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
论述物权法发展的趋势
论述物权法发展的趋势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体系的完善,物权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以下是物权法发展的趋势:
1.个人财产权保护的强化:个人财产权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个人财富积累的增加,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要求也逐渐提高。
现代物权法注重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强调个人财产权的平等、便利、稳定和安全。
2.专有权与共有权的平衡:传统的物权法侧重于保护专有权,即个人对特定物体的拥有权,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共有权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现代物权法认识到共有权的重要性,强调要在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同时,平衡合理利用和保护公共利益。
3.保护自然环境权:在过去,物权法主要关注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对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较少关注。
但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现代物权法趋向于保护自然环境权,鼓励人们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并对环境破坏者进行法律追责。
4.数字化时代的物权保护: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物权保护也面临新的挑战。
现代物权法需要有效应对网络侵权、虚拟财产权等问题,加强对数字财产的保护,并针对互联网经济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5.国际化和跨境保护:随着国际交流和经济全球化的加深,物权法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国际化和跨境保护的问题。
现代物权法趋向于与国际物权标准接轨,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境财产纠纷和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物权法发展的趋势包括个人财产权保护的强化、专有权与共有权的平衡、保护自然环境权、数字化时代的物权保护以及国际化和跨境保护。
这些趋势体现了社会的发展需求以及法律制度对新问题的回应和调整。
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的体系一、引言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调整人们对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物权法体系是指由一系列法律规则构成的、用于调整人们对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的体系展开论述,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物权法。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体系建立在一系列基本原则之上,这些原则为法律规则的制定和适用提供了指导。
首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原则。
物权法要求对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进行公平合理的调整,以实现物权法的公正性。
其次,物权法的原则还包括权益平衡原则、合法性原则和有序性原则等。
这些原则的共同作用,确保了物权法体系的稳定和健全。
三、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物权法的体系主要包括对物权的界定、取得、内容、限制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物权法对物权的界定进行了明确。
物权是指人们对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其次,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衍生取得等。
再次,物权法对物权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物权的范围、效力和保护等。
此外,物权法还对物权的限制和转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物权法的适用范围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广泛,包括对不动产、动产和知识产权等的调整。
首先,物权法适用于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
其次,物权法也适用于动产,包括汽车、家具和珠宝等。
另外,物权法还适用于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
物权法的广泛适用范围,体现了其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五、物权法的保护机制物权法的体系中设有一系列保护机制,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其对物体的合法支配权。
其次,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优先顺序,以确保不同权利人之间的权益平衡。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措施和救济措施,以便权利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获得补救。
六、物权法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物权法的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论人体器官权及其对物权法的新发展
第 2 卷第 6 1 期 20 0 6年 1 月 1
法 治 论 丛
Th l f La Fo u e Ru e o w r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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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学 论 铑
论人体 器官权 及其对物权法 的新发展
发 生之变 革 ,即应有 适应 新情 势 之立 法及 解释 ,以适 合社 会需 要 。 医学 发 展 的今 E , 在 t 移植器 官 以医
治他 人 ,技术上 已大 有改 进 , 为 旧时立法 所未 预见 之事 , 此 故今 后立 法应 有 所变 革 ,而在有 新立法 以 前 ,亦 应斟 酌现实 情 事 ,在 现行法 所 评定 范 围内 ,务 求 为合 理之 解释 。尤宜 多方 面考察 ,以为活 用 , 不可 固执一 端 , 陷 于胶柱 鼓 瑟 。 @ 而 ” 奉前 辈驱 策 , 笔者 试提 出人体 器官权 概 念 , 区别于 通常意义 上 以 的身体权 , 尝试 剖析 器官 权 的基 本理 论 问题 , 并 以消 除器官 移植 技术 的法 律 障碍 , 器官捐 献制度 的 为
官移 植 技术 的发展 引发 了大 量器 官需 求 , 造成 了人体 器官 的物 化 , 之器 官 移植 立法 的缺失 , 加 使得人
体器官 交 易和变 相 交易 趁虚 而入 。
人体 器官 物化 既有客 观 的现 实基 础 ,也有一 定 的理论依 据 。自罗 马法 以来 ,物 的概 念 比较狭 隘 ,
至今 日,科学发达 ,物之范围扩张,如 自然力( 水力、电力) ,亦应列入物之范畴 … … ” 物权客体 圆 扩 张的一 个重 要表 现就 是 人体 器官被 赋予 财产 ( )意义 。人和物 、 利主体 和 权利 客体是 民法 的基 物 权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一、物权法编制的体系化其二,物权法独立成编的体制确立。
罗马法时代,诸法合体,没有独立的民法;法国民法典时代,民法虽独立于其他法律部门,但由其编制方法(罗马法之《法学阶梯》式)所决定,物权法也未独立成编,所谓物权法的完整体系要紧表现为学者的概括。
