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费”、“通融费”与行贿罪的认定——以对“为谋取不正当利
行贿受贿标准
行贿受贿标准行贿受贿标准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关于行贿和受贿行为的要求和限定,它是社会治理和法治环境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
行贿受贿标准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净化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贿和受贿两个方面介绍行贿受贿的标准。
一、行贿标准行贿是指向公职人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提供财物、服务、权益等利益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行贿标准的确立主要从行贿对象、行贿方式、行贿金额等方面进行界定。
行贿对象一般包括公职人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行贿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非营利性组织的工作人员等。
行贿标准明确规定,不仅要对小额行贿进行打击,也要对大额行贿进行严厉制裁,以维护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行贿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直接给予财物、服务和权益,也包括通过其他途径来进行行贿。
行贿标准明确规定了行贿的方式,如现金、礼品、旅游、购物卡、房产、车辆等,以及通过代理人、中间人等进行行贿。
行贿金额是对行贿行为的一个重要限定条件。
行贿标准一般根据行贿金额的大小来划分,比如分为重大行贿、数额巨大行贿、一般行贿等不同级别,具体的金额由法律法规来规定。
这样一来,可以对不同规模的行贿行为进行分类管理,严惩行贿行为。
二、受贿标准受贿是指公职人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服务、权益等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从中收受回报的行为。
受贿标准的确立主要从受贿行为的性质、金额以及受贿人的身份等方面进行界定。
受贿行为的性质包括财物受贿和非财物受贿。
财物受贿是最常见的受贿方式,包括现金、礼品、房产、车辆等财物。
非财物受贿是指受贿人收受的非实物利益,比如旅游、购物卡、特殊关照等,这些非实物利益也可能带来不正当利益。
受贿金额是对受贿行为的一个重要限定条件。
受贿标准明确规定了受贿金额的大小,比如分为巨额受贿、数额较大受贿、一般受贿等不同级别,具体的金额由法律法规来规定。
司法卷二:贪污贿赂罪考试题库
司法卷二:贪污贿赂罪考试题库1、多选下列行为构成受贿罪的是:()A.负责审批房地产项目申请的甲在审核某开发商的项目时,帮助其顺利通过审核,甲以30万元购买该开发商的某小区住宅,该房市值100万元B.证监(江南博哥)会工作人员乙在某公司上市前收受干股若干,答应帮助其上市,该公司成功上市后,乙所拥有的股票价格100万元C.某市副市长丙帮助某公司获得政府工程,该公司老总承诺送丙的儿子到国外留学,并负责所有费用D.某领导丁和房地产开发商打牌,打牌前某开发商老总刘某想让丁疏通关系,丁不置可否。
在打牌时刘某故意输给了丁几十万的赌资,第二天刘某的事办成正确答案:A, B, C, 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各种隐蔽新型的受贿行为。
全选。
2、单选刘某系某银行的副行长,其朋友孙某系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孙某开发某小区向该银行贷款了1亿元,仍有1千万资金缺口。
孙某已无法申请新的贷款,遂找到刘某望其能够"借"银行1千万元几个月,并承诺全额归还,小区建成后送刘某一套大户型房子。
刘某遂先后三次以转账方式将银行1千万存款准备金"借"给孙某。
刘某的行为:()A.刘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挪用公款罪B.刘某转账的资金是客户存款,不属于国家财产,不构成挪用公款罪C.刘某转账行为并没有自己营利或者使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D.刘某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且是既遂正确答案:D3、多选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而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A.国有公司经理甲将公款供亲友使用B.国有企业财会人员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国有单位使用C.国家机关负责人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未谋取个人利益D.国有企业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正确答案:A, 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中对"归个人使用"的理解。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1、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回扣、折扣、佣金作了进一步界定,(1)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2)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形式。
(3)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
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说明回扣、折扣、佣金各有其特性:一、回扣回扣是经营者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常见的行为。
实施回扣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经营者实施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或购买商品。
在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回扣多数是为了推销商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但是,当经营为了购得紧俏的原料或商品时,有时也采用回扣手段、贿赂卖主,垄断货源。
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具体表现主要有: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红票”冲账的办法给以贿赂;提供境内、境外等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各种手段给予或者收受回扣;帐外暗送、逃避财务监督。
经营者往往以帐外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他们也不将收受的贿赂如实记入会计账目。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存在回扣的商品交易,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价格与开价额是不相符的。
行贿受贿标准
行贿受贿标准行贿受贿是指以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社会生活中,行贿受贿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各国都对行贿受贿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惩罚措施。
本文将对行贿受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行贿受贿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为标准、对象标准、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
