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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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条 邮政 管理 部 门应 当与有 关部 门相互
第十 条
邮政 企 业 、 快递 企 业在 收 寄 过程 中
配合 , 健全 邮政安 全保 障机制 , 加强对 邮政通 信 与 信 息安 全 的监督管 理 。
第六条 邮政 企 业 、 递企 业 应 当遵 守 国家 快
发现用 户 寄递 国家 禁 止 寄递 的 物 品 的 , 当拒 绝 应
是 否与寄递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情单 所填写 的 内容一 致 。依 照 国家
规定 需要用 户提供 有关 书面凭证 的 , 邮政企业 、 快
、
预 防为 主 、 合 治 理 的方 针 , 障寄递 渠 道 畅 综 保
通和 邮 件 、 件 寄 递安 全 , 快 确保 邮政企 业 、 快递 企 业生 产安全 和 邮政 行业 从业人 员人 身安全 。 第 四条 国务 院邮政 管理 部 门负责全 国的邮 政 行业 安全监 督管理 工作 。 省、 自治 区 、 直辖 市 邮政 管理 机构负 责本行政
收寄 。已经 收寄 的 邮件 、 快件 中发 现有 上述 物 品
的, 邮政 企 业 、 递 企 业 应 当立 即停 止 转 发 和投 快
递。
有 关安全 管理 的规定 , 不得 危害 国家安 全 、 公共 安 全 和公 民 、 法人 、 其他 组织 的合法权 益 。
对其 中依法 需要 没 收或 者 销毁 的物 品 , 当 应
部门文件
和使 用 邮政服 务 、 递业 务 及 与此 相 关 的安 全 活 快
动 , 用 本办法 。 适
邮政 企业 、 快递 企 业应 当在 用 户 在场 的 情况 下, 当面验视交 寄物 品 , 检查是否 属于 国家禁 止或
第 三条
一
邮政行业 安全 监督 管理坚持 安全第
限制寄 递 的物 品 , 以及 物 品的名 称 、 类别 、 量等 数
第七 条
用 户 交 寄 邮件 、 件应 当遵 守 国家 快
立 即 向有关 部 门报告 , 配合有关 部 门进 行处理 。 并 对 已经 收寄 的不 需要 没 收 、 销毁 的禁 寄物 品 以及一 同查处 的禁 寄物品之外 的物 品 , 邮政企 业 、
快递企 业应 当与 寄件 人或 者 收件 人 取 得联 系 , 妥
国 务院公 报 2 1 0 l・l 5 输 主管部 门或者海 事 管理 机构 收缴 其证 件 : ( ) 到刑事 处 罚 、 一 受 劳动教 养 、 行政 拘 留或者 开 除处分 的 ; ( ) 用交 通 运 输 行 政 执法 权 牟 取 私利 、 二 利 从 事违 法 活动 的 ; 第 三 十 四条
核 。收 到复 核 申请 的机关 应 当组成 调查 组 自收到 复核 申请之 E起 3 日内作 出 复核 决 定并 书 面通 l 0
( ) 用 职务 收 受 贿 赂 、 三 利 以权 谋 私 等 行 为受
到 行政 记大 过 以上处 分 的 ; ( 以欺诈 、 赂 等 不 正 当手 段 取 得 交 通 运 四) 贿 输 行政 执法 证件 的 ; ( ) 五 因违法执 法 导致 行政 执法 行 为经行 政诉 讼 败诉 、 行政 复议 被撤 销 、 变更 , 引起 国家赔偿 , 并
部 长 李 盛霖
二。 一一年 一 月 四 日
邮 政 行 业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章总 则 一
第 一条 为 加 强 邮 政 行业 安 全 监 督 管理 , 维
笨
法 》 有关 法律 、 及 行政 法规 , 制定本 办法 。
一 一
3 1
国务 院公 报 2 1 0 1・1 5 第 二条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境 内管 理 、 营 经 份证件 。
部 门文件 被 吊销 交通 运输 行政 执法 证件
的, 不得 重新 申领 交通 运输 行政 执 法证件 。 第 三十 五条 交 通运 输行政 执 法人员 对 吊销