在德国民法典中,于体系设计与立法技术上有了重大创新与突破,要紧是设立民法总则编,然后于分则中将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民法各部分要紧内容独立成编。
这一潘德克吞(即罗马法之《学说汇纂》)式法典编制方法,为世人所称道,谓为最精密、严谨之法典体系,并被广为承袭。
尽管有些国家由于法律观念、立法传统等方面的原因,对物权法的编制方法有别于德国法系,但关于物权法为民法典相对独立的部分并自成体系,不管在理论上还是立法上,均予承认。
不惟如此,各国立法在物权编的内容设计与结构编排上,也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如物权编的第一部分为物权通则,其后以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也有的立法将占有列于物权通则之后)的物权类型体系而设计各章节。
这一物权法编制体制的严谨、科学性,自不待言。
我国法律自近代以来,受大陆法影响甚大,已形成法制传统。
在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尽管因国情所决定,确信会有异于他国的制度与内容之设计,但整体上仍应借鉴大陆法进展过程中既已形成的定制,此点不应动摇。
物权法部分的编制及其体系,在没有通过缜密论证的更佳方案的情况下,无必要打破既有传统(传统并不一定意味着“落后”),别出心裁地去标新立异,既不宜使用所有权与占有权并立的“二元物权体系”,更无必要舍弃大陆法编制的传统体例而另立所谓“财产法”体系。
二、物权法本位的社会化民法的本位因时代不一致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即:自罗马法至中世纪的“义务本位”时期;起始于16世纪,经17、18世纪的进展孕育,成熟于19世纪的“权利本位”时期;自20世纪以来的“社会本位”时期。
[2]民法物权制度的进展,也循此轨迹。
物权发展规律
物权的发展规律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从人身依附性向财产独立性转化:在古代社会,财产依附于人身,包括家族或个人,不能独立转让或继承。
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逐渐从人身中分离出来,人们可以自由地转让、继承和拥有财产,财产的独立性得到了确立和发展。
2. 从身份平等向财产平等转化:在古代社会,由于身份制度的影响,不同身份的人在财产所有权方面存在着差异。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逐渐完善,身份平等逐渐向财产平等转化,人们逐渐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
3. 从无权救济向权衡保护转化:在古代社会,物权受到侵害时,通常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物权的保护逐渐从无救济向权衡保护转化,即通过平衡各方利益来保护物权。
4. 从单一物权向多元物权转化:在古代社会,物权通常以单一的所有权形式存在。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物权逐渐从单一形式向多元形式转化,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总的来说,物权的发展规律是一个不断变化和演进的过程,涉及财产独立性、平等性、保护方式和物权形式的多元化等方面。
同时,物权的发展也受到社会、经济、文化和法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新阶段——论《物权法》的实施
民事律,它 的颁布实施对我 国社会和经 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 类型。
深远的影响。
《 物权法》 弥补 了原来法律规定中缺漏 的物权制度。如物权取得和变动 的公示制度 、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物权 的几种 特别情形、物权的征收征用制
占有 制 度 等 。
《 物权法》 平等保护 了国家、 集体和私人 的物权 , 强化保护 了国有资产 ,
四 、 束 语 结
要对预定的信息进行编辑或删除。预定仪器设备的用户必须 自 觉按照预定
在当今信息化 时代 , 研究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成功构建, 对实验室 的时间进行仪器操作, 实验室管理人员将随时进行监督 。 仪器设备信息的添 优化 资源 配置, 提高工作效率 , 增强核心竞 争力, 应对外部风云变幻的社会 加、 编辑和删除 是由管理人 员完成 的, 主要信 息包括仪器 设备名称、 固定资 需求和内部错综复杂的管理需要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 然而, 该系统的的 产编号、 购入时间、 品牌、 型号、 产地、 支付金额 、 使用说明和仪器 图片等内容。 成功构建和 良 好运行需要面对实验 室发 展的不确定性、实验室管理要求的
辑” 两个功能。用户均有权限浏览实验室所有仪器 设备 的相关信息, 并根据 人 员对系统的 日常性维护。 日志管理” “ 只对 系统建立 日志审核机制, 管理人 仪器设备 当前 的使用情况及用 户开展研 究工作 的需要对 仪器 设备进行 预 员可 以通过 日志审核功能来查看数据库 的访 问情况和操作历程。 定。 预定后若无其他用户继续对该设备进 行预定 , 该用户可 以根据 自己的需
() 7 药品管理模块: 包括“ 品信息浏览及维 护” 药 品使用登记及编 变化以及实验室业务模式的转变等诸多问题 。 药 和“ 因此, 系统在构建 时不能盲 目 辑 两个功能。用户均有权限浏览实验室所有 药品的相关信 息, 并根据药品 投入 , 应在充分考虑实验室的现实情况及未来发展 的趋势后, 进行正确 的定 当前的库存情况及用户开展实验工作的需要对药 品进 行登记。登记后用户 位和建 设。 可 以根据药 品的实际使用情况对登记的信 息进行 编辑 或删 除 。用户登记药 参考文献 : 品后需到管理人员处确认方可领取相关药 品。 品信息的添加、 药 编辑和删除 是 由管理人 员完成 的, 主要信 息包括药品名称 、 纯度 、 子式 、 分 购入 时间、 品 牌、 产地 、 数量和备注等 内容。
全球化视野下我国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以动产担保为主要视角
— —
以动 产 担 保 为 主要 视 角
于 雯 雯
(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 院 , 北京
摘
10 8 ) 00 8
要 :全 球 化 ” 经成 为 当今 时代 的 主 流 性发 展 趋 势 。在 全球 化 的 背 景 下 , 为 财 产 法 的 重要 组成 部 分 , 权 法 也 出 “ 已 作 物
F r xmp , oeye f eu t hv ensp l e ;t a ne e bet v u f s dteojc au f xhne o ea l m r t s cry aebe iu t ib acsh jc a eo e et v e cag ; e p o s i t a d l t o sl u a h b s l oe n it e dat eo te betcl cvl.Poet l s c epe d c i ; h ytm h ends n dm r el. t a sav a fh jc o etey rpr w r p tpo l ̄ ei o tess a b e ei e oef e k n g o s l i y a ee s sn e s g r y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u a o uzo o l nvrt Sca S i c ) or l f i uN r i sy( oi ce e n G h ma U e i l n
80个“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
80个“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物权法是我国法律条例之一,其出台和实施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就物权法论文题目而言,可供选择的范闱有很多,如:财产权、物权变动、不动产、抵押权人、抵押人、用益物权等等。
本文根据以上热词,整理了80个"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以供参考。