行为标准是指行贿受贿的具体行为内容,包括给予、索取、承诺、接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行贿受贿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针对个人,也可以是针对组织。
无论是哪种形式的行贿受贿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标准,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象标准是指行贿受贿的对象范围。
行贿受贿的对象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律师、会计师、教师等各种职业人员,也可以是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无论是行贿的对象还是受贿的对象,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象标准,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数额标准是指行贿受贿的金额大小。
法律对行贿受贿的金额大小进行了规定,一般来说,只要是具有一定价值的财物或其他利益,都可以构成行贿受贿行为。
无论是多少金额的行贿受贿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情节标准是指行贿受贿行为的具体情节。
行贿受贿的情节复杂多样,可能涉及贿赂、受贿、行贿受贿中介、非法经营等多种情节。
法律对行贿受贿行为的情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不同情节的行贿受贿行为给予了不同的法律制裁。
总的来说,行贿受贿的标准是由行为标准、对象标准、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共同构成的。
只有符合了这些标准,才能构成行贿受贿行为,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要参与任何行贿受贿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行贿受贿标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解读行贿罪司法解释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解读行贿罪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解读: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法律漏洞”现象。
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
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指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解读: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解读: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反商业贿赂手册
合规尽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1.近年来是否有过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
2.是否因违规被追究责任;
3.是否因违规被列入相关组织或企业的黑名单;
4.实际控制人、股东和高管是否与有关政府部门有利害关系;
即使是员工个人的自主捐赠和赞助,也必须确保不代表公司进行,并且不以为公司获取不当利益为条件。
同时,对外进行捐赠和赞助,必须按照公司制度规定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
此外,公司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中不参与与政治有关的捐赠,不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向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候选人或政党提供政治献金。
四、疏通费
疏通费是使行政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加快或保证履行其原有义务而支付的小额款项。疏通费是一种额外费用,可能会构成商业贿赂,因此一些国家明令禁止支付疏通费。
为加急办理相关事项,依照行政或司法机关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且收取凭证的费用不属于疏通费。
公司原则上禁止任何员工支付疏通费。但是当员工的生命安全、公司资产处于危急时,不得已而支付的款项是允许的。发生这样的情况时员工须立即向相关主管领导报告,相关费用应准确记录在财务账目中。
五、招聘
商业贿赂有很多形式,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或相关利益关系人的亲属提供工作机会或实习机会也可能构成商业贿赂,特别是如果招聘是在不公开透明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我们在招聘录用员工时,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确保招聘流程公开透明,并且确保招聘对象符合公司的招聘条件和要求,禁止针对特定对象采用暗箱操作的方式或者降低标准录用;对招聘录用人员在同等条件下要一视同仁,不在薪酬待遇、晋升和奖励惩处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认定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认定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认定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认定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
回扣是商品买卖或服务活动中,卖方从其卖得的价款中返还给买方的一部分款项。
手续费是指佣金以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居间人所得的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
某些情况下,回扣、手续费的支付与收受会危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的则可构成本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请客送礼的界限
在现实生活中的礼尚往来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且礼品的价值一般较小,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与本罪的行贿行为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向公司、企业人员一般行贿行为的界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如果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数额未达到较大的,
属于向公司、企业人员一般行贿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认定。
行贿罪量刑标准2016
