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福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事项清单
一、监管事项清单
二、审批审核事项清单
三、服务企业事项清单 主办处室
1.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 1.企业改制重 组事项 业改革改制管理 2.所出资企业子企业失去控 股权的改革改制管理 3.非主业投资项目管理 2.企业投资事 项 4.参股非国有控股的投资项 目管理
2.企业非主业、参股非国有 控股投资项目
核准
改革发展 处
3.企业章程管 5.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 3.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 理事项 司)章程管理 司)章程
11.发行债券事 项
21.企业债券发行管理
15.企业债券发行
审核
产权管理 处
审核 16.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致使省国资委不 (后报 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省政府 审批) 17.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且控股权不发生 转移的 12.国有产权转 让事项 22.国有产权转让管理 18.所出资企业转让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致使该 所出资企业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审批
审批
政策法规 处
6.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企业 4.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企 负责人因私出国境管理 7.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任命 4.企业干部管 理事项 企业干部 业负责人因私出国境
审批
1.企业领导干部档案 管理 2.企业领导干部医疗 保健管理 8.清产核资申请立项管理
政治部 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
5.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立 项和实施方案
12.企业负责人薪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管理
兵团国资委 权力和责任清单
兵团国资委权力和责任清单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制定和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
监督和检查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确保其合规经营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二、国有企业改革指导
指导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推动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营效率。
指导和评估国有企业的改革方案,确保其符合国家政策和兵团发展战略。
三、国有企业战略规划审核
审核国有企业的战略规划,确保其与国家及兵团的发展战略相一致。
监督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的实施,对其战略调整提出建议。
四、国有企业重大投资决策
对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确保其符合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需要。
对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其投资安全和效益。
五、国有企业财务监督
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合规经营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六、国有企业高管任免与考核
提名和任免国有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对国有企业高管进行绩效考核,提出奖惩和晋升的建议。
七、国有企业薪酬管理
制定国有企业的薪酬政策,确保其与市场水平和发展需要相匹配。
监督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执行情况,确保其公平、透明和合规。
八、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其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对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九、国有企业风险防范与处置
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的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其应
对风险的能力。
对国有企业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置,防止风险扩大化。
玉林国资委责任清单
督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及事故调查处理。
督查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防范工作。
9
指导协调监管企业做好稳定工作
指导协调监管企业稳定方面工作。
负责所监管企业职工利益的维护协调工作。
综合协调和处理所监管企业的其中来信来访工作。
负责协调解决市直企业改制中的稳定问题。
2
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监管制度,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监管制度,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法制建设。
承担玉林市市直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工作以及国有资产(含股权)处置审核工作。
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工作。
拟定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
指导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
承担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或审批工作。
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技术创新、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4
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划转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
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综合研究并向玉林市人民政府报告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运行状况。
武汉国资委出资人管理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
2、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审计报告;
3、法律意见书;
4、企业营业执照及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证(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产权管理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核准文件。
核准
法定股东权利
4
市属出资企业例外投资事项审核
作为股东,负责出资企业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及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事项的审核。
1、企业全面预算报告;
2、企业年度预算调整报告及报表;
3、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表;
4、企业董事会决议。
统计评价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企业预算和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并备案。
备案
法定股东权利
6
市属出资企业清产核资事项审核
作为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市属出资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核。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1、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对有关企业领导岗位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和全面考察;
2、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经审批拟任用的人选进行公示;
3、根据市委和市委组织部的决定,对有关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或提名。
核准
法定股东权利
序号
项目名称
职责内容
实施依据
报送材料
责任处室
责任事项
行权
方式
权力性质
13
市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支计划)管理
作为股东,负责市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以及组织实施。
《公司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市属企(事)业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以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总体要求,为规范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有效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予以印发。
