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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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摘要】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然非常滞后,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侵责任的认定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理论研究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的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因此,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非常必要。尽管国内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得到法律的认同,各个法学家在因果关系的研究上都有自己的思考。当今法学界,因果关系作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已经得到认可,所以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有着毋庸置疑的重要性。本文从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代表理论的比较,结合我国目前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因果关系的证明及推定,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因果关系;内涵;证明;特殊状态

一、因果关系的界定(一)侵权法因果关系的哲学基础

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原因和结果是唯物辩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无论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中,万事万物都是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处在普遍联系相互制约中的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是由于某些或者某种现象引起的,而这种或者这些现象的的出现又会进一步引起另外一种现象的产生。在这里,引起某一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而被某些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客观现象之间的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当人们运用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来指导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就形成了侵权法上因果关系概念。(二)侵权法因果关系的概念

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就是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它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他们之间存在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具体而言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对他人造成损害承担责任或对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导致的损害承担关系的情形。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应当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则是前者的结果。二、两大法系关于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一)大陆法系关于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果关系是厘定责任存在、责任标准的重要因素,它能够更好地保护行为人以及受害者,避免出现逻辑经验主义的现象,最大限度地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文章就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并就我国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阐述,旨在能够进一步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更好地帮助相关主体认定因果关系。

标签:因果关系;民事侵权诉讼;基本理论;相当因果关系

一、民事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

(一)相当因果关系说

“相当性”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观点,即强调民事侵权行为必须要具有造成损害的相当性,否则将不成立侵权。至于“相当性”的判定,主要是以普通社会大众的常识、生活经验为判定基点。只要基于这一基点能够判定具有相当性,那么侵权行为人将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相当因果关系说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受害方的举证责任,便于受害方举证证明英国关系的存在。除此之外,在某些极其特殊领域的侵权诉讼中,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也能够排除加害方的责任。当下,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采用该种理论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

(二)两分法学说

英美法系主要采用两分法学说对因果关系加以认定,即一是要对事实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二是要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一方面,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是基于事实问题对因果关系加以判定,即行为人作出了何种行为,他的这种行为是否是导致受害人受损的事实。另一方面,如果符合事实因果关系,还需要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由法院审判人员根据价值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具体而言,审判人员需要依据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立法目的、公平正义等因素对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判定。由于此种两分法学说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自由裁量权,且主要被应用于补充法律漏洞,故被大多数判例法国家所应用。

侵权行为法总论第九章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总论第九章 因果关系

二、聚合的因果关系
聚合的因果关系也称“累积的因果关系”,是指同时发生 的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其中任何 一个原因都足以导致同一或性质相同的损害结果的发生。 1.并存的积极原因 2.并存的消极原因
三、共同的因果关系
共同的因果关系是指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的行为相互结合, 作为共同原因造成受害人的同一损害。 1.数个行为结合共同造成了损害。 2.数个行为相互结合加强了损害。
四、不确定的因果关系
所谓不确定的因果关系,又称“择一的因果关,此种因果 关系类型可能包括以下几种:其一,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两 个或两个以上有过失的被告中的某一位的行为而造成的, 但是又无法查明究竟是哪一个被告的行为所造成的。其二, 被告的行为可能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不 能确切地证明二者之间的事实联系。
四、外在事件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第六节 因果关系的推定
一、因果关系的推定的意义
所谓因果关系的推定是指在损害发生之后,行为人的行为 或数个行为人都可能造成损害,但是不能确切地认定行为 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或者数个行为人中何人 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于维护受害人权益的 考虑,法律直接依据某些因素的存在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第二节 我国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
一、必然因果关系理论
(一)必然因果关系理论的内容

论述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说

论述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说

论述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说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而需承担法定义务的行为所形成的民事责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的构成具有明确的要件。本文将围绕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展开讨论。

第一要件:主体

在侵权责任构成中,主体指的是行为人。行为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个人或单位。在法律上,主体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仅当主体具备适格性时,侵权行为才能被确认为有效行为。

