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争议之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争议解决实例范文
实例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实例二: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
建设工程计价纠纷调解案例
建设工程计价纠纷调解案例一、案情介绍甲公司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发生了计价纠纷。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甲公司损失400万元人民币,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双方无法就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寻求调解解决。
二、调解过程1. 第一次调解会议调解员邀请双方公司代表参加第一次调解会议。
会议开始时,甲、乙双方均表示了自己的诉求和看法。
甲公司代表提出了详细的账目和证据,指控乙公司在工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造成甲公司巨大经济损失。
乙公司则反驳称,甲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和额外费用增加。
调解员在听取双方陈述后,表示将通过调解方法尝试寻找双方的共同解决方案。
调解员首先向双方提出了质疑,要求双方提供详细的证据和资料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确认了各方证据情况后,调解员借助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双方的主张进行了评估和分析,并提出了调解建议。
2. 第二次调解会议在第一次调解会议后,调解员要求甲、乙双方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以确保调解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收到双方提交的资料后,调解员组织了第二次调解会议。
在第二次调解会议上,调解员向双方公司代表详细解释了他们提供的证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针对双方的主张和要求,调解员提出了调解意见。
调解员建议双方公司代表根据调解意见进行商讨和协商,并达成共识。
3. 最终调解结果经过多次调解,甲、乙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甲、乙双方公司代表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调解协议中,乙公司同意向甲公司支付部分经济补偿,作为甲公司因工程纠纷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同时,双方也商定了今后合作中避免类似纠纷的有效措施和方法。
三、案例总结本案例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发挥了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协助双方就建设工程计价纠纷达成了一致意见。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导语关于工程结算,实操时问题颇多。
这里以16个实际案例,展示工程结算争议的处理方法,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一些参考和启发。
案例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工程结算有哪些典型争议
工程结算有哪些典型争议?4个回答工程结算有哪些典型争议?16个实际案例:案例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工程合同结算争议
工程合同结算争议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就某工程项目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以及结算方式等条款。
在工程接近尾声时,双方在最终结算环节产生了争议。
一、争议原因争议的核心在于工程量的计算方式和已完成工作的确认上。
甲方认为乙方在部分工程量上报的数据高于实际完成量,而乙方则坚持其上报的数据准确无误,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得出的结果。
二、争议处理过程面对争议,双方首先参照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在多轮协商未果后,双方同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量的鉴定和审计。
三、第三方鉴定与审计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并结合合同条款、施工日志、进度报告等相关文件,对争议工程量进行了详细的核算。
审计结果表明,乙方的部分工程量确实存在虚报现象,但并非全部。
四、解决方案根据第三方机构的审计结果,甲乙双方重新进行了结算。
对于虚报的部分,乙方同意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对于核实无误的部分,甲方予以确认并支付相应款项。
双方就未来如何避免类似争议达成了共识,并签订了补充协议。
五、案例分析本次工程合同结算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现出了解决问题的诚意和合作精神。
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介入,确保了结算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此案例也反映出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以及在施工过程中保持透明、及时沟通的必要性。
六、结语工程合同结算争议的妥善解决,不仅需要合同双方的积极配合,还需要依赖于明确的合同条款和专业的第三方服务。
在未来的工程管理中,加强过程控制、完善文档记录、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将是预防和减少结算争议的关键。
某厂房工程结算审核争议问题案例分析
某厂房工程结算审核争议问题案例分析摘要:工程结算审核争议为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正常遇到的问题,引起相关争议的原因错综复杂,本文结合某厂房结算,分析了由于招标清单措施项目费漏项、工程量误差、现场管理及合同问题引起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尽量减少争议的建议。
关键词:工程结算;审核;问题1 案例背景某厂房工程合同金额为482万元,结算送审价为612万元。
