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
《民法典》保护你我财产权利有依据
法采百家/2021.03《民法典》:保护你我财产权利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它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规则、秩序都作出了规定。
其中,《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从而强化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让有恒产者更有恒心。
落实“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可流转、可抵押贷款[案例】在外务工多年的农民陈某回到盛产苹果的家乡,准备自己当老板,开一家果品公司。
由于资金不足,他说服家人,把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给了农村信用社,以获取贷款。
可有些人认为,土地的经营权不能抵押,陈某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上述规定适应了“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有助于农民拥有更多财产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
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这极大地释放了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潜力,解决了农民融资难的问题。
本案中,陈某让家人用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获取经营性贷款,显然是合法的。
设立居住权,实现“居者有其屋”[说法】《民法典》“物权”编中专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就“三权分置”即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层权利结构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四十二条分别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案例】老赵的独生子长期在外地工作和生活,因此老赵身边只有保姆长期陪伴,保姆给予了他无微不至的关心。
老赵是一个重感情的人,他考虑到保姆照顾自己多年,又无儿无女,担心自己去世后儿子继承了房产,保姆将无48捕百事H法乗百眾/2021.03处安身。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抵押
流转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双方应签订书面 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抵押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但需经发包方同意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享有抵押土地 的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
04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处 理与解决
土地承包纠纷的类型与原因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如土地边界、使用权 归属等。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因土地承包合同内容不明确、履行不当而产生的纠纷,如承包费、 承包期限等。
土地承包管理权纠纷
因土地承包管理权归属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如土地利用、保护、 改良等。
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方式
4. 解决方式: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纠纷,同时 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监管和管理,规 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行为。
案例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总结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是指承包方死亡后, 其继承人因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与发包方或其他继承 人之间发生纠纷。
1. 承包方死亡后,其继承人要求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未与发包方办理过户手续。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建议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制定更加具体、明确的流转规定和操作规范,规范流转过程,提高流转透明度,减少纠纷 和矛盾的发生。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力度
完善承包方权益保障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承包方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强化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执行力度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认知度;同时加强执 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示例文章篇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未经同意转包引发的纠纷我爷爷在我们村有一块地,他和村里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后来啊,爷爷身体不太好,不能种地了。
同村的张大伯就找到爷爷,说想种这块地,爷爷心想都是同村的,就口头答应让他种了。
可爷爷没和村里说这事呢。
过了两年,村里土地流转有新政策,说要统一规划这块地。
这时候,爷爷才想起来,他还和村里有合同关系呢。
张大伯觉得自己种了两年地,投入了不少种子、化肥的钱,这地就该自己继续种。
爷爷就犯愁了,他觉得自己虽然让张大伯种了,可没经过村里同意啊。
这就好比你把自己的玩具借给朋友玩,可这玩具是从学校借的,你没和学校说就借出去了,学校肯定不同意啊。
这时候,爷爷去问村里的干部。
村干部说,按照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要经过发包方也就是村里同意的。
爷爷虽然是好心,可这做法不符合规定。
张大伯也觉得自己有点理亏了,但是他又不甘心自己的投入就这么没了。
那怎么办呢?最后啊,村里商量了个办法。
张大伯在地里的投入,按照市场价格折算,从爷爷的承包收益里扣除一部分补偿给张大伯,然后这块地按照村里的新规划流转了。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可不能随随便便,一定要按照规定来,不然就容易产生纠纷。
二、案例二:土地用途变更引发的纠纷隔壁村的李叔叔承包了一片地。
他的合同上写明了是用来种粮食作物的。
可是呢,李叔叔听别人说种果树赚钱,就偷偷把一部分地改成种果树了。
这事儿啊,刚开始没人注意。
过了一段时间,村里要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检查。
这一检查,就发现李叔叔这块地的用途变了。
村里就找李叔叔谈话,说他违反了合同规定。
李叔叔还觉得挺委屈呢,他说:“我这也是想多赚点钱,让家里过得好点啊。
”可是这就像你租了一间房子用来住,结果你未经房东同意就把它改成商铺了,房东能乐意吗?村里说,土地的用途是有规划的,这是为了保证粮食安全等很多重要的事情。
如果大家都随便改土地用途,那不乱套了吗?李叔叔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可是那些果树已经种下去了啊。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及金融支持_几个案例比较
荩 数的 69.4%; 参与农户 3.6 万户, 占农户总数的 18%。
1. 以 专 业 合 作 社 为 土 地 流 转 的 主 要 载 体 。 2008 年 2 月以来, 胶州市通过农业龙头企业出资设立和农 民自发成立等方式成立土地股份 合 作 社 36 家 , 土 地 流转面积 4.9 万亩, 占 全 市 流 转 面 积 的 44.5%, 涉 及 农民 9000 户, 占全部流转农户数的 25%。
专稿
荨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及金融支持: 几个案例比较
黄向庆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 济南 250021)
摘 要: 本文通过深入调研山东、 河南两省土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和金融支持的实践, 分析比较了几种土地流转 典型案例的异同, 认为枣庄案例具有较强的借鉴和推广价值; 并在分析当前土地使用权流转存在问题的基础上, 提 出了进一步推进土地流转和加大金融支持的政策建议。
三是政府对土地流转积极推动, 正确引导。 地方 政府通过建立土地流转制度, 加强监管, 积极推动土 地流转健康、 有序、 规范地进行。 在流转形式上, 因 地制宜, 鼓励流转形式多样化。
四是金融支持 “三农” 力度逐步加大。 农村土地 流转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金融支农担保难的问题, 解决 了 “三农” 贷款难的问题。 特别是枣庄市创设了农村 土地使用产权证, 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调动了银行参 与的积极性。 金融机构主动创新信贷产品, 探索创新 土地产权证抵押贷款、 合作社创业带头人贷款等七类 信贷支持模式, 信贷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 建立现代农村 金融制度, 需要毫不动摇地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加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市场, 加大金融支持三农的力度, 发展适 度规模经营。 笔者在对山东、 河南两省推进土地使用 权流转的改革实践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 总结归纳 了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典型案例和经验, 分析了存在的 主要问题, 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土地流转和加大金融支 持的政策建议。
