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权运行机制的完善
论民事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
利 益 受 到 侵 害 的
当 事 人 或 案 外 人
我 国民事 强制 执行 制度 具 有 重 大而 又深远 的 意 义。
关 键 词 : 行 救 济制 度 、 行 异 议 、 外 人 异 议 执 执 案 之诉、 执行 救 济构 想 民事强 制 执行 救济 制 度的 基本 理论
启 动 民事 执行 救 济 程序 来 充 分发 挥 民事执 行 救 济对 执行 机 关 的执 行 行 为 的监 督 和制 约 , 防止 执行 权 “ 膨 胀 ” 执行 专横 , 或 即赋予 权 利 人 以救 济 权来 抗衡 公 权 力 。 越轨 的公权 力 回到 自己正 确 的轨 道 上 去 。 而 使 进 促进 国家管 理 的制度 化 、 法律 化 。 3民事执行 救 济 制度 有利 于 解决 纠 纷 , . 维护 社会 稳定 , 立 执行 救济 制 度 , 在执 行 过 程 中发 生 的争 设 对 议得 以处 理 ,使 执 行 当事 人 和 案外 人 的 不满 情 绪得
而获得 了一 定 的权 利 时 .也 必有 与之 相 适 应 的救 济 手段 相 随 。没有救 济 可依 的权 利 是虚假 的 , 如 花朵 犹 戴 在发 端 是 虚饰 。”1 国执 行 救 济制 度 的立 法 不 完 【 1 我
备 . 行 的执 行 异议 制 度 存 在较 大 的缺 陷 , 现 如何 完善
有 以下 三个方 面 的功 能 :
题
二 、我 国 当前 民事 强制 执 行救 济 制 度存 在 的 问
虽然 新修 订 的 民事诉 讼 法 初步 区分 了程 序 救 济
和 实体 救 济 ,扩 大 了对 执 行 行 为违 法 提 出异 议 的 主 体范围 , 确定 了执行 异 议 的 复议 制 度 , 加 了对 于 执 增 行 法 院不 作 为 的救 济 手段 ,但 须看 到 执行 救 济 相关
论民事执行运行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论民事执行运行体制的改革与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执行体制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一直是法治化进程中的重点问题之一。
在过去的十年里,在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得以不断完善和提升。
一、改革与完善民事执行中的规则制度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为民事执行的改革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律所、司法鉴定、资产评估等相关行业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推动了市场主体和执行部门的专业化和法律意识的提升。
同时,自执行法实施以来,司法部门不断探索和完善执行制度,为执行工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1.案例:执行扶贫项目近年来,我国诸多地区为推进精准扶贫,出台了许多扶贫政策。
然而在实践中,执行扶贫政策的问题却时有发生。
为此,一些地区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方案:通过将贫困户的名单列入法院执行列表,将政策性的款项按照规定的比例划拨到被执行贫困户的账户上,真正实现了将政策利益落到实处。
2.案例:建立信息化执行平台信息化执行平台的建立是整个执行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平台建成后,使执行机构能够更加全面、科学、准确的掌握案件情况,也更能规范执行,提高执行效率。
例如深圳市的执行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大大提高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将市民对执行工作的信任感最大化。
二、改革定位于推动民事诉讼“弱量”群体的利益得到保障在实际执行工作中,由于执行权力的局部性、强制力的限制性,执行人员难免会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影响,从而影响执行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为了推动民事诉讼的“弱量”群体的利益得到保障,改革者不断加大对弱势当事人的保护和服务。
1.案例:执行收养案件在执行收养案件中,执行人员经常会面临各种关于户口、名认、赡养费等方面的问题。
为了保障弱势收养孤儿的机会,在执行工作中,需要审慎权衡各种因素,确保执行结果公正并且合理。
例如湖北省黄冈市法院的执行工作中,为孤儿提供各方面全方位的服务支持,更好地保障了被执行收养孤儿的权益。
完善民事执行制度的思考
财产 , 如果人 民法院在执行 之前 如果被执行 主体 已将 财产 隐 匿、 转移或变卖 , 则会 导致 执行无 法进 行 ; 外 , 执行 人如 另 被
果故意躲避法 院的执行 , 会 导致执行无法实 现。 也
( ) 民法院在执 行过程 中可能会 遇是 造成 部分案件久拖难执 的政策性 原因 。党和 国家
关键词 : 完善 ; 民事执 行制度 ; 思考 摘 要: 当前 , 民法院审理的 民事 案件 后执行难成 了社会 的热 点、 人 难点 , 响 了我国的法治进程 。最 高人 民法 影
院也开展 了如 “ 行难 ” 执 活动年的 活动 , 各地 法院也纷 纷 开展 了“ 行会 战” 集 中气力执 行积 案和 强化委托 执 执 , 行 工作 , 取得 了一些效 果 , 但对 于根 治这个久治不愈 的顽 症又显得有 些力不从心。破 解执行难 , 需从 立法 、 行 执 体制 、 国民素质等 多方 面入 手。 中图分类号 :9 5 1 D 2 .8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0 8— 6 8 2 1 )2— 0 5— 3 1 0 2 3 (0 2 0 0 7 0
破 产等一系列经济 活动 , 有关部门 出台了案 件必须 中止执行 或暂缓执行 的政策 规定 , 造成 许多 案件不 能执 行 。可见 , 政 策与法律 的冲突难 以解 决 , 也是 导 致 执行难 的一 个重 要原
因 。 【 ” ]
造成 “ 执行难 ” 的原 因很 多 , 纳起 来有 以下几种 : 归
( ) 行 体 制 存 在 诸 多 问题 二 执
收 稿 日期 :0 1—1 o 21 1一 4
三 、 决“ 解 执行难 ” 的法律思考
( 制定《 一)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 强制执行 法》 制定《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民事 强制 执 行法 》 来规 范 、 化 强
浅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浅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上)摘要: 民事执行是指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予以公力救济而进行的司法活动。
民事执行制度是一个法治国家重要且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有效的民事执行可以树立国家司法制度的威信和威慑力,是实现国家法治化的必要前提。
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分析,指出现行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在执行发动程序、执行管辖、委托执行、财产调查、执行和解、协助执行及执行救济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并通过对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及俄罗斯等国民事执行制度的述评,结合民事执行工作实践,对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最后提出,完善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应该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尽快依法实现,能够对恶意逃债人产生巨大威慑作用,让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付出比自觉履行义务要大的多的代价,此外,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也能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体现出人文关怀。
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构想为适应民事执行工作的迫切需要,从根本上改变司法解释零散、缺少可操作性和越权解释等现象,对当前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重大、突出问题作出比较系统的、统一的、操作性强的执行规X,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程序,是当务之急。
