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股权的基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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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必备制度及法规依据

国有企业必备制度及法规依据

国有企业必备制度及法规依据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在经济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产业范围和影响力。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法规依据来加以规范和引导。

本文将从不同方面探讨国有企业必备的制度及法规依据。

一、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及其法律属性国有企业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属性。

首先,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的经济组织,享有国家所有权,并由国家统一管理。

其次,国有企业属于公法主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和监管。

最后,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也要遵守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和法律法规。

二、国有企业的基本制度1.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国有资产权益划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出售与处置、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

这些制度的实施,确保了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有效利用,提升了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所有的经济组织,其治理结构必须合理且有效。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等要素。

此外,国有企业还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3.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是指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市场竞争与价格管理制度等。

通过建立健全这些制度,国有企业能够提高运营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国有企业的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对国有企业的设立、组织、运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国有企业的法律制度中,公司法占据着核心地位。

2. 《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法》是我国针对国有企业制定的专门法律法规。

该法主要规定了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职责、经营管理、监督机制等,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股份制的性质和作用问题_卫兴华

股份制的性质和作用问题_卫兴华

股份制的性质和作用问题卫兴华宫玉松一、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0。

这一论断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首先,股份制是一种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资本组织形式,而不属于基本制度范畴,本身不具有社会经济制度属性。

股份制既可以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又可以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还可以建立在混合所有制基础上。

相同的所有制可以有完全不同的企业资本组织形式(如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有独资、合伙、股份制之分),不同的所有制也可以有相同的企业组织形式。

这是因为,选择何种企业组织形式,并不取决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而是由生产社会化程度、经济发展阶段及企业经营规模、行业属性、技术水平等因素决定的。

从根本上说,股份制是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而不是根源于资本主义私有制。

决定企业所有制性质的是资产归属而不是企业组织形式。

股份制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取决于其内部的股权结构和股权性质。

纯粹由私人股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依然是一种私有制;完全由公有股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仍不失其公有制性质,只不过是由投资主体多元化取代了原有的投资主体一元化;至于由公有股与私人股混合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则是一种混合所有制,而不是单一的所有制。

股份制尽管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但它并不因此而具有内在的资本主义性质。

它是在社会化市场经济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企业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可以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可以适用。

确立这种认识,有助于我们从一个新的角度更全面地把握公有制经济的具体实现形式及其覆盖范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可以利用股份制这种实现形式,有效地促进自身的发展。

公有制的覆盖范围也不仅限于国有、集体两种,还应包括股份制等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并通过控股使非公有资本从属于公有资本,从而扩大公有资本的覆盖和支配范围。

股权的性质和内容有哪些

股权的性质和内容有哪些

股权的性质和内容有哪些?无论是投资还是自己创办公司,大家可能都会听到关于股权的相关知识。

那股权的性质是什么呢?股权的内容有哪些?了解这些知识,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投资;也能让大家在创业的过程中,明确合理设计股权结构的重要性。

本文从分析股权性质出发,分析认为股权是一种与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并列的新型权利,并进一步指出,股权行使的实质是为了使投资财产保值或增值,在股权中的管理参与权与其他股东财产权发生冲突时,管理参与权是可以限制的;接着,评述股权内容,论述了现行股权内容所存在的缺陷;基于一定条件下管理参与权可以限制的理论,我们将从完善具体操作程序、构建利害关系股东回避制度、建立类别股东制度、完善股东诉权制度等方面加强股权财产权的保护,以此来完善我国公司法。

股权是投资者因投资公司成为股东而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股东投资后,对其投资财产丧失了直接管理支配权。

如何保护股东的利益,处理好公司与股东之间及大小股东之间的关系,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公司制度本身的存废,并进一步波及公司的劳动者、经营者、消费者,债权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

本文将从股权性质出发,理清公司与股东,大小股东之间的关系,并在现有《公司法》的基础上提出改进建议。

一、股权的性质股权性质是当今法学界热衷讨论的问题之一,同时也是公司法研究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股权性质的明确,就股权保护这一方面来说,决定股权受保护的程度,及为保护股权而对某些权利的限制范围和程度。

下面笔者引用学术者的几种观点,来谈谈笔者对股权的看法。

1.赞成股权是一种债权说的学者认为:进入20世纪以来,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已彻底分离,大公司已变为由“经营者控制”,股东无意介入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只关心股息和红利。

公司也不再受股东左右,对公司财产进行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成为唯一的主体;我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说明股东对投资财产丧失了所有权;股东参与分红和转让股票,也不能认为在行使所有权的收益和处分权益,股份财产的全部收益,首先是归公司法人独立享有,只有当公司完成了税收,偿还了债务和进行各项提留后才根据盈亏状况决定是否满足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而且股东转让股票的行为显然不是对企业财产物质形态的处分,因股票的转让并不影响公司财产完整性和公司法人对整体财产的独立支配。

