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稽查局周进军(2010房地产)
稽查案例稽查局周进军(2010房地产)
XX置业有限公司偷税案例一、案件来源本案为省局布臵的行业专项检查案件,主要检查对象是我局辖区内房地产行业中规模较大的企业。
根据XX国税稽〔2010〕14号稽查任务通知书的工作安排,我们检查组于2010年4月20日至2010年5月17日对XX臵业有限公司2007至2008年度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纳税人的基本情况XX臵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日,2005年4月4日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32XXXXXXXXXXXXX,注册资金2016万元,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为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07年适用税率为33%,2008年适用税率25%,现由XXX国税局第二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该臵业有限公司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设有总账、各种明细账及日记账,内部签字完整,配有多名专职会计,但未设开发产品会计科目,销售成本直接从开发成本中结转。
开发楼盘情况:XX臵业有限公司2007年至2008年共开发三处楼盘,分别是位于火车站的XX大厦,建筑面积9709.30平方米;XX珠宝城一期建筑面积17683.37 平方米,XX珠宝城二期建筑面积21807.84平方米。
本次检查前国税稽查部门未对该公司检查过,税源管理分局曾于2008年8月、10月二次对其2007年企业所得税进行评估,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64722.73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19358.50元。
具体涉税申报情况如下:2007年(评估后补充申报情况)主营业务收入26090791.09元,其他业务收入21000元(租金),营业成本19710202.78元,纳税调整前所得1879215.28元,纳税调增2635532.64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489866.81元,本期己缴658000元,本期应补831866.81元,所得税税负率为 5.71%;缴纳地方各税1973789.62元。
2008年主营业务收入30085613.93元,其他业务收入650000元(租金),营业成本22926026.12元,纳税调整前所得1924872.78元,纳税调增922641.44元,纳税调减707146.2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35092元,本期己缴304431.61元,本期应补230660.39元,所得税税负率为 1.78%;缴纳地方各税2812028.67元。
阳光下的“阴影”——金阳光房地产开发公司偷税案查处纪实
王文海刘古太税案追踪8为了堵塞房地产企业偷逃税收的漏洞,惩治涉税违法行为。
根据对房地产业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稽查任务安排,某地税稽查人员奉命对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展开税收检查工作。
疑问税务稽查人员在接到对金阳光房地产开发公司《稽查任务分配单》后,开展了翔实的查前准备工作,到征管分局调取了该公司的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信息,仔细查阅了企业财务报表,制定了周密的检查方案,有准备、有步骤地循序渐进。
二位稽查人员到该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向企业经理与财务负责人说明了来意。
财务部人员见状又是递烟,又是倒茶的忙碌一番,该公司经理张某、财务负责人高某对检查人员寒喧一阵后,便对公司由成立到目前的辉煌业绩侃侃而谈:公司是由法人某建设集团出资408万元,自然人张某出资392万元,共同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叁级,由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来开发商品房。
现有职工3个人,企业管理层现有该集团委派的5个人常年驻在公司,与公司其他员工一道,吃工作餐,为前期开发房地产吃辛受苦。
公司分两期征地,第一期征地98亩,每亩8万元;第二期征地256.7亩,每亩25.3万元,共征地354.7亩,计划分六期开发商品房30万平方米。
第一期开发建成商品房29937.87m2,配套自行车库3673.99m2,阁楼1471.36m2,集中车库两座(一期小区配套不用于销售)1038.7m2,总建筑面积36121.92m2,总销售面积(自行车库、阁楼)35083.22m2,全部销售一空;第二期已开工在建,并预收部分房款。
听完介绍后,稽查人员手捧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白纸黑字映入眼帘的是:该公司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4241万元,实现利润为-356万元,面对这些数据,如此好的销售,如此低的地价,利润为何如此差?不禁使人顿生一连串疑窦:某集团委派的5名行管人员与其他员工一道吃工作餐,食在何处?宿在何处?十幢住宅楼每幢有多少层?有几个单元?每个单元有多少套?每幢住宅楼有多少独立车库?配有多少共用车库?商品房实际销售有多少?预售有多少?各项合同是否已全部登记?是否已装订成卷?开发商与承建单位有无甲供材料?如有,又有多少?职工32名“应付工资”发生额有多少?个人所得税是否已足额扣缴?公共配套设施是否已全部实施?还是部分实施?已实施多少?一期开发实际用地究竟有多少?二期开发成本有无进入一期开发成本?有无应由二期或以后其它各期分担的成本、费用进入一期开发成本、费用的?较量带着一个个问号,一串串疑问,稽查人员正式开始检查,与企业财务人员展开回旋、斗智、较量。
某房地产企业稽查典型案例分析
某房地产企业稽查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在提供居住和商业用途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操作和违法行为。
稽查工作变得尤为重要,为保障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某房地产企业在稽查工作中发现了一起典型案例,我们将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该案例涉及一家房地产开发商B公司,该公司在某城市开发了一处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
经过初步调查,B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虚假宣传:在销售过程中,B公司进行了虚假宣传,夸大房屋的优势和配套设施,误导购房者。
2. 超期交房:B公司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交付房屋,但实际上拖延交房时间,给购房者造成了不便和经济损失。
3. 质量问题:部分购房者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渗水、电路不合格等,造成购房者的二次维修费用和后期使用隐患。
