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社会治理视角下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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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普通人民群众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一种制度。

作为一种民主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得到实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面临的问题是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够。

由于陪审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审判能力存在较大差距,这可能会对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提高招募标准等措施,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陪审员的选任和组成不够公正。

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关系户”、权贵、富豪等通过关系进入陪审员队伍的现象,这种现象破坏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选任和组成陪审员队伍时,注重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杜绝门阀、权贵、财团等非法干预。

最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在陪审员选任、组成、培训等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制度,制订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制度,加强陪审员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健全陪审制度的监督机制,规范陪审员的工作流程和责任。

总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加以改善和完善。

只有通过逐步改革和完善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推动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论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_概述说明

论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_概述说明

论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改革措施,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引入来自社会各个群体的公民参与,来增强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文旨在全面论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分析其对司法公正性、判决质量以及民众参与感和法律意识的提升作用。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章节进行论述。

引言部分主要对文章的背景、目的以及结构进行简要介绍。

接下来第二节将详细探讨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司法公正性的增强作用,第三节将重点论述该制度在提高判决质量方面的重要性,并说明其对加强民众参与感和法律意识的积极影响。

第四节则通过案例分析比较国内外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情况,并借鉴经验给出启示。

最后,本文将在第五节总结主要观点和结论,并展望未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方向和挑战。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进行论述,加深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并提供有关实施难点及解决方法、国内外案例分析及启示、未来发展方向和挑战等方面的资料。

通过文章的阐述,旨在促进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与思考,为今后该制度的改进和推广提供参考。

2.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多方面的作用。

以下将从增强司法公正性、提高判决质量以及加强民众参与感和法律意识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2.1 增强司法公正性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增强司法公正性。

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员身份代表了普通人的利益,他们并非专业的法官或律师,因此能够提供独立、客观的观点和看法。

通过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减少法官个体主观认识和偏见对案件判决的影响,确保裁判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2.2 提高判决质量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提高案件的判决质量。

通过尽职调查、听取证据、参与讨论等方式,陪审员能够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并在集思广益的讨论中形成全面而合理的意见。

这种多方参与可以有效地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或片面性,从而减少错误判决发生。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存问题以及完善思考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杨知行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纳普通民众加入审判体系,和职业法官一起开展后续审理活动的重要诉讼制度。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的正式颁行,使得该制度实现了显著的发展。

但是需要认识到,在正式改革之后的陪审制度依旧有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参审案件范围标准的模糊、事实认定清单规定过于简单、审判长指示制度过于原则化等。

欲全面运行《人民陪审员法》所创设的功能实现机制,需要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事实认定清单的内容,以及完善审判长指示制度以推动实质参审等。

关键词:陪审;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2-0070-0002陪审制度被认为在司法领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公众参与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制度,其缓解了民众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在司法领域的紧张。

我国在2018年正式出台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随着《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以及随后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关于适用<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但是,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参审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清单规定过于简单、指示制度太过原则化等具体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参审案件范围标准模糊不清导致随意适用《人民陪审员法》对参审范围采用了“关系到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以及“案情复杂”等标准,但至今没有对上述标准如何界定给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划分参审范围的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参审范围变得宽泛,并且导致法官对案件所运用的陪审程序并不规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环节中,一般情况下都是情节简单的甚至是没有争议的案件适用陪审,而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时却又更倾向于选择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与立法初衷是相违背的。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旨在增强民众的参与度和话语权,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现状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参与方式单一。

人民陪审员是的身份是公务员,需要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且数量有限。

大部分案件需要由法官和检察官独任审判或监督,缺乏多元化参与。

2. 素质参差不齐。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缺乏科学规范和机制,导致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陪审员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甚至没有法律背景,难以独立公正地审案。

3. 工作职责不明确。

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不清楚,缺乏明确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

一些人民陪审员虽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奖惩机制,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二、改革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进行如下改革:1.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民陪审员选拔和培训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包括从志愿者、民间组织和媒体中选拔,以及增加从基层人民法院选拔人民陪审员的比例。

2. 改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

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方式从单一的审判和监督转变为审判、监督和咨询等多种方式,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建立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3.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应该是独立公正地审案,对判决结果负责,不能干预法官的审判过程。

同时,人民陪审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参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4. 建立人民的陪审员激励机制。

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机制,包括薪酬、交通、住宿等方面。

同时,建立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机制,为优秀人民陪审员设置奖励机制,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

