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9.13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工作汇报.doc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工作汇报附件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银行于9月30日颁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多的实践,我国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获得迅速发展,业务实践产生了进一步规范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需求。
为此,我们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具体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在《办法》附则中增加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实践已经形成。
截至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记载了59.5万余笔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占应收账款登记总量的45%。
目前,21家全国性商业银行,300多家保理公司都是登记系统的主要用户。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得到行业管理部门的支持,同时登记效力获得地方司法部门的认可。
在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保理业务的文件,以及深圳、广州、重庆、上海和天津等地保理试点文件中,都有对各类交易主体在登记系统开展转让登记的规定。
11月1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审理保理合同案件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专门规定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和查询的效力”,明确了在征信中心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与查询可以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司法效力。
此外,国际担保交易示范法和国际保理公约,都有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
本次修订保持《办法》名称和结构不变,在附则中增加条款,“权利人在登记平台办理保理业务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引导更多的主体开展登记与查询,保护交易安全(第三十二条)。
二、修改完善应收账款的定义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实践中用来融资的应收账款类型丰富多样,银行、保理公司等机构对扩大《办法》列举应收账款的范围需求强烈。
因此本次修订对应收账款的定义予以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1)将旅游景点收费权、学生公寓收费权、医疗收费权等因服务、劳务所产生的债权纳入《办法》第四条(三)列举范围;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城市环保项目收益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水利开发项目收益权等城市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纳入了《办法》第四条(四)列举范围;(2)增加兜底条款,即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3)完善排除条款,排除因信用证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第二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保护视力色:字体大小:大小发布时间:2014-01-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以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和查询人。
第二章用户第三条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的用户。
发起登记的用户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登记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机构和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
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
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
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户。
申请机构通过其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身份审查后取得常用户资格。
第五条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资料,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申请常用户的机构须向征信中心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常用户开通申请表》(以下简称《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申请常用户的机构提交签署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视为同意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条款的约束。
申请普通用户的机构或者个人在登记系统互联网页面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用户协议》条款的约束。
第七条申请常用户的机构,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机构的注册文件,具体指: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六)单位介绍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1. 背景介绍应收账款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一种重要资产,它体现了企业的信用和经营能力。
为了进一步融资,许多企业会选择将应收账款进行质押,以获取资金支持。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行为,保护各方的权益,制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成为必要的措施。
2. 定义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企业将其所拥有的应收账款权益通过合法手续转让给质押方,并以此作为质押的标的物,以获得质押方提供的资金支持。
3. 质押登记办法的设立目的质押登记办法的设立目的在于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行为的监管,保护质押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信心,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4. 质押登记的程序4.1 申请登记质押人在质押应收账款前,需向质押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质押合同和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 应收账款的相关证明文件; - 质押人和债务人的基本信息。
4.2 登记审查质押登记机构对质押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 质押合同和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 - 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 质押人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
4.3 登记注册经过审查合格后,质押登记机构将质押信息进行登记注册,并颁发质押证书给质押人。
质押证书是质押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证。
4.4 公示公告登记注册完成后,质押登记机构将质押信息进行公示公告。
公示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质押人的基本信息; - 质押金额和期限; - 相关合同和协议的摘要信息。
5. 质押登记办法的效力和保护质押登记的生效即是质押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得到保护的起点。
质押登记机构在质押登记办法的指导下,负责监督质押行为的合法性,定期核查质押人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并及时更新质押信息。
6. 责任追究和纠纷解决质押登记机构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质押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质押登记办法的执行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以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和查询人。
第二章用第三条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的用户。
发起登记的用户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登记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机构和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
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
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
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户。
申请机构通过其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身份审查后取得常用户资格。
第五条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资料,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申请常用户的机构须向征信中心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常用户开通申请表》(以下简称《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申请常用户的机构提交签署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视为同意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条款的约束。
申请普通用户的机构或者个人在登记系统互联网页面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用户协议》条款的约束。
第七条申请常用户的机构,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机构的注册文件,具体指: 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六)单位介绍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信用证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城市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水利、电网、环保等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专门的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六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权利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登记与查询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平台办理。
第八条当事人应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由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
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平台的用户。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经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登记与查询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
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八条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