4. 暗箱操作:B公司未通过正规的销售渠道,而是私下出售部分房屋,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针对这些问题,某房地产企业积极采取了以下措施:1. 阻止虚假宣传:某房地产企业与B公司进行了沟通,并敦促其停止虚假宣传,同时加强监督,确保真实信息的发布。
2. 强化交房监管:某房地产企业加强了对房屋交付期限的监督,确保开发商按时交付房屋,并对拖延交房行为进行处罚。
3. 建立质量检测机制:某房地产企业要求开发商在交房前进行全面的房屋质量检测,确保房屋符合相关标准,同时建立了维权渠道,为购房者提供便捷的维权服务。
4. 加强市场监管:某房地产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合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清理非法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以上措施的有效性得到了验证,B公司在某房地产企业的监督下认识到错误,并主动纠正了问题:1. B公司停止了虚假宣传,并主动向购房者公开道歉,承诺在未来的销售中遵守相关规定。
2. B公司加快了房屋交付进度,并提供了补偿措施,减轻了购房者的经济损失。
3. B公司成立了专业的质量检测团队,对已交付的房屋进行全面检测,对存在问题的房屋进行免费维修,恢复购房者的权益。
4. 某房地产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合作,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了打击,恢复了市场秩序。
6个稽查案例,你中招了吗-
6个稽查案例,你中招了吗?案例1:一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结转收入自查补税超亿元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辖区内房地产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纳税自查时,发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产品完工后未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据了解,稽查人员在对该房地产企业报送的自查资料进行审核时,关注到其自2016年起开发某楼盘项目,2016年开始预售该项目,至2016年底“预收账款”账户余额达12.75亿元,一直未进行完工清算,按预售收入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389万元。
经调查核实,该房地产企业的该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已经符合完工条件,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转营业收入,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稽查人员随即对该房产地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开展税务约谈,并进行纳税辅导,宣讲相关税收政策。
最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到税务部门一次性补缴了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01亿元及滞纳金2144万元,合计1.22亿余元。
税官说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上述规定,房产地开发企业应在开发产品完工时及时结转收入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案例
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案例介绍房地产行业作为一个关系到国民经济和民生的重要行业,在税务方面一直备受关注。
税务稽查是一种确保企业纳税合规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方式之一。
本文将以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的一些常见问题和应对策略。
案例一:偷税漏税在房地产行业,偷税漏税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某公司利用假发票进行虚开,虚增成本,从而逃避纳税义务。
税务部门通过对该公司的进销存账务进行审计,发现了该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税务稽查。
该公司在税务稽查中被发现的偷税漏税行为主要包括虚开发票和虚增成本。
虚开发票是指利用虚假的交易进行税务骗税,虚增成本则是通过将非法开支刻意记在成本中,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税务部门通过查阅相关凭证和对账户进行核对,发现了这些偷税漏税行为。
案例二:虚增成本虚增成本是房地产行业中另一个常见的偷税漏税手段。
某开发商为了减少应纳税额,将非法开支刻意记为成本,虚增了开发成本,从而逃避了纳税义务。
税务部门在对这个开发商的税务稽查中发现,该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虚增成本的行为。
通过查阅相关凭证,对开发商的进销存账务进行核对,税务部门发现了大量非法开支在成本中的痕迹。
针对这个问题,税务部门对该开发商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补缴相应的税款。
案例三:关联交易房地产行业中,关联交易是一个容易出现税务问题的领域。
某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将利润转移至关联公司,从而减少纳税额。
税务部门在对这个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了这个问题。
税务部门在税务稽查中发现,该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存在多起关联交易,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将利润转移至关联公司,从而逃避纳税义务。
税务部门通过查阅相关凭证,对账务进行核对,并在实地调查中获得了进一步的证据。
针对这个问题,税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补缴相应的税款。
应对策略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案例的出现,提醒了企业应加强内部税务合规管理,遵守法律法规。
在应对税务稽查时,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确保纳税合规。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绵阳市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绵阳市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税眼朦胧评注:房地产企业投融资乱象丛生,个税如何缴一直以来税企有不同的看法。
