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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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设置及职责 (一)侦查监督部门 (二)一审公诉部门 (三)二审监督部门 (四)反贪污贿赂部门 (五)反贪污侵权部门 (六)监所检察部门 (七)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八)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五、我国检察机关与党委、人大、公安、司法行政 机关的关系 (一)各级党委与各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 被领导的关系
其主要内容有:提高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关中的地 位,形成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的国 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三院”体制 ;确定了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确定了人民检察院的 机构;调整了检察机关的内部领导体制,明确了在检察 委员会中实行合议制和检察长一长制相结合;调整了检 察机关的职权。 2、波折时期。从1 9 5 7年下半年开始,在“左”的 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指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 度受到严重阻碍。当时在政法工作中,提倡“公、检、 法”三机关联合办案,抛弃了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 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使检察机关名存实亡。 3、中断时期。从1 9 6 6年5月开始的“文化大革命” ,到1 9 7 6年1 0月粉碎“四人帮”止,是我国检察制度 的中断时期,检察机关被撤销,人员被遣散,检察业务 实际上被取消。
检察机关这种独立的、较高的宪法地位,表明检察制度 是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 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和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 行专门的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属性 是一切检察职权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检察机关通过职务 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和诉讼监督等职能活动实现法律监督 的宪法职责。 (三)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 导相结合,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检察一体在我国有特殊的表现形式。我国检察机关内 部实行的不是单一的检察长负责制,而是检察长负责和检 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内部工作机制和决策方式。检 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都是检察机关的领导机构,检察长作为 检察机关的首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委员会是实 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 其他重大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由检察 长组织贯彻执行。这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
到1 9 7 9年底,全国各级检察院基本上建立起来,并正式 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此后逐步形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 义检察制度。 (从便装到第一代米黄色的检察制服,再从米黄色变成半 军事化的豆绿色制服,从大盖帽到亲民式西服,我国的检察 制服已经几经变迁。)
1978年, 检察机关恢复 重建,检察人 员还没有自己 统一的制服, 出庭、办案只 能身着便装。 有失检察工作 的严肃性和规 范性。
(二)检察机关与人大的关系 1、检察机关的设置由人大决定,受人大监督。 2、检察人员由人大任免,受人大监督。 3、检察机关的工作,受人大监督。 4、检察长提交的重要事项由人大决定。 5、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受全国人 大常委会监督。 (三)检察机关与公安、审判和司法行政机关的 关系 1、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之间 是权力制约和法律监督关系。 2、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是权力制约和法 律监督关系。
4、恢复重建和发展时期。1 9 7 6年1 0月,“文化大 革命”结束,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又开始新生。人们 从“文革”取消检察机关的沉痛教训中认识到恢复检察 机关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性。1978年宪法第四十三 条对检察机关的职权和领导关系作了原则规定。1979年 9月第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 织法》,从此,标志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进入重建和 发展时期。具体内容有:进一步明确我国检察机关的性 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任务是通过实施法律监督 ,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检察机关独立行使 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确定 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下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对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此外,对检察机关 的职权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取消了“一般监督”职能。
制原则的体现。同时,检察体系中,实行上级检察机 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 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体制。
(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 导、接受人大监督相统一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检察权行使的 内在规律性要求所在。同时,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 组成部分,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既是检察工作必 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检察权独立行使的重要保 障。 (五)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 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刑事诉讼是检察机关传统的职能领域,其中的检 警关系、检法关系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分工负 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活动原 则,体现了我国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 之间在履行具体的诉讼职能过程中的特殊要求。
中 国 检 察
(详 解)
一、我国检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一)检察制度的定义 检察是一种由特定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及维护 法律实施的司法职能。由于各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传统和法律 文化发展的脉络不同,检察机关的权力和功能差别较大。检 察制度建立之初,其基本内容是对犯罪案件进行公诉活动。 在国家发展历史上,对犯罪的起诉曾有过三种形式,即 私人起诉、公共起诉和国家起诉。进入奴隶社会以后,公共 起诉应运而生,也即有行为能力的人均可起诉,但这种起诉 制度容易造成滥告或该诉的案件无人起诉。到了中世纪以后 ,统治者实行了国家起诉制度,这就是现代检察制度的雏形 。
