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责任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11•【字号】鲁国税发[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16〕6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6〕41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对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和24小时自助办税5项办税服务制度进行了完善。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一、切实做好落实省局于2010年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16〕60号),规范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导税服务制度(试行)》等八项办税服务制度,明确了各项办税服务工作的范围、方式和标准。
各项办税服务制度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制度要求,不断细化服务措施、创新服务手段,办税服务各项工作水平持续提升。
根据总局《通知》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入落实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24小时自助办税等办税服务制度,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措施、拓宽办税服务渠道,推动办税服务工作质效不断提升。
二、完善相关制度随着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全面部署,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开展,“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稳步推进,我省国税系统基层税收管理方式、纳税服务手段、信息化技术水平取得了飞速发展,办税服务工作面对各种新形势、新问题,制定更加符合时代特点和工作实际的办税服务制度已成为进一步推动办税服务工作发展的迫切需要。
省局决定根据总局《通知》精神,完善修订各项办税服务制度,完善修订工作采取统一组织、分工合作的形式,委托在前期工作中落实相关制度方面成效明显、做法富有创新性和地方特色的部分市局负责,省局组织集中修订,具体分工见《办税服务制度修订工作配档表》(附件2)。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10•【字号】鲁国税发[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4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局内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全省国税机关信访工作规则(试行)》,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现将《全省国税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试行)》和《全省国税系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日全省国税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办法(试行)为规范全省国税系统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国家信访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试行)》、《全省国税机关机关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和受信范围各级国税机关专(兼)职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办理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写给各级国税机关及其领导的来信;向领导反映群众来信的重要信息;交办和督办重要来信事项;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来信情况;办理其他信访事项。
领导同志本人对群众写给领导同志来信的办理另有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群众写给本单位负责同志的来信,经本人拆阅后交给办信工作人员办理的,按办理群众来信的程序和原则办理。
本办法所称“来信”,包括信件、电报、电子邮件、传真、贺卡、汇款单、包裹单等。
二、办信工作原则和重点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时效的原则。
群众来信中情况紧急、时限性强的来信,应按“急事急办”原则,采取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需要转送原信的,再将来信函转承办单位或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6.08•【字号】鲁国税发[2001]125号•【施行日期】200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鲁国税发[2001]125号2001年6月8日)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国税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向山东省各级国税机关直接举报国税工作人员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贪污税(公)款;(二)行贿、受贿、索贿;(三)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四)参与虚开、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六)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直接损失;(七)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八)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九)积压、截留国家税款(十)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十一)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十二)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十三)以权压价购买纳税入商品;(十四)接受纳税人宴请;(十五)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贷款;(十六)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十七)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十八)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十九)巧立名目用公款在国内外旅游;(二十)在纳税人处兼职并取酬;(二十一)违反规定乱收费;(二十二)其它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举报单举报、电话举报、来信举报、传真举报、来访举报及网上举报(网址确定后另行通知)等多种形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发﹝2011﹞61号【发文日期】2011-04-29【实施时间】2011-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机构管理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7﹞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省内当前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管理,省国税局、地税局对原《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 2、《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 3、《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报告》 4、地区编码表 5、各市代码表 6、税务师事务所性质编码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申请审批的管理,根据《公司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由执业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
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为执业注册税务师。
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事务所分所是非独立法人,非独立核算,并有独立经营场所的业务机构。
事务所应当对设立的分所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24•【文号】国税发[2009]15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审查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国税计[1999]4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1999.08.16【实施日期】1999.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审查规范》的通知(鲁国税计[1999]41号1999年8月16日)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订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审查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下步实行会计电算化以后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基层分局的会计核算问题。
根据现行的经费管理办法,各市地对基层征收分局的会计核算采取了两种方式,一种是作为基层会计核算单位管理,另一种是作为县级局的报账单位管理。
实行经费会计电算化以后,运用计算机可以进行多个账套的会计核算,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也将大大提高,同时根据电算化管理办法要求的岗位设置,交叉稽核、计算机配备及维护等项工作,对基层征收分局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又提出了新的课题,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在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项因素,自行确定对基层征收分局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形式,省局不做统一要求。
二、会计人员问题。