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一:2、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2、物权法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之辩3、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4、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泄5、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6、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7、解释论视野下的物权法一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8、中国物权法研究9、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20、宅基地的立法问题一一兼析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ir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12、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13、徳国当代物权法14、物权法草案中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15、物权法研究16、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17、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一一以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为分析对象18、关于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的几个问题29、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的若干问题20、关于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21、关于物权法与上地制度及城市规划的若干讨论22、中国物权法的起草23、自然环境理念与民法典制泄一一物权法的环境保护功能:理念与模式24、物权法的环境保护功能:理念与模式25、徳国物权法的沿革与功能26、侵权责任法应与物权法相衔接27、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一一兼议《物权法》第70条的规立28、《物权法》视野下的《土地管理法》修改29、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一一《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30、物权请求权与我国物权法32、现代国家建构与上地制度变迁一一写在《物权法》讨论通过之际32、物权法研究33、关于我国物权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34、一般债权质押问题之探讨一一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相关条款之规左35、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6、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37、物权法如何保护私有财产38、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39、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国内容特点及物权体系40、论城市地下空间权及其物权法构建物权法论文题目范例二:41、论小区停车位及车库的归属一一兼议对《物权法》第74条规左的理解42、《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创新及审判实务面临的问题(上)43、法国物权法中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地位44、对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不同意见及建议45、公共利益与拆迁补偿:从重庆最牛"钉子户”案看《物权法》第42条的解释46、《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世47、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48、论国家财产的物权法地位一一"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写入物权法的法理依据49、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50、物权法的十个基本问题一一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51、物权法的十个基本问题52、徳国民法对中国制左物权法的借鉴作用53、让与担保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54、物权法新论55、法国物权法上动产的即时取得制度56、试论添附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兼论《物权法》中添附制度的确立57、关于我国物权法体系结构的思考58、行政权与物权之关系研究-以《物权法》文本为分析对象59、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60、论物权法规立的物权客体中统一物的概念61、关于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62、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63、农村上地制度的物权法规范解析一一学习《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的思考64、《物权法》的实施与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65、物权法应确立优先权制度一一国绕合同法第286条之争议6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物权法思考67、《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一一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68、物权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69、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70、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释义72、物权法中的若干行政法问题72、制泄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73、我国物权法中所有权体系的应然结构74、论物权法规泄取得时效的必要性75、不动产制度与物权法的理论和立法构造76、物权法如何保护集体财产77、论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78、物权法与国家征收补偿79、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及苴权利归属研究一一兼评《物权法》第74条80、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法理评述。
物权法定原则及其发展趋势
物权法定原则及其发展趋势提要物权法定原则为物权法的核心原则,在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其弊端也显现出来,所以有必要结合社会现实,对物权法定原则进行“弱化”。
关键词:物权法定原则;弊端;弱化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物权法定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大全》中将所有权、永佃权、役权和质权归类为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
但是,物权法定原则真正被提出还是来自德国民法学家。
因德国民法具备大陆法系的传统,大陆法系主张法律应当体系完整,概念应当清晰、明了。
研究物权法定原则本质的出发点应是其含义。
以德国为主要代表的基本观点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当事人不能约定法律规定外的新物权种类,即物权种类强制;二是当事人不能或者仅仅可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改变现有的物权种类,即物权种类固定。