我国公司股权结构与经营绩效理论分析

我国公司股权结构与经营绩效理论分析

我国公司股权结构与经营绩效理论分析章雷高晶玲(辽宁大学商学院,沈阳,110036)摘要:股权结构决定公司治理结构,而治理结构直接影响治理效率,最终影响公司经营绩效。

本文主要讨论股权结构与经营绩效之间有怎样的相关性。

关键词:股权结构经营绩效公司治理中图分类号:F27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0—0018—01一、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与经营绩效(一)股权结构股权结构包括股权结构属性和股权集中度,即“质”和“量”两个方面,因此分析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绩效的影响,应该从这两个方面来分析。

(二)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包括公司外部治理和公司内部治理。

外部治理就是市场对企业的治理,而不是市场交易本身,不能把外部治理与市场机制等同起来。

公司内部治理是通常讲的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包括三个基本要素,治理主体、治理客体及治理机构和程序。

(三)经营绩效经营绩效是一个多维度的结构,包括三个层面:一是财务绩效,如资产报酬率、销售回报率、投资回报率。

二是商业绩效,以市场为基础,如销售增长和市场份额。

三是组织效能,以管理者为基础,包括与质量相关的部分如产品质量、雇员的满意,及与社会责任相关的部分如环境和社区的责任。

二、我国公司股权结构与经营绩效的关系(一)股权集中度与经营绩效的关系理论上,股权集中度与公司治理之间表现为决定与被决定关系。

实践上,股权集中度与公司治理之间表现为相互的匹配关系。

1、股权集中度与激励约束机制在公司股权集中在大股东手中时,公司利益即是股东自己的利益,激励是有效的。

但拥有较多相对控股股东时。

如果某种经营活动对相对控股股东个人带来收益而对公司会带来损失,他就有动机去从事这种对整个公司不利的经营活动。

2、股权集中度与监督机制当股权高度集中时,控股股东的监控积极性很高,因为可以利用优势地位为自己谋取利益,与公司经营者私下共谋利益的情况也可能会发生,小股东则难以参与管理。

即使利益遭受损失也无能为力。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5.19•【文号】财管字[2000]200号•【施行日期】2000.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废止、停止执行、修改部分涉及企业资产与财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5日)修改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企业集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股权管理工作,促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中的有关事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

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具体职能划分如下:(一)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地方股东单位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二)财政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中央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地方股东单位涉及以下行为的,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设立公司并发行外资股(B、H股等);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国家组织进行的国有股变现筹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等工作。

正确认识股份制的性质

正确认识股份制的性质

第三课经济常识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的产物,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均可利用.股份制本身是中性的,不具有基本制度的属性,不能笼统地说股分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是看它从属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看它的控股权掌握在谁的手里。

如果是国有经济或集体经济控股,它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

实践证明,股份制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股份制实现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使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在集资方式上,股份制企业面向社会募集股份,股份合作制企业则不向社会募集股份,而是企业内部募股。

2、在合资方式上,股份制一般仅是资本的联合,而股份合作制是在劳动合作的基础上的资本联合,企业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

3、在表决方式上,股份制实行一股一票制,股份越多,表决时越有发言权,而股份合作制实行一人一票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决策体现多数人意志。

4、在股份的操作上,股份公司的个人股份经批准可上市交易,而股份合作制的职工个人股不得上市交易,企业职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5、在分配方式上,股份制实行按股分红,而股份合作制除了按股分红外,还可以按劳分配。

6、在适用范围上,股份制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它不具有基本制度属性。

而股份合作制是目前我国城乡群众在改革中产生的新事物,是公有制的组成部分。

第一,积极推行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发挥主导作用。

第三,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实现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

第四,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

私募基金“国有”性质如何认定

私募基金“国有”性质如何认定

私募基金“国有"性质如何认定?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一类重要的市场主体,针对这一特定主体,我们法律体系中已经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备的监管规则.近年来,随着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直接作为出资主体,下同)已经通过各种形式与私募基金进行了深度结合。

例如,国有企业作为投资人进入一支私募基金,或者作为管理人运作一支私募基金,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对于国有企业与私募基金的结合,首当其冲并且极为关键的法律问题就是与国有企业结合后的私募基金是否将被认定为国有企业,这直接决定了该私募基金是否应该适用一系列的国有企业监管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本文将对私募基金“国有”属性的认定标准进行分析和探讨,进而指出在私募基金不得不与国有企业联姻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哪些应对措施使得联姻后的私募基金不被认定为国有企业。

