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
DZT0078—1993 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 0078—1993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1994—10—01实施目录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 原始地质编录工作的基本内容 (1)4 原始地质编录工作的基本要求 (2)5 原始地质编录中的手图与清图 (2)6 代号及编号方法 (3)6.1矿区代号或分队(项目、课题)代号 (3)6.2编号方法 (4)7 原始地质编录的检查验收 (5)7.1提交资料目录(表2) (5)7.2原始编录的检查验收工作 (5)7.3检查验收单位 (5)7.4检查项目及验收标准(表4) (6)8 实测地质剖面的原始地质编录 (6)9 地质填图的原始地质编录 (8)9.1填图方法及精度要求 (8)9.2地质填图时对原始地质编录的要求 (8)9.3 整理 (8)9.4注意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 (9)10 坑探工程的原始地质编录 (9)10.1总体要求 (9)10.2探槽的原始地质编录 (10)10.3探井的原始地质编录 (10)10.4坑道的原始地质编录 (11)I10.5老硐的原始地质编录 (11)11 钻孔的原始地质编录 (12)12 采样的原始地质编录 (13)12.1采样原始地质编录的要求 (13)12.2 编号 (13)12.3探矿工程中采样的原始地质编录 (14)13 原始地质编录资料的管理 (14)13.1 原始地质编录资料的保管程序 (14)13.2原始地质编录资料的修改 (14)13.3 原始地质编录资料的使用 (14)II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 0078—93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1994—10—01实施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矿产勘查中地质填图、探矿工程和采样的原始地质编录工作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编录资料的管理。
1.2本标准适用于固体矿产勘查中的地质填图、探矿工程和采样的原始地质编录以及编录资料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0032—92
附录 A岩心箱(盒)种类与规格(补充件)岩心箱,岩心盒均有木质和塑料的两种。
木质岩心箱,常用的规格有以下三种:第一种用于装大孔径(>127 mm)的岩心,其规格为800×650×150mm,行格数根据岩心的直径而定;第二种用于装中等孔径(75~110mm)的岩心,规格为900×650×100mm,行格数6~8格不等;第三种用于装小孔径(<75 mm)的岩心,规格为1 000×650×60mm,行格数在10~15之间。
箱帮、底板厚10mm,隔板厚6 mm,箱底加带,底带高30mm.如图A1所示。
图A1塑料岩心箱与木质岩心箱基本相同,惟其隔板是固定的,其规格尺寸如表A1。
表A1塑料岩心箱规格尺寸mm规格存放岩心直径隔槽数,个外形规格(长×宽×高) 存放岩心总长度,m ф60 42 10 845×510×52 8.0ф75 57 7 845×515×70 5.6ф91 75 6 845×515×80 4.8ф110 92 5 845×515×102 4.0ф102 102 2 1 007×290×110 2.0ф63.5 64 4 1 007×360×70 4.0 塑料岩心盒,如图A2所示,主要用于装油气地质钻井岩心。
图A2图A3图注:木质岩心盒主要用于盛放松散岩心的样品(标本)或砂样,规格有50格(图A3)和100格两种,后者俗称砂样盘岩矿心缩减登记表格式内容(补充件)岩矿心缩减登记表(787×1 092 1/8)矿区孔号共 页 第 页审核:制表:制表日期:岩矿石名称 缩减岩矿心孔段保留岩矿心孔段 孔深,m 进尺 m 岩心长m 岩心编号 孔深,m 进尺 m 岩心长 m 岩心编号 岩心 箱号 自 至起 止 自 至 起 止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全孔缩减岩矿心长度 m 全孔保留岩矿心长度 m 共 箱 埋 心 地 点 岩心保管地点 号库岩矿心清除登记表格式内容(补充件)岩矿心清除登记表 (787×1 092 1/16)矿区名称钻孔编号共页第页相当孔深,m 岩(矿)心长度m 岩(矿)石名称清除依据自至审核:制表:制表日期:年月日埋心地点:岩矿心入库验收单格式内容(补充件)(787×1 092 1/64)岩矿心入库验收单兹收到号机送交矿区号孔岩矿心箱(岩心箱号~)该孔总进尺 m,共回次。
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地质矿产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3.18•【文号】地发72号•【施行日期】1997.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997年3月18日地发72号)根据《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果奖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一)找矿奖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奖励范围在下列某一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1.发现新的重要固体矿产矿床;2.发现新的重要油气田或钻出有突破意义的油气发现井;3.新发现的重要的煤层气田;4.发现新的重要地热田或具有突破意义的发现井;5.在缺水地区发现新的重要地下淡水水源地;6.发现新的具有特殊价值的矿泉水;7.在已知矿床(田)范围内发现重要新矿体(含油气层、热源、水源等)或重要新矿种、新组分。
评审标准1.固体矿产须按国民经济的需求程度,矿床规模和价值,技术经济条件,开发利用情况,找矿难度,该矿床的发现对进一步,找矿的指导意义等进行综合评定。
找矿是从发现找矿线索(露头、老硐、异常等)到对矿床的价值做出评价的过程,一般应在已经上级批准的普查报告的基础上评审。
按国民经济需求程度的固体矿产分类和矿床规模的划分。