本案经过一审和二审,“可惜”的是二审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和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对一审法院的观点做出回应,但一审法院的某些观点值得我们学习研究,摘录如下:1、关于“原告直接向金融机构支付公民个人为原告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是否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包括原告法定代表人吴祖贵本人在内的公民以个人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并将贷款交原告使用,由原告直接向金融机构支付贷款利息、偿还贷款本金,金融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由原告保存,公民个人并未从中获取利息。
其实质是,相关的公民个人仅仅是名义上的贷款人,而原告南田房地产公司则是实际贷款人,公民个人并未从中获取利益。
原告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应向名义上的贷款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原告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
2、关于“原告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中向存款人支付的存款利息是否应当计征个人所得税原告是否有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的问题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南田房地产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对南田房地产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
存款人明知原告南田房地产公司不是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不具备开展存款业务的经营资格,受高额利息的诱惑,将个人资金存入原告南田房地产公司,获取利息收入。
存款人与原告南田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禁止性规定。
原告南田房地产公司向存款人支付利息是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存款人从南田房地产公司获得的利息收入无论多少,都不具有合法性。
房地产企业利用其他应付款偷逃所得税稽查案例(一)
房地产企业利用其他应付款偷逃所得税稽查案例(一)案件点评:本案中,检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稽查未果后,采用多种方法核实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和开发成本,取得了重大案件进展,查实了企业少计收入、多列成本的违法事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基本情况(一)案件来源2007年6月,市国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房地产公司2006年销售给甲公司价值5444.23万元的商铺未入账申报缴纳相关税金。
(二)企业基本情况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同年,在相关部门的公证监督下,以公开竟买方式整体购入某国际广场项目,具有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内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建材销售,室内外装饰,物业管理。
该公司开发的某国际广场总占地面积25927平方米(约39亩),项目的规划定位为商业综合体,其功能包括商业、办公、餐饮、旅馆服务等,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整个项目分为A、B、C、D四个区,其中ABC区已于2006年1月完工,A区可售面积10853.54平方米,已售2663.38平方米,B区可售面积35383.23平方米,已售16841.69平方米,C区可售面积22161.66平方米,已售9793.35平方米,小计可售面积68398.43平方米,已售29298.42平方米;D区正在建设中,预计可售面积41094.86平方米;合计可售面积109493.29平方米,已售29298.42平方米。
该公司申报2003年7-12月无销售收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亏损42.85万元;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94万元,调整后2003年亏损额为16.91万元。
该企业申报2004年度实现租赁收入10.38万元,其他收入2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为亏损153.41万元;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9.74万元,调整后2004年亏损额为103.67万元。
“虚列支出”类稽查案例
(一)列支交通差旅费被认定为与经营无关支出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已经结案,依照《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特将该企业的有关税务处理情况(杭国税一稽罚〔2012〕97号决定书)公告如下:该公司于2003年12月至2012年4月期间,在成本费用科目“管理费用/其他费用/差旅费”和“管理费用/其他费用/交通费”中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支出合计金额1,648,432.74元,其中:2003年度32,800元,2004年度49,080元,2005年度178,686.35元,2006年度184,641.60元,2007年度212,434.51元,2008年度326,220.28元,2009年度239,149元,2010年度144,764元,2011年度155,498元,2012年1月至4月年度125,15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的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464,719.5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少缴企业所得税处以50%的罚款216,714.92元。
(二)少计工资虚增其他支出承德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当地一私营企业从工资薪金上做手脚偷逃税款,该企业的职工工资由固定工资再加上按比例提取的多项奖励工资组成,每个职工的工资每个月都在1500元以上,企业主管人员甚至高达万元,但账面上却没有体现出来。
稽查人员根据群众举报进行了调查,在对该企业职工和部分退休职工进行询问和了解后,初步取得了一些月份工资发放的数字资料。
稽查人员将了解到的这些材料与账上的工资表一一比较后发现,被询问的每个职工所说的工资数额都与明细表上注明的金额大相径庭。
办案人员据此推断,企业的工资表肯定存在问题。
而且,企业的工资表一定还有一份,那就是不能公开的真正工资底账。
经过与公安人员联合突击检查,办案人员终于从企业会计那里取得了该企业1-4月实发工资的底账。
某建筑公司挂靠经营不计收入偷税案