第二要件:客体

侵权责任的客体是指被侵犯的权利或利益。客体涉及到侵权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在我国法律中,侵权行为主要分为侵害财产权和侵害人身权两类。保护客体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第三要件:过错

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中最为关键的要素之一。过错指的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定或合同规定,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法律要求在侵权行为中存在主观或客观过失,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从而形成责任。

第四要件: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的第四要件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与被侵权行为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在法律上,必须能够证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被侵权人权益的损失,从而建立起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构成侵权责任的四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过错和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构成了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依据。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权益,以免触犯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刚刚颁布,但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尚不明确。对于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学者对其有不同的界定。首先,本文介绍了因果关系的概述,得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次,本文对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进行了简要的评价,进而提出了本人赞成的观点--相当因果关系说。然而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存有缺陷,针对其缺陷,提出了改造的方法。在文章的最后,简要评述了我国侵权行为法对因果关系的理解,以及提出纠正的方法并对发展方向作了建议。

关键词: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侵权行为法

一、概述

存在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主观判断。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人类社会由前一现象或事物引起后一现象或事物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然而对于何为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学界有不同的看法:(1)因果关系者乃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前因后果之牵连也。①(2)因果关系是作为原因的加害行为和作为结果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②(3)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可分:加害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赔偿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③综合上述几种观点,本人认为《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质上乃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问题,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各学说的评价及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改造

英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采取了一种”两分法”,即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大陆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择其要者,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鉴于上述对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判断的多种学说,我们应该看到,英美法系人为地将因果关系割裂为事实上的判断和法律上的判断,然而有时会出现难以区分的情形。”条件说”实际上是一种关于客观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学说,其认为导致损害的各条件均是平等的,而如果均认定因果关系存在并使行为人负责,则显然失之漫无边际,也有违公平原则。”原因说”虽然对条件说进行了限定,但以何种标准来区分”原因”和”条件”尚存有很大的争议,也是一个难题。”义务射程说”将损害赔偿的范围的决定完全倚赖于政策性价值判断,对于何谓”利益的重大性”,何谓”行为的危险性与社会的有用性”,各自的标准并未加以明确,这只是对本已模糊概念的再度模糊而已。”法规目的说”的困难在于如何确定法规目的,由于在确定法规目的时,经常欠缺明确标准,因而实际上,法规目的之确定经常是法官自行判断之结果,法官无形中扮演着立法者的角色。

论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乙 ,那 么 ,甲就 是 乙的原 因 ,或 者说 乙就是 甲的 结 果 。 【 哲 学 中 的因果 关 系理 论 以因果 律 为理 3 】
论基 础 . 即世 界上 任何事 物或者 事件都 有其原 因 。
在 西方 哲学 史上 .休谟 是一 位对 因果关 系理
论有着 极大 贡献 的哲学 家 。休谟 给 因果 关系 下 了 两个定 义 。 “ 个原 因是先 于 、接 近 于另一 个对 一 象 的一 个对 象 ,而且 在这里 凡与前 一个 对象 类似 的 一切 对象 都 和 与后 一个 对象 类 似 的那 些 对象 , 处在 类 似 的先行 关 系 和接 近 关 系 中” “ : 一个 原
论 认识 .所 得 出的侵 权法之 因果关 系 的定义也 就 不 同 。在 民法理论 上 ,学界 通常将 侵权 法 的因果 关系理论 区分 为两个 不 同的问题 :一是 责任成 立
间和时间上互相 接 近的 ;第 二 ,原因必须 先 于结
果 :第三 .原 因和结 果之 间必须 有一种恒 常 的会 合 :第 四 ,同样 的原 因永远 产生 同样 的结 果 ,同 样 的结果 也 永 远 只 能 由 同样 的原 因所 产 生 ;第
因是先 于 、接近 于另一 个对 象 的对 象 ,它和 另一 个对 象那样 地结 合起来 ,以致一个 对象 的观 念就
学 家 王泽 鉴 在 其 所 著 的 《 权 行 为 法 》 书 中 写 侵 道, “ 本书关 于 因果关 系部分 的论 述虽有 五 十余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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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为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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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为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侵权⾏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的⾏为或者为加害⼈所有或占有的物件与被造成损害的受害⼈的损害之间的客观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样,侵权⾏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具有客观性,顺序性,关联性等。但是由于从属于不同的领域,⽽⼜具有⼀些不同的特征。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是由因果关系的不同产⽣过程决定的,由于联系的多样性,因果关系有多种表现形式,即⼀因⼀果,⼀因多果,多因⼀果和多因多果。

