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常见问题(2010年第4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常见问题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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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精)

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精)

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随着新税制的全面实施以及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增值税的改革日益深入人心。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日益为各级税务机关所重视。

经过几年的实践,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方面也不同程度地暴露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利用增值税发票偷税案屡屡发生。

然而,值得深思的是我们至今对增值税发票案件还没有十分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手段。

还不能将利用发票偷税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全国各地不断发生的增值税发票大案,导致的不仅仅是社会物质和国家利益的巨大损失,而更深远的是精神上的损失。

可以想象,当屡屡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对人们心灵的震撼从最初的触目惊心,到司空见惯,不以为然,这种心态发展下去,丧失的不只是人们心目中的“税法”观念,而是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因此有效地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犯罪活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增值税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一)虚开现象严重。

所谓虚开是在无任何商品交易行为(购销行为)的情况下,利用所持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无中生有或以少开多的手段,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人为的调节进项税额。

造成零申报、负申报。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主要商事凭证,而且是兼记销售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抵扣税款的重要凭证,该发票不仅具有较强的以票管税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从最初生产到最终销售各个环节联系起来,形成链条,体现了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的重要作用。

正因为“抵扣制度有着极大的诱惑力”,因此,一些人千方百计在扣税环节上动脑筋,作文章。

其主要表现一是,根据销项税确定进项税。

纳税人月末进行核算先将当月销项税额计算出来,然后再设法开具同等金额的进项税票,于是出现了怪现象之一“零申报”。

本市某外资企业98年人为调节进项税达7000余万元。

二是,非法索取进项税发票,多多益善。

月末一次性抵扣,造成进项税大于销项税,于是出现怪现象之二“负申报”。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一、我公司位于北京,某员工3月28日乘高铁出差至山东,4月2日返程,取得了注明该员工身份信息、乘车日期分别为3月28日和4月2日的两张高铁车票。

请问我公司可以将上述旅客运输费用纳入抵扣吗?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 ”)规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4月2日高铁车票,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3月28日的高铁车票则不能计算抵扣。

二、我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你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请问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答:3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

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还是1%?答: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发票常见问题和解答13问

发票常见问题和解答13问

发票常见问题和解答13问一、问题与解答1、问:为什么一定要取得发票?答:取得任何货物和固定资产(不包括建筑物)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支付运费要取得运输发票,支付任何款项必须取得发票。

否则要按支付金额的25%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要按25%缴所得税。

如果取得货物没有增值税发票,货物中包含的增值税14.53%是要计入成本的,公司要多缴此部分的增值税。

2、问:由于客户资料变更,导致开票有误,需要作废发票,为了及时将新开发票寄到客户手中用于收款,是否可以在未收到客户退票之前,财务先行开出新发票?答:绝对不可以。

税务机关规定:当月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抵扣联且购买方未认证的,方可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3、问:客户与公司交易时说不要发票,事后又提出需要发票,还可补开发票吗?答:公司按当月发货报收入,不管是否开票,均会并入当月销售报税。

由于公司按月报税,报税后再开发票将重复纳税。

所以这种情况事后不补开发票。

请业务同事一定要事先与客户确定是否要开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4、问:发票开具时间是否一定要当月?是否能延后开票?答:已完成的交易,发票未开的,跨月一般不再开具。

从2010年开始,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期由原来的90天延长到180天,客户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完全可自主安排抵扣的时间,故不同意正常客户延后开票的情况。

对新成立的公司或开票资料变更等合理情况下的延后开票,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跨月开票,当月发货后需用邮件通知财务经理,经批准方可例外执行。

5、问:货物尚未发出,是否可以提前开票?答:此种情况需先收到货款才允许提前开票,不允许未收货款提前开票,并需取得财务经理批准。

6、问:邮递过程中发票的丢失,如何处理?答:需要及时与客户沟通收寄发票情况,并保管收付发票各环节的交接资料,以便分清责任。

如不幸丢失,需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文第二十八条处理:a)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增值税发票的小知识