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与进路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清朝末年引入以来,历经风雨,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它不仅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渠道,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我们进行深刻的反思和积极的探索。

####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现状与问题1. 选任机制不够科学公正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主要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看似公平,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导致陪审员的选择不够全面和公正。

一些地方甚至存在陪审员被干扰、操控的情况,严重影响了陪审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对陪审员的资格要求也过于严格,如要求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2. 参审程度和权力受限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往往只起到“辅助”作用,而非独立决策的角色。

他们的发言权和表决权较为受限,无法对案件的最终裁决产生直接的影响。

这种制度设计可能降低了陪审员的主观能动性和责任心,影响了其参与的积极性。

3. 素质与培训不足陪审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以更好地理解和审理案件。

然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陪审员普遍缺乏法律学习和专业培训的机会,这可能导致他们在审理案件时难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4. 立法与监督缺失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引申出来。

这导致该制度在立法上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同时,对陪审员的行为和决策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难以保证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的反思1. 司法价值的重新审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它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权威和防止司法腐败。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价值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发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有益机制,也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方式。

我国的审判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在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加强民意沟通和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不可避免地,这一制度也存在如“陪审的形式化”、陪审员与法官职能异化等问题。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职能异化;司法监督;司法公正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变革历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因为它既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清末立法时,我国引进了陪审制度,后经过不同时期的发展演变,由清末的陪审制,到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区别陪审团制和参审制,再到新中国解放时期的参审与旁听相结合的陪审制度,直到定型为现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仅仅从“陪审制”到“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名称的转变,就不难发现二者的语义内涵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相比较最初的“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更加凸显了“人民”二字所蕴含的政治理念,这是新中国成立时提出的“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1、政治民主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司法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民主制度,它的实施以民主政治为基础,同时也反过来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

在这一制度的实践过程中,更多的普通大众能够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表明国家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它是实现文本上的人民主权原则向现实中的人民主权转变的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在政治民主层面最突出的价值在于,比之于旧社会处于压迫剥削地位的人民来说,如今的人民真正翻身做了主人,实现了“人民的事情人民管”,主人翁意识不断增强,这极大地巩固了民主政治的基础。

2、司法公正价值。

公正包含了“公平”和“正义”的双重内涵,这双重内涵也是法律的价值追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暨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暨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暨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暨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马世忠各位媒体界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主要成效,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以及“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

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民主建设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进一步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重大决策部署,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深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发展机遇。

经过为期三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2018年4月27日,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正式颁布实施,确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原则、立场和策略。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本地实际,遵循司法规律,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规范选任机制,优化参审机制,强化队伍管理,健全履职保障,广泛深入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系不断丰富,人民陪审员参审质效逐步提升,队伍选任管理各项工作科学性、规范性显著增强,人民陪审员制度日益焕发生机与活力。

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 可以通过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人民陪
审员制度的实施效果。
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效果预期
01
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
• 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实施,人民陪审员制
度将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
•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弥补专业法官在知识、经验等方面
的不足,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
透明度。
•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维护社会和谐
稳定。
促进司法公正
•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弥补专业法官在知识、经验等方面的不足,提高
司法裁判的质量。
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参与案件审理
• 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案件的审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案件进行评
程的监督和管理。

加强人民陪审员培训
• 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水平,使其在参与审
理案件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 可以通过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
员的业务水平。
⌛️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机制
•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机制,保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能够充
分发挥。
和谐稳定。
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
保障司法公正
实现人民民主
提高司法效率
•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
•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让人民群众参
•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重要手段,可以弥补专业法官在知识、
与司法,实现人民民主,增强司法透
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
经验等方面的不足。
明度。

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在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出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人民陪审员是法庭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不仅能够代表公众参与司法,在审判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还能够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提高审判质量,推进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1. 增强司法透明度
人民陪审员代表了公众参与司法,可以监督法官的审判活动,确保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透明度。

2. 增加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使司法决策更具公正性,增加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人民
对司法的信任也会更加稳固。

3. 促进法治建设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参与感,推动法治建设,
提高法治水平。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1. 参与司法
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可以参与案件审判,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对法官的判决
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保障当事人权益。

2. 提高审判质量
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从不同角度审视案件,提供专业素质的建议,有利于完
善审判,提高审判质量。

3. 推进司法公正
人民陪审员代表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能够更好地反映社会民意,推动司法公正
的实现,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结语
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不容忽视。