合同约定变更部分综合单价合同已包含的根据合同单价执行,合同价中未包含的组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措施费相关条款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 争议焦点2.1 建筑檐高20-30m综合脚手架材料增加费招标控制价编制中未列综合脚手架超过20米材料增加费相关措施项目,施工单位投标时未补充相关清单,结算时认为工程檐口高度超过20米,应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综合脚手架材料增加费;初审意见认为脚手架为措施费,应为施工单位自主报价内容,不应增加相关费用。
2.2 建筑物檐口高度20m(7层)~30m(层高>3.6m)层高超高费招标控制价中未列建筑物层高超高增加费,施工单位投标时未补充相关清单。
工程建筑物实际檐口高度20m,层高超过3.6米,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3.6m层高超高增加费;初审意见认为脚手架为措施费,应为施工单位自主报价内容,不应增加相关费用。
2.3 带E钢筋增加费招标清单中缺带E钢筋清单,施工单位认为工程量清单漏项,应按实调整;甲方审计处认为带E钢筋图纸及规范无相关要求,不应计取。
2.4 土石方单价招标清单中土方工程量为2300m3,结算工程量超过6100m3,施工单位认为所有土方单价应参照合同单价执行;审计认为工程量超过清单计价规范风险范围,超出部分单价应按大型土石方相关规定重新计价并按投标让利幅度下浮。
2.5 签证变更及后增加单位工程总价措施费计取方式施工单位认为所有工程总价措施费应按投标费率执行,单价措施费按实计取;初审认为本工程总价措施费应按合同价包干计取(除不可竞争费),签证部分相关费用不予增加,单价措施按实计取。
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
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实例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实例二: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
常见工程结算争议及解决办法
常见工程结算争议及解决办法01实例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工程结算中的常见的典型争议解答
工程结算中的常见的典型争议解答案例1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案例2核算实际工程量时,依据什么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
请问结算时是不是需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重新计算?答:结算时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当超出3%时可以调整,反之不可调整,最终确定工程结算值。
案例3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以谁为准?某工程用清单投标报价时,措施费为0。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结算时,此项目不进行调整,即不能再计取措施费。
但合同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
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也不能计取吗?答: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
合同约定是甲乙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释顺序上居第一位。
既然合同双方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是应该计取的。
【工程造价】用4个案例告诉你:工程项目结算常见的“坑”以及如何处理
【工程造价】用4个案例告诉你:工程项目结算常见的“坑”以及如何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结算时会遇到诸多问题,这里,以工程咨询单位视角,通过4个案例,将其中涉及的问题或违规行为展示给大家,期望给存在类似问题的同业以警示与借鉴。
案例一:招标程序不合规,施工合同、过程审核不到位,引起的竣工结算问题1、案例背景某国有投资项目,在未获得立项批复和招标图纸的情况下,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该工程的工期、质量、让利幅度进行报价,最终确认中标人。
然而,该项目在没有签订正式《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况且过程中的进度款支付也未经审计部门审核、累计付款比例已经超出初次批复的投资概算。
目前工程已基本竣工、进入工程竣工结算阶段。
由于上述原因,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初步拟定的合同预算、窝工停工损失、零星用工等提出了大量不合理要求,导致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竣工结算。
2、案例分析该工程招标程序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具体如下:(1)《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程序不正确。
《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3)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合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项目进行招标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本项目没有招标图纸,未编制工程量清单,其作法违规。
在过程跟踪过程中,咨询人员一定要注意提醒建设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
在有满足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情况下及时编制工程量清单;在没有图纸的情况下(如EPC项目招标时无图纸,图纸要求由中标人绘制),可参考类似项目编制模拟工程量清单。
工程决算定额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结算方式为工程决算。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但在工程决算过程中,双方就工程决算定额产生了争议,甲方认为乙方结算的工程决算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要求乙方退还超出部分的费用。
