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范围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十一)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1.主题内容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内容2.引用标准及专业术语引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职责范围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
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动。
5、特种作业的范围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压力容器操作司炉工作业登高作业6、日常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范围11
特种作业范围11
特种作业范围是指为保障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对
某些具有一定风险的特种作业进行规范管理,制定出若干个适当的
安全措施,以保证特种作业安全可靠进行。
特种作业范围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一、作业类型
1.高处作业:如悬挂、吊装、架设等作业。
2.爆破作业:如爆炸、炸药的制作、贮存和使用等作业。
3.电气作业:如高压电气设备操作和维修作业。
4.焊接和切割作业:如氧乙炔焊、电焊和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5.拆除和清理作业:如机械拆除、爆破拆除和清理等作业。
6.特殊设备操作:如升降机、起重机、索道、悬挂式足手架等
特殊设备操作作业。
7.化学作业:如有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的制作、储存和使用
等作业。
二、作业对象
1.建筑物:如高层建筑、桥梁、水利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物。
2.机械设备:如各类机床、车床、钳工设备等机械设备。
3.电气设备:如发电机、变压器、配电系统等电气设备。
4.有毒化学品和危险物品:如较大规模的化工厂、危险品仓库等。
5.其他特殊设备:如升降机、起重机等。
三、作业地点
1.危险区域:如化工厂、油田、矿井等。
2.高处:如屋顶、电杆、机械设备、建筑物等高处。
3.有限空间:如水管道、污水处理设备等。
4.深水区域:如海底、水库等。
四、作业条件
1.夜间作业,如灯光情况。
2.天气条件,如风力、降雨、闪电等。
3.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辐射等。
以上,就是特种作业范围的概述。
(精选)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实验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查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紧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贮存保管员;(十一)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治理的有关内容引用《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治理方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治理方法》在生产劳动进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平安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治理。
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职位核定,成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治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平安监督和指导。
利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成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治理档案,不得随意变更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位。
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职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更,必需事前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更。
五、特种作业的范围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压力容器操作司炉工作业登高作业六、日常治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范围
特种作业范围
一、电工作业
1、高压电工作业
2、低压电工作业
3、防爆电气作业
4、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2、压力焊作业
3、钎焊作业
三、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
1、叉车作业
2、工程机械作业
3、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4、企业内准轨机车驾驶作业
四、高处作业
1、登高架设作业
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五、制冷与空调作业
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六、爆破作业
1、岩土爆破作业
2、拆除爆破作业
3、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七、矿山安全作业
1、煤矿通风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2、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3、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4、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作业
5、矿山主提升机操作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绞车操作作业
7、石油天然气司钻作业
八、矿山应急救护作业
九、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
1、燃爆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
2、燃爆危险化学品押运作业
3、毒性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
4、毒性危险化学品押运作业
十、烟花爆竹生产涉药作业
十一、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
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作业
2、民用爆破器材押运作业。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 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 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 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十一)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1.主题内容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内容2.引用标准及专业术语引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职责范围4.1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
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动。
5、特种作业的范围5。
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5.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5.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 电工作业1.1 高压运行维护作业指对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操作、维护的作业。
1.2 高压安装修造作业指对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改造施工的作业。
1.3 高压调试试验作业指对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调试、试验的作业及绝缘工、器具试验的作业。
1.4 低压电工作业指对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和试验的作业。
1.5 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的作业及对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状况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1.6 煤矿井下机电电气作业指对煤矿井下机电设备进行巡回检查、维护保管、日常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运用焊接或热切割方法对材料加工的作业。
2.1 气焊与气割作业指使用气体火焰作为热源进行焊接或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氧气与可燃气体混合燃烧作为热源的气焊或气割作业。
【依据:气焊与气割作业过程中存在火灾和爆炸等危险。
气焊与气割的原理虽然不同,但他们所用的设备、材料基本相同,安全特点极为类似,故划为一类。
】2.2 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作业焊条电弧焊作业指使用手工操纵焊条进行焊接的作业。
碳弧气刨作业指使用碳棒或石墨棒与被切割金属间的电弧所产生的热能熔化金属,用压缩空气将其吹掉,对金属表面加工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焊条作为电极和填充金属的电弧焊作业和利用碳棒或石墨棒作为电极,用压缩空气作为压缩气体的碳弧气刨作业。
【依据: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作业过程中存在触电、火灾和爆炸等危险。
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的性质和操作方法虽然不同,但他们所有的设备相同,安全特点类似,故划为一类。
】2.3 埋弧焊作业指使用电弧在焊剂层下燃烧所产生的热能进行焊接的作业。
适用于自动埋弧焊作业和半自动埋弧焊作业。
【依据:埋弧焊作业过程中存在触电、慢性中毒等危险。
】2.4 气体保护焊作业指使用外加气体对焊接区进行保护进行电弧焊的作业。
特种作业安全知识
设备必须定期进 行安全检查和维 护
设备操作人员必 须经过专业培训 并取得相应资格
设备使用过程中 必须遵守操作规 程和安全规定
特种作业环境安全要求
作业场所应保持 整洁、有序,避 免杂物堆积
