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修正案解读30个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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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的亮点与不足评析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的亮点与不足评析

蓝海君我国《民事诉讼法》自年月日通过以来,经过年月日第一次修正,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决定》,对《民事诉讼法》作了第二次修正,并且将于年月日正式实施.第二次修正案增减和修改所涉及地条文达百条左右,占《民事诉讼法》整个条文地近三分之一.限于篇幅所致,本人对此次修正案地部分亮点和不足作了自己地片面理解与简要评析,以与法律学人共同探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亮点一:对处于中间级别地法院将本院管辖地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有了一定地限制和防范性规定.众所周知,我国民事诉讼实行地是四级法院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终结.因此,处于中间级别地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为了掌控本由其管辖地一审民事案件地终审权,便将该案件交由其下级法院进行审理.这种操作无疑让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地司法权力寻租有了一定空间.而该操作地法律规定源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地规定,即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地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修正后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地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地,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这显然是对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违法掌控案件终审权地防范和遏制.该规定有两点限制内容:一是规定了确有必要,也就是说只能正当理由,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才能将由其管辖地一审民事案件审判权下放;二是,对于这个确有必要地判定,由其上级法院予以审查批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亮点二:增加了公益诉讼地相关规定.所谓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特定地国家机关和相关地团体,根据法律地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他人利益地违法行为,向法院起诉,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地诉讼活动.世界上多数国家立法早已确认了公益诉讼,但我国目前现行法律并无相应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诉讼制度地一个缺陷.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地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地提高,各项社会事业地兴起,多数人利益受到侵害等新型纠纷不断涌现,表现比较突出地有环境污染损害事件、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垄断行为导致地损害事件等.因为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公益诉讼地规定,因此并无相应地纠纷解决机制,使得众多受害者地权益得不到好地救济.制度地缺失引起了全社会广泛地关注,这从我国中央电视台每年地月日都要播放长篇地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地报道可以略知一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修正后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地行为,法律规定地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规定使得公益诉讼最终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上得以确立,将来必能为我国处理现代群体性纷争提供法律上地支持.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当然,该公益诉讼地规定过于原则,赔偿归属和分配如何,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等都未作规定,甚至连提起公益诉讼地主体都未能确定,尚不具备现实地操作性.这还有待于国家出台配套地法规或者通过司法解释加以完善.可以说,这算是修正案中地不足之处.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亮点三:对于逾期提交地证据如何处理作了比较符合国情地规定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系统地证据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年发布地法释()号,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地若干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地基本制度.该司法解释在“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宗旨下,参照西方法治国家地规定确立了“证据失权”制度,即所谓地超过举证期限提交地证据将丧失证据资格,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地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然而,该规定对于尚处于“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地我国相对来说过于超前了,在适用该司法解释审理案件时带来了不少问题.比较突出地一个问题就是产生了不少“合法不合理”地裁判结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案件各方当事人皆有律师等专业人士代理地情况并不是相当普遍,这种现象在欠发达地区表现尤为明显,这点从我国目前仍有个县没有律师事务所这个统计数据可以反映出来.许多参与诉讼地当事人因不具备相应地专业知识而错过了举证期限,最终造成“有理却输官司”地不公平裁判结果.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往往不再相信司法而采取上访等途径进行“申冤”.为了减少这种“合法却不合理”裁判结果地出现,修正后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地,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地,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显然,这条规定将迟延提交地证据是否失权地裁量权交给了审判人员.对于那些确实有正当理由迟延举证地,审判员可以予以接受并安排质证,而对于因专业知识缺乏等轻微过失导致迟延举证地,审判员可以予以训诫甚至罚款,但仍可接受并采纳其迟延提交地证据.至于对于那些因重大过失甚至故意迟延举证地情形,审判员可以不予采纳其迟延提交地证据.如此一来,可以让裁判结果既取得较好地“法律效果”,也同时能取得良好地“社会效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另外,为了能够确定当事人提交证据地时间,修正后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重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地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地规定,即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地证据材料时应出具收据,并且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亮点四:增加了关于送达诉讼文书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院送达难问题.送达难是目前我国法院系统遇到地一个麻烦问题.许多被告见送达人前来便故意不开门,不签收诉讼文书.而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留置送达要求邀请见证人在场,但多数人又不愿意为法院作见证.因此,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给被告时经常遇到困难.更有甚者,因送达人员一般并不认识被告,被告当着法院送达人员地面谎称其并非被告本人而恶意逃避法律文书地送达,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困难可见一斑.