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资格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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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活动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

第六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七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登记名册制。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工伤鉴定人员任职基本资格制度

工伤鉴定人员任职基本资格制度

工伤鉴定人员任职基本资格制度工伤鉴定人员任职基本资格制度是指对从事工伤鉴定工作的人员在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政治素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规范工伤鉴定人员的选拔和管理,确保工伤鉴定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资格制度的目的、条件、审核方式、权责和建议等方面论述工伤鉴定人员任职基本资格制度。

1. 目的工伤鉴定人员任职基本资格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工伤鉴定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素养和道德品质,能够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工伤鉴定工作,维护劳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 条件工伤鉴定人员任职基本资格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执业经验、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等。

候选人应具有相关医学、法律或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通过专业考试,并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候选人还需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如廉洁自律、责任心强、心理素质稳定等。

3. 审核方式资格审核应当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相关行政部门负责,通过岗位考核、面试、背景调查等方式,对候选人的学历、专业知识、执业经验、道德品质等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资格认定。

4. 权责工伤鉴定人员在取得任职资格后,应当履行职业职责,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伤鉴定标准进行工作。

他们有权利依法进行工伤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论负责。

他们也要承担起鉴定结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5. 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伤鉴定人员任职基本资格制度,可以加强对候选人的职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加强对工伤鉴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强对工伤鉴定人员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规意识。

工伤鉴定人员任职基本资格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规范工伤鉴定工作,保障劳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的选拔和管理,营造出公正、透明、高效的工伤鉴定环境,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正文:----------------------------------------------------------------------------------------------------------------------------------------------------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2000年9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活动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

第六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七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登记名册制。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理论和成果,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电子数据、物品等进行检验、鉴别、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机构,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人,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并从事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所属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办公和业务用房、仪器设备和有关经费等。

第六条鉴定工作应当遵守合法、科学、公正、及时、独立、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开展与鉴定有关的勘验、检查、调查、实验等;(二)要求委托鉴定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三)在鉴定业务范围内表达本人的意见;(四)与其他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五)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具备鉴定条件、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六)出庭作证时,对与鉴定无关或者涉密问题,有权拒绝回答;(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三)遵守鉴定工作原则和检验鉴定技术规程;(四)按规定妥善保管鉴定有关的检材、样本和物品; (五)依法出庭作证;(六)保守鉴定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国船级社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规范 2008

中国船级社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规范 2008

第5章 资格鉴定考试 5.1 考试项目 5.2 考试要求 5.3 考试实施 5.4 考试评分 5.5 考试评分 5.6 重新考试
第6章 认证 6.1 管理 6.2 证书 6.3 证书有效性 6.4 更新认证 6.5 重新认证 6.6 Ⅲ级人员信用体系认证 6.7 档案
附录A 中国船级社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 附录B Ⅲ级人员更新/重新认证信用体系
3.3 Ⅱ级人员的职责 3.3.1 Ⅱ级人员应已证实具有按已制定的工艺规程执行NDT的能力。在证书所明确的能力范围内,经雇主 授权后,可执行下列任务: (1) 选择所用检测方法的NDT技术; (2) 限定检测方法的应用范围; (3) 根据实际工作条件,把NDT规范、标准、技术条件和工艺规程转化为NDT作业指导书; (4) 调整和验证设备仪器 (5) 执行无损检测; (6) 按适用的规范、标准、技术条件和工艺规程解释和评价检测结果; (7) 拟定NDT作业指导书; (8) 为Ⅱ级或低于Ⅱ级的人员提供指导,并实施和监督其工作; (9) 编写检测报告。
(15) 通用考试:Ⅰ级和Ⅱ级书面考试之一,针对一种无损检测方法应用所需的基础理论的考试。 (16) 专门考试:Ⅰ级和Ⅱ级书面考试之一,针对一种无损检测方法在船舶工业中的应用所需的专门知识 和技能的考试。 (17) 基础考试:Ⅲ级书面考试之一,针对材料科学与加工工艺、焊接知识、本标准的资格鉴定与认证体 系、与Ⅱ级要求相当的NDT各方法的基本原理等方面所具有的知识的考试。 (18) 主要方法考试:Ⅲ级书面考试之一,针对船舶工业中应用NDT方法所具有的通用和专业知识,以及 编写NDT工艺规程的能力。 (19) 实际操作考试:实际操作技能的评价,针对完成检测任务的熟练程度和能力的考试。 (20) 考试试件:用于实际操作考试的含有一个以上缺陷的具有代表性的检测对象。它可以是产品,也可 以是专门制作的样品。