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其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应由法律加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延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具体内容包括内容法定和种类法定。
(一)种类法定。
一国想建立完备的物权体系,就必须进行慎重的物权种类选择,所以物权种类法定的地位显得尤其重要,其应为物权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通过对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的考察,可以看出各国物权法的立法和理论一般将物权分为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并根据二者的性质、特点分别加以规定。
各国的物权法立法也根据此种分类确定了各种物权的详细种类。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将物权的种类确定为: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采矿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等。
这种体系较为混乱、复杂,各种权利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物权法》第二编至第五编通过重新整理物权种类规定了如下物权种类: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物权法详解用益物权总论
物权法详解用益物权总论物权法是我国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用益物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本文将详细探讨用益物权的含义、特点以及在实践中的运用。
一、用益物权的定义及特点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不动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能是占有物。
具体来说,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不动产上设立权利,让权利人享有实际支配他人不动产的权益。
用益物权的设立,通常通过合同或法律手段实现。
用益物权的主要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 不动产必须归属于他人所有:用益物权要求权利人享有他人不动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因此,这些不动产必须归属于他人所有。
2. 权利人享有实际支配权:用益物权赋予权利人对不动产的使用和支配权,使其能够实际支配这些不动产,从而获得相应的利益。
3. 不动产的财产性利益:用益物权使权利人能够获得不动产的使用权益、收益权益和处分权益,从而获得财产性利益。
4. 用益物权的相对性:用益物权是相对权利,即权利人的用益物权存在则必然对应有义务人的义务。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及设立途径根据《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主要分为定期用益物权和永久用益物权两种形式。
1. 定期用益物权:定期用益物权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他人不动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权益。
其设立通常通过租赁合同或者定期用益合同来实现。
2. 永久用益物权:永久用益物权是指长期、永久享有他人不动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权益。
其设立通常通过转让、捐赠或者遗赠等方式来实现。
除了合同设立用益物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些用益物权可以通过登记实现,例如地役权和联保物权等。
三、用益物权的设立条件用益物权的设立需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受益不动产必须归属于他人所有;2. 用益物权的内容必须明确;3. 用益物权的期限必须明确;4. 用益物权的设立需要合法的事由。
同时,用益物权的设立还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特别是对于需要登记的用益物权,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四、用益物权的行使和保护用益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一种法律体系,用于规定和保护人们对于物品的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利,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在现代社会中,物权法已经成为重要的民法分支之一,涉及到人们的生产、生活、交往等各个方面,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实践意义。
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以物品为对象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它主要规定了人们对于物品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保护措施。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利的物化、权利的绝对性、权利的相对性、权利的不可分割性、权利的不可侵犯性等。
物权法的实践意义在于保护人们的物质利益和人格权利,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1、所有权所有权是指对于一定物品的最高权利,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所有权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法定取得、占有取得、赠与取得、继承取得、购买取得等。
所有权的保护措施包括追回、禁止侵犯、请求赔偿等。
2、占有权占有权是指对于一定物品的实际控制权,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
占有权的主体为实际占有该物品的人,具有相对性和相对排他性。
占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占有取得、转移取得、继承取得等。
占有权的保护措施包括返还、禁止侵犯、请求赔偿等。
3、使用权使用权是指对于一定物品的合法使用权,包括使用、收益等权利。
使用权的主体为所有权人、占有人或合法使用人,具有相对性和相对排他性。
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合同取得、法定取得等。
使用权的保护措施包括请求制止、请求赔偿等。
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对于一定物品的处分权利,包括转让、抵押、担保等权利。
处分权的主体为所有权人或法定代理人,具有相对性和相对排他性。
处分权的取得方式包括法定取得、合同取得等。
处分权的保护措施包括请求制止、请求赔偿等。
三、物权法的适用范围物权法适用于所有民事法律关系中涉及到物品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物品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各种权利和义务。
物权法笔记
四、两种观念
大陆法系物权法继承了罗马法的观念,又受了日耳曼法的一定影响
20世纪以来,二者协调发展
罗马法(个人主义) 成为趋势 日耳曼法(团体主义)
1、 罗马法重视支配权的作用,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观念;日耳曼法承认各种利用财产的物权关系是以利用为中心
2、 着眼于21世纪,不能仅仅总结20世纪
(1)采取缓和的物权法主义:允许法官造法,适当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
(2)关注世界物权法国际化的潮流,特别是担保物权方面,注意各国各地区担保物权的共通性,在用益物权方面,借鉴空间权观点。
(3)关注两大法系融合:国家所有权主体能否分为几个层次?
