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建立健全中国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标准及其他要求,结合中国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XX境内所属实体企业(中国XX为控股股东或为实际控制人的实体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
境外实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实体企业不符合国家或者所在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不符合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中国XX或实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管理上的缺陷以及自然灾害等。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A类)和一般事故隐患(B类)三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1.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事故隐患;2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x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重大事故隐患;3.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各级质检、建筑、交通、铁路等主管部门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4.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实体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A类):可能造成1次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短时间内能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报告管理制度(4篇)
事故隐患报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事故隐患报告的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和企业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适用于所有员工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事故隐患报告管理制度应与其他管理制度相衔接,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
第四条事故隐患报告管理涵盖了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分析、整改和反馈等环节,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的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发现、报告事故隐患。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事故隐患报告管理系统,保障事故隐患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七条企业应进行事故隐患报告管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意识和能力,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第八条企业应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
排查范围应包括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劳动环境以及其他可能存在事故隐患的区域和设施。
第九条事故隐患应以分类统计的方式进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重大隐患、一般隐患、轻微隐患等等。
第十条员工对于可能存在事故隐患的地方应积极进行整改,或者向上级或相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上级或相关部门。
第三章事故隐患报告第十二条发现事故隐患的员工应及时向上级或相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隐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隐患的描述、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可能的原因、整改措施等。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的流程,确保报告能够及时传达到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事故隐患报告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给予整改意见。
第四章事故隐患分析第十六条事故隐患报告审核部门应对事故隐患进行分析,找出事故隐患的主要原因。
第十七条事故隐患分析应包括事故隐患的起因、过程、结果以及对企业的影响。
第五章事故隐患整改第十八条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企业应制定整改措施并实施。
第十九条企业应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一级分类】军事法规【二级分类】军事行政管理法【颁布部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有效性】有效【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第四章安全教育与训练第五章安全设施保障第六章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第七章事故报告与统计第八章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九章事故责任追究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工作,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军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全军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安全工作是军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军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军队全体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七条对严格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规定,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促进部队全面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安全缺陷。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报告、整改和验收等环节的责任、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事故隐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隐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事故隐患的排查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确保排查工作全面、深入、细致。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事故隐患排查的范围、内容、标准和责任人员,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易发生事故的环节进行重点排查。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制度,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记录、归档和分析。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和责任人。
第三章事故隐患的报告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查处,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故隐患,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处理。
第四章事故隐患的整改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确保整改措施到位、整改效果明显。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销号;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继续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制度,对整改情况及时进行记录、归档和分析。
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材
第五节 地下矿山运输安全技术
• 一、轨道运输 • 二、运输巷道及行人的安全要求 • 三、人力推车机运输安全要求 • 四、机车运输及安全要求 • 五、无轨运输安全要求 • 六、胶带输送机运输及安全要求
第六节 井下通风与防尘防毒
• 一、地下矿山通风系统及安全要求 • 二、地下矿山尘毒及其防治措施 • 三、地下矿山通风系统中的安全要点
第八章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护
第一节 事故与事故报表 第二节 事故现场的自救与互救 第三节 现场急救
第一节 事故与事故报表
• 一、事故与事故分级 • 二、事故报告
第二节 事故现场的自救与互救
• 一、自救、互救的行为准则 • 二、透水事故的自救、互救 • 三、冒顶事故的自救、互救 • 四、火灾事故的自救、互救 • 五、礅罐时乘坐人员的自救与互救措施
第二节 井巷施工安全技术
• 一、平巷(硐)掘进、支护安全技术 • 平巷(硐)施工主要包括掘进和支护两大环节 • 二、立井(竖井)掘进、支护安全技术 • 立井(竖井)掘进的主要工序包括凿井、爆破、出矸、清底、提升
、运输和防治水等。 • 井筒向下掘进一定深度后,应及时进行永久性支护工作。 • 三、斜井(巷)掘进、支护安全技术 • 四、天井及溜井掘进、支护安全技术 • 五、掘进、支护施工的安全要点 • 六、巷道维护及冒顶处理 • 为了保证矿井正常生产,对已破坏的巷道应及时修复,使其处于良