乙方则认为自己的结算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拒绝退还。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工程决算定额的确定以及工程决算超出的部分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范围。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决算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决算定额进行。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决算定额编制了工程决算报告,经甲方审核后,双方确认工程决算总额为1100万元,超出合同约定100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决算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决算定额进行。
乙方在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决算定额执行。
然而,乙方在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时,部分工程项目的决算定额高于国家规定的定额,导致工程决算总额超出合同约定。
因此,乙方在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时存在过错,其结算的工程决算超出部分的费用应当退还给甲方。
四、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如下:1. 乙方退还甲方超出合同约定部分的工程决算费用100万元;2. 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工程决算定额的确定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认定乙方在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时存在过错,其结算的工程决算超出部分的费用应当退还给甲方。
本案的法律意义如下:1. 工程决算定额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决算的约定,对于工程决算的确定具有约束力。
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完成后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工程费用及工程质量进行核实、计算、审核、结算,确保工程实施及付款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的过程。
在工程结算审核中,需要对工程量是否准确、工程费用是否合理以及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评估。
本文将结合一个实际案例对工程结算审核进行详细分析。
公司承接了一项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总造价约为1000万元。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多个工程量项目和费用项目需要进行结算。
为了保证结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需要对各项工程量和费用进行详细的审核。
首先,对于工程量的审核,需要核实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否与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相符。
例如,在道路建设项目中,需要计算道路面积、路基开挖量、路基回填量等工程量项目。
审核时应与设计文件、施工记录进行比对,确保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一致。
其次,对于工程费用的审核,需要核实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合同约定的费用一致,并且是否合理。
例如,在道路建设项目中,需要计算土方开挖费、材料采购费、设备租赁费等费用项目。
审核时应与采购合同、租赁合同等进行比对,确保实际发生的费用与合同约定的费用一致,并且费用的确定应符合市场价格,不能存在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最后,对于工程质量的审核,需要核实工程实施过程中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施工规范。
例如,在道路建设项目中,需要审核路面平整度、路基稳定性、排水效果等质量指标。
审核时应比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在实际案例中,审核人员首先对施工合同、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等资料进行了详细的查阅和比对,了解了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
然后针对各项工程量和费用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核。
例如,对于土方开挖量这一工程量项目,审核人员核实了实际开挖量与合同约定量的一致性,并且与设计文件进行了比对,确认了数量的准确性。
对于材料采购费这一费用项目,审核人员核实了实际采购费用与合同约定费用的一致性,并且与采购合同进行了比对,确认了费用的合理性。
建设工程土方结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土方结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这么一个建设工程,甲方是个大开发商,要盖一片超级酷炫的写字楼。
乙方呢,是个土方工程公司,专门负责挖土、运土这些脏活累活。
双方签了个土方结算合同,就跟两个人拉勾上吊一百年不许变似的,约定好了土方量怎么算、价格多少、结算方式等等。
二、纠纷起因。
1. 土方量的争议。
甲方觉得乙方报的土方量有水分,就像你去买水果,老板说十斤,你觉得顶多八斤。
甲方觉得按照自己的计算,乙方多报了不少土方量。
比如说,乙方算的是根据他们挖的坑的长宽高,但甲方觉得有些边角的土是原来就有的坑洼,不能算在挖土量里。
乙方可就委屈了,他们觉得自己可是按照正规的测量方法来的。
那坑虽然有点不规则,但他们也是费了好大劲儿才把土都挖干净的,就像打扫卫生,每个角落都打扫到了,当然要算全部的工作量。
2. 土质问题导致的价格分歧。
合同里约定了不同土质有不同的价格。
结果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混杂土质的情况。
乙方说有些土看着是普通土,挖下去才发现有不少硬土和石头,这可增加了他们的施工难度,所以要求按照更贵的土质价格来结算。
甲方就不乐意了,甲方觉得这是乙方在找借口抬价。
甲方觉得从表面看大部分还是普通土,那些硬土和石头只是一小部分,不能整个都按照贵的价格来算,这就好比你买蛋糕,蛋糕里有几颗葡萄干,你不能因为有葡萄干就按高档点心的价格来付钱。
