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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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3.废止法规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4月28日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外债管理业务指南

外债管理业务指南

外债管理业务指南对外担保即时逐笔登记对外担保履约核准对外支付担保费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外债、外债转贷款逐笔提款登记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核准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延期付款外债签约及提款登记对外担保即时逐笔登记对外担保合同应在签订后15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1、申请报告;2、《对外担保登记表》;3、为自身债务出具担保的,应出示外债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4、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5、应批准的对外担保,还应当提交外汇局批准的文件;6、外汇担保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对外担保履约核准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履约申请报告;2、对外担保登记凭证,被担保人为境内机构的还应提供债务登记凭证(非融资性担保除外)(原件验后返还);3、债权人要求担保履约的通知书;4、被担保人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5、经法院等部门裁决履约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裁决文件;6、如涉及征税项目,应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对外支付担保费1、支付担保费申请书;2、担保人担保费通知书;3、担保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4、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5、完税或免税证明;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7、需经外汇局办理登记的债务,应提供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1、还本付息申请书;3、债权人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书;4、对境外支付利息的须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5、因债务豁免申请注销外债登记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6、外债转资本金(包括转为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注销外债登记的还应提供境外债权人书面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文件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7、以现汇还本付息时,需提供外汇账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8、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范文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范文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的外债登记管理,保障外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根据《外债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债登记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的各类外债主体和外债项目的登记、申报、验证、备案、公示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外债登记是指我国各类外债主体和外债项目通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向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申报的行为。

登记和申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外债余额、借款条件、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

第四条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合规、监管有效、信息准确、操作简便、公开透明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对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的解释和监督,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协调、指导外债登记工作。

第二章外债主体登记第六条外债主体包括企业、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居民个人等各类经济主体。

外债主体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或与外国机构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等,应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七条外债主体登记包括申请登记、备案登记、变动登记等。

第八条申请登记时,外债主体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章程、财务报表、信用评级报告、外债审批证书等。

第九条登记申请书应填写外债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址、负责人、所属行业、经营范围、企业规模等。

第十条外债主体的备案登记应在获得外债审批证书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登记需要提交有效的外债审批证书、合同文件、授信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外债主体变动登记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变动、企业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等情况,变动登记需要提交变动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外债项目登记第十二条外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股权、融资租赁、外商直接投资等。

第十三条外债项目登记包括申请登记、备案登记、变动登记等。

第十四条申请登记时,外债项目主体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债券发行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融资租赁合同、外商直接投资合同等。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第一期,1、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举借外债或提供对外担保~是否纳入境内机构的外债或对外担保规模管理,答: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债权人办理借款~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外债权人提供担保~不纳入境内银行的外债或对外担保管理和统计。

除上述情况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上述业务~在外汇管理上视同境内机构办理。

2、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境内企业~如果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后来为其明确了投资总额~外汇局是否可以按照“投注差”允许其借用外债, 答 :按照2013年5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为《办法》,所附《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若后续经相关部门明确投资总额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明确注明投资总额金额的~可在“投注差”额度内举借外债。

3、“投注差”为零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答: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列出的第,2,类企业~即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1第,1,、,3,类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在外保内贷业务管理方面均参照中资企业进行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或展期后~实际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是否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答: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后~实际借款期限,从初次提款日至当前日,超过1年的~仍按照短期外债管理~而不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展期后~实际签约,从原提款日至展期后约定的到期日,期限超过1年的~则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上述原则与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设计的外债额度控制方法保持了一致。

5、债务人以混合币种办理签约或提款的~如何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答:目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一个签约币种对应一个外债签约编号~不同签约币种对应不同的外债编号。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第一期,1、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举借外债或提供对外担保~是否纳入境内机构的外债或对外担保规模管理,答: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债权人办理借款~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外债权人提供担保~不纳入境内银行的外债或对外担保管理和统计。

除上述情况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上述业务~在外汇管理上视同境内机构办理。

2、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境内企业~如果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后来为其明确了投资总额~外汇局是否可以按照“投注差”允许其借用外债, 答 :按照2013年5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为《办法》,所附《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含有外国投资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若后续经相关部门明确投资总额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明确注明投资总额金额的~可在“投注差”额度内举借外债。

3、“投注差”为零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答: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审核原则”第7条列出的第,2,类企业~即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1第,1,、,3,类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企业,~在外保内贷业务管理方面均参照中资企业进行管理。