保卫、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 ,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承担分管业务中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 • 九、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 十、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节 矿山常用安全标志管理
• 一、矿山常用安全标志 • 国家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项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国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章隐患的分类和认定第四条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五类。
第五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分为I 级重大隐患和∏级重大隐患。
第六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IOO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I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4.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二)∏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及以上、10人及以下死亡,或者1人及以上、50人及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IOO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4.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延安供应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航油延安供应站(以下简称“延安供应站”)安全生产隐患(以下可简称“隐患”)管理工作,建立隐患管理的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辩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中国航油延安供应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供应站。
第三条供应站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督办工作,对本制度的有效性进行控制。
第二章定义与术语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包括:(1)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按隐患存在的领域,主要分为设施设备类、安全管理类、人员素质类、其他类。
1.设施设备类是指由于设施设备的技术等级滞后、性能缺陷、缺乏维修保养等方面存在问题,可能产生事故隐患;2.安全管理类是指由于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能产生事故隐患;3.人员素质类是指由于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不安全行为和安全意识等方面存在问题,可能产生事故隐患。
4.其它类是指管理部以外原因或部分不可抗力因素可能产生的隐患。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别重大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管理,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和原则第一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是,全面排查隐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事故预防能力,减少事故发生。
第二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原则是,依法、科学、综合、预防、主动。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坚持风险管理和隐患整改相结合,注重防范措施的落实,确保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和职责第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的落实。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
第四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程序和方法第一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排查治理方案,并确定具体的工作步骤和时间表。
第二条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和评估,确保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排查。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现场排查、检查记录、隐患清单等,确保排查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
第四条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做到问题一专一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一条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二条组织和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培训和演练,提高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条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的采集、传递和处理能力。
第六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和检查第一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1. 引言本制度旨在建立和实施一套有效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体系,以确保各种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控制。
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物质、设备或过程。
2. 监控管理责任2.1 上级领导机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明确管理责任人员和相关部门。
2.2 管理责任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职业资格和经验,并且熟悉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2.3 监控管理责任人员应当制定和实施监控计划,包括监控的频率、内容和方法。
3. 重大危险源鉴定和分类3.1 进行重大危险源鉴定,根据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类。
3.2 对不同类别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监控措施和管理要求。
4. 监控设施和技术4.1 确保监控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4.2 使用先进的监控技术,如传感器、监控摄像头和报警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实时监控和预警。
5. 监控数据采集与分析5.1 对重大危险源关键指标进行监控,如温度、压力、浓度等。
5.2 定期采集监控数据,并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5.3 建立监控数据数据库,并确保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6. 异常情况处理6.1 发现重大危险源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6.2 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7. 监控管理文件和记录7.1 制定监控管理文件,包括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
7.2 对监控管理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包括监控数据、异常情况处理和事故调查等。
8. 培训和演练8.1 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监控和应急处理能力。
8.2 定期进行监控管理演练,测试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9. 监控管理评审9.1 定期对监控管理制度和实施情况进行评审,以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9.2 根据评审结果,及时修订和改进监控管理制度。
10. 总结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发生,保障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3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组织和个人在进行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时,对相关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管理。
第三条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不安全因素和隐患。
第四条排查治理是指对事故隐患进行全面、系统、动态的检查、评估和处理。
第五条管理是指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整改和落实防范措施的过程。
第二章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组织领导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
各级组织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七条高度重视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
各类组织和个人应当高度重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其纳入到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中。
第八条全面覆盖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