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应紧密贯彻“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结合我国的社会状况和司法实践,将效率优先贯彻于程序的始终,克服过于粗疏和原则化,漏洞较多,可操作性不强的缺陷,解决法律规定效力层次较低,权威性不足,影响X围有限的不足。
在具体内容方面应着重完善和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重构执行发动程序现行的执行发动程序,容易造成权利人因故逾期申请执行,也使得债务人自然产生寄希望权利人逾期申请执行的“赖债”想法,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不利于社会诚信的构建。
笔者认为,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特别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重构现行的执行发动程序。
完善民事执行监督机制的构想
都容 易滥 用 权 力 . 是 万 古不 易 的一 条 经 验 。 这 有权 力 的人 使用 权力 一 直到 遇有 界 限 的地方 才休 止 。 ……要
防止 滥 用权 力 . 就必 须 以权力 约束 权 力 ” ④ 。 正是 由于 权 力 与生俱 来 的侵 略性 、 张性 与腐 蚀 性 , 扩 因此 。 犹 对 如 “ 水猛 兽 ” 洪 的权 力 . 论其 大 小 与性 质都 必 须加 强 无 监 督 . 则权 力 就 可 能 成 为 “ 缰 之 马 ” “ 化 ” 侵 否 脱 ,异 成 害 国家 利益 与 国 民权 益 的工 具 。 因此 。 ⑤ 有必 要设 置 一
自己 ” 的逻辑 悖论 . 从而 导致监 督效 果不 理想 。 ( )民事 执行 的外部 监督 不到位 二
一
、
民 事 执行 监 督 的 现 状
民事 执行 的外 部监 督 是 指法 院系 统 之外 的组 织
和人 员对 民事执 行 的监督 , 主要 通 过权 力 机 关监 督 、
( ) 院 内部监 督体 系不 完善 一 法
社会 监 督 、 政机 关监 督等方 式来 实现 。 但纵 观现 行 党 ①
的民事 法律法 规 . 均未 对执行 程 序 的外部 监督 进行 规
法 院的 内部 监督 主要 是通 过 两种 方 式来 实现 的 。
一
是通 过 法 院 内部 实 行执 行 实 施 权 和执 行 裁决 权 的
范 。 然 司 法实 践 中也有 人 大 、 闻媒 体 等 机构 对 个 虽 新 案 进行 监督 的实 例 . 这样 的做 法既 缺乏 具体 的法 律 但
规定 , 又得 不 到 应有 的程 序 保 障 . 种 监督 形 式 一 旦 这
被错用 或 滥用 . 很容 易 给法 院 的执行 工 作带 来 负面 影 响 , 至会 威胁 到 司法独 立 。 甚 在 法 院 内部 监督 制 约机 制相 对不 足 、 部监 督 不 外 到位 的情 况 下 . 察 监 督 无 疑 是 一 种 有 效 的监 督 力 检 量 。 而 , 察机 关作 为监 督 机关 , 然 检 却处 于 比被监 督 者 弱小 的地 位 。 法 发 挥 其应 有 的职 能 和作 用 。 高法 无 最 院对于 检察 机关 的 民事执 行监 督 . 多次 用 “ 复 ” 批 等方 式 加 以限 制 。 《 高 院关 于对 执 行 程 序 中的裁 定 的 如 最 抗诉 不 予 受 理 的批 复 》 为 , 民检 察 院对 人 民法 院 认 人 在执 行程 序 中作 出的查 封财 产裁 定 提 出抗诉 . 于法 无 据 , 民法 院应 通 知不予 受 理 ; 如何 处 理人 民检 察 院 人 《 提 出 的暂 缓执 行 的批 复 》 为 , 民检 察 院对 人 民法 认 人 院生效 民事判决 提 出暂缓 执 行 的建议 没 有法 律 依据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完善
( ) 一 民事执 行检 察监督 的 宪法依 据
我 国宪法作 为国家的根 本大法早 已明确规 定“ 中华 人 民共 和 自然就 涉及 依法执 行 , 如何 保 障民事 执行 程序 的正确 实施 , 保护 国人 民检 察院是 国家 的法律 监督机 关 。 宪法 的此项 规定 的立法 执行 中双方 当事人 的合法 权益 , 涉及 依法执 行的 问题 。 就需 ” 都 这
实质 上是如 同各行各业 的 内部工作普 通性工 作监督机 制, 均未摆
《 民事诉讼法》 将审判程 序和执 行程序 作为两编 分别作 出规定 , 在 脱“ 自我监督 ” 的逻辑悖 论 , 有如 “ 换汤 不换药 ” 还是不 能治愈“ , 执
审判 程序 中规定 了检 察监督 的内容 , 在执行 程序中 并没有作 出 行乱 ” “ 行难” 而 、执 此顽症 。 以改 变其利 益趋 同及本质 上仍 然“ 难 审 相 关规定 , 明执行 活动 在性质 上不 同于 审判活 动. 表 检察 监督 的 执不 分” 的实 际状况 。绝 对的权 力必 然导 致绝对 的腐 败, 而合理 对 象是 民事审判 活动 , 不包括 民事执 行 活动 。 在两种 观臭 分歧 的 的权 力之 间的制 衡是保 障权 力理性 、 正行使 的有效 机制 。 公
判活动 实行法 律监 督” 但 是 , 该条规 定理 解上存 在争 议 : 种 上 级法 院对下 级法 院进行 监督 的 方式 ,以确 保执行 的廉 洁与 公 。 对 一
观点认 为 , 不能对 民事 审判作 狭义解 释 , 民事 执行 是 民事审判 的 正 ; 二是 推行 “ 审执 分立 ” 制度 , 图通 过审判 庭与 执行庭 或者执 试 延伸 ,民事 诉讼法》 《 该条 的规 定实 际上 是进一 步明确 了检察机 关 行局 的分 离来实 现对执 行主 体监 督的 “ 外部 化” 。但这两 种监 督 依法享 有 对 民事执 行 依法 进行 监 督 的权力 。另一 种观 点 认 为,
略论执行权纵向监督机制的完善
①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298页。
略论执行权纵向监督机制的完善文/林祖彭孙咏王征建立和完善执行监督体系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点工程,亦是确保执行工作廉洁公正高效的基础性工程。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执行监督体制,这一体制是在深入认识执行权兼具司法、行政属性并结合我国执行工作实际基础上逐步完善的。
执行机构横向上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的分立改变了以往执行员“一执到底”的局面,执行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大大减少了执行中的暗箱操作现象。
同时人民法院内部加强对执行权的日常监督,着力化解执行申诉信访,有效提升了执行工作的整体水平。
但是,执行权行政属性以及市场经济中不同地域市场主体联系的加深使得执行权也需要纵向的监督、协调与指导,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同级执行机构内部监督不力的弊端。
从制度层面看,民事诉讼法修正后设立执行异议制度,上级法院可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及裁定撤销或者改正下级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进行纵向的监督。
但是对于消极执行、不适宜本院执行等情形如何解决,在实践中做法不一。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设定了督促执行制度,实践中法院依职权监督也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大量适用责令限期执行、裁定执行或提级执行多种救济方式的情况。
但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上级法院在适用中的启动程序、审查标准、审查形式等并不明确,而这些救济方式、监督形式在执行实践中运用也日益增多。
笔者拟从执行权性质及权力运行规律入手,讨论执行权监督体系中上下级监督的重要作用,并进一步分析需要执行监督的事项,结合执行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探讨责令限期执行、裁定指定执行或提级执行的适用范围、方式、审查及后续问题,希望能为新一轮的执行体制改革提供一些执行实践中的看法。
一、执行权的构造与职权性质决定了执行权上下级监督存在的必要性民事执行权,是指执行机关应权利人的申请,根据执行依据确认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民事权利,以及就发生在执行程序中的有关事项作出裁决的司法强制权。
浅析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浅析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摘要:执行程序是实现私权的最后环节,对执行程序的重视是尤为重要。
而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实现民事执行功能和价值保障,是民事执行程序不可缺少是部分。
完善和建立执行救济制度,保护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方式与途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从《民事诉讼法》在对执行救济制度方面也可以看出,我国也开始对就救济人的保护。
对于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救济渠道,制约执行权的行使,防止执行权滥用,是实现执行中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民事执行;民事执行救济;执行救济的完善一、民事执行救济的概念民事执行救济就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因法院违法或不当的民事执行行为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权利侵害时请求救济的一种保护制度。