典型案例汇总:金融支农创新十大模式
典型案例汇总:金融支农创新十大模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各机构积极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探索形成了一批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金融服务模式,对促进解决农业贷款难、贷款贵、风险高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提供了有力支撑。
为更好地总结农村金融创新经验,宣传推广贴近农民、服务农业的有效做法,农业部推荐一批金融支农创新模式。
一、“政银担”模式“政银担”是指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分工协作,政府扶持或直接出资设立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项目予以担保,银行再发放贷款。
该模式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一是促进金融资本落地。
将量大面广、额度小的农业信贷需求汇集起来,将银行与农户“一对多”的关系变成与担保公司的“一对一”,拉近了供求双方的距离,降低交易成本。
二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政府通过对担保公司的资本金注入,担保公司能够放大实现其净资产最高15倍的杠杆效应。
三是农业信贷风险可控。
将信贷风险从银行部分转移到了担保公司,分散了农业信贷风险,调动了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同时政府对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给“政银担”模式予持续的担保费用补助和风险代偿补助,确保了可持续运营。
2015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财政支持的政策性、专注性、独立性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目前,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已完成注资446.88亿元,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已挂牌成立,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已组建并开始向县市延伸,27个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已开展实质性业务,一个多层次、广覆盖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初见雏形。
其中,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创新开发的“4321”模式,由省级农担公司、省信用担保集团、银行、地方政府,按照4∶3∶2∶1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实现了风险共担,调动了各方积极性,推动了业务快速拓展。
截至2017年6月末,成立一年半的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已累计为3131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贷款18.2亿元。
银行抵押贷款业务风险案例
银行抵押贷款业务风险案例一、土地经营承包权抵押的风险特征及防范01案例某公司与当地镇政府签订了20年的土地承包协议,承包费用一年一付。
随后,该公司在银行办理了土地经营承包权抵押贷款。
因该公司倒闭无法正常支付土地承包费用,当地镇政府依照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起诉至法院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债权银行作为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人无法对抗土地使用权人的请求。
该笔贷款在贷前调查中对承包协议的审查不严,判断有误,导致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于形式,实质上等同于信用贷款。
02风险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两方面:一是缺乏法律保障。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本身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规定:除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
虽然2016年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但也是局限于鼓励试点和试办此类抵押贷款,对于产生的风险并没有规定给予风险补偿。
目前,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尚缺乏较高层级的法律支撑,一旦贷款出现风险,诉讼时极有可能陷入缺乏政策及法律层面支持的困境。
二是土地流转方面,市场和价值评估尚未完善。
全国绝大部分县市都未建立成熟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
一旦经营户出现贷款违约,抵押的土地经营权难以变现,这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最大难题。
参考最新颁布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再结合实践操作,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当符合以下5个条件:(1)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2)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必须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全部付清了土地租金。
【经典案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_53
【经典案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_53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 案例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
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
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
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
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
“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农地抵押融资调查一一以成都市温江区为例证
地方经济“三权分置”背景下的农地抵押融资调查——以成都市温江区为例证邵兴全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摘要: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经营权这“三权分置”的背景下,为激活农地财产性功能,我国各地进行了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探索,到现在形成了“农户+金融机构”等模式,而成都市温江区将农地经营权与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由政府设立基金,引导相关主体积极参与的“农户+政府+担保机构+金融机构”融资模式,具有自身特色,其经验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三权分置;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中图分类号:D923.2;F321.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30-0483-02一、问题的提出现如今,我国社会不断进步,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与工业化程度日益加深,城市吸引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对城市二、三产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同时,许多进城务工的农民不再继续耕种田地,并将自家承包土地转让给他人耕种,这就出现了耕地承包主体与使用主体相分离的现象。
近年来,为了适应农地的规模化经营的趋势,激活农地的财产性功能,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
2014 年 11 月,《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2016年10月,颁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正是在这一系列法规、政策,确立了“三权分置”的基本原则,使之成为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一定期限内的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同时,土地经营者还可以经承包农户同意,向农民集体备案后再流转给其他主体,或者经营抵押融资。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陶某3 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 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
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
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
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
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
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
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通过将土地承包给农户,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增收。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某村集体土地承包纠纷案为例,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某村集体土地总面积为1000亩,其中耕地800亩。
