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辅导:《经济与民商法律》考点解析(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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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复习方法 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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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参谋《经济与民商法律》复习方法备考资料商经法在司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从分值分布可见:商法占50分左右,法占40分左右,总共占了90分还要强,可以说在司考中是七分天下有其一,商经的复习是大家学习中感到非常困难的学科——不仅很难学,凌乱琐碎,并且平时工作中很少接触,所以感觉比拟陌生。

这就让我们感到很为难:如果放弃,将会失去相当一局部分数;而如果要拿到这些分数,又感觉困难重重——因为商经涉及的法条最多、知识点最广,所以,如何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这些知识,是每一位学员最迫切希望的。

和其他学科一样,对于商经的复习也需要大家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毕竟我们的复习时间有限,对商经法来说,最重要的是如何能够以最少时间和精力记住他们。

我们建议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希望大家能够跟着踏踏实实地完成各个阶段的学习任务。

(一)阶段任务:系统梳理商经知识点,整体把握各科内容与民法有所不同,商经是由假设干既有一定联系但更有显著不同的分支部门或分支学科组成的,这些分支学科或分支部门虽然有一定的相通性,但差异是主要的,各自的内容根本上都只适用于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强的独立适用性与封闭性。

对商经法的复习应突出公司法,兼顾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和劳动法等。

这一阶段大家不必花费太多时间在商经上面,只要每天抽出一局部时间进行一点就行,不需要过多的练习题。

(二)阶段达成目标:构建知识理论框架这一阶段是熟悉各学科根本理论知识,在心中形成知识框架体系的阶段,要求透彻理解每一个知识点,在心中能够构建起各个部门法的大致框架。

比方公司法稳居商法的半壁江山,近几年也考查考生的理论功底,围绕重要知识点进行命题;但也会加大了对新的知识点重点考察力度;总的来说整体难度有所加大,注重综合运用能力,因此在这一阶段对公司法的复习,应该能够熟知以下根本内容:第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二,公司决议瑕疵的后果;第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尤其是瑕疵出资对公司设立 ;第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那么;第五,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的差异;第六,股东的权利,如表决权随着司法考试大纲的公布,最为系统全面地强化阶段复习将正式展开。

企业法律顾问辅导:《经济与民商法律》考点解析(8)

企业法律顾问辅导:《经济与民商法律》考点解析(8)

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考试大纲】了解所有权概述【考点解析】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自物权、完全物权。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其中处分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事实处分,是指对物进行自然的改变、改造或者毁损。

法律处分,是指是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限制或者消灭。

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考试大纲】了解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考点解析】1.国家所有权,是指以国家的名义享有的所有权。

(1)客体具有广泛性。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主要包括:矿藏、水流、海域(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国防资产;无线电频谱;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设施;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备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等。

(2)取得方式的特殊性。

国家所有权除了可以通过积累和交易的方式取得外,还可以通过税收、没收、赎买、征收、罚款等方式取得。

2.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城镇集体所有。

(1)客体相对广泛性。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属于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各类不动产和动产。

(2)行使方式的多样性。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真题】(2009年单选第2题)下列物权客体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既可以归国家所有也可以归集体组织所有的是( A )。

A.森林和草原B.海域和滩涂C.矿藏和水流D.无线电频谱3.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章知识点民法通则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章知识点民法通则

2021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一章知识点:民法通则第一章民法通则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一、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

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实体部门法,是与、行法并列的、仅次于的实体部门法.与这些实体部门法相对应的是程序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含义(一)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这是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实质上的民法,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以及**种民事单行法。

我国目前尚未完成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制定法主要以《人法通则》以及**种单行法律的形式公布。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将**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和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人民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概括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有准民法典的性质.在2021年12月的九届全国**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民法典草案被列入正式议程进行审议。

2021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人民物权法》。

可以预见,一部新的民法典不久将可问世。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人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公司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一章知识点:民事主体.doc

公司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一章知识点:民事主体.doc

201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一章知识点:民事主体第一章民法通则第二节民事主体人格理论始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人格是一个公私法兼容,人格与身份并列,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为一体的概念。

始于罗马法的人格理论,其最重要的特点就在于人与人格的分离。

根据罗马法的规定,并非一切人均为权利主体。

在罗马时代,作为权利主体的人除了是人以外,还需具备其他条件:首先,其须为“自由民”,即享有在法定限度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其人身和行动的自由权;其次,就民法关系而言,其还应当是“市民”。

由此可见,罗马法之人与人格的分离,从根本上反映了古代罗马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

近代民法对于自然人之人格予以无条件的普遍承认,对此,我们通常比较强调其作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的作用:近代资产阶级法律的首要贡献,就在于公然宣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是,法律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它必须将生活在群体中的人作为其规范对象,而民法之作用于一定的人际关系,必须展示其表现方式,这种表现方式被称为“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之不同于原本意义上的人际关系(财产关系及伦理关系),便在于在此种关系中,人的行为被予以强制性评价,因而与权利义务直接相联系。

因此权利义务得以成为法律关系的核心。

而民法在确认权利义务亦即“生产”法律关系时,便必须确认权利义务承受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的资格,即主体资格。