二、我国现行民事救济制度的问题(一)异议事由并不全面。
现行法律仅规定了”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
理论上,执行行为可以分为违法执行行为和不违法执行行为,其中不违法执行行为包括不当执行行为,和合法执行行为。
实务中,不仅执行机关的违法执行行为会造成侵犯,而且在不违法的行为中,对于不当执行行为,也会侵犯当事人或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对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能否对执行机关的不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能缺失对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性执行救济权利广泛的保护。
(二)民事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程序上的立法缺失《民事诉讼法》对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赋予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且需要书面异议。
此条规定是保护程序救济的内容,但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一旦提出执行异议后,负责审查的机关需要进行怎样的审查以及审查应当按照怎样的程序去进行却没有具体的规定。
比如(1)审查时是否需要异议人在场,是否需要开庭;(2)当异议人提出异议时,异议成立与否需要的相关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开示应该遵守怎样的程序;(3)当异议审查机关收到书面异议15日内没有进行审查的,即超越审查期限的应该怎么办,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等等。
浅论我国浅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缺陷及完善应用
浅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缺陷及完善应用引言在我国,民事执行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民事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民事执行作为解决市场经济中的纠纷问题的最后手段,越来越受到重视。
但是,实际的执行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民事权益的保障。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应用的建议。
存在的问题执行效率低下当前,我国民事执行的执行率较低,执行周期较长。
这是因为执行难的情况较为普遍,执行人员数量不足,执行程序复杂等原因导致的。
同时,执行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业务能力也有待进一步提升。
部分职能可能重合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民事执行职能主要由人民法院执行,同时也有一些领域内的行政机关有着类似的执行职能。
这些职能的重合可能会导致执行工作的混乱和不规范。
司法过程的平衡问题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在权利与义务、个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上存在着矛盾。
民事执行过程需要保护私人权利,同时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矛盾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完善应用的建议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和规范为了保证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需要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和规范,建立有效的案件管理和执行标准。
重点是建立完善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执行程序和执行人员的行动进行监督,确保执行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增强执行力量和专业性我国民事执行机构需要增加执行人员的数量,引入专业人员提高执行机构的能力,并采取有效的管理方式提升机构的行政效率。
同时,对执行人员要求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和社会。
优化法律制度,建立法律专业机构为了解决司法职能所涉及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我国的法律制度,建立法律专业机构,实现民事执行职能的明确和分工。
同时,尽快完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使其更加具有适应市场经济的机动性、灵活性和协调性。
建立执行机构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机制对于行政机关的执行职能,确保其与民事执行的职能之间的协调作用的明确,消除机构重叠所产生的干扰。
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民事执行制度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不断进行改革与完善。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权益受损方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目前的民事执行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因此,对民事执行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民事执行制度改革需重视执行效率。
当前,一些执行案件遇到拖延、耽误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权益受损方的利益保障。
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可以采取加强执行监督、建立强制执行监察机制等措施。
同时,需要加大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执行能力与素质,确保执行过程的顺利进行。
其次,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应注重执行公正。
在实践中,一些执行案件存在不平等、不公正的问题。
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建立独立、公正的执行审查机制,确保执行过程的公正性。
另外,对于执行案件的介入异议,应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查渠道,让各方有平等的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还需侧重于完善执行手段。
当前,执行手段主要有查封、扣押、拍卖等,然而在某些复杂案件中,这些手段往往难以实现预期效果。
因此,可以通过完善执行手段和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
例如,可以加大对财产保全手段的运用,提供更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为权益受损方提供更多的选择。
第四,民事执行制度改革需要更加注重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与治理。
当前,履行义务的失信行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社会的经济秩序与信用环境。
为此,可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与打击,以达到提高诚信意识的目的。
最后,民事执行制度改革还需加强国际合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涉及不同国家、不同法律体系的执行案件时有发生。
为了更好地保障权益受损方的利益,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相关的合作机制与制度,加大对国际执行案件的互助力度。
总而言之,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举措。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应注重执行效率、执行公正、执行手段和方式的完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与治理,并加强国际合作。
