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仲裁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名词解释
回避制度名词解释
在现代社会中,为了维护公正和公正的原则,各种制度和规则被制定出来。其中,回避制度被广泛使用,以保证公正的判断和公正的决策。本文将深入探讨回避制度的定义、类型、适用范围和实践意义。
一、回避制度的定义
回避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仲裁员、裁判员、调解员、律师、公证人等职业人员因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情况下,应当自动退出案件的处理过程,以保证公正。
二、回避制度的类型
回避制度根据适用范围和具体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法官回避制度
法官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与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判断,应当自动退出案件的处理过程。这种制度是确保法官公正判断的重要保证,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2. 律师回避制度
律师回避制度是指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如果与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判断,应当自动退出代理案件的处理过程。这种制度是保证律师行业规范和公正代理的重要保证。
3. 仲裁员回避制度
仲裁员回避制度是指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如果与当事人或案件
有利害关系,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判断,应当自动退出仲裁案件的处理过程。这种制度是保证仲裁公正和仲裁结果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
4. 公证人回避制度
公证人回避制度是指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如果与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判断,应当自动退出公证过程。这种制度是保证公证公正和公证结果真实有效的重要保证。
三、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
劳动仲裁法解读:第三十三条【仲裁员的回避】
劳动仲裁法解读:第三十三条【仲裁员的
回避】
劳动法解读:第三十三条【的回避】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解读】本条是关于仲裁员回避制度的规定。
回避制度是当事人监督仲裁庭成员的重要权利,也是保障公正的重要措施。规定回避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仲裁活动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保证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我国的程序法都对回避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仲裁员回避是指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仲裁庭成员认为自己不适宜参加本案审理的,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或者当事人认为由于某种原因仲裁庭成员可能存在裁决不公的情形,申请要求其退出仲裁活动。
仲裁员回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自行回避”;二是“当事人
提出回避”。“自行回避”是指仲裁庭成员知道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自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的申请,即主动说明情况,提出不参加案件的审理。“当事人提出回避”是指仲裁庭成员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时首先要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告这一项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论述仲裁员披露和回避制度
论述仲裁员披露和回避制度
仲裁员披露和回避制度是仲裁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两个制度,它们对于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仲裁员披露和回避制度的含义、必要性、具体规定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仲裁员披露和回避制度的含义
1. 仲裁员披露制度
仲裁员披露制度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知悉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的,应当进行书面披露的制度。披露的内容包括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之间的任何可能影响仲裁公正的关系和信息。
2. 仲裁员回避制度
仲裁员回避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负责审理某一具体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因具有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而避开或者退出对该案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回避制度旨在保证仲裁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持独立、公正的态度,避免因个人利益冲突而影响仲裁结果的公正性。
二、仲裁员披露和回避制度的必要性
1. 维护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其核心价值在于公正、高效、灵活。仲裁员披露和回避制度有助于确保仲裁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受任何不正当因素的影响,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仲裁员披露和回避制度有助于防止仲裁员因个人利益冲突而偏袒某一方当事人,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当事人可以更加信任仲裁程序,提高仲裁的公信力。
3. 促进仲裁制度的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仲裁制度在解决商事纠纷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仲裁员披露和回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提高仲裁制度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推动仲裁制度的发展。
简述劳动仲裁回避制度
简述劳动仲裁回避制度
劳动仲裁回避制度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某位仲裁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时,可以申请回避该仲裁人,以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劳动仲裁回避制度的目的是保证仲裁过程的公正、公平和中立性。当事人有权对仲裁人的公正性提出质疑,并有权申请回避仲裁人,以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具体来说,劳动仲裁回避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条件:当事人必须提出合理的理由,证明仲裁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偏见或其他不利影响,从而可能影响其公正性和中立性。