一等奖:技术经济条件优越,找矿难度大,已开发利用或可供近期(指二十年内,下同)开发利用或可供详查的国家急缺矿产的大型矿床,或国家重点矿产和具有重大价值的一般矿产的特大矿床;二等奖:技术经济条件优越,找矿难度大,已开发利用或可供近期开发利用、或可供详查的国家急缺矿产接近大型规模的中型矿床,或国家重点矿产和具有重大价值的一般矿产的大型矿床;三等奖:技术经济条件优越,找矿难度大或较大,已开发利用或可供近期开发利用、或可供详查的国家急缺矿产的中型矿床,或国家重点矿产接近大型规模的中型矿床,或一般矿产的大型和接近大型规模具有重要价值的中型矿床,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短缺矿产的大型矿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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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矿山开采是受到国家相关部门专门管理的,那么是哪个部门管理矿山开采的呢?
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单位,为1982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部改组为成立,1998年3月10日,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根据这个决定,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国土资源部。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属于国土资源局,科室不一样而已。
目前,国土资源部对采矿权审批程序进行调整,一些原来由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发证的矿产,其采矿权的审批将上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
地质矿产部合同管理办法
地质矿产部合同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三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废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解释的函复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3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3日)废止【发布部门】地质矿产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89.04.17【实施日期】1989.04.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地质矿产部合同管理办法(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地质矿产部令第三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合同的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质矿产部门改革、开放、搞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方或双方为地矿部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所签订的合同。
地矿部门的各级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加强合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合同包括以下几类:(一)买卖合同,包括设备、材料等货物购销合同;(二)财产租赁、借贷合同和基本建设合同;(三)地质勘查、各种工程施工、测试和生产加工等方面的合同;(四)合伙、合资、合作、联营合同;(五)承包经营合同,包括委托承包、招标承包等方面的合同;(六)地质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合同;(七)涉外合同;(八)其他有关合同。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并依照本办法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纠纷的解决进行全面管理。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第五条各单位的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总负责。
法定代表人可以指定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合同的具体管理,设专职管理人员(统称合同管理员)。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签订合同的人员为合同承办人员。
第六条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合同的签订、履行;(三)审查合同,防止出现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四)发现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五)参与调解合同纠纷。
地质矿产部对《关于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对《关于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地矿部地质矿产部对《关于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地矿部临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临工商函字第2号文由国务院法制局批转我部处理。
经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现就《关于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函复如下:一、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我部已将送审稿报国务院,现正在审议中,尚未发布施行。
二、关于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及《天然水晶管理办法》(1982年8月12日国家经委、计委发文241号)的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品种有:金、银、离子型稀土及水晶等矿产品,钨、锡、锑矿产品及其冶炼产品。
全国均应一致遵守。
另外,一些省(区、市)根据《矿产资源法》并结合本行政区具体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矿产品的统一收购也做了具体规定。