民事执行制度的现代化改革研究
民事执行制度的现代化改革研究引言:民事执行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执行制度在应对复杂的债权纠纷、提高执行效率等方面面临许多挑战。
因此,对民事执行制度进行现代化改革已经成为迫切的需求。
本文将探讨民事执行制度的现代化改革研究,分别从法律法规、执行程序和执行效果三个方面展开。
一、法律法规:民事执行制度的现代化改革首先涉及到完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的民事执行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难以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环境。
因此,加强对民事执行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将成为改革的关键。
首先,应当推进立法工作,制定出符合实际需要的法律法规。
例如,针对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期限、执行异议等问题,可以制定详尽的规定,加强对相关程序的监管,确保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要加大对执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民事执行制度的了解和信任,使其能够在实践中得以广泛应用。
同时,也要加大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其专业素养,确保执行工作的高效进行。
二、执行程序:除了法律法规的完善外,民事执行制度的现代化改革还需要着重优化执行程序。
在传统的执行程序中,执行时效低、流程繁琐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执行工作的开展。
因此,对执行程序进行改革也是现代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首先,要加强执行机制的创新。
为了提高执行时效,可以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例如通过建立在线平台,实现执行文书的电子存档和查询等功能,以加速案件的办理速度。
此外,也可以探索跨界协作机制,通过与其他部门合作,加快执行过程中需要的信息交换和协调工作。
其次,要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管和评估。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执行程序各环节的监督,以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和高效。
同时,也要定期评估执行效果,对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整改,以提升执行的质量和效率。
三、执行效果:最后,现代化改革的目的在于提升执行效果。
在传统的执行制度中,执行效果不佳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下探讨及研究报告
浅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下)(六)完善执行和解制度,杜绝“赖帐少给”现象执行和解作为我国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减少执行对抗,减小执行成本,确保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互统一,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但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被执行人往往利用和解制度转移财产,而协议本身又阻却执行,强制执行之主动性无法发挥。
因此,执行和解制度但尚需进一步完善。
1、明确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由于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X围内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利的一种正当行为,因而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义务,一方不履行,对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特别是申请执行人有权就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继续执行和解协议有选择权。
建议以一定的形式对其效力予以确认,执行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后,可出具裁定确认其效力,被执行人及自愿承担义务的第三人反悔的,执行法院可直接予以执行。
2、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虽然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但任何行使权利的行为都应当在法律允许的X围内。
法院对于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合法性都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对和解符合真实自愿、平等协商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法院应予确认。
对以欺诈、胁迫方式签订和解协议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益的和解协议,则不予认可。
3、注意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确保债务履行执行程序开始时,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审查,果断采取执行措施,或查封或扣押。
除非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也不宜立即解封,保证日后复执顺利进行。
对一些确无足够财产履行义务,即使给予一段期限亦履行无望或和解只为拖延时间、转移资产的案件,应及时提醒申请执行人,使其对和解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充分了解。
4、完善告知制度,促进执行公开一是要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解复执期限的计算方法,避免因超过时效而导致申请执行权的丧失;二是要告知被执行人反悔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三是要告知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和解协议得以批准并履行,只要有人认为该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对和解协议行使撤销权。
论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论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一、概述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旨在确保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得以实现。
民事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
民事执行难的表现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查明、执行措施难以实施、执行程序繁琐低效等。
这些问题不仅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
分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对于提升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分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时,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剖析。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执行机制的不健全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执行程序中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容易导致执行权滥用或执行不力等问题。
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手段多样化以及执行法官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等因素也加剧了执行难的现状。
针对这些原因,本文将从完善法律制度、优化执行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执行法官素质等多个方面提出对策。
