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行使立案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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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 humble heart is a heart like a weed flower, not making fun of the outside world or caring about the world'sridicu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导读: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一、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享有监督权,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进行监督。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检察院立案监督时间是多久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公安机关仍不予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

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虽已立案,但未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公安机关接《通知立案书》后虽已立案,但立案后立而不查,久拖不决的,要及时督促,必要时报告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由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督促同级公安机关纠正。

符合逮捕条件的,要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对有意阻挠查处的,要建议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督促公安机关加大追逃力度。

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

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

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1、首先,立案监督的规定简单、粗略,缺乏相应的原则、制度予以保障,难保监督渠道畅通。

《刑事诉讼法》条87条是立案监督最为重要的一条规定,但是如果不解决下面三个问题,它就难以落到实处。

第一是检察机关要建立与立案监督相配套的立案监督机构及其制度;第二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行立案监督的协调原则和程序;第三是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拒不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或拒不立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变通及处理方法。

只有解决好上述三个问题,这一条规定才有可能较好的发挥作用,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关于这三个问题的规定,单独的87条难以解决。

2、其次,具体规定中缺乏对违反立案监督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表述,难保监督顺利进行。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立案即是其享有的权力,也是其应履行的义务。

当其排除其它机关的干预而依法独立行使权力时,对于义务,它也必须依法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这一点上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类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作任何具体的承担责任的规定,这就使得没有责任作后盾的立案权难以监督,立案监督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二、完善对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立法。

从上述一系列问题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监督的规定真正付诸实践是很困难的。

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既有强制力保障,又有具体*作规程可遵循的、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作用的刑事立案监督权,唯其如此,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规定上的不足,考虑到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监督的实际需要,国家权力机关应从立法角度研究制定一部单行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条例或细则,以解决刑事立案工作中产生的诸多问题。

