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蓝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新三板上市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版
新三板上市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版一、前言新三板企业公开转让市场(以下简称“新三板”)是我国境内的一个股权市场,它的设立旨在为中小企业及非公开股权投资机构提供一个线上股权转让的平台。
在新三板上市后,企业与其关联方的交易容易产生利益输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因此,为规范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适用于新三板上市企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新三板上市交易系统挂牌上市并确定了关联交易标准的企业。
三、术语定义1.关联交易:指新三板上市企业与其控制股东、实控人、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以转移利益为目的的交易。
2.控制股东:指持有新三板上市企业10%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3.实控人:是指在新三板上市企业中拥有股权且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人。
4.关联方:是指新三板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子公司、关联公司、关联人等。
5.独立董事:指不受限制于新三板上市企业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干扰,能够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的董事。
四、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目的和原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新三板上市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制度执行的原则主要包括:真实性、公允性、审慎性、透明性和追溯性。
2.相关责任人关联交易的相关责任人包括:企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3.关联交易审批程序新三板上市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通过审批程序才能实现。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分为四个阶段:(1)提供含关联交易详情和必要说明的审核报告或报告摘要;(2)独立董事审查并提出牵涉关联交易的情况说明;(3)董事会审议:对提交的审核报告及相应说明进行讨论、审议,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决策;(4)公告:公司要及时通过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
4.关联交易的监管方法(1)报告制度:新三板上市企业应每年向监事会撰写关联交易报告,对本年度所有关联交易做出说明;(2)限制关联交易:对于影响新三板上市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关联交易应通过董事会决议予以限制,参与限制的关联交易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3)人员限制:企业应在财务、法务等重要岗位聘用专业人员,防范关联交易中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限制与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具有控制关系的人员出任关键管理岗位。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规则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则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之间进行的买卖、借贷、投资及其他交易行为。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通常受到一系列监管规则的限制。
以下是一般性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则:1.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必须对任何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交易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审议程序:需要建立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经过适当的审议程序。
这可能包括内部审议委员会的审查和监事会的审议。
3.独立董事参与:对于涉及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上市公司通常要求独立董事参与审议,以确保审议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价格公允:关联交易的价格应该是公允的,不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可能需要进行独立估值,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合理。
5.交易限制:有些证券交易所规定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一定比例限制,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市场不公平。
6.股东投票:针对一些特定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可能需要征得股东的批准,以确保交易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
7.关联方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其他披露文件中清晰地列出与之存在关联关系的方。
这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8.法律合规: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其关联交易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以避免法律责任和处罚。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透明,并最大程度地保护所有股东的权益。
具体的规则和要求可能因国家、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不同而异。
在中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规则通常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和证券交易所制定和监管。
(完整版)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完整版)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确保所有关联交易的公平性、透明性和合规性。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的所有关联交易,并适用于集团内的所有成员和关联方。
2. 定义* 关联交易:指在集团内的任何成员之间进行的交易,其中至少一个成员与集团的其他成员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交易:指在集团内的任何成员之间进行的交易,其中至少一个成员与集团的其他成员存在关联关系。
* 关联方:指与集团内的任何成员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任何实体或个人。
关联方:指与集团内的任何成员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任何实体或个人。
3. 目标和原则本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平性和透明性,同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为此,我们将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原则:确保所有关联交易的价格和条件公平合理,与市场经济原则相一致。
公平原则:确保所有关联交易的价格和条件公平合理,与市场经济原则相一致。
* 透明原则:及时披露与关联交易相关的所有必要信息,包括交易的性质、金额、条件和利益相关方。
透明原则:及时披露与关联交易相关的所有必要信息,包括交易的性质、金额、条件和利益相关方。
* 合规原则: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尤其是反垄断和反腐败法律。
合规原则: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尤其是反垄断和反腐败法律。
4. 申报和审批流程所有关联交易应按照以下申报和审批流程进行:1. 申报:涉及关联交易的成员应向集团内的指定部门提交申报文件,包括交易的性质、金额、条件和利益相关方等详细信息。
申报:涉及关联交易的成员应向集团内的指定部门提交申报文件,包括交易的性质、金额、条件和利益相关方等详细信息。
2. 审批:指定部门将对提交的关联交易申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公平、透明和合规的原则进行审批决定。
审批:指定部门将对提交的关联交易申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公平、透明和合规的原则进行审批决定。
3. 记录和披露:批准的关联交易将被记录并在适当的时间向相关方披露。
