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高人 民检 察院颁 布的 司法解 释
《 最高 人 民法 院 、最 高人 民榆察 院 明 于辨 理非 法 生麈 、销 售 烟草 粤 寅品等 刑事 案件 具 髓虑 用法 律若 斡 同题 的解释 》( 0 2 9 0 年 1 2月 2 8日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謇 判 委 员舍 第 18 次 台 装 、2 1 41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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逋 用 法 律若 斡 髑题 的解 释 》( 1 年 1 4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窖 2 0 0 月 判 委 具含第 18 次 台 通 遇 42 年3 1 月 6日起施 行 2 1 年 3 3日公布 00 月 自 2 1 00 法 释 [ 00] 2 1 5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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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东方法律宝典出品2018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6日法释〔20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6日法释〔2018〕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法释〔201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法释〔2018〕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2017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7〕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4日法释〔201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10日法释〔2017〕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25日法释〔201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年2月10日法释〔2017〕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2月22日法释〔201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2月27日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5月8日法释〔2017〕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27日法释〔2017〕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24日法释〔2017〕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7月21日法释〔2017〕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2017年8月1日法释〔2017〕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8月14日法释〔2017〕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年8月25日法释〔2017〕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2017年9月22日法释〔2017〕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年12月1日法释〔2017〕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7年11月22日法释〔2017〕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2月13日法释〔2017〕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17年11月26日法释〔2017〕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2月26日法释〔2017〕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2月29日2016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6年3月21日法释〔201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法释〔201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年2月14日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法释〔201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法释〔201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4月12日法释〔201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4月13日法释〔201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6日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法释〔2016〕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24日法释〔2016〕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2016年4月27日法释〔201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年5月23日法释〔2016〕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2016年7月11日法释〔2016〕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6年8月1日法释〔2016〕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年8月1日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日法释〔2016〕19号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8月29日法释〔2016〕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9月7日法释〔2016〕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7日法释〔2016〕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7日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11月14日法释〔2016〕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18日法释〔2016〕2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28日法释〔2016〕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6年12月16日法释〔2016〕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23日法释〔2016〕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27日2015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月6日法释〔201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1月12日法释〔201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1月28日法释〔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1月29日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28日法释〔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16日法释〔201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5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29日法释〔2015〕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1日法释〔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法释〔2015〕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法释〔201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年7月15日法释〔2015〕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0日法释〔2015〕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7月20日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法释〔2015〕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29日法释〔2015〕2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30日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11月26日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法释〔2015〕2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30日法释〔2015〕2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28日2014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月9日法释〔201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2月20日法释〔2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法释〔20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3月25日法释〔201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23日法释〔201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5月16日法释〔201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6月30日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7月7日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法释〔2014〕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2日法释〔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8月21日法释〔201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31日法释〔201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0月30日法释〔2014〕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1月3日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12月25日2013