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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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各县(市、区)水利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揭府办〔2007〕165号)要求,现将《揭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流程图2、揭阳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流程图3、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强制流程图4、揭阳市水利局行政检查流程图5、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征收流程图二OO七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承办岗位揭阳市水利局,揭阳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工程建设科、工管科、揭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揭阳市水政监察支队。

三、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一)简易程序案件:当场处罚。

(二)一般程序案件:见附图1。

四、办理期限(一)简易程序案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案件:自立案之日起120日内。

五、工作质量标准合法、公正、合理、公开。

六、监督制约环节揭阳市水利局办公室监督电话:8219117七、相对人权利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水行政执法大队的职责

水行政执法大队的职责

水行政执法大队的职责水行政执法大队是我国水利行政管理机构下设的执法部门,主要负责监管和执法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水行政执法大队的职责。

一、监管和执法水利工程建设水行政执法大队主要监管和执法水利工程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渠道、灌区、水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

执法对象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执法大队的职责具体包括:1. 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计划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的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和要求;2. 对水利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违反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3. 对施工单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制止。

二、水资源管理水行政执法大队还负责水资源管理监督执法,主要包括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

执法对象主要为水资源单位,包括水库、水源地、水井等开发利用单位。

执法大队的职责具体包括:1. 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2. 对违法占用、挖掘、排放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3. 对水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水环境保护督促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以低耗能、低排放、低污染的方式开展生产。

严肃追究环境违法行为。

推广生态修复、污染防治,推进全民防护。

执法大队的职责具体包括:1. 对污染、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管、调查和处罚;2. 对绿色生产和环保技术的推广进行监督,加强环保示范企业的推广和认证;3. 对水环境的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进行监管和督导工作。

四、水域管理水行政执法大队还负责水域管理监督执法,主要是对地面水体的管理和保护,包括江、河、湖泊、水道等方面。

执法对象主要是水域投资开发单位、沿岸居民、游泳者、水域沙滩经营单位等。

执法大队的职责具体包括:1. 对水域投资开发单位的规划、建设、经营和保护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开发利用不破坏水域环境;2. 对水域沙滩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安全措施等进行监督,确保游泳者生命财产安全;3. 对违法占用、破坏水域、扰乱水域秩序和破坏水域环境等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水利局岗位职责说明

水利局岗位职责说明

##x水利局岗位职责第一部分市水利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水利工作的规性文件、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水利和小水电工作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主要江河的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拟订全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与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负责管理全市水文工作;归口管理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各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

(六)配合市有关部门制订水利和小水电的财务管理规定与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调节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行业的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七)编制、审查上报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拟订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与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江河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归口管理河道清障、采砂等工作。

(九)主管水土保持、农田水利、机电排灌、城市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十)对水利和小水电工程进行行业管理;指导水利队伍建设;负责管理市局直属单位。

(十)负责水利系统的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当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管水库移民安置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领导岗位职责一、##x水利局局长、党组书记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拟订水利工作的规性文件、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市水利局的全面工作;领导全市水利系统依法开展水利水电工程与机电排灌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全文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全文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二章水政监察队伍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政监察队伍内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理等自行确定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支队、大队、中队)。

第七条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水利部所属的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水政监察队伍由水利部批准成立;流域机构所属的管理单位水政监察队伍由流域机构批准成立。

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副科长
1、负责水法规宣传;2、负责全局执法人员的培训;3、负责水事纠纷调解;4、承办水行政复议案件。
副科长
1、负责本局处罚案件备案审查、组织听证及委员会的审理;2、负责全市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3、承办水行政复议案件;4、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
水管处
科长
1、负责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和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防洪安全评价报告,并监督实施。
水保处
科长
1、负责审核或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规计科
科长
1、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并监督实施。防Fra bibliotek办科长
1、负责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并监督实施。
审批大厅
科长
1、按照流程承办本局行政审批事项。
廊坊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职务
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局长
1、主持水务局全面工作,是水务局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审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听取重要执法情况汇报,研究重大举措,组织研究行政执法经费的投入,组织重大水事案件的集体讨论决定;3、协调与市直有关部门之间的重大执法关系;4、负责向市人大、市政府汇报辖区内水行政执法情况。
副局长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科室(水资办、农水处、水保处、审批大厅)的执法工作,对所分管执法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2、负责对本局水事违法案件(水资源案、水保案)进行审核及对分管科室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3、负责对县区水务局关于水资源、水保行政执法的检查监督。
副局长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科室(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科)的执法工作,对所分管执法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2、负责对本局水事违法案件(河道案、其他案件)的案件审核及分管科室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3、负责组织全系统的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监督。

