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移动电话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电信【发文字号】信部联电[2005]532号【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安全部【发布日期】2005.11.10【实施日期】2005.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信部联电[2005]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厅(局、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工商局、质检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决定,从2005年11月中旬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1月10日近年来,我国移动电话机产业快速增长,极大地促进了移动通信事业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走私、冒牌移动电话机等不法行为呈上升趋势,已经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损害了正当制造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严厉打击各种不法行为,整顿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移动电话机产业健康发展,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从2005年11月中旬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移动电话机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此次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是:使走私移动电话机的违法活动,非法生产、经营冒牌、拼装和翻新等移动电话机产品的行为得到遏制;查处一批违法犯罪案件,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移动电话机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法规类别】通信【发文字号】工信部通信[2018]70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8〕70号)为鼓励移动通信业务和服务创新,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经总结评估,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由试点转为正式商用。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二、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除应按照第二条所列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合作地域范围、号码资源、批发价格、互联互通、日志留存、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治理、网络安全、实名登记、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用户权益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履约保障、市场退出和用户善后等方面的内容。
四、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已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拟继续开展业务的,应按照本通告规定续签商业合同、申请办理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期间,可继续开展相应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继续做好合作、服务及保障工作。
电信管理机构将综合考虑试点期间总体情况,依法开展相关审批工作。
五、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入退出程序:(一)因自身原因,决定不再经营的;(二)基础电信企业与试点企业终止合作,试点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四)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通讯信息诈骗案件发生的;(五)因责任落实不到位或经营服务出现严重问题。
工信部发布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doc
工信部发布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于4月21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以下为全文: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工信部电管[201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移动电话机定制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移动电话机定制是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签署协议,由其生产满足特定业务要求移动电话机的行为。
第三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定制方)向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定制移动电话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移动电话机定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制要求第五条定制方在定制前,应制定定制规范。
定制规范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被定制的移动电话机(以下简称定制话机)应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第七条定制方与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定制方应加强对定制话机内置业务的审查,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定制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定制话机开展与定制业务相关必要测试的,不得与进网检测重复,不得收费、发证。
第十条定制方在定制话机上提供自营增值业务时,不得限制消费者使用其他增值业务服务商提供的增值服务。
第十一条定制话机不得锁定网络,应允许消费者选择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同制式网络服务,并能实现基本的通信功能。
第十二条定制话机应标明定制方的公司名称或品牌标识。
第十三条定制话机可根据定制方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特殊功能键,但不得影响基本操作功能键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定制话机不得内置固化的SP代码、SP服务链接以及SP客户端软件。
第十五条定制话机应以说明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说明其特有的业务功能、软件和特殊功能键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三章定制管理第十六条定制方应将定制规范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3号)-工信部信管函〔2019〕28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3号)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3号)工信部信管函〔2019〕2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19年第二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电信用户申诉举报情况(一)电信服务申诉情况。
二季度,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7.78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5.86亿户。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理申诉29806件(详见附件1、附件2)。
其中,收费争议类申诉占比33.0%,用户服务类申诉占比42.8%,网络质量类申诉占比24.2%.各级申诉受理机构按照《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用户申诉进行了处理和调解,有效维护了电信用户合法权益。
(二)垃圾信息投诉举报情况。
二季度,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12321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用户关于骚扰电话的举报投诉255609件,环比上升22.1%,其中95/96号码骚扰电话被举报投诉量涨幅明显,环比上升72.9%,股票证券类被举报投诉量居首位;受理用户关于垃圾短信的举报投诉共计166025件,环比上升90.4%,其中移动转售企业手机号码垃圾短信被举报投诉74220件,环比上升461.9%.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督促相关电信企业对上述举报投诉号码进行核查处置。
(三)不良手机应用举报情况。