2. 回避申请的程序: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可以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陈述具体的理由。仲裁委员会将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回避申请成立,将决定回避该仲裁人。
3. 回避决定的效力:一旦仲裁委员会决定回避某位仲裁人,该仲裁人将不能再参与该案件的仲裁审理,必须由其他仲裁人替补。
4. 对回避决定的救济途径:如果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满意,可以向上级仲裁机构申请复核。上级仲裁机构将重新审查回避申请,并作出最终决定。
总之,劳动仲裁回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它确保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公正性,保障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回避制度研究——兼论我国《仲裁法》的修改与完善
2 0 1 7 年 7 月
浙 江 万 里 学 院 学报
J o u na r l o f Z h e j i a n g Wa n l i Un i v e r s i t y
V0 1 . 3 O No . 4
J u l y 2 0 l 7
比较 研究 , 建议我国《 仲裁法》 确 立 仲 裁 员 回避 的一 般 标 准 、 细 化 回 避 情形 、 确立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 、 引入 “ 理 性
人” 规 则 以及 进 一 步 完 善 申请 回避 程序
关 键 词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仲裁 员 ; 仲裁 员 回避 ;《 仲裁 法 》
证 明仲裁 员 不 能满 足仲 裁双 方事 先商 定之 资格 。
就 第 一类 原 因而 言 . 各 主要 仲裁 机构 仲 裁规 则均 有 规定 。例 如 , 美 国仲 裁协 会 ( A A A) 2 0 0 0年仲 裁 规 则 第 8条 、 伦敦仲裁 院( L C I A) 1 9 9 8年 仲裁 规 则第 1 0条 、 国 际商 会 仲裁 院 ( I C C ) 2 0 1 2年 仲 裁 规 则 第 1 4
的立 法 范本 , 其 重要性 不 言而 喻 。 例 如俄 罗斯 、 保加 利 亚等 国家 都根 据《 示 范法 》 制定 了国 内的仲裁 法 。 《 示 范法 》 将 申请 仲 裁员 回避 的原 因归 为两 类 : 一是 能引 起对 仲裁 员 的独立 与公 正合 理 怀疑 的原 因 , 二是 可 以
仲裁回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仲裁回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第一章仲裁回避制度的意义及其法理分析
第一节仲裁回避制度的意义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人审理,并做出对纠纷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争议解决方式或制度。”①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所以其作为一种文明的救济途径,必须保证仲裁过程和结果的正当性,即程序的公正和实体的公正,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就救济。仲裁回避制度作为一种保证仲裁公正的制度设计,本身就肩负着实现公正,正义的使命。其意义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纠纷解决机制的本质要求
仲裁虽然区别与诉讼,而独立形成一套纠纷解决的机制,但是其作为中立方解决矛盾双方冲突的本质没有变,矛盾双方渴望一个中立者给予居中的裁判来平息他们之间的纠纷,将争议的法律关系又快又公正的调整到正常状态,所以,回避制度就是每种纠纷解决机制不可缺少的部分,它必然的要求中立者要保持公正,不偏不倚。“有什么仲裁员,就有什么样的仲裁”,为了保障仲裁的员能居中裁判,一套完整完善的回避制度是十分重要的。另外,仲裁基于其效率性的原则采用一裁终局的做法,即仲裁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在申请仲裁或起诉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更要保证这种高效、专业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公正性。总之,仲裁的公正性是其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本质属性,回避制度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
二、“自然正义”的应有之义
根据英国法传统的“自然正义”理念,法官在解决纠纷时要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要求:(1)任何人均不得做自己的诉讼案件的法官(no man may be a judge in his own cause);(2)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hear the other side)。不论是诉讼还是仲裁,“自然正义”都要求它们应当符合上述公正的标准。虽然仲裁因为其自主性原则已经在一定意义上保证了其公正性,相对于诉讼来说,其通过严格程序来保证仲裁正当性的要求要低一些,但是基本的程序保证还是必要地,实际上,各国对仲裁程序的强制性规定仅保持在程序正当性最基本要求的水平上。回避制度作为自然正义的必然要求,当然属于保证程序正当性最基本要求的水平,相对于诉讼很多程序都可以少,但是回避制度不能少。
浅析我国仲裁回避制度
浅析我国仲裁回避制度
一、仲裁回避制度概括
仲裁是依照当事人的自发商定选定仲减员,由该仲减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葛进行解决,其结果是终局的,不可以上诉,因此仲减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成为了仲裁制度的基础性问题。仲裁存在的价值就是成
立在仲减员的独立与公正的基础之上的,公正与独立的仲减员是当事
人对仲裁制度相信的门路,因此仲裁法、仲裁规则等都对这一规则予
以重申,而且拟订了很多相应的制度来保护仲减员的公正性与独立性,仲裁回避制度就是此中的一项。
所谓仲裁回避制度,是指包办仲裁案件的仲减员如与本案有益害关系而影响公正判断时,不参加该案之仲裁判断工作,并改换新仲减员进行仲裁的制度。
二、我国仲裁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及立法缺点
(一)回避的对象
所谓回避合用的对象,是指在仲裁回避制度中,哪些主体应受回避制度的拘束,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而回避。依据我国《仲裁法》第
34条的规定,我国的仲裁回避制度只是针对仲减员,而不包含其余人员如办案秘书等,回避对象的范围过于狭小,笔者认为,凡是参加仲裁审理工作,而且对仲裁结果的公正性有影响的人都应当合用回避制度。对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了很大的发展①,增添了对于办案秘书、翻译人员、判定人、勘验人的回避,扩大了仲裁回避制度合用的对象范围,可是仍旧忽视了对于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回避规定。
别的,在回避对象的问题上我们还需要关注这样一个状况:当事人可否对自己选定的仲减员申请回避?笔者认为,当事人在选定仲减员后不得再反复无常,其经确认后,即不得再申请其回避,除非回避事由是在过后才发生或选定后才知悉。假如回避申请能够轻易的同意
浅析仲裁员回避制度
浅析仲裁员回避制度