水政监察岗位职责5篇

水政监察岗位职责5篇

水政监察岗位职责5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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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大队岗位职责

水政监察大队岗位职责

水政监察大队岗位职责
水政监察大队是负责水利行业监管和执法的专业机构,其岗位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水利行业监管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对水利行业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管,包括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水环境保护等方面。

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大队要负责对水资源的调查、评估、监测和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在水利工程建设方面,大队要负责对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和有效运行。

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大队要负责对水环境的监测、评估和治理,确保水环境的健康和安全。

二、水利行业执法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对水利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执法,包括水资源管理法、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等。

在执法方面,大队要负责对水利行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包括违法占用水资源、违法建设水利工程、违法排放污水等。

同时,大队还要负责对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和执法,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的生命安全。

三、应急处置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对水利行业的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包括水灾、水污染等。

在应急处置方面,大队要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各方力量进行抢险救援和灾后恢复工作。

同时,大队还要负责对水利行业的应急预案进行制定和实施,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水政监察大队是水利行业的重要监管和执法机构,其岗位职责涵盖了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水环境保护、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方面。

大队将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为保障水利行业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水利局责任清单.doc

水利局责任清单.doc

水利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登记表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水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事项监管按照《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特特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区所有水利工程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水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2、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3、水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4、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5、水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6、水工程安全隐患处置情况;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上述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1、现场检查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运行操作等情况;2、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3、查阅与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的资料;4、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5、对于存在严重影响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文予以督办;6、水工程管理单位整改完成后,由被检查单位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区水利局。

四、监督检查措施可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对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管理单位通报批评;2、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门。

2、实施检查。

在基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现场检查工程安全情况等形式进行检查。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水利局)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水利局)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水利局)
水利局工作人员的主要岗位职责如下:
一、规划编制岗
1.负责编制水利规划、项目规划和各类方案等。

2.协调各相关部门对水利建设规划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编制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3.参与水利建设市场调研和专项调查,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提供数据支撑。

4.组织实施水利规划验收管理、水利计划目标考核、水资源综合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等任务。

二、技术管理岗
1.负责水利工程的技术设计评审和技术文件审定,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2.组织水利建设项目的现场勘察和监理工作,督促各类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和规定进行施工。

3.对难点问题和争议问题及时处理并且给予建设指导和参考意见。

4.组织对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进行监督评估,确保水利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

三、资料信息岗
1.负责水利工程项目的信息管理。

2.收集、整理各类水利工程项目的资料信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资料信息。

3.协调与其他企业、行业交流,组织准确反映各种情况和变化信息,及时向上级机构汇报。

4.负责水利建设单位非密管理档案的保管、整理和利用工作,确保档案保管的安全和精准性。

四、人员管理岗
1.负责水利单位的人员招录、培养和管理工作。

2.负责新聘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初始工作。

3.组织对各类人员督导工作,建立机制确保水利工程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履职尽责。

4.负责制定、修订水利单位的各类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晋升崛起等工作制度。

水利局工作人员的各岗位分工不同,但协同配合、统筹安排是岗位职责共同点。

为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正常运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各县(市、区)水利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揭府办〔2007〕165号)要求,现将《揭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流程图2、揭阳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流程图3、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强制流程图4、揭阳市水利局行政检查流程图5、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征收流程图二OO七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承办岗位揭阳市水利局,揭阳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工程建设科、工管科、揭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揭阳市水政监察支队。

三、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一)简易程序案件:当场处罚。

(二)一般程序案件:见附图1。

四、办理期限(一)简易程序案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案件:自立案之日起120日内。

五、工作质量标准合法、公正、合理、公开。

六、监督制约环节揭阳市水利局办公室监督电话:8219117七、相对人权利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水政监察大队岗位职责

水政监察大队岗位职责

水政监察大队岗位职责
水政监察大队的岗位职责如下:
1. 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执行有关水利法规和政策,防止违法浪费、污染水源等行为。

2. 组织开展对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研究,掌握水资源的变化情况和利用状况,提出合理的利用方案和意见建议。

3. 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能够满足需求,防止出现安全隐患。

4. 对城市供水和排水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水质的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问题。

5. 加强对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监管,防止非法捕捞、破坏水生态环境等行为。

6. 组织开展水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7. 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涉及水利方面的突发事件,并组织处置水灾、水险事件。

8.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二章水政监察队伍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政监察队伍内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理等自行确定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支队、大队、中队)。

第七条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水利部所属的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水政监察队伍由水利部批准成立;流域机构所属的管理单位水政监察队伍由流域机构批准成立。

水行政执法责任制

水行政执法责任制

水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水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水行政执法的效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水利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的过程中,明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对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

