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巡查和船舶现场检查
港口码头船舶进出管理规程
港口码头船舶进出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码头船舶进出管理,保障航运安全和效率,提高港口通行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港口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港口码头船舶进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港口码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船舶通行秩序。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港口码头和船舶进出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港口码头入港、出港、锚地管理、船舶安检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港口码头规划与布局第四条港口码头的规划与布局应根据港口的功能定位和需求确定,充分考虑船舶类型、尺寸和运行需求等因素。
第五条港口码头的进出口通道应保持畅通,确保船舶的安全进出。
港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交通导航系统,提供准确的导航信息和导航引导。
第六条港口码头设施和设备应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船舶进出管理程序第七条船舶进出港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提前向港口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关船舶、货物、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港口管理部门收到船舶申报后,应进行审核,并确保相关证件和手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港口管理部门应根据船舶进出港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安排进出港时间和顺序,确保船舶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第四章港口码头安全管理第十条港口码头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船舶进出港的安全。
第十一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定期开展安全演习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和救援能力。
第十二条港口码头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船舶进出港的安全。
第五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三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建立日常巡查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港口码头和船舶进出管理的检查。
第十四条港口管理部门有权对不符合进出港要求的船舶和相关人员进行警告、限期整改、处罚等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港口管理部门应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船舶管理者和相关人员公布。
第十七条对于本规程中未涉及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港口管理部门进行具体规定和管理。
船舶现场检查项目
船舶现场检查项目:一、船舶外观检查1、国旗、号灯、号型、号旗(1) 是否按规定悬挂国旗(2)是否按规定显示2、码头安全(1)是否超载(2)是否与泊位水深相符(3)船舶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要求(4)系泊是否符合安全要求(5)码头碰垫、缆桩状态是否良好3、通道(1)船舶的舷梯或扶梯(跳板)是否满足要求(2)船方是否安排专人职守4、船舶标志(1)船名、船籍港、吃水线等法定标识是否正确并清晰可见(2)船舶载重线标志是否正确勘划5、船体及设备(1)船体是否存在严重的锈蚀、、变形、裂纹等情形(2)船舶主要设备是否存在严重锈蚀、腐蚀等情形(3)船舶是否存在明显的脏、乱、差现象6、防污染(1)船体周围排放口是否存在油污迹象(2)船舶甲板是否存在明显的油污迹象(3)通海排水孔排放是否异常(4)船体周围的水域是否有污染迹象二、证书文书检查1、船舶证书文书(1)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相关证书、文书(2)相关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3)船舶证书内容是否与船舶实际明显不符(4)是否存在伪造证书现象(5)船舶文书是否保持最新、有效(6)船舶文书是否按规定记载,并由相关人员签字2、船舶配员及船员证书(1)船舶是否按照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2)在锚地锚泊应留足1/2船员,在码头系泊应留足1/3船员,无论何时,500总吨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3)船员证书是否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并处于有效期内(4)船员适任证书所载的航区、等级、职务是否与船舶相适应(5)船员证书是否存在假冒、伪造证书迹象(6)船员的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7)船员资历是否在《船员服务簿》中如实记载(8)船员是否熟悉岗位职责(9)是否在驾驶台按规定张贴值班表并按规定值班(10)船员是否有明显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常识的行为(11)船员人数是否超过救生定额三、船舶作业检查货物装载(1)是否按规定配备《货物系固手册》(2)船舶完货后,是否按规定进行封舱(3)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装载行为是否满足操作规程的要求(4)货物积载是否符合有关要求(5)装载的货物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有效的系固绑扎(6)装载甲板货物时是否留出消防通道(7)船舶是否存在明显的纵倾、横倾现象(8)船舶是否进行了与其功能不相符的货物作业四、客船、客滚船附加检查1、旅客安全(1)旅客上下船安全通道防护是否到位(2)船舶的公共场所是否由明显标志标明消防、救生演示图,应急通道及有关应急措施,是否配备足够的消防、救生手册,供旅客阅览。
港口、码头船岸检查表
船/岸安全检查表SHIP/SHORE SAFETY CHECK LIST港口Time of Arrival 抵达时间填表须知INSTRUCTIONS FOR COMPLETION:为保证安全作业,下列所有问题的答复均是肯定的,可在相应的方格内清楚地打上 (V )标号。
如果不能给予肯定回答,应说明理由,而且船舶和码头之间均达成关于应采取的适当预防措施的协议。
如果认为有 的问题不适用,应在备注栏里加以说明。
The safety of operations requires that all questions should be answered affirmatively by clearly ticking (V ) inthe appropriate box. If an affirmative answer is not available , the reason should be given and agreement reached upon appropriate precautions to be taken between the ship and the terminal. Where any question is considered to be not applicable , then a note to that effect should be inserted in the remarks column. “船舶”和“码头”栏目下的方格,表示由负责方实施检查。
A box in the column ‘ ship ' and ‘ terminal ' indicates that the party concerned should carry out checks. 在“代码”栏目里的 A , P 或R 字母,分别表示如下的意义: The presence of the letters A , P or R in the column‘ Code ' indicates theinfgo:llowA -(协议)表示该检查项应通过协议或程序来处理,并在检查表中的“备注”栏中明确或者通过其它 一些双方可接受的表格来交流这些协议和程序。
中国船级社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中国船级社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 总则中国船级社承担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工作,必须遵守下列技术规则。