三、合同条款的漏洞与模糊之处。
1. 土方量计算规则。
合同里关于土方量的计算规则写得有点含糊。
只说了按照实际挖土量计算,但是对于像那种不规则坑洼、原始地形的影响没有详细规定。
这就好比两个人玩游戏,规则没说清楚,到了关键时候就容易吵架。
2. 土质界定标准。
对于土质的界定标准也是模棱两可。
只是大概说了几种土质类型,但是没有具体说遇到混杂土质怎么处理。
这就像做菜的菜谱只写了食材,没写调料怎么放,结果做出来的菜大家都不满意。
四、解决纠纷的过程。
1. 协商阶段。
刚开始,双方还是比较客气的,坐下来谈。
建设工程土方结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土方结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有这么一个建设工程的项目,甲方是个开发商,要盖一大片住宅小区。
乙方呢,是个土方工程公司,专门负责挖土、运土这些活儿。
双方签了一个土方结算合同,看着挺正规的,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
合同里规定了土方量怎么计算,价格是多少,付款方式啥的。
比如说,土方量计算方式是按照实际测量为准,每立方米土的价格定得也挺合理,付款方式就是按照工程进度分阶段付款。
二、纠纷产生的原因。
1. 土方量的争议。
工程干到一半的时候,就开始出现问题了。
首先是土方量的事儿,甲方觉得乙方报上来的土方量有水分。
乙方按照自己的测量方法算出来的土方量,那可是满满当当的。
可甲方这边请了另外一个测量公司来测量,得出来的结果比乙方报的少了不少呢。
乙方就不乐意了,说自己测量得很准确,都是按照合同里规定的方法来的。
甲方却觉得乙方在测量的时候可能把一些不是工程范围内的土也算进去了,比如说挖了一些周边本来就不需要动的土,也当成工程土方量来计算。
这就好比两个人算账,一个人觉得自己花了很多钱,另一个人却觉得这里面有不少冤枉钱,矛盾一下子就起来了。
2. 土质问题。
还有土质的问题也引发了纠纷。
合同里虽然提到了土质的大概类型,但没详细说不同土质在结算价格上有啥区别。
结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一部分土质特别硬,乙方挖起来特别费劲,需要用更大型的设备,成本一下子就上去了。
乙方就想,这部分土质特殊,得给我加点钱才行啊。
甲方却觉得合同里没写,不同意额外加钱。
乙方就觉得很委屈,这就像本来以为是去平地上跑步,结果发现有一段是爬山,还不给加钱,心里肯定不平衡。
3. 工程变更的影响。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甲方这边对工程设计进行了一些变更。
有些原本不需要挖土的地方现在要挖了,有些挖得浅的地方要挖深了。
这一变更可就乱套了。
乙方按照新的要求做了,但是关于这部分变更后的土方结算,双方又产生了分歧。
乙方觉得按照实际做的工程,应该重新计算价格和土方量,甲方却觉得这只是小调整,不应该有太大的变化。
工程施工结算案例分析
工程施工结算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中标一座商业大楼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业主”)。
该项目位于市中心,总建筑面积约为50000平方米,包括地上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
工程内容包括土建、安装、装饰等。
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总价为1.5亿元,合同工期为24个月。
二、施工过程施工方在项目开工后,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提出了一些变更要求,包括增加部分功能房间、调整部分楼层高度等。
施工方根据业主的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并就变更部分与业主进行了协商,确定了变更价款。
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不可预测的问题,如地下水位过高、地质条件复杂等,导致施工进度受到影响。
施工方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最终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
三、工程结算工程完工后,施工方向业主提交了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合同协议书、变更单等。
业主对结算资料进行了审核,认为施工方提交的结算价款高于合同约定总价,要求施工方进行解释。
四、结算争议施工方对业主的质疑进行了分析,认为结算价款的差异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1. 业主提出的变更要求,导致工程量增加,进而影响了工程造价。
施工方提供了详细的变更记录和变更价款确认单,证明变更部分的价款已经得到了业主的同意。
2. 不可预测的地质条件和其他外界因素,导致施工成本增加。
施工方提供了相关证据,如地质报告、施工日志等,证明施工方在遇到这些问题时,已经采取了积极措施,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工程价款的调整。
3. 合同约定的总价并未包括某些工程内容,如建筑智能化系统、景观绿化等,这些部分的工程价款应当在结算时予以追加。
施工方提供了相关合同条款和工程资料,证明这部分工程价款的追加是合理的。
五、解决方案在解决结算争议的过程中,施工方和业主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最终达成了共识。
建筑工程审计过程中常见的争议案例
建筑工程审计过程中常见的争议案例在建筑工程领域,审计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其目的在于评估工程项目的财务状况,确认工程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然而,在实际的审计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会出现一些争议。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争议案例,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工程量与造价的争议案例:在某商业大楼的建设项目中,施工方与审计方在工程量与造价的确认上存在分歧。
施工方认为其完成的工程量应获得相应的造价,而审计方则认为部分工程并未达到预期的标准,不应全额支付。
应对策略:对于这类争议,首先应详细核查施工记录、设计变更单、验收报告等文件,以确认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同时,应依据合同、工程规范和行业标准,对每一项工程内容进行严格的评估。
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二、材料价格的争议案例:在某住宅楼项目中,施工方与审计方在材料价格上存在分歧。
施工方认为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其成本增加,而审计方则认为材料价格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