行贿罪量刑标准2016行贿罪是指行贿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对于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铁路部门、民航局等9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行贿罪的定罪量刑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解释》,对于行贿数额在人民币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数额较大的行贿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数额巨大的行贿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行贿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其次,对于行贿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给予从重处罚;对于行贿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从重处罚;对于行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严厉处罚。
对于行贿数额较大,情节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行贿数额巨大,情节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行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再次,对于行贿罪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其他犯罪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行贿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证据基础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行贿罪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理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对于行贿罪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行贿罪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重大立功表现并协助侦查机关破获其他犯罪案件的,可以减轻处罚;对于行贿罪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重大立功表现并协助侦查机关破获其他犯罪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刑法修正案(六)》解读之三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刑法修正案(六)》解读之三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公布日期】2013.08.0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刑法修正案(六)》解读之三七、修改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商业贿赂目前还无明确的定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初步将商业贿赂概括为: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在商业活动中,一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对方所送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刑法原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原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正案第七条、第八条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进行了修改,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到“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
当然,构成犯罪的另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是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组织、监督、管理(主管、负责)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
工程合同关于行贿受贿条款
工程合同关于行贿受贿条款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行贿”指任何一方向合同相关的政府官员、雇员或其他有影响力人士提供、承诺、授权或允许任何形式的贿赂,以获取或保留业务机会或不当利益。
“受贿”指任何一方接受或索取上述定义下的贿赂。
第二条:禁止行为
1. 甲方和乙方均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反行贿和反腐败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行贿和受贿的规定。
2. 双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为了影响任何人的行为,而提供、承诺、授权、请求或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
3. 双方均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合规程序
1. 甲方和乙方应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审计程序,以防止行贿和受贿行为的发生。
2. 双方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反腐败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3. 如有任何行贿或受贿的嫌疑,双方应立即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第四条:报告和沟通
1. 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存在违反反行贿和反受贿条款的行为,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据。
2. 双方应互相配合,共同处理违反条款的行为,并根据情节严重性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合同的措施。
第五条: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合同中的反行贿和反受贿条款,将构成严重违约行为,违约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2. 如果任何一方因行贿或受贿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六条:其他
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可生效。
2. 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行赂罪的量刑标准1万
行赂罪的量刑标准1万行赂罪是指以贿赂的手段,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于行赂罪的量刑标准是,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首先,行赂罪的量刑标准与行贿数额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我国法律中,对于行贿数额的划分是十分清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数额较大的行贿行为,将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对于数额巨大的行贿行为,则将处以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赂罪的量刑标准会根据行贿数额的大小进行相应的判断和裁决。
其次,除了行贿数额外,行赂罪的量刑标准还与行贿行为的严重程度有关。
如果行贿行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也会对量刑标准产生影响。
