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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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

最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

最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省市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受转经营权)作抵押,由县级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范围为我县辖区内农村承包地。

第四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坚持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均可按程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六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三)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四)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七条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三)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四)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五)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八条借款人获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最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农村金融服务而制定的。

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有哪些具体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强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湖泊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条借款申请人除符合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大田作物种植。

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 0亩。

(四)水产品养殖。

鱼池、网箱精养面积不低于50亩,大湖、水库散养面积不低于500亩。

(五)设施及特种农业。

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农业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或养殖面积准入条件可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标准的50%。

银行(信用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优质】

银行(信用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优质】

银行(信用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支持“三农”力度,满足农户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的贷款需求,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贷款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依法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担保的,为抵押人;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仅包括农村从事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的农户。

第五条农户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从事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二)有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且抵押率控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承包期承包价格的50%以内(剩余承包期指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总承包期减去已使用的承包期);(三)农户信用评级在BB(含)级以上;(四)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五)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从事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需要。

严禁发放垫付自有资金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严禁发放与种植、养殖经营活动无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三章抵押物范围第七条可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经依法登记并取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的经营权。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在合同备案和审查中,对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规定和《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规定承包的, 在本办法实施后继续有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农业承包合同条例》和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同时废止。
承包费计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集体收入,并向村民公示,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者挪用。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依法采 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云南省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的办法
01 第一章
03 第三章
目录
02 第二章 04 第四章
目录
05 第五章
07 草案的说明
06 第六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Hale Waihona Puke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 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完整版)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

(完整版)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上级有关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县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一体化的整体部署,特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有效扩大农村抵押担保范围,为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统筹与稳妥推进相结合。

各政府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推进试点工作。

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政府与金融机构间的关系,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二是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坚持市场化运作,以完善政策扶持为支撑,鼓励金融创新,健全风险分担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三是坚持依法有序与重点突破相结合。

坚持依法有序原则,认真总结我县前期经验并借鉴其他先行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强化各方协调配合,在试点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所突破。

三、主要目标力争利用2年时间,在全县深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基本形成产权明晰、价值明确、流转便捷、融资高效、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及配套制度体系。

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能够便利地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力争我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四、试点主要内容及任务(一)加快确权登记颁证进度。

按照《京口县城乡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京口县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做到应签尽签、应建尽建、应发尽发。

农村承包土地插花国有林地纠纷问题探讨

农村承包土地插花国有林地纠纷问题探讨

当前,农村承包土地插花在国有林地中,由于开发引起的矛盾纠纷历年呈快速上升趋势,由此问题引起农民上访案件时有发生,已成为景谷县乃至整个普洱市近年来农业、林业工作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严重影响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1农村承包土地插花国有林现状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以及农村税费改革和各项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对土地的热情与关注日益升温,特别是伴随着景谷两大林业公司的快速发展,纸浆、松脂等林业产品在市场走俏。

农民种植桉树、松树收益不断提高,极大地引发并带动了农民对土地经营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农村承包土地由包袱变为财富,农民由怨田、弃田到要田甚至抢田,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农村承包土地纠纷,成为新形势下农民上访、干部挠头的新问题,严重影响景谷县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仅2014年,全县县、乡2级农经部门共接待各类农村承包土地纠纷上访案件达1372起。

在这些纠纷中,极大部分又是由农民开发、流转插花在国有林地中的承包耕地引起的。

这些纠纷普遍存在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证本上填写面积小而农户认定和管护的四至界线内面积大,以及合同书内填写的四至界限不清和长期放荒已幽闭成林的共性。

在法院不受理承包土地纠纷案件,县人民政府没有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情况下,农业部门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只能进行调解。

在开展调解工作中,由于国家现行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没有细致的规定,县委、县人民政府也没有一个明确针对景谷县农村承包土地插花国有林引起纠纷如何解决的硬性指导意见。

农业部门在具体工作操作中,就没有一个可供参考执行的调解原则来指导纠纷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而对此类纠纷的调解,农业部门在工作中既要做到照顾农民的诉求,又要维护国家的利益,而农民的诉求往往超出实际太多,严重侵占国家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农民往往不会接受调解结果,大多纠纷就形成调而不解的现状,大量的矛盾纠纷慢慢积压。

这些纠纷如长时间得不到妥善解决,国家、集体、农民三方都对各自的权益得不到开发,将影响到景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还可能会酿成群体性恶性事件,给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埋下隐患。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9年3月18日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突出特色、保护生态、综合利用、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参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公众依法参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加强法治宣传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提高居民的法治意识和文明素质。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报告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报告

附件5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价值评估报告
银行景谷县支行(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向银行景谷县支行(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借款人民币元整,拟用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贷款抵押。

经抵押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本次评估所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原则和方法按照《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执行,拟提供贷款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情况及价值确认如下:
一、拟提供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为:,共有人为:,(如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提供抵押流转合同清单)。

二、抵押担保范围,抵押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经评估,抵押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拟提供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当期价值为人民币元整,抵押物最终确认价值人民币元。