对于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立法,笔者认为:1、首先,应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的职权,它应包括:(1)对公安机关受案至侦查终结阶段的各类刑事案件的备案审查权;(2)对公安机关违法处理的刑事案件的了解及调查、核实权;(3)对公安机关受案案件的复查权;(4)发出纠正通知、行使纠正违法决定及行为权;(5)直接立案查处公安机关拒不纠正的违法处理的刑事案件权;(6)发出处理有渎职行为的公安干警的建议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浅议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浅议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到立 案 监督 的 目的 。 从 理论 上 讲 , 一切 权 力 都 需要 监 督 。没 有 监 督 不行 , 督过 当 也不 行 。 监 1 刑 事 立 案 监督 的对 象是 公 安 机 关 的立 案 活 动 。其 内 容 应 当包 括 两个 分权制衡 的关键在于监督者 与被监督者之间的适当分权 。保障适当分权 . 2
方面 : 一方面是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 , 而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进行 监督 。另 一方 面 , 对公 安 机 关不 应 当立 案 的 案件 而 公 安机 关 已经 立 案 的 是 进行监督。检察工作 中经常讲的立 案监督 , 是指前一种监督 , 主要解决有 罪 不 究 、 击 不 力 的 问题 。 打 1 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的监督必须依法进行 。检察机关 对刑事立案 的 . 3 监督必须依照法律的授权 、 法定 的程序进行 。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实施监 督 的 直 接法 律 根 据和 进 行 监督 运 作 的 程 序 主要 有 三种 情况 : 1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 ) 2 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 3 依法纠正不 应 当 立案 侦 查 的 案件 。 2 刑 事 立 案监 督 在 法律 保 障 上 的缺 陷 21 缺 乏 全 面 l 。如 前 所述 《 事诉 讼 法 》 对 公 安 机 关 的立 案监 督 作 了 . 胜 刑 仅 具 体 规定 ,而 未 对 人 民 法 院 和人 民检 察 院 自侦 部 门 的 立案 监 督 作 出 明文 规定。这样 , 民法院和人民检察 院的刑事立案活动只能靠 A我约束 、 人 自 我 监督 , 然 产生 “ 必 自己 的 刀难 削 自己 的把 ” 问题 。 的 22 缺乏可操作性。一是对违法立案 问题发现难。根据《 . 刑事诉讼法》 第 8 条 的规定 ,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有 两个 : )人民检察 院通过办案 自己发 7 1 现 ;) 2 被害人向人民检察 院控告。这种对立 案活动有条件 、 有限度 的知情 权, 必然导致立案监督的局 限性 , 使立案监督的立法宗 旨无法得到充分贯 彻。 二是对违法立案问题纠正难。 刑事诉讼法》 8 《 第 7条规定 , 检察机关对 公安机关 “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实施监 督 , 个别 被监督机关 片面地认 为检 察机关无权对其 “ 不应 当立案而立案”等其他违法立案问题监督 不予配 合, 存在“ 监督者难 , 被监督者烦” 的实际情况。 同时, 按照《 刑事诉讼法》 发规定 , 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直接诉讼 手段仅有发 出《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 由通知书》 通知立案书》 和《 两种。由于 没有法律 上的强制效力 , 在实践 中, 对前者公安机关 或者不作答复 ; 对后 者 或者 不 予 理 睬 ,或 者 拖 延 立 案 时 问 ,甚 至 勉 强 立 了案 于 找 各种 理 由撤 案, 使立案监督形 同虚设 。这种监督方式 的效果 , 实践中几乎完全取决公 安机 关 对 立案 监 督 的认 可 程 度 。 3 刑 事 立 案监 督 法 律 制度 的 立 法 完善 31 完 善 刑 事 立案 监 督 法律 制 度 的 主 要 原则 。 1必 须 符 合 我 国检 察 制 度 . ) 的性 质 和 内在 要 求 。 中 国检 察 制 度 的法 理 基 础 从 来 源 上 看存 在着 两 个 脉 络 : 是 衡 平 的理 念 , 是 监 督 的 理念 。在 国家 权 力 结 构 中 独 立设 置 一 个 一 二 检察机关 , 其理论根据在于通过行使检察权来监督行政机关 、 审判机关切 实执行法律和一切公 民、 组织严格遵守法律 , 以保障国家法律 的统一正确 实 施 , 察 权 的这 种 功 能 , 分 体 现 了 检 察 权 在 性 质 上 是 法 律监 督 权 , 检 充 而 对法律监督的理解, 学术界有不 同的见解。法律监督作 为一个专门的法律 术 语 , 指 运 用 法 律 规 定 的 手 段 、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 对 特 定 的 对 象 是 依 针 进 行 的 、 产 生 法 定 效 力 的 监督 。法 律 监 督 与 “ 督 法 律 的实 施 ” 是 两 能够 监 , 个 不 同 的概 念 。法 律 监 督 的 主体 是 唯 一 的 , 律 监督 机 关 只 能 存法 律 规 定 法 的范 围 内 运用 法 律 规 定 的 手段 进 行 监 督 ;而 监 督 法 律 实施 的 主体 是 广 泛 的, 监督 的范 围 是全 方 位 的 、 段 是 多样 的 。另 外 , 督 并 不 是 只有 一 种 方 手 监 式、 一种 类 型 。在 现 代 汉语 中 ,监 督 ” 指监 察 和督 促 。从 监 督 主体 上 看 , “ 是 既 有 上 级 对 下 级 的 监 督 , 有 下 级 对 上 级 的 监 督 ; 监 督 方 式 上 看 , 公 还 从 有 开进行的也有秘密进行 , 有强制 的也有任意的 , 有靠 听取汇报 的电有靠主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并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衽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论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消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责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迅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权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权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监 督权 , 面 监 督 , 留盲 区 。 民事 案件 的执 行 监 督 、 全 不 如
检 察权 不 同 于 立法 权 、 政权 、 行 司法 权 的特 殊 性 在 于它 没 有 实体 上 的决 定 权 或处 分 权 .它行 使 检 察 督 促
于 刑事 诉 讼 监 督 .应 当 明确 规 定 公 安 机 关 执 行 逮 捕并
将 执 行 结 果 告 知 检 察 机 关 的 期 限 :明 确 规 定 对检 察 机
向检 察长 汇 报 .以 检察 院 的名 义 向 法 院提 出书 面 纠 正 意 见 。这 样 . 察 机关 既可 以掌 握 最 佳 的监 督 时 机 。 检 其 现 有 的通 知 纠 正权 也 会 得 到有 力 的保 障 。
现 公 安机 关 撤 销 决 定不 当 .要 求 其对 犯 罪 嫌 疑 人 继续 执 行 逮捕 决 定 时 . 由于犯 罪 嫌 疑 人 已 经 因释 放 而 潜逃 , 以致 无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任 的现 象 时有 发生 这 不 仅影 响 了检察 机 关 法 律 监督 的效 果 .不利 于刑 事 诉讼 任务 的完 成 .而 且 造 成 放 虎归 山 、严 重危 害社 会 治 安 的 隐 患。 因此 应 当 通过 立 法 完善 . 解决 刑 事诉 讼 监 督 机制 来 上 的 疏漏 此外 . 当明确 规 定 检察 机 关 对 已生 效 的判 应 决、 裁定 提 出抗诉 的 案件 . 院 应 在法 定 期 限 内开庭 审 法
关 批 准 逮 捕 的案 件 .公 安 机 关 认 为 有 正 当 理 由决 定 撤
和提 请 处分 包 括 提 起 公 诉 的 权力 . 是 程 序 性 权 力 在 都 程 序 法 规 范 严 重缺 乏 的状 态 下 .其 权 力 的最 终 实 现 实