2. 现场检验2.1 现场检验应当在船坞、码头或海上进行,必要时可在工厂、修船场等其他地点进行。
2.2 现场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认真执行现场检验方案,对船舶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
2.3 检验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对船舶技术标准、检验方法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3. 船舶结构检验3.1 船舶结构检验包括船壳、船底、甲板、舱口、船头、船尾等部位的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
3.2 船舶结构检验应当对船体的强度、振动特性、承载力、变形、耐久性等进行检查。
4. 机电设备检验4.1 机电设备检验应当对发动机、燃料系统、冷却系统、动力传动装置、电气系统、舵机、锅炉、压缩机、冷藏设备等进行检查。
4.2 机电设备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对设备的性能、效率、可靠性、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检查。
5. 舾装设备检验5.1 舾装设备检验应当对锚链、缆绳、筏艇、救生设备、灭火器、通讯设备、导航设备、气象设备、救生衣、生命舱、消毒设备等进行检查。
5.2 舾装设备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对设备的质量、可靠性、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检查。
6. 检验报告6.1 检验人员在完成检验后,应当及时制作检验报告,详细记录检验过程和结果。
6.2 检验报告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准确。
6.3 检验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船舶所有人或经营管理单位,并留存相关部门备查。
7. 其他规定7.1 本技术规则适用于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不适用于其他检验项目。
7.2 对于本技术规则未涉及的部分,应当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7.3 在执行本技术规则时,应当保证检验的公正、客观、科学、严谨。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5篇)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码头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进入或靠泊码头的所有人员和船只。
2.具体内容和要求:2.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2.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
2.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
2.5进入码头必须戴安全帽。
2.6码头上应配有足够的照明,确保光线充足。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2.7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
2.8码头引桥上有车辆限速____公里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进码头必须限速行驶,且有通行证。
2.9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外来船只不准停靠码头。
2.10煤船、油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
在风力大于9级,浪高大于1.2m时,船舶必须离开码头。
2.11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水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
2.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间铺设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设有安全网,并符合安全要求。
2.13油船靠泊必须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现场,并完好可用。
2.14卸油期间厂消防队员必须到现场,油轮不能熄火。
2.15卸油时,禁止电瓶车进入码头卸油区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
其它车辆(包括电瓶车)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
2.16卸油期间,作业区严禁动火。
2.17综合码头应有明显的承重标记。
码头的荷重件不得超过承重允许负荷。
2.18缆桩及其周围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
护轮槛不得坐人或站立。
任何人不得越过综合码头安全链区域。
2.19码头引桥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桥桩禁止系缆绳。
2.20因生产需要的各种油类、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场所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21卸船机作业时严禁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做其它工作。
无关人员不得上卸船机。
2.22卸船机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2)是指对码头进行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水上巡航管理工作,提高海事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维护水上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使用海事执法船(以下简称“执法船”)开展的水上巡航工作,使用飞行器开展水上巡航的有关工作规范另行制定。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水上巡航工作,负责大型执法船统一调度,负责制定大型执法船年度海区巡航计划(以下简称“海区巡航计划”)。
大型执法船是指80米级以上执法船。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指定巡航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上巡航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辖区巡航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挥、调度执法船。
(三)为执法人员备齐执法资料和执法取证器材,包括各类执法文书、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摄像、照相、录音设备等。
(四)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和执法船船员业务培训。
(五)组织制定执法船各种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
(六)加强岸基值班,保持与执法船的有效联系。
(七)做好巡航工作记录的填写、统计、总结及报送工作。
(八)对辖区巡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巡航内容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巡航过程中,开展以下巡视检查:(一)巡查、监督船舶遵守有关航道、航路、船舶定线制、避碰规则、船舶引航、交通管制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情况;巡视船舶锚泊秩序。
(二)巡查通航水域是否存在碍航漂浮物、沉船、沉物;巡查水上冰情;巡查航道状况;巡查水上建筑物安全标志;巡查是否存在非法碍航水上养殖、捕捞、采砂、施工作业和水上活动。
(三)巡查水域是否有污染物;巡查船舶、设施是否有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
(四)巡查助(导)航标志、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影响航标正常效能的设施、建筑物、植物或其它障碍物。
(五)巡视船舶是否遵守船舶载运、拖带、明火作业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四类重点船舶安全监管指南
四类重点船舶安全监管指南2016年5月前言2014年2月12日,交通运输部根据水上交通运输和安全监管的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结合事故发生概率、安全风险情况和安全监管难度等因素,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重点船舶和重点区域的通知》(交安监发〔2014〕67号),将重点安全监管船舶由“四客一危”船舶调整为“四类重点船舶”。