某建筑公司挂靠经营不计收入偷税案罗华国母德春一、案件背景情况㈠、案件来源2011年5月15日,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税源管理机关提供的征管资料进行选案分析得知,某建筑公司自2007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在本县城区及周边乡镇承接了12处建筑工程,未足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关税款,稽查局决定对该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专案稽查。
㈡、纳税人基本情况某建筑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某,经营范围以市政建设、房屋建筑施工为主。
公司本身不参与建筑施工,也不核算工程的收入和成本,主要收入来源于挂靠人按一定比例上交的管理费。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㈠、检查预案经过仔细研究,检查组确定了详细的检查预案。
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收集和学习,熟悉并掌握相关的行业情况。
⒉该公司所有工程业务收入均未入账,取证难度高,要求必须做到快速高效。
根据企业的核算特点,决定对公司本部和八个项目经理人进行同时突击调账检查,不给企业以从容准备的机会,保证财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如果检查人手不够,可在稽查局内调整充实,增加稽查力量。
⒊鉴于本案主要涉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建筑工程及挂靠经营的特点,决定组织力量对建设部门报建资料以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拨款证据进行固定。
㈡、检查具体方法2011年5月17日,经税务局长审批,检查人员按照预案迅速调取了该建筑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账簿资料。
根据对该公司调取的账簿资料来看,账面仅有三个项目承包人上交的管理费。
为进一步核实收入情况,检查组立即与县发改委、县建设局取得联系,在他们大力支持下,取得了该建筑公司从成立之初到现在的所有详细报批报建资料,检查人员立即对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进行询问,核实具体细节。
初步核实的结果为:该公司2007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在该县承接了12处建筑施工项目,但都全额转包给了项目经理人,公司只收取了管理费用,工程收入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拨付给了项目经理,部分管理费用也未进行账务处理,属于账外账。
对某房地产公司偷税查获案例剖析
此 指 标 明 显 异 常
陈 奉 年
一
次 性 现 金 付 款 。 较 同 期 同 类 53号 房 每 平 方 米 售 价 0
1 5 .0元 低 5 61 6 0O 3 .9元 。
二是 合 同书 中列 有价 外 收费项 目。公 司项 目部 在 与购
房 户签 订 售房 合 同 时 . 并将 购 房 户产 权 办 证 与土 地 过户 一 费 、 业 管 理费 进 行 附 带 办 理 。 同 确 定代 收 费用 代 办 证 物 合 件 。该 公 司极 有 可 能存 在少 缴 营 业税 及 相关 税 费 的 问题 : 存在 价 外收 费未 作 为应 税收 入 申报 纳税 的 问题 二 实地 检查
2 1日 . 项 目部 以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的 名 义 与 购 房 户 该
及 附 加 6 8 2 .9元 .管 理 费 用 5 7 0 .4元 。 财 务 费 用 林 某 签 订 买 卖 合 同一 份 , 买 5 4号 商 品住 房 一 套 。 筑 35 1 8 2 7 40 购 0 建
某房地产企业稽查典型案例
某房地产企业稽查典型案例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监管部门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稽查工作也越发重视。
本文将以某房地产企业的稽查工作为案例,探讨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面对的问题,以及其采取的稽查措施和取得的成果。
在稽查工作中,该房地产企业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违规销售和虚假宣传。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有些房地产企业为了吸引购房者,可能会夸大房产项目的优势,或者故意隐瞒房产项目的不足之处。
本公司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宣传审查机制,确保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该企业还与行业监管部门建立了紧密的合作机制,定期交流信息,共同监督市场秩序,对于虚假宣传进行严厉打击。
其次,该企业在稽查中遇到的问题是开发商资金账户管理不规范。
有些房地产企业可能会将购房者的购房款项滞留在个人账户上,甚至以购房款项投资其他项目,导致购房者无法按时取得房产权益。
该企业在稽查中采取了明确的账户管理规范,确保购房款项经过专用账户进行清算并及时划拨至指定账户,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企业还加强了对开发商账户的监督,确保其资金流转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此外,该企业还关注房地产市场的违规经营行为。
在房地产市场中,一些企业可能会通过串通内外、合谋抬高房价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该企业设立了专门的稽查团队,负责监督和调查市场运行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通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该企业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有效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除了以上问题,该企业还关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质量问题。
在房地产交易中,购房者常常需要借助中介机构来提供相关服务,而一些中介机构可能存在服务不规范、违规收费等问题。
该企业通过与中介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约定明确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方式,在服务过程中进行监督和考核。
同时,该企业还积极倡导购房者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对中介机构的辨别能力,确保房地产交易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在稽查工作中,该企业不仅关注内部经营问题,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50个税务稽查案例解析127p幻灯片PPT
案例1 关于误餐补助
案情简介:
近日,税务机关在对一工业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应付 福利费”科目中每月都有一笔“误餐补助”支出。进一步了解后发现, 该企业职工午餐系企业免费提供,这些“误餐补助”是企业按人头补 助给企业食堂用于支付职工就餐的费用。