实行会计电算化后,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会计人员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能够接受财务软件培训,取得合格证及上岗证,并能熟练地运用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各地在进行会计电算化培训之前,可对会计人员的现状、结构进行一次认真摸底,通过会计业务及计算机相关知识的测试,检查一下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凡因年龄偏大、业务较差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并按照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要求,按岗位设置和配备会计人员,以确保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暂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巡视工作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党发﹝2006﹞22号【发文日期】2006-07-17【实施时间】2006-07-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山东省税务学校党委: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等,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巡视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巡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认真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强化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精神的贯彻执 行,为圆满完成我省各项国税工作任务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巡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和群众路线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巡视对象和主要任务 第四条 巡视对象: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五条 主要任务:围绕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对巡视对象以下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坚持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和落实省局工作部署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省局党组要求巡视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4.17•【文号】国税发[1998]53号•【施行日期】1998.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2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5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各级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在本级信访工作主管机构协调指导下,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合作,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1998年4月17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中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联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标 签】巡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党发﹝2005﹞52号【发文日期】2005-10-28【实施时间】2005-10-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山东省税务学校党委、局内各党支部: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省局人事、纪检监察、巡视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巡视工作力度,保证巡视工作质量,根据《中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加强巡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1、学习上级有关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任用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党内监督工作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建议。
2、总结交流加强全省国税系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监督工作的做法和经验,研究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3、研究讨论巡视工作计划、方案,确定巡视工作重点;必要时听取巡视组工作汇报,研究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4、对全省国税系统处级领导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廉政勤政有关规定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根据需要约请省局机关有关部门参加会议,共同研究相关问题。
6、研究其他需要商议的事项。
二、联席会议的组织实施办法 1、联席会议在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巡视办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
3、联席会议成员为分管人事处、监察室、巡视办等部门的领导和人事处、监察室、巡视办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负责人和巡视组长参加。
4、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议成员单位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遇有重要事项或特殊情况时可随时召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标 签】信访工作规则【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63号【发文日期】2005-03-24【实施时间】2005-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2005年1月10日颁布的《信访条例》,结合税务部门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修改了《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国税发[1995]237号)同时废止。
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税务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2005]43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务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各级税务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规则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税务机关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以下是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的主要内容:
1. 信访范围:信访工作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国税系统,包括税务局、税务所和其他国税部门。
2. 信访方式:信访可以通过书面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互联网等方式进行。
3. 信访事项:信访可以涉及税收政策解读、税收征收与管理、税务服务等各方面的问题和意见。
4. 信访程序:信访接待员应及时接收信访人的信件或来访,记录信访人的基本信息和信访内容。
信访人可以要求记录信访现场的音频或视频资料。
信访人可以选择匿名信访,但匿名信访的受理和处理程序与实名信访有所不同。
5. 信访受理:信访接待员应当及时受理信访并分类登记,对于需要转交其他部门处理的信访,应及时转交并告知信访人处理情况。
6. 信访调查:对于需要进行调查的信访,信访接待员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及时向信访人反馈调查结果。
7. 信访回复:对于涉及税收政策解读和税务服务等问题的信访,信访接待员应将信访人的问题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及时回复信访人。
回复内容应真实、准确、客观、明确,并提供相关政策依据或解释。
8. 信访督办:对于重要或复杂的信访,信访接待员应及时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要求进行督办。
9. 信访统计和分析:每月应进行信访统计和分析,包括信访数量、性质、处理情况等,为信访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10. 信访保密:信访接待员应对信访人的个人信息和信访内容进行保密,并严禁泄露信访人的身份和信息。
以上是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细节和流程可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具体规定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8.15•【文号】国税办发[2001]44号•【施行日期】2001.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办发[2001]44号2001年8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信发[2001]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近来,总局接待的纳税人和税务系统人员上访增多,有些上访人员,特别是集体上访,还有过激行为,这势必影响首都的稳定和总局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需要引起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对信访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切实抓好信访督办、督查工作,推动信访问题特别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和落实。
二、必须高度重视紧急重大信访信息的报送工作,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紧急重大信访事项处理和报告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的措施,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报送工作的落实到位。
三、要加强信访信息工作,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有一个畅通的信息网络,做到对群众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掌握主动。
遇有紧急重大信访事项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报送情况。
(电话:************,传真63417375)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信发[20O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信访局(办),副省级城市党委和政府信访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访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信访处(办):自1996年原中办国办信访局印发的《信访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在加强信访信息报送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访部门能够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本地区群众信访的主要情况和重大信访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2004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国税法[1996]1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12.23
【实施日期】1996.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
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
处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法[1996]11号1996年12月23日)
为了全面准确地以贯彻行政处罚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现转发各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处罚权
《行政处罚法》第
