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水利局的职责范围
水利局的职责范围
水利局的职责范围是:
1、负责保障全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2、负责全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与保障;
3、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
4、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全区水利科技和教育培训工作;
6、执行水利行业技术规范,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7、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水务局主要职责及服务范围
水务局主要职责及服务范围
水务局主要职责及服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拟定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协调和仲裁处理辖区内的水事、渔事纠纷。
(二)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搞好全县城乡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全县水资源的监督、调查、评价工作;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全县水资源的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三)主管河道、水库、河口及滩涂等水域及其岸线(包括城市防洪);负责全县江河的综合治理与开发;承担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四)主管全县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的预防、监测、治理、监督;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
持方案审批和实施监督;负责水保“两费”的征收与管理;承担县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城市地表水供水水源建设、地下水管理等城市水利工作;主管城乡人饮供水工作。
(六)负责全县水产行业管理工作。拟定渔业资源保护规划,实施渔业环境监测;负责渔业资源的管理和水产品基地的建设管理;实施渔业船只的办证、检测和安全监管,依法实施对渔业生产管理收费;负责水生动物防疫、境内检疫工作。
(七)主管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电力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方电站、电网建设和管理,实施技术监督;组织实施农村电气化建设。
水行政执法大队的职责
水行政执法大队的职责水行政执法大队是我国水利行政管理机构下设的执法部门,主要负责监管和执法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本文将详细介绍水行政执法大队的职责。
一、监管和执法水利工程建设
水行政执法大队主要监管和执法水利工程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渠道、灌区、水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执法对象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执法大队的职责具体包括:
1. 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计划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的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和要求;
2. 对水利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违反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
3. 对施工单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制止。
二、水资源管理
水行政执法大队还负责水资源管理监督执法,主要包括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执法对象主要为水资源单位,包括水库、水源地、水井等开发利用单位。
执法大队的职责具体包括:
1. 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2. 对违法占用、挖掘、排放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3. 对水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水环境保护
督促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以低耗能、低排放、低污染的方式开展生产。严肃追究环境违法行为。推广生态修复、污染防治,推进全民防护。
执法大队的职责具体包括:
1. 对污染、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管、调查和处罚;
2. 对绿色生产和环保技术的推广进行监督,加强环保示范企业的推广和认证;
3. 对水环境的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进行监管和督导工作。
水利局责任清单.doc
水利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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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水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事项监管按照《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为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特特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所有水利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水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2、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3、水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4、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水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
6、水工程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上述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运行操作等情况;
2、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
3、查阅与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的资料;
4、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5、对于存在严重影响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文予以督办;
6、水工程管理单位整改完成后,由被检查单位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区水利局。
水利局基本信息
水利局基本信息
一、概况
盐津县水利局内设11个股室,下属企业一个,机关设局办公室、水保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水利建设管理股、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人事政工股、水政监察大队、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队、总工室、纪检监察室、规划计划股。有职工44人,男职工35人,女职工9人;行政人员9人,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12人,助理工程师13,技师1人,高级工5人,中级工2人,初级工1人;本科4人,专科25人,中专7人,高中及以下8人,下属企业县城供水公司,有职工37人。
二、机构职能
(一)部门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盐津县水利局
2、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水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县水利发展思路,起草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拟定全县水利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重要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指导协调流域的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3)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拟定全县和跨乡镇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对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及
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
(4)拟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定节约用水标准,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5)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6)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乡镇间的水事纠纷;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水土保持“两费”等水行政规费征收制度。
水利局责任清单.doc
水利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水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事项监管按照《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为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特特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所有水利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水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2、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3、水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4、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水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
6、水工程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上述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运行操作等情况;
2、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
3、查阅与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的资料;
4、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5、对于存在严重影响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文予以督办;
6、水工程管理单位整改完成后,由被检查单位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区水利局。
四、监督检查措施
可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浅谈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处罚程序
2 水行政执法的依据
2019年第4期
水行政执法 ·69·
浅谈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处罚程序
陈飞
(四川省会东县水利局,会东 615200)
摘 要:随着河长制的实施,水事违法和曝光率呈明显上升趋势,这对水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水 行政执法部门必须熟练掌握执法依据,根据水行政监督检查内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及其他部门移送的水事案件 线索,按照不同的执法程序进行水行政处罚。
水行政执法 的 依 据 很 多,按 制 定 机 关、立 法 权 限 和 法律效力的不同,大致分类举例为:
(1)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 库大坝安全管 理 条 例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凉山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
关键词:水行政执法;执法依据;监督检查;水行政处罚程序
1 水行政执法的定义、职责
水政监察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水政监察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水政监察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制定水政监察依法行政工作的政策、规划、目标和任务,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文件。
2.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水政监察依法行政工作的各级部门和单位的工作,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
3. 负责研究解决水政监察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复杂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4. 加强水政监察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协调,促进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交叉问题。
5. 组织开展水政监察依法行政工作的督查检查,对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失职渎职等问题进行查处和处理。