湖南省如有这方面补充规定,你们也应执行。
三、关于《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违法当事人应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是单处还是并处及是没收其价款还是只没收违法所得的问题。
经研究认为,凡违反上述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将国务院规定的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向非指定单位销售,收售双方都违反《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适用《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
该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是并处,即对非法收售行为既要没收矿产品,也要没收销售矿产品的违法所得。
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并处罚款。
这里所说的违法所得,其计算方法可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9〕336号文的规定办理,既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违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的销价与成本之差作为违法所得。
中国所有的地矿部门
1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即新星石油有限公司)ﻫ1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研究中心为主)ﻫ14、中国盐业总公司(即中盐勘察设计院)
15、延长油矿管理局(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省)
16、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17、北京中色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ﻫ地质院校:ﻫ1、中国地质大学ﻫ2、吉林大学(原长春地质学院)ﻫ3、成都理工大学(原成都地质学院)ﻫ4、长安大学(原西安地质学院)
中国冶勘总局二局(原华东局606队):福州:第二地质勘查院、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一队、二队、三队、四队。ﻫ中国冶勘总局三局:太原:311队、312队、314队、316队、地勘院、岩土总公司。
中国冶勘总局山东局:济南:2个专业公司,4个综合地质队、2个专业地质队、2个勘查院、1个测试中心和1所高级技工学校:山东正元资源勘查研究院、新疆地质勘查院(乌鲁木齐,外派单位)、山东正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ﻫ中国冶勘总局中南局:武汉,分布在湖北、湖南、广西三省八市:603队:大冶;604队:孝昌; 605队:襄樊;606队:黄石;607队:宜都;608队:黄石;609队:黄石;水文队:黄陂。
中国所有的地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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ﻩ
目前我国地质勘查队伍分布在以下部门:ﻫﻫ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管理2、各地质勘查局、各有色地质勘查局、各煤田地质局、各核工业地质局、各冶金地质局
中国冶勘总局西北局:西安:西北地质勘查院(西安,原西安地质调查所);五队(酒泉);六队(汉中);乌鲁木齐地质调查所。ﻫ中国冶勘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保定,国内三大航空物探队伍之一。ﻫ中国冶勘总局遥感技术应用中心:北京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采矿权人概念解释的函-地函298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采矿权
人概念解释的函
正文:
----------------------------------------------------------------------------------------------------------------------------------------------------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采矿权人概念解释的函
(1996年10月7日地函298号)
贵州省地质矿产厅:
你厅黔地发〔96〕74号关于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采矿权人概念进行解释的请示收悉。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中的“单位或者个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既享有民事权利、能履行法定义务,又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其他能承担民事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结束——。
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20号【发布部门】地质矿产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95.01.03【实施日期】1995.01.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20号)《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地质矿产部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宋瑞祥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加强矿产储量的动态管理,保护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帐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储量是指经勘查探明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的储藏量。