(4)物权与债权融合,一些新出现的财产权利要放在合适的位置(例如股权)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发展趋势
一、概念
1、物权法的概念
广义:即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以物权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专指民法中有关物权的规定
我国没有狭义上的物权法,但从广义上来说,我国有物权法。
2、物权的概念
我国长期认为物权就是所有权,一度将物权表述为“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五、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梁彗星的观点:1、物权的社会化趋势,特别是对所有权的行使加以限制(不能妨害他
人、社会利益)
2、物权的价值化趋势,物权作为实体权力,所有权的内容发生分化,将物的使
用价值交给他人支配,体现了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将交换价值交给他人支配,
体现了担保物权的发展
3、物权的国际化趋势
c、折衷说:权利人一方面直接支配标的物,享受使用物所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物权又可以对抗一般人的干预和侵害。
论物权法的当代新思潮
二 全球化 经济 更加注重 对交 易安全 的保 护
各国不仅通 过善意取得制 度或者公信原则保护善 意第
三人 , 而且也进一步扩大这些制度 的适 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 度不仅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 , 而且可以适用于其他物权、包
括不动产所有权 。 善意取 得制 度设立的 目的主要在于 , 保护
利益和 国家利益 三者 的关系。正如庞德所言 :“ 财产法是 已
知世界 上社会工程 的明智工具 , 据此我们可以牺牲较少代价
而保障较多的利益 。 l 三是所有权成为物权法的起点和 ”I l 归宿。所有权 是主体对作为客体的物支配 的权利 , 法律对 所
有权 的抽 象是基于社会 生活 中私 人 占有的财产需要得到保
其他财产法律 制度都是着重相对关 系的调整 ,而在物权法 上, 物权法 的制度紧紧围绕所有权 的实现 ,因此 ,所有权 的 归宿意义 就更为突 出。
有权绝对 所有列为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 。 但在第一 次世界 大战后 , 为了适 应所有权社会化 的趋势 , 对所有权有所限制 。
德国民法典》也主张所有权 的绝对性 , 但对所 有权权能 的
在法典化国家中, 所有权 的地位有 由绝对走 向相对逐 步社会 化的趋势。 法 国民法典 确立 了绝对 的个人所有权 ,将所
英美法上 的信托制度 , 有公司制、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 还 业等其他组织机构的主体制 度、 组织制度等 , 其最终的 目的, 也都 是为 了保证作 为基本民事主体 的 自然人获得 所有权的 机会 ,使 自然人得不断扩展 自己的能力 , 取得所有权。由于
的任务是满足人们的要求和愿望 , 并协 调好个 人利益、公共
法人 ,特殊情况下可 以是 国家) 的支 配关 系的法律规 范 对物
从物权法到物权编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从物权法到物权编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一、概述物权法是规定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关系的法律部门,是调整最基本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从物权法到物权编,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经历了从初步建立到不断完善的历程。
这一制度的变迁,既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必然选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用益物权制度在促进资源有效利用、保障人民生产生活需求、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用益物权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对用益物权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完善建议,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用益物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基本内容、现状分析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探讨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路径和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1. 简述物权法的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物权法是调整人们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
物权法的性质为私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它也是财产法、强行法、普通法和固有法。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在法律体系中,物权法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物权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它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对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和完善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它对于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论述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论述物权法是指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物权法也在不断的发展与演进。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包括法治化、个性化、数字化和国际化四个重点方面。
首先,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是法治化。
随着社会对法治的追求和要求的增强,物权法的发展也逐渐趋向于法治化的方向。
具体体现在:一是加强对物权关系的立法,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和保护相关权利。
二是完善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确保物权法的具体适用和实施。
其次,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是个性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个体权益的不断强化,物权法也需要针对不同的需求和权益进行个别化的调整和保障。
具体表现在:一是针对特定行业领域的物权规定,如知识产权法和土地法等。
二是制定和完善适应不同权利人需求的物权规则,如对个人产权、集体产权和国家产权等进行详细规定。
第三,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是数字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数字化对物权关系的影响也越发显著。
具体包括:一是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需要相应的数字物权法规来保护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各方权益。
二是加强网络空间的物权保护,确保网络虚拟财产和知识产权等的法律权益。