各类组织应当对其涉及的所有区域、环节、设备、人员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排查工作的全覆盖。
第九条动态更新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
随着工作环境、设备设施和人员变动,事故隐患状况也可能会有变化,因此排查治理工作需要进行动态更新。
第三章排查治理的组织机构和责任第十条各级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明确人员职责,划分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各级组织应当设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
第十二条各级组织负有对本单位或所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的主要责任,应当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四章排查治理的工作流程第十三条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应当按照计划、阶段性开展。
各级组织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计划,并将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应当按照检查、评估和处理的顺序进行。
首先进行事故隐患的检查,明确隐患的种类和数量;然后进行事故隐患的评估,分析隐患的危害程度和可能性;最后进行事故隐患的处理,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时间表。
重大事故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范本
重大事故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范本一、引言重大事故的发生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加强对重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介绍重大事故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
二、重大事故预防监控措施为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潜在事故源的监控和管理。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重大事故预防监控措施。
1.设立监测系统在重大事故易发区域,应建立专业的监测系统,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环境因素进行实时监测。
比如,在生产领域,可以设置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的监测设备,及时预警潜在的事故风险。
2.制定安全标准各行各业应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标准,严格执行,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靠。
3.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重点检查易发生事故的场所和环节,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整改。
4.加强培训教育各行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事故发生。
5.建立事故应急机制建立事故应急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应急预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置。
三、应急预案范本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对于灾害事故的应对至关重要。
下面是一个常见的应急预案范本。
应急预案一、预案编制依据(说明编制该应急预案的相关法规、标准等)二、灾害类型及等级划分(列出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其等级划分,例如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三、应急组织及工作职责(列出各级应急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包括应急指挥部、应急联系人等)四、应急响应级别及处置措施(根据灾害等级划分,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和相应的处置措施)五、资源调度与保障(列示各类资源库存及调度方式,包括人力、资金、物资等资源)六、信息报送与发布(确定应急情报的收集、报送和发布机制)七、演练与评估(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和评估标准,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不断改进应急响应能力)八、应急预案的修订与维护(确定应急预案的修订和维护机制,保证应急预案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九、附录(附上相关的法规、标准、表格等参考资料)结语重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界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存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隐患:一是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二是具有较大扩散范围和严重后果的;三是可能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环境污染的。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评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评估是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的起点,也是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的基础。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评估制度,确保对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评估。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的结果显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并按照所制定的整改计划逐项进行整改。
整改措施包括设备设施更新、工艺改进、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等方面的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应明确,并按时完成整改。
四、重大事故隐患的督导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有关部门应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
重大事故隐患的督导检查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五、重大事故隐患的信息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信息公开是促进事故隐患管理的重要手段。
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六、重大事故隐患的事故应急预案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要与事故应急预案相结合,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各单位应制定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处置措施,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追究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八、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的创新和完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提高管理效能。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附件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以及地方政府、上级公司安全工作总体部署,特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着力落实安全责任,整治事故隐患,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安全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领导组组长:(党支部书记、矿长)副组长:(经理)(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风副矿长)(经营副矿长)(财务总监)(党支部副书记、纪检委员兼工会主席)组员: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各科室、队(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全监察督查科,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察督查科长兼任,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及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组织实施、统计上报、归类分析、督办落实、验收销号等方面工作。
业务科室:安全监察督查科/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机电运输科、通防科、生产技术科、综合调度监控信息中心、地测防治水科、环保职业卫生科、综合治理保卫科、行政综合办公室、财经管理运营科、人力资源培训科、供应销售科、后勤服务中心、队组、班组、岗位三、工作职责(一)办公室职责1、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
2、具体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各层级责任制、考核奖惩等内容。
3、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4、及时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八章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应急措施预案及风险控制
