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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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国际海洋法

第八讲:国际海洋法

三、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群岛国是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 构成的国家。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 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群岛基线所 包围的水域。
(一)群岛海道通过权
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都享有在群 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空航道内的通过 权,即群岛海道通过权(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 lanes passage)。
第一,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及其制度。根 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 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 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不同的海域具 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第二,国家在不同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应当进行的合 作和共同遵守的规则以及国家之间有关海洋争 端的解决途径。
3、海湾
海湾(bays)是一个比较熟悉的概念, 但是同样不容易界定。公约规定了一个 判断海湾的技术性标准:以水曲曲口宽 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 面积等于或小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就称 为“海湾”。
《海洋法公约》对此作了更加详细的 规定:如果湾口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
里,则可在湾口划一条封口线,该线所 包围的水域为内水;如果湾口超过24海 里,则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 如果湾口超过24海里,但它是包围在直 线基线范围内的,海湾仍是内水。
由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具有非常重要 的政治和军事意义,因此,海洋法规定这种 海峡分为三类:

国际海洋法-中图版选修2海洋地理教案

国际海洋法-中图版选修2海洋地理教案

国际海洋法-中图版选修2 海洋地理教案课程概述

本课程涉及到的主要内容是国际海洋法和海洋地理学。国际海洋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协定,主要涉及海洋领土、渔业、环保、能源利用和海上安全等方面。海洋地理学则是研究海洋地形、海洋生物、海洋水文和地球物理学等方面的知识。

教学目标

1.了解国际海洋法和海洋地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2.熟悉国际海洋法的相关条款和具体实施情况;

3.掌握海洋地理学中的海底地形、海洋生物和海洋水文等知识;

4.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和海洋意识;

5.提高学生的信息素养和科学素养。

教学重点

1.国际海洋法的相关条款和具体实施情况;

2.海洋地理学中的海底地形、海洋生物和海洋水文等知识。

教学难点

1.国际海洋法的具体实施情况及其实际应用;

2.海洋地理学中的海底地形、海洋生物和海洋水文等不同领域及其相互联系。

教学方法

1.理论讲授:通过教师讲授,介绍国际海洋法和海洋地理学等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

2.课堂讨论:引导学生自主思考和探讨有关海洋科学领域的问题,增强学生的学术交流能力;

3.信息检索:要求学生通过图书馆和网络等途径,自主查阅相关国际海洋法和海洋地理学领域的资料,并进行分析和总结。

教学内容

第一部分国际海洋法

1. 简介

国际海洋法是指涉及海洋领土、海洋资源、海洋环保和海上安全等方面的国际规则和标准。与此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公约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渔业和农业组织(FAO)的《1982年渔业和水产资源保护公约》等。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蒙特勒召开的国际海洋法会议上

国际海洋法课件

国际海洋法课件

与毗邻区的关系:一国一旦宣布了专属 经济区,则毗连区包括在专属经济区内。
大陆架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 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 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外缘的两个标准: (1)从领海基线量起如果自然延伸部分 不足200海里的,扩展至200海里; (2)自然延伸如果超过200海里,则最 多不得超过350海里,或者最多不超过2500米 等深线以外100海里界限。
毗连区
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 得超过24海里。由于领海的宽度是12海里, 毗连区中有1/2是与领海重叠的,实际上毗 连区的宽度只有12海里。沿海国对毗连区的 管辖并不包括毗连区的上空。 毗连区不是沿海国的领土。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 个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领海(territorial sea)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 公海(high sea) 国际海底区域(international sea bed area)
领海基线
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及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基线向陆地的一面 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正常基线:海洋的低潮线。 直线基线:连接海岸和近岸岛屿最外缘 上所选的基点的直线作为领海的起始线。

