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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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10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三、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二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详细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方法的打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3年第23号),现将我省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契税优待政策适用对象为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的使用权人、全部权人。

二、纳税人土地、房屋被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申报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应当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征用公告后(含公告当日)签订的购置协议、补偿或安置协议。

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补偿标准,以补偿或安置协议为准。

税务机关在办理征收、征用契税优待时,应当在征收、征用补偿或安置协议原件上注明当次业务纳税人承受的土地、房屋坐落、享受优待的抵扣金额、办理日期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查询信息与征收补偿协议、安置协议中被征收住房的基本信息全都的,不计入计征契税的住房套数。

四、纳税人因不行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申报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应当供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托付的其他部门、单位出具的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及重新承受住房的合同(协议)。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重新承受的住房价值及契税适用税率计算减免税金额。

税务机关在办理不行抗力契税优待时,应当在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原件上注明该次业务办理日期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五、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准时将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相关部门应当准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详细包括:财政部门的与土地契税相关的非税收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转让、征收补偿、不动产权属登记、规划及规划用途转变等相关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信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现行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执罚部门和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物品变价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一、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

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

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

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结束——。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11•【字号】鲁国税发[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16〕6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6〕41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对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和24小时自助办税5项办税服务制度进行了完善。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一、切实做好落实省局于2010年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16〕60号),规范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导税服务制度(试行)》等八项办税服务制度,明确了各项办税服务工作的范围、方式和标准。

各项办税服务制度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制度要求,不断细化服务措施、创新服务手段,办税服务各项工作水平持续提升。

根据总局《通知》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入落实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24小时自助办税等办税服务制度,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措施、拓宽办税服务渠道,推动办税服务工作质效不断提升。

二、完善相关制度随着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全面部署,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开展,“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稳步推进,我省国税系统基层税收管理方式、纳税服务手段、信息化技术水平取得了飞速发展,办税服务工作面对各种新形势、新问题,制定更加符合时代特点和工作实际的办税服务制度已成为进一步推动办税服务工作发展的迫切需要。

省局决定根据总局《通知》精神,完善修订各项办税服务制度,完善修订工作采取统一组织、分工合作的形式,委托在前期工作中落实相关制度方面成效明显、做法富有创新性和地方特色的部分市局负责,省局组织集中修订,具体分工见《办税服务制度修订工作配档表》(附件2)。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2.22
•【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鲁国税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加强增值税管理1、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一是深入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二是深入开展农产品收购企业分析评估工作。

充分依托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两个系统,按照分级分类评估的思路,省局将筛选部分重点疑点大户,认真开展分析评估,深入核查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真实性。

对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予以重点评估。

同时,各市、县局应根据自身实际,选定本地区的重点企业,深入开展专项评估,进一步防范增值税虚开虚抵问题。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是继续落实农产品抵扣管理长效机制。

继续落实购进价格信息采集、预约定耗、重点企业信息备案等措施,不断强化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有条件的市,可应用农产品发票分析监控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规范发票开具,及时采集发票信息,强化数据分析评估,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2、切实抓好异常海关缴款书清查工作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比对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清查工作,总局已经下文做出专门部署。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全省统一的清查方案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做好清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审查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国税计[1999]4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1999.08.16【实施日期】1999.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审查规范》的通知(鲁国税计[1999]41号1999年8月16日)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订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审查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下步实行会计电算化以后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基层分局的会计核算问题。

根据现行的经费管理办法,各市地对基层征收分局的会计核算采取了两种方式,一种是作为基层会计核算单位管理,另一种是作为县级局的报账单位管理。

实行经费会计电算化以后,运用计算机可以进行多个账套的会计核算,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也将大大提高,同时根据电算化管理办法要求的岗位设置,交叉稽核、计算机配备及维护等项工作,对基层征收分局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又提出了新的课题,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在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项因素,自行确定对基层征收分局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形式,省局不做统一要求。

二、会计人员问题。

实行会计电算化后,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会计人员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能够接受财务软件培训,取得合格证及上岗证,并能熟练地运用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各地在进行会计电算化培训之前,可对会计人员的现状、结构进行一次认真摸底,通过会计业务及计算机相关知识的测试,检查一下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凡因年龄偏大、业务较差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并按照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要求,按岗位设置和配备会计人员,以确保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4.04.07
•【字号】鲁税一[1994]29号
•【施行日期】1994.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
正文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鲁税一[1994]29号1994年4月7日)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财税字(94)002号《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三条中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其具体范围的掌握,可由各市、地税务局依据农业部门的划分原则据以确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工业性加工及其它用途的,应征收营业税;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与工业性加工为一体的,其征免界限可根据农业生产与工业性加工用地的所占比例确定。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免个人所得税,派发股息红利扣缴个税【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财税﹝1994﹞31号【发文日期】1994-07-11【实施时间】1994-07-1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注释:全文失效200662各市、地区财政局、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误餐补贴征免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中第二条所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省辖地级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市内临时外出工作,必须在外就餐而经单位领导批准领取的误餐补助费(标准为:早餐6角、午、晚餐各1元)。

