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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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析】本条是关于一裁终局的规定。
本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基本模式是:(1)一调一裁两审制。本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一裁终局制。本法第五条规定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的情形指的就是本条有关一裁终局的规定。
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问题之一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许多劳动者,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这个问题在社会上表现得比较突出。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裁终局。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劳动争议一裁终局
什么是劳动争议⼀裁终局
在⼯作中,劳动者和⽤⼈单位会签订相应的合同,不过因此也容易出现⼀定的劳动纠纷。有了纠纷就要进⾏解决,那么对于劳动争议⼀裁终局是什么意思呢?这就需要⼤家通过本⽂来进⾏了解。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劳动争议⼀裁终局
⼀裁终局制是指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后即⾏终结的制度。劳动者对⼀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对诉与不诉有选择权: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有利,可以选择仲裁⽣效;认为对其不利,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五⽇内向⼈民法院起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九条规定,劳动者对四⼗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⑵⼀裁终局仅限于⼩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⑶裁决书⾃作出之⽇起发⽣法律效⼒;
⑷仲裁裁决发⽣法律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不得就同⼀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⑸仲裁裁决发⽣法律效⼒后,当事⼈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
⼀裁终局案件
⼀是⼩额仲裁案件,⼩额仲裁案件有⾦额限制。根据《劳动争议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七条规定,⼩额仲裁案件是指不超过当地⽉最低⼯资标准⼗⼆个⽉⾦额的仲裁案件。
⼆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额仲裁案件包括四种:
(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关于<劳动法)若⼲条款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解释,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单位得到的全部⼯资收⼈。
(2)追索⼯伤医疗费的案件。⼯伤医疗费是指职⼯因⼯负伤治疗,享受⼯伤医疗费,⼯伤医疗费是⼯伤保险待遇的⼀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伤职⼯治疗⼯伤或者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②⼯伤职⼯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宿费⽤按照本企业职⼯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赔偿是否一裁终局
工伤赔偿是否一裁终局
工伤赔偿是否一裁终局是指一旦工伤事故发生,裁决责任和赔偿金额后,是否只进行一次裁决并终止案件的诉讼程序。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法律角度、实践角度进行探讨。
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人员生活费等相关费用。这就意味着一旦工伤事故发生,雇主应当及时向工伤保险基金提出申请,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赔偿。一旦赔偿金额确定下来,工伤保险基金应该支付给工伤人员或者其家属,工伤赔偿程序也就结束了。
从实践角度来看,实际情况可能不太理想。工伤赔偿涉及很多问题,如伤残等级、劳动关系、失能认定等都是需要鉴定和评估的。有时候,在工伤鉴定和赔偿金额上,雇主和工伤人员或其家属之间可能存在分歧和争议。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选择上诉,寻求二次裁决。
例如,某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伤残鉴定认定其为五级伤残,而他认为自己应该是六级伤残。如果雇主不同意,他就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提出诉讼。这种情况下,案件往往需要经过二审、甚至三审才能最终得出结论。
另外,由于赔偿金额涉及到工伤鉴定和评估,也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例如,工伤人员的伤情可能在治疗过程中逐渐恶化,导致他的伤残等级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工伤人员可能会要求重新评估,以得到更多的赔偿。这也进一步说
明了工伤赔偿的问题不一定在一次裁决后就能终结。
综上所述,虽然从法律角度看,工伤赔偿应该在一次裁决后终局。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尤其是在存在争议、需要重新评估等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多次裁决的情况。因此,工伤赔偿是否一裁终局,最终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劳动争议纠纷常见问题分析解答
劳动争议纠纷常见问题分析解答
1劳动争议纠纷应向哪个法院提起?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
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撤销裁决。
1.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
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
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
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
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
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2劳动争议纠纷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纠纷原则上应仲裁前置,即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
裁裁决后再向法院起诉;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据,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直接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向有管辖权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妥善、及时、正确处理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司法审判实践,在对2000年以来我院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工伤保险行遇纠纷案件的规定进行整理、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导意见。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且劳动仲裁就此争议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2、当事人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举证责任如下分配:
(1)劳动者应就存在工伤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2)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损害赔偿费用支付事实举证。
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投保而遭受社会保险损失的,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已满16周岁,由冒用人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不满16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由冒用人承担次要责任。
对法律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劳动者无须进行分担,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在我院02年研讨会综述第二十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双方分担责任仅限于用人单位己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后因劳动者冒用身份证明而工伤保险基金拒绝支付部分;对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因无论其是否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均应承担相关费用的支付责任,故劳动者假冒身份入职并不对其责任的承担产生影响,故仍规定由用人单位足额支付。
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
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
件处于突增的趋势。然而,我国以前对劳动争议案件采取“一裁两审”、“先裁后审”模式,造成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较长,劳动者维权的成本较高,特别是用人单位恶意拖延
诉讼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学术界及实务界对