立案的程序和监督.ppt

立案的程序和监督.ppt

二、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
(一)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 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负 责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二)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不立案侦查 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 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三、 立案的程序
• 立案的程序: 接受 审查 决定
立案 不立案
• 注意:对不立案的监向督原: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
要求检察院行使监督权
1、控告人的救济
向法院提起自诉
2、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 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 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 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 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 移送主管机关。
罪案件
告诉才 处理的 案件
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 的轻微 刑事案件
公诉案 件转为 自诉 案件
• 2、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 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 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 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 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 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某县公安局接到孙某控告何某盗窃的材 料,经审查认为何某没有盗窃的犯罪事实。 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 A 不予立案 B 要求孙某撤回控告 C 撤销案件 D 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
(三)撤案

试论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

试论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

试论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作者:孟令芳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作者简介:孟令芳(1987-),女,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科员,五级检察官。

【摘要】立案监督权是侦查监督三项权利中的重要监督内容之一,它是对于审查逮捕权和侦查活动监督权的重要补充,并且立案监督权发挥的是否充分直接影响侦查监督权的实施。

立案监督权是一种制约性的权利,为了更好地行使立案监督权,本文则从立案监督的依据、立案监督权机制的完备等几个方面加以重点阐述。

【关键词】监督;制约;侦查;立案一、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的依据和必要性(一)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的依据1.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关系,同时又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立案监督权是制约关系的突出体现,更是监督权中的重要内容,因此,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具有充分的宪法依据。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该条规定标志着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中被赋予了立案监督权,而且明确了在侦查监督环节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具有制约性。

所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能否有效地行使该项权利,会直接影响着监督职能发挥的有效性。

(二)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的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履行立案监督权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是监督机关,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方面能够客观地判断案件事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安机关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其中一部分向检察机关呈请批准逮捕,一部分案件直接向检察机关直诉,然而还有一小部分案件未纳入侦查监督的范畴,在这一小部分案件中存在着个别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少量的案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因此,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的行使,既保障了司法的公正公平,防止权力的滥用。

