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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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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 12 5 号)
城市排水许可 管理办法 已于 20 年 1 月 l 日经建 06 2 1 设部第 l2 常务会议 讨论 通过 , 予发布 , 20 年 3 1 l次 现 自 07 月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 排水 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
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 企业 ,已在排放 I安装能够 对水量、 : 1
p C Dc 或 T H、 O r( OC) 进行检测 的在 线检测装置 l 其他重点排 污工业 企业 和重点排水 户 ,具 备对水量 、 H、 O c 、S和氨 p C D rS 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 的水量 、 质检测制度 t 水 ( ) 六 对各类施工作业 临时排水 中有沉淀物 , 以造成排 足 水管 网及其附属设施堵 塞或 者损坏的 ,排水户 已修 建预沉设 施 , 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 定的标准 。 且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 重点排水 户 , 由排水管理部 门会 同有 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正常运行 , 防治城 市水环境 污染 ,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行政
许可法》、 国务院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 定行政许 可 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4 2号 ), 1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 内 申请 城市排水许可 , 排 对 水户 向城市排水管 网及 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的活 动实施监督 管理 , 适用本办法 。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
条件的 , 由排水管理部 门责令 限期改正 , 符合条件后 , 予以核发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 设施排放污水;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 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5、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五、执法依据
(2)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 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不进污水处理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污水处理设施 (4)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查井
三、排水许可证书
(5)易对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 业,在排放口安装在线检测装置; 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检测的能 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6)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在成排水设施堵 塞或者损坏,修建预沉设施,水质符合标准。
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2)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的排水户,按照规定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 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
三、排水许可证书
3、核发排水许可证书的条件(第八条)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 (2)水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 市排 水许 可证 书 。
施 排 放污 水 , 当按 照 本 办法 的规 定 , 应 申请 领 取城
市 排水 许 可证 书 未取 得 城市 排 水许 可证 书 。排 水 户 不得 向城
市 排 水管 网及 其 附属 设施 排放 污水 第 四条 本 办法 所 称 排 水 户 .是 指 因 从 事 制 造、 建筑 、 电力 和燃 气 生产 、 研 、 生 、 宿 餐 饮 、 科 卫 住 娱乐 经 营 、居 民服务 和 其他 服 务 等 活动 向城 市 排 水 管 网及 其 附属设 施 排 放 污水 的单 位 和个 体经 营
省 、 自治 区人 民政 府 建 设 主管 部 门负 责本 行 政 区域 内城市 排 水许 可 的监督 管 理 。
水 质 标 准 》 C3 8 ) 有 关 标 准 和 规 定 , 中 , ( J0 2 等 其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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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城 市 排 水管 网及其 附属设 施 后 不进 入 污 水 处理 厂、 直接 排 入水 体 的污 水 , 应 当 符 合 《 水 综 合 还 污 排放 标 准) G 8 7 ) ) B 9 8 或者 有关 行业 标 准 : (
( ) 三 已按规 定建 设相 应 的污 水处 理设 施 : ( ) 四 已在 排 放 口设置 专用 检测 井 : ( ) 五 排放 污 水 易对 城 市 排水 管 网及 其 附 属设
施 正常 运行 造 成 危 害 的重 点 排污 工 业企 业 . 已在
决 定 。准予 延续 的 , 有效 期延 续 5年 。 排 水 户在 城 市 排水 许 可 证 书有 效期 内 .严格 按 照许 可 内容 排 放 污水 的 , 效 期届 满 时 , 原批 有 经 准 机关 同意 , 可不 再 审 查 , 市排 水 许 可证 书 有效 城 期延 期 5年 。 第 十二 条 排 水 户 应 当按 照 许 可 的排 水种 类 、 总量 、 限 、 时 排放 口位 置 和 数 量 、 排放 的 污染 物 种 类 和浓 度 等排放 污 水 。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城镇排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管道、窨井、沟(河)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城镇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供本单位或者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本市城镇排水管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工作,将城镇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城镇排水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的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做好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排水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市排水主管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镇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卫生健康、市场监督、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设施。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是指为确保城市排水的安全、有效和环保指导性的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促进城市排水系统的优化和协调发展,以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和环境质量的提高。

一、城市排水的问题城市的排水问题一直是个十分严重的问题。

由于城市的人口密度极高,排放的排水量非常大。

如果没有进行妥善的处理和管理,就会对城市的环境、水质产生严重的影响,甚至会的导致城市公共卫生危机。

其中,城市内部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站也是很容易发现的环境问题源头。

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意义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旨在通过许可和审核环节,谨慎审核、规范管理,确保排水的质量和数量达标,同时执行实施监督和稽核,对违反排水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惩罚,减少排水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环境质量。

三、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具体内容1.许可范围:包括城市排水总体规划编制、工程建设、检查验收等。

2.许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标准,同时要给予考虑到当地的地形环境和天气因素,考虑到污水排放的影响和配套设施的建设需求。

3.许可申请:实施必须要申请许可,其中要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设备配置和配套设施建设的情况等资料。