(⼀)侵权⾏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时间,⾏为及其造成的某种状态在特定条件下,引起或决定民法保护对象受到侵害的⼀种客观联系。与其他学科上的因果关系相⽐,侵权⾏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其特殊性。

1、与哲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认识事物运动发展过程中前后相继的事物之间的相互制约、联系的⼀对范畴。世界是由运动着的事物所构成的普遍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这种普遍联系归根到底就是物质、能量和信息从⼀个事物向另⼀个事物、从⼀个系统向另⼀个系统的转化过程。在这⼀过程中,其中⼀些事物或现象总是产⽣于另外⼀些事物或现象;⽽⼀些事物或现象的灭亡,也总是要转化为另外⼀些事物或现象。当我们把前后相继的两个事物或现象从普遍联系中分离出来,孤⽴地研究他们之间的相互制约和依存关系时,就产⽣了因果关系的观念。我们把产⽣或引起某⼀事物或现象的现象叫做原因,⽽把在制约关系中被产⽣的另⼀现象即原因作⽤的后果叫做结果。因果关系往往同时间的顺序性联系着,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是辨证的,是对⽴的统⼀。因此因果关系是世界普遍联系的中介。任何个别事物,都是由先在事物转化⽽来的,是先在事物的结果;它⼜必然转化为其他事物,因⽽⼜是后来事物的原因。这样,宇宙中的各种事物就形成了⼀个相互依存的因果联系链条。其中每⼀个确定的因果关系,都是整个链条的⼀个环节,是其他许多事物或现象相互关系的中介。因此,哲学的因果关系是建⽴在普遍联系的基础上,这种因果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论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形下,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须具备的条件。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只有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应当包括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不法、过错等四项。

一、因果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现象之间的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某人的行为为损害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为该行为的结果,则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是主观臆造的。对于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和判断,只不过是对于一种客观存在事实的还原而已,而不是一种逻辑推理。

其二,社会性。侵权责任法上确定因果关系的目的,仅是确定行为人是否会承担责任,也就是认定人的行为是否为损害事实的发生原因。人的行为是社会性行为,并非自然现象。因此,只有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才有意义。人的行为以外的因素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与行为人是否应对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无关。

其三,时间的先后性。因果关系是一种前因后果的关系,因和果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人的行为在先,损害后果在后,二者之间才会有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在损害后果发生后实施的行为与该损害之间决不能存在因果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决定着行为人对损害是否会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如何判定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上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条件说与原因说

试论述因果关系的认定

试论述因果关系的认定

试论述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是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它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

他们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责任构成因果关系性质上讨论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而对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则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其中最为通行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始于1988 年, 德国富莱堡大学生理学家Von Kries 教授主张判断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二项要件: ( 1 ) 该事件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 ( 2 ) 该事件实质上增加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此说认为,如要判断某项事实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则必须在通常情形下, 依照社会一般认识认为有发生该结果的可能, 那些依照人们日常生活经验看来是偶然的条件行为则不是法律的原因

(二)英美法系因果关系学说: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一种两分法的思维程序。英美法把因果关系区分为两类,一为事实上的原因,二为法律上的原因。事实因果关系由陪审团认定,而法律因果关系由法官认定。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须具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以及法律上的原因。