最后,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是国际化。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世界各国之间的经贸交流和合作不断加强,物权在跨国交易和跨境投资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具体体现在:一是各国之间加强物权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借鉴,以适应国际经贸交流的需要。
二是建立和完善跨国物权保护机制,为跨国投资者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投资环境。
综上所述,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包括法治化、个性化、数字化和国际化四个方面。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革,物权法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和实际情况,确保物权法的实施和保护各方权益的目标。
论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
论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摘要]现代经济、科技的发展促使了物权法的现代化。
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其一法律本位社会化,体现为所有权受限制、他物权优位化、物权的间接社会化;其二法律性质公法化,体现为涉及物权的公法规范增加、物权法与环境保护法的交叉等;其三法律关系扩张化,体现为物权关系构成的扩大化以及物权形态的新型化;其四法律界区模糊化,体现为债权物权化、物权债权化等;其五法律内容国际化;其六法律形式复杂化。
法律乃特定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产物和反映,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演变。
20世纪来,世界经济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由近代自由竞争阶段进入现代垄断阶段,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也逐渐致力于本国经济的现代化。
经济现代化的进程,对各国固有的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法律正面临着一场现代化的革命。
民法作为“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的法律部门,其现代化更成为经济现代化的基础和法律现代化的重心。
民法的现代化涉及到民法原则现代化、民法制度现代化、民法体系现代化、民法观念现代化诸方面,其中,物权法的现代化是一个重要内容。
本文试结合西方物权法近一个世纪以来的演变,对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做些分析,以期为我国将来制订物权法提供参考。
一、法律本位社会化所谓物权法法律本位的社会化是指物权法的基本精神从传统的强调物权为排他的不受干涉、不受限制、完全由个人支配的权利,转变为强调物权是负有一定义务、受到社会公益限制并由国家法律进行干预的注重社会利用的权利。
现代物权法法律本位的社会化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首先,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来,垄断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支配地位日益突出,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为资产阶级宪法与法律所标榜的“(私人)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日益成为经济强者侵害经济弱者(劳动者、消费者等)的工具,这就需要国家出面对个人财产权进行一定的干预;其次,二战以后社会主义运动在世界各地蓬勃兴起,社会主义国家确立起公有制度,实行对国家所有权的特殊保护,一度使物权法法律本位的社会化达到了极致;最后,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生产力的极大提高,迫切要求加速财产的流转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也促使财产从封闭的、私人的所有转向开放的、社会的利用。
物权法中法律制度思索
2023-11-10•物权法概述•物权法中的物权类型•物权法的法律制度目录•物权法中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与展望01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物权法涉及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义务。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物权法主要规范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属于私法领域。
物权法的定义与性质物权法对所有物权人一视同仁,以平等的保护方式对待所有的物权人。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对物权的种类、内容、取得方式、变动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不得自行创设。
物权法强调物权的公示,确保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应当公开、透明,并遵循诚信原则。
0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0201物权法起源于罗马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物权法的内容不断丰富和完善。
物权法的起源与发展我国现行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我国物权法的历史与现状物权法的历史与发展02物权法中的物权类型所有权是指对物品的全面支配权,即拥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所有权定义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类型,拥有排他的绝对性,是其他物权的基础。
特点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如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
所有权人可以对其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内容特点用益物权是非所有者对他人之物享有的权利,具有相对性和限制性。
定义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内容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某些动产,如土地、房屋、矿产资源等。
用益物权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这些资源,但不能对其进行处分。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人实现债权,对特定物品进行担保的权利。
定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实现而设定的权利,具有从属性。
特点担保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物、质押物等。
债权人可以通过对这些物品的处置来获得清偿。
物权法律法规
物权法律法规物权法律法规是指对物权关系进行规范和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是指对物的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是人们在物质生活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物权法律法规的出现和实施,有助于维护公民的物权,保障社会的秩序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物权的概念及意义物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品依法享有支配、占有和求偿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律法规为人们在物品上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人们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所有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一定物品的占有、使用和支配权,是最充分的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法律规定的个人或组织在不破坏物品完整性的情况下,对某种物品或者对特定物品的一部分有一定支配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将自己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抵押给债权人,以保障债权人取得债权的一种物权。