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第九条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第十条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应收账款质押管理暂行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该资料央行网上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担保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担保申请人,以在登记部门佃理质押登记后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贷款的还款资金,并将实现债权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交由我公司担保业务部保管的一种担保方式。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与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的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担保。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货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系指与担保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所质押的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四条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风险,担保业务部门应认真审查担保申请人、应收账款债务伯腾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就上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一笔业务。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申请人应符合《担保业务操作规范》第九条的规定。
第六条应收账款债务人除应符合第五条规定外,同时要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应收账款的能力;(二)信誉良好;(三)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申请人有两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
(四)第三章办理流程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业务受理后,保前调查人员除应按照一般的调查方式和内容对担保申请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外,要特别针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付款计划和获得支付的可能性等进行深入调查,通过中国人民行“应收账款擀押登记公示系统”和在其他主管部门进行其他目的质押登记对拟进行质押的应收账款信息进行查询,避免重复质押的风险,并要求提供相关合同及凭据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以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和查询人。
第二章用户第三条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用户对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用户应当签署并遵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第四条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普通用户自行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完成用户注册。
普通用户可以进行查询操作。
常用户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通过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真实性形式审查后完成用户注册。
常用户可以进行登记和查询操作。
第五条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资料,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申请常用户的单位,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的注册文件,具体指: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4、其它单位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二)已经签署的《用户协议》;(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单位的注册文件复印件、《用户协议》、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七条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公示系统,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常用户应当在登记公示系统设置用户管理员,由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
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旨在明确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相关规定,确保其操作符合法规要求、防范风险。
第二条:市商业银行在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依规操作,达到监管要求。
第三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指市商业银行将自己名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放贷人进行融资的过程。
此过程需满足合规操作规范、质押物合法并具备价值等合格要求。
第四条:市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具体操作内容及相关要求详见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范第五条:市商业银行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质押物满足法律规定的合法性要求。
第六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对质押物的可转让性、价值等问题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质量合格落实。
第七条:市商业银行应当认真核对质押物的所有权、债务履行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确保质押物达成合法性。
第八条: 市商业银行应当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进行公示。
包括质押登记的合同、资料等,应当在银行公示渠道实时发布并载明质押物详细信息。
第九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将质押物物权进行登记,确保质押权的优先权及可有效执行权。
第十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在质押登记生效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当地交易中心并进行备案。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管理系统,并规范其操作流程,严格监管全过程。
第十二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对质押登记已成立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对风险防范及质押物限制做好风险评估。
包括质押物价值、债权人授信额度等等,必须有明确评估标准及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放贷人及出质人的背景核查与风险评估,从源头把握风险。
第十五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补救机制,确保发生风险时能够快速且有效地应对处理。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档案,保障其操作要点及过程合规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9.05.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适应近年来融资租赁等登记的发展,支持部分省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更好地提供动产担保登记公示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卡园二路108号4号楼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登记部(邮编:201201)。
4.将意见传真至: 021-58588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5月7日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为了适应近年来融资租赁等登记的发展,支持部分省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更好地提供动产担保登记公示服务,现拟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行修订,相关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颁布并于2017年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较好地规范了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查询活动。
近年来,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动产融资业务发展迅速,市场中对于建立高效便捷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提升企业融资可获得性的需求强烈。
此外,在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为配合北京市、上海市等地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有必要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关于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现有配套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应收款质押登记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应收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登记与查询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
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八条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
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第九条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第十条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业务人员应认真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一笔业务。
%。
(六)与应收账款付款人有1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履约付款正常,且无任何债务纠纷;(七)质押的应收账款未到履约期且单笔账龄不得超过六个月;(八)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应收账款付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法人;(二)生产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借款人应收账款的能力;(三)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或一般存款帐户,(六)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应收账款付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及贷款卡;(二)验资报告、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三)近期财务报表;(四)出具明确付款金额、方式与期限的应收帐款证实书;(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贷款种类、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十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可以是对单笔应收账款的质押,也可以是对多期]第四章质押登记第十五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前,农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注册为“常用户”,并在登记公示系统设臵一名用户管理员,用户管理员由业务部指派专人担任,负责建立、管理全辖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登记业务的操作。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总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付款人是指与借款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最终处臵权,并经付款人确认应收账款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业务人员应认真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一笔业务。
质押从严: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余额控制: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余额总量不得超过全辖贷款余额的10%。