通过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执行制度和机制,提升执行效率和效果,为债权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加强社会诚信教育,提高被执行人的诚信意识,减少逃避执行的现象,也是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重要途径。
1. 民事执行的重要性民事执行作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是法律权威性的体现,更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手段。
民事执行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保障。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而民事执行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通过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确保了法律得到切实遵守和执行。
这不仅树立了法律的权威,也增强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民事执行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途径。
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当事人权益保障的重要依据。
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程序上 的 执行救 济是 指执 行 当事 人或 案外人 认 为执 行机 构的 执行 行为 在程序上违法或不当, 在执行程序终止前, 提请执行机构予以纠正。 纵观德
国、 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执行法, 日 其程序上 的执行救济大致有以下类 似 的规 定:首先 , 申请 执行 救 济 的主 体 广泛 , 仅 包 括执 行 债务 人 , 不 同时 也 包括执行债权人; 其次, 申请执行救济的范围比较广泛 , 如德国民事诉讼法 第76 6 条规 定 , 于 强 制执 行 的种 类 、 对 方式 , 于 执行 行 为所 提 出 的异 议 、 对 抗议等都可 以向执行法院请求救济, 由执行法院进行裁判 。 最后 , 执行救济 方 式多 样化 , 国有 提 出 申请 、 议 与抗 议 ,日本有 执 行抗 告 、 行异 议 , 德 异 执 中国台湾地区的执行救济方式则包括申请和声明异议等多种形式。 ( )实 体 上 的 执 行 救 济 二 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于执行债权人的执行请求权 存在实体上的权利争议 , 或者第三人认为 自己对被执行的财产享有实体权利
【】 王洪光: 执行异 议和 执行异 议之 诉一 关于 改革执行 异议 制度 的思 7 《
考》 《 , 云南法 学*2 0年第 2 。 0 0 期
[]洪浩.论我 国民事执行救济法律制度之重构 《 8 《 , 法学》2 0 年第 9 05 期. [】杨艺红. 论我 国执行救济 制度的 完善*《 9 《 ,天府新 论》2 0 08年第 1 期.
判》总 第 1 期. 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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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声 明 异议 制 度 。 行 当事 人 和 利害 关 系人 有 权在 执 行程 序 开始 后 、 、 执 终结 前 声 明异 议 , 求 执行 机构 将 侵害 其程 序权 利 的执 行措 施 、 请 执行 处分 等 行为 予 以撤 销 或 变更 , 去执 行 效力 。 除 ( 完善 实体上 的救 济 制度 二)
浅议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浅议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机制的创新与完善[摘要]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建设正处于关键时期。
一方面,由于措施手段的不足,监督成效不尽人意;另一方面,诉讼监督工作日益得到立法的重视,以此为契机在监督的相关工作机制上进行改革创新具有关键性意义。
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在执行领域的体现,这一创新性的机制的健全完善有利于检察机关职能改革的推进。
[关键词]执行难;执行不规范;长效监督机制民事执行监督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推进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尚处于个别试点之中,其优越性已崭露头角。
但实践中也发现存在不足与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拟就F省Z市的试点工作为对象进行解析研究。
2009年以来,Z市两级检察院共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282件,法院采纳267件,涉案金额1090万余元,发出检察建议138份,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现场监督27件,促成执行和解111件,取得较好效果。
民事执行监督属于创新性机制,主要围绕三个主题,通过三个层面得以体系化。
一、监督中体现支持:解决“执行难”问题Z市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时,把监督作为手段,将维护司法公正和审判权威作为民事执行监督的最终目的,把监督重点放在与法院共同解决几类“执行难”的案件上。
一是针对被执行人有抵触情绪的,积极配合法院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促进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对当事人因对法院判决有疑虑,从而不配合执行的,应耐心、细致地向其解释法院判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消除其久拖不执的心理。
同时,认真分析双方存在的分歧与执行难点,巧借外力,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解,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二是针对被执行人是特殊主体的,联合法院共同开展“特殊主体执行案件”专项执行活动,督促相关部门自觉履行生效判决。
“特殊主体”执行案件,往往存在执行时间长、法定代表人更迭、久执未决导致利息数额较大等情况,给申请执行人利益带来很大影响,容易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既损害了政府诚信和司法公信,也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缺陷及完善四
川一、引言民事执行是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债务纠纷的一种强制力量,是执行法律裁判结果的过程。
民事执行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仅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同时也是修复市场秩序重要的手段。
有效的民事执行制度对于保护社会公正、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砝码。
本文将分析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进行完善。
二、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现状1.审判与执行的分离在我国,审判与执行阶段进行的单位不同,在法律欠缺配套机制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一审有判决、二审有维持、但实际上得不到具体执行的现象。
长时间的待执行状态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消耗了社会资源,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发展,是我国民事执行存在的一大问题。
2.执行机构与执行对象我国民事执行过程的执行机构往往缺乏专业性,主要由法院执行部门承担。
然而这些法院执行部门通常缺乏执行经验、执行能力不足、执行效率低下等问题,难以高效地完成执行任务。
此外,客观的执行条件如无固定执行期限、执行时常涉及多个地区、执行成本较高等也对民事执行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3.法律意识在我国普遍法治的背景下,法律意识的普及也逐渐提升。
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群体对法律执行工作的认识不足、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
这样的情况不仅会降低执行效率,也会对整个社会形成负面影响。