增值税发票的小知识

常见增值税发票问题及相关规定针对日常工作中涉及增值税发票的常见问题,现做相关说明如下:1.增值税发票的联次及作用;增值税发票常见的联次一般有三联、四联、五联、六联和七联这五种,但相同的是前三联的用途一般是一致的,分别是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记账联是销售方用于记账的联次,抵扣联是用于抵扣的联次,发票联是购买方用于记账的联次。

所有联次必须一次性开具,不得分次开票。

2.增值税发票票面及相关要求;增值税发票票面上值得关注的有五个部分,一是“购货单位区域”,这里的数据是购买方的单位名称及相关资料,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这两栏绝对不能错误,否则发票无法验票;二是“密码区”,这里是税控系统根据发票的内容按照一定方法生成的密码,密码区需保持干净整齐,不得涂改污染,否则同样无法验票;三是开票内容区域,这个区域标注本张发票所开具的货物内容、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不含税金额、税率和税额,其中“货物及应税劳务名称栏”如果简单开具货物大类,如“五金”、“工具”、“文化用品”之类的,发票后面必须跟有明细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否则即使能够抵扣也不能进入成本;四是“购货单位”栏,此栏是销售方的开票资料,最为重要的是“纳税人识别号”栏绝对不能错误和涂改,否则无法验票;五是抵扣联及记账联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3.增值税发票的抵扣;增值税发票用抵扣联用扫描仪扫描通过验票软件进行网上验票,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丢失的可以使用发票记账联验票;增值税发票发票联丢失的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复印件记账,但如果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记账联全部遗失需要按照特定方法才能抵扣记账。

根据税务系统2010年的相关规定,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由原来的90天更改为180天。

4.增值税发票丢失的处理;已经开好内容的增值税发票一旦丢失,必须有销售方到所属税务机关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报税证明单》,将《证明单》及增值税发票记账联(第一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交购买方认证。

小规模纳税人超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常见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超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常见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超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常见问题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销售额标准是多少?答:(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大于50万元;(二)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大于500万元。

(三)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大于80万元。

都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年销售额中的“年”如何理解?答: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年销售额中的“年”是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销售额。

例如纳税人2016年5月正式开业,则从2016年5月这第一个月开始,12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和前面月份累计超过标准,就要在该月开始登记一般纳税人。

而超过12个月之后,滚动计算,比如2016年5月到2017年4月,12个月累计没超标,后面再算就从2016年6月到2017年5月、2016年7月到2017年6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三、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销售额具体包括哪些?有什么特殊规定?答: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替开发票的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其中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比如某稽查局对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检查,发现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3月少申报收入100万元,然后2017年4月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小规模纳税人当月补缴了税款,则要把这100万并入到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4月,来算是否超一般纳税人标准。

依据:国税函〔2010〕139号四、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销售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答: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具体换算方法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07-09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4-07-0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

虚开增值税发票专题

虚开增值税发票专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题一、虚开发票产生的原因:①企业取得发票能做成本费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还可以抵扣进项。

因此非法企业,找到盈利点,通过虚开发票来获利。

②皮包公司虚开专票不法分子不断利用虚假身份证明,注册成立新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需要进项票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票发票,收取费用。

③下游企业留抵税虚开发票企业留抵税额多,长期不用缴纳税款。

也就是就是,就算我有收益,开具专票,只要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还是不用缴纳税款。

因此这类企业会找到需要进项票的企业,虚开不超过留抵税额的发票,收取费用,并且企业也不用缴纳税款。

二、虚开发票常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注册多家公司,利用便捷互开发票,调整税负,表明有虚开发票的情形。

2、企业税负偏低或者异常。

3、企业购进与销售品名不符。

4、多数情况下以现金进行交易,而不是以转账形式。

5、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

三、虚开发票的代价近年,虚开专票的案件越来越多,在此小编要给大大们敲个警钟!金三系统上线,还敢这么做?虚开发票罪到底有什么后果?构成本罪,必须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增值税发票的专用发票的行为。