第八章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应急措施预案及风险控制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和五十一条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促进企业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以及当施工中发生事故时,企业能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根据北京市政府和市、区建设局的要求,并结合企业的特点,特制定本企业的建筑施工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指导思想为了保证建筑施工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重要作用,保障企业、社会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使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二、建筑施工的主要特点及事故隐患的分布建筑施工是一个技术复杂,隐患众多,事故多发的行业,它有与工矿企业明显的不同特点:1、产品(建筑物、构筑物)形式多样,很难实现标准化。
结构、外形多变,施工方法必将随之改变。
2、产品位置固定,生产活动都是围绕着建筑物、构筑物来进行的,这就形成了在有限的场地上集中了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机具进行作业,而且各种机械设备、施工人员都要随着施工的进展而不停的流动,业条件随之变换,不安全因素随时可能出现。
3、产品点多、面广,施工流动性大,这给施工管理增加了困难。
4、产品高、大、深,露天高空作业多,施工周期长;施工人员在室外露天作业,工作条件差危险因素多。
5、建筑结构复杂,工艺变化大,规则性差。
每栋建筑物从基础、主体到装修,每道工序不同,不安全因素也不同,即使同一道工序由于工艺和施工方法不同,生产过程也不同。
而随着工程进度的发展,施工现场的状况和不安全因素也随着变化。
6、手工操作为主,机械化程度低。
可见,建筑施于是一个特殊的、复杂的生产过程,是一个各种因素多变的生产过程,存在的危险因素甚多,因此,建筑业是一个事故多发的行业。
据全国伤亡事故统计,建筑业伤亡事故率仅次于矿山行业。
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管理制度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各种重大危险源给人们生活和生产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威胁。
为了有效地控制和管理这些危险源,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各行各业纷纷制定了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管理制度。
本文将着重探讨该制度的实施和效果,不再介绍其他相关内容。
二、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重大危险源是指那些可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及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物质、能源或设备。
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管理制度,可以对这些危险源进行全面、科学的监测和控制,以减少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2.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往往会引发巨大的社会动荡和紧急情况。
通过制定监控及管理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危险,防止事故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3.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重大危险源的存在对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制约。
通过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可以减少危险源对经济生产的干扰,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建立完善的监测和预警机制。
通过使用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及时了解危险源的运行状况和潜在风险,预测事故的发生可能性,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应对。
2.制定科学的管理措施和标准。
根据不同危险源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标准,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各个环节的合理配备,做到科学管理、全面管理、协调管理。
3.加强监督和培训工作。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危险源监控及管理制度的理解和应对能力。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1.事故发生率显著降低。
通过监控和管理制度的实施,事故的发生率明显减少。
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监控和控制,可以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
2.经济效益得到显著提升。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为规范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合用于公司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危(wei)险化学品事故环境事故,及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的分类1、人身事故: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2、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4、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创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者影响生产的事故;5、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等事故;6、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者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事故。
7、环境事故:由于生产、检维修、物料运输、储存、装卸等作业和其他事故、事件,所形成的环境污染、破坏。
8、电气事故:是指由于设备故障、操作失误或者外部原因,造成住手供电等影响生产或者发生电气火灾、触电等事故。
9、职业病:指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接触有毒化学物质、粉尘、噪声、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疾病. 10、承包商及施工事故:指劳务承包商、工程承包商和供应商现场服务人员,在公司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事故。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厂、矿山、油田、炼油厂等相关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防范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的事故,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影响。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重大危险源的事故风险。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由相关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牵头负责,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负责具体监控管理。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运行状态和安全状况。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监测预警系统应当保证数据准确可靠,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整改。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涵盖事故预防、应急措施、救援救治、人员疏散等各个环节。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人员应急反应能力。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单位主管负责人要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负总责。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要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安全员等多方参与,形成合力。
第五章重大危险源信息公开第十六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重大危险源的基本信息和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能力。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范文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范文在现代工业生产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危险源,这些危险源可能对人身安全、环境安全、设备安全等方面带来巨大的威胁。
为了保证工作场所的安全,企业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管理系统。
本文将重点探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的重要性,并提出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