例如,如果行贿行为涉及的领域广泛,影响恶劣,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失,都会被视为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加重量刑。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行贿行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贿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来确定行赂罪的量刑标准。
最后,对于行赂罪的量刑标准,我国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处罚。
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对于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赂罪,将处以罚金;而对于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赂罪,将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通过经济手段来打击行贿行为,从而达到震慑和惩罚的效果。
总的来说,行赂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行贿数额和行贿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最终的量刑标准。
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处罚,以期对行赂罪形成有效的打击和制约。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远离行贿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
刑法修正案六行贿罪规定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No matter where there is a genius, I use the work of others to drink coffe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法修正案六行贿罪规定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导读:《刑法修正案六》中对行贿罪规定的处罚标准是根据行贿金额处3~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般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才构成行贿罪,但是,累计上三人以上行贿的或者行贿行为就是给国家级社会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不够1万元也会立案。
一、刑法修正案六行贿罪规定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刑法修正案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贿罪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行贿罪的概念、构成、处罚及量刑规范
重庆智豪刑事律师释义行贿罪的概念、构成、处罚及量刑规范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刑辩专家编辑:张智勇律师行贿罪定义: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行贿罪量刑指导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391条对单位⾏贿罪刑法中有对单位⾏贿罪这个罪名,那么,这个罪是什么意思?犯该罪的如何判刑?刑法具体是如何规定的?下⾯店铺⼩编将对这些问题具体分析。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391条对单位⾏贿罪对单位⾏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的⾏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对单位⾏贿罪与⾏贿罪的界限。
区别在于⾏贿的主体和对象不同。
主要特征1.本罪的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
⾏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给予财物的,不能构成对单位⾏贿罪。
2、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然⼈,也可以是单位。
⽆论是⾃然⼈主体还是单位主体,都是⼀般主体。
即任何已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和任何所有制性质的单位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3、本罪的主观⽅⾯本罪的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的。
对于不正当利益的含义,1999年3⽉14⽇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贿犯罪分⼦的通知》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作⼈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条件。
”⾄于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归个⼈,还是归单位以及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得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
4、本罪的客观⽅⾯本罪的客观⽅⾯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以财物。
⼆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贿赂犯罪中“谋取竞争优势”之司法认定梁君芳
贿赂犯罪中“谋取竞争优势”之司法认定梁君芳发布时间:2021-09-02T03:19:37.717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7期作者:梁君芳[导读] 本文对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规定进行梳理,理清司法解释对于该概念的界定,立足于实践,界定“谋取竞争优势”内涵,提出认定方法,希望解决实践中对“谋取竞争优势”类受贿罪认定之困难。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摘要:本文对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规定进行梳理,理清司法解释对于该概念的界定,立足于实践,界定“谋取竞争优势”内涵,提出认定方法,希望解决实践中对“谋取竞争优势”类受贿罪认定之困难。
关键词:立法规定;竞争优势;认定规则一、“谋取竞争优势”立法规定1999年最高法和最高检颁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第一次对不正当利益进行了明确和解释。
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的“不正当利益”的范围;但是并没有有关“谋取竞争优势”的规定,到了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在《通知》规定的基础之上,增加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与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是相关解释第一次将“谋取竞争优势”纳入到不正当利益的范围,2012年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更是对不正当利益的范围进行了更新,将“违背公平原则,谋取竞争优势”不仅仅局限于商业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大大扩展了不正当利益的范围。