第三条国家对矿产储量实行统一的登记统计管理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工程建设压覆矿产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全国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下进行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协助下进行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工作。
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内所属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矿区矿产储量的登记统计管理工作。
第五条履行矿产储量登记和提供矿产储量统计资料的勘查、开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勘查探明的矿产储量经过登记后,作为矿产资源规划分配的依据;探矿权人享有优先取得该矿产储量的采矿权的权利。
开办矿山企业占用的矿产储量经过登记后,作为矿山企业占用该矿产储量的依据。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地质矿产部令第5号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五号发布)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简称《汇交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无论其国籍和投资来源如何,都应当按照《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
我国投资在远洋、极地等地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应按《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家投资取得的地质资料,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汇交的地质资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拥有的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全国地质资料局(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应按照《汇交管理办法》和本细则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四条地质矿产部全国地质资料局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是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机关,负责《汇交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并对地方和基层单位的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地质矿产部全国地质资料馆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负责承办地质资料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具体业务。
能源部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并接受全国地质资料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按《汇交管理办法》附件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汇交地质资料的期限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区域物探(含航空物探)、区域化探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及大、中型矿区的勘探报告,从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汇交。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已于1994年11月22日经地质矿产部第7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宋瑞祥1995年5月4日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遗迹的管理,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及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的各类地质遗迹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四条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条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应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地质遗迹的保护内容第七条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古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微体古生物、古植物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川、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景观;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