1、刑法条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增值税发票常见问题解答

增值税发票常见问题解答

增值税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我们企业采购货物,对方企业给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没有写我们的账号信息,将此栏空着了,我们要求重新开具,可是对方说让我们先认证,认证通过的话他们就不给重新开具了,这样可以吗?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此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要求重新开具。

2、我们企业在开具机打发票时放错票了,将发票号码末位数为“ 36”的发票先用了,我们可不可以在打印下一张开票系统中发票号码末位数应为“36”的发票时将实际末位数为“35”的发票放到打印机中开具使用?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将发票号码末位数为“35、36”的两张发票都作废重新开具。

3、随着企业经营年限的增加,我们企业需要留存的资料也越来越多,最近我们想统一销毁一部分,不知道以前使用过的发票和领购簿是否可以自行销毁?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企业的普通发票丢失了,听说普通发票丢失不用登报,尤其是已开具的,因为对方不能像专票一样抵扣,所以就没有必要登报,是这样的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发票常见问题汇总解答 (1)

发票常见问题汇总解答 (1)

发票工作一直是财会人员工作的重中之重,财会人员在处理发票问题时,极易犯错误。

现就目前易出现的发票问题总结如下。

1、企业收到的国外发票可以入账吗【问】接到国外的形式发票如何入账?是否需要到税务部门登记备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贵公司取得境外凭证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审查时需要由贵单位提供确认证明。

2、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如何进行处理【问题】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取得几份发票存在疑问,企业已列入成本,并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发函到开票方税务机关调查,现收到回函证实该业务、付款均真实,只是开票方开具了“大头小尾”发票,请问该企业取得的发票内容与该业务、付款金额等均一致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到开票方换开发票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解答】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的,如果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回函证明,该发票确属开票方自发售税务机关购买,且购票方、开具方、业务交易、收款属于同一方,实际交易金额与发票上所列金额一致的,其取得的发票准予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3、货物品种较多时发票的开具【问】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货物品种较多时应如何开具发票?【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以手写形式填写的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问】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

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常见问题问答6

纳税人常见问题问答6

纳税人常见问题归集一、税务局相关电话市国地税总咨询:12366 地税88912366税务登记办理处(国地税联合办证大厅):杭州清江路188号清江宾馆二楼,87835039,87835040. 公交:K517/K55/K21/K809/K29/K39(总管塘站下)2010年10月8日后在解放东路8号市民中心H楼一楼也添臵了一个办理点市内公交:B支1 、 B2、 B支6 、K84 、96、 105、 106、 108、 325(K325) K517(区间)、566路到市民中心站。

咨询电话:87008528、87152675、87152511西湖局:办税大厅咨询电话 85025852 85027450纳税服务徐科长102室电话 85027433纳税服务陈副科长102室(纳税服务)电话 85025851纳税服务大厅北面:1-9号综合窗口全部一窗通办 85027418纳税服务大厅南面:11号发票发货;12号银行POS;13号综合窗口(含金税业务);14号窗口代开发票、税收证明、文书领取;15号窗口绿色通道(含增值税红字发票);16、17应急窗口;18-19窗口辅助窗口。

85025852 85027450征收管理科(普通发票、市场、个体政策)85024503政策法规科科长401室 85025843政策法规科增值税、消费税类业务 403室 85025840政策法规科所得税类业务402室 85025842管理二科三楼(文新、古荡、翠苑街道;软件企业、勘察设计、管理投资企业) 85027432 管理三科四楼(三墩、蒋村、留下、转糖、双浦;汽车4S店、资源利用、民政福利、加油站、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85027452管理四科二楼(西溪、北山、灵隐街道;外资企业、征退一体化、房地产企业)85027435 管理四科出口退税:85027461投诉电话:85027429我局地址:文三路461号,邮编310012公交:K24/K156/K290/K15/ K179/K203/K816(东方通信大厦站下)网上办税网址:http://218.108.17.18:7001/bspt/web/index.html二、与申报征收有关的电话地址1、电信10000,各直属营业厅办理,网上申报VPDN年费:小规模150一般纳税人200。