交 通运 输行 政执 法 证 件 不 服 的 , 以在接 到 吊销 可
通 知之 日起 3 O日内 向作 出该 决 定 的 机关 申请 复
造 成严 重后 果 的 ;
知 申请 人 。
第三 十六条 暂扣 、 吊销 交 通 运输 行 政执 法
证件的, 省级 交通 运输 主 管部 门 、 通运输 部 海事 交 局 、 江 航 务 管 理 局 、 江 口航 道 管 理 局 应 当登 长 长 记, 并将 有关 信 息 及 时通 过 执 法 人 员 与执 法证 件 管 理 系统报 交通 运输 部备 案 。
递企业 应 当要求用 户提供凭 证原件 , 核对无误后 , 方可 收寄 。 用 户拒绝验 视 、 不如实填 写寄递详 情单 、 拒 拒
不 提供相 应书 面凭 证或 者不按 照规定 出示 有效身
份 证件 的 , 邮政企 业 、 快递 企业不予 收寄 。
区域 内的邮政行 业安 全监督 管理工 作 。
善处理 。
关 于禁止 寄递或 者 限 制 寄递 物 品 的规 定 , 得通 不
过 寄递 渠 道 危 害 国家 安 全 、 共 安 全 和 公 民 、 公 法 人 、 他组织 的合法 权益 。 其 第八条 任何 公 民 、 法人 或 者 其 他组 织 不 得
实施 。《 通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交 ( 1 9 年第 1 97 6号令 ) 同时废 止 。
( ) 他应 当吊销交 通 运输 行政 执法 证件 的 九 其
情形。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21 0 1年 第 2号
《 邮政 行 业安全 监 督管 理办 法 》 已于 2 1 年 1 00 2月 2 3日经第 1 1次部务 会议 通过 ,现 予公 布 , 自 2 1 年 2月 1日起施 行 。 01
( ) 反 执法 人 员 工 作 纪 律 , 成 严 重 不 良 六 违 造
社 会影 响 的 ;
第 五章
第 三十 七 条
附
则
( ) 续两 年考 核 等次 为不 合格 的 ; 七 连
( ) 反 交 通 运输 行 政 执 法 禁 令 , 节 严 重 八 违 情
的;
本规定 自21 0 1年 3月 1日起
第十 条
邮政 企 业 、 快递 企 业在 收 寄 过程 中
配合 , 健全 邮政安 全保 障机制 , 加强对 邮政通 信 与 信 息安 全 的监督管 理 。
第六条 邮政 企 业 、 递企 业 应 当遵 守 国家 快
发现用 户 寄递 国家 禁 止 寄递 的 物 品 的 , 当拒 绝 应
是 否与寄递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情单 所填写 的 内容一 致 。依 照 国家
规定 需要用 户提供 有关 书面凭证 的 , 邮政企业 、 快
、
预 防为 主 、 合 治 理 的方 针 , 障寄递 渠 道 畅 综 保
通和 邮 件 、 件 寄 递安 全 , 快 确保 邮政企 业 、 快递 企 业生 产安全 和 邮政 行业 从业人 员人 身安全 。 第 四条 国务 院邮政 管理 部 门负责全 国的邮 政 行业 安全监 督管理 工作 。 省、 自治 区 、 直辖 市 邮政 管理 机构负 责本行政
收寄 。已经 收寄 的 邮件 、 快件 中发 现有 上述 物 品
的, 邮政 企 业 、 递 企 业 应 当立 即停 止 转 发 和投 快
递。
有 关安全 管理 的规定 , 不得 危害 国家安 全 、 公共 安 全 和公 民 、 法人 、 其他 组织 的合法权 益 。
对其 中依法 需要 没 收或 者 销毁 的物 品 , 当 应
部门文件
和使 用 邮政服 务 、 递业 务 及 与此 相 关 的安 全 活 快
动 , 用 本办法 。 适
邮政 企业 、 快递 企 业应 当在 用 户 在场 的 情况 下, 当面验视交 寄物 品 , 检查是否 属于 国家禁 止或
第 三条
一
邮政行业 安全 监督 管理坚持 安全第
限制寄 递 的物 品 , 以及 物 品的名 称 、 类别 、 量等 数
第七 条
用 户 交 寄 邮件 、 件应 当遵 守 国家 快
立 即 向有关 部 门报告 , 配合有关 部 门进 行处理 。 并 对 已经 收寄 的不 需要 没 收 、 销毁 的禁 寄物 品 以及一 同查处 的禁 寄物品之外 的物 品 , 邮政企 业 、