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1月4日法释〔201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1月14日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6日法释〔201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法释〔20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7日法释〔2013〕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3月1日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26日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日法释〔201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4月1日法释〔201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3日法释〔2013〕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4月7日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日法释〔201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日法释〔2013〕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31日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7日法释〔2013〕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6月19日法释〔2013〕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6日法释〔2013〕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15日法释〔201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7月26日法释〔201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9日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6日法释〔2013〕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9月5日法释〔2013〕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12日法释〔2013〕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8日法释〔2013〕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0月22日法释〔2013〕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21日法释〔2013〕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9日法释〔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23日2012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2年1月13日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7日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3月26日法释〔2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5月3日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29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5月15日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0日法释〔201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26日法释〔201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7月17日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8日法释〔20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法释〔201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法释〔201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年9月4日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日法释〔201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年12月11日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7日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7日法释〔2012〕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17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6日法释〔201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8日法释〔201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法张宗平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解释活动,保障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司法解释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第三条司法解释包括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侦查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对职权范围内的特定事项,有权作出司法解释。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问题进行审判解释:(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国家赔偿诉讼中属于审判工作的法律问题;(二)地方法院就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审判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三)各级法院如何开展审判业务的问题。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列问题进行检察解释:(一)刑事诉讼中专属于检察工作的法律问题;(二)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问题;(三)监所监督、法纪监督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问题。
第六条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可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刑事侦查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问题进行侦查解释。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不得对宪法、宪法性法律和法律保留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不得脱离需要解释的具体条文或具体案件进行审判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得对刑事实体法问题和审判活动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检察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不能就法律、行政法规的实体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不得与权力机关、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群团组织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的司法解释相互冲突或涉及权力机关、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群团组织职权的,应提请权力机关作出立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的各组成部分,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或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各组成部分,各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各组成部分,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或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
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日前,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文件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适用方面的文件”,“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统一适用的执法办案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规定,对于明确,具有重要意义。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第二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凡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尔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也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但对司法解释法律效力的范围却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解释仅对本系统具有法律效力,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对法院系统具有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仅对检察系统具有效力,双方都没有适用对方司法解释的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就应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有关执法、司法机关都应一体遵循。
这两种观点,前者简称“本系统效力说”,后者简称“普遍效力说”。
笔者赞同“普遍效力说”,并在前几年多次在不同场合阐述过该观点。
首先,“普遍效力说”是“法律效力”的应有之义。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约束力,即法律所具有的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
具体地说,就是法律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同时,国家以强制力保证法律的实施,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予以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予以制裁。
而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是指司法解释具有与其所解释的法律同等的约束力。