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

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

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100题)前言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增值税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和基层国税部门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政策,我们归集和整理了纳税人及基层国税干部咨询频率较高、执行中容易产生偏差或者规定不太明确的增值税政策及管理方面的问题,经反复讨论研究,根据现行规定做出解答。

本次解答主要包括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管理等内容共100题。

现提供给广大纳税人和国税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具体执行中以文件为准。

如对具体问题及解答存在疑义,请及时告知。

对实际工作中的一些新的咨询问题,望及时向我们提供,以便我们今后不断补充完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第一部分增值税政策(一)基本政策1.问:对小规模纳税人有何具体规定?答:增值税纳税人按照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

(2)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问:其他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范围应如何划分?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

其他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范围如何界定?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

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

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6、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问:《企业所得税法》要求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请问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

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无法取得发票的,有关收据、凭证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7、有合法票据的利息支出可否税前扣除?问:企业向与企业无关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法票据?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8、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问:企业因资金原因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个企业税收常见问题和解答

20个企业税收常见问题和解答

20个企业税收常见问题和解答一:按照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购买的软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按照2年计提折旧,税务机关的核准手续该如何办理?答: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情况说明即可,即: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无需专门履行报批手续。

二: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是否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作为前提?答: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为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合法的扣税凭证,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能够重新从实际销售货物方取得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

四:纳税人当年发生了费用、成本支出,但取得发票在第二年,是追溯调整扣除在费用发生年度,还是扣除在发票取得年度?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为,企业所得税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如果企业的发票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的,允许在当年扣除,如果企业的发票在汇算清缴结束时仍未取得发票的,不允许在当年扣除,待以后取得发票时,追溯调整扣除在费用发生年度,不允许改变税款所属年度。

费用不能在当年扣除和追溯调整,成本能在当年扣除或者追溯调整。

五:企业购买一年期以上的国债,每年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国债利息收入,但在国债到期前将国债转让,该企业取得的持有利息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答:按照国债净价交易单上列明的国债利息,允许享受免税优惠。

六:金融机构超过90天的利息收入是否允许冲减应纳税所得额?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规定已失效。

增值税计算题习题(附详细答案)

增值税计算题习题(附详细答案)

【例2—4·计算题】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05 年4 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 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正确答案』(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8(万元)(2)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8)-3=17-26-3=-12(万元)(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4)按规定,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12(万元)(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26-12=14(万元)【例2-5·计算题】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05 年6 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400 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8万元通过认证。

上期末留抵税款5 万元。

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 万元,收款117 万元存入银行。

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 万元。

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解析】(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8(万元)(2)当期应纳税额=100×17%-(68-8)-5=17-60-5=-48(万元)(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4)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26(万元)(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该企业当期免抵税额=26-26=0(万元)(6)6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22(48-26)万元.(2)如果出口企业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免、抵、退”办法如下:【例2-6·计算题】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

会计实务:警惕专票开具中的“三角关系”

会计实务:警惕专票开具中的“三角关系”

警惕专票开具中的“三角关系”
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中,我们经常发现企业之间存在“三角关系”的虚开现象。

例如: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业户,不需要增值税专用进项票)从甲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时,暂不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之后,乙企业将货物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丙企业时,乙企业再到甲企业开具购货方为丙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一业务,就甲企业本身而言,并没有偷逃增值税,但却形成了为他人虚开的事实。

而乙企业将这张由甲企业开具、购货方为丙企业的专用发票作为向丙企业收取货款的凭证,既不入账,也不申报纳税。

丙企业在接到这张和本企业无业务关系的甲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票面所载税额抵扣当期应缴增值税。