“四类重点船舶”是指:客船(含普通客船、高速客船、旅游船、邮轮、客滚船、客渡船、汽渡船、火车轮渡、载货汽车滚装船等)、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
“四类重点船舶”特点鲜明,大到ULCC、VLCC,小到内河渡船、砂石运输船舶,航行水域从环球航行到内河库区,遍布我国水网区域。
客船、危险品船舶承担着我国每年近3亿的旅客运输和10多亿吨的危险品运输任务,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具有民生关联度高、环境敏感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或严重污染环境的恶劣后果,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砂石船、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具有事故发生概率高、安全风险高、安全监管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
为切实加强对四类重点船舶的安全监管,构建四类重点船舶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从根本上夯实安全基础,维护水上安全形势稳定,在总结前期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安全监管指南。
目录第一章客船安全监管指南 (7)1 安全管理网链构建 (7)1.1目的 (7)1.2适用范围 (7)1.3职责 (7)1.3.1海事管理机构责任 (7)1.3.2 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责任 (8)1.4工作要求 (9)1.4.1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9)1.4.2 安全信息共享 (10)1.4.3 联席会议 (10)1.4.4 隐患排查整治 (10)2 客船恶劣天气预警 (11)2.1目的 (11)2.2适用范围 (11)2.3职责 (12)2.4工作要求 (12)2.4.1 禁限航标准制定 (12)2.4.2 恶劣气象信息预警 (12)2.4.3 客船禁限航实施 (13)3 客船船员动态跟踪管理 (13)3.1目的 (13)3.2职责 (13)3.3工作要求 (13)3.3.1 船舶配员和船员值班监督检查 (13)3.3.2 履职能力检查 (14)3.3.3实操能力检查 (15)3.3.4适任能力考核 (16)3.3.5 适任能力保持 (17)4客船安全监督 (17)4.1目的 (17)4.2职责 (17)4.3工作内容 (18)4.3.1 现场巡查 (18)4.3.2 现场监督 (18)第二章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安全监管指南 (21)1. 申报管理 (21)1.1目的 (21)1.2适用范围 (21)1.3职责 (21)1.4工作要求 (21)1.4.1申报受理 (21)1.4.2 核查货物适运信息 (22)1.4.3 核实船舶适载信息 (22)1.5工作记录 (23)2. 现场监督管理 (23)2.1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现场监督管理 (23)2.1.1 目的 (23)2.1.2适用范围 (24)2.1.3 职责 (24)2.1.4 工作要求 (24)2.1.4.1船舶现场检查 (24)2.1.4.2集装箱检查 (25)2.2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现场监督管理 (25)2.2.1 监管内容 (25)2.2.1.1 船舶相关文书和单证检查 (25)2.2.1.2现场装卸货作业界面安全与防污染情况 (26)2.2.1.3 船舶关键性设备运行情况监管 (26)2.2.1.4 船员值守和人员防护的监管 (26)2.2.2 工作记录 (26)2.3载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船舶现场监督管理 (27)2.3.1 监管内容 (27)2.3.1.1 船舶相关文书和单证检查 (27)2.3.1.2 货物积载情况检查 (27)2.3.1.3船员值守和人员防护的监管 (27)2.3.2 工作记录 (28)第三章砂石船安全监管指南 (29)1 砂石运输链条综合治理工作 (29)1.1目的 (29)1.2适用范围 (29)1.3职责 (29)1.4工作要求 (30)1.4.1 联合执法 (30)1.4.2 源头治理 (30)1.4.3 隐患排查 (31)1.4.5 专项整治 (31)1.4.6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31)1.5工作记录 (32)2 砂石船预警预控管理工作 (32)2.1目的 (32)2.2适用范围 (32)2.3职责 (32)2.4工作程序 (33)2.4.1 信息收集 (33)2.4.2 预警措施 (33)2.4.3 预警抽查 (33)2.5工作记录 (34)3 砂石船现场监督检查 (34)3.1目的 (34)3.2适用范围 (34)3.3职责 (34)3.4工作要求 (34)3.4.1 网格化管理 (34)3.4.2 监管重点 (35)3.4.3 监管措施 (35)3.4.4 联动执法 (35)3.4.5 现场检查 (36)3.4.6 违法行为处置 (36)3.4.7 黑名单管理 (36)3.4.8 船籍港管理 (37)3.5工作记录 (37)4 砂石船参与施工作业监督管理工作 (37)4.1目的 (37)4.2适用范围 (37)4.3职责 (37)4.4工作要求 (38)4.4.1 许可审核 (38)4.4.2 安全承诺 (38)4.4.3 信息报备 (38)4.4.4 鼓励引导 (38)4.4.5 现场监督 (39)4.4.6 水工监管 (39)4.4.7 违法处置 (39)4.5工作记录 (39)5 砂石船安全警示教育工作 (40)5.2适用范围 (40)5.3职责 (40)5.4工作要求 (40)5.4.1 宣传教育 (40)5.4.2 安全会议 (41)5.4.3 业务培训 (41)5.4.4 社会监督 (41)5.4.5 媒体曝光 (41)5.5工作记录 (41)6 砂石船安全管理综合评估工作 (42)6.1目的 (42)6.2适用范围 (42)6.3职责 (42)6.4工作要求 (42)6.4.1 统计汇总 (42)6.4.2 难点汇总 (42)6.4.3 总结上报 (43)6.5工作记录 (43)第四章海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安全监管指南 (44)1. 海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报告管理 (44)1.1目的 (44)1.2适用范围 (44)1.3职责 (44)1.4工作要求 (44)1.4.1 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报告 (44)1.4.2 海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报告 (45)1.5工作记录 (46)1.5.1 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 (46)1.5.2 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46)2. 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现场检查 (46)2.1目的 (46)2.2适用范围 (47)2.3职责 (47)2.4工作要求 (47)2.4.1 船舶监督检查 (47)2.4.2 货物装卸作业现场检查 (48)2.5工作记录 (49)第一章客船安全监管指南1 安全管理网链构建1.1 目的理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海事和企业客船安全管理职责,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客船安全工作格局,建立安全管理责任网链机制,把好责任落实关。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1.25•【文号】海通航[2010]586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海通航〔2010〕5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海事水上巡航管理工作,提高海事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维护水上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113号)和《关于印发〈加强海上辖区巡航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海通航﹝2004﹞269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水上巡航管理工作,提高海事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维护水上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使用海事执法船(以下简称“执法船”)开展的水上巡航工作,使用飞行器开展水上巡航的有关工作规范另行制定。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水上巡航工作,负责大型执法船统一调度,负责制定大型执法船年度海区巡航计划(以下简称“海区巡航计划”)。