上述制度的弊端提出了批评,呼吁改革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高效、快捷的劳动
纠纷处理机制。为提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效率,及时维护劳动者的权益,2020年12月
29日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仲裁法》),对小额、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实施有限的“一裁终局”,即是不允许用人单位提起诉讼,以防止其拖延诉讼时间,减少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但《劳动仲
裁法》仅用三个条文(即47、48、49条)勾画出一裁终局制度的基本框架,导致缺乏具
体的司法操作规则,使得劳动者在申请仲裁及司法实践中无所适从,极大地损伤该制度的
价值。本文主要对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适用中涉及的案件适用范围、用人单位的反诉权
与上诉权、请求事项及仲裁裁决既又终局的又有非终局的、劳动者起诉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者申请执行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对《劳动仲裁法》司法解释的制定有所裨益。
一、“一裁终局”适用案件的范围
工伤待遇劳动仲裁赢吗
工伤待遇劳动仲裁赢吗
工伤待遇是指在工作中受到了意外事故的伤害或者患病,导致继续工作受到一定影响或者无法工作,因此对于工伤待遇的争取已经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劳动权益保障。而在劳动争议中,劳动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然而,在劳动仲裁中争取工伤待遇是否能够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和维权者的积极性。
首先,争取工伤待遇是有可能在劳动仲裁中取得成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伤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和丧失劳动能力津贴等。而劳动仲裁作为一种公正、便捷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能够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为其争取到应有的工伤待遇。
其次,劳动仲裁的程序相对简化,相对于法院诉讼程序更为迅速。劳动仲裁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案件应该在60天内作出最终裁决。相比之下,法院诉讼程序的
时间更长,需要通过多个环节才能最终解决。因此,选择劳动仲裁来争取工伤待遇,能够更快速地为劳动者解决争议,减少诉讼时间和成本。
最后,劳动仲裁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可以对用人单位施加一定的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裁决的一方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人民法院则必须受理并作出判决。这
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中被裁定为应支付工伤待遇,但拒不履行义务,劳动者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强制执行,使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待遇纳入终局裁决
工伤待遇纳入终局裁决
工伤待遇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发生意外导致工人受伤的情况下,由雇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经济和社会福利保障措施。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工伤待遇的保障范围和标准也在不断扩大和提高。然而,目前工伤待遇对于工伤职工来说仍然存在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将工伤待遇纳入终局裁决,实现其公平与合理。
首先,将工伤待遇纳入终局裁决可以解决工伤职工现有的维权渠道不畅的问题。目前,工伤职工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往往面临诸多困难,例如雇主拒绝承担责任、社会保险部门处理工伤认定存在偏差等。而终局裁决机构具有独立的调解和裁决权,可以对工伤案件进行公正和客观的判决,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合法权益的保障。
其次,将工伤待遇纳入终局裁决可以确保工伤职工的补偿标准。目前的工伤待遇标准相对较低,往往无法满足工伤职工的实际需求。而终局裁决机构可以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失和伤残程度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此外,将工伤待遇纳入终局裁决可以提高雇主的责任意识。目前,一些雇主往往不重视工伤防护和工作安全,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如果工伤待遇纳入终局裁决,雇主将面临更加严格的责任和处罚,从而有效提高其责任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最后,将工伤待遇纳入终局裁决可以落实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劳动者权益保护是一项基本的国家政策,工伤待遇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保障权益之一。将工伤待遇纳入终局裁决,可以确保这一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实施,使劳动者在工作中更加安心和放心。
劳动争议终局裁决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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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终局裁决是什么意思
出现劳动争议时,劳资双方解决的途径有协商、劳动委员会仲裁和人民法院诉讼等方法。在诉讼中有劳动争议终局裁决这个概念。那么劳动争议终局裁决是什么意思?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进行分析。
一、劳动争议终局裁决是什么意思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包括五层含义:一是本条中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三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四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五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二、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仲裁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这两类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较大,也正因为如此,一裁终局可以解决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
1、小额仲裁案件
小额仲裁案件有金额限制。小额仲裁案件是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案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0月,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最高,为810元;江西省的边远县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最低,为270元。按照这一数据计算,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9720元;江西省的边远县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3240元。按照这一计算结果,适用小额仲裁案件的最高金额没有超过1万元。
工伤赔偿完算结束
工伤赔偿完算结束
工伤赔偿完算结束是指受雇员工在工作时遭受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雇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旦受伤员工的赔偿事宜得到解决,就意味着双方的争议已经得到了解决,赔偿金额已经被确定,此时工伤赔偿完算结束。
首先,在工伤赔偿完算结束之前,需要对事故发生原因和责任进行认定。根据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证据和证言等,确定事故责任归属。雇主需承担事故的责任,包括支付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其次,在确定了工伤赔偿的责任后,要对受伤员工的伤情进行评估。根据职工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并结合相关赔偿标准,确定受伤员工可以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和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等。
再次,在确定了受伤员工的赔偿金额后,进行赔偿的支付。根据相关法规,雇主需要及时支付受伤员工的工伤赔偿款项,以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护。赔偿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分期支付等方式进行。
最后,在工伤赔偿款项支付之后,工伤赔偿完算结束。双方在赔偿支付之后不再有未解决的赔偿问题,并且原则上不再进行相关争议和索赔。工伤赔偿完算后,受伤员工可以按照医生的指导进行康复治疗,以尽快恢复身体健康。
总之,工伤赔偿完算结束是指雇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了受伤员工应得的工伤赔偿款,并且双方在此事项上达成了一致意
见,以此结束了赔偿争议。工伤赔偿完算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受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赔偿事务的顺利进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01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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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20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为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依法、公正、及时、高效解决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规定,经征求相关法院及有关部门意见,现就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1.计时、计件工资;