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可以增强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司法质量,推动法治建设。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法治进一步完善。

人民陪审员心得体会

人民陪审员心得体会

人民陪审员心得体会在中国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超过10年时间,作为一名有幸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法治人士,我深切感受到这一制度带来的积极作用。

通过这种制度,广大人民群众更能够参与法律的裁判过程,在社会治理中得到更好地体现。

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我参与了多次案件的审理。

在这些案件中,我对自己的身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对法律和社会治理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加强了司法公正。

在传统的司法制度中,法官通常是由专业人员担任,而普通民众无法直接参与到裁判过程中。

这种制度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容易形成法官与民众之间的隔阂,二是专业人员可能会因为经验、人脉等方面的因素而产生一些不公正的判决。

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则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由普通民众担任陪审员,使得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的关系更加平等,陪审员也更容易从被告人和证人的角度出发,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的审理。

其次,人民陪审员可以代表着普通群众的利益,让各个案件的裁决更具民主性和公正性。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还能够促进与社会治理的有机融合。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可以深入了解案件案情,并能够将法律条文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切实体现法律的公正与人性化。

同时,人民陪审员还能够向社会传递出法律知识,宣传法律意识,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

这对于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最后,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我还体会到了责任和荣誉的意义。

陪审员的责任不仅仅是参与案件的审理,还要保守法院的秘密,并对案件的判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在得到完全保障的前提下,人民陪审员的形象和职业伦理也得到了更好的维护。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举措,它为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高公众法治意识、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以后的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地完善这一制度,做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正水平,建设富有活力的法治社会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随着中国新时代的发展,执行公正、公开、公平的民主法治已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

为此,中国推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改善司法制度,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那么,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了什么作用呢?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善司法公正性。

陪审员制度由来自社会各界的公民组成,他们根据自身的经验,推动法院务实公正。

他们的判决通过反映社会现实,有助于法庭更好地对案件审理。

此外,陪审员制度还能有效检验司法官员的行为,有助于防止司法权威的滥用。

其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官员结合陪审员的审判,可以更好地认识到案件的复杂性和细节性,从而加强案件审理。

此外,司法部门当事人可以与陪审员对案件有更多的了解和理解,这有助于当事人在大众中赢得信誉,并有助于建立司法系统的良好声誉。

最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培养民众的法治意识。

审员不仅是参与司法审判,而且也是宣传法治理念的重要载体。

在参与审判的同时,陪审员还鼓励和引导公民对法律了解和熟悉,从而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观念。

综上所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了多方面的作用。

它有助于改善司法公正性,提高司法公信力,以及培养民众的法治意识。

治中国建设需要社会组织、国家机构和公民之间的共同努力,人民陪审员制度正是做到了这一点,保证了司法审判的公平性和公正
性,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建立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思考