1 / 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1996]7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1996]74号1996年9月3日)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研究制定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意见。
各市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局深化征管改革要求,立足实际,制定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意见,并以县(市、区)国税局及市地直属征收机构为单位,逐一排出改革进度时间表,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落实改革举措。
各市地深化征管改革的具体意见务于九月底前报省局。
二、切实抓好城区征管改革扩大试行工作。
各市地要将所属直属分局、区局和70%的县市局列入今年下半年城区征管改革扩大试行单位。
各扩大试行单位要根据《山东省国税系统城区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制定符合当地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城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对城区改革的内容、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征收服务厅功能、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建设、干部队伍培训、征管业务流程、工作衔接配合、实施步骤、时间安排和保证措施等进行全面规定。
各扩大试行单位城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地局集中专门力量进行严格审查和认真修改,确保符合省局征管改革精神,并于10月20日前以市地为单位一并上报省局审批。
三、定期报告征管改革情况。
各市地在改革中要经常深入改革一线搞好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征管改革进展情况,认真分析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注重改革信息的交流与反馈。
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信访工作是国税系统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监督、解决群众问题的重要渠道,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税收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税系统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信访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处理信访事项,确保信访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信访问题发生地和所属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三)分级负责原则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涉及范围和影响程度,实行各级国税机关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四)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处理信访问题,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五)注重预防原则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解释,提高税收征管服务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二、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一)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国税机关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的信访工作,研究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二)明确信访工作部门各级国税机关的办公室或指定部门为信访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受理、交办、转办、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信访问题。
(三)落实信访工作岗位职责信访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热情接待信访人,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
三、信访渠道和受理范围(一)信访渠道1、书信2、电子邮件3、传真4、电话5、走访(二)受理范围1、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投诉。
2、对税收政策法规的咨询和建议。
3、对国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申诉。
4、其他属于国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四、信访事项的办理流程(一)登记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进行详细登记,包括信访人的基本信息、信访内容、信访方式、信访时间等。
(二)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事项,及时受理,并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信访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应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鲁国税发[2006]207号•【施行日期】200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证券,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0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根据省局领导关于构建税收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省局针对目前流转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在广泛征求基层税收机关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审核检查办法(试行)》,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堵塞税收漏洞,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收购发票购票资格的审核,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领购收购发票。
(一)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1、有固定经营地点、仓储设施或设备。
2、购进的货物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业产品。
3、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4、收购地生产拟收购的农业产品。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必要的经营资金。
3、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4、收购的货物确属废旧物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17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173号2005年12月5日)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的应用、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切实发挥系统的作用,提高税收监控分析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税收监控分析系统是在省级集中模式下,集综合监控、统计分析、监督考核、决策支持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监控分析平台。
系统应用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税收各应用系统数据信息的统一规划、汇总、加工、整理,建立全省统一的税收数据仓库;通过系统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上报数据资料的工作量,加强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收信息的综合监控,提高综合决策分析能力。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应用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的全省各级国税机关。
第二章系统管理第四条按照“统一要求,明确职责,归口管理,集中维护”的原则,省局各处室根据各功能模块的内容,分工负责系统的应用和管理。
第五条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做好对系统维护保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牵头组织系统应用培训;负责对各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系统完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汇总、论证,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
第六条省局有关处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相关功能模块的应用进行指导和培训,对分管的业务数据口径进行解释,对所涉及的分管业务问题进行解答;对所负责的功能模块的数据准确性和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对系统中业务数据的对外发布进行审核把关;组织相关基础数据和基础报表的录入,并进行审核;针对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业务需求修改、完善的建议。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9.06.02
•【字号】
•【施行日期】199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6月2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稽查局管理。
没有设立财务的,由机关财务代管,稽查局设专人负责奖金的审批和发放,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手续完备。
二、对举报人的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市、地国税局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奖励基金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需报经省国税局审批。
四、《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税务违法案件奖励通知》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2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予以发布,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山东省国税系统负责管辖纳税人的电子申报纳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采用国税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数据电文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活动。
第四条电子申报纳税分为网上申报纳税、电话申报纳税和银行储蓄扣税。
网上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电话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电话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储蓄扣税是指纳税人通过开立银行储蓄账户,由银行批量划解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