一、为什么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之所以私募基金“国有”属性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是因为,相对于非国有的私募基金而言,国有属性的私募基金需要享受一系列的“特殊待遇”,即遵守一系列的针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规则和法律规范。

这些规则和规范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国有股转持,其二是国有产权转让。

(一)国有股转持《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规定,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简称“国有股转持")。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一个私募基金被认定为“国有"属性,则该基金投资的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时,该基金作为国有股东,应当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虽然国有股转持义务存在着豁免情形,即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5]39号)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机构和引导基金,经审核批准后,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论国有股权的基本属性

论国有股权的基本属性

论国有股权的基本属性作者:张培尧来源:《北方法学》2012年第02期摘要:国有股权是当前企业国有资本的主要存在形式,从根本上讲,国有股权是国家所有权在公司法上的体现,具备“国有”和“股权”的双重特质,权利属性融合了公权与私权的双重特点,应成为经济法权利研究的重要对象。

国有股权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其权利行使需遵循公私混合法的调整机制,以公司法等商法性规范为主要调整规范,同时也要接受来自政府和国资监管机构的行政性管制措施。

关键词:国有股权;国家所有权;公私混合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2-0033-05在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主旋律的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国有企业的公司制与股份制改革是一条主要线索。

追寻这条线索,可以总结出两条主要改革路径:一是企业外部国有资产管理与运营机制及其制度体系的改革与完善;二是企业内部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形态向股权形态的转化与公司制度改革。

因此,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逐渐转化为国有股权,国有股权已经成为国有资本的主要存在形式。

综观现有研究文献,国有股权作为一种权利形式并未得到学界的足够重视,尤其是对于国有股权的基本属性认识还处于模糊不清的阶段。

笔者认为,国有股权集中体现了“国有”和“股权”的双重特质,具有公权和私权相互融合的复合特点,其权利行使机制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混合特征,应当成为经济法学领域权利研究的重要对象之一。

一、国家所有权的性质股权是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而股东身份的取得以股东向公司投资为条件,所以股权就是由出资财产所有权转化而来的权利形式。

既然股权由股东出资财产所有权转化而来,那么国有股权从根本上讲,是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即国家所有权在公司法上的体现,其权利属性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国家所有权的影响与限制。

前苏联法学家维尼吉克托夫在《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一书中指出,国家所有权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国家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全部权能不可分割的结合,国营企业作为国家设立的机关系统,国家把财产交给它经营管理,国家所有权就是通过国家机关对企业的行政活动来表现的,企业的活动就是为了直接表现国家的行政活动。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股权投资属于权益性投资,一般分为战略股权投资和财务股权投资。

战略股权投资是能取得对被投资企业经营决策和管理起主导作用或重大影响的投资,而财务投资是以获取财务收益为目的的投资。

随着国有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为了不断做大做强做优,需要通过股权投资或参股同质化及上下游企业,增强规模或协同效益,保障自身产业链和供应链的安全。

在股权投资活动增多过程中,会出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被投资企业估值过高,投资收益不及预期;二是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及预期;三是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廉政问题。

本文主要聚焦股权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并从预防被投资企业估值风险、降低被投资企业经营风险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股权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风险一、序言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支撑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的基础,在引领中国式现代化市场经济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做强做大做优国有企业是实现我国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股权投资是国有企业做强做大的主要途径,也是优化自身供应链安全的有效手段,但国有企业必须围绕主业发展,并围绕主业开展股权投资。

如何发挥股权投资的协同效益,避免股权投资失效,出现廉政风险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对国有企业有精确定位,明确发展方向、发展战略和目标;其次,了解国有企业目前做大做强面临的弱项和短板,分析解决的途径,如战略重组,亦或是股权并购等;再次,分析拟投资企业与本企业的互补、协同关系,判断能否形成协同效益,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目标;最后,要审视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是否能够实现与拟投资企业管理模式平稳过渡、融合,有效管理是高效经营的基础。

通过以上审视和分析,从而保障股权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投资的谨慎性和管理的融合性。

二、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意义(一)迅速提升规模,增强抗风险能力国有企业可以利用资金优势,通过股权投资获取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充分发挥协同效益,快速增加国有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

国有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分析

国有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分析

国有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分析作者:黄伟来源:《科学与财富》2017年第27期摘要:国有企业在我国的股权投资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文中对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特点进行了分析,并研究了我国国有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的主要概况,归纳了现如今国资监管体系下国有企业加入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约束条件,发现国有企业所参加的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监管过于严格的问题,并且针对股权投资基金本身的运营情况,提出了解决国有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据相关研究表明,股权投资当中的创业投资在技术创新方面做出了非同寻常的贡献,然而并购投资却在促进经济转型与产业升级方面起着推动作用。

