税〔2014〕75号
国税发〔2009〕81号
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优惠类型
起止时间
应纳税所得额
减按比例
减免优惠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 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未办理过首次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设立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
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的设备、 器具(不含房屋、建筑)
自2019年1月1日起
制造业及信 息传输、软 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
自2014年1月1日起
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含房屋、建筑物) 全行业
自2008年1月1日起
全行业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如何减免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如何减免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激的办法。
预缴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按本年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数计算缴纳。
二、以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月或按季的平均计算缴纳。
年度终了的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还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业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各项扣除(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5.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活动
高新技术企业
广西税务空中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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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八大领域):
广西税务空中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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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8个条件:
序号 1 2 3 4
5
6
分类指标 基本要求
评价指标 *企业成立年限
*知识产权
*技术领域 高新技术产品
收入比例
研发费用比例
科技人员比例
指标要求
企业需注册满一年以上(365个日历天数)。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
4 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
… ……
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金额。
19 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 二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33
33 三十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 部分减 征或免征( 免征减征:减征幅度_20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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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实务
解析:2020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 =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本年企业总收入 =【产品(服务)收入+技术性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4500÷(6000-800)=86.54%>60%,该指标满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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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均符合条件, 请问该企
业需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 按照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如果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均符合条件, 其仅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报批类税收优惠须经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列入事后报送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且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四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开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不能分开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二章税收优惠审批管理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税收优惠事项审批申请表》(见附件四),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财税〔2015〕99号文: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新规计算案例【税务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财税〔2015〕99号文: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新规计算案例【税务实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正不断推进,8月1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决定,将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20万元提升30万元。
看到这则消息,不少人在思考“执行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到2017年12月31日”,在以年度所得为计算单位的情况下,该怎么处理当年的所得税事项?
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于近日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等规定,使具体核算2015年度不同时段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得以明确。
但真正计税时,却还有几处需要厘清的事项。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一类特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在实务中被称为“小小微企业”则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定金额,在享受减低税率(减按20%税率)的基础上,还给予其所得减按50%计入。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补贴申请条件)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补贴申请条件)1、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月15万元。
若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
需注意按月缴纳和季度缴纳享受的优惠可不同;2、企业所得税减征。
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若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若小微企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注意的是,这里需要小微企业达到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三项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3、残保金免收。
从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的在职员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这里由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小微企业的印花税、资源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这六税最高减征50%。
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可进行免征;5、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
娱乐服务类小微企业未达起征点的或广告业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季度不超过6万元)的都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6、支出小微企业融资。
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一、简介税收减免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特定行业、企业或个人经济活动而对其应缴税款给予减免的政策措施。
为了规范税收减免的实施,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国家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税收减免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2. 对农产品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行业给予增值税减免;3. 对残疾人就业给予所得税减免;4. 对环保企业、节能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等。
三、税收减免申请和审批流程1. 税收减免申请流程:(1)申请人根据相关政策和明确的减免条件,填写申请表格,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申请人将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提交至税务部门;(3)税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验证;(4)审核通过后,税务部门将发放《税收减免通知书》。
2. 税收减免审批流程:(1)税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材料的初审;(2)初审合格的申请,进入专业部门审核,由专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查和评估;(3)专业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通知税务部门;(4)税务部门综合专业部门的审核结果,并根据相关政策进行终审;(5)终审通过后,发放《税收减免通知书》给申请人。
四、税收减免的期限和额度1. 税收减免期限:税收减免的期限根据不同政策而定,一般为一定年限,例如,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一般为五年。
2. 税收减免额度:税收减免的额度根据不同政策而定,一般根据企业或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和确定。
例如,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额度一般为应缴税款的一定比例。
五、税收减免的监督和管理1. 税收减免的监督:(1)税务部门将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审查,确保减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建立税收减免政策的数据库,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共享信息,确保减免的一致性和准确性;(3)加强对减免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对减免政策的了解和申请意愿。
[202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
[202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3号)规定:一、月销售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以看出,此次政策调整引入了超额累进计算法和零碎计算法,部分缓解了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税负差异过大的问题。
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将为微利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税收政策环境,鼓励微利小企业做大做强。
以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101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为例,如果采用全额累进税计算方法,在其他优惠政策不变×10%的情况下,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1万元(10.1万元),与每年1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相比,应纳税所得额仅增加1万元,但应纳税额增加了5.1万元。
按照超额累进法,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1万元(100万元)×5%+1×10%,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万元,应纳税额仅增加1万元。
此次政策调整引入了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分段计算,适当缓解了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税负不公平的问题,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做大做强。
以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101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为例,如采用全额累进计税方法,在其他优惠政策设定不变的情况下,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1万元(101×10%),相比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的情形,应纳税所得额仅增加了1万元,但应纳税额增加了5.1万元。
而按照超额累进计税方法,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1万元(100×5%+1×10%),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万元,应纳税额仅增加0.1万元。
可见,采用超额累进计税方法后,企业税负进一步降低,将为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标 签】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备案手续【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出台《办法》? 2008年以来,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文件,明确除西部大开发、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等采取审批方式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采取事前备案方式,并授权各省市税务局制定本地区具体管理办法,对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加强税收优惠管理起到积极作用。
近年来,为激发市场活力,给企业“减负、松绑”,国务院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要求。
按照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加强优惠事项的事中事后管理势在必行,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近年来有哪些变化? 近年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是一个逐步变革的过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是 2008年之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将减免税项目划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其中备案为事前备案,全部属于行政审批方式。