作业场所应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作业场所应配备必 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如防护网、防护栏 等
06
与标准
特种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
特种作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特种 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记录操作情况:记录操作过程,确保安 全可追溯
特种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保持工作环境整洁,避免杂 物堆积
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 变操作程序
穿戴合适的防护装备,如安 全帽、防护服、手套等
定期检查设备,确保其安全 可靠
遇到紧急情况,立即停止作 业并报告上级
加强如电焊、气 焊、氩弧焊等
压力容器作业:如压力容 器安装、维修、维护等
02
特种作业安全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要求
必须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定
特种作业设备安全要求
设备必须符合国 家规定的安全标 准
行业标准:《特种 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大纲》
国家标准:《特种 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操作规程》
行业标准:《特种 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考核大纲》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八大特种作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八大特种作业1、八大特殊作业是指什么?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八大特殊作业如下: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2)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3)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压力焊作业: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3)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1)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特殊工种与特种作业
特殊工种(人)与特种作业(工作)一、特种作业人员范围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10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2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5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1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14.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二、特种作业:(11类52种)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的及人员的范围包括:
特种作业与人员X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与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外表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十一〕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内容引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方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视管理方法》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1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展安全监视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
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动。
5、特种作业的X围5.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5.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5.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5.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6司炉工作业5.7登高作业6、日常管理6.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十一)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十四)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十五)矿山救护作业;(十六)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
特种作业的范围
特种作业包含: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等。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司机、司索工、安装与维修工等。
4.公司内灵活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含 2 米以上登高、拆掉、维修工等。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等。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操作、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测风测尘工等。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3.矿山提高运输作业,含信号工,拥罐(把钩)工等。
14.采掘(剥)作业。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件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件的操作、运输押运工和储藏保存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同意的其余作业。
国家相关部门还将客运索道和大型游玩设备的作业列为特种设备作业。
特种作业范围
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
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十四)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十五)矿山救护作业;
(十六)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特种作业范围
特种作业范围8 9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本范围中的燃爆危险化学品指甲类可燃性危险物品,包括:(1)①闪点<28℃的可燃性液体;②爆炸下限<10%的可燃性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的气体的固体物质;③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④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⑤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⑥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2)在二类或以上压力容器中的乙类可燃性危险物品。
本范围中的毒性危险化学品指:(1)极度毒性危险化学品:①吸入LC50<200mg/m3的毒性危险化学品、经皮LD50<100mg/m3的毒性危险化学品、经口LD50<25mg/m3的毒性危险化学品;②生产中易发生急性中毒,后果严重的毒性危险化学品;③生产中慢性中毒的患病率较≥5%的毒性危险化学品;④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不能治愈的毒性危险化学品。
(2)在二类或以上压力容器中的高度毒性物品。
9.1燃爆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指装卸燃爆危险化学品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指挥装卸和进行装卸燃爆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及使用装卸机械进行的装卸操作作业。
9.2燃爆危险化学品押运作业指运输燃爆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对运输工具及运输过程进行操作和随运输工具押运的作业。
适用于运输燃爆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对运输工具进行操作的驾驶作业及对运输过程进行监控的押运作业。
9.3毒性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指装卸毒性危险化学品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指挥装卸和进行装卸毒性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及使用装卸机械进行的装卸操作作业。
9.4毒性危险化学品押运作业指运输毒性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对运输工具及运输过程进行操作和随运输工具押运的作业。
适用于运输毒性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对运输工具进行操作的驾驶作业及对运输过程进行监控的押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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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范围修订、修改说明一、范围本特种作业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特种作业范围通用部分》包括电工作业(不包括煤矿井下电工作业部分)、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高处作业、锅炉作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无损检测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应急救护作业、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客运索道作业、大型游乐设施作业。
《特种作业范围矿山部分》包括电工作业(煤矿井下电工作业部分),矿井通风作业,煤矿主排水作业,非煤矿山尾矿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煤矿采掘作业,非煤矿山撬毛作业,石油、天然气司钻作业,石油、天然气井架作业。