大型执法船是指80米级以上执法船。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指定巡航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上巡航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渡口检查工作制度
渡口检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渡口安全运营,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渡口检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全面检查、重点突出、整改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渡口检查范围包括渡口设施、渡船、渡工、渡运安全管理制度等。
渡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渡口设施:码头、趸船、引桥、跳板、消防设施、救生设备等。
(二)渡船:船体结构、船舶证书、船员证件、航行设备、动力设备、安全设施等。
(三)渡工:渡工资格、操作技能、安全知识、应急处理能力等。
(四)渡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渡船维护保养制度等。
三、检查机构和职责(一)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渡口进行检查。
(二)渡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当设立渡口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渡口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三)渡口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渡口内部安全检查工作。
四、检查方式和程序(一)定期检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渡口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定期对渡口进行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对渡口进行检查。
(三)专项检查:针对渡口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可组织专项检查。
(四)渡口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内部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检查措施(一)检查人员有权查阅渡口相关资料,了解渡口安全生产情况。
(二)检查人员有权对渡口设施、渡船、渡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
(三)检查人员有权对渡口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渡工进行安全知识测试。
(四)渡口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六、整改和处罚(一)渡口经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确保渡口安全运营。
(二)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码头检查工作方案
码头检查工作方案
1. 背景
作为一个码头管理员,我们需要对码头进行定期检查来确保码头的运行和安全。
码头检查工作包括检查码头的结构、设备、人员环境等方面的问题。
这是维护码头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2. 检查时间和频次
码头检查应该定期进行,并与码头维护计划相结合。
检查频次应根据码头的使用情况和使用频率来制定。
在码头使用高峰期,检查的频率应相应增加,以确保码头的安全。
3. 检查内容
码头检查应该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
3.1 码头结构
•检查码头的承载能力,确认码头结构没有受到损坏。
•检查码头上的道路和人行道的状况,确保其安全可用。
•检查码头上的灯光状况,确保给船只和人员提供足够的照明。
3.2 码头设备
•检查码头的固定设备和配套设备的使用情况,确认设备没有受到损坏。
•检查码头上的电缆和水管是否安放有序。
•检查码头的防护装置是否安全有效。
3.3 码头人员环境
•检查码头周围的环境卫生情况,确保码头周围干净整洁。
•检查码头的工作人员是否穿着符合规定的工作服和安全鞋,并且佩戴好安全帽。
•检查码头的安全标语、标识、警告牌是否清晰明了。
4. 检查记录与整改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记录,并将问题交由相关人员进行整改。
相关问题应详细记录在码头维护日志中,包括问题描述、整改方案、整改时间等。
5. 结论
码头检查是维护码头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定期的检查可以保证码头的安全和可靠性。
通过本方案,可以有效的检查、记录和整改码头的问题,确保码头结构、设备和人员环境的安全可用。
码头安全巡检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码头安全管理,保障码头作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码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码头所有工作人员、承包商及来访人员。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码头安全巡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码头安全巡检工作。
2. 设立安全巡检小组,由安全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及承包商代表组成,负责具体实施安全巡检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四、安全巡检内容1. 机械设备安全:检查机械设备运行状态、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规定。
2. 电气安全:检查电气线路、设备、接地、绝缘、漏电保护器等是否符合规定。
3. 燃气安全:检查燃气管道、设备、阀门、泄漏报警器等是否符合规定。
4. 防火安全: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应急预案等是否符合规定。
5. 防盗安全:检查安全监控设备、报警系统、门禁系统等是否符合规定。
6. 交通安全:检查道路、停车场、装卸区域等是否符合规定。
7. 个人防护:检查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如安全帽、防护眼镜、手套等。
8. 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作业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
9. 应急预案:检查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更新等情况。
10. 环境保护:检查码头周边环境,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五、安全巡检方法1. 定期巡检: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巡检,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巡检。
2. 不定期抽查:安全巡检小组对各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确保安全巡检工作落到实处。
3. 随机检查:安全巡检小组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进行随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安全巡检记录1. 安全巡检小组应建立安全巡检记录簿,详细记录巡检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2. 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安全巡检记录进行审核,确保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散货码头船舶车辆管理制度
散货码头船舶车辆管理制度一、船舶管理制度1.船舶进出港申报程序(1)船舶进出港预报:所有航行船舶必须提前进行进出港预报并提交相关证件和文件资料。
(2)船舶实时位置监控:通过船舶定位装置,对船舶的实时位置进行监控,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3)船舶靠泊作业:规范船舶靠泊作业流程,确保船舶安全靠泊和离港,避免船舶相撞和碰擦等意外事件。
2.船舶安全管理(1)船舶检查:定期对航行船舶进行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安全作业标准。
(2)船舶维护:对船舶设备、机械等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保证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转。
