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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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重新修订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制度

1、文明礼貌服务,做到仪表规范,语言文明,礼貌待人,服务热情。

2、要求待产的产妇必须持有《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没有的

予以补发)。

3、助产士要认真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办理出生医学

证明告知书》(孕册最后一项)等;要求项目齐全、真实,字迹书写工整、规范。《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右上角注明产妇住院号,由助产士签字,医生复核签字后,到医务科加盖公章。

4、产妇入院后要认真宣传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交代持新

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到《出生医学证明》办公室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5、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和审核《孕产妇保健手册》、

《儿童保健手册》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以及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6、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工作人员,每月将已发放的《出生医学证明》编

号登记到《分娩登记簿》上。做好表册的记录和相关数据的统计和汇总。

按时定期的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

7、如《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按文件规定的程序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对

尚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丢失者需要补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的,需查对原始记录无误后,由原接生医生和助产士签字后补发,并加盖

医务科公章,分娩室主任和主管院长签字后生效,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8、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按规章办事,对不负责任,

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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