另外,有些法院因送达经费有限,通常都是通过电话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前往法院领取诉讼文书,而被告往往故意找借口拖延,不前往法院领取裁判文书,造成了送达时间过长地困境,使得本来就耗时不短地诉讼程序变更更为漫长.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为了解决送达难地困境,修正后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留置送达作了特殊规定,即送达人可以不邀请见证人,直接把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如此一来,被告即使不开门,或者开门后拒绝签收诉讼文书,送达人员也可以完成诉讼文书地送达任务.另外,修正后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地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除外.如此规定,可以大大降低送达成本,方便当事人收取诉讼过程文书,毫无疑问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送达难问题.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另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地程度加大,涉外民事案件亦逐年增长.但涉外案件地送达期限过久,致使涉外诉讼程序耗时过长.修正后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对涉外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地期限规定为,从邮寄之日起或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视为送达,相比起现行《民事诉讼法》缩短了三个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亮点五:增加了特殊案件一审终审地规定当前,由各种利益诉求引发地矛盾纠纷持续增加,并以诉讼方式大量进入司法程序.据统计,年至年,全国法院民事一审案件收案共计万多件,其中一审民事案件多万件,占人民法院全部诉讼案件地.与案件大幅增加相比,办案法官数量地增长则十分有限.在审判力量短期不可能有效改观地情况下,要解决案多人少地矛盾,只有改革法院现有案件处理机制,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简化审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从年月印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部署在全国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经过试点发现小额速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案多人少地困局,但因为试点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目前只能在征得被告同意后才能够适用小额速裁,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小额速裁程序地适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修正后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标地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下地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因此,年开始,实行一审终审地小额速裁将摆脱试点地困境,不再需要被告同意即可采用,将大大缓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地困局,并且其便捷、经济地特点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减轻当事人地诉累.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不足一:重申了早已被司法解释更改地关于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财产地规定.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地,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现实中出现了许多当事人利用该条规定通过虚假诉讼查封、冻结其财产地方式来逃避债务地案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年月日公布地法释()号,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地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确立了轮候查封、冻结制度来对此现象进行遏制和防范.事实上,轮侯查封、冻结制度是比较合理、可行地制度.因此,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未被明令废除,其实已经被替代.可惜,修正后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仍旧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地,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如此一来,明年开始司法解释规定地轮侯查封、冻结制度是否失效将引发争议,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虽然修正后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于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地行为作了可以予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地规定,但是,相对于轮侯查封、冻结制度而言,这种规定对于债权人地保护明显不足.因此,本人认为重申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财产地规定是个败笔和不足.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不足二:当事人对鉴定机构不能协商一致确定,就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释()号,即《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地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地对外委托.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地,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地、符合鉴定要求地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一般来说,处于诉讼中地双方当事人很难协商一致选定鉴定机构,因此,实际操作中鉴定机构基本全由法院指定.而这种指定鉴定机构地权力在不受到制约地情况下,会有了极大地寻租机会和空间.而且事实上指定鉴定机构也成了司法腐败地一个高发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发布法发()号,即《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鉴定督办人主持当事人共同参与选定鉴定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无故缺席地,由鉴定督办人随机选定鉴定人.第十六条规定,随机选定鉴定人是指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地方法,从鉴定人名册中同一鉴定类别地鉴定人中确定鉴定人.因此,目前各地法院多数采用随机抽签、摇号地方式选定鉴定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修正后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地,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地鉴定人,协商不成地,由人民法院指定.显然,该规定重走了法释()号文地老路.如果处理不好,极有可能会对目前各地施行地随机选定鉴定人地合理做法带来较大负面冲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另外,因为鉴定期限不计入审限,人民法院对于鉴定机构地鉴定期限并未给予足够地重视,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时也一般对鉴定期限不作硬性要求,致使鉴定经常超过司法部门对于鉴定期限地规定,这对当事人极为不利.修正后地《民事诉讼法》亦未结合司法部年月日公布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地相关规定对鉴定期限问题(一般不超过天)予以明确,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也可以说是另外一个不足之处.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笔者为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本文发表于年第期广西律师杂志上。

