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予以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15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依法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现就各级人民法院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合议庭)作为专门业务庭(以下简称专门业务庭)负责办理本通知规定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二、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业务庭办理。
专门业务庭经审查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交由执行部门执行。
三、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涉及仲裁协议效力的,当事人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二审人民法院专门业务庭办理。
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数据信息集中管理平台,加强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撤销或者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以及涉及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信息化管理和数据分析,有效保证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和裁判尺度的统一性。
2019年法考三国--内地港澳台地区之间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019年法考三国- 内地港澳台地区之间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知识点,商经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的安排》)是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
(一)适用范围香港特区法院同意执行内地仲裁机构(名单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作出的裁决,内地人民法院同意执行在香港特区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所作出的裁决。
(二)管辖法院在内地或者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
此处的有关法院,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指高等法院。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
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
两地法院先后执行仲裁裁决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数额。
【总结】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或香港高等法院。
不得向两个内地法院申请,可以先后向两地法院申请。
(三)应提交的文件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仲裁裁决书和仲裁协议。
执行申请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裁决书或者仲裁协议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
(四)申请期限和处理程序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内地或者香港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据执行地法律有关时限的规定。
区际司法协助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
香港:高等法院
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
澳门:中级法院认可,初级法院执行
内地: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
期限
判决生效或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
依执行地法律规定。法律文书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但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可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法院单独申请认可,也可以直接以该判决作为证据在对方法院的诉讼程序中使用。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关于法院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异同
涉港பைடு நூலகம்
涉澳
涉台(同时适用于对仲裁的认可与执行)
认可与执行的对象
民商事判决。
(1)民商事判决;
(2)内地的劳动仲裁裁决,澳门的劳动民事判决;
(3)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不适用行政案件
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申请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被执行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
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不能提出认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
能否同时向两地法院提申请
能(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数额)
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1.21•【文号】法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1.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7年11月21日至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现将《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为进一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落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规范涉港澳审判工作,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至2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各高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长和庭长,以及具有涉港澳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长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总结交流了近年来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的经验,研究了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讨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的措施。
现就会议达成共识的若干问题纪要如下:一、关于案件管辖权1、人民法院受理涉港澳商事案件,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港澳商事案件,如果被告以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为由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管辖问题作出裁定。
如果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作出裁定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5〕18号)逐级上报。
内地与澳门、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安排的比较及评析
地 与澳 门判决安排》 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 , 和《 )这是在 中国区际私法领域取得 的重大成就 。 本
文 就有关 问题作 一些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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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排》 商过程 主要 法律分 歧 磋
( ) 于《 一 关 内地 与 澳 门判 决 安排 》