二是 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在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基础上,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将备案管理进一步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明确了实施审批管理的所得税优惠项目。
2024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2024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2024年,中国政府继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减税降费、创新创业支持、优惠贷款等方面。
以下是对2024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总结:一、减税降费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2024年继续实施了普惠性减税措施。
首先,对于年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继续实行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其次,对于年纳税额在1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此外,对于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在3年内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另外,在降费方面,2024年继续减少社会保险费率,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同时,小微企业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也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
二、创新创业支持2024年,小微企业在创新创业方面也得到了政策的大力支持。
首先,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专项奖励政策,根据其在科技创新、新产品研发、产业升级等方面的表现给予一定的奖励。
此外,针对创新创业的风险投资,政府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另外,2024年政府还鼓励小微企业参与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取得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三、优惠贷款为了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2024年继续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贷款政策。
首先,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继续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通过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其次,政府设立了专项贷款基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的创新创业项目。
此外,为了促进小微企业的互联网金融发展,2024年推出了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创新示范项目,为小微企业提供了互联网金融服务。
同时,政府还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
四、其他支持政策除了上述政策之外,2024年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其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
例如,鼓励科技企业入园创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国际合作,提供相关的补贴和奖励;鼓励小微企业进行国内外市场拓展,推出一系列的市场开拓支持政策等。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计算2023简版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计算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计算介绍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年应税所得不超过300万元的企业。
为鼓励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政府给予了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一定的税率对其实现的所得进行纳税的一种税种。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政策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我国针对这类企业推出了税率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享受相应的税率优惠。
具体税率如下:- 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按照20%的税率享受税率优惠;- 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可以按照50%的税率享受税率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相对简单。
下面以一个示例进行说明。
假设某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需要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及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1.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政策,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按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20% = 40万元。
2. 接下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所以企业所得税为40万元 25% = 10万元。
根据上述计算过程,该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对应的企业所得税为10万元。
注意事项在计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企业应及时了解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保持对税率优惠的掌握;2. 需要正确计算年应税所得额,并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算;3.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结论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计算相对较简单,但需要遵守相关的税法规定,并及时掌握最新的税率优惠政策。
陕西省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
陕地税发[2010]64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类别:税收法规企业所得税效力区域:陕西法规所属行业:不限发文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陕地税发[2010]64号发文时间:2010—6—3调整字体大小分享至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等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到期.如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二O一O年六月三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减免税政策调控经济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减免税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方式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实行报批类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除报批类的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均属于备案类减免。
第三条报批类减免是指纳税人就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方可执行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是指纳税人就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向税务机关提请减免,经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后,就相关资料登记备案,即可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第四条事先备案是指由纳税人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并按具体规定附送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后,在7日内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随后办理预缴或汇算清缴申报时自行计算减免.需进行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具体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优惠;(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产品收入减计应税收入优惠;(六)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动漫企业减免税优惠;(七)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优惠;(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十)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十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十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优惠;(十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十五)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优惠;(十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事先备案类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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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国家税务局文件
新国税发…2008‟165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的管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小型微利企业首次备案工作应于2008年9月底前完成。
二、在《办法》下发前,已经开展小型微利企业资格认定或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的地、州、市国税局,凡相关程序和文书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进行调整。
三、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首次备案的配合、协调和服务工作。
由于小型微利企业首次备案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配合意识,要采取各种方式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集中力量完成小型微利企业首次备案工作。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执行。
“资产总额”按上一纳税年度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从业人数”按上一纳税年度纳税人实际经营期各月《职工工资发放表》中所列从业人数之和除以实际经营月份确定。
当纳税人计算确定的“从业人数”与经主管劳动部门审定的上年度《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中列明的“从业人数”不一致时,应按照孰大的原则确定从业人数。
第四条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免税备案制度。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之后,汇算清缴期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下列资料:
(一)《税收减免备案登记表》(表241103,一式两份,见附件1);
(二)企业用工情况说明和经主管劳动部门审定的上年度《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在《税收减免备案登记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理由和依据”栏内填写如下内容:
1.减免税的理由和依据;
2.是否属“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与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相符的情况说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声明及签名。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备案的管理。
(一)计划征收科接到纳税人报来的《税收减免备案登记表》等备案资料后,应即时对备案资料下列内容进行书面审核:
1.备案资料及印章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2.纳税人报送的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对资料不全或填写有误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或更正事项,对于填写错误较多或无法更正的资料,可要求纳税人重新填报。
(三)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受理人员在纸质《税收减免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签字受理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相关备案信息,以电子表格方式登记《小型微利企业清册》(见附件2)后,将纳税人的纸质备案资料传递给综合业务科。
(四)计划征收科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各受理岗位登记的《小型微利企业清册》电子信息汇总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名单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示,并将汇总的《小型微利企业清册》电子信息传递给综合业务科和税源管理部门。
(五)综合业务科负责对纸质备案资料进行归档和统计分析,登记《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
(六)计划征收科在受理申报时应进行小型微利企业信息核对;税源管理部门应结合日常检查,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的后续管理。
第六条对未在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设立的纳税人应在设立的次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小型
微利企业备案。
第七条对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前尚未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纳税人,当年第一季度暂按上年度预缴申报办法办理预缴申报。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日常征管和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监督。
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补征已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税收减免备案登记表
2.小型微利企业清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直属税务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2日印发
打字:于沁舒校对:所得税管理处王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