首先,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管理对于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重大危险源可能包括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设备故障等各种情况,一旦发生事故,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可能导致生产中断、环境破坏、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通过建立危险源监控系统,企业可以及时发现危险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和减少危险源的潜在风险,从而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影响。
其次,建立科学有效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法是确保企业安全的关键。
一个好的管理方法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估。
企业应通过对生产过程的全面了解,确定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对其进行评估,确定其潜在的危险程度和风险等级。
其次是建立相应的监测与预警系统。
通过监测设备状态、环境参数、工艺数据等信息,及时发现危险源的存在和变化,并通过预警系统及时报警,以便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是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机制。
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将发挥重要作用,能够帮助企业快速、有效地处理事故,并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伤亡。
此外,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还需要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各种监控与管理技术也在不断提升。
例如,可以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物联网技术,实时监测设备运行状态和环境参数,当检测到异常情况时,及时发出警报。
另外,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找出事故发生的潜在规律,从而提前预警和防范。
总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是确保企业安全的关键环节。
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和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可以及时发现和预防危险源,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影响。
企业应高度重视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加强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共同维护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
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范文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的生产经营安全,防范重大事故隐患,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事故导致的损失,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是重视安全生产的一项必要措施,涵盖了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要求,是保障单位生产经营安全的基本指导性文件。
第四条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各部门和各级人员都要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执行,不得有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员要加强对本制度的学习和宣传,全面掌握本制度的内容和要求,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第七条有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发生重大事故的风险得到控制和消除。
第二章重大事故隐患辨识与评估第八条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辨识和评估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九条单位应定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辨识,划定事故隐患区域,明确辨识结果并进行记录。
第十条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责任人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单位应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间节点。
第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辨识和评估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信息畅通。
第三章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第十三条单位应组织开展定期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活动,全面发现和控制隐患。
第十四条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清单和整改记录,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详细记录和分类。
第十五条单位应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间,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单位应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跟踪和督促,并记录整改过程和结果。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确保整改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第四章备灾与应急管理第十八条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备灾与应急管理方案,明确责任人和任务。
2024年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2024年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保障公众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事故隐患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领域。
第三条事故隐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以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因地制宜,依法进行。
第四条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应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效能,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大对事故隐患管理的重视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与识别第六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与识别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具体操作流程,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应围绕生产流程、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重点关注易发生事故的环节和区域,及时发现并记录隐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记录台账,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详细记录,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
第九条各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督导检查,确保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发现和整改问题。
第三章事故隐患整改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事故隐患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间,并完成整改后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隐患整改应突出重点,先解决存在风险较高、危害较大的隐患,同时做好整改措施的公示和相关信息的公开。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事故隐患整改的跟踪督办,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第四章复查评估和验收第十四条隐患整改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进行复查评估,确保整改工作得到彻底落实。
第十五条复查评估应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进行,评估结果应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复查评估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继续进行整改,直至达到相关标准要求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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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设施、事故应急抢救设施和辅助生产、生活卫生设施 各类人员
2 事故隐患排查方法
• 询问和交流; • 查阅有关记录;
• 获取外部信息;
• 作业任务分析; • 安全检查表; • 直观经验分析法;
— 利用专家的经验判断
• 事故隐患提示表法
1) 作业任务分析
•界定作业岗位
•列出各岗位作业清单
•界定各作业的实施步骤 •分析每一步骤可能产生的危害 •评审现有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提出改善建议
五、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