第六条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互联网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按照提示完成纳税申报资料的填写,审核确认后提交电子数据,完成网上申报。
第七条纳税人采取电话申报方式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拨打电话进入电话申报系统,按照语音提示完成纳税申报资料的填写,审核确认后提交电子数据,完成电话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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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标 签】国税系统,纪检监察,信访工作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发﹝2003﹞90号
【发文日期】2003-06-26
【实施时间】2003-06-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国税系统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意识,按照“重心下移,责任下移”的要求,坚决把越级信访、重复信访数量降到最低限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山东省国税系统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纪检监察重要信访查处结果公示暂行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情况通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下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好三个《办法》作为纪检监察部门加强“三基建设”的重要内容,从抓基本制度入手,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
做好信访举报工作,是各级领导义不容辞的责任,要“一把手”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当前,尤其是要对越级信访、重复信访居高不下的问题,认真剖析原因,做过细的工作,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领导、具体部门和具体承办人身上。
要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提高信访工作质量。
二、加强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各级领导要及时掌握本单位的信访情况,定期召开信访工作形势分析会,搞好摸底排查,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对受理的信访件,要严格按照信访规定及时了结,决不能压信不查,久拖不决。
对匿名举报各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和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群众关注的敏感性问题,要认真核查,及时公示
或通报,确保三个《办法》在落实过程中得到广大群众的监督和支持,并切实收到效果。
对暂时不能解决的疑难信访问题,要通过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道理向信访人讲清楚,防止矛盾激化,避免造成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办法》,是今年全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真正做到让组织放心,让群众满意。
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工作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国税系统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责任,严肃信访工作纪律,强化信访工作措施,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做好全省国税系统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在各级党组(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下,纪检监察信访责任追究要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就地依纪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信访人员。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1.直接管辖范围内因工作不力、处理不当、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国税干部、职工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造成一定影响的;
2.对举报直接管辖范围内国税干部、职工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比较清楚,该调查不调查的或故意压信不查、拖延不办的;
3.对上级交办要报结果的信访件其调查情况不能说明问题,被责成重新调查的;发现问题后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徇私舞弊,欺骗上级,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或对群众来信来访查处不力,使矛盾激化,受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4.接受被举报单位、个人的钱物、宴请、娱乐和其他有碍公正执行公务活动以及泄露
调查情况的;
5.违反信访受理和处理程序,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麻痹大意,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或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
6.被调查单位、个人扩大、缩小事实真相,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在调查中阻挠、刁难、不予配合,对调查人员进行恶意攻击的;或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7.信访人不如实反映情况,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散布流言蜚语,诬告、陷害他人的;或妨碍机关工作秩序,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纠缠、侮辱、威胁、殴打接待人员,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
8.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
四、责任追究的形式
1.组织处理。
采取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取消个人或单位年度评先资格、调离、诫勉、解聘、免职、辞职、取消荣誉称号和其他组织处理等措施;
2.纪律处分。
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
3.法律追究。
违反治安管理或违法犯罪的移交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纪检监察重要信访查处结果公示暂行办法
为保证全省国税系统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落实,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切实把越级、重复信访举报数量降到最低限度,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示的原则
纪检监察重要信访查处结果公示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合法权益、尊重民主权利的原则;教育和保护、爱护干部的原则。
二、公示的范围
1.反映各级领导干部违纪问题的信访件;
2.反映税务人员重大涉税问题的信访件;
3.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以及群众关注的敏感性问题的信访件;
4.重复举报问题的信访件;
5.其他需要公示的信访件。
三、公示的内容
1.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所在单位、职务及任职时间等);
2.信访举报的主要问题;
3.调查组调查核实的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
4.处理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5.公示单位及联系方式;
6.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四、公示的方式
根据信访举报问题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召开情况通报会、座谈会以及书面公示、网上公示等不同方式。
五、公示的要求
1.对重要信访件查处结果的公示,由负责信访件调查的人员提出公示意见,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2.对署名信访件查处结果的公示,须征得信访人的同意后实施;
3.公示一般在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扩大公示范围的或需延长公示时间的,应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4.公示过程中,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做好各方面的思想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和其他不稳定问题的发生;
5.公示后,公示单位以面谈、电话、书面等形式接受监督,对公示的内容有异议或有新的问题需要反映的,提倡信访人署实名在公示期内向公示单位反映。
公示单位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反映的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情况通报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意识,把越级信访、重复信访数量降到最低限度,省局决定,今后每季度对全省国税系统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一、通报内容
1.全省国税系统季度信访工作的基本情况和简要情况分析,主要包括信访总量、反映主要问题性质及特点等内容;
2.各单位信访数量及其分布情况;
3.越级信访、重复信访等重要信访及其查处情况;
4.上级转办要报结果信访件的查处情况;
5.各单位信访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
6.对下步工作措施和要求;
7.其他需要通报的内容。
二、通报方式
信访工作情况通报主要以直接信函方式发送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每次下发通报时,以呈阅件方式报送省局党组成员。
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利用召开会议和内部网络等方式进行通报。
三、通报时间
从本暂行办法生效之日起,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下发通报;每年第四季度通报全年信访工作情况。
四、通报要求
建立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意识,落实“重心下移、责任下移”的要求,把越级信访和重复信访数量降到最低限度,进一步做好全省国税系统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结合每季度通报的情况,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时认真分析研究,举一反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涉及重点通报内容的单位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省局;要进一步做好信访案件管理统计报表工作,按照规定的要求,如实上报有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误报;各单位对本系统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基本情况及情况分析每半年上报省局一次;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及时上报,及时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