此“误餐补助”实质是按月发给职工的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
处罚决定,除追缴该公司少缴纳的税款外,还对其隐瞒销售
收入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予以
处罚。
此案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928.4万元,现已全部 入库。
国税总局明确:税务稽查部门在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方
面的主要举措
一是加大对虚开、骗税案件查处力度。以查处虚开、骗税案件为重点,查处一 批有影响力的重大案件。
经查,2010年至2012年,许德铭等人利用翔铭伟业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的 名义,通过中间人,按票面金额2.5%至3.5%的比例支付手续费,从河北、河南、广东等 11个省市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783份,涉及税额1.12亿元;在无货交易情况下,通 过中间人,按照票面金额4.5%至6.5%的比例收取手续费,向河北、河南、江苏等13个省 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805份,涉及税额1.17亿元。
西藏税务部门对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受票企业所在地税 务机关发出协查,以最大限度挽回国家税款损失。目前,涉案省市税务 机关已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合计3184万元,其余损失正在追缴 中。
公安机关已抓捕犯罪嫌疑人14名、网上追逃22人,5名主要犯罪嫌 疑人已被批准逮捕。
二是深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偷税案
案例3 支付个人购房合同违约金时应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
某地税局在对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税 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2010年支付多个买房者个人违约金60多万元, 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经查实,税务机 关最终补征个人所得税款12万元。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稽查案例
拆迁补偿款 2300万元 (可能存在问题)
甲供材料成本 1.237亿元 (虚增成本高危环节)
建安费 7731万 (发票当地开具)
地税机关 协查建安发票 (确定了多列成本)
CTAISX系统 发票流向查询 (确定了多列成本)
拆迁办协查 “拆迁补偿协议” (确定伪造补偿协议)
是否假票金额均要调减销售成本?
*
*
(4)拆迁办协查查出假拆迁协议
该企业开发成本中共列支拆迁补偿费2300万元,检查人员核查拆迁补偿协议时,发现有多份拆迁协议签字,笔迹似乎一致。带着这些疑问,检查人员来到了拆迁管理办公室。查实了该企业伪造拆迁协议25份,经过分摊计算,都市花园一期涉及虚列开发成本701.11万元。
1
财务费用分析
2
业务招待费分析
3
*
可能存在 虚增成本 或者少计 收入问题
1.申报表比率分析(完工项目)
缴纳所得税款47.57万元
所得税贡献率为0.13%<3%
毛利率为7%<20%
收入 32685.13 万元
*
2.财务费用分析
该企业2004、2005年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中列支1164.68万元,检查人员分析,如此大数额的利息支出,很可能是企业为开发项目而借入的抵押贷款利息。而该企业销售收入为零,证明2006年以前所有楼盘均未完工。根据总局税收政策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因此,该企业存在税前多列财务费用的嫌疑,需要在检查中进一步核实取证。
*
房地产开发企业 少列收入虚增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案
房地产公司隐匿销售收入逃税稽查案例
房地产公司隐匿销售收入逃税稽查案例房地产公司隐匿销售收入逃税稽查案例一、案件背景情况案件来源根据查询选案,某县地税局稽查局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列入检查计划。
纳税人基本情况该房地产公司成立于xx年12月15日,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兼财务负责人为李某,注册资本:1000万元,生产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企业所得税由县国家税务局征收。
涉及主要地方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检查预案1、了解情况。
稽查局下达任务后,检查组围绕该房地产公司的涉税情况到税源管理部门了解该企业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情况。
资料显示:该房地产公司成立于xx年12月15日,于2016年9月变更股东、变更法人、未变更企业名称和经济性质。
该房地产公司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合计申报地方各税费元,其中:营业税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元、教育费附加收入元、地方教育附加元、土地增值税元、印花税元。
2、查找疑点。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做到有的放矢,检查人员到该房地产公司销售部,以购房者的身份与售房人员交谈,了解房源和销售情况。
售房人员指着售房一览表说:现在销售情况很好,所剩房源不多,售房一览表上明示的销售数据都是2016年销售出去的。
检查人员看到,售房一览表上800套房源多数都贴了红旗,有10多户贴的是黄旗,没贴旗子的所剩无几。
询问售房人员粘贴红旗、黄旗所蕴含的意义,售房人员说红旗表示已售出,黄旗表示客户已预订,但未签合同,如果其他客户想要,需与预订户联系,没贴红旗、黄旗的房源可以当场成交。
检查人员核对售房一览表,已贴红旗的有700多户,按700多户乘以户均120多平米再乘以2300多元的每平米均价,再加上车库、商铺等,以此测算2016年以来收入起码有2亿元,申报的营业税应达1000多万元,该公司少申报缴纳地方各税的嫌疑很大,加上该房地产公司刚变更股东、变更法人的特殊情况,有隐瞒销售收入的嫌疑。
经典再审行政判决书: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与海南鑫海建材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纠纷案
经典再审行政判决书: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与海南鑫海建材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纠纷案文涛前言:此案争议焦点为何谓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而这正是本人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这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具有极高的专业水准,尤其是对“合法有效凭证”的理解,与本人《关注那些影响税前扣除的凭证》一文的观点完全一致。