二季度,12321举报受理中心接到不良手机应用有效举报56640件次,同比下降55.93%,环比下降30.50%.通过行业自律,12321举报受理中心联合应用商店对存在问题的244款不良手机应用进行了下架处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4.27•【文号】工信部通信〔2016〕160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16〕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企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开展以来,在各方关心、支持和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效,在促进移动通信市场竞争,推动跨界融合创新,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和差异化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期,移动转售号码实名登记工作落实不到位,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和通讯信息诈骗等问题突出,为进一步做好下一阶段工作,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依规经营,严格落实实名登记要求(一)转售企业要认真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要求,依法保护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二)转售企业应加强对实体、网络代理渠道的监督管理,严格代理渠道的准入条件,为代理渠道配发统一标识,禁止签约代理渠道擅自发展下级代理。
(三)转售企业通过实体营销渠道办理入网手续的,必须通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核验、自动录入用户身份信息,禁止人工录入身份证信息。
通过网络渠道办理入网手续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用户身份进行核验。
(四)转售企业应建立实名登记定期自查制度,加大对自有营销和委托代理渠道的检查力度。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转售企业要严肃处理。
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代理商,要按照约定予以处理,不得委托不符合实名登记规定有关要求的代理商代办相关手续。
信息产业部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信部清[2006]630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
正文:
---------------------------------------------------------------------------------------------------------------------------------------------------- 信息产业部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
(信部清[2006]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电信市场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动通信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在同一移动电话归属地内(俗称“移动电话本地网”),移动通信企业应保证本企业同一网络的原有用户,可以在不改变号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使用本企业的所有资费方案(已停止发展用户的除外)。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移动通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确因技术、设备等原因,暂时无法实现的,移动通信企业应及时向用户解释说明,同时制定出具体的改进时间表,于2006年12月1日前报相关电信监管机构备案并对外公布。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结束——。
95598定置定位管理制度、保密制度
95598定置定位管理制度一、95598值班室日常管理中,应做到地面清洁,设备无尘,排列正规,布线整齐,资料齐全,服务有序。
二、客服调度员应以岗位职责严格要求自己,严禁在值班室内喧哗、打闹、串岗。
三、严禁私自将无关人员带入值班室。
四、座席上禁止放置杂物、食品等非工作用品,保持座席上的整洁,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爱护座席设备,正确执行操作规程,并不得安装和下载与工作无关的程序。
五、每位客服调度员按定位管理,应在固定座席值班,可由不同值的几名共用一个座席,当值客服调度员对本座席负责,实行座席交接。
六、客服调度员在登录95598客户服务系统前应先擦拭本台位上的电脑屏幕及相关物品,下班后退出登录。
交接班时,应确保座席台位上设施完好,台面清洁。
七、交接班后,交班人员应尽快撤离座席,避免过多人员滞留在座席附近,保持值班室秩序井然。
八、座席上物品摆放规范有序,按定置管理,具体要求如下:1、电脑:放置于座席台位固定位置,显示器角度以座席人员本人感觉适度为准,整个值班室显示器应统一做到行、列排列整齐。
主机置于桌下固定摆放处。
2、耳麦:客服调度员当值时(在接听电话和系统置闲状态时),需将耳麦戴于头上,在系统屏蔽或暂时离开座席台位时,应放置于办公桌左侧或右侧。
交班后,耳麦由个人负责保管,固定放入台位抽屉内。
3、镜子(笑脸镜):放置于客服调度员座位正前方或左前方,当值时镜面正面向外正对客服调度员,提示以微笑接听电话。
下班后或台位空闲时,应将镜面反面向外,提示服务理念。
4、工号牌:客服调度员上岗时放置于座席台位的左侧或客服调度员左前方,下班后,个人将工号牌妥善保存到台位抽屉内。
5、桌面用品:座席台面上允许摆放的用品范围为:当值业务所需用的笔、记录纸、记录本、专业书籍和相关办公用品。
当值时要求所有物品摆放整齐,交接班时注意将相关物品收拾干净,保证台面整洁。
6、手机:原则上不允许带入值班室,不允许在工作时间拨打或接听私人电话,如有急事,必须经值班长允许;严禁用95598客户服务系统拨打与业务无关的电话;带入值班室的手机必须设置为震动或静音状态。
移动智能终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
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
为维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部拟对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软件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以下称“移动智能终端”)加强进网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进网许可的移动智能终端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要求,检测机构在进网检测时应当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二、生产企业申请移动智能终端进网许可时,应当在产品介绍材料中对操作系统、预置应用软件及其提供者等信息进行说明。
三、生产企业不得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用户安装具有以下性质的应用软件:
(一)含有恶意代码的;
(二)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修改用户个人信息的;
(三)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调用终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耗费、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等的;
(四)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信息内容的;
(五)其他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
四、通过与生产企业合作方式定制移动智能终端的企业,不得在其定制的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
用户安装具有第三条所述性质的应用软件。
五、获得进网许可证后的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发生较大功能变化或者新增预置应用软件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六、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产品包装上标注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进网许可标志真伪查询网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0.27•【文号】工信厅信管函〔2018〕337号•【施行日期】2018.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18〕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部门《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工信部联信管〔2018〕138号)有关要求,加强通信渠道管控,提升技术防范能力,全面遏制骚扰电话蔓延,现将《关于推进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18年10月27日关于推进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部门《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工信部联信管〔2018〕138号),推进骚扰电话治理工作,净化通信服务环境,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加强通信资源管理,完善骚扰电话的发现、举报、处置流程,切断骚扰电话传播渠道;加强技术手段建设,提升骚扰电话防范能力;综合调动各方力量,规范电话营销行为,建立骚扰电话长效管控机制,实现商业营销类电话规范拨打、恶意骚扰和违法犯罪类电话明显减少的目标,营造良好的通信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通信资源和用户管理各基础电信企业要按照“谁接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业务管理,强化用户约束,防范各类通信资源被用于电话扰民。