据此,法律所具有的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也是司法解释所具有的特征。
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刑事诉讼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一种司法行政形式,既可以通过法律文书发布,也可以通过专门学科来解释法律。
司法解释是法律行使的重要手段,它不仅可以帮助法律的实施者正确理解法律,而且有助于澄清法律的意思,从而促进法律的实施。
司法解释是对原有法律的解释和补充。
它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其他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性文件,它不能改变法律的内容,只能解释法律的内容,以便更好地实施法律。
司法解释既不能扩大法律规定的范围,也不能缩小法律规定的范围,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澄清法律的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负责发布有关刑事诉讼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并且由其他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也具有约束力。
司法解释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助于澄清法律的意思,从而促进法律的实施。
司法解释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法律的理解,指对法律的基本内容和意义作出解释,以便实施者正确理解法律;(2)解决实际问题,指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发挥法律的作用,解决有关案件的实际问题;(3)解释法律的内容,指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澄清法律的内容,消除不同诠释之间的歧义;(4)调整法律的具体实施,指对法律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调整,以便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
司法解释是一种司法行政形式,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
它可以帮助法律的实施者正确理解法律,有助于澄清法律的意思,从而促进法律的实施。
因此,司法解释是实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依据,对推进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有着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5月8日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年修正)
最⾼⼈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作的规定(2021年修正)颁布单位:最⾼⼈民法院⽂号:法发〔2021〕20号颁布⽇期:2021-06-08执⾏⽇期:2021-06-1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2006年12⽉11⽇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8次会议通过 ⾃2007年4⽉1⽇起施⾏。
根据2021年6⽉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作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该决定⾃2021年6⽉16⽇起施⾏)最⾼⼈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作的规定⼀、⼀般规定第⼀条为进⼀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组织法》、《中华⼈民共和国各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作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民法院在审判⼯作中具体应⽤法律的问题,由最⾼⼈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法精神,结合审判⼯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四条最⾼⼈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最⾼⼈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
第六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
对在审判⼯作中如何具体应⽤某⼀法律或者对某⼀类案件、某⼀类问题如何应⽤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解释”的形式。
根据⽴法精神对审判⼯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规定”的形式。
对规范⼈民法院审判执⾏活动等⽅⾯的司法解释,可以采⽤“规则”的形式。
对⾼级⼈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作中具体应⽤法律问题的请⽰制定的司法解释,采⽤“批复”的形式。
修改或者废⽌司法解释,采⽤“决定”的形式。
第七条最⾼⼈民法院与最⾼⼈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协商⼀致的意见办理。
第⼋条司法解释⽴项、审核、协调等⼯作由最⾼⼈民法院研究室统⼀负责。
⼆、⽴项第九条制定司法解释,应当⽴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3.09.06•【文号】法释[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9.1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21号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吗的简单介绍
司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吗的简单介绍法律解释的效力与法律本身的效力是否相同?为什么?法律解释的效力和法律本身的效力不同,因为一般来讲法律的效力大于法律解释的效力。
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在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解释法律。
法律分析法律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而法律解释是对法律含义的说明。
法律包括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两种,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
法律解释根据其效力范围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其中,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学理解释,是指专家学者所做的解释,属于无权解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解释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五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4.06•【文号】法释〔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4.09•【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13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为依法惩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第二条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五条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二)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三)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五)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1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正式发布,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司法解释工作正式出台。
该司法解释将对我国合同法的适用提供更具体、更规范的指引,有助于维护合同公正与合法,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民法典》是我国继《大同小康》之后迈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里程碑。
合同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促进经济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在合同法适用方面将更加精细和规范,有助于为各种合同争议的解决提供更为清晰和稳定的法律依据。
二、司法解释涉及的主要内容1. 合同解释司法解释对于合同的解释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合同解释的方法、原则和规则。
同时也对于合同的瑕疵或者合同条款的不明确做出了相应的规范,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司法解释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在经济活动中,保持诚实信用十分重要,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为这一原则的贯彻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
3.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规范,司法解释明确了不当得利的内容和适用条件,对于规范经济活动和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4. 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司法解释对于协商一致的建议和内容做出了更具体的规范,为合同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引。
三、司法解释的意义和影响1. 规范合同纠纷解决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为各类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为明确和规范的法律依据,有助于降低合同纠纷的发生率,促进合同的履行和交易的稳定进行。
2. 促进经济发展合同是经济活动的基本方式,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对于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为经济活动提供更为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已分别于2001年9月18日、2001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7日起施
行。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司法解释的立项,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室,根据审判工作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经研究室协调后,分别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由有关审判业务庭、室直接立项。
司法解释立项后,送研究室备案。