本人在身体康复后,将抽时间对本案判决的相关事项进行评述。
再审行政判决书: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与海南鑫海建材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琼行提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蔡笃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耀中,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芳葵,该局干部。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鑫海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俊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设,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简称第三稽查局)与被申请人海南鑫海建材有限公司(简称鑫海公司)税务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简称龙华法院)于2012年3月17日作出(2012)龙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
鑫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海口中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海中法行终字第62号行政判决(简称原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稽查局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琼行监字第20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
201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因无法送达鑫海公司,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第三稽查局的委托代理人陈耀中、林芳葵以及鑫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建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
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房地产专辑1》
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房地产专辑1》案例十八:大道至简,依法纳(2013-12-12 15:06:49)转载▼分类:财会与税务标签:转载原文地址: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房地产专辑1》案例十八:大道至简,依法纳税是正道作者:云税务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房地产专辑》案例十八:大道至简,依法纳税是正道。
河南一开发商“非典型逃税”领4亿元天价罚单 2010年02月11日08:18 法制日报法制日报记者辛红“我从来没想到过偷税。
”2010年1月12日,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上,范学林为自己辩护。
三年前,周口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范学林投资的汇林置业公司垫资修路的投资款,从其应缴税款中逐步予以偿还,并为此形成了会议纪要,但这个会议纪要所作的行政承诺,市政府却没有及时履行。
如今,这家周口市最大的房地产企业因为逃税,面临着4亿元的“天价罚单”,仅加处奉就以每日210万的数额激增,其处罚之重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的关注,范学林本人也面临着逃税罪的指控。
庭审从1月12日早上九点一直持续到下午近六点,空旷而简陋的大审判庭里异常寒冷。
范学林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到南方谋生,20多岁的他卖过香油、做过国库券。
上个世纪80年代末到了上海,通过炒股、做国库券赚了“第一桶金”六七千万元。
2000年,时任周口市市长的张海钦到上海招商引资,他动心了,当时他的两个搭档都劝他不要回去,他不听—始时事业倒也做得顺风顺水,直到2005年和2006年,修建的两条路埋下了逃税的祸根。
政府要修路,又没钱,怎么办按照周口市政府的要求,他的公司周口汇林置业有限公司先行垫资修建。
2006年10月,周口市市长高德岭主持召开了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会议决定:汇林置业垫资修路的投资款,从其应缴纳税款中逐步予以偿还,并形成了常务会议纪要。
随后,汇林置业与周口市城市公用事业局签订协议。
路修好后,审计局审计确认了该公司投资2493万元,但在与税务机关就税款的偿还问题交涉中,却迟迟得不到正式答复,2008年汇林置业开始向地税机关做零申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税务稽查优秀案例评比结果的通报-南市国税发[2008]86号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税务稽查优秀案例评比结果的通报正文:----------------------------------------------------------------------------------------------------------------------------------------------------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税务稽查优秀案例评比结果的通报(南市国税发〔2008〕86号)各稽查局、县局:根据《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税务稽查优秀案例评比工作的通知》(南市国税发〔2008〕17号)精神,市局组织开展了2007年度税务稽查优秀案例评比活动。
各级稽查局积极参与,认真推荐,共收到选送参评案例11例。
为保证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市局抽调部分稽查业务骨干进行了初评,经评审小组复核,并报市局领导审定,现评选出2007年税务稽查优秀案例8例,其中一等奖2例,二等奖2例,三等奖4例(具体获奖案件名单附后)。
这些获奖的优秀案例,呈现以下几个亮点:一是获奖的优秀案例,大部分是成功查处企业利用账外经营偷税的大要案,反映出检查人员在摒弃传统“就账查账”检查方法和创新检查方式方法上有了新的进步。
二是展现出稽查办案人员细致、缜密的分析能力和不畏困难、勇于战斗的良好精神风貌。
如:市稽查局查处南宁市旷达建材材料有限公司利用假发票偷税案,检查人员没有立即进点对企业的账册、凭证进行检查,而是进行大量的查前分析和调查摸底工作,税警密切配合,控制该公司关键人物,冻结银行账户,查补税款200万元,入库180万元,取得了很好效果;城南稽查局查处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偷税案,检查人员不畏困难,逆向反查,通过下游砂石企业供给该公司砂石原料入手,清分比对发票400多份,最终查实该公司少列收入43万元的偷税事实。
三是突出电算化查帐特点。
如:马山县国税局稽查局查处的马山县饮食服务公司偷税案。
2010年房地产企业典型偷税案例及相关税收政策点评