胜蓝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保证资产的有效监管、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对外投资管理方式第四条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各种资产”)等对外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为:(一)与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参股公司;(二)与境外公司、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开办合资、合作项目;(三)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短期投资;(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原则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适应性原则: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三)组合投资优化原则: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四)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第七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公司整体的发展战略与目标,坚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发展壮大、巩固和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公司价值的原则。
胜蓝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关于信息申报与披露的规定第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或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股东管理制度:规范股东对外关联交易的制度
股东管理制度:规范股东对外关联交易的制度一、引言股东对外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股东之间进行的交易,这种交易通常涉及到公司资源的利用或资金的流动。
在一些情况下,股东对外关联交易可以为公司提供重要的支持和资源。
如果这种交易没有受到适当的监管和规范,就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损害公司利益甚至伤害股东关系的问题。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股东管理制度,规范股东对外关联交易的行为,对于维护公司健康发展和股东利益至关重要。
二、股东管理制度的目标股东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交易公正透明,并防止潜在的利益冲突和滥用。
具体目标包括:1. 确保股东对外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制定明确的交易原则和程序,确保股东对外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
2. 保护公司利益:通过加强监督和审查机制,防止或减少利益冲突和资产流失。
3. 提高股东对外交易的透明度:要求股东及相关方透露其与公司的交易关系,并定期披露关联交易情况,确保信息公开和透明。
三、股东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配置决策机构: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权责明确的决策机构,明确其职能和权限。
这些机构应当负责审议和决策与股东对外关联交易相关的事项,并确保交易符合公司利益。
2. 制定交易原则与程序:公司应制定明确的交易原则和程序,规范股东对外关联交易的行为。
这些原则和程序应涵盖交易的议定方式、审批程序、交易定价、履约条件等方面。
3. 股东交易的披露要求:公司应要求股东及其关联方披露与公司的交易关系,包括交易双方、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期限等信息。
还应要求股东披露与公司交易相关的其他利益关系,如债权、担保等。
4. 加强交易监督与审查: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负责对股东对外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审查。
监察机构应对交易进行审计和风险评估,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
5. 制定惩罚措施:为了保证交易遵守股东管理制度,公司应制定相应的违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交易资格、撤销合作关系等。
股东协议书中的关联交易规定
股东协议书中的关联交易规定一、背景介绍股东协议书是一种约定各方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的协议。
在股东协议书中,关联交易规定是公司为了防止关联方利益冲突而设立的重要规范。
二、关联交易定义关联交易是指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各方之间进行的交易行为。
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及其家族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公司有资金、运营和经济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个人。
三、关联交易规定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股东协议书中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1. 交易披露要求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司法和监管规定的披露要求进行公开。
协议中可以约定具体的披露方式和时间,确保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 交易审议程序关联交易事项应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和决策,并获得独立董事或大股东的同意。
协议中可以规定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决策机制,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3. 交易定价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基于公允市场价值,并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和互利原则。
协议中可以约定具体的定价方法和公允市场价值的确定方式,以避免关联交易中的不当利益输送。
4. 交易限额限制股东协议书中可以对关联交易的限额进行约定,即对关联交易金额或比例进行限制,以防止过度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5. 交易冲突处理机制为了妥善处理关联交易中的利益冲突,股东协议书中应设立相应的冲突解决机制。
该机制可以包括申报或公示冲突交易、独立评估和决策、争议解决等程序,以保障各方的权益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6. 交易监督与追责机制股东协议书中可以约定监督关联交易的职责和义务,明确监督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
在发现关联交易违规行为时,应设立相应的追责机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 其他附则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股东协议书中还可以约定其他相关事项,如特殊交易的审核程序、披露义务的履行、业绩考核与奖励等。
四、协议履行与违约处理协议中应明确各方履行协议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违约处理方式和后果。
在关联交易规定的违约处理中,应充分考虑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确保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胜蓝股份: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的制度。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股东、参股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秘书;(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全资、控股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七)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点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三条公司应尽量减少非必要性的关联交易。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第四条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五条以下各方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公司的母公司;(二)公司的子公司;(三)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公司的合营企业;(七)公司的联营企业;(八)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公司或者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公司或公司母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风险隔离、防范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风险隔离、防范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一、前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参与长期股权投资及管理的,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必须建立科学严谨的公司治理机制,保护投资者权益。
通过风险隔离、防范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管理的办法,能够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更好地管理资产,保护投资者的投资。