应对策略:针对材料价格的争议,应首先明确合同中关于材料价格调整的条款。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应按照约定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应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政策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材料价格的调整幅度。
三、工期延误的争议案例:某文化中心项目因多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施工方与审计方在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上存在分歧。
施工方认为是由于设计变更和甲方供料不及时导致的,而审计方则认为施工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应对策略:对于工期延误的争议,应详细分析工期延误的原因,明确责任归属。
如果是由于施工方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同时,应依据合同中关于工期延误的条款,合理确定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和赔偿责任。
四、工程质量问题的争议案例:在某医院项目中,施工方与审计方在工程质量问题上存在分歧。
施工方认为工程已经通过验收,不存在质量问题;而审计方则认为工程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需要进行整改。
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案例
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案例
嘿,大家知道吗?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那可真是让人头疼的大麻烦!就像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充满了火药味。
有一次啊,甲乙双方为了一个工程结算价款争得不可开交。
甲方觉得自己给的钱够多了,乙方则认为远远不够。
这不,僵持不下!甲方说:“这么多钱还不够?你们也太贪心了吧!”乙方回应道:“这些钱哪够啊,我们付出的远比这多得多!”这场景,像不像两个武林高手在过招,谁也不服谁!
然后呢,他们就找到了调解机构。
调解人员就像是一个和事佬,两边说好话。
他们认真研究每一项费用,分毫都要计较。
哎呀呀,那仔细程度,简直比给自己家算钱还认真!
在调解过程中,大家都据理力争。
就好像在拔河比赛,每个人都拼命想把胜利拉到自己这边。
比如说,为了某项材料费用该不该算,双方又是各执一词。
这时候,调解人员就得发挥聪明才智了,仔细分析合同条款、市场行情。
“难道这还不明确吗?”他们耐心地给双方解释。
经过漫长的调解,终于有了结果。
双方虽然还是有点不情愿,但也不得不接受。
这就如同一场暴风雨过后,虽然留下了一些痕迹,但总算迎来了平静。
其实啊,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各方都保持理智,拿出诚意来。
不能只想着自己的利益,也要换位思考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问题,让大家都满意。
不然,这纠纷只会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最后谁都不好收场!大家说是不是呢?。
(典型案例)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某国有资金房屋建筑工程结算审核,建筑面积约37000m2,框架6层,室内装饰工程业主另行单独招标。
开竣工日期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2月30日,质量评定标准为合格。
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部分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但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调整除外),措施费招标文件规定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含工程量的增减、增项或减项)或设计变化而引起的措施项目费按投标报价时的措施费之和与分部分项工程费之和的比例作相应调整。
承包人结算报送造价为7236.56万元,业主委托结算审核审定造价为6150.08万元。
因为审核时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投标报价采用了不平衡报价策略,把预计可能出现变更的项目(地下室外围土方回填的措施费)和将来取消不实施的项目(楼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天棚水泥砂浆抹灰等),刻意调整了报价中的项目综合单价,以致审核结算时不平衡报价因素影响结算造价130多万元,所以结算审计主要争议是对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项目进行了审核和调整。
1 双方主要争议焦点(1)对不平衡报价处理是否有相关造价文件规定等。
(2)调整合同报价内的措施费是否合理。
2 内容简要评析争议焦点一:一般不平衡报价主要是把将来有可能减少或取消的工程项目和可能发生变更的工程项目单价报低,把将来可能增加的项目单价报高,以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
一般处理措施第一情况是在清标、评标时对单价进行评审,降低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投标单位的中标机率。
第二情况如果在清标评标阶段没有处理好,只有在签订合同前把不平衡报价的单价进行调整,要求承包人作出书面解释和承诺,对计算错误进行书面确认。
并在合同中明确,以利于以后结算不扯皮。
如果前期前两道程序都没执行好,只有遗留到结算处理了。
本案例的不平衡报价就是在结算时处理的,虽然没有明确的造价文件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处理。
工程结算合同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合同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了工程的范围、标准、工期、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工程按期完工后,双方进入了结算阶段,但在审核工程量和结算金额时出现了分歧。
争议焦点1. 工程量的计算差异:甲方认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少于合同约定的量,而乙方则坚称其已完成所有工程内容。
2. 材料费用的争议:乙方使用了高于合同约定标准的材料,要求甲方支付额外费用,甲方则认为无需支付这部分费用。