4、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或展期后~实际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是否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答: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逾期后~实际借款期限,从初次提款日至当前日,超过1年的~仍按照短期外债管理~而不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展期后~实际签约,从原提款日至展期后约定的到期日,期限超过1年的~则按照中长期外债管理。

上述原则与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设计的外债额度控制方法保持了一致。

5、债务人以混合币种办理签约或提款的~如何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答:目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一个签约币种对应一个外债签约编号~不同签约币种对应不同的外债编号。

网上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的操作指南

网上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的操作指南

⽹上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的操作指南1、版权声明:智汇⼤叔除发布原创⼲货以外,致⼒于搜集银⾏外汇业务合规操作的资料,帮助银⾏基层外汇员⼯解决业务操作中的疑难问题。

部分⽂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

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

联系⽅式:微信9833118172、免责声明:办理外汇业务须始终遵守届时当地最新的法律法规、监管意见及银⾏业务规则。

本⽂仅作⼀般信息⽤途,本⽂任何内容如有更新,恕不另⾏通知。

3、长期征求各类银⾏基层外汇业务合规操作规范和业务培训课件。

4、本⽂仅供参考,如果有误,欢迎留⾔指正!来源上海外汇局官⽹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ASOne)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的操作指南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对疫情防控⼯作的部署要求,有效减少公共场所⼈员聚集,最⼤限度保护⼈民群众⽣命安全和⾝体健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已开通便民绿⾊通道,企业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ASOne)(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址:/asone/)线上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具体操作⽅式如下。

步骤⼀:打开数字外管平台。

建议使⽤⽕狐浏览器、Chrome浏览器或IE11浏览器访问数字外管平台,使⽤前需根据登录页⾯“常⽤下载”中的《数字外管平台⽤户⼿册》设置浏览器(见图1)。

图1 《数字外管平台⽤户⼿册》步骤⼆:注册⽤户。

初次使⽤数字外管平台时,⽤户需要进⾏注册,注册⽅式为:点击“法⼈注册(⾏政许可业务)”(见图2红⾊⽅框中),依次选择和填⼊相应注册信息并设置⽤户代码和⽤户密码,点击蓝⾊“注册”按钮即可完成注册(见图3)。

法⼈代表为外籍⼈⼠的,仍需来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图2 登录界⾯——注册⽤户图3 注册界⾯步骤三:⽤户登录。

登录数字外管平台时,⽤户应正确输⼊机构代码、⽤户代码、⽤户密码和校验码(见图4红⾊⽅框中)。

需要注意的是,机构代码请输⼊统⼀社会信⽤代码9-17位,⽤户代码和⽤户密码请使⽤步骤⼆注册时提交的⽤户代码和⽤户密码。

企业外债业务办理指南资料

企业外债业务办理指南资料

外债业务办理指南注:1、原外债登记证取消;2、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及还本付息业务,须从外汇局领取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并根据外债变动情况如实填写《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到外汇局进行备案;3、目前银行审核企业外债付息,仍需查看税单;4、企业外债转贷款相关业务,仍需到外汇局办理;5、在新系统上线前办理过外债签约登记的企业,须到外汇局柜台领取《协议办理凭证》,方能去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一、外债签约登记企业操作说明: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企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所需材料:1、申请书;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外汇局出具凭证说明:录入签约信息并复核生效,生成《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图1)以及《协议办理凭证》(图2)打印给企业。

图1图2二、外债开户企业操作说明:非银行债务人在完成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后,可在深圳辖区内选择银行直接开立外债账户。

外债账户包括外债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企业申请开户需向银行提供的材料:1、申请书;2、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协议办理凭证》(验原件、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银行操作说明:银行收到企业开户申请后,登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根据企业提供的《协议办理凭证》信息,进入系统查看该笔业务的相关控制信息表(图3)。

图3银行查看系统内企业协议信息,与债务人提供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中的信息核对无误,且查明“尚可开立账户总数”大于等于1的信息时(图4),方可为该非银行债务人开户。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外债是指借款人在自己国家境外市场上以各种形式筹集,且按照借款协议规定时间、金额及利率偿还的资金(包括贷款、信贷、债券、中长期商业信贷、出口信贷、进口信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政府间借款、国际租赁、融资租赁等)。