我国建立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思考
我 国 建 立 人 民 陪 审 团 制 度 的 思 考
廖 国辉
摘 要 :在现代 司法发展 时期 ,公众参与司法活动在推动 司法民主化进程 中发挥 了无可取代作 用。公众 以适 当的形 式参 与 司法活动在 我 国最直接 的体现 即为人民陪审员制度 ,其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 ,在 司法 实践 中发挥 着重要 的作 用。但 随着我 国民主 政治推进 、 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及公民文化 水平提 高,人民群众对 司法的期待和需求不断加强 ,现有的人 民陪 审员制度 由于政治体制、司法设计 的原 因。使 得人 民陪审员陷入 了 “ 法官陪衬” 、“ 干部陪审 员” 的尴尬境地。在推 进司法民主化进程 中,人 民陪审 员制度将何去何从 ,本文就如 何 打 破 现 有 的 陪 审制 度 困境 、建 立我 国的 人 民陪 审 团 制度 进 行 探 讨 。 关 键 词 :陪 审制 ;人 民陪 审 团 ; 司 法 民主 现有陪审员制度 问题 的行之有效的方案 。 四、人 民陪审团制度 的选择 人 民陪审团制度的提 出,是 由于人 民陪审 员制度的现 实困境所致 。 较之人 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属性而言 ,人 民陪审 团制度显然更具 民主特 质。 _ 4 这项更具 民主特质的制度存在着上 述一些风险及 问题 ,针对这 些 问题 ,笔者认为应当做 以下选择 。 ( 一 ) 案 件 范 围 的选 择 :严 格控 制人 民 陪审 团审 理 适 用 范 围 陪审 团审理案件的复杂程序要求对适用人 民陪审 团程序 的案件进行 限制 ,这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 系的陪审制度均是 如此 。如何选 择适 用范 围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 笔者认为 ,一般情况下 ,是否 由陪审团参 与法庭审理 ,选择权归当事人 ,法庭不能依职权 强制进 行。但 在充分考 虑陪审团的政治价值 、法律价值 、诉讼效率和成本等 ,下列 案件应依职 权适用陪审团审理 :一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 的案件 ;二是涉及 公 民政治权利和政治 自由的刑事案件 ;三是社会影响较大 、民众关注度 较高的刑事案件 ;四是人 民法院认为应 当适用人民陪审团审理的其他案 件。 ( 二)人 民陪审 团成 员的选择 :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 范围 人 民陪审团制度发挥司法民主化 功能 的前提是陪审团成员选任 的广 泛性和大众化。笔者认为人 民陪审团应尽可能地容纳社会成员 ,使 每一 个公 民享有参与陪审团的权利 ,从而在最大范 围内体现陪审 团的社会代 响。 表性 。笔者认为可以规 定 ,凡年满 1 8周岁 ,完成 九年义务 教育 ,享有 = 、人 民陪 审 员 制 度 的 困境 政治权利 ,无不能担任 陪审员 情形 的公 民,可 以担任 陪审 员职 务。同 近几年来 ,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步得以完善,但影 响人 民陪审员制度 时 ,陪审 团应具有一种使 自己的存在成为不可或缺的 品质特征 :它是独 运行实效 的问题却没有得到根本性 的解决。主要原 因在 于现有的人民陪 立而不受 制 约 的,且 “ 用 政 治 手 段 无 法 收 买 通 过 抽 签 组 成 的 陪 审 审员制度设计难 以完全发挥 陪审制 的作用。一是陪审员 的精 英化与公众 团” 。 因此 ,我 国应建立完善 的人 民陪审团成员选拔培养机制 ,考虑我 参与司法 的期待 的矛盾 ,担任人 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 专科 以上文 国行政 区域管辖 以及人 口众多 的因素 ,可以以乡镇 为 中心 ,以 2 0 0人取 化程度 , 这就意味着大部分的中国公 民没有机会成为人民陪审员 ,参加 1 或3 0 0人取 1 的比例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 法庭审理。二是 陪审员的专业化与弥补法官 “ 思维偏差” 的矛盾 ,无论 ( 三)陪审 团意见的选择 :明确陪审团成 员的权利与义务 人民陪审 团制度是否能真正落实关键 在于人 民陪审团意见 的采用 。 是英美法系的陪审 团制还是大陆法 系的参审制 ,都不强求 陪审人员具备 法律专业知识 ,陪 审员仍 然 主要 依靠 生 活 经验 和 正义 直觉 来 判 断案 应从现行立法方面明确赋予人 民陪审 团成员的权利 ,使之具 有应有 的效 件。 2 这种通过陪审员的正义直觉 和善 良判断来 弥补法官 的专业思维偏 力 :一是可以记 录庭审 内容 、要求控辩双方重新询 问证 人 ;二是可要求 差 ,这样才是陪审制度 的重要 内涵。三是陪审员的职业化与监督 司法权 法官对实体法及诉讼程序作出解 释;三是合议庭评议 前 ,当事人或犯罪 行使的矛盾 ,过多参与案件陪审 ,必然影 响人 民陪审员在监督司法 中的 嫌疑人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发 表 自己 的意见 和建议 ;四是案 件合议 时, 作用 ,甚至可能出现 当事人通过人民陪审员进行司法行贿 ,反而成为新 对案件事实有独立发表 自己意见的权利 ,陪审团以多数 意见形成统一意 的腐败滋生点。四是 陪审员与法官审判权重叠 的矛盾 ,人 民陪审员除不 见 ;五是陪审团形成 的对事实认定的统一意见作为定 案依据 ,合议庭不 得担任审判长外 ,同法 官有 同等权利 , 加上选任程序严格 ,直接导致从 同意的可以提请本 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六是陪审团成员进行陪审 的相关 费用 由法院承担 。( 作者单位 :宁化县人 民法院) 公众参与司法成为公众 主导 司法 ,与设置人 民陪审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 三 、人 民陪审员制度的出路——设立人民陪审团 现有 的人 民陪审员制度 已成为司法民主改革 的桎梏 ,如何打破这 种 参 考文 献 困境 ,河南 以及陕西省法院的人 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工作提供 了一 种很 好 [ 1 ] 蒋安.论 我 国的陪 审制度与 司法改 革学评 论 [ J ] . 法学评 论 , 的解决思路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 国家的基本 司法制度 之一 ,它是指 1 9 9 9( 6 ) . 特定人数 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张曙光.人 民陪审 :困境中的出路——河南法院人 民陪审 团制度 的制度 。 _ 3 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确立 是有其深厚 的历史文化背 景和政 的贡献与启发 [ J ] .政治与法律 , 2 0 1 1( 3 ) . 治理念基础 的,在我 国并不具备实行英美国家陪审制度 的条件。但在立 [ 3 ] 杨峰 .陪审团制度在我 国的不适 用 [ J ] .天津市经理 学院学报 , 足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及现在的政治 、 经济条件下 ,可以在陪审团制度和 2 0 1 1( 2 ) . 人民陪审员制度之外去探索一种新 的陪审制度 ,即人民陪审团制度 。现 [ 4 ] 汤维建.人 民陪审 团制度试 点的评析 和 完善 建议 [ J ] .政 治与 有的人 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工作中 ,人民陪审 团成员从其公 民代表库 中随 法律 ,2 0 1 1( 3 ) . 机抽取 ,所提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以公众智慧裁决事实问题 ,使审判工 [ 5 ] 路 易斯 ・ 博 洛尔.政治的罪恶 [ M] .北京 :改革出版社,1 9 9 9 . 2 6 8. 作从封闭 、神秘走 向了开放 、透明 ,体现 了司法 民主 ,可 以看作是解决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参审制,目前正处于名存实亡的尴尬境地。