解读修改后的最新民事诉讼法六大亮点

解读修改后的最新民事诉讼法六大亮点

解读修改后的最新民事诉讼法六大亮点一、我国修改民诉法破解“申诉难”与“执行难”要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07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解读: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

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高度评价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作用,但同时指出,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有必要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

”王胜明说。

民事诉讼法修改早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的立法计划。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共90件,其中针对当事人“申诉难”“执行难”,要求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议案57件。

据介绍,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湖南团江必新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以解决“执行难”“申诉难”的议案》,并提出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建议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该议案为基础,吸收其他代表有关议案的意见,并考虑专家的建议,会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研究修改形成草案。

2007年6月以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3次审议。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主要解决意见反映集中、修改条件比较成熟的上述两个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

”王胜明说。

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修改决定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为了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再审申请的问题,修改决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

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四大亮点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四大亮点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四大亮点解读一、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在法院管辖问题上更加尊重意思自治二、增加针对诉讼代理人关系的申请回避,规范代理人与审判人员行为,保证公正审理三、新增公益诉讼制度,保护群体性利益有路可走四、新增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第三人权利受侵害的维权之道。

民事诉讼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依据宪法,针对社会中发生的各类民事诉讼案件,结合相关实际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相关的审判机关通过,颁布执行的。

最新一次的民事诉讼法修订是2012年,这是对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全面修改,此次修订也针对一些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下面,的小编就来为大家解读一下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四大亮点。

▲一、认可并推动电子科技手段的运用随着电子科技产业的飞速发展,科技手段在推动民事诉讼程序向前发展方面赶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立法予以了认可,主要体现在:1、视听资料记录留置送达。

一直以来“送达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老大难之一,而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文书书,由受送达人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一种送达形式,但往往上述人员不愿意配合法院工作,送达人员为途省事自行在送达回请上说明送达过程,这实际上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于留置送达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通过照片或录像将送达过程完整地记录并固定下来,确保了送达过程的程序合法性。

2、传真、邮件等新的送达方式。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法院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成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指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除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之外的法律文书。

电子送达在民事诉讼过程的适用,可以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往返法院的负担。

但在适用电子送达时应注意几点,一是送达方式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只要是受送达人同意的方式都可,如QQ、短信等均可;二是所送达文书不能是判决书、调解书及裁定书,因为该三类文书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及程序权利,必须以送达盖章的纸质文书为依据。

最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亮点

最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亮点

最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亮点1.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类型,法律和科技与时俱进2.举证需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上面睡觉的人3.鉴定人也需出庭作证,进一步加强举证质证力度4.新增专家证人制度,让定案证据更权威更经得起检验。

2012年8月31日,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而▲最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应该是中国法律历史上的大事,也是中国法治进程上的具有意义一个里程碑,▲最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亮点在哪里呢?小编为您准备了以下内容:▲一、完善了案件的管辖制度首先是扩大了协议管辖的范围,新法第三十四条将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协议管辖的案件类型从合同案件扩大到了其他的财产权益纠纷,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得到了更明确的贯彻和落实,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其次,新法完善了管辖权异议制度,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严格了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和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则,可以极大地提高诉讼的效率,防止拖延诉讼的情形发生。

▲二、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公益案件往往涉及面广,取证难,诉讼成本高,受侵害的单独个人往往难以去进行诉讼维权,而其他组织维权则又面临着于法无据的尴尬。

针对这一情况,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迈出了跨越性的一步,第五十五条建立了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其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对于环境侵权、食品安全事故、销售商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供了救济途径与依据,但本次修改对于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至于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等问题尚需配套法律法规予以完善和细化。

盘点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六大亮点

盘点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六大亮点

盘点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六大亮点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给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什么变化?将对百姓的生活、打官司产生哪些影响?市民如何更好地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本版在此邀请律师,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方便百姓打官司、减轻百姓打官司负担等方面进行解读。

亮点1子可先约定好在哪家法院打官司市民烦恼胡女士两年前借了一笔钱给同学,当时说好两年后归还。

可现在该同学离开大连到了住在外地的儿女家,并且一直躲避着这笔债务。

“电话打不通,在QQ上留言也无音讯……打官司吧,还得到她现在所在的城市去起诉,这一路奔波,实在是太麻烦了。

”胡女士无奈地说。

法律新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也就是说,借贷双方可以事先就书面约好在哪个地方的法院打官司,以免日后产生麻烦。

律师解读实际上,这条规定与之前的规定相比,主要是明确了一下概念和范围。

这个法律术语叫“约定管辖”,就是约定哪个地方的法院更方便、更适合你打官司,以节约原告的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等。