1.事实上原因的认定:(1)必要条件理论;(2)实质要素理论;3)充分条件之必要因素理论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

在侵权法领域,确定因果关系是判定侵权责任的重要一环。因果关系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被侵权人是否能获得赔偿,同时也影响了侵权行为者的法律责任。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就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进行探讨。

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概念

侵权法的基本理念是损害责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构成侵权。因果关系即是确定行为与损害之间的直接、实际联系。在法律上,当原告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时,法院需要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判定标准

在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并非一成不变的标准,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的结果。然而,在裁判实践中,普遍存在以下几种因果关系判定标准:

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行为导致损害,且无其他外力干预的情况。直接因果关系判定较为明确和简单,通常被法院更容易接受。

等价原理

等价原理是因果关系判定的另一重要标准,即行为与结果存在等价关系。行为若是直接导致损害,并符合等价原则,法院通常会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近因识别

依托近因识别标准,法院将重点关注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紧密联系,强调最后一个因素导致结果的联系。确保因果关系的判定不受其他外部因素干扰。

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

在实践中,侵权案件往往以原告主张因果关系未能证明为由败诉。因此,原告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律师在侵权案件中,也要重点关注因果关系的构建,提供充足的事实和证据。

结语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定标准在案件审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法院在判定因果关系时,通常会综合运用直接因果关系、等价原理和近因识别等多种标准。因

简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学说

简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学说

简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学说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学说是指,在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

民事侵权时,需要考虑原告所受到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

因果关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为是直接导致其受

到损害的原因,否则将难以获得赔偿。

因果关系是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直接原因:被告的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如果被告的行为并非直接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2.合理预见性:被告是否可以合理地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如果被告无法合理地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那么就不存在

因果关系。

3.必然性:被告的行为是否必然会导致某种后果。如果被告的行为不是

必然会导致某种后果,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4.独立原因:是否存在其他独立的原因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如果存在其他独立的原因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判断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直接联系:被告的违法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如果被告的违法行为并非直接导致了原告所受到的损害,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2.合理预见性:被告是否可以合理地预见其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如果被告无法合理地预见其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后果,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

( ) 二 wk.baidu.com分企业与个人 的责任 国的 我
供证据 。 其次 , 应加强保密措旖, 切实保护 成员的决策者本人 的行政责任 , 这使得 自 种责任设置对于那些财大气粗 的行 业垄 举 报者 的安 全 。 别 是 针 对我 国行 业协 会 然 人 几 乎 总 是 可 以躲 在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的 断 者缺 乏 威 慑 力 。 国 反垄 断 行 政法 律 责 特 我 牵头搞卡特尔的行为, 如果不对申请者进 背后 , 免于 承 担反 垄 断法 律 责任 。 是 , 但 为 任 的 薄弱 、 自然 人对 企 业 参 与 卡特 尔 责任
然而, 过错果真能吸收违法性吗? 其实 违法 行为的要件 承担的是行为 的具 体表现 以 因果关系为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关系 , 只有过错 样荒唐。 及它在客观上是否违法 , 损害事实要件承担的 才能成为侵权法上的原因,正是 由于过错, 不然。 行
为人才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 亦正是由于过错
违法行为与过错 是不 同性质的两个概念。 是受害人是否受有权利的损害。 在这两个要件
在一般场合 , 是统一 于~个行为 成立的情况下,因果关系要件承担的任务, 是 所产生的损害, 行为人才负赔偿之责; 反之, 尽 过错与违法 , 度, 区分 第 一 申请 者 和 第 二 申请 者 , 而 败 申请 者 的积 极 性 。 进 确 定各 自不 同 的 减 免 程 度 , 或 者 减 轻 责 对 个 人 的豁 免 。

简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学说

简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学说

简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学说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学说是指在侵权行为中,原告必须能够

证明被告的行为是直接导致了原告受到损害的。因此,要构成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三个要件:行为、过错和损害。