二、加速费、通融费是否属于谋求不正当利益(一)加速费、通融费实质是谋求竞争优势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当代社会先机就是商机所以也催生这种特殊的行贿方式,行贿损害了公众对于职务不可收买的信赖,这种信赖是国民公正观念的具体体现[1]。
JTN观点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全解析
JTN观点典型的商业贿赂⾏为全解析2018年1⽉1⽇⽣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对商业贿赂⾏为进⾏了较⼤幅度的修订。
在⽬前的市场环境下,⼤量的“⾏业惯例”“商业安排”“市场潜规则”都涉嫌甚⾄明确属于商业贿赂⾏为,相关企业和个⼈存在较⼤的违法风险。
对⼴⼤市场主体⽽⾔,搞清楚哪些属于商业贿赂的典型⾏为,不但能够提⾼企业应对风险的能⼒,⽽且能够最⼤限度避免个⼈遭受审查甚⾄⾝陷囹圄。
关于贿赂的概念⽬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贿赂的范围主要是指财物,即货币与实物,如现⾦、转账、房、车、古董、字画等;还包括各种可量化的财产性利益,如旅游、考察、提供免费服务、⽆偿借⽤财物等。
纯粹的⾮财产性利益,例如情⾊贿赂、⼦⼥升学、解决户⼝、购房指标等,⼀般不视为贿赂。
在⽴法层⾯上,关于贿赂的概念主要见于国家⼯商⾏政管理局《关于禁⽌商业贿赂⾏为的暂⾏规定》(简称《暂⾏规定》,以及两⾼《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简称两⾼意见)。
前者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贿赂对⽅单位或者个⼈的⾏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等⽅式,给付对⽅单位或者个⼈的财物。
第⼆款所称其他⼿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段。
后者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等。
具体数额以实际⽀付的资费为准。
此外,最⾼⼈民法院在《<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中指出:“⾮财产性利益如招⼯提⼲、调换⼯作、迁移户⼝、晋升职务等则⼀般不被视为贿赂”,可以作为提供⾮财产性利益⼀般不视为商业贿赂的⼒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贿赂可以包括任何不正当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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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 定提 供一 个 明确 、 可操 作 的标 准 。在 此理 解框 架 内, 单 纯 以“ 加速” 、 “ 通当利益 ’ , 其获得的利益属于 ‘ 应得利益 ” ’ 。 ② 也有观点进一步认为 , “ 支付
的 目的仅 在 于加速 官员 例行 职权 行使 的加 速费 时 , 行 贿人 能 否获得 加 速是不 确定 的 , 受 贿人对 是 否加 速也 有 自由裁 量权 , 但 如果 一 概 以行 贿 罪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显 然 畸 重 , 也 有 违 社 会 公 众 的 一般 认 识 ” 。 ⑨ 肯定 说 的主张 者则 指 出 , “ 加 速 费” 的支付 目的也 是 为 了获取 某种利 益 , 而 只要谋 取 “ 本 来不 应 当得 到 的利 益 , 或者 说虽然 应 当得 到 , 但 采取 非法 手段 取得 这样 的利 益 , 都属于 ‘ 不 正 当利 益 ’ ……凡 是单 位 采用 行贿 手段 去谋 取利 益 的行 为 , 都属于 ‘ 不 正 当利 益 ’ …… 只 有 当单 位 不 是 为 了谋 取 利 益 的情 况 下, 给予 国家 工作人 员 以财物 , 才 不属 于单 位行 贿 的行 为” 。 ④ 也就 是说 , 只要 给予 财物 与获 取 利益 有
这两个表述都含有“ 通融、 便利支付” 之意。透明国际将“ 加速费” 界定为“ 企业 为了保证或加速其原
本 合法享 有 的正 常的或 必要 的行 动而支 付 的小额 款 项 ” 。 在 中国贿 赂犯 罪 的语 境 中 , “ 加速费” 、 “ 通 融费” 并 非局 限于 商业 领域 , 而是 泛指行 为人 为 了加快 获 取 、 享有 某种 确 定 的合 法利 益 而 给予 国家工
作人员财物。现实的社会生活中, 支付“ 加速费” 、 “ 通融费” 的现象并不鲜见 , 例如 , 在行政管理领域 , 被 管理 方为 了加快 行政 审批 的进 度 给予 国家 工 作 人员 以财 物 ; 在商业领域 , 乙方 承包 的工 程 完 工 以
后, 为 了及时 结算 工 程 款 , 而 给 予 甲方 经 办 人 员 财 物 。性 质 上 , 国家 工 作 人 员 索 取 或 者 收受 “ 加 速 费” 、 “ 通 融费 ” 属 于受贿行 为 , 应 构成 受 贿 罪 , 但“ 加 速费 ”、 “ 通融费” 的 给付 者 是 否成 立 对 应 的 行贿 罪, 换言 之 , 单 纯 的“ 加 速”、 “ 通融” 目的的给付 能否 阻却 行 贿 罪 的成 立 , 这 在 我 国 司法 实务 中并 未形
成 统一 的裁 判规则 , 需 要在理 论 上加 以进一 步研 究 。
作者简 介: 孙国祥 , 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博士研究生导师。
本 文为国家社科基金后期 资助项 目“ 贪污贿赂犯罪研 究” ( 项 目编号 : 1 4 F F X 3 1 ) 的阶段性成 果。
①透 明国际、 社会 问责 国际 : 《 商业反贿赂 守则》 , 清华大学廉政 与治理研 究中心译 , 中国方正 出版社 2 0 0 5年版 , 第l 3页。
贿罪 。
关键词 : 行贿罪; 加速费; 通融费; 不正当利益 中图分 类号 : D F 6 3 6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5 — 9 5 1 2 一 【 2 0 1 7 ) 0 3 — 0 0 5 0 — 1 0
“ 加 速费 ” ( 常 常与 “ 通融费” 在 同一 意义上 使用 ) 作 为法 律上 的概念 , 最 初 源 于美 国《 海外 反 腐败 法》 的“ f a c i l i t a t i n g o r e x p e d i t i n g p a y me n t ” 词语 , 英 国贿 赂 罪 立 法 中将 其 称 之 为 “ f a c i l i t a t i o n p a y m e n t ” 。
破往南 汪| j l 2 0 1 7 年 第3 期・ 经济 刑 法
“ 加 速 费" 、 “ 通 融 费" 与行 贿 罪 的认 定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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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对 “ 为谋 取 不 a Y - - 当利 益 ” 的 实质 解释 为切 入
孙 国祥
( 南京 大学法 学院 , 江 苏南京 2 1 0 0 9 3 )
履 职 为 目的的给 付行 为 , 应 阻却 行贿 罪 的构成要 件 符合 性 ; 而 为收 买 国家 工作人 员不 正 3履 " - 职行为, 即使 最终 的 目的是 为 了“ 加速” 、 “ 通 融” 合 法i f , 0 益 的 实现 , 也 应认 定 “ 为 谋取 不 正 当利 益” 进 而构 成 行
加 速费 ” 、 “ 通 融费 ” 与行 贿罪 的认 定
一
、
“ 加 速 费” 、 “ 通融 费” 刑 法性 质 的理 论 、 实务及 评析
我 国理论 界尽 管对 “ 加速 费 ” 、 “ 通 融费 ” 的性 质 尚缺 乏专 门 的讨 论 , 但 我 国刑法 中的行贿 罪 以“ 为 谋取 不正 当利 益 ” 为主 观构成 要 素 , 故 在针 对行 贿罪 “ 谋取 不 正 当利 益 ” 构成 要 素 的研讨 中 , 对 于给 付 “ 加 速费 ” 、 “ 通 融费 ” 的行 为是 否构 成行 贿 罪也 多 有 涉及 。对 此 , 理论 界 形 成 了否 定 说 和肯 定说 两 种 观点 的对 立 , 笔 者 以下择 要作 简单 梳理 与 归纳 。 否定 说 的主张 者认 为 , 支付“ 加速 费 ” 、 “ 通融 费 ” 的行 为 不构 成 行 贿 罪 。理 由通 常非 常 直 接 , “ 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