浅析仲裁员回避制度
摘要:
仲裁回避制度,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时,退出某一案件的仲裁程序的制度。考察各国的理论与实践,回避制度主要是为诉讼公正服务的,普通法传统中作为正当程序原则之一的“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即是回避制度的朴素表达。
关键词:仲裁员;仲裁员回避制度;问题;完善
被选定或者指定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时,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以书面形式在第一次开庭之前提出,但所主张之回避事由的发生或得知是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的,不在此限。
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所主张之回避事由的发生或得知是在第一次实体答辩之后的,不在此限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
仲裁员是仲裁案件审理的核心和关键因素。在仲裁案件中指定仲裁员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样,赋予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机会也正是保障当事人行使这一权利的重要手段。仲裁员回避是指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某一方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仲裁员不能担任该仲裁案件的仲裁员。仲裁员回避中的核心问题就是利害关系问题。正确理解和把握了利害关系,就能对仲裁员回避作出恰当地判断。
仲裁员的选定规则
仲裁员的选定规则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是至关重要的角色。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公平和效率,选定合适的仲裁员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本篇文档将详细介绍仲裁员的选定规则,包括资格要求、选定方式、选定程序、回避制度、法定人数和选定结果等方面。
一、资格要求
1. 具备法律知识:仲裁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能够对争议问题进行正确的分析和判断。
2.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仲裁员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争议问题,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3. 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仲裁员应当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妥善解决各种类型的争议问题。
二、选定方式
1. 当事人协商选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共同选定一名或多名仲裁员。如果当事人无法就仲裁员选定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选定仲裁员。
2. 机构指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和要求,指定一名或多名合适的仲裁员。
3. 随机选定:如果当事人没有选定仲裁员,或者选定仲裁员后被取消资格,可以采用随机方式选定仲裁员。具体做法是,由仲裁机构根据一定规则随机选定一名或多名合适的仲裁员。
三、选定程序
1. 提交申请:当事人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仲裁协议等材料。
2. 审核材料:仲裁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内容的准确性。
3. 选定仲裁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实际情况,仲裁机构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选定仲裁员。具体做法是,根据当事人的协商意见、机构指定的规则或随机选定的规则,选定一名或多名合适的仲裁员。
浅析我国仲裁回避制度
浅析我国仲裁回避制度
关键词仲裁制度回避制度仲裁员
仲裁是多元化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主要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回避制度作为仲裁基本制度之一,现行《仲裁法》(2022年9月1日修正)对仲裁回避的对象、条件、程序等作了相应规定,但随着社会进步,仲裁回避制度存在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仲裁的公正性不能得到充分体现。本文分析了我国仲裁回避制度的规定,相较诉讼对回避的相关规定,以仲裁实务为依托,就如何完善回避的程序、条件等方面提出了看法。
一、仲裁回避制度的重要性
仲裁回避制度是指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对在仲裁活动中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相关人员,不得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或退出已经参与的具体案件仲裁程序的制度。它是现代仲裁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程序正义,确保公正裁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是实体裁决公正的重要保障,可以避免裁决者对当事人和争议事实有先入之见,防止与有利害关系的仲裁员因其偏私、偏见而造成裁决不公,使裁决者与案件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保持中立关系,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从而获得当事人对仲裁员中立性的一种信赖,达到尊重裁决结果,以裁决来解决纠纷之目的。另一方面,它是程序公正性的重要体现,保障了仲裁的平等性,使仲裁当事人感受到公正对待,平等行使各项权利,消除了当事人的疑虑。
二、仲裁回避制度的发展现状
《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施行以来,至今已经历了24年,仲裁回避制度对促进仲裁公正、推动仲裁制度的良性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情形越来越复杂多样,回避制度的规定暴露出了不能适应仲裁实践需要的地方。一方面,《仲裁法》对于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规定的范围过窄,仲裁回避制度实际就是仲裁员回避制度,虽然近年来许多仲裁机构通过仲裁规则,陆续将办案秘书、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一并纳入了回避范围,但其仅仅停留在仲裁规则上,而不是立法层面;另一方面,仅是规定了仲裁员遇到法定情形时必须回避的规则,但对于回避程序的启动问题,还是有些模糊,仅规定了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没有依职权回避、任职回避等方面的相应规定,不利于回避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
论律师担任仲裁员的回避
论律师担任仲裁委员的回避
简要案情:某公司与甲某因债权债务纠纷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甲某要求某公司履行该合同,双方争执不下,甲某按照合同约定的管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受理后,甲某委托律师乙某作为其代理人。在仲裁委向双方送达的仲裁员名册中,乙某系仲裁员之一,且乙某还是该仲裁委的委员之一。