基于此,我国政府开始加强重视股权投资,尤其是创业投资的发展。

相关部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不仅要大力提倡促进股权投资的发展,而且还要调动国有企业参与股权投资的积极性。

由于政府监管直接决定着国企投资模式与投资效益,因此,股权投资不仅需要进行专业性管理,而且还应该认可管理团队的人力资本价值。

然而,这两种要素无法同目前国资监管的规则相适应。

基于此,文中重点分析了国有企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问题。

1.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特点股权投资基金属于一类比较特殊的投资组织形式,它自身体现出来的部分特点要求应该采用差别化的管理及监管形式来开展股权投资基金业务[1]。

1.1股权投资形成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具有产品属性投资形成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股权投资基金的产品。

股权投资同普通产品具有相似的经营管理模式,主要涉及到采购、生产、定价、销售、售后和回款等环节。

此类产品的属性决定了其管理模式不能与控股公司始终持有附属企业股权的管理模式相同。

1.2参股和阶段性持股特征在被投资企业当中,作为股东的股权投资基金往往不具有控股权,并根据企业的发展实施多轮融资,不断扩大规模,基金投资的股权所占的百分比可能被逐渐稀释。

另外,一般来讲,股权投资基金并不会将始终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作为主要目的,通常会在三年到七年之间创造机会退出并且获得经济收益。

股份制是国有经济的合理选择

股份制是国有经济的合理选择
就是股份制是国有经济这种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 出, 积极 推行公有制 的多种有效
服从市场竞争 的需 要 , 在法制框架 内 自愿进行 。通过资本 的 联合 和融合 , 改善资本结构 , 高资本 运营效率 , 提 最终实现经
济和社会 发展 的 良性循 环。
股份制 的基础 在于现代产权制度 的建立与运作 。 产权是 人们根据一定 目的对财产加 以利用或处置 , 以从 中获取经济
的“ 控股权 ”, 不但确保 了国企 的公有 制性 质 , 而且还 以通 过发行 股票吸收社 会公众 ( 个人 和企 业 ) 投资为 己所用 , 壮 大 国有 企业。不 仅如此 , 股份制还提供 了一种 “ 反馈”机制 来维护企业的公有制 ,即一旦 企业 违背 了国家的产业政策 或者经营失策 , 品的品种或质量不适 合公众 的需要 , 产 企业 就会 亏损 , 东们 就会 “ 股 用脚投 票”, 股票就 会下跌 。这一 “ 反馈 ” 机制 , 使公众 对 国企 在生 产 、 经营上 的错误决 策和
共 同开拓新的经 营空 间 , 有利于克服各 种所有制形式 的封闭
股份制有利于扩大公有 资本的支配 范围 ,增 强公 有制
的主体作用 。它能够容纳不同发展水平 的生产力 , 以使分 可
散 的生产力迅速成为集约 生产力 ,从 而有利于发挥资本和 劳动 的整体效力 ;能够兼 容不同性质 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 系, 形成一个 既相互 制衡又共 同合作 的利益共 同体 , 从而有 助于提 高企业 的经济效 益 ;是一种能 够主动运用社会资本
不 良表现不再是无能为力。
同参股 的股份制经济 , 是推进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 的基本途径。 股份制经济的最大优点就是能够在不触动各种

国有企业股权结构设置

国有企业股权结构设置

国有企业股权结构设置
国有企业股权结构设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通常涉及到政策、法律、经济和管理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有企业股权结构设置方式:
1. 国家独资:国家完全持有国有企业的股权,对企业拥有绝对控制权。

2. 国家控股:国家持有大部分股权,但允许其他股东持有少数股权。

国家通过控股来掌握企业的重要决策权。

3. 混合所有制: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如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合作,形成混合所有制结构。

这种结构可以引入外部资金和管理经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4. 股份制改革: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并在证券市场上交易。

这有助于引入市场化机制,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和融资能力。

5. 引入战略投资者:国有企业可以引入战略投资者,与之合作共同发展。

战略投资者可以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支持,同时也可以带来市场渠道和国际经验。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可行性研究要点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可行性研究要点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可行性研究要点韩彬中国融通文化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摘要:股权投资是国有企业实施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决策成败关乎企业较长时期内的经营效益和管理稳定,而可行性研究工作是投资决策的核心依据,是股权投资工作的重中之重。