一些学者提出的陪审团制度移植又不符合我国的国情,难以实现。

我国陪审制度是存是废,作者通过对制度本身的发展历史、价值以及陪审制度的移植论进行详尽的闡述、深刻的分析,结合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提出看法。

陪审制度本是指国家吸纳职业法官外的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

在我国,陪审制度的称谓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其基本模式脱胎于前苏联。

而前苏联的诉讼构造又移植于法德,所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结构类同于法德,可以归于大陆法系的陪审之列(这种陪审实质上是一种参审制度)。

对于陪审制度有人赞誉它是民主审判的模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有人批评它是落后的审判方式,是司法效率的大敌。

如此的毁誉参半显示了人们对陪审制度价值观念的巨大差别,作为一项沿袭了一千多年的司法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浪潮中,是否有存在及发展的必要?是否真的能够给我国的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建设带来不可替代的功用?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一、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史“陪审”一词之于我国,起初并非是司法领域的专有名词。

在封建时代行政司法合一的现象中,常有一些皇亲国戚或朝廷权贵参与地方官员的审案,他们的陪审意见往往左右案件的最后判决,但这显然不是我们所说的现代司法意义上的陪审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在我国最初出现在清末的立法改革运动之中。

1906年沈家本先生在其主持编成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陪审制度,意在弥补法官知识的缺陷。

但由于当实的种种状况,该法没有得到实行。

从那以后尽管陪审制度不时被人们提起,但最终还是“寝而不行”。

1930年,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或裁判条例》规定了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新中国成立的前夕,《共同纲领》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陪审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4-1966)是确立和发展阶段。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其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法随机抽取群众参与审判的一种制度。

人民陪审员是由法院依法从社会公开征集的公民组成,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法庭上与专业法官一起参与审理案件、作出裁决。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的进步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我国在一些基层人民法院试行了陪审员制度。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人民法院试行陪审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在一些地区开始试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陪审员法》,正式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自此,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逐步发展,2015年被列入全国普法日的主题活动。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七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培训等提供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制化建设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制化建设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重要标志。

2018年颁布的《人民陪审员法》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该法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选任程序、职责权利、工作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强调了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最高人民法院还印发了《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标准》、《人民陪审员职务分类及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制化建设,有助于规范人民陪审员的行为,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和审判能力,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范运行。

同时也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全面实施奠定了基础,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开展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价值。

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可以提高司法公正,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具有普通公民的身份,他们的参与使司法裁判更加公正客观,降低了专业法官可能存在的主观倾向和错误判断,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赋予普通人扮演重要角色的机会,帮助裁判员和法官更好地了解社会的普遍态度和审判相关案件。