抵押物登记及评估价值清单如下:
— 1 —
抵押物登记及评估价值表
经办人:
年月日
负责人:
年月日
评估单位盖章:
年月日
— 2 —。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

第八条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

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在30万元以上;(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明晰;(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9号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2016年3月15日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全文)2016.3.24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全文)2016.3.2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

第八条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

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在30万元以上;(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明晰;(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如何小调整:第二轮承包到期之际农村土地延包的试点实践

如何小调整:第二轮承包到期之际农村土地延包的试点实践

如何小调整:第二轮承包到期之际农村土地延包的试点实践目录一、内容概要 (2)1. 背景介绍 (2)2. 研究目的和意义 (3)二、农村土地延包政策概述 (3)1. 延包政策定义及内容 (4)2. 延包政策实施的目的与原则 (6)3. 延包政策相关法规及文件 (7)三、第二轮承包到期现状分析 (7)1. 承包土地现状 (9)2. 农民对土地延包的期待与担忧 (10)3. 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11)四、试点实践案例研究 (12)五、农村土地延包政策的小调整建议 (13)1. 完善延包政策相关法规 (14)2. 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建设与管理 (15)3. 加大对农业扶持力度,提高农民积极性 (15)4.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17)5. 加强基层组织实施能力,确保政策有效落地 (18)六、结论与展望 (19)1. 研究结论 (20)2. 展望与建议 (21)一、内容概要本文档主要围绕“如何小调整:第二轮承包到期之际农村土地延包的试点实践”进行阐述。

文章首先介绍了当前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到期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随后详细分析了试点实践中采取的小调整策略。

这些策略包括如何平稳推进土地延包政策、如何处理农民的土地权益、如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等。

文章还讨论了试点实践中的经验教训,以及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解决方案。

对农村土地延包政策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强调了小调整策略的重要性,以确保农村土地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通过试点实践的经验,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有益参考。

1. 背景介绍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中国农村实施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使用权分配给农民,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承包期限逐渐到期,农村土地延包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中央政府决定开展农村土地延包试点工作,以探索和实践土地延包的新模式和新路径。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年修订)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年修订)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5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9.12•【字号】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审议通过。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受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于2005年9月12日召开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布。

2005年9月12日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4月25日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8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05年5月31日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5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结合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是傣族、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云南省思茅市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拉祜族、哈尼族、回族、布朗族、瑶族等民族。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威远镇。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三农”发展,有效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满足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资金需求,根据第十八届三中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申请人;所称贷款人是指开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各营业机构;所称县级联社是指各县(市、区)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的贷款。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单独设定抵押担保,也可以作为其他担保方式的有效补充。

在有其他物权担保前提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其他物权担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为担保补充。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人与借款人主体必须保持一致,不得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的信贷业务。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须坚持“审慎拓展、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严禁同一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多个营业网点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客户资源,争取农业部门的支持,为借款人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技术和相关的培训机会,引导借款人科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提高借款人的生产效率和质量,促进借款人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方案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方案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方案为了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充分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现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通知》(政办函〔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总抓手,以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按照“依法有序、自主自愿、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在全区积极推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投向农业、农村、农民,加快激活农村土地资要素,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提升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水平、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充分应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成果,全面开展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或通过合法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建立和完善区、镇、村三级联网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完善经营权流转、抵押、评估、抵押物处置、风险防范等环节的融资配套政策与服务体系,形成完善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机制,涉农金融机构积极创新一批以经营权为核心抵押物的涉农信贷产品,在抵押率、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实现创新突破。

三、主要任务(一)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

充分用好已建成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发布、合同签订、电子竞价、贷款管理、价值评估、风险处置等工作,实现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统一信息收集发布、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监督管理“五统一”。

同时,要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积极引导经营权流转交易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上直签。

(二)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评估体系。

因地制宜采用评估机构评估、银行自行评估、专家评估或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自主引进或建立具有合法资质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或专家库;制定分区域、分类别的价值参考体系,细化经营权本身、附着物、预期收益等现有价值和潜在价值的评估参考标准,并根据市场变化实行动态调整,为实现经营权价值评估借贷双方共同认可提供指导和参考。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林权抵押贷款和小额贷款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林权抵押贷款和小额贷款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林权抵押贷款和小额贷款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5•【字号】景政办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林权抵押贷款和小额贷款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的通知(景政办发〔2008〕7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逐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制度,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行等关于推广小额贷款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07〕11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8〕55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景政办发〔2007〕82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林权抵押贷款和小额贷款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林权抵押贷款和小额贷款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的重要意义低收入农户增收问题是当前我县“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解决好低收入农户增收问题,对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实现社会稳定与公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低收入农户维持生存、发展生产需要最基本的资金支持,但又没有获得商业贷款的抵押担保条件和能力。

林权抵押贷款和小额贷款是解决农村普遍存在的贷款抵押难问题和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的有效途径,是一种额度较小的金融信贷服务,其小额、分散、便捷的特点,刚好满足了低收入农户的信贷需求。