4.审核与批准:审核要充分考虑到排水是否符合规范、地段是否适宜、排放的污水量是否符合现有的环保法规标准等;审核通过后才能给予许可。

5.监管和执法:要加强对企业的生产过程、排污过程、污水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管,并对违犯规定的企业进行惩罚处理。

四、典型案例在中国,比较出名的城市排水管理案例是北京市。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人口极多,排水问题非常复杂,这样的一个大城市,只有不断优化和建设排水系统,才能提高城市生存环境的质量。

为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工程系统,实施科学、规范的排水管理制度。

五、结语总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意义十分重大,完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体系,是保证城市环境保护的根本保证。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豫建城[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城〔2007〕16号)各省辖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建设部新修订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以建设部第152号令发布实施,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城市排水许可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公和国行政许可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之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和贯彻《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强化法制手段,依法实施排水许可,对排水户排水进行日常监督、检测和管理。

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实施细则,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委托并明确一个市政(排水)行业管理单位负责城市排水许可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各市、县建设(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凡有条件的城市,要整合城市供水企业、污水处理单位等试验检测资源,合理布点,力争在2年内建立覆盖本地区的城市供排水监测网。

城市排水监测机构暂未建立前,各地可委托取得计量认证资格、具有检测能力的机构对各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检测,作为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的依据。

三、进一步完善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与设计,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

各市、县要尽快完成城市排水的专项规划与设计,加大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和更新步伐,新建和改造城市排水设施要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凡是城市排水管网覆盖的区域,要通过积极引导和实施许可,就近将污水收集进入排水管网,最终实现集中处理,有组织和达标排放。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度的建立时间1994年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保留“城市排水许可”。

2004年10月,国家建设部发布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135号令)规定了城镇排水许可核发条件。

2006年12月国家建设部颁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设施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再次强调,要严格设施接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避免雨水、污水管道混接。

2013年10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实施“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

2015年1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21号令)颁布实施。

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必要性不良排水行为造成排水与污水处理事故频发;规范排水户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保障污水、污泥资源再生利用;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达标运行。

三、“排水许可”与“排污许可”有什么不同许可的对象范围不同(排水许可的对象为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工业、企业、事业、学校、医院、宾馆、招待所、旅店、基建、洗浴、洗车、美容美发、餐饮、娱乐、室内游泳馆等单位和场所);排污许可的对象为依据生态环境部门所列名录,重点以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个体用户。

许可目的和作用不同。

排水许可制度是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什么污染物、许可污染物排放量、许可污染物排放去向等,是一项具有法律含义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对排污者排污的定量化,是对重点区域、重点污染源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的定量化管理手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政府令11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吾尔自治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3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三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城市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城市的污水、废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降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排水管网、沟渠、泵站、窨井及其他附属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组织规划、排水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同阶段的排水工程规划。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工程规划编制年度排水工程建设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与现代城市发展需要相适应。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排水需要确定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设置方式,并对不适应城市排水需要的公共排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七条已建成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区域,城市污水必须纳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统一排放。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尚未到达的区域,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规划。

第八条新建工程或者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与工程配套的排水设施;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所处位置及入户管网图;(二)拟排水水质、水量、排放压力等数据资料;(三)污水处理方案、措施;(四)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和试排水检测。

对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 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 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确定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排水户,应当作为重点排水户进行管理。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排水户向排水行为发生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五、将第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修改为“(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五)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删去第七项。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按照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他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排水质量,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市排水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市排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城市排水设施布局和规模;(二)排水管网设计标准;(三)排水设施建设时序;(四)排水设施维护和管理要求;(五)排水设施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城市排水规划;(二)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三)采用先进、实用、节能、环保的技术和工艺;(四)确保排水设施的安全、可靠、经济、美观。

第九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和排水设施质量。

第三章管理与维护第十一条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三)有稳定的维护队伍和完善的维护制度;(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定期检查、维护排水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二)及时修复损坏的排水设施;(三)及时清理排水设施内的垃圾、污泥等杂物;(四)保障排水设施的安全和畅通。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以及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城镇排水管理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城镇排水系统的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城市排水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一、排水系统规划城镇排水系统规划是城市排水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城市规划阶段,应充分考虑地形地势、气候条件、地下水位等因素,科学规划城镇排水系统的建设。

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划分排水范围,同时结合城市发展的步伐,确保排水系统能够适应城市的变化和承接未来的发展需求。

二、雨水排放和污水处理在城镇排水管理中,雨水排放和污水处理是两个重要的方面。

有效处理城市的雨水和污水,不仅可以维护城市的环境卫生,还可以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安全。

因此,建立健全的雨水排放和污水处理系统至关重要。

优化城市排水网络,加强对雨水的收集和利用,同时加强对污水的收集与处理,推广现代化的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以降低环境污染。

三、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城镇排水管理办法还关注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城市排水系统由下水道、雨水排放设施、水泵站等构成,这些设施的良好建设和维护对于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确保排水设施的建设符合规范和标准;定期进行设施维护,修复损坏设备,清理堵塞管道,确保排水设施的畅通。