暂不论双方在实体问题上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单就律师乙某作为甲某的代理人,仲裁委是否应当回避及仲裁法关于回避制度应如何完善,略论如下。
一、回避制度的历史渊源和内涵。
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包括公务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事务处理的一种强制性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相关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处理的情形。回避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处理。
“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句古老的法谚,宣示了回避制度的起源。在古罗马法中就有对回避制度的规定,可见那时的司法界对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已经有了很高的认识水准和足够的重视。在英美法系中,回避制度表示为“排出偏见”制度,亦是为体现公正公平处理案件的司法真谛。
在我国古代春秋时期就有了回避制度的雏形,当时各诸侯国纷纷招贤纳士,任用血亲以外的人来治理国家,以此来显示本国的政治清廉。西汉时期初步奠定了回避制度的基础,距今1800余年。之后,回避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逐渐完善了其基本原则和相关制度。
由上可以看出,回避制度的本意是为了让与案件当事人没有关系
的人员来公正公平的处理案件,体现法律的正义和权威。
二、代理律师系仲裁委员之一,谁应当回避?
论述仲裁员披露和回避制度
论述仲裁员披露和回避制度
仲裁员披露和回避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保障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作为公正中立的第三方,应当具备独立性和不偏不倚的原则。仲裁员披露和回避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防止利益冲突和偏袒行为,有利于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与公正。
首先,仲裁员披露制度要求仲裁员在接受仲裁任命时,向仲裁委员会和其他当事人披露与案件有关的个人和经济利益。这些利益可能包括与一方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与案件当事人有业务关系、持有案件相关方股权等。通过披露这些信息,仲裁员能够使其他当事人了解其与案件相关的利益关系,从而在决定是否接受任命时做出明智的判断。披露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仲裁过程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防止利益冲突和偏袒现象的发生,从而维护了仲裁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其次,仲裁员回避制度要求仲裁员在发现自身存在与案件相关的利益冲突时,及时回避参与该案件的仲裁工作。利益冲突可能是指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具有经济利益或其他亲属、个人关系等。当仲裁员意识到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当立即向仲裁委员会和当事人报告,并回避进一步的工作。仲裁员回避制度的实施,能够确保仲裁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保持中立和公正,避免利益冲突对仲裁结果产生不良影响。此外,仲裁员回避制度还能够增加当事人对仲裁结果的接受度和满意度,提高仲裁制度的可信度和效力,有助于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员披露和回避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本身的共同努力。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披露和回避制度,确保仲裁员能够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同时,仲裁员本身应当具备高度的专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严肃认真地履行披露和回避义务。此外,仲裁员应当及时更新个人信息,保证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任期内持续履行披露义务。
仲裁员的回避与认可程序
目录
• 仲裁员回避制度概述 • 仲裁员回避的情形与条件 • 仲裁员回避的申请与审查 • 仲裁员认可程序概述 • 仲裁员认可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 仲裁员回避与认可程序的实践问题探讨
01
仲裁员回避制度概述
回避制度的意义
01
02
03
保证仲裁公正性
通过确保仲裁员的中立性 ,避免可能的偏见或利益 冲突,从而提高仲裁裁决 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维护当事人权益
确保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 得到平等对待,避免因仲 裁员的不当行为而损害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仲裁制度发展
完善的回避制度是仲裁制 度成熟和发展的重要标志 ,有助于提高仲裁制度的 整体质量和效率。
回避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规定了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以及回避的程序。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仲裁法的司法解释,对仲裁员回避制度进 行了详细解释和补充。
仲裁机构规则
各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中,通常也会包含关于仲裁员回避的具 体规定。
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仲裁员
无论是首席仲裁员还是其 他仲裁员,只要存在法定 回避情形,都应当适用回 避制度。
适用于不同阶段
在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 包括仲裁庭的组成、案件 的审理以及裁决的作出等 ,都可以适用回避制度。
仲裁回避申请条件与写作格式
仲裁回避申请条件与写作格式
回避申请条件
我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其它关系: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者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写作格式
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巾请人和被申清人的基本情况。申清人应写明其身份等基本事项或法人、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而被申请人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
正文:
写明清求事项及理由:首先说明当事人间的争议已被仲裁机构受理的事实,然后指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的仲裁员具有法定应予回避的情形!根据此事实理由,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
尾部:
(1)致送仲裁机构名称。
(2)申请人答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日期.