1.全面核查清理。
全面清查语音专线、“95”“96”“400”号码等资源使用情况,重点清查金融保险、地产中介、零售推销等行业及呼叫中心企业的专线和码号使用情况。
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电话机进网管理的通知-信部电函〔2003〕128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电话机进网管理的通知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电话机进网管理的通知各相关单位:自信息产业部颁布《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11号令)以来,移动电话机制造企业能够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据进网程序的要求办理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加贴进网许可标志(含进网试用标志)。
目前,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设备制造规模及市场的不断扩大,一些新情况随之产生,为进一步加强移动电话机进网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为加强对移动电话机进网审批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现对进网审批流程作如下调整:企业申请新型号移动电话机进网时应先到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认证中心向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下达“电信设备进网检测通知书”。
检测机构依据《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取样管理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样品一经抽取,企业不得更换或修改。
二、为进一步了解移动电话机设计、生产、销售等情况,企业在申请新型号移动电话机进网前须填写《申请进网移动电话机调查表》(见附件一),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认证中心,调查表所填写内容必须准确,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将对调查表内容进行核查。
三、为严格检测制度,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在依据标准文件对移动电话机进行进网检测时,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出具产品检测不合格报告,在报认证中心同时通知企业对产品进行整改。
30日后,企业将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情况报认证中心,认证中心对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合格的由认证中心指定监管机构或检测机构对该产品重新抽样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本次申请终止,六个月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进网手续。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呼叫中心业务管理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呼叫中心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6.08•【文号】工信部信管〔2020〕81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呼叫中心业务管理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2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各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为加强骚扰电话治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依据《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以及《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呼叫中心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准入管理(一)经营呼叫中心业务,须按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电信管理机构在许可受理审批过程中,应当组织对申请者办公场所、人员情况等进行实地查验,申请者须予以配合。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给予警告,申请者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应当符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界定的业务形态,即组建呼叫中心系统并按规定获得电信业务接入号码和语音中继线路资源,提供以接受用户主动呼入为主的信息咨询服务。
确有需要的,通过合同、协议约定等方式,经用户同意后,方可提供即时回访和信息咨询等电话呼出服务,但不允许提供商业营销类电话呼出服务。
电信管理机构在许可受理审批过程中,应当结合实地查验情况仔细甄别申请者拟提供的业务形态。
对于尚未具备开展业务条件的或拟提供商业营销类电话呼出服务的,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对于确属呼叫中心业务的,企业须提交骚扰电话禁呼承诺书。
二、加强码号管理(一)呼叫中心电信业务接入号码原则上只开通呼入功能,对确需开通呼出功能的,企业须提交不违规呼出承诺书。
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对移动电话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对移动电话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07•【文号】信部联电[2002]527号•【施行日期】2002.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对移动电话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信部联电[2002]527号)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事业迅速发展,移动电话用户不断增加,目前我国移动通信网络规模已排名世界第一位。
移动通信网络规模的不断壮大有力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在移动电话市场中出现的假冒伪劣、冒用进网证、伪造进网标志等问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同时,也破坏了电信终端设备市场的正常生产销售秩序,阻碍了国家移动通信产业的健康发展,既损害国家利益,又侵犯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对移动电话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移动电话机商品及售后服务质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违章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近期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到明年春节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移动电话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通信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国务院部署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高度重视对移动电话市场的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
在对本辖区内各类移动电话市场及移动电话的专卖店、专营店等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制定整治方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就《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就《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8.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就《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前期实践经验,对《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进行修订,形成了《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9月30日前反馈。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邮寄地址: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100804传真:************电子邮箱:*************.cn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行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接入的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四条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依法建立健全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的自律规范,引导和督促会员严格执行。