浅谈刑事立案监督

浅谈刑事立案监督

机关不按照人 民检察院的《 说明不立案理 由通知书》 说明不立案理由、 不按 《 通知立案书》 立案 、 即使立案了由于公安机关采取消极态度 , 立而不侦 、 侦而 不结 , 导致案件不能及时处理时, 根据六部委的规定 ,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 关立案的, 公安机关在收到《 通知立案书》 应当在十五 日内决定立案, 后, 并将 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柃察院, 在上述时限内不予立案 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发 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予 以纠正的, 报上一级人民检察 院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 或者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 。如果属于刑事诉讼法第 1 条第 2款规定的国家机关丁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通知 8 立案后公安机关不予 案的, 应报请本院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 讨论, 决定 是否 层报 省级检 察 院批 准直 接受 理 。 3 建议立案侦查。建议立案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 4 审查起诉 部 门发现 本 院 自侦部 门对 应 当立 案 侦查 的案 件 不报 请 立案 侦 查 时采 取 的一 种 内部 监 督措施 。根据人 民检察 院刑 事诉 讼规 则第 39条之 规 定 , 议立 案 7 建 侦查应依下列步骤进行 : 一是建议侦查部¨报请立案侦查 ; 二是建议不被采 纳的, 报请检察长决定。 4 当前 立案 监督 的难 点 19 9 6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以来 ,我国的立案监督工作取得 了很大成 绩 , 容忽 视 的是仍 然 有一 定 比例 的刑 事 案件 没 有 进入 诉讼 渠道 , 但 而改 作 其 他处 理 了。造成 的原 因是 多方面 的 , 我 认为 主要 有 以下几 方面 : 但 第一, 由于种种原因, 人民检察院难以对公安等部门立案管辖的所有案 件实行监督。 一般说来, 人民检察院监督的范围是公安机关“ 应当立案而不立 案” 的案件 和 “ 该立 案 而立 案 ” 不 的案件 , 法 院管辖 的 自诉 案 件 没有 包 括在 而 内 , 然 电就失 去 了应 有 的监 督 , 而导 致 了一 些 自诉 人 因案 件 证据 不 足被 显 从 法 院和公 安机 关 互相踢 皮球 现象 的发 生 。当事 人 要求检 察机 关监 督 , 由于没 有法律 明确规 定 , 也只好 作 罢 , 致使 老百 姓告 状无 门 , 面影响 很大 。 负 第二 , 刑 事立法不够完善, 致使监督手段不够有力。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进 行监 督 时 ,公 安机 关 个别 干警 因私 睛等原 因他 是站 在犯 罪 嫌疑 人 一边 的 , 往往采取立而不侦, 侦而不结, 结而不拘 , 以取保代替刑拘, 而使嫌疑人逃之 天天 , 或者让案件证据处于难 以批捕的状态而停止侦查就报捕 , 令侦查监督 部 门处 于欲 捕不 能 、 罢不忍 的尴 尬境 地 。虽 高检 院 的“ 欲 问答 ” 规定 如何 处 有 理 , 可操 作性 不强 , 度不 大 。 三 , 但 力 第 有些 法律 法 规不够 明确 , 监督 _ 无 使 丁作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立案监督职能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立案监督职能
执法 瑕疵 , 是造 成次 生信访 风险 的原 因之一 。
行 审查 , 使 一部 分不 符合条 件 的投诉 以其他 方式 妥善 处理 , 对 符
第三 , 检察 机关 的侦查 监督 部 门内部工 作机制 有待 完善 。 基 合 条件 的投 诉则 启动 立案 监督 程序 。首先 做 为受理 群众控 告 申
显著特点, 侵财型占比例高, 其次是涉及人身伤害的。侵财型的 的准 确性 , 切 实防止轻 易 和草率 。
立 案监 督案 件 中, 又 以多 以申诉人 与被控 告人 因合 同纠 纷引起 。 1 . 检察机 关要 对启动 立案 监督程 序线 索进行 严格 审查 。实
这 类 申诉人寻求 司法救 济 的路 径基本 呈现“ 四部 曲” , 不服 民事 诉 践 中, 为 了减少信访 的压 力, 确实存 在有部分 信访案件 , 为 了避 免 只 要是 公安机 关作 出不立 案决 定的 案件 , 讼 结 果—— 不服 公安 机关 不立 案—— 不服 检 察机关 立案 监督 的 信访 人 的投诉 和信访 ,
应 当及 时将 案件 移送 侦 查监督 部 门办理 。侦 查监 督部 门经过 调
( 一) 充分发挥现有法律赋予检察机 关的立案监督职能的作 查 、 核 实有关证 据 材料 , 认 为需要 公 安机关 说明 不立案 的理 由 。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插手民事、经济纠
修改 后 的刑 事诉讼规 则第 5 5 2条规定 , 人 民检 察院依 法对公 纷 、 或者 利用立 案 实施报 复陷 害 、 敲诈 勒索 以及谋 取其 他非 法利
第二 , 现 行的立 案监 督的法 规规 定简单 、 过 于宽 泛 , 粗略 , 缺 因此 , 检 察机关 在受 理被 害人或 者单位 的投 诉后 , 不应不加 区 别 乏相 应 的制度保 障等 , 而 立案 监督执 法行 为 的不规 范 , 容 易产生 地 启动立 案监督 程序 , 而 是先要 对投诉 的形式要 件和实 质 内容 进