2010年房地产企业典型偷税案例及相关税收政策点评第一节收入篇税收政策分析及偷税案例一、预售收入和现售收入的会计处理、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发票处理思考题:税务稽查局对财务电子资料的调取权限和方法?企业财务人员如何应对?思考题:税务稽查人员如何履行询问权限?企业财务人员如何应对?思考题:纳税人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间被查出偷税行为,将被如何定性处理思考题:税务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代理职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法律责任?思考题:房地产企业通过借款名义隐匿收入是否具有可行性?思考题:税务局如何履行协查权限,被协查对象不配合协查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思考题:企业私立小金库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思考题:企业未按照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如何定性?思考题:达到预售条件前,房地产企业先行与业主自行签定售房协议,达到预售条件后,就同一标的再签定正式合同,上述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两道印花税?二、价外费用的会计处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发票处理思考题:垃圾处置费和垃圾清运费的营业税税收待遇有何不同?三、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会计处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发票处理四、代建收入的会计处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发票处理五、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和价格明显偏低销售的会计处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发票处理思考题:以地换房合同如何签定才能给企业带来最大利益?稽查局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企业按市场公允价值作为土地购置成本的决定是否正确?思考题:房地产企业低于成本价卖房给股东,股东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思考题:销售房屋的同时赠送地下室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思考题:税务机关如何认定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思考题:房地产企业如果低于销售价高于成本价销售房屋给员工,是否需要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思考题:税务稽查局在对纳税人以前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稽查时,能否改变纳税人查账征收方式?税务稽查局核定结果能否定性为偷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置业有限公司偷税案例一、案件来源本案为省局布臵的行业专项检查案件,主要检查对象是我局辖区内房地产行业中规模较大的企业。
根据XX国税稽〔2010〕14号稽查任务通知书的工作安排,我们检查组于2010年4月20日至2010年5月17日对XX臵业有限公司2007至2008年度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纳税人的基本情况XX臵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日,2005年4月4日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32XXXXXXXXXXXXX,注册资金2016万元,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为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07年适用税率为33%,2008年适用税率25%,现由XXX国税局第二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该臵业有限公司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设有总账、各种明细账及日记账,内部签字完整,配有多名专职会计,但未设开发产品会计科目,销售成本直接从开发成本中结转。
开发楼盘情况:XX臵业有限公司2007年至2008年共开发三处楼盘,分别是位于火车站的XX大厦,建筑面积9709.30平方米;XX珠宝城一期建筑面积17683.37 平方米,XX珠宝城二期建筑面积21807.84平方米。
本次检查前国税稽查部门未对该公司检查过,税源管理分局曾于2008年8月、10月二次对其2007年企业所得税进行评估,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64722.73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19358.50元。
具体涉税申报情况如下:2007年(评估后补充申报情况)主营业务收入26090791.09元,其他业务收入21000元(租金),营业成本19710202.78元,纳税调整前所得1879215.28元,纳税调增2635532.64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489866.81元,本期己缴658000元,本期应补831866.81元,所得税税负率为 5.71%;缴纳地方各税1973789.62元。
2008年主营业务收入30085613.93元,其他业务收入650000元(租金),营业成本22926026.12元,纳税调整前所得1924872.78元,纳税调增922641.44元,纳税调减707146.2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35092元,本期己缴304431.61元,本期应补230660.39元,所得税税负率为 1.78%;缴纳地方各税2812028.67元。
三、案件检查主要过程(一)检查预案我局查前分析小组(由各个检查组的业务骨干组成)首先认真学习了〘江苏国税专项检查行业指南-房地产行业专项检查指南(大纲)〙,仔细研究了多个房地产案例分析和纳税人在征管软件中的基础数据,大胆假设了其可能存在问题的环节:收入不实或滞后、虚列成本。
建议检查小组以收入为重点展开检查。
(二)检查具体方法1、核对账面收入检查人员首先调取了纳税人2007至2008年的账务资料,把公司的商品房开发面积、竣工验收面积、可销售面积、销售价格、预收款项、销售收入等项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和统计,并制成电子表格进行归类分析,全面掌握企业账面收入情况。
同时,报上级机关商请地税局等单位进行了外围调查取证,调出了与该公司工程开发、销售有关的证据资料。
经检查发现纳税人账面销售数量与销售发票不一致,企业财务人员说有可能是账面或统计有误差。
2、实地调查核实为了查清事实,检查人员决定进行实地检查。
根据账面核查出的误差及统计出的XX珠宝一期、二期工程(主要都是商铺,是否己售比较方便核实)商品房未销分户表逐一进行实地核对,很快便发现了纳税人隐瞒销售的事实:有五户商铺因还欠房款仅记部分预售款。