三、改善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方法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配套机制建设增强审判、执行互动性,让审判与执行更加贴近,让法律学者参与建设,制定特别的执行标准和规程,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执行成本。
2.民事执行机构职责重构通过建立专业的执行机构,如民事执行部门,能够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品质。
还可以引入市场化人才,为执行案件提供特殊的解决方案。
3.增强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普及不仅需要法律机构、媒体等的宣传,还需要民众自觉的参与和行动,特别是要引起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意识,避免损害自身权益和法律制度的作用。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问题是指因债务人无力或者不愿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而导致执行难度加大的情况。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法律制度不完善、执行机制不够健全以及贪腐和腐败现象的存在。
本文将从立法和制度完善、执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完善以及打击腐败和贪腐方面阐述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具体办法。
一、立法和制度完善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要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必须在立法和制度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应当加大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制定更加完善的债权保护机制,强化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提高债权人判决权的执行力度,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被侵害。
其次,应当健全起诉和执行程序。
完善执行程序,确保执行程序的严格和规范。
同时,还应该建立和改进起诉和执行的监督机制,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最后,应当完善执行结果的强制执行机制。
完善执行结果的强制执行机制,加强对执行结果的监督和控制,保障执行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执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完善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另一个原因在于执行机制和监管机制不够健全。
只有通过完善执行机制和监管机制,才能有效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执行机构。
建立健全执行机构,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机构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应当提高执行标准和质量。
加强执行标准和质量控制,健全和完善执行评价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
最后,应当加强执行监督和纪律审查。
加强执行监督和纪律审查,杜绝执行行为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提高执行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三、打击腐败和贪腐首先,应当加强对腐败和贪腐的监管和打击。
针对司法领域的腐败和贪腐问题,加大调查和打击力度,严惩腐败和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应当建立健全纪律和惩罚机制。
建立健全纪律和惩罚机制,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措施,对违法和不当行为坚决予以惩处。
最后,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执行信息机制。
建立公开透明的执行信息机制,加强对执行信息的公开和公示,让社会大众更加了解执行情况,推动执行工作更加公正、健康和高效。
《民事执行审查权运行机制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审查权运行机制研究》篇一摘要:本文以民事执行审查权为研究对象,深入探讨了其运行机制。
通过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梳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本文旨在揭示民事执行审查权的运作流程、存在问题及优化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制度提供参考。
一、引言民事执行审查权是司法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事执行审查权的运行机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因此,对民事执行审查权运行机制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理解其运作原理,也有利于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之道。
二、民事执行审查权的法律基础与基本原则(一)法律基础民事执行审查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执行审查的目的、范围、程序及救济途径,为执行审查权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执行审查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 公正性原则:执行审查应公正、公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效率性原则:执行审查应注重效率,及时解决纠纷。
三、民事执行审查权的运行流程(一)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过程中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二)审查与决定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执行依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等。
经审查后,法院作出是否执行的决定。
(三)执行与救济若当事人对执行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同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民事执行审查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概述当前,民事执行审查权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过程不透明、执行决定缺乏监督等。
这些问题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二)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对民事执行审查权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我国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运行及完善路径
我国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运行及完善路径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和完善关乎司法公正和效率。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不断完善调查令制度,强化其运行机制,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与此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我国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的运行及完善路径进行探讨。
一、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的运行现状1. 制度内容和运作机制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是指法院对案件受理前或者审理中的情况,依法采取调查措施,以了解案情和证据,为裁判作出依法判决提供依据的一项司法制度。