据此,建议读者,在发生民间借贷时,不仅要写好规范的借条、欠条等凭证,而且最好就双方若发生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进行约定,这样就能更好更方便地维权。

亮点2当事人可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市民误解“打官司就是打关系。

”不少市民对法律诉讼有这样的误解。

因此,他们在选择律师打官司时,也往往以律师与法官关系好不好来作为主要标准。

法律新规为了打消这种顾虑,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022年新《民事诉讼法》亮点解读

2022年新《民事诉讼法》亮点解读

二、独任制适用的扩大
二、独任制适用的扩大
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基于试点的经验,将相关内容法律 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1.将独任制有条件的扩大到普通程序,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 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二、独任制适用的扩大
2.明确二审使用独任制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规定“中级人民法 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 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五、司法确认范围扩大
同时,此次修改还将司法确认区分为“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 展先行调解”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两种情况,确定了管 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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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而不像原法律只粗略的规定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四完善小额诉讼程序这意味着非金钱给付类民事案件即使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的条件且满足标的额的要求也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022年新《民事诉讼法》 亮点解读
三、修改电子送达及公告送达条款
三、修改电子送达及公告送达条款
原《民事诉讼法》对于电子送达的范围有限制,仅限于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本次修改 扩大了电子送达范围,明确“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 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 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 民法院应当提供。”
四、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2.提高了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并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的约定 适用。本次修订将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由原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高到“年 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同时,对于“标的额超过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 下的”的案件,允许诉讼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最新民诉司法解释亮点解读

最新民诉司法解释亮点解读

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2、合同纠纷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

难点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又不在一方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难点2: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新《民诉意见》按照如下步骤确定管辖(1)有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即确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辖);(2)没有约定履行地的,如下地点视为合同履行地,如A、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B、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C、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D、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D、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问: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如何处理?答:根据新《民诉意见》,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新《民诉意见》增加了如下三条规定:(1)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2、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民诉法修改 五大亮点

民诉法修改 五大亮点

增加先行调解规定、完善裁判文书公开、设立小额诉讼制度、扩大检察监督范围、加大惩处“老赖”力度……为使民事诉讼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介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作了部分修改。

随着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完善诉调对接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法院应先行调解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修正案草案建议从两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一是增加先行调解的规定。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

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

为此,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二是增加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

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为做好法律的衔接,建议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裁判文书公开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修正案草案作出以下补充修改:一是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是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修改稿亮点二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

民事诉讼法修改稿亮点二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

民事诉讼法修改稿亮点:二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民事诉讼法
我国现行审级制度是二审终审制。

一个民事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诉讼程序即
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大量案件的审理在中级法院即告终止,难以摆脱地方保
护主义的困扰,同时,由于审级较低,案件质量也难以保证。

为弥补两审终审制在审级方
面的先天缺陷,审判监督程序被频繁启动,严重损害了裁判的权威,两审终审制也名存实亡。

因此,建议稿提出了三审程序,第三审为“法律审”,主张第二审判决违反法律的,
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越级直接提起第三审上诉。

第三
审法院不是高级法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其审判级别较高,更有能力统管全局,诠释法律。

感谢您的阅读。

祝语:当你找到你爱的人,你会发现世界比你想像的要美,当你发现你爱的人也很爱你时,你会发现白开水也成琼浆,当你感到有无限未来时,你便找到了生命的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亮点解读作者:郝彩朋来源:《老友》2013年第01期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相比2007年的修改,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幅度更大,涉及范围更广,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保全制度。

尤其令人关注的一点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

根据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1 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要先调解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 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一步扩大新的《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

根据审判实践和各方面意见,新法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了新变化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新法还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新民事诉讼法亮点

新民事诉讼法亮点

新民事诉讼法亮点本期主题—新民事诉讼法的亮点评析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条文上增加了21个条款;修正了48个条款,其中将第70条、第72条分别修改为3个条文、将第94条修改为2条;删除了8个条文。

针对本次修改,我们邀请到著名律师王磊为大家倾情解读民诉法修改的亮点。

纵观此次法条的修正,本人的体会为:国家对立法更加的理性化、符合大众的实际需求化,在这背后,体现了我国立法者在立法前期做了深刻的社会调查与充足的社会实践,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重视以及对创造和谐社会所作出的不懈努力。

面对当前司法资源的紧缺,以及司法程序的冗长,本次修正案提供了一些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以提高司法效率。

