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住房循环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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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住房循环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及《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基本概念
(一)个人住房循环贷款(以下简称循环贷款)是指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自然人客户,以贷款所购住房设定最高额抵押,向我行申请的可在约定期限(额度有效期)内循环使用的个人贷款。
(二)最高抵押额度=住房抵押价值×抵押率。
(三)押余额度=最高抵押额度-首笔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在额度有效期内,押余额度随着首笔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减少而增加。
(四)额度有效期。
额度有效期是指借款人在最高抵押额度项下贷款的提款有效期。
额度有效期自《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生效并办妥最高额抵押登记之日起不超过5年。
额度有效期到期后,不得向借款人依原借款合同新发放贷款。
借款人需继续使用循环贷款的,应重新申请最高抵押额度,并按规定履行最高抵押额度的审批程序。
新批准的额度有效期自新的《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生效并重新办妥最高额抵押登记之日起不超过5年。
第三条循环贷款适用于借款人首次向我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形(其中包括申请非交易转按贷款和申请置换式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形)。
对借款人已在我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且尚有余额的,也可对该笔贷款办理循环贷款。
第四条在最高抵押额度内的首笔个人住房贷款,按照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在押余额度内的贷款,适用本规程有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贷款条件
申请循环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原则上应为本地户籍居民,或在本地拥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自然人,能够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年龄不超过60岁;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状况良好;
(四)借款人及配偶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首笔个人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押余额度内贷款月摊还额+家庭其他债务月摊还额)/家庭月收入≤55%。
押余额度内贷款月摊还额可参照首笔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剩余期限、还款方式模拟测算;
(五)以首笔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借款人申请循环贷款时,抵押物既可为期房也可为现房。
只有在抵押物为办妥房地产权利证书和最高额抵押登记的现房的条件下,才能在押余额度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如抵押物未达到上述条件,仅能签订借款合同,不得发生实际用信行为;
(六)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循环贷款适用于各种消费性支出及外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用途,不得发放不指明用途的贷款。
(二)贷款用途原则上采取由客户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发票或其他用途证明的方式。
但如因客观原因,客户难以在贷前提供上述证明的,在客户提供用途书面声明、且承诺在贷款发放后有义务根据银行要求提供用途证明的前提下,才能发放贷款。
自助循环贷款用途另行规定。
第七条贷款期限
押余额度内每笔贷款的期限须在借款凭证上载明,所有贷款的到期日均不得晚于最高抵押额度内首笔个人住房贷款的约定到期日。
第八条贷款利率
贷款用途为购房、购住房配套车库(车位)且借款人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购房(购车位)合同的,押余额度内的贷款利率按照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情况下,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下浮幅度不超过10%。
第九条还款方式
最高抵押额度项下的首笔个人住房贷款应实行按月分期还款;押余额度内的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应采用按月(或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方式,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实行按月分期还款,且原则上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方式。
第十条住房抵押率
循环贷款的住房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
高单价、高总价、大户型住房的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60%。
第十一条住房抵押价值
用于抵押的住房原则上须进行价格评估,抵押价值为成交价格与评估价格两者中的低者。
但借款人申请一手住房贷款(或非交易转按
贷款、置换式贷款)的同时申请循环贷款,按规定无需对该住房价格进行评估的,则住房成交价格可认定为住房抵押价值。
第十二条最高抵押额度
最高抵押额度=住房抵押价值×抵押率。
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高抵押额度一旦确定,在额度有效期内不得随房产评估价值上浮。
(二)对已在我行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重新申请办理住房循环贷款的,在借款人没有全部归还住房贷款前,最高抵押额度不得高于初始贷款金额,且不得高于“评估价值×抵押率”。
(三)申请非交易转按贷款同时申请办理住房循环贷款的,最高抵押额度不得超过非交易转按贷款发放金额。
第十三条会计科目及贷款类别
最高抵押额度内的首笔个人住房贷款,纳入“个人住房贷款”会计科目内核算,在CMS中按照交易性质分别录入“住房一手楼贷款”或“住房二手楼贷款”;押余额度内的贷款,纳入“个人住房贷款”会计科目内核算,在CMS中录入的贷款类别为“个人住房循环贷款”。
第十四条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
住房最高抵押额度的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执行个人住房贷款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
押余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原则上由经营行审批发放。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或非交易转按贷款,同时申请住房最高抵押额度的,由住房最高抵押额度有权审批人同时审批。
在押余额度之内,经营行可依据《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视借款人风险状况采取减少、暂停、终止发放新增贷款等措施。
第三章最高抵押额度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
(一)借款人已在我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向原个人住房贷款行提出申请,填写《个人房地产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件;
2、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3、借款人还款能力证明;
4、原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5、申请循环贷款的用途证明或书面声明(暂时实际不用信的可不提供);
6、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借款人已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向我行提交非交易转按申请的同时可申请循环贷款,填写《个人房地产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非交易转按贷款的全部资料;
2、申请循环贷款的用途证明或书面声明(暂时实际不用信的可不提供);
3、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借款人在向我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同时申请循环贷款的,填写《个人房地产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全部资料;
2、申请循环贷款的用途证明或书面声明(暂时实际不用信的可不提供)。
第十六条贷前调查
经营行客户部门收到借款人申请资料后,对借款人是否具备办理循环贷款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认定。
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受理,进行房产估价(按规定不需评估的除外),并安排调查人员进行贷前调查。
(一)对借款人已在我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再申请循环贷款的,主要调查:
1、贷款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2、借款人及配偶信用状况是否符合规定。
须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调查借款人及配偶信用状况,打印并保存信用报告;
3、借款人及配偶还款能力是否充足。
调查、核实借款人及配偶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月收入之比是否在55%(含)以下;
4、贷款抵押是否真实足额有效;抵押率、所申请的最高抵押额度、循环贷款用途等是否符合规定;
5、银行要求调查的其他内容。
(二)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同时申请循环贷款的,或申请非交易转按贷款同时申请循环贷款的,除按照相关业务品种规定进行调查之外,尚需对住房抵押价值、抵押率、所申请的最高抵押额度以及贷款用途等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进行调查。
(三)调查人员要与借款人至少面谈一次,重点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购房行为及贷款行为的真实性、还款意愿等并做好面谈记录。
(四)调查人员在《银行个人房地产贷款内部运作(审查审批)表》中签署调查意见,将表格与其他调查资料共同上传信贷管理系统(CMS)中的档案子系统,并按规定将经调查核实的相关信息数据及调查意见输入CMS。
第十七条贷款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