6. 指导和组织水政监察依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7. 研究和推进水政监察依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创新,提出相关政策和制度改进建议。
8.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019年水利局岗位职责范本 完整版
水利局岗位职责
第一部分市水利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水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水利和水电工作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主要江河的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拟订全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负责管理全市水文工作;归口管理节约用水工作。(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各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六)配合市有关部门制订水利和小水电的财务管理规定及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调节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行业的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七)编制、审查上报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拟订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江河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归口管理河道清障、采砂等工作。
(九)主管水土保持、农田水利、机电排灌、城市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十)对水利和小水电工程进行行业管理;指导水利队伍建设;负责管理市局直属单位。(十)负责水利系统的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水政监察大队岗位职责
水政监察大队岗位职责
水政监察大队是负责水利行业监管和执法的专业机构,其岗位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水利行业监管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对水利行业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管,包括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水环境保护等方面。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大队要负责对水资源的调查、评估、监测和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在水利工程建设方面,大队要负责对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和有效运行。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大队要负责对水环境的监测、评估和治理,确保水环境的健康和安全。
二、水利行业执法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对水利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执法,包括水资源管理法、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等。在执法方面,大队要负责对水利行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包括违法占用水资源、违法建设水利工程、违法排放污水等。同时,大队还要负责对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和执法,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的生命安全。
三、应急处置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对水利行业的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包括水灾、水污染等。在应急处置方面,大队要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各方力量进行抢险救援和灾后恢复工作。同时,大队还要负责对水利行业的应急预案进行制定和实施,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水政监察大队是水利行业的重要监管和执法机构,其岗位职责涵盖了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水环境保护、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大队将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为保障水利行业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水务综合执法队伍职能职责
水务综合执法队伍职能职责
瑞安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一、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7、《国务院关于罚款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8、《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9、《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10、《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12、《浙江省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13、《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14、《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15、《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16、《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
二、本部门为主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9、《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10、《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1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12、《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第四条
1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条
水利局水利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水利局水利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XX年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XX〕31号)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XX水法律法规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水政监〔XX〕2号)文件要求,结合水利部门实际,制定市水利局XX年水利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的目的
通过执法检查,进一步增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意识和能力,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取水许可规定》、《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提高我市水资源管理水平。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检查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是否应用适当。
(二)规范性文件检查的主要内容
检查制定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是否有充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制定的依据;是否与上位法和上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违法设定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禁止性事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1、水资源综合、区域规划的编制、执行情况;
2、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3、水功能区划的编制、执行情况;
4、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情况,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实施情况;
5、水中长期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
6、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局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揭府办〔2007〕165号)要求,现将《揭阳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2、揭阳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流程图
3、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强制流程图
4、揭阳市水利局行政检查流程图
5、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征收流程图
二OO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揭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承办岗位
揭阳市水利局,揭阳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工程建设科、工管科、揭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揭阳市水政监察支队。
三、运行程序及相关接口
(一)简易程序案件:当场处罚。
永年县水利局责任清单【范本模板】
永年县水利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水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事项监管
(二)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事项监管
(三)防汛抗旱工作监管
(四)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事项监管(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批准事项监管
(一)水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事项监管
按照《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为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特特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所有水利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水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2、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3、水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4、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水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
6、水工程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上述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运行操作等情况;
2、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
3、查阅与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的资料;
4、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水政监察大队岗位职责
水政监察大队岗位职责
水政监察大队的岗位职责如下:
1. 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执行有关水利法规和政策,防止违法浪费、污染水源等行为。
2. 组织开展对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研究,掌握水资源的变化情况和利用状况,提出合理的利用方案和意见建议。
3. 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能够满足需求,防止出现安全隐患。
4. 对城市供水和排水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水质的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问题。
5. 加强对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监管,防止非法捕捞、破坏水生态环境等行为。
6. 组织开展水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7. 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涉及水利方面的突发事件,并组织处置水灾、水险事件。
8.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水政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水政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水政监察大队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