ZB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ZBD 10001-89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Specifications of Survey for Geologicaland Mineral Resources Exploration1988-05-29 发布 1990-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批准ZBD 10001-89目次1 总则1.1 般规定1.2 平面控制测量1.3 高程控制测量总则1.4 地形图的基本要求1.5 地形图规格1.6地质勘探工程测量2 平面控制测量2.1 一般规定2.2平面控制网的主要技术要求2.3 选点、造标、埋石2.4 长度测量2.5 水平方向观3 高程控制测量3.1 一般规定3.2 选点、埋石3.3 水准仪及水准标尺检验3.4 水准观测3.5 光电测距高程导线测量3.6 三角高程测量3.7 跨越障碍物的高程测量3.8 高程成果的验算3.9 高程计算4 光电测距4.1 一般规定4.2 仪器的检验4.3 测距边的选择4.4 光电测距的技术要求4.5 光电测距的作业要求4.6 各项计算5 平板仪测量5.1 一般规定5.2 图根测量5.3 测站点5.4 地形测图5.5 地物、地貌测绘的内容及取舍5.6 图廓边测绘和接边6 地面摄影测量6.1一般规定6.2 像片控制点的布设6.3 摄影基线6.4 摄影与暗室处理6.5 像片调绘及补测6.6 内业测图7 航空摄影测量7.1 一般规定7.2 对航摄资料的要求7.3 航外控制点的布设7.4 航外控制点测量7.5 像片调绘7.6 综合法测图7.7 航测内业7.8 纠正镶嵌7.9 精密立体测图仪测图8 地质勘探工程测量8.1 一般规定8.2 勘探网测量8.3 勘探线剖面测量8.4 勘探坑道测量8.5 定位测量9 地形图清绘及复制9.1 一般规定9.2 地形图着墨、刻绘9.3 原图接边9.4 地形图复制10 观测成果记录、整理及上交资料10.1 观测成果的记录与整理10.2 上交资料项目附录部分附录A 三角点点之记和三角点的位置说明(补充件)附录B 重新埋设中心标石点报告表(补充件)附录C 各等级三角点标石埋设规格(补充件)附录D 水平方向观测度盘配置表(补充件)附录E 水准点标志、标石及埋设规格(补充件)附录F 图根埋石点标石规格及埋设(补充件)附录G 地面标志的布设(补充件)附录H 控制像片正面整饰格式(补充件)附录I 控制像片反面整饰格式(补充件)附录J 调绘像片的整饰格式(补充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ZBDl0001-89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Specifications Of survey for Geologicaland mineral Resources Exploration1 总则1.1 一般规定1.1.1本规范规定了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1∶1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平板仪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地面摄影测量及地质勘探工程测量标准。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1号]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一号)《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已于1988年5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朱训1988年7月1日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1988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7月1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质工作成果资料(简称地质资料,下同)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
第三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机构是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机关,负责地质资料的收集、保管和提供使用,并对地方、基层单位的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按本办法附件规定办理。
第六条地质资料从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一、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区域物、化探和航空遥感地质报告以及大中型矿区的勘探报告,二年以内汇交。
二、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地质资料一年以内汇交。
第七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份数规定如下:一、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一式二份。
二、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地质资料一式四份。
第八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管理机关提交资料。
汇交一式四份的地质资料,其中二份由地方地质资料管理机关转送全国地质资料管理机关。
第九条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附有矿产储量委员会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地质资料审查批准的正式文件,或者委托单位对地质资料正式验收的凭据。
DZTL_ 固体矿产普查勘探地质资料综合整理规范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固体矿产普查勘探地质资料综合整理规范(地质矿产部1980年颁布实施)第一章总则一、资料综合整理是对地质普查勘探工作中所取得的各项原始资料进行系统的整理和综合研究工作。
通过这一工作,编制出必要的综合图表,提出各种研究成果,以指导地质普查勘探工作,并据以编制地质报告和科研报告。
二、资料综合整理是地质普查勘探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只有通过综合整理研究,才能把野外和实验室所获得的丰富感性认识,上升成为理性认识,逐步提高对区域及矿区地质矿产情况和成矿规律的认识,才有可能按客观地质规律办事,合理部署各项地质工作,及时提交合乎质量要求的地质报告,达到以较少的工作量取得较大的地质成果,多快好省地完成地质任务的目的。
三、资料综合整理是地质队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它贯穿于整个普查勘探工作的始终。
在整个地质工作过程中,要做到边调查施工、边整理资料、边综合研究,及时提交地质成果。