首先,行为是指被告的行为必须是与原告发生纠纷的直接原因。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告的行为可能是违反交通规则或者驾驶不当。

这些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其次,过错是指被告的行为必须存在过失或者故意。如果被告没有任

何过错或者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则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例如,

在医疗纠纷中,如果医生按照标准程序进行了手术并且没有出现任何

错误,则即使患者最终没有恢复健康也不能追究医生的责任。

最后,损害是指原告因被告的行为而遭受到了实际损失。例如,在道

路交通事故中,如果原告只是受了一点轻微伤害并且没有造成其他经

济或精神上的影响,则不能构成侵权责任。

因此,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学说强调了被告行为与原告损害

之间的直接联系。只有当这三个要件都满足时,才能构成侵权责任。

同时,这也是现代法律制度中对于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赔偿的基础。

侵权责任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因果关系

浅析侵权责任因果关系

摘要: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法中对于确定民事责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各国法律均未对因果关系的内涵及其认定标准作出过界定。加上现实生活又极其复杂,这决定了因果关系的认定过程的复杂性。

关键词:因果关系;民事责任;认定标准;因果关系推定

一、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的地位

杨立新先生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素。[1]

梁慧星先生认为,无论依过错原则或依无过错原则,均须确定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才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2]

张新宝先生认为,在过错责任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在无过错责任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即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3] 王利明先生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归责原则的不同而不同。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中,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在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中,构成要件包括事实和因果关系。[4]

可见,我国学者一致认为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其对于确定侵权责任至关重要。因果关系的主要功能是确定谁是侵权

行为人及应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把与侵权事件无关的人排除在侵权责任之外,对于受害人来说,也为受害人向侵权行为人寻求赔偿找到了正当化的理由。

然而,因果关系的确定内涵是什么,因果关系的确定标准又是什么?笔者试图对此做出探究。

二、因果关系的涵义

哲学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客观现象之间存在一种客观的、必然的、内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这种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的、必然的、内在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在自然科学中并无不妥,然而把它看作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恰当。因为自然科学探求的是客观、准确的一种事实关系,而在法学中,除了要求有事实判断外,尚有价值判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更多地表现为对责任归咎的限制方法。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已经远离了日常语言所赋予的一般意义,而具有法学上独立的内涵。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可赔偿性损害之间的必要联系,在英美法系把因果关系分为区分为事实上的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人的行为或者为加害人所有或占有的物件与被造成损害的受害人的损害之间的客观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具有客观性,顺序性,关联性等。但是由于从属于不同的领域,而又具有一些不同的特征。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是由因果关系的不同产生过程决定的,由于联系的多样性,因果关系有多种表现形式,即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

一,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概述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民法理论继受苏俄民法理论,概括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四个条件。在这几个构成要件中,“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着的,“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主观过错”是当事人为某一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这三个方面相对来讲都是比较容易考查判断清楚的,而“因果关系”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主观判断。因果关系的性质以及其复杂性决定了是否将其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并不能够解决审判实践中错综复杂的因果关系问题。目前各国都毫无疑问地承认因果关系是构成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这一点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普遍认同,然而对于如何在理论上认定因果关系以及在实践上如何运用,各国都没有统一的观点和方式。正如一位美国学者尖锐批评这种状况说:“在这个问题上,凡是值得说的都已经说了,很多不值得说的也已经说了,近因(proximatecause)仍然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本文就立足于我国对于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研究,借鉴国外的因果关系理论,对于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作了综合的思考。