此次列入《权责清单》的事项,是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决定、审批、核准、审核、监督类权责事项。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是没有列入《权责清单》的此五类权责事项,北京市国资委不再行使。
其他监管事项,如指导、协调、备案、统计、监测、后评价,以及辅助工作等职责,不列入《权责清单》,继续开展。
本《权责清单》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资国企改革政策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市国资委
2017年12月11日。
湖南国资委出资人监管事项履职清单
分配处
4
企业年金管理
审核监管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并对监管企业企业年金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监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湘国资〔2006〕132号)第五条第二款:国有独资监管企业年金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国有控股监管企业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将企业年金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监管企业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年金方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母公司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意。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7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
规范监管企业对外捐赠、担保等行为
1、《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2010〕34号)五、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规模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批准并报省国资委备案确认。2、《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担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预算〔2014〕17号)三、监管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担保业务情况、本年度担保总额控制的计划、担保风险控制措施报省国资委备案。省国资委对年度担保控制限额进行确认。
湖南省国资委出资人监管事项履职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内容
实施依据
承办
机构
1
企业负责人考核与薪酬管理
制定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行综合考核;制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审核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
1、《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一条: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十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2、《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湘国资〔2012〕199号)第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国资委出资人监管职责与行政监管职责的厘定
国资委出资人监管职责与行政监管职责的厘定近年来,国资委出资人监管职责与行政监管职责的界定问题已经引起广泛关注。
虽然两者在维护国家利益方面都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其职责范围和角度的不同,使得相关法律规定出现了一些模糊不清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国资委出资人监管职责和行政监管职责之间的差异,以及对两者进行规范化管辖的必要性。
国资委出资人监管职责国有资产委员会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有着国家资产监管的职责和权力。
国资委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包括监督其经营状况、行为合规性、资产管理等方面。
国资委具有出资人身份,拥有对国有资本的所有权、支配权和追求最大化收益的权利。
同时也需对作为出资人的自身行为进行监管,以保证国家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作。
国资委出资人监管职责的特点在于,其监管对象为国有企业,重点关注国有资本的运营和利益维护。
在实践中,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的职能更强调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注重企业的战略规划和绩效评估,以保障国家资产的长远利益。
同时,国资委具有一定的市场约束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可以为国有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网络支持,促进其发展。
行政监管职责相比之下,行政监管的职责更为广泛,其监管对象包括不仅限于国有企业,还包括私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行政监管职责的核心是维护企业的合法性和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防止不正当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行政监管职责需要注重企业的日常运营和行为合规性,重点关注企业诚信经营、合规运作、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责任等方面。
对于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行政监管部门都具有法定的处罚权和制约力量,可以采取措施对企业进行处罚、曝光、吊销营业执照等。
关键区别与联系虽然两者在职责范围和重点方向上存在区别,但它们的关键联系是都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这一共同目标。
没有国资委的出资人监管,国有资产势必难以维护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而没有行政监管,则无法有效约束企业的行为,无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省国资委责任清单
产权管理处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
分管委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产权管理处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项目进行跟踪。
相关责任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相关责任人
项目编码
实施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九条。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考核分配处
负责人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
分管委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考核分配处
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考核分配处
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项目编码
省国
资委
省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无
其他
行政
权力
-备
案
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依法受理。
考核分配处
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规划发展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复或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分管委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印发送达文书。
规划发展处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调度、现场抽查、中期评估、后评价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推进规划和重大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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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监管事项类别”是省国资委依法依规履行的出资人职能,按照大类分项;“监管事项名称”是国资委出资人职能大类项下,在监管权限内必须作为、出资企业必须上报的具体事项,每一事项列一条;“监管事项内容”是对每项监管事项的具体化;“实施依据”是实施该项监管事项权力的法律法规依据,按照级次递减顺序填列;“监管方式”包括审批、审核、事前备案、事后备案、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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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武汉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
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或决算报告。
企业分配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企业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核并出具批复文件。
编制及组织实施
法定股东权利
14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考核及组织任命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领导人员的薪酬确定