国际法第八章 海洋法

国际法第八章 海洋法

5-29
• 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 • 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 概念:国际海底区域(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底、洋底及其 底土。 由于在海底被发现了锰结核矿石和其他非生物资 源,涉及对它们的开发利用问题,所以《海洋法 公约》确立了它的概念,法律地位及开发制度等。
5-11
• 三、毗连区 • 是沿海国有管制权的海域,它是在领海之
外相连接的海域,从领海基线起不超24海 里。 • 毗连区是连接领海但在领海之外的一带领 域。沿海国在其毗连区内享有对海关、财 政、移民和卫生等事项的专属管制权。
• 1992年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
毗连区法》,确定了我国的领海制度。 • ★案例: 2001年中国和美国飞机在南海相 撞,发生在专属经济区上空 ,当时说飞行 的空域是中国领空是不正确的。
5-21
• 各国在公海上有 航行、飞越、捕鱼、建
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和其它设施、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海洋科学研 究的自由权。(六大自由)
5-22
• 二、公海的自由航行制度 • 制度的内容包括:①各国在公海上都享有自
由航行的权利,不受别国的管辖和支配,也 不纳税和受强制礼节限制。任何国家不得干 扰或阻拦别国的航行。 • ②船舶在公海上航行必须在一个国家登记, 具有该国国籍和悬挂该国旗帜。无国籍的船 舶不受任何国家保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 籍的视为无国籍。

第八章:海洋法

第八章:海洋法

4、沿海国在领海内的权利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组成部分,沿海国的领海主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组成部分,沿海国的领海主 权表现为: 1 、属地最高权:对领海内的一切人、事和物均 属地最高权:对领海内的一切人、事和物均 享有排他的管辖权; 2、资源专属权:任何外国或个人非经沿海国允 资源专属权: 许不得对领海内的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 3、领空权: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 领空权: 海的上空; 4、航运的专属权 ; 5、法律和规章的制定及实施权。 法律和规章的制定及实施权。
第四节 群岛水域
(archipelagic waters)
1、定义:群岛国可将连接其最外缘各岛屿的直线作为 定义:群岛国可将连接其最外缘各岛屿的直线作为 基线,而该基线所包围的水域,不论深度或距离海 岸的远近如何,都称为群岛水域。 2、法律地位: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水域的上 法律地位: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水域的上 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 3、群岛海道通过权:(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 lanes 群岛海道通过权:(right passage)指群岛国可以在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 passage)指群岛国可以在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 其上的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和 其上的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和 迅速通过、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所有船 迅速通过、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所有船 舶和飞机都享有此种群岛海道通过权,但不得对群 岛国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了解国际海洋法与海洋资源管理

了解国际海洋法与海洋资源管理

了解国际海洋法与海洋资源管理国际海洋法是指国际社会围绕海洋行为和海洋资源开展的法律规定

和协定,以保护和管理海洋资源为目的。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和海

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日益紧迫,国际海洋法和海洋资源管理的重要性愈

发凸显。本文将从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海洋公约以及海洋资

源管理等方面来探讨。

一、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领土主权、资源可持续利用、国际

合作与平等、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等。领土主权是国家在200海里的

领海范围内行使主权的权利。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指出,国家应建立

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的制度,以确保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国际合作与平等原则强调国家间应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海洋事务,并

在分配海洋资源时遵循公平和平等原则。环境保护原则要求国家采取

措施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为后代保留良好的海洋生

态环境。科学研究原则则强调国家应共同开展海洋科学研究,为海洋

资源管理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二、国际海洋公约

国际海洋公约是关于国际海洋法的最重要的国际协定,它包括了

《海洋法公约》、《捕鱼及相关保护性措施公约》、《海洋污染公约》等。《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核心文件,规定了海洋领土主权、航行自由、渔业捕鱼权、经济海域和大陆架等问题。《捕鱼及相关保

护性措施公约》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并规定了相关渔

业管理措施。《海洋污染公约》则旨在防止和控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恢复海洋生态系统。

三、海洋资源管理

海洋资源管理是指对海洋资源进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一

系列措施和制度。其中包括资源评估、渔业管理、海洋矿产开发、海

第八章海洋法

第八章海洋法

• 四、领海的法律地位 • (一)无害通过 • 无害通过指外国船舶(主要指商船)在不
损害沿海国的安宁和平及正常秩序的条件 下,可以在不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同意 的情况下,连续不间断的通过其领海的航 行权利。 • 潜水艇无害通过,需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国 旗。
• 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