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与过错——一种关系论的考察

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与过错——一种关系论的考察
这不是 主 观联系 的一 小 部 分 , 是 客 观实 在 联 系 的 而
一Fra Baidu bibliotek
赔偿责任 , 按行为人主观有无过错分为过错 责任与 无 过错 责任 。本 文探讨 的是基 于侵权 行 为引起 的损
害赔 偿 责任 , 中截 取 的是 因果 关 系与 过 错 这 两个 从
责任要件。其实 , 研究因果关 系的著作早 已汗牛充
说, 即主 观过错 说 、 客观过 错 说和 主客 观结合 的过 错
收 稿 日期 :06— 6—1 20 0 2
作者简介 : 闫仁河 (9 2一 ) 男 , 1 7 , 黑龙江龙江人 , 北京大学法学 院民商法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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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 为并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的关 系的质 疑
传统 民法理论大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要 件包括损害、 过错 、 行为和因果关 系, 上述 四个要件 可分 为主 观 要 件 与 客 观 要 件 。 所 谓 主 观 要 件 就 是
“ 为人 的过 错 ”, 客 观 要 件 就 是 损 害 、 行 而 侵权 行 为
或违 约行 为 。什 么 是过错 ? 对此早 已形 成 了三种 学
主观 是指行 为人 ( 约 人 或侵 权 人 ) 主 观 意 志状 违 的
态, 而因果 关系 是客 观的 ; 对于过 错和 因果关 系 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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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民法中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许多学者提出了:此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因果关系中的原因的观点。对此,笔者存在不同看法。本文试结合此因果关系所涵盖的原因,针对学术讨论中两种对立的学说,从因果关系的确定、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与推定多个角度,结合许多司法实际,阐明了采取因果关系的推定方法的自己的司法理念。[关键词] 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分析一、什么是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民法中的因果关系包括了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和合同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此类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一种类型,但又不同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两者是一般和个别、普遍和特殊的关系。许多学者认为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是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我不同意此种看法,其原因在于:侵权案件错综复杂,作为损害事实的原因多种多样,各种原因很难用“违法”的概念来概括。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以违法行为作为损害发生的原因也是不妥当的。一方面,以违法行为作为原因,容易使因果关系成为违法行为概念的一部分,其结果会使法官仅注意引起损害发生的原因是否违法的问题,而将一些很难确定为违法的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从因果关系中舍弃,显然不得于正确确定责任。另一方面,出于损害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假如把一切造成损害发生的行为,都作为违法行为对待,必然不适当扩大了违法行为的概念,并以违法行为概念代替了过错的概念。还要看到,以违法行为作为损害发生的原因,不利于正确免除行人为的责任。因为如果损害的原因是违法的,就不能免除行为人的责任,即使在行为人对损害绔果作用轻微,行为人主观上过错程度较低,或从公平考虑需要免除行为人的责任等情况下,也不能作出免责的决定,显然是不妥当的。还有一种意见是“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对他人行为造成的损害或者物所致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他人的行为或物之危险的实现应当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具体定义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这种意见认为因果关系只是确定责任的一个条件,查找因果关系的目的不在于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而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对这个定义具体分析如下:(一)因果关系的原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在通常情况下,积极作为状态是容易确定的,而消极的不作为却难以确定。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而不履行其义务,并致他人损害。不作为并非指行为人什么也没做,而是以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且侵害他人权利为特征的。这种义务通常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职务上和业务上以及合同关系的要求。例如某个成年人带邻居家的一个未成年人去游泳,该未成年人被水淹时,成年人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则应负不作为的责任。因为该成年人在此情况下基于临时的监护关系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不作为的行为人不仅在主观上具有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而且客观上违背了其应尽的义务造成损害后果,不作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empirenews.page--](二)因果关系的原因还包括引起损害发生的物件在被告所有、占有的物件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果关系呢?按照拉伦茨的看法,被告须对动物的行为,建筑物的倒塌或危险品的逃逸负责,但如果把因果关系视为物件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受害人举证责任就比较简单了。所有人和占有人对其物件致人损害,理所当然应负责任。对于受害人来说,只需证明所有人和占有人的物件与其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就够了,至于这个物件在致人损害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着某种外来原因,那是一个过错的确定问题,应由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三)因果关系是指行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因果关系都具有严格的时间顺序性,即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确定因果关系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去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因此具有逆反性的特点。还应看到,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并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因此,认定以客观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对损害结果、行为和物件,特定环境等诸因素进行详细分析判断,从