因此,把林权抵押贷款和小额贷款作为改善金融支农服务手段,方便农户借贷,实施农村信用工程的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加以推广,为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提供金融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强化落实,扎实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和小额贷款工作1、贷款对象:2008年全县年收入2500元以下的低收入农户(以2007年底的统计数据为准)和贷款2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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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3〕78号)要求,结合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农村土地使用权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信原则,充分保护抵押权涉及的承包方农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金额不得高于合作银行规定比例。

第二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以及通过依法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规模经营业主。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提供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七条抵押人是承包方农户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信用良好;(三)合法取得的《农村集体耕地顺延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他项权利证》;(四)取得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五)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质押人是流转土地规模经营业主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贷款准入条件;(二)依法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登记并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三)取得发包方和承包方农户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四)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五)质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质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不清的;(二)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三)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四)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三章贷款申请第十条借款人是承包方农户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的,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书;(二)个人有效身份证明;(三)生产经营内容及收入情况;(四)《农村集体耕地顺延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他项权证》;(五)抵押人对抵押权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权等作出的承诺;(六)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方的担保函等文件资料;(七)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发包方同意处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证明;(八)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九)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借款人是流转土地规模经营业主的,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书;(二)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三)生产经营内容及收入情况;(四)贷款用途及经济效益分析;(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证》等文件资料;(六)质押人对质押权的权属状况、质押状况、同意处置质押权等作出的承诺;(七)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方担保函等文件资料;(八)质押人不能偿还贷款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农户同意处置质押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的书面证明;(九)其他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十)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同一个村民小组有贷款意愿的承包方农户,可一同把各自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打包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实行共同打包农户联户担保方法,减少业务办理程序,方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

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使用年限,采用流转方式取得经营权的,不得超过流转经营权剩余年限。

借款人为流转土地规模经营业主的,其用流转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期间,与金融机构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自行承担,与土地发包方和土地转出方无关。

第十四条借贷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应签订保证合同。

第四章抵押权登记、变更和注销管理第十五条县农业主管部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管理机关,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登记机关。

第十六条县、乡(镇)要调整充实人员,以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为依托,建立县、乡(镇)、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推进土地流转与抵押登记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搭建服务平台。

(一)在县农业科技局下属单位县农村经营管理站加挂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牌子。

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好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与抵押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土地流转储备库,为农业发展项目提供流转土地资源;建立土地流转交易系统,把采集到的土地流转信息,通过网络及时发布。

(二)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内设立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与抵押登记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政策宣传、咨询、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业主资质审查、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抵押权价值评估、抵押相关档案的管理等工作。

(三)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点,负责收集上报本村民委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工作。

(四)在村小组明确土地流转信息员,负责收集本村土地流转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借贷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资料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抵押人是承包方农户的,需出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他项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抵押人是规模经营业主的,需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他项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五)发包方同意抵押、处置的证明;抵押人是规模经营业主的,还需出具承包方农户同意抵押、处置的证明。

(六)拟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证明文件(价值评估报告)。

(七)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权人承诺对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一并抵押的同意抵押处置承诺书。

(八)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九)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办理抵押登记后,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

第十九条借贷双方签订合同后,金融机构根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发放贷款。

同时,金融机构做好抵押他项权证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

第二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当事人应在15日内持还款证明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等有效证明,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期限自动后延至债权实现之日止。

第五章抵押权价值评估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抵押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也可由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并向当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价值还可由当地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评估,景谷县人民政府指定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内设立的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为土地流转价格和抵押权的价值评估机构(公益性质),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做出土地流转价格和抵押权价值评估确定。

在县、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还未建立的过度阶段,也可由县农业科技局下属单位县农村经营管理站选出评估专家组作出土地流转价格和抵押权价值评估确定。

第二十五条价值评估原则是根据土地的肥力、交通状况、地理位置、市场需求等进行综合评估。

土地流转价格和抵押权的价值不得低于同期、同地区、同类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准价格。

第二十六条地上附着物为温室大棚等投资较大、后续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固定设施,或价值较高、价格稳定、容易变现、能由第三方进行有效监管的农作物,可纳入抵押物范围,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抵押。

第二十七条抵押权评估内容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上附着物两个部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办法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型,选用本县最近一次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评估测算依据(2015年标准:一类区年产值2162元、二类区年产值1929元、三类区年产值1732元、四类区年产值1289元,均值1778元)。

结合我县实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公式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本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元/亩〃年)×面积(亩)×(家庭承包合同剩余年限或已缴清租金的流转经营权剩余使用年限-1)+地上附着物价值。

地上附着物评估办法由评估机构实施现场勘验,参照县国土资源部门征地地上附着物评估实施办法做出评估。

第二十八条抵押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确定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价格、权利变现难易程度、抵押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60%。

(二)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超过5年(含)以上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60%;剩余使用年限3(含)-5年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剩余使用年限3年以内的不超过40%。

第二十九条固定设施属通用设备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属专用设备的最高不超过20%;农作物需为多年生的经济作物如林果、苗木、花卉等,最高抵押率不超过40%。

第六章债权实现第三十条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所得价款受偿,也可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基准价格收购;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抵押权人在处置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原承包方农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购买权。

处置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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