航行的海峡。 二、过境通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了“用于国际航行的 海峡”和“群岛水域”两个新海区,也为这两类 海区规定了一种新的通行制度:过境通行制。 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 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各国 船舶和飞机享有的,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 的而行使航行与飞越的权利。
• 三、海湾的分类 • 沿岸完全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 • 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海湾 • 历史性海湾
• 沿岸完全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 • 1、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
距离不超过24海里,在两端的低潮标 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线内为内水。 • 2、超过24海里,则24海里的直线基线 应划在海湾内,线内为内水。 • 3、上述规定不适用历史性海湾。
第二节 领海和毗连区
• 一、概念 • 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
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 二、宽度 • 航程论、视野论、大炮射程论 • 领海宽度不超过12海里
• 三、领海基线 • 领海与海岸或内水之间的界限 • 正常基线: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

国际法8 海洋法

国际法8 海洋法
国际公法
第八章 海洋法
➢ 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及编纂 ➢ 内水、领海、毗连区 ➢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 ➢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 公海 ➢ 国际海底区域
第一节 海洋法的概念、 历史发展及编纂
航行 资源
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
一、海洋法的概念
国际海洋法是确定各种海域及其法 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各 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 称。
三、海洋法的编纂
(一)国联编纂时期——1930年主持召开了海牙国 际法编纂会议,对海洋法进行编纂。成效不大。 (二)联合国主持召开三次海洋法会议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1958.2.24~4.27召开于日内瓦,86国 参加)通过了4个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 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岛屿的情况,所以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领海
基线。
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
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
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1960.3.17~4.27召开于日内瓦,88 国参加)争论激烈,未获任何结果。

国际公法第八讲海洋法

国际公法第八讲海洋法

? 4.专属经济区不是沿海国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利, 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宽度
? 5.主要权利: a. 沿海国:科、建、“捕”--各种经济性勘探
开发 b. 其他国家:航、飞、铺(海底电缆和管道)
六、大陆架 The continental shelf
? 1. 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 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 海床和底土。
? 3. 不是沿海国领土
? 4.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 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专属性的主权权利
? 5.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决定于其有效 或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
? 6. 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对所有国 家开放,任何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可以自由 航行和飞越。
? 7. 主要权利:沿海国:科、建、捕
? 2:公海制度
航行制度--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并 且只能悬挂一国国旗;
? 3:公海上的管辖权 A:船旗国管辖 B:普遍管辖--海盗行为 非法广播 贩运奴隶 贩运毒品
C:临检权--没有挂旗帜的船舶或拒不 展示旗帜的船舶。
D:紧追权 a:紧追权应由沿海国军舰、军用飞机或
政府船舶或飞机行使。 b:紧追只有未曾中断,才能在领海和毗
连区外继续进行,一直追至公海而加以拿捕 或甚至击毁。
c:如果该船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 海,紧追应立即停止。

第八章 海洋法

第八章 海洋法
第八章 海洋法
• 第一节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 第五节 • 第六节
海洋法的概念与演变 海洋法的概念与演变 内水、领海、 内水、领海、毗连区 群岛水域、 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公海 国际海底区域
5-1
• 第一节 海洋法的概念与演变 • 一、海洋法的概念:海洋约占地球表面的71%, 海洋法的概念:海洋约占地球表面的71% 71%,
5-4
• 三、海洋法的编篡: 海洋法的编篡: • 1、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会,制定了 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会 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会,
七个有关海战与海上中立的条约。1930年国 七个有关海战与海上中立的条约。1930年国 际联盟在海牙召开国际法编纂会议, 际联盟在海牙召开国际法编纂会议,未达成 协议。 协议。 • 2、1945年杜鲁门宣布为了维护与利用海床及 1945年杜鲁门宣布为了维护与利用海床及 底土的自然资源, 底土的自然资源,邻接美国海岸直至水深一 的大陆架的海底, 百英寻 的大陆架的海底,属于美国管辖与控 制。
5-9
• 3.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 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 • 沿海国虽然对本国领海有排他的领土主权, 沿海国虽然对本国领海有排他的领土主权,
但领海主权要受海洋法确立的无害通过制 度的限制。 度的限制。 • 所谓无害通过(right of innocent 所谓无害通过( passage) passage)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 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 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 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 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