《特种作业范围危险物品部分》包括爆破作业、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作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操作作业、烟花爆竹制作作业、烟花爆竹专业燃放作业、危险物品押运作业、危险物品生产运输作业、废弃危险物品销毁作业、民用爆破器材性能测试与检验作业、危险物品生产装置维护与检修作业、危险物品储存作业。
二、国内外有关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GB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8408-2000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GB12352-1990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GB5306—19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7679.2—1987 矿山机械术语装载机械设备GB/T15259—1994 矿山名词术语GB16423—1996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90-19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4387-1994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5083-1985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306-19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6441-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722-1986 爆破安全规程GB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463-1990 危险货物包装运输通用技术条件GB136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506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258-1994 危险化学品标签编写导则GB15745-1995 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GB16483-1996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910-1997 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GB18053~83-2000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辨识GB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年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89-1998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87-19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J16-1987(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JB4734 铝制压力容器JB4745 钛制压力容器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80-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T5025—92 高处作业吊篮性能试验方法JG/T5027—92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T5032—93 高处作业吊篮JG/T5033—93 高处作业吊篮用提升机JG5034—93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SY 5720-1995 司钻安全技术考核规则GJB551-1998 火工品术语GA183-1998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问题的复函》(劳办安字[1991]11号)《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LD28-92)《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能源部令第9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DL 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DL 409-91)《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 493—200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DL 560-95)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5009.2-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5009.3-1997)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焊接标准汇编》中国焊接协会编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焊接词典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焊接分会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焊接手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焊接学会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焊接工程师手册》陈祝年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我国制造业焊接生产现状与发展战略研究》林尚扬关桥《中国焊接行业的现状、发展及展望》中国焊接协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焊接学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动部1995年 4月7日发布)《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6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国质检[2001]38号)《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17号)《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汽化气体铁路罐车管理规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2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原劳部发(1996)276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号)《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煤矿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5号)《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劳部发[1996]35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第124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号令《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322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7号《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劳部发[1994]50号《关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调整和确定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53号三、术语和定义1 电气设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设备。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1kV以上者)和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1kV及以下者)两种。
2 高压电气设备设备对地电压在1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
3 低压电气设备设备对地电压在1kV以下的电气设备。
4 热切割利用热能使材料分离的方法。
5 企业内机动车辆限于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含码头、货场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6 线路架设电力和通信线路的施工与架设。
7 脚手架建筑施工中用钢管或竹、木杆搭设的用以支撑人员或物料的架子。
8 跨越架为了跨越电力线路、河流、公路、铁路或其他障碍物,用钢管或竹、木杆搭设的架子。
9 压缩式制冷利用压缩机提高制冷剂气体压力的制冷方法。
10 吸收式制冷利用溶液在低温下吸收制冷剂、在高温下析出制冷剂的特性提高制冷剂压力的制冷方法。
11 蒸发温度制冷剂在蒸发器中气化的温度。
12 制冷量在单位时间内,蒸发器所吸入的热量。
13 电梯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它具有一个轿厢,运行在至少两列垂直的或倾斜角小于15℃的钢性导轨之间。
轿厢尺寸与结构型式便于乘客出入或装卸货物。
14 起重机械以间歇、重复工作方式,通过起重吊钩或其他吊具起升、下降或升降与运移重物的机械设备。
15 客运索道一种将钢索架设在支承结构上作为运行轨道,用来运送物料和人员的运轨系统。
16 大型游乐设施游乐园(场)中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挂回转、场地上运动、室内空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客游乐的现代机械设备组合。
17 锅炉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的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18 压力容器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19 压力管道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20 矿山特种作业在矿山勘探、建设、开采行业,操作技术性较强,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21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在矿山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22 装岩机在矿山或工程中对岩、矿等松散物料只完成铲装作业的设备。
根据动力源不同分电、气动装岩机,电动装岩机又分:隔爆式、非隔爆式。
23装运机带有储矿仓,能够独立完成装、运、卸联合作业的设备。
24 铲运机适用于地下矿山、工程,可完成矿石或岩石铲、装、卸的一机多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