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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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第x部分:
吉林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邮政法》,保障边远地区用户的基本通信权益,2010年5月,国家邮政局会同吉林省邮政管理局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启动了《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第x部分:吉林省》标准的研制工作,目前,经过前期调研和数据收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根据行业标准制订程序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国家邮政局决定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现将标准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基本条件
《邮政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邮政企业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乡、镇其他地区每周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另行规定”。同时,《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里也有六处明确提出:“交通部不便的边远
地区,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因此,制定本标准,才能使《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规定落到实处,是贯彻落实上述法规、标准的基本条件。
(二)体现了国家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庄严承诺
邮政普遍服务是重要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是我国政府的庄严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指出“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因此,应通过制定《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把《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对普遍服务质量的规定进行扩展和细化,形成面向全国城乡所有地区、所有人群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保证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兑现党和国家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庄严承诺。
(三)是完善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的内在要求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政基础设施匮乏,人员短缺,邮政企业在这些地区的经营面临巨大亏损压力,迫切需要国家予以保障。但是如何确定保障的水平,成为首先需要考虑
的问题,通过制定《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要求和服务质量要求,使得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投入和亏损测算有了科学依据,有助于建立我国邮政普遍服务补偿机制,也为补偿提供坚实基础。
(四)是促进交通不便边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通常也是经济社会极为不发达的地区,其中信息对外交流不通畅,处于封闭状态,是其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制定《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保障这些地区公民的通信权利,有利于加大对外交流,及时吸收外部知识和信息,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发生积极的变化。
二、制定《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思路
(一)对《邮政法》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进行补充本标准主要针对《邮政法》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中需要对边远地区进行补充的条款进行研制,根据需要制定标
准的省份,本标准又包括若干部分,例如《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第1部分:xx省》。每一部分主要包括六大块内容,分别是邮政营业场所设置、邮筒箱设置、营业时间、开取邮筒箱次数、全程时限、投递频次。在《邮政法》的统领下,《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相互配合,协调使用,共同构成覆盖我国全境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要求体系。
(二)兼顾边远地区实际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
边远地区是邮政普遍服务设施、人员和运递能力较为薄弱的区域,其指标不宜定得过高;同时,边远地区又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求最为强烈的区域,也是我国政府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重点,可以预期,在未来,随着政府投入的不断加大,其相关服务能力会有提升,因此,指标也不宜定得过低。所以,在制定标准时,应兼顾边远地区实际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兼顾当前和长远,确定相关指标。
(三)保障标准条款的科学性
本次制定的标准条款,主要集中于邮政营业场所设置等硬性指标,要保证条款的科学性,需要开展大规模的调研和测试活动,需要完整的、准确的数据作为支撑,对数据的要求较高。因此,标准制定过程中,紧紧依靠各地邮政管理局,大力调动各省邮政企业的积极性,做好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特别是没有开展过时限测试的地方,及时组织科学的测试活动,收集到第一手资料,保证了标准制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遵循标准化的基本规律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在研制过程中,遵循统一、简化、协调和最优化等标准化基本原理,遵循从草案、征求意见、送审到报批的标准制定程序,遵循用户主导、利益相关方充分协商一致等标准化基本规律,充分听取用户、邮政企业、邮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以保证标准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实用性。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3.GB/T 15624.1-2003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4.YZ/T 0129-2009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5.YZ/T 0128—2007 快递服务标准。
四、工作过程
2010年4月,国家邮政局下发局普函[2010]6号《关于做好编制〈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工作目标、实施步骤、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等要求,正式启动标准研制工作。
2010年5月:
——国家邮政局召开视频会议,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进行标准化储备知识培训
——吉林省邮政管理局与省邮政公司加强了沟通,就边远地区申报和相关数据采集工作的一些细节共同进行了研究和落实;
——吉林省邮政管理局进行了边远地区到边远地区,边
远地区到一般地区的信函和包裹时限互寄测试。
2010年6月——7月,省邮政公司将各地企业填报的申请表及按乡镇填报的基础数据情况表汇总后,向省管局进行了申报,申报边远地区乡镇总数为69个。
2010年8——9月,吉林省邮政管理局采取多种措施,深入实际,对省公司申报的边远地区乡镇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将数据上报国家局。期间,2010年9月2日,国家邮政局普遍服务司在上海举行了边远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编制工作座谈会。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河南、广东、四川、新疆等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分管普遍服务工作的局领导和普遍服务处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对下一阶段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0年10月1日——19日,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对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标准初稿。
2010年10月20日——30日,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召开专家讨论会,对标准初稿进行研讨,会后根据讨论会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并编写编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