实行水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建立以改善执法社会效果,为目标的水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明确执法责任范围、任务、权限和各项工作目标,并通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每个水行政执法人员,并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提高水行政执法效率。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指导和监督工作。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由省水利厅和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执法责任一、对市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进行水事行政执法检查,对水事违法行为调查处理;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条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由市水利局行政首长负责,确定一名主管领导直接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首长承担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水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二、组织水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和勤政、廉政教育;三、制定内部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调动各部门和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四、把水行政执法工作列入本机关议事日程,协调、解决执法中的问题;五、带头严格执法,支持各部门和水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六、根据本局实际情况,设立水利行政执法的检查、调查、审核,各负其职,密切配合。

第八条水行政执法检查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受理举报投诉;二、对违法嫌疑提出立案决定;三、依照法定程序向案件的当事人、证人了解案件情况;四、及时细致地提取和收集有关物证、书证,进行现场勘验和鉴定;五、对有可能灭失的证据,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六、报告调查案件的结果;七、提出处理案件的初步意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委托
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兴建各类工程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涉及水资源利用、防洪安全和水源污染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5000元以下罚款
16、对水库坝坡、水工程设施、水域、海水倒灌区域的管理
委托
执法
行政处罚
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每平方米0.5-1元罚款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瓦房店市辖区内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采取补救措施
5、对在饮用水源地设置排污口或擅自在河道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处理
委托法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饮用水源地设置排污口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内违法设置、改建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5






25、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套堤围堤、阻水道路,弃置废碴、煤灰、垃圾,种植高杆农作物、树木,设置拦河渔具的处理

行政执法大队工作职责

行政执法大队工作职责

行政执法大队工作职责
1.坚定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准确运用水务法律、法规和规章。

3.积极参加各级举办的水务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水务行政执法水平。

4.在水务行政执法活动中敢于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5.严格按照办案执法程序办案,对现场调査和询问笔录应详细、真实;实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不得伪造、算改各种证据及相关材料;办案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6.抓住时机,广泛宣传有关水务行政执法、行政许可及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7.积极参加水务行政执法巡查和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每年度重大专项执法活动以及日常事务工作。

8.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不参加影响公正办案的宴请和收受礼物。

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当事人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向领导说明并提出回避。

9.对水务违法案件的处罚遵循审理小组意见,不得私自
变更,并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10.执行稽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着装整洁,注意仪表,规范用语,文明执法。

11.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水政监察员岗位职责

水政监察员岗位职责

水政监察员岗位职责
水政监察员是指在水资源管理部门工作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和管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以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具体的岗位职责如下:
1. 实施水资源监督管理。

负责对各类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制定和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水资源高效、合理利用。

2. 开展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负责开展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检查各类水源地的水质,做好污染防治和治理工作,推动全社会形成节水、守法用水的良好氛围。

3. 组织水资源审批工作。

负责组织水资源的审批管理工作,对所有需要使用水资源的项目进行审批管理,并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制止和处理,严格控制水资源使用总量。

4. 保障水资源供应。

负责组织水资源供应的工作,指导水库、水井、水厂等水源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充分供应和正常运行。

5. 创新水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

负责创新水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探索新的技术和模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

总之,水政监察员是水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以确保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

水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水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

水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水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对水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监督、检查和执行的行政执法活动。

水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管理是指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管理工作。

水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类水源地、河流湖泊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理开发利用,防止污染和破坏。

同时,还要加强对地下水开采和利用的监管,防止过度开采引发地下水位下降等问题。

二、水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是指对河流湖泊等自然水体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保护和治理的工作。

在这方面,主要涉及到污染物排放管控、生态修复等内容。

在实际执法中,需要加强对污染源企业的排放情况监督检查,并依据相关标准制定相应处罚措施;同时还要加强河道湖泊清淤疏浚工作,保证其正常水流,防止因淤积导致的洪涝灾害。

三、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是指对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工作。

在实际执法中,需要对各类水利工程项目进行审批、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大型水库、堤防等重点工程的安全检查,防止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安全事故。

四、渔业资源管理渔业资源管理是指对各种渔业资源进行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在实际执法中,需要加强对各类捕捞船只、养殖场等渔业企业的监督检查,保障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还需要依据相关标准制定相应处罚措施,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打击。

总之,在日常执法中,水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积极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和执法活动,确保国家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水行政执法

水行政执法

水行政执法一、文档介绍本文档旨在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提高执法效能。

本文档适用于水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水行政机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资源管理监督部门。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2.1 执法职责根据《水法》、《水行政执法法》等法律法规,水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监督和检查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情况;2.查处水资源的非法采水、污染和浪费行为;3.处理水源地保护、河道治理、水环境监管等相关事务;4.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水灾、水污染事件等突发事件;5.受理、调查水资源相关投诉和举报。