按资料整理的程序、工作性质和时间要求可分为:当日资料整理,阶段性资料整理,年度资料整理,野外验收前资料整理以及报告编制时的资料整理。
后者是在各项原始料齐备的前提下,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整理、分析研究。
编制出各种图件、表格和文字报告。
以上各个环节是互相联系而又各有侧重。
经常性的资料综合整理是整个资料整理研究工作的基础,必须切实认真的抓好,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及时指导地质普查勘探工作。
四、资料综合整理要注意点(矿区或矿点)与面(区域)的结合,二者不可偏废。
要不断提高工作区的地质矿产研究程度,为工作部署和指导普查勘探工作提供较可靠的地质依据。
为此,大队与分队(工区)的资料整理研究工作应各有侧重。
分队是从事经常性综合整理工作的基本单位,要根据地质工作的任务,合理安排综合整理研究内容或课题,有计划、有重点地研究区域或矿区(床)的基本地质特征,矿产分布和赋存条件及成矿规律,矿石质量,水文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普查勘探方法和储量计算等方面的问题。
地质矿产原始地质编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 0078—93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1994—10—01实施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矿产勘查中地质填图、探矿工程和采样的原始地质编录工作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编录资料的管理。
1.2本标准适用于固体矿产勘查中的地质填图、探矿工程和采样的原始地质编录以及编录资料的管理。
对有特殊要求的矿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 引用标准GB 9649 地质矿产术语分类代码3 原始地质编录工作的基本内容3.1原始地质编录是观察研究地质现象的现场记录和观察研究手段的记录。
这些地质现象,是指由天然的和人工的露头、岩心(粉)以及标本、样品所揭示的宏观的和微观的自然地质信息。
记录由原始编录人员选用适当的信息记录手段如数字、文字、图象、磁带、磁盘(光盘)等进行。
还要和国家信息系统的建设相适应,及时采用新的方法和手段。
3.2原始地质编录工作包括现场编录和整理两个方面。
现场编录时,要认真地观察研究地质现象,采集标本、样品,测量地质体的位置、产状、形态等数据,并用适当的记录手段和方法进行编录。
整理是根据各种测量成果和对标本、样品的鉴定、测试成果对现场编录进行修正、补充和归纳、整理,编制必要的图表,并按规定格式整饰。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原始编录时,还应及时将原始数据按规定格式存盘、入库。
4 原始地质编录工作的基本要求4.1原始地质编录必须真实、客观。
对地质现象要认真、细致、全面地观察研究,联系认识,准确地判断和记录。
编录中应明确区别开实际观测资料与推断解释资料。
4.2原始地质编录应随工作进展逐日或随施工进展及时进行。
4.3原始地质编录的图、表、文字说明必须互相吻合一致,整洁、美观、字迹规整,字体规范。
4.4原始地质编录要有各种必要的质量符合要求的测量,绘图工具和量具。
计量工具必须按有关国家标准定期检验,检验结果随原始地质编录上交。
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地质矿产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3.18•【文号】地发72号•【施行日期】1997.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1997年3月18日地发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地勘局,部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现将经1997年第四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及《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部地发[1986]465号文颁发的《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及相应规定即行废止。
附件:1.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2.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附件1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对地质找矿、地质科学技术进步、地矿产业经济发展和地矿教育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繁荣地矿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本部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找矿,地质勘查,地质科学,地质工程技术,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软科学,教育科学,科技服务和科学著作等。
第三条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地质矿产部成果奖:(一)重要矿床(田)、油气田、煤层气田、地热田、矿泉田、地下水源地的新发现,经勘查和技术经济论证可供近期开发利用或可供详查,工业(或一定规模)开发利用、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的;(二)优秀地质勘查成果,经利用证明做出重要贡献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的;(三)重要地质科学研究成果和地质工程技术成果,经实践证明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的;(四)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软科学,科学技术著作成果,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咨询服务等的成果,经实践证明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效益的;(五)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经实践证明对提高办学效果和教学质量产生明显效益的;在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的通知地质矿产部文件地发(1995)125号国土资源网 (2005年6月3日 14:5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实现勘查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现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章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主题词: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等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与其工作比例尺相同的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申请登记。
比例尺分别为1:100万,1:50万,1:25万,1:10万,1:5万。
第三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应当按照经纬度划分的基本单位区块、四分之一区块和小区块申请登记。
并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在l:5万地形图上划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第四条基础地质工作的各种比例尺图幅划分和编号,与《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B13989-92)规定的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图幅和编号相同。
(一)1:100万的图幅范围是经差6°、纬差4°。
我国的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1:100万图幅编号采用国际1:100万地图编号标准。
每纬差4°为一行,分别为A、B、C、……N;每经差6°为一列,分别为43、44、45、……53。
由经线和纬线所围成的范围(见附图一)为一幅1:100万图幅,它们的编号由该图所在的行号与列号组合而成,如北京所在的1:100万图幅编号为J50。
(二)1:50万、1:25万、1:10万、1:5万比例尺的图幅均以1:100万图幅为基础,按规定的经差和纬差划分图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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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心钻探常用设备配套表
设计 钻孔深度 (米)
0-100
100-300 300-600
600-1000
1000-1500
钻进方法 钻进型号 泥浆泵型号
硬质合金 钢粒 金刚石
硬质合金 钢粒 金刚石 硬质合金 钢粒 金刚石 硬质合金 钢粒
金刚石
金刚石 硬质合金 钢粒
XJ-100-1
XY-1 (XU-100)
清除梯子,台板及鞋底上的冰、雪、霜后,方可上塔工作。
第十一条 安装与拆卸钻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钻架腿应用坚固的直杉木或相应强度的木材、钢管制做。穿钉孔距架顶的距离不得短
于 200 毫米;木钻架穿钉孔上下要用铁丝或铁板加固;用钢管制旧作的钻架腿,要在连接接
头的外部用钢管接箍加固。穿钉须用 30 号钢制做,穿钉直径与木钻架腿梢径的要求见表 3。
钻架腿必须座在基台木上并固定牢靠,架腿与架腿之间要安牢拉手。
木钻架架腿梢径与穿钉直径规格
表3
架腿长度(米) 7-8 9-10 12-14.5
梢 径(毫米) >110 >130 >150
穿钉直径(毫米) >30 >40 >50
适用孔深(米) 0-100 100-300 300-600
2.竖立钻架时,应先将钻架顶部架起一定高度;架顶要栓好安全绷绳,两腿底端暂时固 定,另一腿(四角架则是两腿)底部绑上钢丝绳或粗麻绳,由专人统一指挥,用绞车或人力均 匀牵引。
常用钻机、钻塔底座安装尺寸
钻机安装尺寸(毫米)
钻机型号
机座螺孔尺寸
左右
前后
XJ-100
564
418+385+385
XU-100 XU-300
XU-600
XY-3
558
400+436+100
840
3×540
(4×455)
960
400+1220+400
(400+675+785+400)
976
4×520
XB-1000
行严格检查。
3.安装钻塔时,台板必须架设牢固;各部螺栓与构件的规格要合乎要求并要装全、装牢;
钻塔安装完毕后,要从下向上认真进行检查、调查,直至符合要求。
4.拆卸钻塔时,应从上向下逐层逐件拆卸,禁止先拆下层构件,或同时拆卸上下层构件,
严禁由塔上往下抛扔钻塔构件、螺栓、工具等。
5.夜间或刮六级以上强风以及雷雨、雪、雾气时,禁止安、拆钻塔。冬季施工时,必须
第十条 安装与拆卸钻塔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安、拆钻塔工作应在安装队(组)长或机长的指挥下进行;安装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在
塔上工作时必须系牢安全带、要穿平底的橡胶鞋;不得在台板上放任何物件;必要的工具、
螺栓要放在工具袋内;不得在安、拆钻塔的同时在塔下进行工作。
2.钻塔应安装稳固、周正。安、拆钻塔前,应对钻塔构件及所用的工具、绳索和挑杆进
-
-
-
-
10 (或7.5千瓦)
-
0.85
钻塔类型 7-8米三角架
1 0.85-1.3
9-14.5米木塔 12米铁塔
SG-18钻塔
30 40-48 5.5 10
60-80
NY-100 0.85-1.3
SGX-17钻塔
16米斜塔
40 60-80 30 40
3.安装斜孔钻架时,应使钻架两前腿所包含的平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小于钻孔设计倾角 2~5 度;后腿与水平面夹角为 80~83 度。
第五条 金刚石岩心钻探必须选用有较高转速和有较大调速范围的液压钻机,并须配备 有孔底压力指标表。同时也要求配备有转速度、扭矩表。选用电动机驱动时,还须配备有电 压表和电流表。
第六条 金刚石岩心钻探应选用变量泵,并须配备有泵压表和流量计。在选用一般泥浆 泵时,其最大泵压应能达到 40 公斤/厘米 2,最大泵量要在 100 升/分以内,泵量要便于调 节(可采用改变缸径与柱塞直径、增加变速机构等方法)。
第二节 钻孔结构的选择
第三条 设计与施工钻孔时,要充分考虑地质条件、钻孔深度、终孔直径、钻进方法、 护孔措施和设备情况,并合理选择开孔直径、换径次数与深度、套管程序等。
第三节 钻探设备的选择
第四条 应根据钻孔设计深度、钻孔设计倾角、岩层条件、钻进方法以及钻孔设计结构 等,合理地选择钻探设备。应尽量选择电动机动力机。常用设备配套见表 1。
第二节 安装、拆卸与迁移