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素质,维护司法鉴定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司法鉴定人员资格与条件1. 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良好;(2)具有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司法鉴定业务相关;(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热爱司法鉴定工作;(4)通过司法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

2. 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参加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包括法律知识、专业知识、鉴定技能和职业道德等方面。

三、司法鉴定人员执业与管理1. 司法鉴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依法执业,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准确;(2)保守鉴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3)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4)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司法鉴定人员实行以下管理:(1)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鉴定流程;(2)对司法鉴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3)对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司法鉴定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四、司法鉴定人员权益保障1. 司法鉴定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依法独立执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3)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司法鉴定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恐吓、诬告、陷害等,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素质,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公正,为我国司法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评定管理规定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评定管理规定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评定管理规定1、目的:1.1 对公司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培训进行控制和管理。

1.2对公司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在工作中运用相关的理论知识,正确实施无损检测方法,达到质量把关的目的。

2、适用范围2.1 本规程为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评定规定了相关的准则,是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在执行、见证和监督或评定方面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基础知识,提供给公司对能力的评定程序。

2.2 本规程适用于本公司从事接箍产品的无损检测人员。

3、引用标准ISO11484-2009 压力用钢管 无损检验(NDT)人员的鉴定与认证4、无损检测方法符号和缩略语无损检测 NDT磁粉检测 MT超声波检测 UT5、资格评定等级5.1评定三个基本等级划分如下:5.1.1 I级无损检人员无损检测I级人员有资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要求,并在II级或III级无损检测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进行NDT操作。

能够进行1)调整设备2)进行检测操作3)记录检测结果并依据书面规范对检测结果进行初步等级评定并记录。

4)依据书面规范报告检测结果。

无损检测I级人员不应负责检测方法和检测技术的选择,也不应负责检测结果的评定。

5.1.2 II级无损检测人员无损检测II级人员有资格工作。

能够进行1)选用检测技术2)调整设备3)进行和监督无损检测操作4)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和法规解释和 检测结果5)熟悉了解无损检测方法的应用局限性6)能根据规范或工艺方面的问题调整无损检测控制参数7)能准备书面检测说明8)能进行和监督II级以下人员9)培训和指导II级以下人员10)编写和报告无损检测结果5.1.3 III级无损检测人员III级无损检测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1)对检测设备和全体NDT工作人员承担全部责任2)确定无损检测技术和工艺规程3)解释法规、规范、标准和工艺规程4)制度需用的特殊检测方法、检测技术和工艺规程同时他还应:1)根据现有的法规、标准和规范解释并评定检测结果2)在材料、产品和制造工艺技术方面有足够的实用基础知识,丰富的实际经验,以此来选择检测方法。

铁路部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考核规则

铁路部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考核规则

铁路部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凡采用本规则所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对在铁道部所属线路上运行的铁路机车、车辆及所使用的钢轨、桥梁及其有关铁道机件的质量检查、设备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的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按本规则进行技术资格鉴定考核。

第2条从事无损检测技术的科研、教学和其他人员,通过资格鉴定考核,也可获得技术等级资格。

第3条经技术资格鉴定考核合格的人员,由铁道部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部鉴定考核委员会)统一发给资格证。

从事与所持证书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技术等级、专业相适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第4条本规则用于从事超声检测(UT),射线检测(RT),磁粉检测(MT),渗透检测(PT),涡流检测(ET)人员。

第二章无损检测技术等级第5条每种检测方法的无损检测人员分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三个技术等级。

第三章各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职责第6条Ⅰ级人员的职责:(1)正确调整和使用检测仪器。

(2)执行规定的检测工作。

(3)记录和初步评定检测结果。

(4)了解和执行有关安全防护规则。

第7条Ⅱ级人员的职责:(1)熟练调整和校准检测仪器。

(2)圆满完成所规定的检测工作。

(3)记录检测结果并根据标准、规范等写出评定检测结果的报告。

(4)熟悉检测方法的应用范围和限度。

(5)制订简单的检测工艺规程。

(6)指导和监督低于Ⅱ级的人员,培训Ⅰ级人员。

(7)执行安全防护规则。

第8条Ⅲ级人员的职责:(1)监督、指导检测工作的进行。

(2)保证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贯彻执行。

(3)选择适当的检测方法和工艺:在没有其他标准可供引用时,协助制订验收标准。

(4)根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解释、评判检测结果。

(5)培训、指导和监督低于Ⅱ级的人员。

(6)监督执行安全防护规则。

第四章资格鉴定考核组织第9条部鉴定考核委员会对无损检测人员Ⅱ、Ⅲ级技术资格进行鉴定考核。

第10条部鉴定考核委员会可下设各系统考核委员会。

GB-T9445-2008无损检测 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

GB-T9445-2008无损检测  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

GB/T 9445—2008/ISO 9712:2005《无损检测? 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损检测(NDT)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a)?????? 声发射检测;b)????? 涡流检测;c)????? 红外热成像检测;d)????? 泄漏检测(不包括水压试验);e)?????? 磁粉检测;f)?????? 渗透检测;g)????? 射线照相检测;h)????? 应变检测;i)??????? 超声检测;j)??????? 目视检测(不包括直接目视检测以及应用其他无损检测方法时所采用的目视检测)。