在证据面前,企业财务人员和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了隐匿收入的事实。
四、违法事实(一)销售商品未计入收入总额1、2008年2月签订合同且开票销售水晶珠宝城一期1149#、1056#门面房1674140元仅于2007年12月记预收款864140元。
2、2008年5月签订合同且开票销售水晶珠宝城一期1211#、1046#、1156#门面房3022420元仅于2007年12月记预收款15924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063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875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031号文)第九条规定:以上门面房应记收入4696560元,计税成本为1656418.45(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3320.94*己售面积498.78)元,实际毛利额为3040141.55元,己申报预计毛利额245656元(2007年预收款2456560*10%),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94485.55元。
(二)未按照规定扣除业务招待费企业2008年度申报列支业务招待费142000元,税前扣除标准为85200元,超支56800元己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8年企业累计发生劳动保护费支出218145元,凭证上票据全部为超市或酒类销售公司开具的发票,经检查实为业务招待用烟、酒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第079号)第七条规定:2008年纳税人实际共发生业务招待费360145元,预收款期末余额21129352.50元,税前扣除标准为216087[360145*60%=216087;(30085613.93+21129352.50)*.005=256074.83]元,己调增568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7258元。
(三)未按规定列支职工福利费企业2008年度申报列支职工福利费67250元,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余额为136440元,2008年共提取职工福利费67250元,实际使用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7250元。
纳税人的上述3项违法事实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948993.55元,少缴企业所得税737248.39元。
(四)其他问题XX臵业公司的股东为TT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TT修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以400万元土地投资入股,经检查TT修理公司以土地投资未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己提请上级部门另案检查。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是偷税行为, 建议追缴其2008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737248.39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68624.20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见计算表附表),截至2010年4月20日应加收滞纳金149858.56元,以后至交纳日按规定加收。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规定,该纳税人偷税数额己占应纳税款百分之十以上(2008年偷税率为22%)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查后分析(一)违法行为的特点及手段本案中,纳税人利用产品销售方式复杂多样、开发周期长、多项目滚动开发等行业特点,采取记账方式简单笼统、账外隐匿收入等手段来达到偷税目的,在当前房地产行业中普遍存在。
(二)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本案中,纳税人违法行为发生的自身原因主要是想逃避缴纳国家税款,个别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估处理结果随意则助长了纳税人偷税的动机:被评估发现了问题,补税就行了,偷税成本远低于商业借贷利息。
(三)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1、注重外围调查该纳税人财务核算比较规范,如果仅仅按常规的方法进行账面检查,根本无法发现该公司存在的隐匿开发产品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检查人员突破了国税部门孤军作战的局面,先后得到了地税局、房产管理局、规划局、建设局、土地局等部门的鼎力配合和支持,为发现线索提供了丰富的检查证据。
2、注重实地调查由于隐匿收入在账面上不会反映,单凭外围数据和相关统计数字也很难定案,实地调查是查获账外核算资料等直接证据的主要途径和必要方法。
如本案中XX臵业公司就仅记少部分预收款,如果不进行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不进行实地调查和账物核实,无法掌握真实的开发产品的数量和销售情况,也就发现不了这一违法事实。
3、注重行业特点检查近年来,随着税收管理的规范和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提高,纳税人的财务管理也越来越规范,偷税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这就需要检查人员在检查方式上需要创新,积极探索和寻找符合行业经营特点的检查方法和思路。
本案中检查人员在查前仔细分析了房地产行业案例,学习和借鉴了其优秀的检查思路和检查方法,紧紧围绕房地产行业偷税特点,取得了较为优异的检查成果。
七、稽查建议(一)建议税源管理分局做好税收宣传与税务管理相结合工作本案中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仍按旧税法处理,被查后做偷税补税罚款,一方面是企业会计不注重新政策,另一方面也说明目前我们的税收管理与宣传还不到位。
建议税源管理分局将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与税法宣传紧密联系起来,形成工作制度:如在每次的日常巡查、纳税评估工作开展的同时也要针对不同的纳税人带去新税法、新政策,在管理的同时做好税法宣传服务工作,从细微处取得纳税人的支持理解,全方位地创建我们和谐国税的新局面。
(二)建议税源管理分局严肃评估结果处理程序2008年8月、10月税源管理分局二次对XX臵业有限公司2007年涉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分别就隐瞒租金收入、虚列开发费用等问题提请纳税人自行补缴税款219358.50元。
在此建议税源管理分局,要严格按照总局评估管理办法要求,涉嫌偷税的必须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发挥税法处罚手段,体现税法严肃性,从根本上杜绝纳税人逃税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