笔者结合十余年投资工作经验,在概括阐述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本目标与要求的基础上,归纳了可行性研究工作涉及的十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目的、客观环境、主观条件、经营模式、组织机制与团队、投资方案、财务测算、风险控制、退出机制、实施方案,并总结了有关工作方法、注意事项和重要经验。

笔者建议,可研工作人员应获得充足的研究资源和工作时间支持,秉承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以支撑企业重大投资决策为己任,以市场化标准为导向,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关键词: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可行性研究股权投资是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实施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且往往涉及长期经营效益、组织机构、人事安排、安全生产等多方面重要问题,具有重大、综合、长期、复杂的特点。

可行性研究(以下简称可研)是股权投资投前工作主体内容,有关成果和结论是投资决策的核心依据,可研工作是否真实准确,决定了投资决策是否科学正确、投资能否取得成功,因此,可研工作是股权投资工作的重中之重。

笔者从事投资工作超过十年,经手大量股权投资成功和失败案例,希望通过本文,以市场化标准为导向,结合国企特定考虑,概括国企股权投资的基本目标和要求,并归纳总结可研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有关工作方法、注意事项和重要经验,供同道中人思考借鉴与共勉。

一、基本目标与要求企业性质和市场地位使然,国企开展股权投资工作的初衷,往往包含较为丰富的目标和考虑,包括战略意义、政治担当、社会效益等。

然而,企业经营必须坚守经济目标,国企也应高度关注投资项目的经济回报,以市场化标准判定投资成败。

笔者认为,一个低效甚至无效、长期经营困难的投资项目,无论具备何等战略和社会价值,都是失败的投资,都是国企重大决策失误和国有资产流失。

论国有股权行使产生的法律关系属性

论国有股权行使产生的法律关系属性

Vo . 9 No 5 13 , .
Se t m b r, 01 pe e 2 2
论 国有 股 权 行 使 产 生 的 法 律 关 系属 性
张 培 尧
( 津师范大学 法学院 , 天 天津 3 0 8 ) 0 3 7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摘 要 : 国家 出资 企 业 公 司治 理 实 践 中 , 在 国有 股 权 行 使 产 生 了 委 托 代 理 经 济 关 系。 但 学 界 笼 统 地 将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管理 产 生 的 法律 关 系界 定 为 委托 代 理 关 系却 是 片面 的 , 给 国 有股 权 行 使 带来 了一 定 的 负 面 效 果 。 通 过 深 入 这
激励 问题 L 。而在 国有企 业 改 革 领 域 , 托代 理 理 2 ] 委
而 通过 行使 股权方 式实 现企业 国有 资产 的经 营和 管 理 。国务 院发 展 研 究 中心 张 文 魁 研 究 员 曾就 此 提 出: 国资管理 机构 “ ” 业 的基本 方 式 应 该 是 行使 管 企 国有股 的股权 , 切都 按 照 公 司法 规 定 的股 东 权利 一 来 行使 , 而不 是想 怎么 “ 就怎 么 “ , 所 有 权 到 管”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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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有股权; 律关 系; 表 ; 托; 国 法 代 信 委托 代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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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企业组织架构

国有控股企业组织架构

国有控股企业组织架构国有控股企业,一般指由中国政府或政府认可的机构所控股的企业,在中国的经济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这些企业的组织架构是关键和决定性的因素,决定着企业的运转和发展。

第一步:理解国有控股企业的基本属性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国有控股企业这个概念。

国有企业通常指由国家所有的企业,包括中央直属国有企业、地方国企等,而国有控股企业则是由政府或政府认可的机构控制并参与管理的企业。

这种控股形式意味着政府可以对企业的策略和决策发挥更大的影响力,保证企业符合国家利益和战略目标。

第二步:认识国有控股企业的组织结构国有控股企业的组织结构通常分为三个层次:领导层、专业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

领导层通常由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组成,主要负责企业的最高决策和管理。

专业委员会则是由多个业务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经营管理层则像普通企业一样,由各个业务部门组成,负责企业的具体运营。

第三步:探究国有控股企业的权力关系在国有控股企业中,权力关系非常复杂。

由于政府对企业的影响力及干预程度因政策、领导层变更及时局等多种因素而具有不确定性,使得企业决策过程更加复杂。

同时,各个层次的管理人员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和协作的关系。

这种权力关系的复杂性使得企业的运营和管理更加具有挑战性。

第四步:分析国有控股企业的变革近年来,政府在逐步推进国有控股企业改革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改革的方向主要是激发企业内部活力,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企业效益。

在组织架构方面,政府试图推行以股权结构为核心的组织模式,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和管理权力分散化,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