1、从案件的立案阶段到开庭阶段再到执行阶段,都设置了分流措施,使案件犹如疾病一样,外科的去挂外科的号,内科去挂内科的号,急诊的去急诊室,住院的去住院部。

例如立案分流: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的,可以继续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进行审理。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此处与《仲裁法》想链接,避免增加法院的诉讼成本,使案件可以用正确的途径得到正确的解决。

程序选择分流: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双方可以选择是否使用简易程序,以避免增加诉讼时间与成本。

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执行分流: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十大亮点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十大亮点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十大亮点解读文:张志伟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法律。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通过施行,分别于2007,2012年进行两次修正。

同时,《民诉解释》也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民诉法实施以来,至今已二十年,其对我国民事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以及民事权利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次修正结合了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切实解决了诉讼中的现实困难。

亮点一:关于管辖1、管辖方面修改了协议管辖规定,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明确了将协议管辖的范围由合同纠纷扩展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把因履行合同竞合产生的侵权纠纷也收纳进来。

2、增加了默示管辖规定。

该制度需三个基本条件: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应诉答辩,应诉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3、修改了上下级法院移交管辖制度。

按2007年民诉法规定,上级法院既可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也可将其管辖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这种规定极易导致地方保护风险的增加。

此次修改,增加了“确有必要”和“其上级法院的批准”的条件。

亮点二:关于公益诉讼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

《民诉解释》就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管辖法院、告知程序、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关系以及公益可以和解、调解等具体操作程序予以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目前法律规定,我们认为,目前民诉法中可以公益诉讼的主体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消费者协会”。

亮点三: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民诉解释》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审理程序、不予受理的情形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一是提起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这六个月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一样,都是不变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是管辖法院,第三人应当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亮点四:关于举证时限及逾期举证证据部分增加了证据时限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十大亮点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十大亮点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十大亮点解读北京刘清岩律师( )2012 年 8 月 3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 1991 年由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可以说,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从 1991 20 多年的发展,期间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经验和教训的 不断积累,民诉法部分条文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未写入民诉法的 内容已经亟待写入法律。

在此背景下,经过长期的酝 酿和讨论, 的民事诉讼法终于面世,并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施行。

可以说,这 是中国法律历史上的大事,也是中国法治进程上的有一个里程碑。

此次民诉法的修改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的要求,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民 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的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调解与 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对充分发挥调解作用, 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 解决在当地具有现实意义;完善了起诉和受理程序及当事人举证制度, 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 对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发挥重要作用 完善了简易程序,增设了小额诉讼制度,对提高审判效率、合理利用司 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强化了法律监督,增加了监督方式,扩大了监督 范围;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这些修改对于更好地保 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维护经 济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法院对于符合 起诉 条件的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受理, 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 解决了“立案难”问题。

法条指引第 123 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 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 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引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民事纠纷数量和复杂性不断增加。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需要,提高司法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

本文将对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案由的补充和调整1. 案由的明确根据新修订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案由的范围。

修正案将原有的案由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增加了一些常见的案由,如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等。

这些调整和补充将更好地适应新的社会需求,提高对纠纷的准确定性和司法效率。

2. 增加特殊案由修正案还在原有案由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特殊案由,如环境污染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等。

这些特殊案由的增加,反映了对环境保护和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视,为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管辖权的调整和统一1. 对异议的处理修正案对异议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调整。

在修正案实施后,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起管辖权异议。

法院将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确保案件能够按照正确的管辖法院进行审理。

2. 管辖衔接原则的确立修正案在管辖权的调整上明确了管辖衔接原则,即当多个法院都具有管辖权时,按照案件性质和地理位置的近原则,确定哪个法院负责审理此案。

这一原则的确立将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避免因管辖权问题而导致的延误和冗余。

三、审理程序的简化和改进1. 引入电子诉讼修正案推动了审理程序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引入了电子诉讼的概念。

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诉讼材料的提交、庭审的参与等,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审理过程的效率和公正性。

2. 简化程序环节修正案对一些程序环节进行了简化,如庭前调解的时间限制、案件的审理期限等。

简化程序的改进将大大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四、裁判文书的公开和透明1. 公开原则的落实根据修正案的规定,裁判文书的公开原则得以进一步落实。

裁判文书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并依法提供给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民事诉讼法修订

民事诉讼法修订

民事诉讼法修订
经国务院同意并国务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案》(以下简称“修
订案”)已于2020年5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案有四大特点:(1)完善司法程序,增补断案时间,提升争议解决效率。