二、风险隔离为了控制投资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在组织架构、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实行风险隔离。
具体措施如下:1、组织架构:应当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2、业务流程: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定价、风险监测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确保业务有序进行。
3、内部控制:应当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制度,落实人员、资金和信息等全面的内部控制管理。
三、防范利益冲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理基金时可能面临各种利益冲突,如管理人员自身利益与基金利益之间的矛盾、基金的利益与基金管理人员的关系等。
为此,我们应该建立防范利益冲突的办法,具体措施如下:1、制定内部管理规定: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利及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使管理人员自觉遵守。
2、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建立投资委员会制度、第三方中介机构的选择和使用制度等,确保管理人员真正以基金投资人的利益为先。
3、管理人员奖惩机制:建立严格的管理人员奖惩机制,激励管理人员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严惩不遵守规定的管理人员,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四、关联交易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能通过关联交易牟取利润,产生相关利益冲突。
为此,我们应该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决策程序: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应制定决策程序,避免管理人员私人利益影响决策。
2、公开透明:积极公开关联交易的情况,充分说明交易过程、交易价格等细节,维护基金投资人的知情权。
3、审计监督:建立关联交易审批、监督及公示制度,严格审计管理,避免基金投资人利益受到损害。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引言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的运营中较为常见,但如果管理不当,可能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治理水平,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关联方的认定(一)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二)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三、关联交易的类型(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四、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一)股东大会决策权限1、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定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联方等之间进行的各类交易活动,如股权转让、资产收购、业务往来、资金借贷等。
这些交易可能涉及公司的资金、资产以及业务等核心方面,有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股东权益产生影响。
二、目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防止公司内部利益输送、资产流失或挪用,确保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原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公开相关关联交易信息,以确保投资者正确了解公司经营状况。
2.公平原则:关联交易应以公平、公正的价格和条件进行,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3.独立性原则:上市公司应确保关联交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的控制和影响。
4.利益追求原则:上市公司应以提高自身利益为首要目标,积极追求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的合理利益。
四、程序:关联交易的进行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交易审议程序: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审议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审议所有关联交易,包括对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公平性进行评估。
2.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决策应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法规,经过董事会的审议并取得董事会的批准。
3.披露程序:上市公司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后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包括交易的金额、标的、风险等。
五、措施:为有效管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设立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避免投资者信息不对称。
2.加强风险管控: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3.强化审计监督:审计机构应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供独立的意见。
4.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关联交易中的利益输送和资产流失。
5.加强外部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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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三)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四)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三条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与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七)由本条第(一)至(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交易管理政策(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政策(私募基金公司)政策背景关联交易是指私募基金公司与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持有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基金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私募基金公司应制定关联交易管理政策。
政策目的本政策的目的是规范私募基金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防止利益冲突和市场不公平问题,以确保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
关联交易管理措施1. 严格披露要求私募基金公司应向基金投资人充分披露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及相关利益冲突情况。
披露内容包括交易对象、交易金额、交易关系等信息。
2. 独立定价和审批在关联交易发生前,私募基金公司应进行独立定价,确保交易价格公平合理。
所有关联交易需经过审批程序,由独立审批委员会或监事会审议并做出决策。
3. 公平交易原则私募基金公司在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坚持公平交易原则,确保关联交易与独立交易具有相同的条件和价格。
4. 利益冲突管理私募基金公司应建立利益冲突管理机制,设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岗位,监督关联交易的进行,并及时发现、纠正及报告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
5. 保护基金投资人权益私募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基金投资人权益的保护,重视投资人合法权益,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
6. 监管合规要求私募基金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结论通过制定和执行本关联交易管理政策,私募基金公司能有效规范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提高透明度和公平性,保护基金投资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私募基金公司应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修订,及时调整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措施,以适应监管环境的变化。
合伙企业法下的关联交易与监管措施
合伙企业法下的关联交易与监管措施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其特点是由两个或更多个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和风险。