海洋法军舰的法律地位与权力

海洋法军舰的法律地位与权力
错误拿捕海盗船,应赔偿被拿捕船的损失。
四、军舰的惩罚海盗权
3.关于海盗船的国籍问题
海盗船从事海盗行为 后,不受船旗国的保护 和管辖,而是由拿捕该 船的军舰所属国管辖。
国际惯例认为,船舶 从事海盗行为后,丧失国籍,等于无国籍船。 1958年《公海公约》、1982年《海洋法公 约》规定,船舶成为海盗船后是否仍然有国 籍,由授予其国籍的国家规定。
七、军舰及舰员在外国港口的法律地位
2.军舰在外国港口的法律地位
军舰享有外交豁免权。 正常情况,港口国对军舰不得阻拦,不得 进行海关和边防检查,只可检疫; 港口国无权干预军舰内部事务,未经舰方 同意不得登舰; 港口国无权在军舰上实施警察和法院性质 的行为; 军舰的一切行为只对军舰所属国负责。
军舰若有违法违章行为,经指出仍不纠正或 情节严重者,港口国可限令其离去或押送出境。
二、军舰的登临权
4.登临检查的结果及应注意的事项
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令船长提供 保证金(钱或物)后放行;情节严重的,可 扣押船舶,交付本国司法机关处理。
没有违法行为:允许该船继续航行,因登临 检查造成的损失,军舰及其所属国应予赔偿。 此为限制滥用检查权。
二、军舰的登临权
4.登临检查的结果及应注意的事项
八、军舰的礼节
八、军舰的礼节
1.军舰在海上航行时的礼节
八、军舰的礼节
2.军舰访问时的礼节

案例八国际海洋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八国际海洋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八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海洋争端,通过分析其解决过程及结果,可
以为其他类似争端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03
促进国际海洋法的完善与发展
通过对案例八的研究,可以发现国际海洋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进而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推动国际海洋法的不断发展。
02 国际海洋法概述
CHAPTER
国际海洋法的定义和作用
海洋环境保护和渔业资源利用问题
海洋环境保护
案例八中涉及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国际海洋法规定了各国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和责任,包 括制定和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加强国际合作等。
渔业资源利用
国际海洋法规定了各国对渔业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理开发和利用渔业资源、保护和恢复渔业资 源、加强国际合作等,为各国在渔业资源利用问题上提供了指导。
海盗、海上恐怖主义等海上安全问题 对国际海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 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共同维护海上 安全。
海洋环境保护
随着海洋活动的增加,海洋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国际海洋 法在应对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挑战也 日益突出。
未来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完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
未来国际海洋法将更加注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包括制定更加明 确的海洋权益规则、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等。
国际社会的反应和支持
国际组织的介入和调解。联合国、国 际法院等国际组织在海洋争端解决中 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调解、仲裁等 方式推动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八章 海洋法