本标准的认证,提供了NDT操作人员通用能力的证明。

但这并不代表操作授权,因为那是雇主的责任——经认证的雇员可能需要补充雇主方面的诸如设备、NDT工艺规程、原材料和产品等特性的专门知识。

当法规和规范有要求时,操作授权由雇主根据质量工艺规程签发,该质量工艺规程规定了雇主必需的职位专业培训和考试,以验证持证人员了解被检产品所涉及的工业规范、标准、NDT工艺规程、设备和验收准则等相关知识。

本标准规定的体系也适用于具有独立认证程序的其他NDT方法。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7024? 合格评定? 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GB/T 27024—2004,ISO/IEC 17024:2003,IDT)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授权的资格鉴定机构? authorized qualifying body独立于雇主的、经认证机构授权的负责准备和管理资格鉴定考试的机构。

3.2报考人? candidate提出申请资格鉴定与认证、并在有适当资格人员监督下取得工业经历的个人。

司法鉴定规定

司法鉴定规定

司法鉴定规定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依法对案件中需要科学技术鉴定的问题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工作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司法鉴定的规定也非常重要。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的司法鉴定规定。

司法鉴定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的规定,司法鉴定分为以下几种:1.技术鉴定:采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对证据、物证、文书等进行检验和分析,以达到查明事实、认定问题的目的。

2.鉴定意见书:指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因鉴定职责所做出的对鉴定事项的结论性文件。

3.鉴定证据:指经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审查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物品及其他证据,该等记录、物品及其他证据所做出的有关鉴定结论。

4.辅助鉴定: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调查案件所需要了解的与案件相关的科学技术问题,在调查取证过程或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进行鉴定的。

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司法鉴定是在我国司法体系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司法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事项需要进行司法鉴定:1.查明案件事实的问题;2.识别、鉴别、检验、检查、鉴定、分析等需要科学技术知识的问题;3.对领域内专门问题的鉴定需要专门知识和技能,并掌握相应的鉴定方法,有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及鉴定规范和操作规程;4.涉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案件,有关机关需要鉴定。

司法鉴定的程序司法鉴定是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进行的,因此鉴定程序也应该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的规定,司法鉴定的程序如下:1.条件审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应审查是否具备开展鉴定的基本条件;2.材料审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应审查需鉴定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现场勘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应对案件管辖区域内的现场进行勘查;4.检验、检查、鉴定:按照鉴定规范和操作规程,采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进行鉴定;5.鉴定意见书:对鉴定事项做出结论并出具《鉴定意见书》;6.鉴定结果传送:将鉴定结果送交有关机关、当事人和其代理人。

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主管机关第八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二)制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规范;(三)制定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四)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标准和办法;(五)制定和发布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二)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五)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鉴定人员人员资格

司法鉴定人员人员资格

司法鉴定人员人员资格(一)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三)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六年以上的;(四)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近几年,司法鉴定是各种刑事诉讼案件中的重要证源,司法鉴定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在法治社会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

因此对于从事司法鉴定的工作人员更是责任重大,但是目前司法鉴定人的素质良莠不齐,那么关于▲司法鉴定人员人员资格的申请和规定是什么?下面且听的小编带来论述。

▲申请条件:1、司法鉴定人员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职业资格是指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资格,是成为鉴定人的基本要求。

取得资格的方式有两种:1、考试。

许多学者建议,对司法鉴定学科进行分专业全国统一考试。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规定,具有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司法鉴定专业培训,或具有高等院校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可以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2、考核。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现已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可授予司法鉴定人资格。