三、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 (一)刑事案件侦查权 1、《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 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 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 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 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检 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 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 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6口。”
二、我国检察制度的特点 作为现代检察制度的一个类型,中国检察制度其特殊 性既源自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也源自中国特殊的文化传统 和社会环境,是检察制度适应中国国情的历史性选择结果。 中国检察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与政府、法院 平行的国家机关,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在奉行“三权分立”原则的宪政制度下,国家权力三 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检察权是作为国家行政权 力的一个组成部分加以设置的。国外除少数检察机关是司 法行政机关合一以外,绝大多数都是隶属于政府的司法行 政部门,也有个别隶属于法院系统。我国宪法规定,一切 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可分的国家 权力结构中,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平行设 置,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在现代,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都有了新的发展。 英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改变了其长期流行的 以警察起诉为主的传统,成立了全国统一的检察机关, 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权力。法国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 则在其司法改革中吸收了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某些做 法,增加了检察官自由裁量的权力空间。两大法系的 检察制度之间出现了相互借鉴、融合的趋势。 我国的检察制度也面临着完善和发展的问题。这 些问题,需要通过改革来解决。在检察改革的过程中, 我们既要看到我国检察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检察制 度中渗透的基本精神的一致性,也要看到我国检察制 度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这种特殊性存在的思想基础和 社会基础,坚持我国检察制度中合理的价值取向,保 证检察制度发展的正确方向。
资本主义国家奉行“三权分立”原则,从行政机关制 约审判机关活动的需要出发,其检察机关大都隶属于行政 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权力是提起刑事诉讼,追究犯罪, 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参加民事、行政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两大法系的公诉人地位又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奉行“当事入主义”,采取辩论式诉讼,公诉人 地位与当事人平等,公诉人负责指控犯罪,法官只起居中 裁判的作用,检察机关被视为纯粹的公诉机关。 大陆法系奉行“职权主义”,将检察官作为一种“法 律守护人”来看待,公诉人地位高于当事人。 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并列,并独立行使职权,除提起刑 事诉讼外,还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
(五)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三、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 (一)刑事案件侦查权 (二)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权 (三)刑事案件公诉权 (四)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 1、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的监督权。 2、对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 3、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 劳动改造机关的监督权。 (五)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的监督 权 (六)其他职权
中 国 检 察
(总论)
一、我国检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一)检察制度的定义 (二)我国检察制度经历的四个历史阶段 二、我国检察制度的特点 (一)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与政府、法院平行 的国家机关,有具较高的法律地位 (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监督机关,通过履行职能,维护 国家法制的统一 (三)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 结合,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接 受人大监督相统一
一般认为,检察制度创始于欧陆中世纪的英国和法 国,国王律师和国王代理人分别演变为现代检察官,英 国和法国也就成为检察制度的发源地,它们分别是英美 法系和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代表。 资产阶级革命在反封建司法专制过程中,建立起 “三权分立”制度,随着国家职能分工越来越细,国家 管理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推进了司法制度的发展, 不仅司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而且司法权又分为审判权和 检察权,并且司法机关从“审检合署”过渡到“审检分 立”。 当今世界上有三种类型的检察制度,以英国、美国 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 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 检察制度。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都属于资本主义国 家的检察制度。
(二)我国检察制度经历的四个历史阶段 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从初创到自成体系,大体上经 历了四个历史阶段。 1、 创建时期。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 过的《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 法》为创建人民检察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1949年10月1日 ,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10 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宪法第二章第六节对人民检察 院的设置、职权、领导关系和活动原则等作了规定。同届 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 两个法律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标志 着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建立。
1984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套检察制服亮相。米黄色,小翻领,头顶国徽, 肩扛红旗,彰显权威。
1988年,检察制服由米黄色改成豆绿色,小翻领变成中山装式的立领, 1991年统一佩戴领花。军服式的检察制服一穿就是16年。
2000年,工作人员告别了大盖帽和红肩章,穿上西服,打上领带,配 上检徽。颜色沉稳大方,式样也更加美观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