第八章 海洋法

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如果湾口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 在湾口划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为内水。 如果湾口超过24海里,则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此基线以 内水域是沿岸国内水,而基线以外的部分,如沿海国宣布了专属经济 区,那就是该国的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如没有宣布专属经济区则为 公海。当湾口超过24海里,但沿着湾口有许多小岛把该湾分成数个湾 口时,以最宽的一个湾口作为该湾的湾口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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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领海和毗连区
毗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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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专属经济区(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在领海以外而邻接领 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 水体和海床和底土。它不同于领海那样完全隶属于沿海国的主权管 辖之下,也不同于公海那样对一切国家开放。 智利(特定海域,1947年200海里领海权)
国家在领海的管辖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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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领海和毗连区
毗连区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 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 得超过24海里。
毗邻区是伴随着领海制度的形成而出现的一项海洋法律制度。自18 世纪3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为了查禁违禁品、反对走私以及卫生、 安全等利益,先后制定法律、法规,在其领海外不同宽度的海域内 设立了各种名称的毗邻区,以对有关事项进行管制。 沿海国在此区域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1)防止在其领 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 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实践中,有些国 家的法律还规定对安全、污染等事项实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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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领海的法律制度 、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领海的法律制度 领海的法律制度)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 和底土。 和底土。 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 (2)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因 而对于领海的人和事物( 海洋法公约》 而对于领海的人和事物(除《海洋法公约》或 国际法的限制外)行使排他权。 国际法的限制外)行使排他权。 (3)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 属权利, 属权利,其他国家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开 发和利用。 发和利用。 沿海国有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 (4)沿海国有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 卫生、缉私、移民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的权利。 卫生、缉私、移民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的权利。 (5)沿海国有义务使外国的船舶享有无害 通过权。 通过权。
一般来讲,海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及其制度。根 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 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 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不同的海域具 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第二,国家在不同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应当进行的合 作和共同遵守的规则以及国家之间有关海洋争 端的解决途径。
→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 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3、海湾 海湾(bays)是一个比较熟悉的概念, 但是同样不容易界定。公约规定了一个 判断海湾的技术性标准:以水曲曲口宽 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 面积等于或小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就称 为“海湾”。
《海洋法公约》对此作了更加详细的 规定:如果湾口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 里,则可在湾口划一条封口线,该线所 包围的水域为内水;如果湾口超过24海 里,则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 如果湾口超过24海里,但它是包围在直 线基线范围内的,海湾仍是内水。
(四)我国有关海洋法的立法 参见教材P188页
二、 基线与海域的划分
1、基线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他管辖海 域的宽度,需要有一条起算线,这条起 算线就称为基线。它也是陆地和海洋的 分界线,基线向陆地的一面的海域是内 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在《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中,基线不仅成为测算领海 宽度的起算线,同时也成为测算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起算线。 基线有两种
共有之物 海洋割据
格老秀斯
海洋自由论 闭海论
领海
公海
塞尔登
综合海洋法制度
(三)海洋法的编纂与《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 日内瓦会议与海洋法的编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几乎涉及海洋
法的所有的方面,由一个序言和十七个部分组 成,共320条,另有九个附件。其主要内容包 括: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领海、群 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 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 自由、“区域”、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 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争端的 解决等。
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2、群岛基线 由岩石岛屿组成的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 上密切联系的实体就是群岛。按照《公约》第 47条的规定,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 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并 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等其他海域。 划定时必须遵守一些限制:第一,这种基 线必须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此区域 内,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为1:1到9: 1之间;第二,这种基线长度不得超过100海里, 但是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少3%可超过 该长度,最长以125海里为限;第三,这种基 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 一般轮廓。
(1)无害
→ 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 安全的通过
(2)通过的意义 (3)潜水艇通过
→ 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4)无害的判断 (5)暂停无害通过 (6)军舰的无害通过问题
→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 武力或以任何其它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 行威胁或使用武力 → 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 → 搜集沿海国国防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全的情报 → 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 →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上下任何商 品、货品和 人员 → 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 任何捕鱼活动 → 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 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它设施或设备。 →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它活动