同时,政府还鼓励企业为员工、股东等利益相关方设立代表机构,扩大企业的参与式管理。

总的来说,国有控股企业作为中国经济中的重要一环,其组织架构至关重要。

在不断的改革进程中,政府试图推崇更加市场化、民主化的管理方式,提高企业各级管理者的决策能力和行动力,塑造出更为优秀的企业形象。

浅谈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涉及的财税处理问题

浅谈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涉及的财税处理问题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不论是针对国企资源的优化配置,还是调整国有经济战略结构,均会涉及到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而在处理这项业务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财税问题。

基于此,本文主要围绕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涉及的财税处理问题展开论述,首先概述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基本内容;然后阐述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具体税种及其处理;其次分析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存在的涉税问题;最后提出了优化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税费问题的策略。

关键词: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财税问题在我国经济改革的浪潮,给予了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以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对国有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国有企业的整体改革进程中,股权无偿划转是一项尤为重要的内容,也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资产整合模式,因此必须出台对应的税费政策,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全面保障。

通过开展系列财税处理工作,并采取科学、可行的税费处理措施,综合考虑既定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政策,可以有效降低产权划转成本,切实提高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效益。

一、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基本内容就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而言,其具体是指企业所属的国有股权在国有产权主体、国有控股单位、企业之间的无偿转移。

在实施国有股权无偿转化时,务必要严格依照国家既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同时逐一遵循相应的操作流程。

详细来说,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其一,主体属性应当是国家独立控股的企业,并且要能满足股权划转所需的全部要求;其二,对于需要划转的股权,必须清楚、明确地掌握其所有权,而且要确保不会涉及任何的纠纷,如果陷入纠纷,将会导致产权不明的问题,进而丢失划转资格;其三,在处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业务时,应保证其中任意一道程序的运行在对应的法律规范之内,全面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优化对应的审批登记程序。

二、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涉及的税种及其处理(一)增值税增值税作为一项流转税,主要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种。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项在流转环节并没有生成新的增值额,根据增值税的含义来看,在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过程中,股权无偿划转事项不用进行增值税的缴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4•【文号】国资发改革[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印发以来,有关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规范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二、涉及国有股东受让股权的基本要求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清退或转让股权时,国有股东是否受让其股权,应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国有企业要从投资者利益出发,着眼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围绕主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三、国有股东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的定价原则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确属《规范意见》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的探讨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的探讨

技术协作信息2023(5)总第1486期国有企业参股管理的探讨———以A集团公司为例韩金蓉杭州萧山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摘要:文章通过分析国有企业参股民营企业的不同模式,结合A集团公司投资案例,从“投资、管理、退出”的全过程对参股企业的管理经营进行了总结,提出了国有参股企业股权管理面临参股管控程度难界定、国有资本话语权弱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质量不高等问题,并对症下药,提出了加强参股管理的路径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参股公司;有效性管理在国企混改背景下,国有资本通过参股投资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成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激发经济活力、助力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

但目前,与国有控股企业相比,国家对参股企业的管理法规较少,参股企业相当于“养子”,管理较为简单和粗放,实践中存在参股管控程度难界定、国有资本话语权弱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质量不高等问题。

一旦参股企业经营不当,参股管理的盲区将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无法有效实现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增强国有资本影响力和竞争力等混改的预期目标。

因此,如何提升国有企业参股管理的有效性值得探析。

一、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的必要性(一)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了国有企业在国有经济中的主体地位,这也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质和政治基础。

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着其全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推进要素自由流动,让各种所有制经济在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和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基础上实现发展。

因此,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对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在要素市场及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具有深刻意义。

(二)有利于国资布局结构调整2020年11月,《关于新时代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意见》发布,明确提出主业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要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大力推进公司治理和市场化经营机制改革,探索将部分国有股权转化为优先股,更多以参股不控股的方式强化资本收益功能。

普通国有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

普通国有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

普通国有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
普通国有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它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公司的性质、行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机制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等。

在一些关键行业和领域,如涉及国家安全、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国有控股比例可能会保持在较高水平,如50%以上,以确保国家对这些领域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而在一些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可能会相对较低,更多地引入民间资本和外资,以促进市场竞争和企业活力。

此外,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还需要考虑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

过高的国有持股比例可能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单一,缺乏制衡机制,容易引发内部人控制等问题。

因此,在确定国有股东持股比例时,需要权衡各种因素,确保既能够实现国家对关键领域的控制,又能够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市场竞争力。