最高人民法院与澳 门特别行政 区政府经过三次磋商 ,达成 内地与澳 门特别行政 区关于相 互认 可和执行 民商事判决 的安排 , 该安排 已经于 2 0 年 2月 1 06 3日经最 高人 民法 院审判委员 会第 1 7 3 8次会议讨论通过 ,于 2 0 0 6年 2月 2 8日在澳 门特别行政 区签署 ,0 6年 3月 2 20 1日 该安排文本在两地 同时公 布 , 于 2 0 年 4月 1日起生效 。由于双方对司法协助具有共 同迫 并 06 切愿 望 , 双方在一些基本 问题上具有 比较一 致的看法 , 以双方分歧 不大 , 且 所 只在 以下三方面 有分歧[ : 】
只提 出认 可 申请 , 申请人 也会提 出抗辩 , 被 如果规定 自动认 可 , 实践 中会 产生很 多麻 烦 , 因此 , 建议暂不做 出规定 , 等条件 成熟后再做 规定 。
( ) 于《 二 关 内地 与香 港 判 决安 排 》
最 高人 民法院 与香港 特别 行政 区政 府就 两地 之 间相互认 可 和执行 民商 事判决 的问题 在
的 问题 澳 门代表 团提 出 , 这类案件在 澳门本质上属 民商事案件范 畴 , 以纳入 安排的适用范 可 围 中。最高人 民法 院提 出 , 内地刑事案件 中返还财物 的判决 和裁定 , 本质上就是 刑事 判决和裁
作者 简 介 : 于志宏 , 商学 院法 学 院教授 , 广东 中国 国际私 法学会 常务 理事 , 东省法 学会 港澳 法研 究会 副会 长 。 广
民事判决书(涉外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
民事判决书(涉外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涉外商事案件一审判决用)(×××)×民初字第××号原告×××,住所地××国××省(特别行政区、直辖市、自治区)××市(县、镇)××街道×号(外国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地用其本国或其官方语言在括号内写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具体单位和职务或性别、年龄、国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具体单位和职务或性别、年龄、国籍、住所地)。
被告×××,住所地(写法同原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第三人×××,住所地(写法同上)。
法定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以下简称……)诉被告×××(以下简称……)、第三人×××《以下简称……)××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注:如合议庭成员发生变化的,见说明)审理本案。
×××年×月×日,本院依据原告(或简称)申请和其提供的担保,对被告(或简称)财产予以保全。
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书
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书
申请人:单位名称住所地:省市区路号座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
址:省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卷宗编号为的生效判决(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港币万元,并
自年月日起按年利率 %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为止);
二、请求法院判令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案件诉讼费和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编号为的判决。
根据该判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起通常宣告程序,被申请人获传唤后未有提出答辩,判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金额港币万元之本金,附加自年月日起按年利率 %计算之利息,直至全数实际支付为止。
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书记员于年月日出具《证明书》,确认判决书已通知有关人士,并于年月日转为确定判决。
澳门执业大律师于年月日出具《证明书》,证明上述判决自年月日正式生效,且截至年月日为止,没有在澳门法院执行过该判决。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认可并执行前述判决,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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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二十二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节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 别规定
一、管辖 二、当事人 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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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管辖
1、法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2月25号发布了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该 规定第5条指出:“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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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送达
Ø 人民法院按照两岸认可的有关途径代为送达台湾地
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的:
1、应当有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函;
2、审查委托函合格的,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2个月
内完成送达;
3、民事诉讼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其他期限逾期的,
家统一、促进各地区经济共同发展的对内政策,其法律
渊源只能是国内法。
一国之内的不同法域是相对独立的,其独立性表现在:
1、各法域的法律制度具有独特性;
2、法律实施的区域性;
3、各法域互不依附;
4、各法域之间是平等的。
司法协助的范围——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承
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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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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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送达
6、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 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7、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
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 明的,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 者权威网站上刊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3.21•【文号】法释[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2006年2月28日签署。
本《安排》已于2006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根据双方一致意见,本《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法释〔2006〕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事宜,达成如下安排:第一条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
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本安排不适用于行政案件。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
本安排所称“被请求方”,指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双方中,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一方。
第三条一方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但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可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法院单独申请认可,也可以直接以该判决作为证据在对方法院的诉讼程序中使用。
第四条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认可和执行澳门民事判决书申请书