(3)船舶人员管理:对船舶人员的资格、职责、安全培训等进行管理,确保船舶人员安全作业。
3.船舶货物装卸管理(1)船舶货物装卸计划:制定船舶货物装卸作业计划,合理安排船舶货物装卸作业流程。
(2)货物装卸作业监控:对船舶货物装卸作业进行实时监控,确保作业安全高效。
二、车辆管理制度1.车辆进出港管理(1)车辆登记和准入制度:进出港车辆必须提前进行登记和审批手续,获取准入通行证。
(2)车辆通行管理:对散货码头内的车辆通行进行严格管理,指定车辆通行路线和作业区域,避免车辆交通混乱和事故发生。
2.车辆安全管理(1)车辆定期检测:对进出港车辆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2)车辆运输作业管理:规范车辆的运输作业流程,包括装卸作业、停放管理等,确保车辆运输作业安全和高效。
3.车辆环保管理(1)车辆尾气排放监控:对车辆的尾气排放进行监测和管理,确保车辆排放达标。
(2)环境保护意识培训:加强对车辆司机的环保意识培训,提升环境保护水平。
三、综合管理制度1.安全管理(1)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隐患排查和整改:定期对散货码头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
2.应急管理(1)应急预案编制:散货码头应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_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_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码头安全管理制度_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为加强码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码头从业人员在港口生产过程中的作业安全,应制定规范的码头安全。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篇1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码头安全使用和航道的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港航部门和其它管理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码头实际,特制订本码头安全生产制度:一、本码头装卸船舶停靠必须严格遵守港航部门的有关停泊规定,按规定停靠,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二、除为本码头运输装卸船舶停靠使用外,未经码头管理人员同意,外来船只一律不准停靠使用。
三、所有进入码头停靠船上人员必须自觉服从港航部门及本码头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四、码头现场,严禁闲杂人员和车辆在码头停留或玩耍。
五、码头特种机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码头特种机械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和本码头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
六、起重作业必须保证“安全第一”,严禁酒后作业,以确保人员、设备安全。
七、码头起卸人员和码头安全员应经常巡视检查码头,及时掌握码头船舶停靠情况,指挥并监督船只按规定停靠。
八、码头管理人员应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台等工作,及时落实防范措施,保护人员和码头生产安全。
九、码头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海盐县内河岸线港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十、码头管理人员,遇到紧急或突发事件,除了及时应对处置外,须在第一时间内做好向上报告工作。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篇2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工作,改善港口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本单位港口从业人员在港口生产过程中的作业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企业法人负责制,本单位相关负责人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港口生产要服从港口安全的需要,实现港口安全生产。
船岸检查制度
船岸检查制度船岸检查制度是指在港口、码头或者船坞等船舶停靠区域,对船舶和岸边设施进行检查和监管的一项制度。
它的目的是确保船舶和岸边设施的安全性和合规性,防止事故发生,保护环境,维护港口秩序。
船岸检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的范围、检查的程序和要求、检查的标准和指标、检查的频率和方式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船岸检查制度的标准格式。
一、检查的范围船岸检查制度的范围包括船舶和岸边设施两个方面。
对于船舶方面,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的结构完整性、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货物的装卸情况、船员的工作状态等。
对于岸边设施方面,检查的内容包括码头的稳定性、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安全措施的有效性等。
二、检查的程序和要求船岸检查制度的程序包括检查前准备、实施检查和记录检查结果三个环节。
检查前准备包括确定检查的对象、制定检查计划、准备检查工具和材料等。
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
检查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和归档检查记录,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
三、检查的标准和指标船岸检查制度的标准和指标是衡量船舶和岸边设施安全性和合规性的依据。
标准和指标应根据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国际公约进行确定。
例如,对于船舶的结构完整性,可以参考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规定;对于岸边设施的安全措施,可以参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检查的频率和方式船岸检查制度的频率和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普通来说,对于大型港口和重要航线的船舶和岸边设施,检查的频率应较高,可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其他船舶和岸边设施,可以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
检查的方式可以包括现场检查和文件审核两种。
现场检查是指检查人员亲自到港口、码头或者船坞等实地进行检查。
文件审核是指检查人员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对船舶和岸边设施进行审核和评估。
总结:船岸检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港口管理制度,它对船舶和岸边设施的安全和合规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船岸检查制度
船岸检查制度一、背景介绍船岸检查制度是指在港口或者码头对船舶和岸边设施进行检查和监管的制度。
通过船岸检查,可以确保船舶和岸边设施的安全性和合规性,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港口和海洋环境的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船岸检查制度的目的、内容、流程和相关法规。
二、目的船岸检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船舶和岸边设施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港口和海洋环境的安全。
具体目的包括:1. 确保船舶和岸边设施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2. 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3. 保护港口和海洋环境的安全,防止污染和其他环境破坏。
三、内容船岸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的结构、设备、消防系统、电气系统、船舶证书等进行检查,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2. 船舶货物检查:对船舶运载的货物进行检查,确保货物的合规性和安全性;3. 岸边设施检查:对港口码头、装卸设备、燃油储存设施等进行检查,确保设施的安全和符合标准;4. 人员安全检查:对船员、码头工人等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资质和标准;5. 环境保护检查:对船舶和岸边设施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环保法规和标准。