其他各种形式的误餐或午餐补助、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购销人员联钩联销提成收入征税问题企业购销人员联钩联销提成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购销过程中支付的差旅费、应酬费等费用的扣除标准,由市、地税务机关本着严格控制、从严掌握的原则确定。

三、关于股份制企业派发股息、红利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异地上市的股份公司、实行柜台交易的股份公司,其向股东派发股息、红利时,应由股份制公司先扣缴这部分股息、红利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行发放或异地转移。

四、企业合伙人分得的税后利润征税问题 合伙经营企业中的合伙人分得的税后利润,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对承包、承担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1.承包、承担人对所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在完成各项指标后,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的所得(资金来源不限),该项所得属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1.17•【字号】鲁国税函[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1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部署各省对存根联滞留票进行专项核查。

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

本次核查工作,是由总局统一组织、统一调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次专项行动,针对性强、意义重大。

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流转税、征管、稽查、法规、信息中心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核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税源管理部门要将核查任务具体落实到岗、到人;核查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步骤进行核查。

全省上下要共同努力,确保核查工作开展得扎实、深入。

二、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上报核查资料。

本次核查分为两个阶段:1月11日-2月11日,为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协查阶段;2月16-4月30日,为购货方税务机关核查阶段。

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上报工作,不得迟报。

在协查阶段,要按照总局要求取得并妥善保管协查资料,在核查阶段,要及时向销货方税务机关索取取证资料。

核查工作总结及《存根联滞留发票购货方核查结果情况表》,各市要于2007年5月8日前上报省局,地址:省局FTP://centre/流转税处/存根联滞留票核查/工作总结。

三、需要核查的购货方核查企业名单及购货方存根联滞留发票明细、销货方协查发票明细信息,已放在省局FTP://centre/流转税处/存根联滞留票核查/明细信息,各市局自行下载并及时进行清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鲁国税函[2008]280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28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推行会议精神,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推行工作是总局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举措。

推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涉及广大纳税人,事关重大。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推行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力保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广泛宣传,加强培训各级要做好系统推行前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是要做好税务端培训工作。

各地要迅速行动,在10月1日前完成对系统内部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10月1日前完成的,要向省局说明原因,但最迟不能晚于10月8日前完成;二是要做好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工作。

各地税务部门要立即着手组织纳税人培训班,宣讲总局、省局的推行工作部署、红字发票有关政策以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等,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三、上下联动,密切配合推行工作涉各级流转税、信息中心部门,各级防伪税控服务单位以及广大纳税人,税务部门内部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同时加强对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的协调与监督,保证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严格纪律,升级过程中不得对纳税人收取额外费用,也不得借此次升级对纳税人强行收取各种费用或搭售设备。

四、强化措施,保障进度各地要认真组织,制定推行方案,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力争提前一到两周完成推行任务。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网上报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网上报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网上报送非营利组织
免税资格认定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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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网上报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方便非营利组织办理免税资格申请材料提交等事项,经研究,决定设立“山东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公共邮箱,非营利组织可通过网上提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请于4月30日前或11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扫描件(有关申请材料提报要求按鲁财税〔2018〕29号文件执行)发送至“全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公共邮箱(邮箱地址:*******************)。

非营利组织也可根据鲁财税〔2018〕29号文件的规定方式报送资料。

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后,通过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根据需要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单。

特此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0日——结束——。

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2000-11-14 粤财法[2000]67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反映。

一、各地要抓紧做好已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相关的衔接工作,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完毕有关变更登记事宜。

籍此契机,要建立起对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档案信息及税源分析等内部管理制度。

对个人投资者纳税大户(指一户企业里所有投资者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合计在50万元以上的),请各市地方税务局每年将其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市以下的标准,由各市自行制定。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

原已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应继续按查帐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原实行核定(定率)征收方式的,原则上应贯彻总局保持原所得税负担水平的精神,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测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对新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原则上比照《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25号)的确定。

三、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比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平月工资960元)的规定执行。

四、企业投资者从非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的"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是指各独资企业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的适用税率,以各自的经营所得分别计算应纳税款,分别办理汇算清缴;而非汇总到某一企业办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鲁国税函[2008]286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286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发票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税收管理和税务稽查的主要依据。