在合伙企业的运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合伙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即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
合伙企业法下的关联交易涉及到合伙人的利益保护、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监管措施等问题,需要合伙企业法律实践者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与特点关联交易是指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这些交易可能涉及到资金、资产、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关联交易的特点在于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系,例如合伙人可能同时是合伙企业的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存在着亲属关系等。
关联交易的存在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例如合伙人可能利用其特殊地位获取不当利益,或者合伙企业可能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因此,合伙企业法对于关联交易的监管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关联交易的监管措施合伙企业法通过一系列的监管措施来规范和管理关联交易,以保护合伙人的利益,维护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监管措施:1. 信息披露:合伙企业法要求合伙人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披露与合伙企业相关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的内容、金额、条件等。
这样一来,其他合伙人可以及时了解到关联交易的情况,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公平。
2. 独立审计:合伙企业法要求合伙企业进行独立审计,以确保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独立审计机构可以对关联交易进行全面的审查,发现潜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3. 管理层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管理层应当履行职责,保护合伙人的利益,防止关联交易中的不当行为。
管理层应当积极监督和管理关联交易,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合伙企业法下的关联交易与监管措施,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假设A、B两个合伙人共同经营一家合伙企业,A是合伙企业的董事长,B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在合伙企业的经营过程中,A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B提供了一笔高额贷款,并要求B支付高额的利息。
合伙人关联交易规定
合伙人关联交易规定本合伙人关联交易规定(下称“规定”)由以下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合作伙伴1(下称“甲方”):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合作伙伴2(下称“乙方”):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和乙方自愿以合伙形式开展合作,并为了确保合作的公正、透明和有序进行,双方在此约定以下规定:第一条定义1. 关联交易:指甲方或乙方以个人名义或通过其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合伙企业之间进行的任何交易。
2. 控制:指对公司的控制权,包括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股份、对公司董事或有重大支配力的影响力。
3. 有重大影响:指能够对公司战略、财务政策、经营方案等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况。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甲方和乙方作为合伙人进行的合作项目涉及的一切关联交易。
第三条关联交易程序1. 所有关联交易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且要经过合伙人会议或合伙人的书面许可。
2. 关联交易应当维持和处于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类似交易相当的条件和公正价值。
3. 甲方和乙方应向合伙人会议提供有关关联交易的所有必要信息,并按要求提供充分的解释和说明。
4. 合伙人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应做出明确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记录。
第四条关联交易审查1. 为确保关联交易合规,合伙人会议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对关联交易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评估。
2. 专业机构评估结果将被提交给合伙人会议,作为决策的参考。
第五条利益冲突管理1. 甲方和乙方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高度注重避免利益冲突。
2. 对于涉及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甲方和乙方应自愿披露相关利益冲突,以保证合作的公正和诚实。
3. 在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和乙方应按照合伙人会议的决定采取措施解决冲突,如需要,可以请执业律师作为中立方参与协商。
第六条违规责任和违约处理1. 任何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违约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甲方和乙方应就其违反规定所导致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3. 如出现恶意违反规定的情况,合伙人会议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散合作关系。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讲解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讲解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关联人回避的原则;(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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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
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同时,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审查批准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尽量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
(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的原则;
(三)公司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协议,签订关联交易书面合同/协议必须取得公司有权机构的批准与授权;
(四)必须履行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涉及较大额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专项意见和报告,并作为决策依据;
(六)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对应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专项独立意见的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发表明确的意见,并作为决策依据。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应该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及时、完整和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六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公司与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七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七条或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七条或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八)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九)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十)租入或者租出财产;
(十一)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四)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五)签订许可协议;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及决策程序第十三条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