(2)完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民事诉讼
的环境。

(3)争取最大保护受害者,增加对实际损害者提供赔偿权利的情形。

(4)加强
生态文明建设,对公益诉讼实施更加健全的制度,提升社会的治理能力。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司法程序: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改革审判流程,加快案件审理的进度,促
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自愿履行等。

二、明确权利义务:强化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审判程序中司法机关的义务,明确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
自需承担的责任。

三、保护受害者:规定受害者有权向侵权行为人请求赔偿,拓展公益诉讼的民事审判
领域,提升保护受害方的能力及抵御害处的能力。

四、加强生态文明:建立更严格的民事诉讼规则,保护公共利益,加快生态建设进程,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的情况。

此次修订案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司法活动,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正
义和良性人权发展,为人民法院司法保障民众和谐安宁社会提供了可靠的政治基础。

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

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2021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继2021年部分修改后对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全面修改,笔者认为,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以下亮点:一、认可并推动电子科技手段的运用随着电子科技产业的飞速发展,科技手段在推动民事诉讼程序向前发展方面赶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立法予以了认可,主要体现在:1、视听资料记录留置送达。

一直以来“送达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老大难之一,而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文书书,由受送达人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一种送达形式,但往往上述人员不愿意配合法院工作,送达人员为途省事自行在送达回请上说明送达过程,这实际上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于留置送达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通过照片或录像将送达过程完整地记录并固定下来,确保了送达过程的程序合法性。

2、传真、邮件等新的送达方式。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法院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成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指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除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之外的法律文书。

电子送达在民事诉讼过程的适用,可以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往返法院的负担。

但在适用电子送达时应注意几点,一是送达方式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只要是受送达人同意的方式都可,如QQ、短信等均可;二是所送达文书不能是判决书、调解书及裁定书,因为该三类文书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及程序权利,必须以送达盖章的纸质文书为依据。

3、增加“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之一。

电子数据是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所增加的一种证据类型。

电子数据是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

在适用中应明确电子数据是以电子介质存储的.信息为特征,凡具备这一特征,无论其输出形式为打印文件还是视听资料,均属电子数据,应依电子数据的谁规则进行审查判断。

最新-解读《民事诉讼法修改之亮点》 精品

最新-解读《民事诉讼法修改之亮点》 精品

解读《民事诉讼法修改之亮点》2019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行了修改,终以140票赞成通过,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对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2019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历经3次审议,从多个方面完善了民事诉讼的规则和程序,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了80多处,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民事诉讼法》修改也案亮点纷呈,那么都有那些亮点呢?笔者认为有6个亮点值得注意。

1.“公益诉讼”首次写入《民事诉讼法》。

近年来,公益诉讼渐为人知,比如李某状告全国牙防组虚假认证案,因长达122公里的广深高速公路找不到厕所,律师赵某把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发生在我市的“两元钱官司”案件,都被认为是一场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维护的不是某一个特定人的利益,而是维护公共利益,与每个公民都息息相关,特别是当前,有一些企业傲慢地侵犯公民权益而不反思,公益诉讼应该得到更大范围地实践。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最大的亮点之一。

它意味着社会组织发起公益诉讼,师出有名,有法可依。

这一条款的增设具有宣示意义,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通过公益诉讼,不仅可以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维护消费者权益,还可以震慑潜在违法者,增大他们的违法成本。

张进德2023民诉法新修解读

张进德2023民诉法新修解读

张进德2023民诉法新修解读数法新修解读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对于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对2023民诉法新修的主要亮点进行解读,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新修后的民事诉讼制度。

一、加强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是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旨在确保争议的公平和有序解决。

新修后的民诉法在加强程序公正方面做出了如下调整:1.1 司法公正原则的强化新修后的民诉法明确了司法公正原则的地位和作用。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公正对待当事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提升公开审理程度新修后的民诉法规定了更加明确的公开审理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尽量实现公开审理,促进社会监督,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1.3 健全证据规则新修后的民诉法加强了对证据的评价和运用,进一步规范了证据的收集和保护。

法院在对证据进行评估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合理运用各种证据规则,确保审判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提升审判效率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需求,新修后的民诉法注重提升审判效率,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以下是新修后的民诉法在提升审判效率方面的主要内容:2.1 强化案件审理管理新修后的民诉法规定了更加科学、高效的案件审理管理制度,要求法院建立健全审判管理机制,合理分配审判资源,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