由此,法律意义上的“人”必然具有与原本意义上的“人”(一种生命存在体)不同的属性:后者为自然属性,称为“人类”或“自然人”;前者为法律属性,称为“人格”。

近代资产阶级****以不平等的身份等级制度为特征的封建社会,形成了近代民法“自由平等的人格”之基本模式,则表现了人类社会文明的重大进步。

自1900年《德国民法典》以来,不仅自然人被赋予人格,某些社会组织也被赋予法律人格(法人)。

法人制度的出现纯粹是经济发展的需求导致法律技术进步的结果,是一种经济生活的客观现实与法律技术运用相结合的产物。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1章知识点:民法通则.doc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1章知识点:民法通则.doc

201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一章知识点:民法通则第一章民法通则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一、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

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实体部门法,是与刑法、行政法并列的、仅次于宪法的实体部门法。

与这些实体部门法相对应的是程序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当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含义(一)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这是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实质上的民法,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

我国目前尚未完成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制定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各种单行法律的形式公布。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概括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有准民法典的性质。

在2002年12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民法典草案被列入正式议程进行审议。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第一章7XX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第一章7XX

2015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第一章7—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整理:2015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更多考试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企业法律顾问考试频道!!查看汇总:2015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章汇总第六节诉讼时效ﻭ一、诉讼时效概述ﻭ(一)诉讼时效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效力:ﻭ(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XX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1、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颁布的《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XX不支持当事人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ﻭ(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ﻭ例题1: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能够得到人民XX支持的是()。

ﻭA.债权人甲要求银行支付自己在3年前存入银行的活期存款本金及利息,银行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ﻭB.债权人乙要求债务人的股缴足5年前应当缴付而未缴付的出资额,股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ﻭC。

专利权人丙在得知侵犯专利权行为后的第5年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侵权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D。

债权人丁在诉讼时效届满前5日以平信方式发送催款函给债务人,却因地址书写错误在2个月后被退回。

丁遂提起诉讼,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ﻭ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

根据规定,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XX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如选项A;(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如选项B;(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年公司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第一章1-公司法律顾问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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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第一章1-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整理:2015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更多考试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企业法律顾问考试频道!!查看汇总:2015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各章汇总第一章民法通则教材共六节内容。

即民法概述、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与期间。

本章原来题量不大,分值不多,出现综合分析题的可能性不大。

第一节民法概述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于财产流转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第二节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法律依行为能力赋予的状况将自然人分为以下三类: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法律顾问技巧:七种记忆技巧助你打破遗忘魔咒各地2014企业法律顾问准考证打印时间及入口汇总2015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第一章2-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整理:2015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更多考试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企业法律顾问考试频道!!查看汇总:2015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各章汇总(二)监护(新增)1、监护人的设立(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当然法定监护人;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担任监护人;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

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协定的效力.doc

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协定的效力.doc

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合同的效力(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从合同订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无效。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方式条款的效力。

二、可撤销合同1.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法律敎育网合同被撤销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方式条款的效力。

3.撤销权的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三、效力待定合同1.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效力待定合同因追认或拒绝追认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效力待定合同经有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效力待定合同经有权人拒绝追认后,自始无效。

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是合同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永久消灭。

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履行、解除、提存、抵销、免除、混合。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销;法律敎育网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协定的变更和转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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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形。

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的转让并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

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考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代理人应根据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代理人订立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合同的内容1.一般合同的内容包括: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②标的是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③数量是确定标的的主要要件;④质量是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⑤价款或酬金是取得标的物或接受劳务的一方当事人所支付的代价;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条款;⑧争议解决的办法。

2.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格式条款的特征。

第一,格式条款的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广泛性;第二,格式条款的使用具有持久性、反复性;第三,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事先确定性;第四,格式条款的拟订者一般具有经济上的优势。

(3)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

第二,格式条款不得具有为法律规定所禁止出现的情形。

第三,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否则该条款无效。

第四,格式条款不能设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直接财产损失时的免责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

第五,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正常理解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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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
【考试大纲】了解物权
【考点解析】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的特征:(1)物权以特定物作为客体;(2)物权是对物权,是人对物的支配权;(3)物权是绝对权,它的实现仅仅依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不必依靠他人的意思;(4)物权是一种排他的权利。

2.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3.物权的效力——即同一标的物上存在数个权利时,各个权利支配物的次序
(1)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①性质判断标准:同一物上的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利。

如,所有权与在同一物上设定的其他限制物权相比,实现顺序要居后。

②时间判断标准:成立在先的物权能够优先实现。

(2)物权对债权的效力。

基本原则为“物权优先于债权”,但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债权也可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

如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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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权对占有的效力。

在占有人为无权占有时,本权人得行使返还请求权,占有人有返还的义务。

【真题】(2008年多选第44题)甲向乙借款l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山地车出质给乙。

乙在质押期间将该车无偿借给丙使用。

丙的债权人丁趁丙不注意时骑走该车,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BC)。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返还山地车
B.乙有权请求丁返还山地车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山地车
D.丁有权基于留置权主张以山地车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4.我国的物权体系包括:(1)所有权。

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以及作为所有权特殊形态的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

(2)用益物权。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

包括抵押权(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和留置权。

(4)准物权。

主要有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等。

(5)占有,是对物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真题】(2007年单选第5题)下列权利中,属于准物权的是(D )。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地役权
D.探矿权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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