总的来说,普通国有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随着市场环境和公司状况的变化而调整。

在制定持股比例时,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以确保持股比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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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股权的公私混合法行使属性
(一)公私混合法的特点
如上所言,公共权利兼具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双重特点,其地位处于公权与私权的交叉地带。然而,在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法学界普遍否认在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这是长期以来对马列经典著作中的部分论述存在误解的结果。事实上,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由来已久,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认为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后来《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将这种划分确定为法律分类。B12法律社会学的先驱韦伯说:“现代法律理论和实践中的最重要划分之一便是‘公法’和‘私法’的划分。”B13
在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主旋律的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国有企业的公司制与股份制改革是一条主要线索。追寻这条线索,可以总结出两条主要改革路径:一是企业外部国有资产管理与运营机制及其制度体系的改革与完善;二是企业内部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形态向股权形态的转化与公司制度改革。因此,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逐渐转化为国有股权,国有股权已经成为国有资本的主要存在形式。综观现有研究文献,国有股权作为一种权利形式并未得到学界的足够重视,尤其是对于国有股权的基本属性认识还处于模糊不清的阶段。笔者认为,国有股权集中体现了“国有”和“股权”的双重特质,具有公权和私权相互融合的复合特点,其权利行使机制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混合特征,应当成为经济法学领域权利研究的重要对象之一。
近几年,对于国家所有权的性质特点,学理上又出现许多新的观点。有学者提出,从法律上讲,国家所有权不是或至少不完全是一种民事权利,其性质更接近于行政权力。③通过对国家所有权主体、客体、实现与保护四方面的阐述,该学者认为,国家所有权不完全具备商品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权所固有的排他性、依存性和扩张性,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国家所有权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有必要对之进行重新审视。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所有权属于行政法上的物权。④所谓行政法上的物权,是指行政主体享有,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公共利益或为行政便利而对物占有、使用、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可被划分为公务用物物权和公益用物物权。旧经济体制下政府拥有的经营性资产往往借助于公共权力进行市场营利,国有企业实际上履行行政机关的职能,把实现行政目的当成自己的目标。而行政法上物权制度的建立,可将国有财产明确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生产性的可以用以营利的,其本质与民法上的财产无异;另一部分是非生产性的,其运用要符合行政法上的目的。这就严格地限制了国有财产借助公权力进入市场营利,也限制公权力对市场的任意干预,有利于政府职能和国有企业职能的转变。还有学者从公法与私法二元化角度出发,认为国家所有权主体兼具民事主体与公权力主体的双重身份,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所有权外部关系,应由物权法调整;而对于国家作为公权力主体的国家所有权内部关系,则应交由国家资产管理的特别立法和相关立法(如《公司法》或《国有资产管理法》)调整,所以国家所有权行使与保护需要多方面的立法进行调整,因此国家所有权兼具公法与私法上的双重特性。⑤最新的一种观点在对罗马法以来公共所有权的演进史进行考察后,认为国家所有权的性质是公共所有权。⑥该观点的可贵之处在于提出国家所有权是公共权利而不是公共权力,通过对比分析国家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得出国家所有权是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存在,这也决定了国家所有权的“实现”具有极宽泛的路径。同时,该观点指出,行政权力的广泛渗入和主导性是国家所有权行使的主要方式,但不能从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上的特点推导出国家所有权的公共权力性质。
最后,从国有股权的利益归属来看,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由资本性支出构成,但如果我们的制度设计不能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在必须或可能的情况下向公共预算或社会保障预算转移,那么资本性支出的合理性就会从根本上受到质疑。⑧所以,企业国有股权收益最终仍可以由公共财政享有,其公共权利本质不容置疑。
再次,从国有股权的行使程序来看,实践中企业国有股权主要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国有股东代表进入企业实际履行股东职责,但股东代表需要按照被代表人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等,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同时,股权行使如涉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或股权处分致使国有控制权可能发生变动时,股东代表和委派机构还要报请本级政府批准,而政府对于委派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还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这一系列程序表明,国有股权的行使过程绝不是哪一个机构更不是哪一个人的事情,因此足以排除其私人权利属性。