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统一集中在联社营业部办理。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年(卷),期】2007(000)020
【摘要】<正>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经2007年9月26
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总页数】3页(P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2
【相关文献】
1.创新农发行担保方式的有效平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条文解读 [J],
陈兰芳;刑利民;彭伟奇
2.应收账款质押相关问题辨析——兼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之完善 [J], 马
宗文
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J],
4.人民银行发布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J],
5.12.人民银行发布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以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和查询人。
第二章用户第三条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用户对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用户应当签署并遵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第四条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普通用户自行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完成用户注册。
普通用户可以进行查询操作。
常用户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通过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真实性形式审查后完成用户注册。
常用户可以进行登记和查询操作。
第五条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资料,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申请常用户的单位,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的注册文件,具体指: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4、其它单位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二)已经签署的《用户协议》;(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单位的注册文件复印件、《用户协议》、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七条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公示系统,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常用户应当在登记公示系统设置用户管理员,由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佚名
【期刊名称】《财会通讯:综合版》
【年(卷),期】2007(000)010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维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1页(P10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79
【相关文献】
1.对《《物权法》实施以前已经登记的房产权利是否还要建立登记簿》一文的质疑——兼评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有关登记簿的规定 [J], 刁其怀
2.创新农发行担保方式的有效平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条文解读 [J], 陈兰芳;刑利民;彭伟奇
3.应收账款质押相关问题辨析——兼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之完善 [J], 马宗文
4.人民银行发布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J],
5.12.人民银行发布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协议编号:质权人(全称):出质人(全称):鉴于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 201 年(郊高质)第2 -1号《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合同》(合同名称及编号,以下称“质押合同”),出质人以其应收账款出质(具体内容详见质押合同相应条款及所附清单),为确保质权有效设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或质权人委托他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二条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提供下列信息:1、出质人为单位的,提供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信息;2、出质人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3、出质人确认已经告知质权人自质押登记起过去四个月之内所有有效的出质人名称或者出质人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
出质人保证提供的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要求必须登记的事项外,双方同意将下列第1、2、3、4项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内容:1、主合同编号2、主合同币种和金额3、质押合同编号4、质押合同币种和金额5、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质权人有权自行确定登记期限。
主债权期限长于5年,或者在初始登记后5年内债务仍未履行完毕的,出质人同意由质权人在登记期限届满前自行申请展期。
第五条登记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出质人应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权人。
第六条质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如果登记机构要求提供展期、变更协议,出质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与质权人就有关展期、变更等事项签订协议。
第七条出质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提前行使质权;可能或已经造成质押登记失效的,出质人应积极配合质权人重新登记,给质权人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1、未依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2、未依照本协议约定通知质权人有关信息变更;3、未在合理期限内配合质权人签订展期、变更协议。
人民银行发布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人民银行发布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信用卡》
【年(卷),期】2017(0)12
【摘要】为适应市场发展需求,更好地履行《物权法》第228条赋予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职责,人民银行近日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78-78)
【关键词】应收账款;人民银行;质押;修订;市场发展;物权法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
【相关文献】
1.应收账款质权登记的法理——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修改为中心 [J], 高圣平
2.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J], 周小川
3.应收账款质押相关问题辨析——兼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之完善 [J], 马宗文
4.充实内涵规范流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解读 [J], 李慧俊;
5.12.人民银行发布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经2007 年9 月26 日第21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登记与查询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
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八条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
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第九条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第十条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
第十一条质权人应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登记公示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质权人。
第十二条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 年。
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
第十三条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 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质权人
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 年。
第十四条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登记时间为质权人填写新的应收账款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的时间。
第十五条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 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
第十六条质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与出质人就展期、变更事项达成的协议。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
第十八条质权人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办理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注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 日内不起诉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征信中心应按照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的要
求,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质权人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办理异议登记后,登记公示系统记录登记时间、分配登记编号,并生成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异议登记证明。
第二十四条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登记公示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
质权人、出质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
第二十六条出质人为单位的,查询人以出质人完整、准确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
出质人为个人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征信中心根据查询人的申请,提供查询证明。
第二十八条质权人、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人可以通过证明编号在登记公示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
第三章征信中心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征信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登记公示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征信中心因不可抗力不能办理登记或提供查询服务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征信中心应当制定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登记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后,征信中心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15 年。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