调查令制度主要包括法院主动收集证据和申请人请求法院调查两种情形。
在运行机制上,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或者自行申请进行调查,并在调查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运行问题和挑战尽管调查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但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包括:(1)调查令的执行不力。
有些法院在实际执行中对调查令不予采纳或者不予执行,导致调查效果不佳。
(2)当事人的申请遭到拒绝。
部分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调查时,遭到拒绝的情况较为普遍。
(3)调查令的范围和内容不够明确。
制度在具体调查的范围和内容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1. 强化法院内部管理要完善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首先需要强化法院内部管理,确保调查令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在具体操作上,法院可以建立健全的调查令执行机制,明确责任人员和流程,并加大督促力度,确保调查令的贯彻执行。
还可以加强对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调查令制度的认识和运用能力。
2. 明确调查令的范围和内容为了解决调查令制度存在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调查令的范围和内容。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者规定,明确调查令的适用范围和调查内容,包括对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对当事人的问询等,从而使调查令的具体操作更加规范和明晰。
3. 加强对当事人申请的审查和保护为了避免当事人申请调查令遭到拒绝的情况,需要加强对当事人申请的审查,并规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浅谈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
浅谈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部分。
执行权的运行机制改革旨在加快执行流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和增强司法权威,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下面,我们就来浅谈一下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一些相关内容。
一、立法衔接完善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需要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执行程序中尚存在一些不明确的条款,造成执行难、执行缓慢和执行成本高等问题。
为此,我国在修改相关法律条款时,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应重点关注执行程序相关条款的完善和衔接,以确保执行权的运行机制更加完善。
二、多方面协作加快执行流程在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中,执行司法机关必须与公安机关、银行、律师行等相关机构和部门进行多方面合作,协调各方面资源,共同推进案件的执行进展。
例如,当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可以协助执行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扣;银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存款保管机构,也可以协助执行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查封冻结。
只有协作配合才能更好地加快执行流程,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执行人员权益执行权的运行机制改革中,执行人员的权益保障也至关重要。
如何保障执行人员权益,既保障他们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又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和个人安全,是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执行人员可以通过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资待遇、提供安全装备等途径来保障他们的权益。
四、完善执行程序在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中,完善执行程序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
改革应当从程序上入手,建立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司法监督与生产力监督、优化执行流程等,让执行程序真正更加严谨和公正。
五、加快执行信息化进程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需要信息化技术的加持。
现代化的法庭、资产查询与确认系统、涉案财产拍卖系统等都应该得到加强和推广。
通过执行程序信息化,可以更好地保护各方利益,加快执行速度,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互联网发展的要求。
总之,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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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权运行机制的完善摘要:民事执行改革已深入到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创新和建设上,笔者从执行实践角度分析执行权分权运行后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民事执行权运行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完善一、执行权分权配置及运行机制1、执行分权理论多年来,民事执行工作采用”一条龙”式工作模式,一人一案。
其弊端是执行权过度集中,表现为案件立案后,由一个执行员包办一切,如对财产线索的调查核实、财产的查找与控制、委托评估拍卖、对妨碍执行行为的处理、对异议的审查,执行款物交付等都由承办人负责,缺乏应有的监督和制约,客观上导致执行权的滥用。
因此,执行权需要得到有效制约,而执行权分权则是理论界与实务界认同的一条有效路径。
通过近几年的理论探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事执行权属性的认识趋同,认为”民事执行权是一种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复合性权力,从国家权力分工属性看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属性”①。
2、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民事执行权根据其性质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因而将两者权力分别配置给执行实施部门和裁决部门,由其分工负责,构建实施权与裁决权分立的执行权运行机制。
目前,大多数法院在执行局内部分设执行庭和实施处,执行庭行使执行裁决权,实施处行使执行实施权。
浙江省高院在执行局内部设置了执行庭、执行实施处、执行综合处和执行监督处。
”一庭三处”的设置对执行分权和监督进一步细化,同时浙江省高院要求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须按照省院机构设置成立相对应的庭室。
二、执行权分权运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1、观念问题执行权分权配置后因为裁决权行使及必要的监督制约手续致使案件流程环节增多,客观上影响了执行效率。
执行人员或多或少对分权机制产生了怀疑,认为分权是影响执行工作效率。
2、对执行异议的扯皮问题(1)执行异议机构不明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针对人民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侵害的救济方法,属于程序救济事项。
第204条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时的救济方法,属实体救济事项。
②《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作了粗线条式的规定,较为原则性。