(4)附项:应附上可以证明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证据材料。
制作回避时,应注意:①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对象,既可以是其选定的仲裁员,也可以是对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或仲裁机构指定的仲裁员,只要其具有法定回避情形,部可以成为申请回避的对象、②申请回避的理由一定要符合事实,应有理有据,不可捕风捉影。
论我国仲裁回避制度之完善
论我国仲裁回避制度之完善
我国的仲裁回避制度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当仲裁员因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亲近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当回避仲裁。这一制度的存在是为了确保仲裁的公正、客观和公平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仲裁回避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完善。
我国的仲裁回避制度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仲裁员回避的规定较为笼统,没有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仲裁员应当回避或者如何回避。这导致了仲裁员回避的标准不明确,容易存在主观裁量的情况,造成回避制度的不确定性。
我国的仲裁回避制度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机制。在一些情况下,仲裁员可能会因为个人利益或者其他原因不回避,而且当事人也很难直接申请强制回避仲裁员。这就需要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监督和约束机制,确保仲裁员能够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我国的仲裁回避制度在执行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一些仲裁员可能会故意迟迟不回避,导致案件的进展受到阻碍,甚至影响案件的公正和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建立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对故意违反回避制度的仲裁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回避制度的有效执行。
为了完善我国的仲裁回避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我们可以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可以设立专门的仲裁回避监督机构,负责对仲裁员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对于故意不回避的仲裁员进行严肃处理,从而保障回避制度的有效实施。
我们也可以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回避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通过加强仲裁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具备更强的回避意识和能力,自觉遵守回避规定。
仲裁员回避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您好!我方作为本案的申请人,在此就仲裁员回避一事向您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曾经作为证人、鉴定人、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参与过本案的诉讼活动。
基于上述规定,我们提出以下回避申请:
1. 仲裁员甲曾在我方公司担任过顾问,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此期间,甲对
公司的内部运作和管理有较为详细的了解。考虑到本案涉及公司内部管理问题,甲可能存在利害关系,影响其公正仲裁。因此,我们请求将甲从本案的仲裁员名单中排除。
2. 仲裁员乙的配偶目前在申请人的竞争对手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
司的经营管理。这可能导致乙在仲裁过程中受到家庭关系的影响,难以保持公正客观。为此,我们恳请将乙从本案的仲裁员名单中排除。
3. 仲裁员丙曾在本案中被申请人聘请为代理人,代表申请人与第三方进行过诉讼
活动。丙对本案的诉讼过程和证据材料有较为详细的了解。鉴于丙曾经站在申请人的立场,可能难以做到公正仲裁。因此,我们请求将丙从本案的仲裁员名单中排除。
4. 仲裁员丁与本案的证人存在亲戚关系,这可能导致丁在仲裁过程中受到证人的
影响,难以保持公正客观。为此,我们恳请将丁从本案的仲裁员名单中排除。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我们恳请贵委员会尽快审查我们的回避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公正、公平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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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仲裁员回避制度
摘要:仲裁回避制度,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时,退出某一案件的仲裁程序的制度。考察各国的理论与实践,回避制度主要是为诉讼公正服务的,普通法传统中作为正当程序原则之一的“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即是回避制度的朴素表达。
关键词:仲裁员;仲裁员回避制度;问题;完善
仲裁制度因其所具有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程序简便,仲裁费用低廉,专家断案,一裁终局,商业秘密得以保护,法院可强制执行仲裁结果,迅速及时等其它纠纷解决方式所不具有的优越性受到越来越多经济纠纷当事人的青睐。而仲裁员在案件的仲裁过程中居于裁决者的地位,对仲裁案件的过程和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从诉讼正义的理念出发,仲裁回避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1)仲裁权是一种裁判权,以追求公正的裁判为最终价值取向,作为裁判主体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除严格服从法律外,还不可避免的会受到社会关系、传统、信仰、偏见、自身下意识等因素的影响,仲裁员一点也不比其他人更能摆脱这些种因素对其司法过程的影响。回避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理念和制度设计,其目的是尽可能减少这些因素对仲裁过程的影响,实现仲裁公正。