四、流程船岸检查的流程普通包括以下步骤:1. 申请登记:船舶或者港口管理机构向相关部门申请船岸检查,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2. 审核批准: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批准船岸检查;3. 检查准备:船舶或者岸边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准备相关资料和设备,确保符合检查要求;4. 实施检查:检查人员根据检查计划进行船舶和岸边设施的检查,记录检查结果;5. 整改通知:如发现问题或者不合规项,检查人员将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6. 复检确认:在整改期限内,检查人员将进行复检,确认问题是否得到解决;7. 结果报告:检查人员将根据检查结果编写检查报告,记录问题和整改情况;8. 处理措施:对于严重违规或者不整改的情况,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船岸检查制度
船岸检查制度船岸检查制度是指在港口或船舶停泊区域,对船舶和岸上设施进行检查和监管的一套规范和程序。
该制度旨在确保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运营,预防事故和环境污染,并维护港口的安全和秩序。
船岸检查制度的实施是基于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规定,船岸检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检查:船舶检查是船岸检查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检查人员会对船舶的结构、设备、货物、船员等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船舶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例如,检查人员会检查船舶的消防系统是否完好,是否有足够的救生设备,以及船舶是否遵守排放和垃圾处理规定等。
2. 岸上设施检查:除了船舶检查,船岸检查制度还包括对港口岸上设施的检查。
这些设施包括码头、泊位、起重设备等。
检查人员会检查这些设施的结构和安全性能,以确保它们能够安全地支持船舶的停靠和装卸作业。
3. 检查程序:船岸检查制度还规定了具体的检查程序和流程。
这包括检查人员的资质要求、检查的时间和频率、检查的内容和方法等。
检查人员通常会根据检查手册和相关指引进行工作,确保检查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4. 检查结果和处理:船岸检查制度要求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记录下来,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如果发现船舶或岸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船舶或港口方采取纠正措施,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处罚。
船岸检查制度的实施对于船舶和港口运营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它可以帮助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海洋环境,提高港口的安全性和效率。
同时,它也有助于促进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提高全球航运行业的整体水平。
为了确保船岸检查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船舶和港口方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体系和培训机制。
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督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国际组织和行业协会应加强合作,制定更加严格和细化的标准和指南。
总之,船岸检查制度是确保船舶和港口安全运营的重要保障措施。
船岸检查制度
船岸检查制度船岸检查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海上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船舶和岸边设施的安全运营。
该制度包括一系列的检查程序和标准,以确保船舶和岸边设施符合国际和国内的安全要求。
一、船岸检查的目的船岸检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船舶和岸边设施的安全运营,防止事故的发生,并确保船舶和岸边设施符合国际和国内的安全标准。
通过船岸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安全隐患,提高海上安全管理水平,保护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船舶检查内容1. 船舶结构和设备检查:包括船舶的船体结构、船舶设备、船舶通信设备、消防设备等的检查,以确保船舶的结构和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2. 船舶货物和危(wei)险品检查:对船舶的货物和危(wei)险品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国际和国内的运输规定,防止危(wei)险品泄漏或者引起火灾等事故。
3. 船舶人员检查:对船舶上的船员进行检查,包括船员的证书、健康状况、工作经验等,以确保船舶上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三、岸边设施检查内容1. 码头和泊位检查:对码头和泊位进行检查,包括码头的结构、泊位的稳定性、码头设备的完好性等,以确保码头和泊位符合安全要求。
2. 岸边设施的消防设备检查:对岸边设施的消防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可用,能够及时应对火灾等紧急情况。
3. 岸边设施的安全管理检查:对岸边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包括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性等,以确保岸边设施的安全管理得到有效执行。
四、船岸检查的程序1. 通知和安排:船舶和岸边设施的管理单位事先通知检查的时间和地点,并安排相关的人员参预检查。
2. 检查过程:检查人员按照事先制定的检查标准和程序,对船舶和岸边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3. 检查报告和整改: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整理成检查报告,并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通知船舶和岸边设施的管理单位,要求其及时整改。
4. 监督和复查:相关部门对船舶和岸边设施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码头安全措施
码头安全措施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港口和码头成为货物运输的重要节点。
然而,由于码头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质,码头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确保码头安全对于保障贸易流畅和保护船舶、货物以及人员的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码头安全措施,并探讨其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码头安全措施1. 人员准入控制要确保码头的安全,必须对进入码头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准入控制。
这包括以下措施:•人员身份验证:每位进入码头的人员都必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接受人员信息登记。
•准入许可证:只有持有有效准入许可证的人员才能进入码头区域。
•安全培训:为码头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和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
2. 货物安全控制货物是码头的核心业务,因此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货物安全控制措施:•货物检查:对进出码头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货物没有潜在的威胁或违禁品。
•封条和标签:使用封条和标签对货物进行标记和密封,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被篡改。