作为股东,负责市属出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考核及组织任命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领导人员的薪酬确定。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
4、涉及职工安置的,需提交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代会决议。
改革改组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指导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并拟定改制重组方案;
3、对改制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委领导审核,重要改制事项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并出具核准文件,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报市政府。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对应经济行为批复文件;
2、企业产权登记事项涉及的审计报告、年报或资产评估报告、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证(表);
3、相关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
产权管理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符合要求的产权登记信息予以登记,不符要求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2、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核准文件,或转报市政府核准;
3、对于重要国有资产交易事项,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4、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核准或转市政府批准
法定股东权利
序号
项目名称
职责内容
实施依据
报送材料
责任处室
国资委出资人监管职责与行政监管职责的厘定
域” ; 其二是要求国资委 “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 、 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 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 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 。 作为对 《企业国有资产法 》 国有资产管理的首部综合立法, 在第 二章中分列四条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作出 了规定,即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 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 但是, 由 益、 于“三定 ” 方案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并 冲突的规定外, 其 没有废除, 除了与《企业国有资产法 》 余依然适用, 特别是关于监管的规定 。 三、 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困惑 “三定 ” 《企 国资委成立伊始, 根据 2003 年的 方案和 》 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其职责的承担备受理 论界的指责, 主要体现在对国资委身兼出资人和监管人 “三定方案 ” 在调整国资 的批评 。 2008 年新通过的国资委 “监管 ” 委职责 、 突出国资委出资人身份的意图下, 的职 《企业国有资产法 》 能依然存在 。 其后颁布的 虽明确规定 国资委只作为出资人, 但由于“三定 ” 方案和《企业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仍然适用,国资委双重 身份并没有得到彻底改变 。 在这种体制安排下, 国资委兼为特设政府机构和出 资人代表机构 。 作为政府特设机构, 各级政府偏向于将 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事项交由国资委承担, 特别是立法 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 事项 ”的规定,成为各级政府干涉国资委职责承担的依 政府还常常把国资监管机构当作其下属 据 。 不仅如此, 的行政管理机构, 将与国有企业有关的事归口到国资监 管机构管理或牵头管理, 如社会维稳等 。 国资委有可能 “漏斗 ” 成为承担政府职能的 。 “三定 ” 《企业国有资产法 》 不管是最初的 方案还是 , 都明确规定在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中, 应按照政企分开 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 、自负 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但是,有些规定却成为国资委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的权 源,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时出现行为方式上的偏 《企业国有资产法 》 差。 例如, 根据 ,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 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享有所有 者权益, 权利 、 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管资产和管人 、 管事 “管 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 其中, 根据公司法理, 人 ”职责一般是指选任公司董事 、监事,而不包括总经 理 。 在这种情况下, 国资委往往在广泛范围内招聘非国
滨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滨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类别序号权责事项工作内容设定依据履职规范(一)规划与投资监管1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审核对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审核。
《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2条《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规划〔2005〕3号)2确认并公布主业对企业的主业进行审核。
《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2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主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5号)3对出资企业投资进行监督管理按程序确定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跟踪管理和信息统计;开展重大项目的后评价,改进投资管理。
《公司法》第16、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6号)《滨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滨国资〔2019〕37号)4章程制定、审批或修改制定、审批或修改企业章程。
《公司法》第23、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2条《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规范部分省管企业有关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通知》(鲁国资办字〔2017〕70号)《滨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滨国资〔2019〕37号)(一)规划与投资监管5特别监管类(境内)、限制类(境外)投资项目审核对企业按规定报送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核。
对于特别重大投资项目,报市委市政府审议。
《公司法》第16、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6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规划〔2017〕1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管企业境外投资分类监管清单>的通知 》(鲁国资规划字〔2017〕25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通知》(鲁国资规划字〔2019〕3号)《关于印发滨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境外投资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滨国资规划〔2017〕68号)《滨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滨国资〔2019〕37号)(二)监督检查6国有资产损失调查、责任追究负责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黑龙江地区国资委监视管理组织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黑龙江省国资委监管事项权力清单
内必须作为、出资企业必须上报的具体事项,每一事项列一条;“监管事项内容”是对每项监管事项的具体化;“实施依据”是实施该项监管事项权力的法律法规依据,按照级次递减顺序填列;“监管方式”包括审批、审核、事前备案、事后备案、报告等。
武汉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
4、督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的批复调帐,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核准
法定监管权力
序号
项目名称
职责内容
实施依据
报送材料
责任处室
责任事项
行权
方式
权力性质
7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
作为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国家出资企业产权及其分布状况的登记管理。
2、企业有关决议文件;