物权法律法规的意义在于保障个人和组织在财产上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秩序稳定,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物权法律法规的规范下,人们具有更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二、物权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物权的种类、获取和行使、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公民和组织在物权上的权益。
2. 《担保法》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效力和保全等问题,为债权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促进了信用市场的健康发展。
3. 《不动产登记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标准,保障了不动产权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不动产交易提供了便利。
4.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和流转的法律规定,保障了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调整了土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
5. 《海洋权利法》规定了海洋的领海、内水、领空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和保护,明确规定了个人和组织在海洋资源利用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物权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解决争议物权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涉及不同的物品和权利主体,如房屋、土地、水域、船只、林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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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余能斌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物权法/现代化/趋势内容提要: 现代经济、科技的发展促使了物权法的现代化。
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其一法律本位社会化,体现为所有权受限制、他物权优位化、物权的间接社会化;其二法律性质公法化,体现为涉及物权的公法规范增加、物权法与环境保护法的交叉等;其三法律关系扩张化,体现为物权关系构成的扩大化以及物权形态的新型化;其四法律界区模糊化,体现为债权物权化、物权债权化等;其五法律内容国际化;其六法律形式复杂化。
法律乃特定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产物和反映,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演变。
20世纪来,世界经济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由近代自由竞争阶段进入现代垄断阶段,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也逐渐致力于本国经济的现代化。
经济现代化的进程,对各国固有的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法律正面临着一场现代化的革命。
民法作为“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 [1]的法律部门,其现代化更成为经济现代化的基础和法律现代化的重心。
民法的现代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化涉及到民法原则现代化、民法制度现代化、民法体系现代化、民法观念现代化诸方面 [2],其中,物权法的现代化是一个重要内容。
本文试结合西方物权法近一个世纪以来的演变 [3],对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做些分析,以期为我国将来制订物权法提供参考。
一、法律本位社会化所谓物权法法律本位的社会化是指物权法的基本精神从传统的强调物权为排他的不受干涉、不受限制、完全由个人支配的权利,转变为强调物权是负有一定义务、受到社会公益限制并由国家法律进行干预的注重社会利用的权利。
现代物权法法律本位的社会化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首先,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来,垄断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支配地位日益突出,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为资产阶级宪法与法律所标榜的“(私人)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日益成为经济强者侵害经济弱者(劳动者、消费者等)的工具,这就需要国家出面对个人财产权进行一定的干预;其次,二战以后社会主义运动在世界各地蓬勃兴起,社会主义国家确立起公有制度,实行对国家所有权的特殊保护,一度使物权法法律本位的社会化达到了极致;最后,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生产力的极大提高,迫切要求加速财产的流转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也促使财产从封闭的、私人的所有转向开放的、社会的利用。
物权法法律本位的社会化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所有权受限制。
这是物权法法律本位社会化的核心。
早期资产阶级民法将所有权绝对或私的所有列为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所有权地位至高无上,所有权内容宽泛无边,保护私人所有权(财产权)成为“一个自由政府的基本准则”和法律“赖以存在的基础”及“主要目标” [4]。
在大陆法系各国,罗马法法谚“行使自己之权利者,对任何人均不会构成不法” [5]长期被奉为圭臬;在英美法系,所有权的行使也几乎是不受限制。
然而,到了19世纪末,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急剧变化,与上述所有权观念形成巨大的反差,于是德国法学家耶林首倡“社会性的所有权思想” [6],同时代的另一位德国学者基尔克则发展了“禁止权利滥用”之法理 [7],他们强调私人所有权须与社会利益相协调、私人所有权的行使须有一定限度,这一新的所有权观念逐渐为各国所接受,“迄今为止,一直存在着一种不可动摇的趋势,这就是对所有人随心所欲处分其财产的自由,加强法律上的限制” [8],目前这一趋势仍在不断发展。
法律对所有权的直接限制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1.就限制规范来看,多为义务性规范,其内容或者是强制所有人为一定行为,或者是禁止所有人为一定行为,或者是要求所有人容忍他人为一定行为。
2.就限制的方面来看,主要有主体、内容、客体、目的等四个方面的限制。
3.就限制所要保护的利益来看,主要突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称公共利益、公共福祉)、第三人利益(或称其他个人利益)。