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我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其民事判决书在我国内地具有法律效力。
在国内认可和执行澳门民事判决书申请书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就认可和执行澳门民事判决书申请书进行深度探讨,并为您详细解读。
1. 基本概念认可和执行澳门民事判决书申请书是指在我国内地境内,当事人希望对来自澳门的民事判决进行认可和执行时,需依法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相关程序,使澳门的民事判决在我国内地境内具有法律效力。
2. 申请条件针对认可和执行澳门民事判决书申请书,首先应当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
具体来说,申请人应该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当事人,申请的民事判决书必须符合法定的认可和执行条件。
3. 申请程序在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民事判决书时,申请人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递交书面申请、提供证据材料、受理审查、法院裁定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详细了解这些程序,并配合完成相关材料和程序要求。
4. 法律效力一旦澳门民事判决书获得认可和执行,在我国内地境内即具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澳门的民事判决在我国内地境内同样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
5. 个人观点认可和执行澳门民事判决书申请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安排,它不仅有利于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权威,也有利于促进两地的法律交流和合作。
通过这一制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有利于规范民事关系,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文的深度探讨,相信您对认可和执行澳门民事判决书申请书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在今后的实践中,您可以更加灵活、准确地运用这一制度,为自身的权益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
认可和执行澳门民事判决书申请书在我国内地具有法律效力,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权威,促进两地的法律交流和合作,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民事判决书,并通过相应的程序获得法律效力,进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下将从申请条件、程序流程、法律效力和意义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港澳台判决与内地判决如何相互执行
港澳台判决与内地判决如何相互执⾏⾹港虽然属于中国的领⼟,但在法律实践中,⼤多是按“涉外”来处理双⽅关系的。
⽬前为⽌,双⽅没有相互执⾏判决的法律⽂件,内地法院对于⾹港地区做出的判决,⼤多要求申请⼈就同⼀争议在内地法院重新提起诉讼,把原来的⾹港判决作为案件中的事实证据,重新做出⼀个判决并加以执⾏。
同样,持有内地⽣效判决的当事⼈也不能直接向⾹港法院申请执⾏,必须向⾹港法院重新提起诉讼,经⾹港法院依照普通法裁定原审法院对其诉讼事项是否有管辖权,作出裁决后然后按照⾹港的执⾏程序执⾏。
可喜的是,双⽅于2006年签订了《关于内地与⾹港特别⾏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当事⼈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对⼀定种类判决的执⾏作了规定。
澳门与⼤陆间的⽣效判决,申请⼈可以根据《内地与澳门特别⾏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和执⾏,⽽⽆须重新起诉。
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澳门判决申请的法院为被申请⼈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申请⼈可选择向其中⼀个中级⼈民法院提出申请。
澳门特别⾏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台湾判决在内地获得承认与执⾏⽐较容易,1998年最⾼⼈民法院通过了《关于⼈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当事⼈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财产所在地在其他省、⾃治区、直辖市的,当事⼈可以根据本规定向⼈民法院申请认可。
申请由申请⼈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财产所在地中级⼈民法院受理。
但当事⼈未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是就同⼀案件事实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该判决未被认可的,申请⼈向内地法院提起起诉的,内地法院也予以受理。
台湾地区为承认与执⾏内地法院判决于2001年2⽉20 ⽇开始实⾏《台湾地区与⼤陆地区⼈民关系条例》。
该条例第74条规定“在⼤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申请法院裁定认可。
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三十、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321、申请确定选民资格32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323、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24、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25、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26、申请确定监护人32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328、申请宣告公民失踪329、申请撤销宣告失踪330、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331、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33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333、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334、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335、申请认定财产无主336、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337、申请支付令338、申请公示催告339、申请诉前停止侵权(1)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2)申请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3)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340、申请诉前财产保全341、申请诉前证据保全342、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343、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34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345、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346、申请海事请求保全(1)申请扣押船舶(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3)申请扣押船载货物(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5)申请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6)申请拍卖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347、申请海事支付令348、申请海事强制令349、申请海事证据保全350、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351、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352、申请海事债权确权353、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354、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355、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356、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357、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358、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359、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360、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361、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对《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评析和建议