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应紧密结合当前实际,深刻剖析普通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要充分认识普通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级国税机关应将普通发票的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并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实。

要充分考虑普通发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普通发票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各级国税机关要对照省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要求,集中人员,集中时间,组织业务骨干对近年来普通发票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和梳理,查摆问题,剖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改进和完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发票管理制度。

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总局“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和省局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和办法,为基层国税机关加强发票管理提供切实有效的依据。

要积极探索研究信息化条件下普通发票管理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普通发票管理与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协调统一,将发票管理贯穿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各个环节中,齐抓共管,努力营造和谐的普通发票管理秩序。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5〕23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一是规范发票开具。

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按规定要求逐栏逐项如实填开《山东省XX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等农产品收购发票。

对未按规定开具的,一律不得凭其进行税款抵扣。

二是严格发票发售管理,对收购发票应一律采用验旧购新的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经营规模,合理确定收购发票的发售量,但每次发售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

根据实际需要,我省只保留千元版农产品收购发票。

各市原自行监制的万元版收购发票,准予限额使用至8月31日,逾期一律作废。

三是严格使用范围。

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

四是各类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设区的市是否可在市区跨区开具使用发票,由所在市国税局确定。

五是加大检查力度。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发票使用量、开具额度均大的,应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核查。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会计核算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农产品收购企业购进的农产品必须按品种进行单独核算,应使用数量、金额式账簿,对购进的农产品的数量和金额同时进行核算。

在记账凭证上,应附过磅单、入库单、运费凭证和付款凭证。

对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全面加强税源监控,积极实施纳税评估一是认真落实分类管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国税法[1996]1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12.23
【实施日期】1996.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
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
处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法[1996]11号1996年12月23日)
为了全面准确地以贯彻行政处罚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现转发各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处罚权
《行政处罚法》第
1 / 1。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7.11•【字号】鲁财税[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4〕22号)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为规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等有关精神,现就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总分机构增值税缴纳办法(一)增值税缴纳方式。

自2014年6月1日起,山东省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详见附件1)提供电信服务、其他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按照《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电信企业总分机构提供电信服务,按照“按月预征、按季申报”的方式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分支机构的预征率。

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预征率暂定为3%。

(三)县(市、区)预征税款管理。

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详见附件2)按月参与预征税款分配,缴入本级国库。

预征税款计算公式:分配的预征税款=(县级分公司销售额+县级分公司预收款)×预征率。

其他需要参与预征税款分配的县(区、市),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分配预征税款。

二、汇总缴纳增值税净额分配办法为确保各地财力不受影响,总机构年度汇总缴纳增值税净额,通过财政结算分配补助到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3]99号2003年7月9日)各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六条规定,取消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专项审批管理办法后,城乡信用社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仍必须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具体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02]119号)中有关“金融保险企业装修费”的规定办理。

二、根据《通知》第七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不再实行审核审批。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02]119号)中有关“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审核审批管理的规定不再执行,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通知》规定的条件,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的评估和检查。

三、对取消的其他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一律不再实行税前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通知》规定,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四、省局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结束——。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7.13•【字号】鲁国税函[2012]17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贯彻落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试点时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试点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我省实行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行业、产品见附件1。

试点纳税人核定扣除标准,根据执行情况,每1-2年测算公布一次。

三、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范围的试点纳税人,按财税[2012]38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申请时应顺序选择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省级税务机关或授权的市级税务机关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核定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

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是指生产试点行业范围内某类产品的纳税人在全省户数较少(一般掌握低于五户)且规模较小,或虽然有一定户数,但企业间单耗数量差距较大,不适合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情况。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程序(一)程序1、申请核定。

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提供以下资料:(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见附件2);(2)纳税人申请产品的生产工艺、行业标准说明;(3)纳税人申请扣除标准的数据来源、计算方法,参考值;(4)国税机关审定必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第一批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第一批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第一批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05.31
•【字号】鲁财税〔2023〕14号
•【施行日期】2023.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第一批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鲁财税〔2023〕14号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税〔2018〕29号)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山东省教育会计学会等11个单位具备2022-2026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中国孔子基金会等43个单位具备2023-2027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见附件)。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凡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规定的免税条件,应及时报告省级财税部门,由省级财税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复核。

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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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铸锻件产品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财税﹝1995﹞12号
【发文日期】1995-02-13
【实施时间】1995-02-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济南、淄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税[1994]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具体退库手续,按财政厅鲁财预字[1994]72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文件所列企业1994年应返还的税款,按1994年度各企业实际纳税总额的50%,可在1995年度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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