为进一步规范外债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外债安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我国于1998年颁布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问:外债登记管理有哪些基本原则?1、保障国家债务安全和国际信用;2、尊重市场规律和实务经验,确保外债签订、数据采集、汇缴、报告和监督等方面与市场接轨;3、注重信息公开和系统建设,使外债登记管理系统与与国家金融信息系统建设相衔接,将国债外债的监管信息导入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系统;4、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个人隐私要保密;依照《外债登记管理办法》,从境外筹集外债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在借款之日起15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具体而言,应执行以下状况的外债登记:1、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以及境内外资企业的续建项目向外国境外筹集外币贷款,并由居住国的银行、经济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保(或者保险),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者不确定期限的;2、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以及境内外资企业向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国际金融组织或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机构及境外个人筹集的外币债务性资金;3、中央政府以及由中央政府委托的单位和企业所负担的政府性外债;5、贸易融资负债性资金;6、区域专项计划、专项基金中进行外债融资的;7、从未进行外债登记的普通外商投资企业;问:外债登记需提交哪些材料?提交材料时,应履行以下操作:1、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外债借入交易及有关实施单位,应当向其所在的外汇管理部门申请额度或准入资格,并提交《外债登记申报表》等有关材料。

2、外债汇缴、出口收汇贷款、金融租赁、进口代扣贷款,一律提交《外债登记申报表》等有关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负债登记管理操作引导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负债签约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外国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2.《负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宣告)法规依照 3.《负债登记管理方法》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第一批经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 [2007]130号)5.其他相关法规1.申请书。

2.负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审查资料 3.外商投资企业应供应赞成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资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供应营业执照、欠债主管部门赞成其对外借款的文件。

4.针对前述资料应当供应的补充说明。

1.除财政部门、银行之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当在负债合同签约后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负债签约登记手续。

办理负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负债签约状况表》。

审查原则 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负债应同时吻合以下条件:(1)除还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负债余额和中长远负债发生额之和不得高出商务主管部门赞成的投资总数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

外保内贷项下担保人发生履约后形成的境内机构对负债务,按短期外债纳入“投注差”控制。

(2 )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借用负债以前,其外方股东最少已经达成第一期资本金的缴付。

( 3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负债时,其外方股东应当缴付的资本吻合出资合同或企业章程约定的限时、比率或金额要求。

(4)外商投资企业实质可借用负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率乘以“投注差”。

3.外商投资企业的中长远负债办理展期,或借用新的中长远负债送还过去借用的中长远和短期负债时,在不增加该企业现有负债本金余额和不办理结汇的前提下,不重复占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

4.外商投资性企业的负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远负债发生额之和不得高出已缴付注册资本的 4 倍;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美元的,其短期负债余额与中长远负债发生额之和不得高出已缴付注册成本的 6 倍。

境内机构外债登记业务办理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内机构外债登记业务办理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
1.签约(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基本情况,本 次拟备案(登记)外债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要点,预计还 款资金来源等)。 2).外债合同正本和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 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对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发行通函、 认购协议正本及协议主要条款复印件、全球债券证书等材料,材
业按“投注差”方式计算的外债额度。 4.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比照外商投资
企业进行管理。 5.非银行债务人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发布实施前符合外债
理规定借用的外债,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发布实施后,其跨境融 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不得新借外债,直到跨境融资风险 加权余额调整至规定上限以内。因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公 式的相关系数调整或非银行债务人自身财务和经营状况的调整 导致非银行债务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提高或上限降低的,原 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 限内之前,不得办理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 或通过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 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 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办理时间、办理地点与联系电话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1:30, 14:30-17:30。 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 52 号国家外 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1805 房间 。 联系电话:6650244。
15.境内机构经批准在境外发行非参与型优先股的,应当按 照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债务类型为债务证券。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3.废止法规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4月28日-1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2 -第二章外债登记第六条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操作指引答疑范本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定义二、外债登记的主体和程序2.1 外债登记主体2.2 外债登记程序2.3 外债登记资料备案和归档三、外债登记的审核和审批3.1 外债登记资料的审核3.2 外债登记的审批程序3.3 外债登记的审批结果通知四、外债登记的监管和风险管理4.1 外债登记的监管机构4.2 外债登记的监督管理4.3 外债登记的风险评估和防控五、外债登记的报告和统计5.1 外债登记的报告要求5.2 外债登记的统计工作5.3 外债登记的信息披露六、外债登记的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6.1 外债登记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6.2 外债登记的法律责任附件:附件一:外债登记申请表格附件二:外债登记审核意见汇总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外债:指居民部门和非居民部门发生的、约定结算期在一年以上的、具有偿付义务的债务。