这样,丙企业非法抵扣进项税额,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

对于这种情况,金税工程信息采集、稽核比对、发票协查都很难发现。

鉴于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中,我们也要树立精细化管理观念,在金税工程之外,重点审核发票的开具是否有真实的业务,专用发票的开具、取得与银行款项的收付是否一致等,通过掌握企业的资金流向来掌握企业的真实业务情况。

另外,检查人员还要充分利用纳税评估提供的信息,将税负率较同行业偏低的企业,作为日常管理的重点,加强对其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增值税风险纳税人

增值税风险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 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 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纳税人常见涉税风险(增值税)
风险二:收入未及时入账
案例分析:
某税务机关对A企业2010年增值税纳税情况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预收账款科目年初、 年末均为贷方余额20万元,为收取B公司的货款,全年未发生变动,税务机关实地 调查后,发现A企业于2009年与B公司签订供货合同,2年内按B公司需求供货,收 取B公司预付货款20万元,2年结束后按实际结算。实际2010年销售B公司货物25 万元,A企业未计入收入。税务机关认为A企业预收账款,应于发出货物时确认收 入,依法要求A企业补计收入25万元,补缴税款、滞纳金,并予以罚款。
纳税人常见涉税风险(增值税)
风险三:销售价格过低,未按税法规定计提销项税
风险描述:是否存在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
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 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 顺序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常见涉税风险(增值税)
风险三:销售价格过低,未按税法规定计提销项税
案例分析:
某酒厂2010年底销售一批白酒,购货方A公司与该 酒厂长期合作,酒厂销售时半卖半送,该品牌白酒 市场价20万元,取得收入12万元,并以此申报纳税。 2011年税务检查时发现该笔业务,认为价格明显偏 低,按该品牌白酒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要求酒厂 补缴税款、滞纳金。

纳税人常见问题集锦[1]..

纳税人常见问题集锦[1]..

纳税人常见问题集锦目录第一部分增值税、发票问题 (4)1.有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可以办理进项税额抵扣? (4)2.用于企业内部所购进的道路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4)3.企业将下脚料销售给客户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5)4 .丢失海关专用缴款书带来的损失应如何补救? (5)5. 未达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5)6出口收汇核销延期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5)7.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开具发票? (6)8进项发票抵扣期限 (6)9.多项用途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6)10•主题:典当行绝当物品销售发票 (6)11.出口货物备案单证都包括哪些内容? (6)12•主题:关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 (7)13.水费发票 (7)14.主题:代开发票 (7)15.主题:专用发票验旧后还能作废吗? (7)16.自建房屋购买的照明灯具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8)17.汽车修理公司兼营的服务业务如何缴税? (8)18.错填折扣额的发票如何处理? (9)19..企业维修中央空调的费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9)20.能否给未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21.写错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9)22.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0)23.发票是我管理,但开票人把发票作废后,第二联不见了,税务局会怎样处理? (10)24.认证发票密文有误,该如何处理? (10)25 .某企业将房屋租赁给A公司,未到期因故收回,应付A公司违约金20万元,请问,A公司应该给该企业开票吗?应在税务机关代开何种发票? (11)26.与承租单位共用水表,如何开具发票? (11)27.自产设备用于出租,是否视同销售征税? (11)28.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1129.某公司取得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标有两个单位名称,请问该如何抵扣增值税? (12)30.消费者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该如何处理? (12)31.企业购进一套自动控制机床的软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学生_税务会计习题一

学生_税务会计习题一

1.某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产品增值税率为 17%,10 月份购销业务如下:( 1 )购进钢材 200 吨,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8 万元、税款 1.36 万元。

已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付款。

( 2 ) 销售产品一批,货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货款收到,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 40 万元、税额 6.8 万元。

( 3 )将本月外购的 10 吨钢材移送本企业建设成品仓库工程使用。

(4)企业发生销货退回,价款 10 万元,应退增值税 1.7 万元,企业开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银行存款支付退货款。