2.加班加点工资;
3.奖金;
4.津贴、补贴;
5.带薪年休假报酬;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7.其他劳动报酬。
(二)当事人因追索工伤医疗费发生的劳动争议,裁决支持总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工伤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裁决
⼯伤认定是否属于⾏政裁决
在现实⽣活中,劳动者发⽣意外事故造成⼯伤的情况不可避免,⽽在此之后因为⼯伤赔付常常发⽣纠纷。劳动者认为⾃⼰是在⼯作时间收到了损害,理应认定为⼯伤。那么,⼯伤认定属于⾏政裁决吗?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
⼀、⼯伤认定是否属于⾏政裁决
⼯伤认定属于⾏政裁决。根据我国⽬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政裁决的种类有以下⼋种:
1、侵权纠纷。侵权纠纷是由于⼀⽅当事⼈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侵犯⽽产⽣的纠纷。平等主体⼀⽅当事⼈涉及⾏政管理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侵害时,当事⼈可以依法申请⾏政机关进⾏制⽌和决定赔偿,⾏政机关就此争议作出裁决。法律明⽂规定⾏政主体在对违法⾏为做出处理的同时,对违法⾏为⼈的侵权⾏为造成他⼈的损害可依法做出强制性赔偿裁决。
2、补偿纠纷补偿。在现代汉语中的解释是“抵消损失、消耗,补⾜缺失、差额”,在法学词语中,是指对财产侵害⾏为造成损失的补偿,着眼于被剥夺的财物,予以公平弥补。
3、损害赔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是⼀⽅当事⼈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这种纠纷通常存在于⾷品卫⽣、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产品质量、社会福利等⽅⾯。产⽣损害纠纷时,权益受到损害者可以依法要求有关⾏政机关作出裁决,确认赔偿责任和赔偿⾦额,使其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赔偿。
4、权属纠纷。权属纠纷,是指双⽅当事⼈因某⼀财产的所有权或使⽤权的归属产⽣争议,包括⼟地、草原、⽔流、滩涂、矿产等⾃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双⽅当事⼈可依法向⾏政机关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
5、国有资产产权。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办法》第29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权等发⽣争议⽽产⽣的纠纷,应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动纠纷的一裁终局什么意思
劳动纠纷的一裁终局什么意思如果发生了劳动纠纷,在双方当事人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去申请劳动仲裁了。那么,劳动纠纷的一裁终局是怎么回事呢?今天,我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
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劳动纠纷的一裁终局什么意思
劳动纠纷的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
的制度。
包括五层含义:
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中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三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五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
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次申请仲裁,但是在具备法定情形时,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必须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哪些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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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哪些案件实行一裁终
局?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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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问题之一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许多劳动者,往往因拖不起时间、
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这个问题在社会上表现得比较突出。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裁终局。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一裁终局的案件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规则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管辖规则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概述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在工伤保险范围内,关于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这类纠纷通常涉及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妥善解决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二、管辖规则的基本原则
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时,管辖规则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其基本原则包括: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和解决问题的原则等。基于这些原则,本文将从专门管辖、级别管辖、裁定管辖以及仲裁前置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等方面展开讨论。
三、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由专门法院对特定类型的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特殊性,许多地区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院,专门负责处理此类案件。
四、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不同级别的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一般遵循“谁受理、谁审理”的原则,即劳动者提起诉讼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遇特殊情况,如涉及多个地区、影响范围较广等,可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五、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通过裁定指定案件的审理法院。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裁定管辖的适用情形包括:当事人在诉前协商选择管辖法院的,或者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达成协议选择
管辖法院的,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等。通过裁定管辖的方式,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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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是,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裁终局。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是,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裁终局。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未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能否一裁终局分如下情形:
其一、因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争议属于一裁终局。
其二、对于工伤待遇的纠纷:工伤医疗费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是一裁终局;其他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
▲二、什么是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问题之一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许多劳动者,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这个问题在社会上表现得比较突出。为了使劳动争议仲
裁实现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裁终局。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怎么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综上所述,工员工在受工伤后对于应该享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而在工伤的保险待遇中国家一般规定的都是一裁终局,但是对于一些比如伤残补助,津贴等是不适用一裁终局的,还是会走相关的司法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