职业资格管理的主体是各专业协会或学会,其性质是社会团体,如中国法医学会,中国文检学会等。

现以法医学专业为例进行说明,中国法医学会负责法医鉴定人职业资格全国统考。

可借鉴全国律师考试经验,同时以分支学科进行,例如设法医病理学职业证书,法医临床学职业证书,法医物证学职业证书等等。

铁路部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考核规则

铁路部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考核规则

铁路部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考核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6.10•【文号】铁机[1987]522号•【施行日期】1987.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铁道部铁路部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考核规则(1987年6月10日铁机(1987)522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凡采用本规则所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对在铁道部所属线路上运行的铁路机车、车辆及所使用的钢轨、桥梁及其有关铁道机件的质量检查、设备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的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按本规则进行技术资格鉴定考核。

第2条从事无损检测技术的科研、教学和其他人员,通过资格鉴定考核,也可获得技术等级资格。

第3条经技术资格鉴定考核合格的人员,由铁道部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部鉴定考核委员会)统一发给资格证。

从事与所持证书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技术等级、专业相适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第4条本规则用于从事超声检测(UT),射线检测(RT),磁粉检测(MT),渗透检测(PT),涡流检测(ET)人员。

第二章无损检测技术等级第5条每种检测方法的无损检测人员分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三个技术等级。

第三章各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职责第6条Ⅰ级人员的职责:(1)正确调整和使用检测仪器。

(2)执行规定的检测工作。

(3)记录和初步评定检测结果。

(4)了解和执行有关安全防护规则。

第7条Ⅱ级人员的职责:(1)熟练调整和校准检测仪器。

(2)圆满完成所规定的检测工作。

(3)记录检测结果并根据标准、规范等写出评定检测结果的报告。

(4)熟悉检测方法的应用范围和限度。

(5)制订简单的检测工艺规程。

(6)指导和监督低于Ⅱ级的人员,培训Ⅰ级人员。

(7)执行安全防护规则。

第8条Ⅲ级人员的职责:(1)监督、指导检测工作的进行。

(2)保证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贯彻执行。

(3)选择适当的检测方法和工艺:在没有其他标准可供引用时,协助制订验收标准。

鉴定人员管理制度

鉴定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鉴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鉴定人员行为,提高鉴定质量,保障鉴定活动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人员,包括执业鉴定人和助理鉴定人。

第三条鉴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

二、鉴定人员资格与条件第四条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相应的专业工作经历;(二)通过国家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无不良记录;(四)身体健康,能胜任鉴定工作。

第五条鉴定人员助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相应的专业工作经历;(二)在执业鉴定人的指导下,参与鉴定工作,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三)遵守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四)身体健康,能胜任鉴定辅助工作。

三、鉴定人员职责第六条鉴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鉴定规范,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二)参加鉴定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三)保守鉴定秘密,不得泄露鉴定信息;(四)协助鉴定机构做好鉴定工作,完成鉴定任务;(五)接受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服从鉴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四、鉴定人员管理与监督第七条鉴定人员的管理与监督由鉴定机构负责,具体包括:(一)鉴定人员的聘用、考核、晋升、解聘等管理工作;(二)对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进行定期考核;(三)对鉴定人员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核,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四)对鉴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鉴定人员应当接受以下监督:(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二)接受鉴定机构的内部监督;(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鉴定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第十一条鉴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鉴定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三期鉴定最新标准规范

三期鉴定最新标准规范

三期鉴定最新标准规范在制定三期鉴定的最新标准规范时,我们需要确保其内容全面、准确,并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技术和社会环境。

以下是三期鉴定最新标准规范的草案: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三期鉴定(即初步鉴定、中期鉴定和最终鉴定)作为法律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标准规范需要不断更新以适应新的需求。

本规范旨在为三期鉴定提供明确的指导原则和操作流程。

一、初步鉴定1. 目的与范围:初步鉴定旨在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进行初步分析,为后续鉴定工作奠定基础。

2. 操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证据收集、初步分析和初步报告的撰写。

3. 证据要求:确保所有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二、中期鉴定1. 目的与范围:中期鉴定是在初步鉴定的基础上,对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进行深入分析,为最终鉴定提供更加详细的依据。

2. 操作流程:包括证据的进一步核实、专家咨询、技术分析和中期报告的撰写。

3. 专家咨询:在必要时,应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确保鉴定的专业性。

三、最终鉴定1. 目的与范围:最终鉴定是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形成最终的鉴定意见,为法庭判决提供科学依据。

2. 操作流程:包括证据的最终核实、综合分析、专家评审和最终报告的撰写。

3. 报告要求:最终报告应详尽、客观、公正,明确指出鉴定结果及其依据。

四、鉴定人员资格与责任1. 资格要求: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通过专业培训和认证。

2. 责任规定:鉴定人员应对其鉴定结果负责,确保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五、保密与伦理1. 保密规定:鉴定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信息和数据都应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2. 伦理要求:鉴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避免利益冲突,确保鉴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六、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鉴定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2. 评估体系:定期对鉴定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结语本规范旨在为三期鉴定工作提供统一的标准和明确的指导,以提高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法定鉴定资格