( 5 )用产成品对同一控制下的 A 工厂进行投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 20 万元,该批产成品成本 17 万元。

根据上述业务,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

并结转月末增值税,作出下月上缴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 。

2009 年 5 月份发生如下涉及增值税的经济业务:( 1 ) 购买原材料一批,货款 60000 元,增值税 10200 元,公司已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 2 )用自己生产的甲产品对外投资(非同一控制下的投资),该批商品的成本为 40000元,售价为 50000 元。

( 3 )销售产品一批,销售价格为 20000 元,增值税 3400 元,实际成本 16000 元,款项已收存银行。

(4)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一批,该原材料实际成本为 30000 元,应由该批原材料负担的增值税额为 5100 元。

( 5 )将自产的甲产品作为应付利润分配给投资者。

甲产品的售价为 10000 元。

( 6)本月从农村收购一批免税农产品作为原材料使用。

该批农业产品收购价 40000 元,款项已支付,货物已验收入库。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编制甲公司的会计分录。

3.红星机床厂(一般纳税人) 2011 年 1 月份发生下述经济业务:( 1 ) 1 月 6 日,向本市第三铸造厂购进铸铁一批,价款 188 万元,税款 31.96 万元,上述款项已通过银行汇款付讫,货物尚未收到。

掌握增值税纳税筹划

掌握增值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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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之三:怎样选择销售价格
A、B、C为集团公司内 企业 增值税 生产数 正常 转移 ) 部三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名称 率(%) 量(件) 市价) 价格) (元 (元 彼此间存在着购销关系; 企业A生产的产品可以 A 17 2000 500 400 作为企业B的原材料, B 而企业B制造的产品提 2000 600 500 供给企业C作为半成品, B 17 再由企业C进一步加工 后向市场销售,有关资 C 17 2000 700 700 料见右表 注:价格均为含税价
红枫纸业集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 月发生销售业务4笔,共计4000(含税)万元, 货物已全部发出。其中,两笔业务共计2400万 元,货款两清;一笔业务600万元,两年后一 次结清;另一笔一年后付500万元,一年半后 付300万元,余款200万元两年后结清。请结 合直接收款、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具体 规定,该集团选择哪种结算方式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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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之六:怎样选择供货方
光明厨具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用于 生产的钢材时,得到的报价是:从北方钢铁厂 (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处购入, 则每吨的价格为50000元(含税),一般纳税人 开出专用发票;若从得平钢铁贸易公司(为小 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则可取得由税务部门代 开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含税价格为 44000元。已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 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光明厨具公司应该选择哪一个供货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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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问题
由价格折让临界点得知,增值税税率为17%小 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时,价格折让临界 点为86.79%,也就是说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 格是一般纳税人价格的86.79%时,该纳税人 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物资所获 得的利润是相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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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常见问题(2010年第4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常见问题之二)
作者:12366 发布时间:2010-03-17
第三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规定
1.一般纳税人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不能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④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⑤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⑦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2.哪些情况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一般纳税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4.购货方企业在一定时间内从销货方手中购买货物累计达到了一定数量,销货方给购货方相应的价格
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如何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5.企业销售一批货物金额不大,但货物品种较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如何才能简化开具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57号)规定: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

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

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

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6. 一般纳税人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通过Excel表格自制“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
单”提供给购货方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企业自制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无效,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7. 对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当月领购的发票数量和开票限额税法有什么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专用发票的领购
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8.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当月领购的25组专用发票不够用了,需要增购发票,还需要预缴税款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的规定: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
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9.我听说: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2010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延长了,不是90天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0.企业销售固定资产是否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可向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企业,对方想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那么销货方是
否可以到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吗?代开的专用发票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税发[2004]153号文件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销货方可以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税率是3%。

12.我企业将自产样品无偿赠送给其他企业使用,对方是一般纳税人企业还需要给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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