这个制度是取得历史性改革,也展示了中国法律制度不断改进的状态。

以下将详细探讨该制度以及最新的案例。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近年来内地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他们代表了社会的一部分,其存在更加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

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一般情况下,陪审团应当由5名人民陪审员和1名专业法官组成。

最新案例1. 甘肃临夏民刑案件中,一名杀人案的被告人因拒绝认罪,其家属及其律师也在方方面面地反思。

陪审员此时表现出非常重要的作用。

审判长通过陪审员得知了该地区公众对此案件的观点和情绪,最终审判结果得以很好地反映了公众心中的期望。

2. 广东一宗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动过枪支。

但是,陪审员发现案子的最终结果应当更加客观,应当注意到被告人的情感倾向和社会背景。

因此,当天最终判决结果为故意伤害罪并发生意外伤害。

3. 浙江某村的一宗贪污案件中,陪审员非常重要。

在此案中,陪审员通过听取证言之后表现出沉着冷静,准确地评估了被告人的所有证言,最终得出了正确的判决结果。

结论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遇到了一些问题,但是它依靠社会的贡献来解决法律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尽管这个制度需要升级和改进,但是它紧贴社会的需要,激发出了司法纠纷解决的积极性,是一个非常有前途的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引入,不仅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参与意识。

同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一个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有益于增强全民法制观念以及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

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初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陪审员的选拔与培训,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现在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中国自2004年开始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十余年来已经完成了从试点到全面推广的历程。

如今,人民陪审员已经成为了中国法庭上不可或缺的角色。

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因存在一些问题而备受关注,例如因工作压力产生的承担难度、背离社会期望的裁判方案、被一些熟人介绍,缺乏客观中立性等问题。

下文将从改革背景、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讨论和分析。

改革背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是在我国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逐渐推行的。

2004年以来,我国相继开展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并于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

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作用巨大,不仅能够更好地贯彻法律,有效地解决争端,还能使得司法判决具有民主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可信度。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案例分析1、陪审员薪资问题对于人民陪审员而言,每次担任陪审员需要长时间请假,但是并不会得到相应的太高的薪资。

2016年,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法院出台了颇具开创性的小额诉讼人民陪审员试点制度,设立人民陪审员报酬补贴,为每户家庭每年补贴1000元。

2、陪审员质量问题陪审员的质量非常重要,但是有些陪审员并不具备审判所需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这也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个难点所在。

为了提高陪审员的素质,浙江省杭州市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陪审员选拔的工作力度,完善陪审员聘任程序,丰富陪审员的培训内容等。

3、陪审员中立性问题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不可避免地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如缺乏中立性、不足的审判经验、重视传统观念而忽略法律规定等问题。

例如,河南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陪审员曾因性别歧视被要求出庭作出解释。

法院指出,陪审员应当抱持中立态度,不应被社会风气、传统观念等干扰心情。

结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共同协作,才能够真正发挥出作用。

在各级法院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应当加强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完善陪审员的考核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以使其在司法审判中具体有力,达到更好的司法效果。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发挥民意监督作用、推动司法改革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发挥民意监督作用、推动司法改革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发挥民意监督作用、推动司法改革推动司法改革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

作为法庭中的普通公民,人民陪审员不仅发挥了监督司法的作用,也在司法改革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将就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总结,探讨发挥民意监督作用、推动司法改革的重要性。

一、人民陪审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个重要的变革。

作为公民参与司法的一种方式,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不仅有益于增强司法公正与透明度,也是对“人民法庭”的实现。

近年来,我国对人民陪审员的权益保障不断加强,无论是从制度安排、管理规定还是法律保障上都做了一系列工作。

在制度安排上,为保障人民陪审员的权益,人民法院实行了一系列制度。

比如,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国家实行了规范化、公开、透明的选任制度,使得人民陪审员不因其个人身份被限制选任。

在人民陪审员的待遇、保险、福利上,也有相应的规定,以给人民陪审员更好的待遇。

在管理上,各级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人民陪审员管理规定》等文件,加强了人民陪审员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而且,各地人民法院还通过发放警官证、实行证件打印等措施,促进了人民陪审员管理的规范化。

再者,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保障方面也得到了大力支持。

2018年我国颁布了《人民陪审员法》,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地位,使其的权益得到了法律保障。