2008年,村集体与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将耕地承包给村民,承包期为30年。
合同约定,村民每年向村集体缴纳承包金,并承担土地的经营管理责任。
2018年,承包合同到期,村集体与村民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续签问题产生纠纷。
(二)纠纷焦点1. 村集体是否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2. 村民是否享有优先续包权?3. 纠纷双方应如何解决争议?二、法律分析(一)关于村集体是否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依法将承包地流转。
”因此,村集体在承包期内无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关于村民是否享有优先续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请求续包的,发包方应当同意,并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续包手续。
”因此,村民在承包期内享有优先续包权。
(三)关于纠纷双方应如何解决争议1. 纠纷双方应依法协商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方与发包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若协商不成,双方可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发包方、承包方、承包方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3. 若仲裁机构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民关注的涉农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是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民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农民关注的涉农法律问题,以期为农民提供法律维权参考。
二、案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简介:某村村民张某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30年。
合同约定,张某承包土地用于种植蔬菜。
然而,在承包期内,村委会以“土地调整”为由,将张某承包的土地收回,重新分配给其他村民。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2.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村委会无权单方面收回承包地。
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返还张某承包的土地,并赔偿张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3. 案例启示: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明确承包期限、承包方式等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如遇承包地被收回等情况,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农业保险理赔纠纷案例简介:某农户投保了农业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如遇自然灾害导致农作物损失,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然而,在发生灾害后,保险公司以“损失程度不足”为由,拒绝赔偿农户损失。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2.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农户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农户保险赔偿金。
3. 案例启示:农民在购买农业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理赔流程。
如遇理赔纠纷,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或法院提出申诉,维护自身权益。
四、案例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纠纷案例简介:某农产品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被消费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消费者要求销售商退赔,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涉农法律法规案例编题(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案例背景:某村村民李某,因外出打工多年,家中土地闲置。
2010年,李某将自家的3亩耕地承包给本村村民张某,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5年,流转费用为每年每亩500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耕种李某的土地。
然而,在承包期满后,张某提出不再续签合同,并要求李某收回土地。
李某则认为张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流转费用,且耕种过程中存在损害土地的行为,拒绝收回土地。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有效。
张某在承包期内提出不再续签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无权强制收回土地。
同时,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流转费用,并在耕种过程中爱护土地。
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依法进行,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承包期内,发包方和承包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土地承包关系稳定。
3. 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二、案例二:农村集体资产权益纠纷案案例背景:某村村民陈某,因村里集体资产分配不公,导致村民之间矛盾不断。
2012年,陈某带领部分村民向村委会提出集体资产分配方案,要求重新分配。
村委会认为,现有分配方案是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制定的,且已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不同意重新分配。
陈某和村民代表因此与村委会发生纠纷。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护村民的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
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
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
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
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
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
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
四川德阳土地产权改革典型案例
四川德阳土地产权改革典型案例德阳市是四川省的一个地级市,位于成都平原的中部,是四川省的典型农业区域。
德阳市在土地产权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以下是该地土地产权改革的十个典型案例。
1. 农民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
德阳市通过开展农民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工作,确保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得到合法保护。
这一改革措施使得农民可以依法享受土地承包权,增强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和管理的积极性。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
德阳市通过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实现了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
这一改革措施有效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
3.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德阳市通过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一规划、整理和管理农村土地资源,提高了农村土地利用效率。
这一改革措施使得农村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4. 农村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德阳市通过改革土地使用权制度,实现了农村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化入市。
这一改革措施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流转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
德阳市通过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为农民提供了便利的融资渠道。
这一改革措施解决了农民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税费减免。
德阳市通过减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税费,降低了农民流转土地的成本。