检察官职位职责

检察官职位职责

检察官职位职责检察官是司法机关中履行检察职能的重要角色,负责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正义,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他们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为了确保司法体系的顺利运行,需要具备以下职责:1. 法律监督作为司法机关的一员,检察官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对法律的监督。

他们负责审查和监督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是否合法、公正。

他们需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应用和实施。

2. 犯罪预防与打击检察官有责任参与犯罪预防工作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他们应积极参与社会安全风险的评估、案件调查、收集证据等工作,制定和执行预防犯罪的措施。

此外,他们还负责针对犯罪行为进行起诉,维护司法公正,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 法律指导与咨询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检察官有责任为公民提供法律指导与咨询。

他们应承担维护法律平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

当公民面临法律问题时,检察官需耐心解答疑问,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和建议,帮助公民了解自己的权益以及相应的法律程序。

4. 违法行为处理与公益诉讼在社会治理中,检察官还需要处理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包括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少年犯罪等。

他们通过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和起诉,保护公众的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此外,检察官还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代表公众利益进行法律维权。

5. 合法权益保护与法制宣传检察官还承担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

在司法工作中,他们需要敏锐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能力,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必要时代表社会公众参与案件诉讼。

此外,他们还需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6. 国际合作与司法外交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合作与司法外交成为现代检察官的重要职责之一。