并且,人民法院也在努力加强不满意处理机制,让人民陪审员的不满意得到及时正当的解决。

以上制度、管理、法律保障等方面,都表明我国对人民陪审员权益保障的领先水平。

在此基础上,人民陪审员才能真正发挥其所作为的“司法众裁员”的角色,为推动司法公正发挥积极作用。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了民意监督作用“三人成虎”,此言己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事情确实是“众人的眼光更明确”。

从拆迁安置到特大案件的处,大部分的人民普遍对司法有话要说,对于维护公平的司法有种种的期望。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中国的陪审员制度是指在司法程序中,由社会各界公民组成的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一种制度。

陪审员制度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实施不仅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早在唐代就已经出现了陪审员制度。

在明清时期,陪审员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社会制度的变迁,陪审员制度在一定时期内曾经中断或者被废除。

直到新中国成立后,陪审员制度才得以重新恢复和发展。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另一种是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是由人民法院邀请社会各界公民组成的,他们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人民监督员则是由人民检察院邀请社会各界公民组成的,他们参与刑事案件的检察和监督。

这两种制度共同构成了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体系。

陪审员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陪审员可以代表社会各界公民参与司法活动,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陪审员可以提供不同于法官和检察官的观点和意见,有利于审判工作的客观公正。

此外,陪审员还可以增加司法决策的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然而,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社会各界公民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陪审员的专业水平和判断能力可能存在差异。

其次,陪审员可能受到外界干扰和影响,导致审判结果不够客观和公正。

此外,陪审员制度的实施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给司法机关带来一定的压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司法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政策。

首先,加强对陪审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判断能力。

其次,建立健全陪审员管理机制,加强对陪审员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此外,加强对外界干扰和影响的防范,确保陪审员能够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

总的来说,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和政策,相信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将更好地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新常态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与作用实效

新常态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与作用实效

新常态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与作用实效
王军锋
【期刊名称】《宁波经济丛刊》
【年(卷),期】2016(000)005
【摘要】一、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总页数】3页(P41-43)
【作者】王军锋
【作者单位】浙江万里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
【相关文献】
1.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社会学分析——以湖南湘西自治州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为样本的考察 [J], 李智伟
2.陕西省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运行现状研究——以安康市汉滨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为视角 [J], 单林波;邬一波;费朝启
3.浅谈作用力的功与反作用力的功 [J], 刘文芳;刘明成
4.作用力功与反作用力功的区别与联系 [J], 姜立东
5.作用力的功加反作用力的功并不一定为零 [J], 马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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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 脱 离其 制度 设计 初衷 等嘲 。对 于这种 理想 与现
实 的偏 差 .法 官 和 学者 纷 纷 提 出 自己关 于 人 民 陪
审员 制度 或 改或 废 的主 张 。但是 , 没 有人 否认 法 院
的审 判活 动 应 当保 障 人 民群 众 的参 与并 被 置 于人
民群 众 的监 督之 下 。
创 新 社 会 治 理 对 我 国 审判 制 度 提 出 新 要 求