4.就限制所涉及的事项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不动产相邻关系;二是国防、通讯、城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环保、安全等公共事务;三是土地、矿产、水利、珍稀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四是人文景观及文件、古玩等文化艺术资源的利用与保护;五是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邮电、钢铁、煤矿、电力、银行等企业实行国有化政策。
需要指出的是,对所有权的上述法律限制,不少也适用于对他物权特别是用益物权的限制,这同样是物权法法律本位社会化的体现。
(二)他物权优位化。
从实质上看,他物权设立本身就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只是这种限制多是通过设定他物权的合同来实现,即体现为一种当事人自愿的限制,因而与上文所讲法律的直接限制有所不同。
在20世纪以前,虽然“所有权人得以契约为媒介,将物让与他人使用”,但“立于所有权之绝对不可侵犯或绝对自由原则,表现出所有权之优越性(强大性)与利用权之劣弱性” [9],也就是说,在所有权与利用权的关系上是所有权优位,法律置重于保护所有权的利益,整个物权法也以所有为中心;20世纪以来,与所有权的绝对性受到法律限制相一致,他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也日益加强,他物权人的利益更加受到法律的重视,出现了他物权优位化与所有权虚有化的倾向,物权法也由“以所有为中心”转变为“以利用为中心”。
他物权优位化的表现是:1.他物权的排他性不断增强。
他物权虽大多系依据合同从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分离出来,但它本身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其内容法定,在其存续期间所有人暂时丧失占有、使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用、收益、处分等权能的一部分,他物权人则可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这样所有人不但无权行使分离出去的权能,也不得妨碍他物权人依法行使这些权能。
2.用益物权成为他物权乃至整个物权法的重心。
在对物的利用方面,除部分消耗性生活资料(如燃料、食品等)是由个人所有、个人使用外,其它消耗性生活资料(如衣服)和大量非消耗性生活资料(如汽车、房屋、家具等)都可以从所有人那里租用,金钱可以借贷,而几乎全部生产资料(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也都是由所有人之外的人(主要是公司法人)来使用。
公司法人财产权是从公司股东个人所有权分离出来并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地位最为突出的对所有人财产的利用权,从本质上看就是一种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日益注重发挥物的经济效用。
现代担保物权中地位最突出、实务中使用最多的是不移转物的占有的抵押权,抵押权使抵押人仍然保留对物的用益,在浮动抵押场合还使抵押人能对抵押财产进行较自由的处分,而在质押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权利质(如股票、债券上的质权)也不以移转企业资产为必要,这一点与抵押有异曲同工之妙;还有抵押证券的盛行,更使抵押权具有了流通性,成为投资工具之一,从而在传统的担保功能之外兼具融资功能。
(三)现代社会,还有一个值得人们特别关注的“社会化”现象,这就是许多国家通过私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相结合的混合经济政策 [10]、自由竞争与国家适度干预相辅相成的折衷型市场经济政策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以及福利国家政策等来促使物权社会化。
如在混合经济政策下,由于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占据相当比重,这就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一体享受公用设施和社会福利;在折衷型市场经济政策下,由于国家以“有形之手”进行干预,这就减少了“无形之手”所无法触及的个人权利滥用和资源浪费;在福利国家政策下,由于高度福利化,社会财富经过分配与再分配达到一定平衡,这就相对缩小了贫富不均。
此外,在一些具体政策如资本社会化(特别是股份公司股东分散化)、企业工人参加企业管理甚至参股(即职工股)等也体现了物权的间接社会化。
二、法律性质公法化物权法原为调整私人之间基于对物的支配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因而依据大陆法系传统的公、私法划分观念,物权法属于私法范畴,其规范应纳入民法之中,并应贯彻所谓“私法自治”即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原则。
这是对20世纪以前西方物权法性状的正确描述,盖因此一时期经济上奉行自由放任政策,社会注重对个人之尊重,国家较少干预私人财产权,故物权法的中心即是对这种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为基础的物权的确认与保护。
然而,自本世纪以来,社会经济发生显著变化,自由放任主义的弊端日益显现,整个私法领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于是私法的调整或者说革新也就成为必然,这主要体现为对所有权绝对的修正、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以及创设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其基本精神是注重社会公益、强化国家干预,这就使民法从纯粹的私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变为兼具公法某些内容与特征的法律部门,此所谓“私法公法化”的趋势。
物权的公法化是私法公法化的重要内容与体现,从根本上讲它是由物(即物质资源)的稀缺性及物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决定的,是适应生产社会化和资源利用高效化的要求而产生的。
物权法的公法化体现为:(一)就规范形式来看,涉及物权的公法规范大量增加。
首先是民法物权编本身规定的公法规范以及对公法的适用规范越来越多。
这主要涉及物权登记、征收及国有化等事项。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73条规定土地权利的取得除应有当事人的协议外还应登记,且规定“……权利人已将符合土地登记法规规定的登记许可,交付于相对人时,始受协议的拘束”。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施行法第3条也规定“民法物权编所规定之登记,另以法律定义”,这就是物权法(私法)的公法规范和对公法规范的引用条款。
其次是有关公法规范未在民法中规定而在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更多,一方面在宪法中大量存在物权法律规范,其内容通常是确认物权特别是所有权为基本权利,并确立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与限制的一般原则。
例如二战后《德国基本法》第14条规定:“所有权和继承权受保护。
其内容和限制由法律规定。
所有权承担义务。
它的行使应当同时为公共利益服务。
剥夺所有权只有为公共福利的目的才能被允许。
剥夺所有权只有依照法律或者根据法律的原因进行,而且该法律对损害赔偿的方式和措施有所规定。
该损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害赔偿必须在对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公平地衡量之后确定。
对损害赔偿额的高低有争议时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 [11]另一方面,在行政法等公法中物权法规范亦与日俱增。
如土地法规、建设法规、公用事业法规、环境保护法规、自然资源及文化资产保护法规等的有关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对物权的行使作出若干限制、设定某些负担。
(二)就环境保护法与物权法的关系来看,越来越多的环境保护法规,对物权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
环境保护法的全部内容,无论是水污染防治、噪音管制、废弃物处理,还是自然资源保护等,都直接涉及当事人在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可以说环境保护法已成为物权法最重要的补充法律,而环境保护法就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由此亦可窥见物权法公法化之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