执 行是 诉讼 程序 的终极 目标 , 是体现 当事人 的实质利益 和维护法 经过判 决确 定的权利 适用 l 5 年 一股 时效 。因此 , 内地判 决到澳 律 权威 的途 径 。妥 善解 决两 地判 决 的认 可与 执行成 为亟 需解 决 门 申请 执行 , 基 本不 会存在超 过 期限 问题 : 而 澳 门判 决向 内地法 的问题 。在这样 的背 景下 , 最 高院与 澳 门签 署 了《 安排 》 , 才 为两 院 申请 , 则可 能会超 过 内地 申请 执行 的期 限。 。 地 的 司法协助铺 平 了道路 。 综观 《 安排 》 , 内容 全面 , 可操 作性强 , 符合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基本 法》 ( 以下 简称 《 基本 ( 3 ) 拒绝 认可 与执行 的情形 及当事 人 的救济途 径 。 法 院收 到 申请人请 求认可 和执行 判决 的申请 后 , 应 当将 申请 书送达被 申请
{ I } J l 占缸金
◆法 律 经纬
2 0 1 4・1 ( 中)
对《 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与执行 民商事
判决的安排》 的评析和建议
李素雅
摘 要 《 内地 与澳 门相互认 可与执 行 民商事判 决的安排 ) ×以下 简称《 安排 》 ) 是 内地 与澳 门司法协助 的一 个重要 成果 。本 文侧 重从 两地 不同的社 会制 度和 司法制度 的 角度来 分析《 安排 》 存在 的 问题 , 并提 出完善 建议 。
3 . 认可 与执行 的条 件 ( 1 ) “ 一 事不再 理” 的规定 。 《 安排 》 规定 了在被 请求方 法院 已
《 安 排》 的涵 盖 的内容 比较全 面 。 从地域 范围来 讲 , 适用 于 内 地 与澳 门之 间的 民商事案件 。 从 对象 范围来 看 , 适用 的范 围为 内 地与澳 门特 别行政 区 民商 事案件 ( 在 内地 包括 劳动争议 案件 , 在 澳门特 别行政 区包括 劳动 民事案 件) 判 决的相互 认可和 执行 , 亦 适 用于 刑事 案件 中有关 民事损 害赔偿 的判 决、 裁定 。 但是 只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3.21•【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协商进行司法协助的既有惯例,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本安排)。
本安排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6年2月28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
3月21日,本安排文本在两地同时公布,并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
二、理解与适用(一)本安排适用的案件范围根据本安排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本安排适用的案件范围比较广泛,适用于两地所有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判决,没有对可以认可和执行的民商事案件的类型作出任何限制,如婚姻家庭案件、破产案件。
且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涵盖内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和澳门的劳动民事案件,也包括在刑事诉讼中作出的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1.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本安排明确民商事案件包括劳动争议案件。
但因劳动争议案件在内地和澳门有细微的差别。
内地理论与实践中都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没有问题。
而在澳门有独立的劳动诉讼法典,其所指劳动诉讼广义属于民事诉讼。
为免歧义,条文中作出了明确的分别表述。
2.关于刑事案件中的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这是澳门方面提出的表述方式,他们的法律观念中认为这类案件本质上属于民事案件,只是放在刑事程序中处理,故应适用。
我们经过讨论认为与内地观念没有原则差异,可以接受。
这个表述比我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中提到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涵义要窄,而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基本吻合。
因为“财产部分”可以包括刑事赃款赃物的追缴和责令退赔,但经过磋商,一致认为目前追赃(澳门表述为财物返还)不应适用,因为实际情形比较复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11•【文号】法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5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制度体系,促进经济融合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结合司法实践,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工作进行会谈协商,签署《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
按照纪要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意见。
一、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试点工作。
二、本意见所称“香港破产程序”,是指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司条例》进行的集体清偿程序,包括公司强制清盘、公司债权人自动清盘以及由清盘人或者临时清盘人提出并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第673条批准的公司债务重组程序。
三、本意见所称“香港管理人”,包括香港破产程序中的清盘人和临时清盘人。
四、本意见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系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的香港破产程序。
本意见所称“主要利益中心”,一般是指债务人的注册地。
同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因素认定。
在香港管理人申请认可和协助时,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应当已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连续存在6个月以上。
五、债务人在内地的主要财产位于试点地区、在试点地区存在营业地或者在试点地区设有代表机构的,香港管理人可以依据本意见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
新编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法律规范指引(下册)
251.公司证照 1
返还纠纷
252.发起人责 2
任纠纷
3 253.公司盈余
分配纠纷
4 254.损害股东
利益责任纠纷
5 255.损害公司
利益责任纠纷
257.公司关联交易 损害责任纠纷
256.股东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责任纠
纷
258.公司合并纠纷
259.公司分立 1
纠纷
260.公司减资 2
纠纷
3 261.公司增资
三十二、选民资格案件
372.申请宣告 1
公民失踪
373.申请撤销 2
宣告失踪
3 374.申请为失
踪人财产指定、 变更代管人
4 375.失踪人债
务支付纠纷
5 376.申请宣告
公民死亡
377.申请撤 销宣告公民
死亡
378.被撤销 死亡宣告人 请求返还财 产纠纷
379.申请宣告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
纠纷
4 262.公司解散
纠纷
5 263.申请公司
清算
264.清算责 任纠纷
265.上市公 司收购纠纷
267.退伙纠纷
266.入伙纠纷
268.合伙企业财产 份额转让纠纷
270.申请破产重整
269.申请破产清算
271.申请破产和解
273.请求确认债务 人行为无效纠纷
272.请求撤销个别 清偿行为纠纷
329.汇票回单签发 请求权纠纷
330.票据保证纠纷
331.确认票据无效 纠纷
332.票据代理纠纷 333.票据回购纠纷
335.信用证开证纠 纷
334.委托开立信用 证纠纷
336.信用证议付纠 纷
338.信用证融资纠 纷