二、主管本辖区内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三、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它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及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对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依法征收水行政规费。
七、负责水行政执法的统计、档案管理工作。
八、负责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取水和退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水利凿井队资质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一、在办理上述事项时有权依据法律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和实施行政处罚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8号《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十二、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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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法
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1 水
政
监
察
大
队 1、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第13号令)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依法实施水政监察,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遵守、执行水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它行政措施。 瓦房店市辖区内行政管理相对人 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查封水源工程、强行清除河道内影响行洪障碍 2、对本局委托执法机构和授权执法机构的执法监督 委托执法 其他 《辽宁省实施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意见》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内各有关机构、事业单位每半年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事业性规费收缴情况送水政监察队伍备案。
瓦房店市水利局内相关部门和个人 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实施。 3、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没经审批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堤防安全活动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内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强行拆除、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对在河道、水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种植林木或高杆作物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杆作物,围垦河道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内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采取补救措施 5、对在饮用水源地设置排污口或擅自在河道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饮用水源地设置排污口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内违法设置、改建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 强行拆除、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法
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2 水
政
监
察
大
队 6、对未经批准取
水或不按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取水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内违法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吊销取水许可证或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对拒不交纳、拖延交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对拒不交纳、拖延交纳或者拖欠交纳水资源费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内违法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8、对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河道堤防设施及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对在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障 委托
执法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设防者承担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内所有行洪区和滞洪区 强行清除 10、对未编制洪水影响 评价报告和防洪工程未经验收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5万元以下罚款 11、对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每平方米1-2元罚款 12、对企事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保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每平方米0.5-1元罚款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 法机 构 执法内容 执
法
性质 执 法类 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3 水
政
监
察
大
队 13、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生区内取土、挖砂或采石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生区内取土、挖砂或采石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4、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 政处 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每平方米2-5元罚款 15、对未经水行政机关批准兴建各类工程涉及水资源利用、防洪安全、水污染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 政处 罚 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兴建各类工程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涉及水资源利用、防洪安全和水源污染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5000元以下罚款 16、对水库坝坡、水工程设施、水域、海水倒灌区域的管理 委托
执法 行 政处 罚 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水库、坝坡、河堤、渠堤上建房、放牧;在水库、河道、水塘、水渠及其他水域中洗刷有毒有害物品和炸鱼、毒鱼,在已经或者能够引起海水倒灌的地段开发地下水;非水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工程上的有关设施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个人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10000元以下罚款 17、对非农业灌溉占用水源及工程设施管理 委托
执法 行 政处 罚 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水利工程设施的,开闸引水、泄水和破堤的,拆迁或者移动水文及水工程通讯、照明、电力、观测、交通等设施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8000元以下罚款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 法机 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 法类 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4 水
政
监
察
大
队 18、对破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 政处 罚 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没有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
改变原地形地貌,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植被设施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19、对取用地下水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 政处 罚 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吊销取水许可证 20、对转供水或者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转供水或者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吊销取水许可证或
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21、对不听劝阻擅自凿井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听劝阻擅自凿井的。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查封水井 22、在国营水库偷鱼、破坏养殖设施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万元以下罚款 23、对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4、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不利影响行为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大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爆破、钻探、打井的,挖筑鱼池(塘)、从事水产品养殖、修建设施、存放物资的;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 法机 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 法类 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5 水
政
监
察
大
队 25、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套堤围堤、阻水道路,弃置废碴、煤灰、垃圾,种植高杆农作物、树木,设置拦河渔具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套堤、围堤、阻水道路、阻水
渠道,弃置矿碴、石碴、煤灰、泥土、垃圾,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树木,设置拦河渔具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上罚款 26、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原有功能的处理 委托执法 行政处罚 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渠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影响水利设施原有功能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上罚款
27、对未按规定削减取水量或擅自扩大取水指标取水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政
处罚
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取水人未按规定削减取水量或擅自扩大取水指标取水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吊销取水许可证或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8、对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政
处罚 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 法机 构 执法内容 执法性质 执 法类 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6 水
政
监
察
大
队 29、对凿井施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政
处罚 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凿井施工单位承建未经批准的凿井工程,不具有相应的资质而承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未按照批准的凿井方案凿井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0、对未安装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未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取用地下水的处理 委托
执法 行政
处罚 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未安装节水设施取水的,节水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取水的给予处罚。 瓦房店市辖区违法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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