第六条司法解释的起草,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室负责。
第七条经论证、修改的司法解释草案,送研究室协调提出意见后,由起草部门报请分管副院长审核。
第八条司法解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形式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布,并下发各高级人民法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第九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
对于如何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所作的规定,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对于审判工作提出的规范、意见,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采用“批复”的形式。
第十条司法解释在首部写明司法解释的名称,××××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文件编号;如属“批复”,还应写明主送机关。
在正文部分,写明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司法解释以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布的日期为生效时间,但司法解释专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
虢公 布 自21年 1 1 00 月 日起施行 )
《 中莘 人 民 共 和 团侵 槎 责任 法 》(09年 1 月 2 20 2 6日中莘 人 民共和 团第 十一届 全固 人 民代 表大 台常 榜委 具合第 十二 次合
装通 遇 2 0 年 l 月 2 中荤人 民共 和圆 主席 令第 - 1 虢 09 2 61 3 一一 公布 自 2 1 年 7月 1日起施 行 ) 00
中华人 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 院、 最 高人民检察 院颁布 的司法解释
《 莘 人 民共 和 国海 岛保 遘 法 》( 0 中 2 9年 1 月 2 0 2 6日中革 人 民共 和 圆第十一 届全 圆人 民代表 大台 常榜 委具 舍第 十二次 舍 豢于 20 年 l 月 2 09 2 6日通 遇 20 09年 1 2月 2 6日中革人 民共
管 理 刑 事 案 件具 髓 虑 用 法 律 若 斡 同题 的解 释 》 2 0 ( 0 9年 1 0月 1 2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 窖 判 委 具 合第 17 含 凌 、2 0 45次 0 9年 1 月 1
二十 虢公布
自 2 1 年 4月 1日起施行 ) 00
2 日 施行 法释 [ 0 畦 ) 0 起 2 9]l琥 0
《 高人 民法 院 嗣于 謇理 民事 级别 管辖 异蕺 案件若 斡 同题 最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务 院颁布的行政 法规
的规 定 》(09 7 2 20 年 月 0日最 高人 民法 院 窖 判 委 具舍 第 17 41 次 台 菘通 遇 20 年 1 月 1 09 1 2日公 布 白 2 1 00年 1 1日起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标题日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7-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07-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06-2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6-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06-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05-0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5-0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4-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04-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4-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04-0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 年7 月1 日至2011年12 月31 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04-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04-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0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1-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01-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 年 1 月 1 日至1997 年6 月30 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01-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01-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01-0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1-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2-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2-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12-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1-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1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11-0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 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1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09-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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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遇 2 1 年 1 1 00 月 1日公 布 自 2 1 0 0年 2 11起施 行 月 3
法
释 [00 虢 ) 2 1 ]1 《 最高 人 民法 院嗣 于人 民陪謇 具参 加 密判 活勤 若 干同题 的 规 定 》f09 1 月 2 由最 高 人 民法 院 謇判 委 具 合第 17 20 年 1 31 3 47
通 遇 2 1 0 0年 2月 2日公 布 自 2 1 0 0年 2月 4日起 施 行
释 『0 03虢 ) 2 11
1 2 0月 7日第 九届 全 圆人 民代 表 大台 常 委 具合 第二 十 四次 合
菇 《 阴于修改 ( 中荤人 民共 和 圆著作 槿法 )的决定 》第 一次 修 正 根攘 2 1 00年 2月 2 第 十一 届 全团人 民代表 大 合常 委 61 3
《 最高 人 民 法 院 鞠于 暹一 步 加 强合 菇 庭聩 责的 若 干规 定 》 (0 2 9年 1 0 2月 1 由最高 人 民法 院密 判委 具 合第 17 41 3 49次合 菇
日中苹人 民共 和 团监 察部 、中莘人 民共 和 固人力 资 源和社 舍保
布 的《 烟草 尊 寅行政 虎 翻程序 规定 》国 家烟草 尊 寅局令第 3 ) ( 虢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最高人 民法院 、
最高人 民检察 院颁布的 司法解释
《 高 人 民 法 院 嗣 于 謇 理 行 政 许 可 案 件 若 干 周 题 的 规 最 定 》( 0 2 9年 1 月 91由最 高 人 民法 院 窖 判委 具合 第 17 0 1 3 4 6次 含菇 通遇 20 年 l 09 2月 1 公 布 自 2 1 年 1 4日起 施 41 3 00 月 行 法 释 [0 9 O ) 20 ]2 虢
法 律 法 规
中蕈 人 民共和 圈全 圃人 民代 表大罾
常耪委具 亩颁怖 的法律
《 中莘人 民共和 圜 圆防 勤 具法 》( 1 年 2 2 2 0 0 月 6日中 莘人 民共 和圆第 十一 届全 圜人 民代 表大 合常 耪委 具台 第十 三次 台菇 通遇 21 00年 2 2 月 6日中莘 人 民共 和 园 主 席 令第 2 5虢公 布 《 中莘 人 民 共 和 园著 作 槿 法 》(90 9 7日第 七 届 全 19 年 月 园人 民代 表 大 台常 耪委 员舍 第 十五 次 宫鼗 通 遇 根 攘 20 年 01
次 台 菇通 遇 2 1 0 0年 1 1 公 布 自 2 1 年 1 1 月 21 3 00 月 4日起
施行
法释 [ 0 0 2虢 ) 21 ] 《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人 民榆 察 院 嗣于 辨 理利 用 互 骄纲 、 最
自 2 1 年 7 1日 施行 ) 00 月 起
移 勤通 飙终 端 、聱飙 基 制作 、後 制 、出版 、贩 寅 、傅播 淫械 鼋 子信 息刑 事 案件 具髓 虑用 法 律若 干 同题 的解 释 ( ) 2 1 年 二 》( 0 0 1 1 由最高 人 民法 院 謇判委 具舍第 18 次舍 、2 1 月 81 3 43 00年 1 1 由最 高人 民榆察 院第 十 一届 榆 察 委 具台第 2 月 41 3 8次舍 诿
纪 虚分 暂行 规定 》( 0 年 1 月 2 2 9 0 1 7日监察 部 第 八 次部 畏 辨公
台 菇 、20 0 9年 9月 2日人 力 资源 社 舍保 障 部 、2( 0) 8月 l 9年 7
3 1财政 部 、20 09年 8月 2 1日謇 署 謇鼗 通遇 21 年 1 5 00 月
具宫 第十 三次 台谶 《 嗣于修 改 ( 中荤 人 民共和 圆著作 槽 法 >的
法
决定 》第 二次 修正 2 1 年 2 2 00 月 6日中 莘人 民共 和 园主席 令
第2 6虢公 布 自21 0 0年 4月 1日起施 行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国务 院各部 委颁布 的部 门规章
21 0 0年 3 1日起施 行 ) 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务 院颁 布的行 政法规
《 氯象灾 害 防御像 例 》( L 年 1 2 2 O O 月 0日园磅 院第 9 次 常 8 耪舍菇通遇 2 1 年 1 2 中荤人 民共 和圆圆耪 院令第 50虢 00 月 71 3 7起
《 草 尊 寅 行 政虎 詈程 序 规 定 》(09年 1 月 2 中荤 烟 8 20 2 91 3 人 民共 和 园工柴 和信 息化 部第 8 次部 耪台 畿謇 蠢通遇 2 1 年 00 1 2 月 t日中 莘人 民共 和 因工 柴 和信 息 化部 令第 l 2唬公 布 自 2 1 年 5 11起 施行 00 月 3
《 信 绸 络 安 全 防 遘 管 理辨 法 》f 0 通 2 9年 1 0 2月 2 中 莘 91 3 人 民共 和 圆工 柴和信 息化 部第 8 次部 耪台 菇謇 装通遇 2 1 年 00 1 2 中莘人 民共 和 圜工 柴 和信 息 化部 令第 1 虢公 布 自 月 11 3 1
《 安楼 网寅 施保 安服 耪管 理保 例辨 法 》( 0 年 1 月 2 公 2 9 0 2 9 日公 安部 部 畏 辩 公 台蕺 通 遇 圆 公安部 令第 1 1 1 虢骠 布 21 00年 2 3日中 苹 人 民共 和 月 自鼗 布之 日起施 行 )
《 立 “ 毅 小金 庳 ”和 使用 “ 金 庳 ”款项 连法 连 糸行 禺政 小 己
l 靡止 ) 司畴
《 中莘人 民共 和困 窨封法 寅施 保例 》( 1 年 2月 21圆 2 0 0 3 院第 10次常耪 合装修 通遇 0
团圆耢院令第 5 1 7 虢公 布
2 1 年 2 1 日中苹人民共 和 00 月 1
自 21 0 0年 5 1日起施行 ) 月
团 家烟 草 軎 真局 19 年 9 21公 98 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