第二章服务规范第六条经营短信息服务或语音呼叫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2023年电话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电话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话使用行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话使用行为。
第三条电话使用行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社会道德。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电话的合法使用,禁止利用电话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章电话号码管理第五条电话号码资源应当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国家将统筹规划、分配和监管电话号码资源的使用。
第六条电话号码应当真实、准确地申请和使用,不得以虚假身份或者其他虚假信息获取电话号码。
第七条电话号码主体权属明确,号码所有人有权在合法范围内自主支配。
第八条电话号码的变更、注销、转让等操作,应当依法办理手续。
第三章电话服务质量管理第九条电话运营商应当提供稳定、可靠的电话服务,确保用户正常使用电话功能以及及时有效地连线。
第十条电话运营商应当确保用户通信隐私,不得非法窃听、记录或者泄露用户通信内容。
第十一条电话运营商应当建立健全电话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并做出合理回应。
第四章电话使用行为规范第十二条用户在进行电话通信时应当尊重他人,不得进行辱骂、诽谤、恶意骚扰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用户在进行电话广告推销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四条电话用户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发布违法信息、淫秽信息或者其他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第十五条电话用户不得利用电话从事赌博、贩卖毒品、传播恐怖信息等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电话使用管理制度,员工使用电话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电话运营商应当加强对电话使用行为的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违法违规的电话使用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采取警告、罚款、停机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电话运营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处以罚款、暂停业务等处罚措施。
邮电部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失效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05.03
【实施日期】1994.05.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邮电部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5月3日)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我国的移动电话业务有了较快发展。
移动电话作为公众通信的组成部分,为缓和通信紧张状况,满足社会对于通信日益增长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移动电话市场前景广阔,发展潜力很大。
为了更好地发展移动电话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动电话机的管理和售价
(一)邮电部对进入我国公众移动电话网的移动电话机实行全国统一的进网审批、颁发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制度。
(二)邮电部对已批准进网使用的移动电话机的机型将向社会公布。
凡经审批、检测符
合进网要求的机型,邮电企业都应允许进网使用。
为保证移动电话机的电子串号不泄露,凡经营销售移动电话机的单位应经省级以上(含省级)邮电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三)对用户自备的移动电话机,若其型号符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9.11.11•【文号】工信部信管〔2019〕242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9〕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其他相关单位:现将《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11月11日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为加强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循方便用户、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协同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携号转网服务。
二、本规定所称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蜂窝移动通信用户(不含物联网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对携号转网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用户可以依据本规定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申请,办理携号转网。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携号转网服务,明确服务办理条件和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携号转入用户视同为本网新入网用户,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有关规定,并确保携号转入用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
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获得用户确认。
八、全面推进携号转网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
电信业务经营者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用户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服务群众同满足需求相结合,切实做好相关政策落地保障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公开征求对《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公开征求对《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02.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公开征求对《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供给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会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3月3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联系电话:************传真:************邮箱:*****************.cn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2022年2月16日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供给水平,构建更加安全、更有活力的产业生态,促进移动互联网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是指由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预置,在移动智能终端主屏幕或辅助屏幕界面内存在用户交互入口,为满足用户不同的应用需求而提供的、可独立使用的软件程序。