《民事诉讼法》第202条、204条有关执行异议的提出时间、事由、立案机关、异议审查机关以及审查的方式等五大方面尚无明确规定,亟待完善。
(2)审查异议时的扯皮现象有些执行异议,如扣押标的物错误的,当事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人员也认为确实扣押标的物错误,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理配置民事执行权的规定》,此类错误执行行为必需移送执行裁决部门审查,以裁定形式撤销扣押,而不能由执行实施部门自行纠正。
有些执行案件从异议提出至裁决纠正,无法在十五日内完成,有些裁决机构以对异议不立案的方式拖延审查,导致案件执行周期过长。
3、职权范围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理配置民事执行权的规定》第八条要求”办理第六条第(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项应当由三名以上执行法官或者执行员、司法警察讨论决定”。
笔者认为该《规定》在职权范围上主要存在形式合议程序过多。
例如司法拘留问题,因为执行实施权表现出浓厚的行政权性质,决定了司法拘留手续办理上实行领导审核制,对于领导同意拘留的案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再召开合议庭讨论,显属程序上的倒置,为了合议而合议,徒增程序环节,降低了执行效率。
4、执行机构内部制约虚化当前绝大部分法院将执行裁决部门与执行实施部门都设置在执行局内,执行裁决事项与实施事项都要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局长等层层审批,个别法院领导还兼任裁决合议庭成员。
③执行实施过程中,执行员往往事先请示执行局领导,局领导作了相应指示,有不同意见时往往会协调处理;另外,局领导更多考虑执行案件考核指标。
因此,执行实施部门可能通过执行局局长等途径影响执行裁决部门的独立性,间接促使本该发挥的制约机能得以消解,甚至可能架空执行裁决部门。
三、民事执行权运行机制的完善笔者从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出发讨论如何完善民事执行权运行机制。
1、强化分权理念,兼顾公正与效率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将一个国家的权力集中于某一个机构或某一个人的手中,那么这些权力就会被滥用,公民的自由权就会受到侵犯。
④同样,执行权集中于执行机构某一部门或者执行员一人,执行权被滥用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当前执行改革将执行权分,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解决执行实践中权力过度集中现象的理想选择。
任何改革本身就有待检验,如执行权分权本身尚在探索和完善过程中,出现疑问很正常。
不同主体对改革的目的、机制和前景是怎样理解看待的,出入会很大,其结果可能导致基于理解不清或理解混乱而抵制、干扰改革。
⑤执行权分权代表着改革的方向,执行权分权改革更多为了程序上保证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执行的效率问题可以做到并行不悖,因此笔者认为”确保执行公正、公开是两权分立的立足点和前提,厘清两权分立实践中存在的错误认识,强化分权制约的工作理念,充分认识两权分立的重要意义和现实需要……(通过)合理的分工形成权责明确、各司其职的良性运行机制,使权力运行更顺畅”。
⑥2、通过执行机构分立,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当前完善民事执行权运行机制的讨论观点没有考虑到分权后所引发的执行新问题。
对此,笔者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予以完善。
(1)执行机构设置基层法院是执行案件的主力军,主要力量放在执行实施中,中、高级法院执行案件相对较少,可以做到执行实施、执行监督并重,没有必要将庭室过分细化。
由于裁决案件数量并不多,可将执行综合、执行监督业务置于执行裁决庭,这样既丰富了业务又精简了力量。
如果在基层法院按照浙江省高院要求设立执行综合处、监督处,每个庭室配备正、副庭长,那将导致执行力量的极大浪费。
不平衡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量将产生反作用,会影响执行实施干警的工作积极性,降低工作效率。
(2)建立执行集中查控、限时移送制度为提高执行效率,执行实施庭可以设立集中查控组,大批量、集中查控大大提高了查控效率,节省了人员、车辆等执行资源,综合提高了执行效益。
集中查控制度还须做到一个月内限时移送,即查控组在收到案件后一个月内必须将案件查控完毕并移送实施组继续执行,从而避免延长执行期限。
(3)保证执行力量合理分配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执行机构人员的数量占整个法院控编人数的15%,但在全国很少有法院能达到这一比例。
⑦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合理安排执行裁决庭和实施庭的工作力量。
执行裁决权留在执行机构符合当前基层法院现实情况,也能保证执行工作的平稳过渡。
3、完善执行异议制度,减少扯皮现象《民事诉讼法》第202条、204条有关执行异议制度的规定需要立法部门予以立法完善或者由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关执行异议的提出时间、事由、立案机关、异议审查机关以及审查的方式等五大方面内容。
对于执行人员主动发现执行措施错误的情形,应当赋予执行实施部门自我纠正的权力。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主动自我纠正的,且当事人愿意撤回异议的,将情况记录在案卷不必再次移送执行裁决庭审查,减少中间环节,缩短办案周期,可有效减少执行过程中的扯皮现象。
另外,完善异议立案制度,对没有自行纠正的异议案件一律立案,不能因在十五日内无法完成异议事项而采取不立案的形式拖延审查。
4、完善执行权当事人监督制度案件执行结果直接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当事人最有持之以恒的动力监督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⑧法院通过落实执行告知制度,建立执行案件当事人查询系统,将执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诉权、异议权和申请复议权等权利,以权利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使。
结语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改革是执行改革中的重要一环,民事执行权分权运行也不能完全解决民事执行遇到的所有问题,这很大程度上与执行立法缺位如强制执行法仍未出台、社会信用机制不完善以及违法成本低廉等诸多因素有关,可以说民事执行制度改革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注释:①丁巧仁主编:《执行改革理论与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47页。
②朱亚平:《新民事诉讼法执行异议制度之分析》,载/html/article/200810/15/325445.s html,2010年6月28日访问。
③王跃峰:《论我国民事执行权定位和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④乔伟:《论三权分立的本质》,载《文史哲》1991年第6期,第12页。
⑤汪永成:《中国行政改革的阻力:来源分析与消解策略》,载《理论与改革》1999年第1期,第77页。
⑥周跃飞:《执行权分权运行模式之构建》,载/public/detail.php?id=2064,2010年6月28日访问。
⑦李康生:《试论民事执行程序内部保障机制的完善与创新》,载/ziliao/article-144018.html,2010年6月28日访问。
⑧司法是世俗的事业,其逻辑起点是立足于人们的现实生活,司法改革不能是法律人自己的事,不能将与这场改革有着更加广泛联系和切身利益关系的民众遗忘,不能将他们的呼声、期待和利益边缘化,否则司法注定是专业的、自说自话者(王树茂、王付令:《优化人民法院司法职权配置问题研究》),载/public/detail.php?id=3)。
同样执行权改革特别需要警醒,不能遗忘民众。
参考文献:[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执行改革探索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
[2]童兆洪著:《民事执行前沿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3]丁巧仁主编:《执行改革理论与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
[4]丁义军主编:《强制执行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
[5]王跃峰:《论我国民事执行权定位和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6]张晨:《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7]马登科:《论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基本理念--比较法视角的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