(2)消除当事人的思想疑虑,公正程序的设计安排极大地增强了结果公正性的说服力。如果仲裁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仍参加案件的审理,即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也难以消除当事人对法官是否公正处理的怀疑,其直接结果是出现不必要的讼累和执行障碍,最终会损害公众对仲裁的信任和法治的信心。
(3)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形成的人伦关系的“差序格局”,使得“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而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序上的伸缩”,受这一与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传统伦理观影响的仲裁员在审理与自己有某种人伦关系的案件时常处于尴尬境地,为保证仲裁员依法履行职责、免受人伦亲情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双重压力,回避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我国现行的仲裁员回避制度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仲裁法将回避制度列为仲裁基本制度之一,在第34-37条对仲裁回避的对象、条件、程序等作了规定。然而,由于我国在制定仲裁法时,缺乏相应的现代民商事仲裁实践经验,对仲裁程序的研究也不够深人,仲裁法所规定的回避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仲裁回避制度的基础上,试图为我国仲裁回避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点思路。
我国1994年仲裁法对仲裁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其中涉及仲裁回避的对象、条件和程序等。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34条规定,我国仲裁法确定的回避对象为“仲裁员”;回避类型为仲裁员自行回避和当事人提请回避;适用回避的情形有四个方面: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是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关于申请回避的程序,仲裁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法第36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关于回避的效力,仲裁法第37条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三、我国仲裁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
就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回避制度的规定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立法对回避情形的规定不够完善
仲裁法虽然在第34条第(3)项规定了“其他关系”也可以申请回避,对“其他关系”的范围也可以扩大到极限,但这仍然不能概括依公正要求所出现的必须回避的其他情形。例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发现仲裁员有着较强的民族主义情感,对案件中的本民族一方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偏向时,仲裁员是否应当回避?应该说,偏见的存在是对案件结果公正性的一种潜在的危险。有意识的偏见应当回避,无意识的偏见也应尽量避免。
2.申请回避的难度过大
在仲裁程序中,当仲裁庭组成后,仲裁机构都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这似乎已保障了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但是,当事人要真正行使这项权利却又十分困难。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际关系十分复杂,仲裁机构虽然送达了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但对当事人来说,除由其选定的仲裁员外,其余的仲裁员仅是一纸名单,首先要把名单与具体的仲裁员对号人座,再对每位仲裁员的工作经历、家庭成员以及社会关系进行了解,才能确定仲裁员有无回避的法定情形。受时间和能力的限制,当事人往往不能用好申请回避权。
3.在保障仲裁公正的前提下,未能最大限度地体现仲裁的效率性
分析我国现行仲裁法的规定,回避制度并未能很好地体现出仲裁的效率性:
(l)对当事人自行选定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条件未予区分。我国仲裁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根据该条规定,不管是对自行选定的仲裁员,还是对他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当事人都有权在开庭前申请回避。而我们知道,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之一,就是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如果允许当事人对自己选定的仲裁员随意提请回避,则不能排除当事人滥用回避权,从而达到拖延仲裁程序目的的嫌疑。如一方当事人为拖延仲裁程序,可能会先选择一个在法律上存在回避情形的仲裁员,这样在开庭前就可以运用回避权,重新启动仲裁员选定程序。因此,从提高仲裁效率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对当事人自行选定的仲裁员的申请回避情形予以区分。
(2)对仲裁员回避作出决定前仲裁庭能否继续行使仲裁权利无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委员会主任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能否继续行使仲裁权利?我国仲裁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而仲裁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一些仲裁委认为,仲裁法对此并无明确禁止,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明显差异,这体现了仲裁制度对效率的追求,因此,在此种情形下,被提请回避的仲裁员有权继续行使仲裁职权。这些仲裁委在其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了仲裁员在此种情况下有权继续履行仲裁职责。而大多数的仲裁委员在这个问题上语焉不详,实际上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了休庭的做法,即暂停了仲裁案件的审理。笔者认为,在仲裁委员会主任就仲裁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是否需要回避实际上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此种情况下,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