而确定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对责任范围的确定也有主要意义。二、因果关系的确定在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引起损害发生的原因并不完全是单一的行为或事件,而常常呈现出各种因素彼此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渗透的状态。如何确定因果关系,学者对此观点各异,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对立的学说。一种是相当因果关系,又称“相当说”、“相当条件说”。最初为奥地利刑法学家格拉塞于是1958年所创。其认为,造成损害的所有条件都具有同等价值,出于缺乏任何一个条件,损害都不会发生。因此,各种条件都是法律上的原因。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不应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构成适当条件,行为人就应当负责。另一种是必然因果关系说。这种学说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随着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为正确地确定责任,应当区别原因和条件,原因是必然引起结果发生的因素,而条件仅为结果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原因则为结果的发生提供了现实性。如果把条件当作原因,就使根本不应当负民事责任的人也要负民事责任,同时,若把原因当作条件,就会使本来应该负民事责任的人逃脱了责任。我国学者大多赞同此种观点。我不赞成必然因果关系说。原因与结果的联系是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而条件和结果是外在的非本质的偶然联系,但偶然的联系仍然是因果关系,偶然的原因仍是原因。损害事实发生以后,无论各种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的原因如何,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如果认为条件不是原因,往往主观缩小了责任的客观基础,反而会不适当地开脱一些应负责任的行为人的责任,并且使受害人的损失在许多情况下难以得到补偿。例如:甲辱骂乙,致使乙心脏病突发而死亡,按照条件不是原因的观点,“辱骂”不是死亡的原因,因此行为人不负责任。事实上,加害人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应负适当的责任。“相当因果关系说”扩大了因果关系的范围,使行为人难以被不适当地免除责任,从而在许多情况下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在大量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原则的案件中,由于过错为当责的最终要件,因此采纳“相当因果关系说”并不会导致无限制扩大责任范围的结果。但是,“相当因果关系说”也有自身的缺陷。这一学说强调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可能性的联系,而不是必然性的联系,使因果关系的链条拉得过长。同时认为,各种可能损害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原因力,不利于确定行为人的赔偿数额。[!--empirenews.page--]为正确地归责和确定责任范围,应按照过错归责的要求,有条件地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这就是说:第一,在判断损害事实和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必须要查清案件的全部情况,查明引起损害发生全部条件,并把对损害的发生起到一定作用的因素都作为原因对待。第二,由于把各种因素均作为原因对待,容易使因果关系的链条拉得过长,这就需要借助于过错因素从众多的因晨联系中孤立地抽象出某一个或几个环节,从而确定因果关系。第三,如果某个损害结果是由诸种原因引起的,就应当区别各种原因对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不同作用,对正确地确定责任范围,不无意义。如果损害的发生不仅有行为人的行为的作用,而且介入了受害人自身的因素和自然因素,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又很难认定,这样完全由行为人对损害后果负全部责任是不妥当的,应根据各种因素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正确地决定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三、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必然引起某种后果发生原因。例如,踢人致伤、砸毁他人物件致人损害。间接原因是指一般不会引起某种损害后果发生,但因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该种损害的原因。例如:辱骂导致心脏病突发死亡。从表象上看,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在原因上是有区别的。直接原因一般是直接作用于损害结果,它在损害的产生、发生过程中,表现出某种必然的、一定的趋向。而间接原因对损害的发生不起直接作用,它往往是偶然地介入了其他因素,并与这些因素相结合,才产生了损害后果。可见,直接原因作用于结果的力量似乎要强于间接原因作用于结果的力量,结果越远,则原因力越弱。但区别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主要目的,在于行为人对间接原因是否应当负责。间接原因的情况十分复杂,不能简单地认为行为人应全部负责或行为人皆不负责。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可区分为:1、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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