〈2〉“后天”隐患。是系统在运营期间, 系 统功能在运行的过程中产生的缺陷。“后 天”隐患有其发生、发展的过程。主要是 由于人为失误或与先天“隐患”共同作用, 使系统原有部件性能下降,比如出现磨损、 裂纹、老化、腐蚀等,降低了系统安全的 可靠性、“后天”隐患是班组辨识、评估 和整改的重点对象。
2
3
电缆 检 查 及 接地
4
3) 直观经验分析法 经验法 — 对照有关标准、法规进行检查; — 依靠人员的经验进行现场观察、分析和判断。 类比法
利用以下相同或相似信息来进行类推、分析、评价:
— 工程系统; — 作业条件的经验;
— 劳动安全卫生的统计资料。
4)事故隐患提示表法(一种补充方法) 编制事故隐患提示表,按表寻找:
•能消除或减弱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
•处臵危险和有害物,并降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制内; •预防生产装臵和操作失误产生危险、危害; •能有效地预防重大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 •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和互救条
件。
1.3 安全对策措施的制定原则
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当其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安全生
尺寸力; 范围、感觉 一致性;人的能力;希 望的操作 才能; 身体、精神状态; 药物、酒;工作压力疲劳 任务、信息; 担心、 风险 动机态度; 兴奋、生 物节律
在某种状态下承受 负荷的能力
过负荷
管理方面缺陷 方针、责任 监督、检查 训练、对风险 的认识 其它
员工违章心理
1、侥幸心理
是许多违章人员在行动 前的一种重要心态。把出事 的偶然性绝对化,在现实工 作中,对发生侥幸心理的人 时有所见。
3事故隐患的评估分级
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确定的标准进行评 估分级 ——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企业根据行业要求或企业自身制定的标准进行隐患 的评估分级
3 事故隐患治理措施
技 术
Engineering
安 全
Education
管 理
教 育
Enforcement
3E措施
风险动态管理模式
a.不是不懂安全操作规程,缺乏 安全知识,技术水平不低, 而是“明知故犯”。 b.违章不一定出事,出事不一定 伤人,伤人不一定伤己。
员工违章心理
2、惰性心理
也称为“节能心理”,是指在 作业中尽量减少能量支出,能省 力便省力,能将就凑合就将就凑 合的一种心理状态,也是懒惰行 为的心理依据。
安全生产
a. 干活图省事,嫌麻烦。 b. 节省时间,得过且过。
安全生产
a.显现对抗:当面顶撞,不但 不改正,反而发脾气,或骂 骂咧咧,继续违章。
b.隐性对抗:表面接受,心理 反抗,阳奉阴违,口是心非。
员工违章心理
5、逞能心理 争强好胜本来是一种积极的 心理品质,但 如果它和炫耀心理结合起来,且 发展到不恰当 的地步,就会走向反面。
安全生产
a.争强好胜,积极表现自己,能 力不强但自信心过强,不思 后果、蛮干冒险作业。 b.长时间做相同冒险的事,无任 何防护,终有一失。
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 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 进行整改。 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 和整改。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负责处理、协调重大事故隐 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问题,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签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 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县级以上劳 动行政部门可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也可以报请当地 人民政府批准,指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书。
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单 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 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任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 织评估。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 主管部门评估。 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 分级,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评估 结果报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申请对重大事故 隐患组织评估。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组织整 改。
产的要求,其次考虑经济效益;
应按消除危害、预防事故、减弱风险、隔离危害、 使用连锁装臵和警告的顺序; 遵循安全技术措施等级顺序的要求; 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
二、防止人失误与不安全行为
按系统安全的观点,人也是构成系统的一种元素,当 人作为一种系统元素发挥功能时,会发生失误。 人失误是指人的行为结果偏离了规定的目标,或超出 了可接受的界限,并产生了不良的后果。人的不安全 行为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人失误。
• • • • • • • • • • 在平地上滑倒/跌倒; 人员从高处坠落; 工具、材料等从高处坠落; 头上空间不足; 与手工提升/搬运工具、材料等有关的危害; 与装配、试车、运行、维护、改型、检修和拆卸有关的机械、 设备的危害; 车辆危害,包括场地运输和公路运输; 火灾与爆炸; 对员工的暴力行为; 可吸入的化学物质;
火灾 爆炸 中毒和窒息 水害 坍塌 滑坡 泄漏 触电 煤与瓦斯突出 公路设施伤害 铁路设施伤害 铁路车辆伤害 水上运输伤害 港口码头伤害 空中运输伤害 航空港伤害
坠落
机故隐患
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劳动部,1995年)
第八章
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
基本概念
事故隐患
—— 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
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危险源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
或状态 —— 思考:事故隐患与危险源的关系?
☆ 职业病
•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 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
重大事故隐患分级
——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 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思考:重大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的关系?
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
1、事故隐患的特点: 〈1〉事故隐患具有潜在性.从隐患形成到发生事故, 中间有一个过程,称为事故发的前期阶段.在这个阶 段,人们可以感觉危险的存在,但还不能预知事故在 何时以何种方式发生.这一阶段为我们治理事故隐 患提供了宝贵的时间,如果治理及时、有效,隐患就 会被消除或减少其危险性;若是不治理或治理不 及时,其危险性就会增大,直到事故发生。
一、 事故隐患整改对策措施概述 1.1 事故隐患整改对策措施
为了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事故发生 后的损失,而采取的方法、手段、规定、制度、 技术和做法等。 事故隐患整改对策措施包括:
•
• •
防止人失误
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管理措施
1.2 安全对策措施的基本要求
选择安全对策措施时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
五、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
〈4〉事故隐患具有动态性,事故隐患 及危害性不是静止的,而是变化的
可见,治理事故隐患是安全工作中的
一项长期任务。
安全生产
按其发生的性质可分为以下三种:
〈l〉先天"隐患。是系统投入运行就存在的 缺陷.主要是指工厂选址、戡察、设计、 施工、装备制造与安装、选材、工艺、 安全装臵、安全卫生设施等方面存在的 缺陷。"先天"隐患的存在;使系统可靠性 降低,安全性下降〃"先天隐患的辨识及整 改的责任主要在决策层和管理层。
不安全行为是操作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导致
事故的人失误,是人失误的特例。
2.1 人失误致因分析
同事的压力;上级的评 价;个人的价值
按当事者的态度逻辑地 决策 下意识发生失误的倾向
认为可能性小 操作的设计 矛盾的表示、操作 人 机 学 原因 人 失 误 事 故 伤害; 损坏 决策错误
性情、精神; 方面问 题 事故造成的后果、事故 的发生方面问题
素而引起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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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风险
• 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 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 风险是指特定危害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第4页
事故隐患分类
—— 综合事故起因、行业分类和事故性质分类,一般分为21类:
2) 检查表
输电线路及电缆安全检查表
序 号 1 检查 项目 电 杆 及 附件 架空 线路 检查内容 ①电杆无倾斜、断杆、腐烂、下陷; ②横担无倾斜、弯曲、松动; ③绝缘子无损坏,瓷轴无破裂及放电现象。 ① 无穿越危险场所 (0 级、 级场所 30 米, 1 2 级场所 1 . 5 倍杆高) ; ② 无障碍物碰撞; ③ 线路弧度符合规定; ④ 防雷设施完好。 ① 埋地电缆走向标桩牢固、明显; ② 埋地电缆处无挖掘痕迹、无重物或腐蚀 物堆放; ③ 电缆头无渗油,绝缘良好。 ① 月检查、季节性测试齐全、完整; ② 塔杆接地、重点接地良好,接地电阻≤ 10Ω 。 检查 方法 是 / 备 否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