内水 internal waters
• 狭义的内水仅指领海基线所包围的向海岸的那 部分海域,有时称为内海,是海洋法上的概念。 部分海域,有时称为内海,是海洋法上的概念。 • 广义的内水不仅包括海洋法上的内水 而且也包 广义的内水不仅包括海洋法上的内水,而且也包 括领土内的河流、湖泊、运河等陆地内的水域, 括领土内的河流、湖泊、运河等陆地内的水域, 也就是内陆水和内海水。 也就是内陆水和内海水。 • 海洋法上的内水是领海基线以内的所有海域: 海洋法上的内水是领海基线以内的所有海域: 包括邻接海岸之间的水域、海岸的港口、 包括邻接海岸之间的水域、海岸的港口、海湾 和海峡。 和海峡。
(二)领海 第三次海洋会议经过多次的反复磋 商、讨论之后,终于在公约中规定,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 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 二海里的界限为止”。根据统计,世界 上有117个国家实行了12海里的领海宽度, 包括中国。
领海的界限
• 领海的内部界限就是领海基线,是领海与 领海的内部界限就是领海基线 是领海与 内水的分界线. 内水的分界线 •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领海 极限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这 极限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这 条线是领海与毗邻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 条线是领海与毗邻区 专属经济区或公海 的分界线.领海基线通常用交圆法 领海基线通常用交圆法,共同切 的分界线 领海基线通常用交圆法 共同切 线法和平行法划定. 线法和平行法划定 • 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间 经常会发生各 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间,经常会发生各 自主张的领海交叠的情况,从而产生划界 自主张的领海交叠的情况 从而产生划界 问题.根据海洋法公约 根据海洋法公约,有关国家通过签定 问题 根据海洋法公约 有关国家通过签定 协议的方法划定彼此之间的领海界限.在 协议的方法划定彼此之间的领海界限 在 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国无权将 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况下 任何一国无权将 其领海延伸至中间线以外. 其领海延伸至中间线以外
第八讲:海洋法
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 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
占地球总面积的71% 占地球总面积的 %
航行 资源
一、海洋法概述
(一)海洋法(law of the sea )的概念和特 点 海洋:地球表面为海水覆盖的部分,占地 球总面积的71%。 人类在海洋中活动会产生两类社会关系, 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由国内法调整;国家与国 家的关系,由国际法(海洋法)调整。 海洋法:就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指 导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 称,它是那些调整国家之间有关海洋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逐步发展而形成的国际法的一个分 支。
2、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的意义是: (1)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 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 利。因此,这一权利仅仅限于船舶,不 包括飞机; (2)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 入内水,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而通过 领海的航行。这种通过应当维持不停的 迅速进行,在遇到不可抗力或为救助遇 险等情况才可以停船或下锚。
4、海域的划分 内水(基线向陆一侧) 基线向海一侧分为八大海域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公海、 国际海底水域
二、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内水(internal waters)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 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为“内水”,它 构成国家领水的一部分。 其实,内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基线的确定方法
• 正常基线 正常基线 • 除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 除另有规定外, 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标明的沿岸低潮 线。大比例尺海图一般是指八万分之一以上的 海图。 海图。 • 直线基线 直线基线 • 即在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 系列的点, 系列的点,分别连接相邻的两点形成一条条直 线,将这些线连接起来所形成一条折线就是直线 将这些线连接起来所形成一条折线就是直线 基线。 基线。 • 问题 我国采用何种方法 问题:我国采用何种方法 我国采用何种方法?
海洋法的特点: 1、海洋法的原则和规则,大部分是习惯法 规则。 2、海洋法的发展与人类及其科技活动密切 相关,现代海洋法调整的是立体的海洋 关系。 3、海洋法只适用与国家和具有国际人格的 非国家实体,个人不是其主体。 4、海洋法的原则和规则,需要通过成员国 的国内立法实施。
(二)海洋法的历史与海洋的法律地位演变 1、罗马时期 “共有物” ,如空气一样,可 以共同使用,但不得占有。 2、中世纪,“无主物”,各国可以通过占领 而占有,还有被分割。 3、17世纪,出现“海洋自由”与控制海洋的 斗争。 4、 18世纪, “公海自由”与“大炮射程论” 5、 19世纪,确立“海洋自由”和领海主权的 法律秩序。 6、 20世纪以来,“国际海底区域”是人类共 同继承遗产。
领海的外部界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 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在国际法的实 践中,一般用以下方法划定这一外部界线: 践中,一般用以下方法划定这一外部界线: 平行线法;( ;(2 共同正切线法。 (1)平行线法;(2)共同正切线法。当沿海 国采用直线基线时,以每一基点为中心, 国采用直线基线时,以每一基点为中心,以领 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的半圆,然后划 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的半圆, 出每两个半圆之间的共同正切线, 出每两个半圆之间的共同正切线,为领海的外 部界线;( ;(3 交圆法。 部界线;(3)交圆法。在沿海国采用正常基 线时,在基线上选出某些点为中心, 线时,在基线上选出某些点为中心,以领海宽 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的半圆, 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的半圆,然后将各交 点之间的弧连接成一条直线, 点之间的弧连接成一条直线,即为领海的外部 界线。 界线。 无论使用何种方法划出的外部界线实际上 都是与领海基线基本平行的一条线。 都是与领海基线基本平行的一条线。
1、 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 就是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 远的那条线。第五条规定,测算领海宽 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大比例 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在实践中, 正常基线一般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 的情况。那些海岸非常曲折或沿岸多岛 屿的情况下就适用直线基线。
2、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 就是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 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 起来划出的一条线。《海洋法公约》第7 条规定,“在海岸极为曲折的地方,或 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 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 点的直线基线法。”
内 水
内水的构成
内水的法律地位
• 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它与陆地领土 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 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享有完全的和 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对其享有完全的和 排他的主权。非经许可, 排他的主权。非经许可,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 进入一国内水和在其中航行或进行捕鱼等其他 活动。 活动。 • 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来不是 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 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情况下, 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情况下,在 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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