他们需要与其他国家的执法机关开展合作,加强跨国犯罪的打击和司法合作。

此外,他们还需要参与国际会议、研讨会等,积极推动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

浅论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权

浅论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权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 的理 由。人 民检察院认为 公安机关不立案
理 由不 能 成 立 的 , 当通 知 公 安机 关 立 案 , 安机 关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当 应 公 立 案 。 该 条 明 确 规 定 了 人 民检 察 院对 公 安 机 关 的刑 事立 案 监 督 权 。 ” 人 民检 察 院 对 有案 不立 者 享 有 监 督 权 ,但 对 有 案不 立 者 应 当如 何 约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 y S
笈 论 人 民 检 察 院
在 诉 讼 中 的话 律 监 督 职 权
陈 伟
摘 要 检察 机 关法律 监督职 权 的 实施是 司法 实践 中的一 个重要 课题 , 对 司法权 力进行 制 约的 必然要 求 , 宪法 和 法律 是 是 赋 予人 民检 察院 的职权 , 也是 我 国法 治建设 的 实际需要 。 文通 过分析 人 民检 察院在 刑 事 、 本 民事 、 政诉讼 中行 使法 律监督 行 职 权的现 状 , 以及人 民检察 院在诉 讼 中法律监督 职权 行使 不力 的原 因, 出了不 断完善法 律监督 相 关立法 , 快检 察改革 步 提 加 伐 以保证 独 立行使 检察 权 , 养 高素质 的检 察 队伍 的建议 。 培 关 键词 人 民检察 院 诉讼 法律监 督职 权 中图分 类号 : 9 6 D 2. 3 文献标 识码 : A
弹性条款 , 以致就同一问题做 出相去甚远 的判断, 但都不违反法律的规
出纠正违法通知 书的, 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 监督落实情况, 没有
应 ” 公 定。即使是刑事法律这种制裁性质非常严厉的法律, 仍有许多条款把行 回 复 的 , 当 督 促 公 安 机 关 回 复 。 实 践中 , 安 机 关 不 愿或 根本 就 不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难点和对策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难点和对策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难点和对策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这一规定为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确保严格、公正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从操作层面上看,有关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仍然不够明确,以致在实际运着中还面临许多难点和亟待改进的问题。

一、立案监督的难点(一)多种原因,导致立案监督的局限性1、人民检察院受人力、物力、财力等因素的限制,无法对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所有案件实行监督。

2、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范围仅限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其他立案活动并不在立案监督的范围内,甚至认为检察人员主动了解立案情况,是超越了法律规定的监督范围。

这样,就使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陷入困境,难以打开工作局面。

(二)材料有限,难以判断不立案理由的正确性1、公安機关在立案程序上存在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甚至出现所谓的“内部立案”现象,既不上报也不对当事人公开,检察机关根据控告前往调查时,称已经立案;当事人前往了解却没有立案。

这不仅使当事人对政法机关的工作产生疑虑,同时也使立案监督出现一个空白点。

2、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主要是审查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所掌握的材料有限。

如果公安机关以“线人”、“嫌疑犯在逃”、“另案处理”等理由说明不立案,人民检察院根本无从调查,只能不了了之。

(三)方式单一,导致立案监督被动性人民检察院开展立案监督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以及受理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控告材料,从中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违法行为。

但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害人被威胁、被限制或者其他原因影响无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或不能及时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就无从发现、受理,没办法行使立案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

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

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0.01.13•【文号】[2000]高检捕发第1号•【施行日期】2000.01.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2000年1月13日〔2000〕高检捕发第1号)1.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应如何理解?答:“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下同)管辖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第86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

“不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发现犯罪事实的案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的立案监督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3、84条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不应作为立案监督案件办理。

2.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有何区别?答: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都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监督的客体不同和监督的手段不同。

立案监督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它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立案后又作行政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等降格处理的;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

立案监督的手段主要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而侦查监督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解析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解析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解析发表时间:2009-10-19T15:40:16.250Z 来源:《新学术论坛》第9期供稿作者:王增才顾培培[导读] 检察机关被《宪法》明确定性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所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这是一项以人民检察院为监督主体(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山东临沂 276000)一、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应然含义在我国,检察机关被《宪法》明确定性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所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这是一项以人民检察院为监督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公民个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督促,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目的,并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权力。

其具体的法律特征表现为:(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具有国家性和权威性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一项由权力机关授予并受权力机关领导和监督的专门国家权力,它在最高国家权力之下,依据宪法的规定,与行政权、审判权和军事权处于平行、独立存在的状态,是人民代表大会下一府两院政治体制中重要的一项二级国家权力,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有其独立存在的特殊重要价值。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没有对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和地方立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权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

”1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一项对行政权、审判权、军事权、地方立法权和公民遵守法律的情况实施全面监督的专门性权力,其存在的目的不仅在于确保行政权、审判权、军事权、地方立法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权力的腐败和专断,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更在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具有规范性和合法性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一项程序性的权力,不具有终局和实体的意义,其本质就是要用程序性的制约权来实现对实体的监督。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且其最终要服从于有权机关的终局裁判。