快递企 业应 当与 寄件 人或 者 收件 人 取 得联 系 , 妥
国 务院公 报 2 1 0 l・l 5 输 主管部 门或者海 事 管理 机构 收缴 其证 件 : ( ) 到刑事 处 罚 、 一 受 劳动教 养 、 行政 拘 留或者 开 除处分 的 ; ( ) 用交 通 运 输 行 政 执法 权 牟 取 私利 、 二 利 从 事违 法 活动 的 ; 第 三 十 四条
核 。收 到复 核 申请 的机关 应 当组成 调查 组 自收到 复核 申请之 E起 3 日内作 出 复核 决 定并 书 面通 l 0
( ) 用 职务 收 受 贿 赂 、 三 利 以权 谋 私 等 行 为受
到 行政 记大 过 以上处 分 的 ; ( 以欺诈 、 赂 等 不 正 当手 段 取 得 交 通 运 四) 贿 输 行政 执法 证件 的 ; ( ) 五 因违法执 法 导致 行政 执法 行 为经行 政诉 讼 败诉 、 行政 复议 被撤 销 、 变更 , 引起 国家赔偿 , 并
部 长 李 盛霖
二。 一一年 一 月 四 日
邮 政 行 业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章总 则 一
第 一条 为 加 强 邮 政 行业 安 全 监 督 管理 , 维
笨
法 》 有关 法律 、 及 行政 法规 , 制定本 办法 。
一 一
3 1
国务 院公 报 2 1 0 1・1 5 第 二条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境 内管 理 、 营 经 份证件 。
部 门文件 被 吊销 交通 运输 行政 执法 证件
的, 不得 重新 申领 交通 运输 行政 执 法证件 。 第 三十 五条 交 通运 输行政 执 法人员 对 吊销
交 通运 输行 政执 法 证 件 不 服 的 , 以在接 到 吊销 可
通 知之 日起 3 O日内 向作 出该 决 定 的 机关 申请 复
造 成严 重后 果 的 ;
知 申请 人 。
第三 十六条 暂扣 、 吊销 交 通 运输 行 政执 法
证件的, 省级 交通 运输 主 管部 门 、 通运输 部 海事 交 局 、 江 航 务 管 理 局 、 江 口航 道 管 理 局 应 当登 长 长 记, 并将 有关 信 息 及 时通 过 执 法 人 员 与执 法证 件 管 理 系统报 交通 运输 部备 案 。
递企业 应 当要求用 户提供凭 证原件 , 核对无误后 , 方可 收寄 。 用 户拒绝验 视 、 不如实填 写寄递详 情单 、 拒 拒
不 提供相 应书 面凭 证或 者不按 照规定 出示 有效身
份 证件 的 , 邮政企 业 、 快递 企业不予 收寄 。
区域 内的邮政行 业安 全监督 管理工 作 。
善处理 。
关 于禁止 寄递或 者 限 制 寄递 物 品 的规 定 , 得通 不
过 寄递 渠 道 危 害 国家 安 全 、 共 安 全 和 公 民 、 公 法 人 、 他组织 的合法 权益 。 其 第八条 任何 公 民 、 法人 或 者 其 他组 织 不 得
实施 。《 通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管 理 规 定 》 交 通 部 交 ( 1 9 年第 1 97 6号令 ) 同时废 止 。
( ) 他应 当吊销交 通 运输 行政 执法 证件 的 九 其
情形。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21 0 1年 第 2号
《 邮政 行 业安全 监 督管 理办 法 》 已于 2 1 年 1 00 2月 2 3日经第 1 1次部务 会议 通过 ,现 予公 布 , 自 2 1 年 2月 1日起施 行 。 01
( ) 反 执法 人 员 工 作 纪 律 , 成 严 重 不 良 六 违 造
社 会影 响 的 ;
第 五章
第 三十 七 条
附
则
( ) 续两 年考 核 等次 为不 合格 的 ; 七 连
( ) 反 交 通 运输 行 政 执 法 禁 令 , 节 严 重 八 违 情
的;
本规定 自21 0 1年 3月 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