这一改革措施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
德阳市通过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实现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退出。
这一改革措施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规范化。
德阳市通过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规范,保障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继承。
这一改革措施保护了农民的权益,促进了农村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建设。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于2016年3月正式印发;很多农民朋友都在问,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怎么贷?申请要满足哪些条件?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地方有哪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怎么贷?下面带你解答疑问。
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贷款?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由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一、申请贷款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一)家庭承包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3、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证;4、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二)土地流转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3、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土地租金。
4、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5、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基本流程1、首先根据需要申请的贷款额度及银行许诺的抵押率(放款额/抵押物评估值)倒推出抵押物应达到的评估总价值。
2、咨询不动产评估机构对于目标抵押物进行评估所能达到的最大评估单价,然后再根椐第一步算出的抵押物应达到的评估总价值除以最大评估单价计算出所需的抵押物的面积数。
3、根据以上第二步算出的抵押物的面积数,先在CAD规划图上自行画出符合银行抵押贷款条件的土地区域。
4、带着第三步自行画出的抵押土地区域图再到国土局地籍科进行土地测绘,出抵押测绘图。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研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研究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推进,土地抵押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土地抵押可以帮助农民更好地获得经济资本,从而实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但是,在中国的土地法律框架下,土地抵押存在一些挑战和风险。
本文将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状和未来发展。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状土地抵押问题涉及到土地的产权和使用权,这个问题在中国的农村尤其突出。
在过去,中国农民很少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他们只能拥有承包经营权。
然而,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推行,农民获得了更多的土地使用权。
这样一来,土地抵押也成为了一个可能的选择。
不过,中国的土地抵押还面临着一些挑战。
尤其是在土地法律框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能会因为不确定性而难以接受土地抵押。
此外,政府的干预也可能会影响土地市场的发展。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案例1.河北省沙河市:沙河市是河北省的一个县级市,也是一个农业大县,农村土地资源十分丰富。
2019年3月,沙河市发布了《沙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办理程序。
这一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农民资产的流动,有利于农民个体经济的发展。
2.浙江义乌:义乌是浙江省的一个县级市,是全国闻名的中国小商品城。
自2018年起,义乌市开始试点农民承包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抵押贷款,并在2019年正式实施。
通过土地资源共享的方式,农民可以借助土地进行贷款,获得更多的资本,从而扩大农村经济和农村储蓄基数,提升农村人均收入。
3.云南省普洱市:普洱市是云南省下属的一个地级市,地处滇南地区,是一个以茶叶生产为主的农业县。
2019年5月,普洱市发布了《关于推进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质押融资的意见》,指定了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贷款业务。
此举有效促进了当地乡村经济发展,提高了贫困地区农民的收入。
三、未来展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一个具有巨大潜力的领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摘要本文对全国首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的相关概念、事件背景、以及具体容等三个小节进展了分析。
目录1.相关名词解释1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涵义1主体2权利容21.2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2涵义2流转的主体2流转的方式3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32.背景介绍32.1土地政策抑制42.2中央层面开场探索改革42.3市试点先行43.抵押贷款具体规定43.1贷款条件及围43.2贷款手续53.3贷款流程53.4贷款期限及额度53.5贷款利率51.相关名词解释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1.1涵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包括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目前,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1.1.2主体1)发包方第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第二,已经分别属于村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三,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2〕承包方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因此集体中的农户为承包经营权的最根本主体。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可由农民集体外的个体或者单位承包。
1.1.3权利容根据"物权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受到严格限制,因此承包经营权是有限的用益物权。
民法典在涉农方面的新看点
49民法典在涉农方面的新看点民法是每个人生活的指南,民法典有众多新规定,其中在涉农方面也不乏亮点。
这里运用以案释法的形式介绍其中的主要亮点。
落实“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可流转、抵押贷款案例:在外务工多年的农民陈某回到盛产苹果的家乡,准备自己当老板,开家果品公司。
由于资金缺口,他说服家人,把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押给了农村信用社,以获取经营贷款。
可有些人认为,承包地的经营权不能抵押,陈某的这种做法违法。
说法:民法典物权编专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就“三权分置”即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三层权利结构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第342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同时删除了原《物权法》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
这些规定适应了“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有助于农民拥有更多财产权,同时也极大地释放了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潜力,解决了农民融资难的问题。
本案中,陈某让家人用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获取经营性贷款,显然是合法的。
村委会也有法人资格了案例:汤南村建立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公司化运营模式,但村委会由于没有法律上的“名分”,不具有法人身份,往往无法独立从事经济民事活动,甚至连合同都没法签订,在发生经济纠纷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很难依法维权。
那么,民法典是否赋予了村委会法人身份?说法: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民法典赋予了村委会法人身份。
民法典第99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10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50活动。