3. 延期赔偿问题:乙方因天气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甲方要求赔偿延期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工程量的计算在此类争议中,关键在于合同中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是否有明确约定。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计算规则,那么双方应按照约定执行。
如果没有或者约定不清,则需要依据相关行业标准或法律法规来确定。
在本案例中,双方应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量的实地测量,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材料费用的处理对于材料费用的争议,首先要查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材料变更的条款。
如果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使用更高标准材料,那么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额外费用。
反之,如果甲方事先知情并同意了材料的变更,那么应按实际使用的材料进行结算。
在本案例中,乙方需要提供相应的变更记录和甲方的同意证明。
延期赔偿的界定关于延期赔偿,合同中通常会有相关的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延期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如自然灾害等,乙方通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是因为乙方的管理不善或其他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的延期,乙方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甲方损失。
在本案例中,乙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延期是由不可抗力因素引起。
结论与建议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合同的详细条款对于解决工程结算中的争议至关重要。
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各项条款,包括工程量的计算方法、材料使用的规格及变更程序、延期责任的界定等,以减少未来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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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争议之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某实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建设单位)开发商品房,该工程一期为现浇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44968.8m2。
于2007年3月9日进入邀请招标程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2007年4月3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会议室举行的项目施工招标中一举中标,该施工单位有梁板模板让利30%。
2007年4月27日双方签署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该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其他约定:如遇政策性调整文件,则按文件调整。
2008年3月该工程竣工。
2008年11月20日送审结算。
【争议焦点】
(1)天棚抹灰是否执行张建管(2008)17号文转发的苏建价便(2008)14号文第五条规定执行?
(2)10cm板变更为12cm板,模板是否仍要进行让利处理?
【问题分析】
问题一:清单104“020********* 喷刷涂料”项目特征描述“1、位置:天棚面,柱梁面(板底不抹灰);2、腻子:801胶白水泥腻子二遍;”当时没有相应的定额子目可以套,施工单位套用“16-308注1”扣除乳胶漆费用。
2008年7月21日出台苏建价便【2008】14号文,第五条规定“建筑工程中混凝土墙、板、柱等现浇框架构件表面不抹灰,直接批腻子的,其清水混凝土批腻子项目按附表二补充子目执行”本文下发后,已结算工程不再调整。
到底要不要调整,又如何来鉴定何谓“政策性”文件?
施工单位认为苏建价【2008】14号文,是政策性文件,应给予调整,这是该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发的文。
个人认为不予调整。
首先该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在施工内容没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其次政策性文件,应为涉及人工工资、规费及税金等内容的文件。
再其次工程量清单报价,核心是“控制量、放开价、企业自主定价、市场形成价格”。
业主在招标时提供完整的招标项目“工程实物量清单”,同时提供投标人须知、施工技术规范,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调款等全面完整的招标文件。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内容和市场实际,以及自身的实力自行确定报价水平,而不必再按定额基价和有关费率报价。
从而真正实现了企业的自主报价。
可见施工单位的报价并不受定额的限制,要不然又何必鼓励企业有自己的定额和增补定额的说法呢?
问题二:10cm板变更为12cm板。
该问题争议的焦点是,是否是类似于工程的价格,即是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条款31.1(2)“合同中只有类似
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适价款”,还是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条款31.1(3)“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执行?施工单位认为:10cm 板变更为12cm板,模板含量由10.7变为了8.07,在模板含量变小的情况下他们不会考虑让利,因此应该按照通用条款31.1(3)“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予以调整。
以上两点希望与大家讨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