•仓库监控:安装监控摄像头和报警系统,确保对仓库内部和周边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和及时报警。
3. 船舶和设备安全控制码头不仅仅是货物的转运点,也是船舶和设备的停靠地。
为了确保船舶和设备的安全,需要采取以下措施:•船舶检查:对进入码头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停泊区划:将停泊区域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并制定停泊规则,以防止船舶之间的碰撞和意外事件。
•设备维护:定期检查和维护码头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4. 紧急事件应对即使采取了所有的预防措施,仍然有可能发生紧急事件。
为了应对这些事件,必须制定有效的紧急应对措施:•紧急演习:定期进行紧急演习,以确保码头工作人员熟悉应对紧急事件的步骤和流程。
•应急设施:在码头区域内设置应急设施,包括消防设备、医疗设备和应急通信设备等。
•应急计划:制定详细的应急计划,包括紧急联系人、紧急求助和疏散程序等。
船岸检查制度
船岸检查制度船岸检查制度是一种用于确保船舶和港口安全的管理措施。
它涉及到对船舶和港口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它们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法规。
一、船舶检查标准1. 船舶登记和证书:检查船舶的登记证书、船舶安全证书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确保船舶的合法性和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 船舶结构和设备:检查船舶的结构完整性、设备运行状况和维护记录,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船舶货物:检查船舶所载货物的装载和固定情况,确保货物不会对船舶的稳定性和安全造成影响。
4. 船舶航行记录:检查船舶的航行记录和船舶船员的工作记录,确保船舶航行过程中的安全和合规性。
5. 船舶应急设备:检查船舶的应急设备、救生设备和灭火设备,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
二、港口设施检查标准1. 码头和泊位:检查港口的码头和泊位的结构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船舶可以安全停靠和装卸货物。
2. 港口设备和设施:检查港口的装卸设备、起重设备和其他相关设施的运行状况和维护情况,确保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港口安全管理:检查港口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港口能够应对各种安全风险和突发事件。
4. 港口环境保护:检查港口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确保港口的运营对环境没有负面影响。
三、船岸检查程序1. 通知和安排:港口管理部门通知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进行船岸检查,并安排检查时间和地点。
2. 检查人员和工具:船岸检查由经过培训和资质认证的检查人员进行,他们将携带必要的检查工具和设备。
3. 检查过程:检查人员按照事先确定的检查标准对船舶和港口设施进行检查,记录发现的问题和不合规情况。
4. 检查结果和建议: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和建议书交给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要求其针对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
5. 整改和复查: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并通知港口管理部门进行复查。
四、船岸检查的意义和效果1. 提高船舶和港口安全:船岸检查制度能够发现和纠正船舶和港口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提高船舶和港口的安全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码头巡查和船舶现场检查一、目的及时发现并采取行动消除制止码头装卸货作业不规范行为,码头岸线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海域污染现象及可能出现的船舶安全隐患。
通过加强对船舶、船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船舶外观与证书、船员证书与实际操作和安全知识的检查,确定船舶、船员、船上货物或车辆及其装载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在上述检查的基础上,对船舶的总体安全状况形成印象,判断船舶、船员和为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提供信息,进一步提高确定目标船的效率,达到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的目的。
二、执法前准备1、了解辖区港口的有关情况1.1码头长度;1.2各泊位水深;1.3各码头泊位可靠泊的船舶类型、允许作业的货物种类;1.4风、流对辖区码头影响情况;1.5辖区航道的走向、长度、宽度、水深情况;1.6辖区各种助航标志的位置、编号、颜色、主要标示、灯质等情况。
2、了解辖区当日水文气象情况2.1风向、风力;2.2潮高和潮时;2.3能见度。
3、掌握靠泊船舶相关信息3.1船舶动态核查船舶是否属于重点跟踪监督检查船舶和协查船舶。
3.2船舶装卸货物情况;3.3船舶申请作业的审批情况:·船舶作业种类、内容和部位,作业时限;·作业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情况;·了解作业的安全措施和保障。
4、现场检查有关的证件、文书、工具4.1着整洁制装,携带个人执法证件;4.2现场检查记录;4.3 执法取证工具:相机、录音笔等三、检查项目及检查要点(一)船舶外观检查1、船舶法定标志船舶应在船上显著位置,按有关规定标明和勘划船舶法定标志。
1.1船舶应于船首两舷标明船舶的船名,在船尾标明船名和船籍港;在规定位置不便标明的,应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对中国籍船舶,应同时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1.2 船舶舯部应标明船舶载重线标志,船舶载重线标志应永久性地勘划在船舯船舷的两侧(临时涂刷的无效)。
船舶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及其位置,应与《船舶载重线证书》所载的内容相一致。
对标圈、线段和字母,应漆成与船壳颜色呈明显对比的颜色。
检查时,可通过肉眼专业判断被检查船舶的载重 线是否符合要求或者擅自勘画;必要时,可检查船舶载重线证书和相关图纸资料,核定实际干舷和证书及相关图纸资料与勘定的干舷高度是否一致,并且符合公约或规则条款的要求;在船舶的船首和船尾的两舷,应清楚地标明船舶吃 水标尺。
1.3 各种标志应清楚正规、位置正确、容易辨认。
2、中国国旗所有船舶在港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规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同时外籍船舶应按规定悬挂其船旗国国旗。
2.1 中国国旗应在当日日出时升起,日落时降下;2.2 中国籍船舶应将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没有船尾旗杆的,应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
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悬挂于前桅或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
中国国旗和其它旗帜同时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右横桁时,中国国旗应悬挂于最外侧。
在香港登记注册的船舶进入内地港口时,主桅上均不挂旗,船尾同时悬挂五星红旗和香港行政特区区旗,五星红旗应悬挂于特区区旗之上。
2.3 中国国旗的规格:●中国籍船舶应按其长度悬挂不同尺度的中国国旗;150米及以上的船舶,应悬挂甲3号中国国旗;50米及以上不足150米的船舶,应悬挂4号中国国旗;20米及以上不足50米的船舶,应悬挂5号中国国旗;不足20米的船舶应悬挂5号中国国旗;●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的尺度一般应不小于其悬挂船旗国国旗的尺度。
●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应保持整洁,尺度适合,且悬挂正确,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不得倒挂。
3、号灯、号型和信号旗船舶在港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白天应按规定悬挂号旗、号型,夜晚使用号灯。
3.1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在航行和装卸危险品时,日间应悬挂“B”字旗,夜间开红色环照灯一盏;3.2船舶在港停泊时,不得开启航行灯;3.3船舶在码头作业时,不得随意鸣放汽笛;3.4船舶锚泊时,白天应在船头悬挂锚球,夜间开启锚灯(白色环照灯)。