2.2 执法权限水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范围应依法规定,并根据具体职责进行明确划分。

执法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检查现场:有权进入涉及水资源管理的场所和设施,进行实地检查,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2.开展调查:有权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个人、单位进行调查取证;3.阻止违法行为:对确实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采取措施制止,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4.罚款处罚:按照法定权限,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罚款处罚,并出具处罚决定书;5.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严重违法行为主体,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6.其他权限:依法规定的其他具体执法权限。

三、执法程序3.1 执法前的准备工作1.分析研判:根据执法任务,对违法行为类型、区域和主体进行分析,研判风险和难点;2.获取证据:确定执法对象,着手搜集和调取相关证据材料;3.制定执法计划:明确执法任务、时间、地点,安排执法人员、装备和工具等;4.执法通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发出执法通知,要求配合执法工作。

3.2 执法中的程序与措施1.验证身份:在执法行动开始前,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确认自身身份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2.调查取证:向执法对象介绍调查事由,询问相关情况,并采集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书面记录等;3.当事人陈述:给予当事人陈述权,并将陈述内容记录在案;4.目击证人询问:询问现场目击证人,并将证言记录在案;5.执法决定: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和法律法规,依法作出执法决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处罚、责令停产停业、采取强制措施等;6.执法文书:制作执法文书,包括立案通知书、传票、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7.执法执行:依法执行执法决定,监督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整改过程;8.执法记录:对执法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包括行动轨迹、关键事实和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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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执法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2 水




队 6、对未经批准取水或不按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取水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内违法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吊销取水许可证或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对拒不交纳、拖延交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理 委托
瓦房店市水利局内相关部门和个人 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实施。 3、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没经审批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堤防安全活动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内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强行拆除、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对在河道、水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种植林木或高杆作物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杆作物,围垦河道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内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采取补救措施 5、对在饮用水源地设置排污口或擅自在河道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执法 行 政处 罚 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水库、坝坡、河堤、渠堤上建房、放牧;在水库、河道、水塘、水渠及其他水域中洗刷有毒有害物品和炸鱼、毒鱼,在已经或者能够引起海水倒灌的地段开发地下水;非水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工程上的有关设施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个人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10000元以下罚款 17、对非农业灌溉占用水源及工程设施管理 委托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 法机 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 法类 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4 水




队 18、对破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 政处 罚 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没有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改变原地形地貌,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植被设施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19、对取用地下水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理 委托




队 29、对凿井施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政
处罚 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凿井施工单位承建未经批准的凿井工程,不具有相应的资质而承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未按照批准的凿井方案凿井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0、对未安装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未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取用地下水的处理 委托
性质 执 法类 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3 水




队 13、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生区内取土、挖砂或采石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生区内取土、挖砂或采石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4、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 政处 罚 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吊销取水许可证 20、对转供水或者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转供水或者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吊销取水许可证或
执法 行 政处 罚 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水利工程设施的,开闸引水、泄水和破堤的,拆迁或者移动水文及水工程通讯、照明、电力、观测、交通等设施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8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5万元以下罚款 11、对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每平方米1-2元罚款 12、对企事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处理 委托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 法机 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 法类 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5 水




队 25、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套堤围堤、阻水道路,弃置废碴、煤灰、垃圾,种植高杆农作物、树木,设置拦河渔具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套堤、围堤、阻水道路、阻水渠道,弃置矿碴、石碴、煤灰、泥土、垃圾,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树木,设置拦河渔具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上罚款 26、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原有功能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渠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影响水利设施原有功能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上罚款
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保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每平方米0.5-1元罚款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 法机 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执法 行政
处罚 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 法机 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 法类 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6 水
27、对未按规定削减取水量或擅自扩大取水指标取水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政
处罚
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取水人未按规定削减取水量或擅自扩大取水指标取水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吊销取水许可证或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8、对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处理 委托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法
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1 水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队 1、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第13号令)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依法实施水政监察,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遵守、执行水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它行政措施。 瓦房店市辖区内行政管理相对人 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查封水源工程、强行清除河道内影响行洪障碍 2、对本局委托执法机构和授权执法机构的执法监督 委托执法 其他 《辽宁省实施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意见》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内各有关机构、事业单位每半年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事业性规费收缴情况送水政监察队伍备案。
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21、对不听劝阻擅自凿井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听劝阻擅自凿井的。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查封水井 22、在国营水库偷鱼、破坏养殖设施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万元以下罚款 23、对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4、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不利影响行为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大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爆破、钻探、打井的,挖筑鱼池(塘)、从事水产品养殖、修建设施、存放物资的;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饮用水源地设置排污口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内违法设置、改建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 强行拆除、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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