论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

论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

Legal Sys t em A n d Soci et yf叁墨!圭塾金三竺竺!!望堕jli●圈雕随圈论检察机若的主案监督职能刘文兵摘要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对立案监督上,并没有发挥其应尽的职责,存在众多的问题,某些方面甚至出现了立案监督的盲区。

本丈在认识这些问题,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完善立案监督职责的建议。

关键词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l-133-02一、引言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杏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监督在我国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它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共同构成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

但是,在这当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中,笔者将着重分析我国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加以探讨,从而提出了完善这一制度的建议。

二、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立案监督对象的片面性。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对象仅仅限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并没有包括其他有立案管辖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案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享有立案侦查权,但对检察机关此类自侦案件如何监督,《刑事诉讼法》没有说明。

在实际操作中,是由本院侦监、控申部门执行自侦案件立案监督职能,但自己监督自己的做法难以取得实际效果。

同时,法律在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上的监督更是出现了盲区。

《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由法院自行立案,但是如果法院做出不予立案韵决定,或者是将自诉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或者对自诉中的反诉不予立案,那么该如何来保障被害人的诉权呢?检察机关可以对其进行监督吗?法律依据又何在呢?2.立案监督范围的狭窄性。

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现状和路径

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现状和路径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65-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1 期摘 要:立案监督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法活动取得一定成绩,同时也暴露出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匮乏、程序不完善等问题,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检察机关应当围绕法律监督的主责主业,不断强化立案监督。

关键词:立案监督;撤案;侦查中心主义;监督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均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监督规定》)让检察机关的监督有措施、有效力、有制裁。

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权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履职,2008年督促侦查机关立案20198件、督促撤案6774件;2009年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9466件、督促撤案6742件;2010年督促侦查机关立案31203件、督促撤案10702件;2011年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9786件、督促撤案11867件;2012年督促侦查机关立案27837件、督促撤案20163件;2013年督促侦查机关立案29359件、督促撤案25211件;2014年督促侦查机关立案21237、督促撤案17673件;2015年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4509件、督促撤案10384件;2016年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4650件、督促撤案10661件。

[1]由此可以看出,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数量呈现波浪式发展趋势,立案监督既纠正公安机关违法立案活动,又倒逼公安机关规范立案活动。

总体而言,立案监督案件数占案件总量的比例小,但是案件总量仍在较高位运行,立案监督工作的形势依然严峻。

在立案监督成效初显的同时,立案监督意识不到位、线索来源匮乏、程序不完善等顽疾依然存在。

为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检察机关应当抓好法律监督的主责主业,强化立案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的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论如何协调检察机关在公权力行使和私权保护中的法律监督职能

论如何协调检察机关在公权力行使和私权保护中的法律监督职能

论如何协调检察机关在公权力行使和私权保护中的法律监督职能作者:左天伟来源:《青年时代》2018年第04期摘要:公权力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主动性,它的行使往往在具有正当性的同时,亦带有一定的职权干预色彩。

当前中国社会,公权与私权存在一定的冲突,其关系状态并不和谐。

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强拆事件等突出反映出了这类矛盾问题,也带来了相应的社会负面效应。

所以,运用法律机制和法治思维解决公权与私权的冲突问题势在必行,而如何发挥检察机关在公权力行使和私权保护协调中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权力行使;私权保护;法律监督一、发挥立法的基础性功能,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私权冲突处理中的具体职权立法是法治的基础,立法的完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前提。

“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对抗性,公、私法的划分也失去了意义”,然而,无论怎么看待公法和私法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地位和作用,都不能阻擋历史的进步。

从改革开放实行至今,中国一直进行着整体性和结构性的变迁,尤其是在法制领域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各项法律在逐步制定和完善。