2. 外债登记:指将外债有关信息进行备案、审核、审批、监管和统计的程序。

3. 外债登记主体:指外汇局及其授权的金融机构。

4. 外债登记资料:指外债登记所需的各类申报资料和文件。

5. 外债登记的监管机构:指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监督机构。

范本2《外债登记操作指引答疑》一、外债登记流程及操作1.1 外债登记流程图1.2 外债登记申报流程及操作说明1.3 外债登记审核流程及操作说明1.4 外债登记审批流程及操作说明二、外债登记资料备案和归档2.1 外债登记资料备案要求2.2 外债登记资料归档与保存要求2.3 外债登记资料查询与提取流程三、外债登记的风险评估和防控3.1 外债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指标3.2 外债风险防控措施及操作指引3.3 外债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四、外债登记的报告和统计4.1 外债登记报告要求及报送流程4.2 外债登记统计要求及报送流程4.3 外债登记信息披露要求及操作指引附件:附件一:外债登记申请表格样本附件二:外债登记审核意见汇总表格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外债登记:指将外债有关信息进行备案、审核、审批、监管和统计的程序。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篇: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 2013年5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第二章外债登记第六条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

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债务人为财政部门,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账户变动等信息。

第八条债务人为境内银行,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

第九条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对于不通过境内银行办理资金收付的,非银行债务人在发生外债提款额、还本付息额和未偿余额变动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外债账户、资金使用和结售汇管理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借用外债,可直接在境内、外银行开立相关账户,直接办理与其外债相关的提款和偿还等手续。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范文(2篇)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范文(2篇)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范文尊敬的读者,有关外债登记实施细则范文的请求,由于篇幅限制,我将提供一个大纲,介绍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请您根据以下大纲进行延伸和详细说明,以形成 5000 字的完整文档。

大纲:一、引言A. 介绍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的背景和目的B. 说明本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二、外债登记机构与主管部门A. 外债登记机构的职责和组织结构B. 主管部门的职责和监管措施三、外债登记的范围和条件A. 外债的定义和分类B. 符合外债登记条件的主体四、外债登记的程序A. 外债登记申报和登记表格的规定B. 外债登记的时限和手续五、外债登记的监测和报告A. 外债的监测和报告要求B. 监管部门的审核和审批程序六、外债登记的信息公开和安全保障A. 外债登记信息的公开途径和时限B. 信息保密和安全措施七、外债登记的法律责任和违规处罚A. 违规登记和报告的法律责任B. 外债登记的审核和处罚程序八、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的完善和修订A.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的评估和修订周期B. 政策变化对外债登记的影响九、总结与展望A. 对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的总结和评价B. 展望外债登记制度的未来发展以上只是一个外债登记实施细则范文的大纲,您可以根据各个部分进行详细说明,丰富内容以满足 5000 字的要求。

同时,可以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案例进行论证和分析,使文章更加具有可读性和可信度。

希望以上大纲能对您在撰写外债登记实施细则范文过程中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

如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协助,请随时告诉我。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债登记工作,加强对外债管理,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债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债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与非居民机构之间的外债登记工作。

第三条外债登记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在外债登记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科学高效、风险可控、信息共享的原则。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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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登记实施细则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根据国家外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外债登记工作的实施,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风险防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境内居民、非居民、金融机构和债权人等主体在境内外发生的外债登记事项。

第三条定义1. 外债:包括贷款、发行债券、发行股权、租赁、融资租赁、金融衍生工具等从境外来源的借入或者承诺借入资金、债务证券或者其他债务关系。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模版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模版

外债登记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债登记管理,确保外债登记工作的科学、高效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各类主体的外债登记工作,包括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合资合作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外债登记是指外债债权人或债务人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履行报告、备案等义务,获得外债登记证书,并依据登记证书在相关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过程。

第四条外债登记实施应遵循便利、透明、稳健的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维护经济金融安全。

第五条外债登记实施应强化风险防控,在便利登记的前提下,加强对外债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第六条外债登记实施应加强信息共享,外汇管理机关应与相关机构建立协同机制,实现信息的动态共享和及时更新。

第七条外债登记实施应依法合规,外汇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保守外汇管理机关掌握的申报、备案、登记等登记实施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