第九条 安装基座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应根据设备类型、钻孔设计深度和地区条件选定基座的结构型式。无论何种基座(基 台木、混凝土、槽钢和工字钢等)都必须保证安装稳固、周正、水平。 钢质基座: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安装,不得使用有裂纹的和变形的槽钢和工字钢做 地梁。在钢质基座下面的主要着力点,都应垫好木板、枕木。 混凝土基座:灌注混凝土时,水泥、砂子、碎石所需的体积比为 1:3:6;特别松散的 地层为 1:2:4。灌注混凝土用的砂子、碎石要清洗干净,与水泥要搅拌均匀;灌注时要捣 实,灌注后要注意养护;并认真检查螺杆间的相互距离,要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偏斜。 2.在四个塔角、钻机的着力点和孔口四周都应铺设上、下两层材质坚韧的基台木,遇深 孔和土层松散时应在下部用混凝土加固。其安装形式一般按钻塔底盘和钻机地脚螺孔的排列 尺寸铺设,见表 2。
3
总则
一、本规程主要是对固体矿产岩心钻探的各项生产活动作出的规定,不包括水文地质钻 探、工程地质钻探以及油、气钻探等内容。
二、本规程主要以原国家计委地质局一九七二年颁发的《岩心钻探规程(试行)》、一九 七七年国家地质总局颁发的《金刚石岩心钻探操作规程》和一九七九年颁发的《金刚石绳索 取心钻进操作规程》为基础,并总结了近些年来在生产实践中的新经验、新方法和新技术、 经补充、修订而成的。
三、本规程是岩心钻探设计、施工、管理、检验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准则,各地质勘 探的现场操作人员、科研设计人员和技术、行政管理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四、本规程各条款,是对岩心钻探作出的一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要求。在贯彻执行本规 程时,各局、队可因地制宜地制订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五、本规程规定的各项钻探工程质量指标,是一般情况下应达到的要求。当工作矿区因 处于不同普查勘探阶段而需要有不同要求或因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而改变上述要求时,应根 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由地质和探矿部门共同商定,在地质设计(或合同)中提出具体要求, 按部有关设计审批的规定报批,经批准后实施。钻孔质量等级的划分按部计划司制订的“地 质工作主要统计指标解释”中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
关于颁发《岩心钻探规程》的通知
地工[1982]558 号 各省、市、自治区地质局:
《岩心钻探规程》已修订完毕,现正式颁发实行。 本规程在修订过程中曾广泛征求各省局和野外队的意见,并经部探矿、地矿、储委、
水文、计划等有关部门多次讨论和修改,在内容上做了充实,反映了当前岩心钻探技术的 发展水平,对今后探矿工程工作的发展将会起到推动作用。
第八条 修筑地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机场地基必须平整、坚固、适用。钻塔底座填方部分不得超过塔基面积的四分之一, 填方部分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塌陷和溜方。孔深超过 600 米以深及土层松散、地形坡度 大于 30 度时,塔基不许安装在填方部位上。 2.在山坡修筑地基时,地基靠山坡一边的坡度要适当。当地基岩石坚硬、稳固时,坡度 不得大于 80 度;地基特别松散时,坡度不得大于 45 度,并要除掉坡上的活石。 3.修筑地基需要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坑探规程》中有关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 凡没有爆破许可证者,严禁从事爆破作业。
990
1365
JU-1000 JU-1500
1260
668+680+668 500+615+615+615
孔前距
186 182 180 (167) 243
变角点 高度 730 730 967
1240
292 62 259.5 386
1148 1033 1160 1250
表2
钻塔安装尺寸(米)
钻塔类型
钻塔
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和规程文本后,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望随时报部。
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七日
1
目录
总则 第一章 钻进方法、钻孔结构及钻探设备的合理
选择 第一节 钻进方法的选择 第二节 钻孔结构的选择 第三节 钻探设备的选择 第二章 钻探设备的安装 第一节 修筑地基 第二节 安装、拆卸与迁移 第三章 金刚石钻进 第一节 开孔 第二节 金刚石钻头、扩张器的选择和使用 第三节 金刚石钻进技术参数 第四节 采取岩心 第五节 金刚石钻进注意事项 第四章 硬质合金钻进 第一节 硬质合金钻头的选择和使用 第二节 硬质合金钻进技术参数 第三节 硬质合金钻进注意事项 第五章 钢粒钻进 第一节 钢粒钻头及钢粒的选择和使用 第二节 钢粒钻进技术参数 第三节 钢粒钻进注意事项 第六章 升降钻具 第七章 钻探工程质量 第一节 钻探工程质量六项指标 第二节 提高钻探质量的措施 第八章 冲洗液与护壁作业 第一节 冲洗液的选择 第二节 润滑冲洗液 第三节 优质泥浆 第四节 冲洗液的管理 第五节 护壁作用 第六节 套管 第九章 孔内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一节 处理孔内事故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卡、理、烧钻事故 第三节 钻具折断、脱落及跑钻事故 第四节 测井事故 第五节 处理事故的安全规定 第十章 钻探机械和仪器、仪表的使用与维护 第一节 使用与维护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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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台木的长度应比钻塔底盘长出 200~500 毫米。连接基台木的螺杆直径不得小于 16
毫米,并在靠近基台木处上下加垫。基台木的断面规格如下:
100 型钻机
150×150(毫米)
300 型钻机
200×200(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