3、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4、法律意见书;
5、企业营业执照及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证(表);
6、其他相关材料。
产权管理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企业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3、对于重要投资事项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4、对于符合要求的投资事项出具核准文件。
1、企业全面预算报告;
2、企业年度预算调整报告及报表;
3、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表;
4、企业董事会决议。
统计评价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企业预算和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并备案。
备案
法定股东权利
6
市属出资企业清产核资事项审核
作为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市属出资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核。
《资产评估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第四节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
1、债券发行申请报告、发行方案、可行性报告;
2、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审计报告;
3、法律意见书;
4、企业营业执照及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证(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产权管理处
1、对企业报送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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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
审批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1.请示;
序号
项目
名称
实施方式
实施根据
报送资料
责任
科室
责任事项
备注
3
企业章程制定或修改
审批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1.请示;
2.章程(修改)草案;
3.关于章程起草或修改情况的说明;
4.董事会关于公司章程(修改)案的决议;
5.法律意见书。
2.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包括改制重组的必要性、改制重组形式、国有资产处置办法、企业债权债务的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重组后的股权设置及法人治理结构等;
3.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
5.改制重组方案涉及土地处置方案、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改革发展科
1.对委办公室转来的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求企业补齐;
2.对企业报送的章程(修改)草案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批,重要事项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4.根据委主任办公会或委领导审议意见出具批复至报文企业。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根据市国资委出具的意见,提请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履行决策程序。
2.对经审核同意开展股权激励的,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求企业补齐;
3.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初审,指导企业修改完善方案;
4.对股权激励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报市政府审批;
5.根据市政府或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意见,出具批复至报文企业。
国有控股公司根据市国资委出具的批复文件提请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履行决策程序。
6
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审批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考核办法(试行)》(襄国资发〔2012〕104号)
1.请示;
2.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3.董事会关于年度工作报告的决议;
4.关于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解释性说明;
序号
项目
名称
实施方式
实施根据
报送资料
责任
科室
责任事项
备注
5
企业股权激励
审批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1.请示;
2.企业股权激励方案,应包括企业具备实施股权激励条件情况的说明、企业近期审计及资产评估报告、股权激励计划办法及说明、股权激励配套措施、股权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等;
3.企业董事会决议;
4.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关于股权激励方案的决议;
5.法律意见书。
改革发展科
1.对企业开展股权激励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议意见;
5.对改制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需要报请市政府审批的,报市政府审批;
6.根据市政府或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意见,出具批复至报文企业;
7.对改制重组后原主体消失的,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方案。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根据市国资委出具的意见,提请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议履行决策程序。
5.主要财务报表。
改革发展科
1.对委办公室转来的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求企业补齐;
2.企业报送材料齐全的,按规定将年度工作报告分送相关科室审核;
2
企业解散、申请破产
审批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1.请示;2.企业解散或破产预案;3.董事会关于解散或破产预案的决议;4.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职工安置方案;5.法律意见书;6.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两个报告不能由同一家中介机构出具);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产权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8.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改革发展科
1.对委办公室转来的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求企业补齐;
2.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3.在审核的基础上提出是否批准的意见,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4.出具批复文件。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根据市国资委出具的意见,提请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履行决策程序。
改革发展科
1.对委办公室转来的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要求企业补齐;
2.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3.在审核的基础上提出是否批准的意见,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4.出具批复文件。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根据市国资委出具的意见,提请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履行决策程序。
6.法律意见书。
改革发展科
1.受理企业改制重组立项申请,对材料不齐的,要求企业补齐,并按程序提出审核意见;
2.对批准进行改制重组的企业,指导企业与市国资委相关科室衔接,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
3.制定企业改制重组方案,或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重组企业)制订;
4.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初审,指导企业修改完善改制重组方案;
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项目
名称Leabharlann 实施方式实施根据报送资料
责任
科室
责任事项
备注
1
企业合并、分立
审批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1.请示;2.合并、分立方案;3董事会关于合并、分立方案的决议;4.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职工安置方案;5.企业财务审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7.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关于股东情况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9.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10.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