四、加强监管和责任追究城镇排水管理办法还应加强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健全的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制定排水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

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对违规排水行为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鼓励市民参与排水管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只有加强监管和责任追究,才能有效维护城市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五、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随着气候变化的不断加剧,城镇排水管理面临新的挑战。

城市面临的极端降雨、洪涝等风险不断增加,城镇排水系统的韧性和适应能力亟需加强。

因此,在城镇排水管理办法中,需要考虑气候变化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排水许可管理实施方案

排水许可管理实施方案

排水许可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排水问题日益凸显。

城市排水涉及的范围广泛,涵盖了雨水、污水、工业废水等多种类型。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各地政府开始加强对城市排水的监管和管理,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实施排水许可管理制度。

二、概念排水许可管理是指对城市排水进行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要求企业或单位在进行排放前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排放,以确保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三、目标1. 保护环境:通过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措施,减少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2. 维护公共利益:确保企业或单位在进行排放时遵守法律法规,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3. 支持经济发展:合理引导企业或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经济发展。

四、适用范围所有需要进行城市排水的企业或单位都需要遵守排水许可管理制度。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建筑工地、餐饮业、医疗机构等。

五、实施步骤1. 申请:企业或单位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排水许可证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环评报告、污染物排放清单等。

2. 审批: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进行许可证发放。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进行退回并指出问题。

3. 监管:已获得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排放,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4. 更新: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重新提交申请并更新材料。

六、责任分工1.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排水许可管理制度,并对企业或单位进行审批和监管。

2. 企业或单位负责按照规定进行排放,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3.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等方式参与到排水许可管理中来,共同维护环境和公共利益。

七、效果评估排水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进行效果评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环境效益:对排放污染物的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2. 经济效益:对企业或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排水户的排水许可管理。

第三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四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排水设施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二)排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三)有健全的排水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五条排水户应当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水许可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颁发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许可管理第八条持有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许可的排水量、水质要求进行排水;(二)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三)不得擅自改变排水设施的结构或功能;(四)发生排水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的排水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排水许可擅自排水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标排放或者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时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审批通过。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9日字体:[大中小]点击数:2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第二章许可申请与审查第六条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简称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授权的区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的核发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工业集聚区污水原则上不得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排水户(包括居民小区内的)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五条排水许可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将排水户分为重要排水户、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3类。

排水户分类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作为重要排水户管理。

第六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二章许可申请第七条排水户应当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行为,保护城市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水环境、优化推动城市排水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排水应符合国家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污水排放标准,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城市排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计划及要求。

第五条凡在本城市排水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依法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二章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第六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完成以下工作:(一)明确排放口坐标及建筑物属性用途;(二)提供排水工程的扩能计算;(三)进行污染物排放分析及风险评估;(四)制定城市排水管理规程、应急预案和环保措施。

第七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本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后,颁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城市排水许可证应按照标准格式制作,载明许可范围、使用条件、服务期限、证件有效期、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和机关印章等内容。

第八条本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复杂情况下,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延长审批期限。

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颁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如不符合要求,需要重新申请。

第九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接受监督检查,并按照许可证的内容执行防污控制措施,保障排放达标。

第三章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变更和失效第十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申请变更城市排水许可证:(一)变更排放口坐标及建筑物属性用途;(二)施工技术、排放标准等发生变化;(三)发生重大影响排污物排放的修建或改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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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1994]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是为适应当前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对接通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及其排放的水质、水量进行动态监督管理的必要手段;对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治理、推进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节约用水,控制水污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一、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二、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三、城市排水许可证。

(样张)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一: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和养护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实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促进城市排水事业发展,控制城市水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及其相关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申请表”,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当地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第六条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J18-8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以及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第七条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在接到排水许可申请表时起一个月内予以办理或答复。

第八条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对不符合第六条标准规定,超标不严重,又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

《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两年。

排水户必须在两年内进行治理。

对不符合第六条规定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

限期治理后再重新申请。

第九条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十五天向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申请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排放污水的,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排水登记手续,申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工程竣工后,经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颁发《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排水户方可排水。

第十二条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可按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因施工排水而发放的《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三条排水户必须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水,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禁止无证将污、废水和雨水接入城市排水设施,违者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承担接通管道设施所需费用。

收费标准,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排水户应服从城市排水(经营)管理单位对城市排水实施的统一管理和监测。

第十六条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定期按规定向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排水(经营)管理单位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数据资料。

第十七条排水户应按照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采样、检测流量、排水控制装置等有关标志。

第十八条城市排水(经营)管理单位要做好城市排水设施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排水户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排水量,改变排水性质的,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视其情节及影响程度,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处以罚款、收缴、吊销《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停止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等处罚。

被收缴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经治理达到规定要求后,由颁证部门核实并重新办理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第二十条《排水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排水户应向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持有《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的,可向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申领《排水许可证》;施工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期限的,应在《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又未予答复,或者有关人员利用职权违章发证的,应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同时吊销违章发放的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排水许可申请表、《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由建设部制定统一格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制。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其他使用单位自建排水设施排水的,设施产权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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