法定鉴定资格

法定鉴定资格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法定鉴定资格是指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进行相关鉴定工作的人员,是司法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资格认定。

在我国,法定鉴定资格的设立和管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确保了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从法定鉴定资格的概念、分类、申请条件、考核方式、管理机构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法定鉴定资格的概念根据鉴定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法定鉴定资格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主要包括法定鉴定人员资格和法定鉴定机构资格两大类。

法定鉴定人员资格主要指在某种专业领域具备从事鉴定工作的资格要求,例如司法鉴定员、公证鉴定员等;法定鉴定机构资格则是指某种鉴定机构具备从事鉴定工作的资格要求,例如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等。

在各种法定鉴定资格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司法鉴定人员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资格。

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对诉讼活动中有争议的证据、物品或个人身份等进行科学鉴定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国家规定的鉴定资格,才能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则是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组织或部门,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资格认定,方可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要取得法定鉴定资格,首先必须符合相关的资格认定条件。

一般来说,法定鉴定资格的申请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具备相关的学历和专业背景。

通常要求申请人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验,能够熟练掌握鉴定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3.无不良记录和行为。

要求申请人没有不良记录和行为,有较高的道德操守和职业素养。

4.参加并通过相关的考核和培训。

一般要求申请人参加并通过国家规定的鉴定资格考试和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或资格认定。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申请条件,不同类型的法定鉴定资格的具体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来确定。

为了保证取得法定鉴定资格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和水平,通常需要通过国家规定的考核程序才能取得相应的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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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考核机构
5.3.1人事部:负责绩效考核制度的制定,并组织各部门员工的进行考核,指导和监督各个部门考核工作的进行。
5.3.2其他部门:按照有关制度的规定,配合人事部负责本本部门考核工作的实施。
5.4考核周期
5.4.1新聘员工以试用期为考核周期;
5.4.2在职员工以一年为考核周期。
5.5考核结果反馈
2、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江苏晶玻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员工(董事长总经理除外),包括管理层员工和普通员工。
3、原则
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保证应聘人员的条件符合公司标准,真实地反映在职员工的实际情况,避免因个人和其他主观因素影响考核的结果。
4、定义:无
5、作业内容:
5.1考核内容
5.10结果运用
员工的考核为提高公司人员质量提供了保障,也为下一步招聘提供了导向,更加清晰地知道每个岗位需要怎样的人才。
5.1.1入职前人事部需要对相应岗位做好调查,设立相应的岗位入职标准,包括:年龄、学历、工作经验、相关证书、培训经验等。符合相应标准的方可进行面试。
5.1.2入职后员工的考核的内容包括基础能力的考核,工作态度的考核。
5.1.3基础能力方面根据不同岗位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考核试卷,需要实践考核岗位的制定实践考核内容。工作态度及平时表现由直接领导打分。
人员资格鉴定规范
编制人:
编制日期:
2016-08-20
审核人:
审核日期:
批准人:
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日期:
文件变更履历
序号
修订内容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修订
版本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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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制作文件,首次发行。
1、目的:
为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入职员工的的整体素质,促进在职员工不断学习去适应工作岗位,保证在岗人员的专业性,从而提高公司整体效益。
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人事部应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5.6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由人事部归入被考核者个人档案并负责保存。
5.7考核结果申诉
被考核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首先应通过双方的沟通来解决;如不能妥善解决,被考核者可向人事部提出申诉,人事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与回复。
5.8方案改进
每个考核期结束后,考核通过者和未通过者均可为方案改进提出意见,并报人事部备案,人事部根据意见和实际情况对方案作出修改。
5.9考核指标和结果的修正
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员工需要调整工作计划、考核标准时,经考核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部门审批通过,方可进行调整和修正。考核结束后人事部还应对受客观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较大的考核结果重新进行评定。
5.2考核方式
5.2.1考核包括新聘员工的考核和在职人员的考核。
5.2.2新聘员工在试用期满时由人事部统一安排,根据各部门提供的考核方案进行考核,考核通过方可转正。
5.2.3在职的管理层人员,以一年为周期,由人事部和所在部门共同体进行考核,如若考核不通过,则降职降薪,调整至合适的岗位。
5.2.4在职普通员工,同样以一年为周期,由人事部和所在部门共同体进行考核,若考核不通过,则给予其一个月时间调整学习,如若能够胜任岗位则留任,若仍旧不能胜任工作,则给予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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