”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最大的区别在于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
法人以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各成员个人无须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而就非法人组织而言,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因此,给予村委会法人资格,有助于村委会更好地开展经济民事活动,依法维权,独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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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
摘要
本文对全国首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的相关概念、事件背景、以及具体内容等三个小节进行了分析。
目录
1.相关名词解释 (3)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
1.1.1涵义 (3)
1.1.2主体 (3)
1.1.3权利内容 (3)
1.2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 (3)
1.2.1涵义 (3)
1.2.2流转的主体 (4)
1.2.3流转的方式 (4)
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5)
2.背景介绍 (5)
2.1土地政策抑制 (5)
2.2中央层面开始探索改革 (5)
2.3成都市试点先行 (5)
3.抵押贷款具体规定 (6)
3.1贷款条件及范围 (6)
3.2贷款手续 (6)
3.3贷款流程 (6)
3.4贷款期限及额度 (6)
3.5贷款利率 (6)
1.相关名词解释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1.1涵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包括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目前,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1.1.2主体
1)发包方
第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第二,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三,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2)承包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因此集体中的农户为承包经营权的最基本主体。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可由农民集体外的个体或者单位承包。
1.1.3权利内容
根据《物权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受到严格限制,因此承包经营权是有限的用益物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但承包林地、四荒地的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物权法》也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集体所有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不能抵押。
1.2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
1.2.1涵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
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1.2.2流转的主体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1.2.3流转的方式
1)转让
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2)转包
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3)互换
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入股
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5)出租
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6)抵押
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
款优先受偿。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承包方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1.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所谓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附带各种政策补贴的前提下,农户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担保,由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2.背景介绍
2.1土地政策抑制
长期以来,受制于特殊的土地政策,我国农业领域一直是金融支持的薄弱地区,出现了“金融抑制”。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就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但承包林地、四荒地的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
原因在于前者是农民生活的必需品,而后者是农民维持温饱所需之外的生产资料。
这反过来迟滞了现代农业的发展,阻碍了农民增收的步伐,扩大了城乡差距。
因此,要实现国家所提出的城乡统筹发展,必须逐步改革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出台具有破冰意义的相关政策。
2.2中央层面开始探索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深化农村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对一些长期以来议论较多但始终没有触及的改革有了明确提法,对一些过去虽有涉及但意见并不明确又事关重大的问题有了突破性、开创性的改革意见。
比如提出“三个赋予”,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2.3成都市试点先行
2009年,成办发[2009]59号文件,涉及了“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产权抵押”
2010年12月10日,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方案”
2014年1月初,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省农业厅等联合下发《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方案》,先期选择成都市(温江区)、德阳市
(什邡市)、绵阳市(江油市)、泸州市(纳溪区)、南充市(顺庆区)、资阳市(简阳市、安岳县)、乐山市(井研县)、遂宁市(蓬溪县)共8个市的9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
1月24日,成都市温江区一家红花紫薇花木专业合作社与当地三联担保公司、成都银行分别签订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122.53亩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获得62万元的融资贷款。
这是《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方案》于上月印发后,第一笔成功落地的贷款,第一次实现土地经营权单独抵押贷款,是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区域后首例贷款案例,也是全省第一单。
3.抵押贷款具体规定
3.1贷款条件及范围
借款人必须具备合法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拥有权属证明。
土地经营权关系清晰,无其他争议。
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改变土地性质,不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等。
将重点支持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的农业生产性、经营性资金需求。
3.2贷款手续
流转合同、营业执照、《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3.3贷款流程
第一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或者流转的受让方向当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取农村土地经营权证,表明地块的经营面积、用途、位置等。
第二步:由房地产估价公司牵头,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如金融办、统筹委、农发局),以及担保公司、银行和农村基层干部、农户代表等,共同对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进行评估。
第三步:银行根据评估价值为贷款申请方发放贷款,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浮15%,比普通商业贷款利率明显优惠。
3.4贷款期限及额度
按照土地流转的实际面积、流转收益评估价值、贷款期限、贷款申请人经营状况、信用条件、还款能力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3年,最多不超过5年;
3.5贷款利率
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基准利率的1.3倍;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金融机构贷款,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代为偿还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贷款后,可将获得的土地经营权阶段性再流转,收回代偿本息后,土地经
营权退还给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