前苏联法学家维尼吉克托夫在《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一书中指出,国家所有权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国家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全部权能不可分割的结合,国营企业作为国家设立的机关系统,国家把财产交给它经营管理,国家所有权就是通过国家机关对企业的行政活动来表现的,企业的活动就是为了直接表现国家的行政活动。①该观点的理论基础是把社会主义经济看成不需要经过交换而直接分配和消费的产品经济理论,认为国家机关可以直接指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导致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不分,政府管理权与企业财产权不分,此种陈旧的观点已经被我们摒弃。国内对国家所有权较早进行系统研究的是著名民法学者王利明教授,他认为,在古代和中世纪,由于主权与财权之间的混淆,使国家所有权往往表现为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这点在中国古代封建的国家土地所有权中表现得至为明显。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国家所有权作为一种所有权形式,一般是由法律确认的,但无论是从权利主体、客体还是从内容方面看,国家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而我国的改革实践证明,国家所有权和国家行政权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力),虽然都由国家享有,但在行使中是可以分离的。各级政府部门并不是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它们都只是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机关,不可漠视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从事广泛的商品经济活动中应该享有的国家所有权的权能。站在民法研究的角度,他认为,国家所有权受制于法律的规定,实际上就是要服从民法关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内容应主要限定在民事关系所有权内容的一般规定范围之内,不能由行政机关任意创设和扩大。②
一、国家所有权的性质
股权是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而股东身份的取得以股东向公司投资为条件,所以股权就是由出资财产所有权转化而来的权利形式。既然股权由股东出资财产所有权转化而来,那么国有股权从根本上讲,是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即国家所有权在公司法上的体现,其权利属性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国家所有权的影响与限制。
尽管公法、私法的划分广为接受,但是两者间的界线问题却一直存在争议。由于社会化大生产和世界性贸易急需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私法最早在西方社会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完善。进入20世纪尤其是二战以后,主张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主义盛行,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能力逐步增强,公法不断侵入传统的私法领域,出现了所谓的“私法社会化”B14现象。而在我国,长期存在的中央高度集权式的社会经济模式,促成了公法较为发达的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很长一段时间的计划经济或称统制经济模式也与此相适应。然而,伴随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政府对社会经济高度管制为特征的公法规范渐渐表现出与市场规律不相适应的一面,于是从行政命令发展出行政指导,从行政管制发展出行政合同等内容,即出现了所谓的“公法社会化”现象。有学者将“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统称为“法律社会化”,就是基于由自由放任到政府干预,再到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内在结合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变革,由契约伦理到社会正义并与此对应由要求政府干预到限制政府干预的时代精神变革,由市民社会——政治国家到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的社会结构变革。B15在这一系列变革过程中,公法与私法的融合趋势愈发明显,并由此促进形成了第三法域——社会法。正是由于对社会法的追求,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分已越来越趋于被动,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B16这种法律社会化过程发生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就产生了旨在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协调政府与市场的互动,以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概念,国有股权的行使带有公私混合法的特点。
有学者尽管承认在现代企业制度中,通过国家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国家所有权实现了其在国有公司中的民事转化,即股权化,但认为国有股权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国家公权范畴,其依据是国有财产在来源上基于公法规范而产生,国有股权意志的形成须遵循公法原则、规范和程序。⑨该种观点具有相当大的迷惑性。不可否认,建国初期国家凭借公共权力或国家主权获取大量国有财产,而这部分国有财产构成后期国有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一旦通过公司这一法人实体实现了国有财产的公用所有权向股权的转化,其权利属性已然脱离公共权力(Power)的束缚而变为公共权利(Right)。换言之,公共权力仅仅充当了国家所有权形成的手段,某些场合也可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但绝非是国家所有权向国有股权转变的力量源泉,更非国有股权行使的主要依据。当然,此种观点也并非毫无价值,其关于国有股权的公共权力本质的探讨也正说明国有股权的复合性权利特点,即国有股权兼具公共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双重特点,但这不足以改变国有股权的公共权利本质属性。⑩据此有学者指出,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出资人的非理性、非规律的行政干预,是国有股权区别于其他股权的独特之处。B11
纵览以上观点,最初关于国家所有权的研究多停留在政府行政权力层面,认为国家所有权是行政权力的一种延伸和体现,忽视了国家所有权的所有权本质属性。而随着我国民法理论研究的繁荣,似乎对于国家所有权的研究又走向了另一极端,即认为国家所有权属于民事所有权的组成部分,要服从民法规范的调整,但却忽视了国家所有权的公共财产属性。事实上,由于国家兼有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利的双重职能,即便在西方国家,国家究竟是作为一个民法主体而享有所有权,还是作为独立于社会的公共权利执掌者而享有所有权,都是难以绝对区分的。美国法律体系中有“政府信托(Government Trusts)”、“行政上的产业(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等理论。笔者认为,国家所有权是一种兼具公权力和私权利双重特点的混合性所有权,其公权力特征表现为抽象的所有权主体代表(即政府有关部门)对所有权客体、内容、实现及保护等一系列过程的行政管制,其私权利特征表现为具体的所有权主体(以本文所论述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为例,即是指国家出资企业)按照市场规则经营管理所有权客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然而,无论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的行使,其目的都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国家所有权的本质表现为公共权利。所以,对于国家所有权的法律调整与规范绝不仅是哪一部法律,甚至不是哪一个法律部门能够解决的,要结合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双重特征,运用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思路与手段进行调整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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