4、船体外观检查海事执法人员上船后,应注意观察船舶的外观,留意是否存在以下异常情况:4.1船壳及结构是否存在严重的锈蚀、变形、开裂等情况;4.2不存在可能影响船舶结构安全的重大破损;4.3以及船舶发生碰撞、触碰等事故所留下的明显痕迹;4.4船舶的消防/救生设备应齐全有效,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4.5检查船舶的消防/救生设备应标识明确;4.6船舶是否缺少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要求的主要设备或布置;4.7船舶是否已提供安全的登离船措施;4.8船员在进行作业、值班时是否有明显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常识的行为;4.9船舶是否存在随意堆放垃圾和垃圾未进行分类存放的现象。
(a)“红色”标记的容器用于收集塑料和混有塑料制品的垃圾(b)“绿色”标记的容器用于收集食品废弃物(c)“兰色”标记的容器用于收集能在海上处理的垃圾(d)关于垃圾公告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的配备要求:(一)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均须配备并张贴垃圾公告牌,向船员公布船上的排放要求。
垃圾公告牌应布设在厨房区域、餐厅、起居室、驾驶台、或其他船员工作和生活处所及场所的显著位置。
(二)总长12米及以上,但不满400总吨的船舶应至少配备两块垃圾公告牌;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配备三块垃圾公告牌。
(三)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须配备并执行《垃圾管理计划》。
(四)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均须配备《垃圾记录簿》,并按规定格式做好记录。
(二)船舶证书检查1、船舶证书配备标准国内航行船舶证书的配备要求(不包括内河船舶)2、船舶证书检查要点国内航行船舶证书的检查要点1国籍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检查证书是否有效;证书所载内容是否与船舶一致;所载项目变更后是否办理变更手续。
2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证书到期日、编号与国籍证书相同;·船舶实际配员是否满足最低配员要求;·证书是否有效。
3 客船适航证书·有效期不超过2年;·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每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检查证书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进行年度检验。
4 乘客定额证书·长期有效;·检查是否持有有效证书。
5、船舶吨位证书·长期有效;·检查证书有效性。
当船舶的布置、结构、容积、处所的用途、乘客定额证书中准许的乘客总数、勘划的载重线或准许的吃水等发生变动即告失效。
6、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每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中间检验应在证书第二或第三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检查证书是否有效,是否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
7、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每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中间检验应在证书第二或第三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检查证书是否有效,是否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
8、海上高速船安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每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中间检验应在证书第二或第三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检查证书是否有效,是否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
9、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的每周年前、后45天内进行年度审核;·检查证书是否有效,是否进行年度审核。
(三)船员证书及配员检查船员证书包括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船员服务簿等。
1.适任证书●按航区划分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近岸航区(即甲、乙、丙、丁类)。
水手、机工只有乙类和丙类。
●按船舶等级划分分为一等适任证书,二等适任证书,三等适任证书(即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值班水手和机工适任证书的等级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按船员职务和部门划分甲板部: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统称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统称驾驶员。
轮机部: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称轮机部船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轮机员。
无线电人员:GMDSS一级无线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无线电人员。
1.1检查时应先了解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配员要求,再核实船员适任证书,判断船舶是否按要求配备了足够合格的船员;1.2 船员适任证书应为有效证书,满足相应船舶种类、航区、等级和职务的要求,人证相符,包括:●船员所持适任证书应是海事部门核发,持渔船证书、军事舰艇证书在货船上任职不予承认。
如为假证,应予以没收,并按规定程序处理(适任证书每页应有“火炬”的防伪标志;证书专用章的大小、形状、字体应符合标准)。
适任证书有关编码内容应与证书相应页打印的等级、职位相符。
●船员证书如果是海事部门协查证书或通报作废的证书,此外,所有打孔证书为作废证书,对这些证书应予以没收,并按规定程序处理;●中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任职,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员适任证书,外国籍船员不得在中国籍船舶任职(有特殊批准文件的除外);●一缔约国船员在另一缔约国船舶上任职,除持有本国政府签发的适任证书外,还必须持有另一缔约国的签发承认的签证或备书(载明有效期)。
另,非缔约国签发的船员适任证书我国一律不予承认;1.3 适任证书有船舶种类或无线电通信职责明确限制的,应与船舶的种类和航行区域相符合。
1.4 适任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其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5年。
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超过六十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生日。
2.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和特殊培训合格证的检查2.1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配备要求2.2 载重吨超过80000吨或总长超过250米大型中国籍海船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还应具有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在其《船员服务簿》中的“专业训练记载栏”内应有相应的记载。
2.3 按《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 规则)和《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指定一名适合履行保安职责的人员作为船舶保安员,并持有相关的证书。
2.4 在客船、高速客船、客滚船、油船、液化船等特种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还应按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另外,在高速客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夜航高速客船船员应持有《夜航船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