但在若干领域,我国法律的制定已经滞后,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

尤其在对公权力的限制和私权利的保护上,缺乏相对完善的具体监督机制,导致行政机关在公权力的行使上常常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选择性执法、过度使用行政裁量权等现象。

这就需要在检察改革中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私权冲突处理中的具体职权,调整或增设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或公职人员一般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职权范围,充分有效发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加强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力度,对公权力的行使者进行有效地制约和监督,对一般违法侵犯私权的行为进行具体而有效的惩处。

二、正确认识检察机关和检察权的性质,有效处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我国的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在现实运行中具有行政机关的一般特点,具体理由有以下几方面。

检察院立案时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流程是怎么样的?

检察院立案时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流程是怎么样的?

The thoughts are correct, the good fortune is coming, the thoughts are not correct, the disaster is shin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检察院立案时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流程是怎么样的?导读:检察院立案时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流程是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

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检察院立案时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流程是怎么样的?检察机关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为确保立案质量,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立案。

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的程序是: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4、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

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

5、《立案决定书》要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据、立案的机关、立案的时间等内容,立案决定书上要有检察长签字印章。

《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正式侦查的依据,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认真制作。

6、为了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三十九次会议于年9月23日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和《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

规定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逮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在履行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后,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程序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程序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程序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4、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

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则负责起诉和监督,监督公安机关是否依法立案和不应立案而进行侦查等情形,所以,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是有一个程序的,那么,小编就和大家聊聊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程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般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时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具体说来,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积极的,即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时,受理公民、组织的报案、举报时,以及进行调查研究时,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应当在《通知立案书》发出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二种情况是消极的,即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作出不立案决定,被害人不服,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由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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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行使立案监督权?
检察机关在行使立案监督权时主要在诉讼过程中对公安机关、自侦部门、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等进行合法性的监督。

其监督的目的均是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遵守国家法律的轨道上行动,对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依法予以追究。

▲一、检察机关如何行使立案监督权
检察机关在行使立案监督权时主要在诉讼过程中对公
安机关、自侦部门、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等进行合法性的监督。

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有三种途径。

一为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事实,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事实,这时可以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二为通过开展专项的立案监督活动进行监督。

例如可以根据当地治安情况有针对性地到派出所检查某类案件受
理登记和立案登记以及查阅案卷,从而发现立案监督线索。

三为通过受理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立案监督线索,而专门针对个案开展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
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为确保立案质量,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立案。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之表现形式
检察机关其法律监督权之表现形式,指的即是检察监督权之构成。

笔者以为,检察机关其法律监督权之表现形式可分为两个层次。

处于第一层次或上位的,即是刑事公诉权、民事公诉权与行政公诉权。

在此三者当中,又尤以刑事公诉权为重。

处于第二层次或下位的,乃依附于刑事公诉权、民事公诉权与行政公诉权而存在的辅助性权力,包括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及刑事诉讼监督权、民事诉讼诉讼监督权与行政诉讼监督权。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最基本的权能是刑事公诉权
所谓的刑事公诉权,就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追诉犯罪的权力。

从检察制度的发展史来看,检察机关及检察制度是为了
代表国王、君主及后来的国家利益控诉犯罪而建立起来的。

检察机关从诞生之日起便是一种新型的代表国家追诉犯罪
的专门机关。

设立检察机关的目的就是行使刑事公诉权,亦即检察机关是应国家刑事公诉的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直至今日,代表国家行使刑事公诉权,依然是世界各国检察机关最基本的职能,我国亦毫不例外。

在刑事诉讼中,除了刑事公诉权之外,检察机关其法律监督权还包括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及诉讼监督权。

所谓的侦查权,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侦查的权力。

所谓的侦查监督权,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主要包括逮捕权、立案监督权。

逮捕权,即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

检察机关主要就是通过该项权力之行使,从而实现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立案监督权,即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或不符合立案条件而予立案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

所谓的诉讼监督权,包括审判监督权与执行监督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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