2.2 推进多元解纷机制新修后的民诉法强调了多元解纷机制的重要性,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以解决纠纷为主要目标,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高审判效率。

2.3 规范异议和上诉程序新修后的民诉法进一步规范了异议和上诉程序,明确了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途径和条件。

这将促使当事人合理行使诉讼权利,避免滥用诉讼权导致违法成本过高,提高审判效率。

三、维护当事人权益民事诉讼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新修后的民诉法在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作出了如下调整:3.1 加强当事人参与新修后的民诉法规定了更加细致的当事人参与制度,要求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申辩和陈述,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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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受理案件的法院 担保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责令后)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处理 情况紧急的,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亮点 16:提高罚款限额,加大处罚力度
强制 措施
罚款 限额
个人:10 万以下; 单位:5 万以上,100 万以下; 115 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
亮点 3:修改了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和选择法院
适用范围 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增加了财产权益纠纷)
协议管 辖
协议方式 协议选择 的法院范 围 例外
书面协议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
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扩大了选择法院的范围)
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证据 保全
诉前 保全
诉中 保全
启动 管辖 启动 管辖
依申请 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依申请;法院依职权 受理案件的法院
亮点 14:完善留置送达程序,新增电子送达方式
送达
留置 送达
电子 送达
条件 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
16、邀请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事由和日期,由
的可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限制发回重审次数,防止案件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
二审 裁判
一审判决、裁定正确
判决或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以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或变更
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审查后,符合规 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定的
法院审查后,不符合 裁定驳回申请;
规定的
当事人可以变更或重新达成调解协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申请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
审查符合规定
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以依据该裁定申请执行;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注意 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亮点 24:新增两节特别程序,即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和实现担保物权
确认 调解 协议 效力
实现 担保 物权
申请 管辖 处理
申请 管辖 处理
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申请;
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民诉修正案及民诉难点专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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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 9:删除了一般公民代理的规定
诉讼 代理

下列人员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团体推荐的人;
亮点 10:增加了电子数据的证据类型,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证 据 152 条:1 当事人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 种类 定意见;8、勘验笔录;

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
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04 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 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 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 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亮点 12:明确了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的规则
证人 出庭
鉴定 意见 有专 门知 识人 出庭
证 人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
资格 证;
经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但下列情形,经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
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出庭 199、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 200、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
亮点 1:新增诚实信用原则。考点主要注意违反该原则的后果。
诚实信 用原则
概念 体现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12 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13 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不符合规定
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起诉;
亮点25:重新规定申请再审的法院:原则上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以保证公信,但是一方人数众多,
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为了方便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由当事人在上一级或者原审法院中选择
再 审 申 请 法 19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
方式
送达人、见证人签章;
17、用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文书,但是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
亮点 15:增加行为保全,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以及保全后起诉期的变化
保全
简易 程序
适用
程序 简化 小额 诉讼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 职权适用
件,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前款规定以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 约定适用 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 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 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30%以下的,一审终审;
亮点 19:完善庭前案件分流处理,提高司法效率

庭前 分流 程序
133 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管辖权 转移
上管下 下管上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 准(限制案件向下转移的程序)
亮点 7:增加了公益诉讼
公益诉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 讼 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亮点 11:新增当事人及时举证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及时 举证 义务
原则 期限
后果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法院根据当事人主张及审理案件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和期限,确有困难, 可以申请法院延长; 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 拒不说明,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 训诫、罚款;
范围
诉前 保全
诉中
财产和行为(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启动 依申请 管辖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法院 担保 应当提供担保 处理 应当在 48 小时作出裁定
起诉期 采取保全措施后 30 日内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启动 依申请或依职权
保全 解除
亮点 2:修改了检察监督原则
修改 1 修改 2 修改 3
检察监 督原则
修改 4
从监督民事审判活动变成监督所有民事诉讼活动。(包括执行)
监督的内容:从对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的监督增加到可以对调解书监督。
监督的方式:从再审抗诉增加了检察建议。 208 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 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 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部分 分论部分
亮点 17:规定了先行调解制度
先行调解 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亮点 18:明确要求保障当事人起诉权,不予受理的,要给出书面裁定,方便当事人对该裁定上诉
123 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 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亮点 4:增加了公司诉讼的管辖规定
公司诉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讼
亮点 5:增加了应诉管辖的规定
应诉管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 辖 专属管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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