第八条外债登记实施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外债登记规定的行为进行采取及时查处。

第二章外债登记申报与备案第九条外债登记申报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平台上提交各类外债申报信息的过程。

第十条外债登记备案是指从事外债经营的金融机构将融入外汇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备案,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外债登记申报和备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债权或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等;(二)外债的基本情况,包括债务类型、金额、期限、利率等;(三)债权人或债务人的风险评估信息,包括信用等级、企业近期经营状况等;(四)相关合同文件、授信协议等法律文书;(五)其他外汇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信息。

第十二条外债登记申报和备案应按照外汇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通过统一的系统平台进行,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外汇管理机关应定期公布外债登记申报和备案的具体要求,提供操作指南和技术支持。

企业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最新实用版

企业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最新实用版
对企业“待核查帐户”内外汇进行结汇或划 1、“贸易信贷系统”在2008年7月14日上线之日起,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登陆“贸易信贷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参见信息中
心制定的操作手册),进入本企业所属页面。
出制。
二、企业预收货款合同、提款登记和注销 的操作规程
1、“贸易信贷系统”在2008年7月14日上 线之日起,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登陆“贸易信 贷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参见信 息中心制定的操作手册),进入本企业所属 页面。为安全起见,建议企业首次登陆系统, 通过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
2、企业如需使用“待核查账户”内外汇资金,应持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出口收汇说明》等到银行办理。 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合同未约定(包括7月14日前签约的)但实际发生预收货款,应在预收货款入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陆
额生成新的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核查系统” “贸易信贷系统”进行预收货款合同登记。
提供的材料至少包括:前12个月的收汇、收汇资金使用情况、预收货款合同及其资金用途说明等。 为安全起见,建议企业首次登陆系统,通过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
合同约定的预收货款,企业应在预收货款实 企业进入预收货款合同登记页面后,按照界面要求选项完成预收货款合同登记。
2008年7月14日起,对于货物贸易项下合同约定收汇入账时间早于出口时间的预收货款和合同未约定但实际受贿入账时间早于实际出
企业进入预收货款合同登记页面后,按照界面要求 选项完成预收货款合同登记。详见操作手册。
3、已完成合同登记的预收货款入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登陆“贸易信贷系统” 进行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对于合同未约定但 实际发生的预收货款,企业应在预收货款合 同登记的同时完成预收货款提款登记。
信贷系统”传来的出口扣减额生成四类出口 “贸易信贷系统”逐日根据企业历史收汇数据、预收货款登记数据及所属行业特点,生成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操作指引【模板】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操作指引【模板】

附3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操作指引一、注册在区内且已办理外债登记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已登记外债合同项下的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业务、关闭相关外债账户后,企业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二、企业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应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一)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申请书(见附3-1);(二)《业务登记凭证》《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提供最新原件);(三)本笔外债对应外债账户的开户银行出具的已关闭账户证明(另有规定的除外);(四)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

三、银行应核实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核实企业对应外债合同项下外债提款、还本付息、外债账户关户等情况,依照《业务登记凭证》《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查看该笔外债控制信息表,确认是否符合外债注销登记办理要求。

经办银行发现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外汇局。

对于企业提交材料不齐全的,银行应告知企业补充材料,在企业提供齐备且符合要求的材料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

银行审核通过后,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注销手续,在企业《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原件上标注“注销”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原件留存。

四、外汇局按季度对辖内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视情况抽取部分银行就业务办理的合规性进行现场核查。

外汇局根据核查结果,视情况对涉嫌违规银行采取约见谈话、风险提示、通报批评、取消试点业务办理资格等后续管理措施。

(一)对银行留存资料和系统操作不符合要求的,外汇局除责成其立即整改并纠正差错外,还可通过约谈方式督促银行加强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业务培训。

(二)对于存在企业未关闭外债账户、未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业务但却为企业办理外债登记注销业务的银行,外汇局向其发放风险提示函。

在对银行外汇业务进行微观合规与宏观审慎评估时,外汇局将依据“关户不符合要求”的扣分标准,在银行“外债和对外担保业务合规性”项下进行扣分处理,每错1笔扣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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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七、外债注销登记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十四、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还本付息
十五、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二、财政部门和银行办理外债登记
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七、外债注销登记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九、金融机构为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办理结汇或购汇
十、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
十一、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
十二、不良资产境外投资者备案登记和购付汇核准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十四、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还本付息
十五、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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