黄鑫与刘思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鑫与刘思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京民终4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淑莱王肃龚晓娓【审理法官】李淑莱王肃龚晓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鑫;刘思嘉(LIU)【当事人】黄鑫刘思嘉(LIU)【当事人-个人】黄鑫【当事人-公司】刘思嘉(LIU)【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梁志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周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志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周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志强周浩【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鑫【被告】刘思嘉(LIU)【本院观点】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一审法院适用内地法律作为处理本案各方争议的准据法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自认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涉外民事诉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一审法院适用内地法律作为处理本案各方争议的准据法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本案诉争款项,黄鑫在款项支出时并未与刘思嘉形成借贷合意,在主张还款时坚持与刘思嘉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要求刘思嘉偿还借款。
刘思嘉则认为相关款项均系黄鑫的赠与,二人的观点均未被对方认可且无证据支持。
黄鑫在一、二审诉讼中均不能提交其与刘思嘉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的证据,故一审法院综合二人间曾经存在的恋爱关系及共同居住等双方共同确认的事实,认定黄鑫所持转账凭证仅能够证明转款的事实,但无证据证明其与刘思嘉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而驳回黄鑫的诉讼请求所作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黄鑫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2-2017年国际私法司考题
2012-2017年国际私法司考题(单选多选)2017单选35。
经常居所在广州的西班牙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西班牙的某网络论坛上发帖诽谤经常居所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王某。
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广州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侵权人是西班牙公民,应适用西班牙法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新加坡,应适用新加坡法C。
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D.论坛服务器在西班牙,应适用西班牙法答案:B36.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
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B.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C。
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D。
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答案:A37.中国甲公司将其旗下的东方号货轮光船租赁给韩国乙公司,为便于使用,东方号的登记国由中国变更为巴拿马。
现东方号与另一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某海域相撞,并被诉至中国某海事法院.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两船碰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B.如两船在公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C.如两船在中国领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D。
如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在租赁期间将东方号抵押给韩国丙公司,该抵押权应适用中国法答案:D38。
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的商事纠纷在日本境内通过仲裁解决。
因甲公司未履行裁决,乙公司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中日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关于该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B.如该裁决是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该人民法院应拒绝承认与执行C。
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密训卷(含答案)
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密训卷(含答案)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30题)1.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皮制品,信用证方式支付,以海运方式运输并投保了一切险。
中国收货人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已被他人提走。
依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惯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因其无单放货造成的货物成本加利润损失B.因该批货物已投保一切险,故保险人应对货主赔偿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C.因货物已放予他人,收货人不再需要向卖方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D.如交单人提交的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应付款2.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商谈进口特种钢材,乙公司提供了买卖该种钢材的格式合同,两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
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两国均为公约缔约国,双方不能在合同中再选择适用其他法律B.格式合同为该领域的习惯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C.双方可对格式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D.如双方在合同中选择了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3.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订立了服装进口合同,信用证付款,丙银行保兑。
货物由“铂丽”号承运,投保了平安险。
甲公司知悉货物途中遇台风全损后,即通知开证行停止付款。
依《海牙规则》、UCP600号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承运人应承担赔偿甲公司货损的责任B.开证行可拒付,因货已全损C.保险公司应赔偿甲公司货物的损失D.丙银行可因开证行拒付而撤销其保兑4.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新技术许可协议,规定在约定期间内,甲公司在亚太区独占使用乙公司的该项新技术。
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约定期间内,乙公司在亚太区不能再使用该项新技术B.乙公司在全球均不能再使用该项新技术C.乙公司不能再将该项新技术允许另一家公司在德国使用D.乙公司在德国也不能再使用该项新技术5.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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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问答
民事裁定书(予以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用)正文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认澳……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判/确认和解裁定/决定/批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称,……(简要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陈述意见称,……(简要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争议焦点,依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一条、……(写明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判/确认和解裁定/决定/批示。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写明上一级人民法院名称)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