予 的 职责 ,为促 进 经济 平 稳 较 快发 展 与 社 会 和谐
党 的十八 届 三 中全会 明确 提 出 了创 新 社 会治
稳定 作 出 了积 极 的努力 。但 是 , 在 我 国各级 人 民法 院 的审判 实践 过程 中 , 一些 问题 仍然 时有 暴 露 。~ 是人 民法 院 的审 判 工作 还 不 能 完全 适 应 经 济社 会 发 展 的需 要 , 有 时还 会 脱离 社 会 实 际 ; 二 是 案件 的
社会 治 理 目标 的达成 具有举 足 轻重 的意 义 。
①《 中国共产党十八 届三中全会公报 》 。
会 生 活 中发 生 的案 件 的实 际性 质 ,适 用符 合 人 民
②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 : 2 0 0 9 — 2 0 1 2年《 最高人 民法 院工作报告》 。
62
企笈 羼 2 0 1 5 年 第 6 月 3 期 2 5 ( 第 日 1 出 3 版 卷 第 3 期 )
创 新 社 会 治, 蒙 旭
[ 摘 要】当前 , 部 分群 众 在 遇 到 矛盾 和 纠 纷 时“ 信 访 不信 法” , 反 映 部 分群 众 对 司 法 审判 工 作 的 不信
理 的要 求 。作 为 国家 治理 体 系的重 要组 成部 分 , 社
会 治 理 通过 系统 治 理 、 依法治理 、 综合治理 、 源 头
治理等治 理方式 , 达到 “ 维 护 最 广 大 人 民根 本 利
益 ,最 大 限度 增 加 和谐 因 素 ” “ 有 效 预 防 和化 解 社
会矛盾” ① 的 目标 。社会 治理 目标 的达成 , 需 要对 现 有各 项 治 理制 度 进行 全 方位 、 多 角度 、 多层 次 的改
公信 力o
[ 关键 词】 社会 治理 ; 陪审 ; 司法 ; 审判 ; 制度 [ 作者 简 介】范树 育 ,广 西机 场 管理 集 团有 限责任 公 司党委 副 书记 、 纪委 书记 、 工会 主席 ; 蒙旭 , 广 西机
场 管理 集 团有 限责任公 司审计 法规 部二级 职 员, 广西 南宁
任 。 这种 法律 权威 性 和 司法公 信 力 的缺 失与 群众 信访 热 情 的 高涨之 间形 成 的 恶性循 环 , 不利 于创 新 社会
治理 要 求 目标 的 实现 。 应 当从 改 革我 国的人 民 陪 审 员制度 入 手 , 完善 我 国 的 司 法 审判 体 制 , 重 塑 司 法
断. 社 会 治 理模 式 不 能适 应 民众 的权 利 需求 , 是 当 下 中国社 会麻 烦 的总根 源 。” f 】 1 因此 , 社 会治 理创 新 关键 点 和难 点 是 当社 会 出现 矛盾 和 纠纷 时 ,要 有
督 制 约机 制 尚不 完 善 :四是 有 些 法 官群 众 观 念 淡
诉讼 难 、 执行 难 问题 仍 未得 到 根 本 解决 , 涉 诉信 访
问题仍 较 为 突 出 ,审判 质 量 和 效 率有 待 进 一 步提 高; 三是司法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 , 内部 、 外 部 监
革 。“ 政治 学研 究 的一般 理 论 认 为 , 一个 国家 社 会
对 抗 的程度 .从 根本 上 取决 于这 个 国家 将 一 般社 会 矛 盾 制度 化 的 能力 。依据 这 个 理论 不 难 作 出判
5 3 0 0 4 9
【 中图分 类号】 DF 8 4

[ 文献 标识 码 】 A
[ 文章 编号】 1 6 7 2 —2 7 2 8 ( 2 0 1 5 ) 0 3 —0 0 6 2 — 0 8
近 年来 .我 国各级 人 民法 院适 应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建 设 的实 际 需要 。忠 实 履行 宪 法 和 法 律赋
薄, 司法 作风 不 文 明 、 行 为不 规 范 、 工作 不 细致 , 群 众 意见 较 大 , 有 少 数法 官 甚至 出现 了司法 不 公 、 不
廉, 以案 谋私 , 徇私 舞 弊 , 贪赃 枉 法 等 情况 , 严 重损
害 司法 公 信 力 。 造 成恶 劣 的社 会 影 响② 。司 法公 信
力 的丧 失 . 正 是 导 致 当前 很 多 人 “ 信访 不 信 法 ” 的
重 要原 因。如果无 限上 访 、 越级 上访 的事 件层 出不 穷. 整 个 国家 的社会 治理 就无从 谈 起 。 法 律 是 统治 阶级 意 志 的体 现 ,我 国法 院 的司
法 活 动 更需 要从 人 民的 意 志 出发 ,准确 地 认 定 社
有 效 的 民主 协 商 、 平 等 协 调 的 化解 机 制 , 有公平 、
公正、 公 开 的法律 调解 、 仲裁、 裁 决机 制 。作 为解 决
社 会矛 盾 的终 极 手 段 ,司法 审判 制 度 能 否公 正 合
理 地裁 决 纠纷 , 其 结 果 能否 为 人 民群 众 所 信 服 , 对
根 本 利 益 的法 律 法规 ,才 能 对 相关 案 件 作 出准确
“ 陪衬 员 ” 和“ 陪审 ” 专 业 户两 极 分 化 : 陪审员“ 法 官
的判 定 。 化 解 社会 矛 盾 , 实 现 社会 和谐 。而 上述 一
系列 问题 的 出现 .正 可 以归 因 于部 分 法 官 未 能根 据 人 民所 认 定 的案件 实 际 ,或者 采 用 符 合人 民要 求的法律法规 、 方 式方法来处理案件 , 导致“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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