二、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应遵循依法合规、用户至上、安全便捷、最小必要的原则,按谁预置、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维护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三、生产企业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供用户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电话手持机进网管理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电话手持机进
网管理的通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1999(000)004
【摘要】为保证国家公用通信网的安全、畅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走私,进一步严格移动电话手持机进网管理,特此通告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国内外生产厂家生产且申请进网的移动电话手机,信息产业部将依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按型号审批并核发新的进网许可证、进网标志。
1999年2月1日启用新进网标志后,原旧进网标志一律废止。
【总页数】2页(P114-1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9
【相关文献】
1.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 [J], ;
2.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J], ;
3.信息产业部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通告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工作的公告 [J],
5.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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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5.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6.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6年5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废止以下10件规章:一、《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0月23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邮部〔1995〕722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11月14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邮部〔1995〕791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三、《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1996年1月11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通知》(邮部〔1996〕58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四、《核出口管制清单》(2001年6月28日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7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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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4月21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以下为全文:
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工信部电管[2010]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移动电话机定制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移动电话机定制是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签署协议,由其生产满足特定业务要求移动电话机的行为。
第三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定制方”)向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定制移动电话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移动电话机定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制要求
第五条定制方在定制前,应制定定制规范。
定制规范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被定制的移动电话机(以下简称“定制话机”)应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第七条定制方与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定制方应加强对定制话机内置业务的审查,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定制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定制话机开展与定制业务相关必要测试的,不得与进网检测重复,不得收费、发证。
第十条定制方在定制话机上提供自营增值业务时,不得限制消费者使用其他增值业务服务商提供的增值服务。
第十一条定制话机不得锁定网络,应允许消费者选择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同制式网络服务,并能实现基本的通信功能。
第十二条定制话机应标明定制方的公司名称或品牌标识。
第十三条定制话机可根据定制方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特殊功能键,但不得影响基本操作功能键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定制话机不得内置固化的SP代码、SP服务链接以及SP客户端软件。
第十五条定制话机应以说明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说明其特有的业务功能、软件和特殊功能键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三章定制管理
第十六条定制方应将定制规范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定制规范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15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定制方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定制话机的网络制式、型号、生产企业和定制数量等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制工作总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申请定制话机进网许可时,应提交与定制方签署的定制协议或定制方出具的定制证明。
第十九条定制方定制已获进网许可证移动电话机,如定制话机发生技术、外型改动的,需进行检测或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定制话机外型改动较小,原进网许可证申请单位要求减免测试项目的,可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第二十条定制方应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移动电话机证后监督抽查工作,必要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样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定制方和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在定制业务推广前应开展售后服务、维修的相关培训,防止出现因服务不到位引发的纠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定制方定制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移动电话机、定制话机未粘贴进网许可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限制消费者使用其他增值业务服务商提供的同类增值服务的;
(二)锁定网络,不允许消费者选择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同制式网络服务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对定制话机进行重复检测、收费、发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成定制方进行整改,并视情况给予通报。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成定制方和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并视情况给予通报:
(一)未标明定制方公司名称或品牌标识的;
(二)定制话机设置特殊功能键,影响基本操作功能键使用的;
(三)内置固化的SP代码、 SP服务的链接以及SP客户端软件的;
(四)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五)定制话机发生技术、外型改动,未按规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