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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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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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总则
设置要求
职责与权利
培训与考试管理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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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食品安全管理员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员 是指在食品生产 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
从业人员。
要求:应取得《广东省食品安 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明》
报考
1、自行完成考前培训 2、参加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食品安全 管理员有关考前培训辅导
考试
采取计算机网络在线方式
学习要求
应当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高、中、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分别不少于8学时、 6学时和4学时。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其《证明》视为自动失效,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考试。
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
中级及以上级别的 专职或者兼职食品
安全管理员
食品零售市场开办者
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专 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3
职责与权利
职责: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拟订本 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推动本单位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 保证体系,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 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种类:高级、中级和初级
相对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食品经营业态 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可优先实行“食品安 全管理员条件承诺制”,申请人提交书 面承诺后,可先行申请办理许可等事项 。但应在取得许可后一年内通过全省统 一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取得《证明》。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时间:2011-7-4 作者:粤食药监法〔2011〕127号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经2011年4月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东省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
第三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县(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餐饮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统一的健康证明管理信息平台,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和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申请承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承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第六条申请承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除应当具备相应的健康检查设备设施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配置数码照相和打印设备,对申请办理健康检查证明的人员头像进行现场采集和打印;(二)具有现代信息化管理设备和技术,对健康检查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三)安装使用全省统一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报送系统,即时上传健康证明发放信息;(四)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广东省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
下面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这部管理办法。
一、管理对象范围《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包括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员等。
二、管理原则1、依法治理: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落实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
2、分类管理:按照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业的不同特点,不同类型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有不同的管理要求。
3、全员管理:不论从事何种工作,所有食品安全管理员都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共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管理措施1、资格认证: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取得食品安全专业培训合格的相关证书,并经过相应部门的资格认证。
2、定期培训: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参加食品安全相关的定期培训,提高自身专业技能水平,确保其能够胜任工作。
3、岗位责任制: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建立与其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食品检测: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认真执行食品检测工作,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测,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5、处罚制度:对于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企业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如果发现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四、管理监督1、监督检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地对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2、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管理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3、信用评价:对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企业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信用评价,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备案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备案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9.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备案名单(第一批)的公告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1]129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公告广州华南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6家培训机构为第一批全省高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广州市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等的36家培训机构为第一批全省中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佛山市南海区汇英文化培训中心等6 家培训机构为第一批全省初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名单详见附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如实地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活动。
建立严格、完善的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考核纪律,并对核发的《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广东省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测、检查、管理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等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分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员、监测员、检查员和管理员等职务。
第四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相应的工作职责;(四)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五)身体健康,符合担任该职务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任命、换届、考核、奖惩等事项,按照《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员第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员负责对食品安全相关风险进行评估,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建议,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食品科学、食品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二)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了解食品生产加工流程;(三)了解食品安全监测、检查和管理的方法和流程;(四)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技术实践能力;(五)具备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八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员应当参加定期培训,更新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测员第九条食品安全监测员负责对食品安全环境、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以及食品质量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处置建议。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测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食品安全监测的方法和程序;(二)了解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三)熟悉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和运输环节;(四)具备基本的化学、微生物等分析测试技能;(五)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测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经2011年4月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各市、县(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中级、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基本情况档案数据库,并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章条件与设置要求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并具有餐饮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二)具备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
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三)经合法培训机构培训后,考核合格,取得《培训证书》,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掌握下列知识:(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常见的食品污染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三)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预防处理原则;(四)餐饮加工场所环境卫生、流程布局、设备设施方面的要求;(五)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作、销售、运输和餐饮具清洗消毒过程的食品安全要求;(六)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七)餐饮业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员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特大型餐馆、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集体食堂以及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二)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的中级或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三)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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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含保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下同)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食品安全管理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组织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参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考核,并取得《证明》。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参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考试,并获取《证明》。
《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谢谢观赏第五条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对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食品经营业态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可优先实行“食品安全管理员条件承诺制”,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后,可先行申请办理许可等事项。
但应在取得许可后一年内通过全省统一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取得《证明》。
第六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考核题库,制定每年继续教育内容实施指导意见,对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和履行情况负责监督、指导。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考核工作。
第七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网”,提供政策宣传、培训指引和考试等工作信息化服务平台。
第八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员档案数据库,并纳入全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
第二章设置要求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并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广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食药监法〔2010〕203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国家《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餐饮服务许可活动适用本细则。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整个许可工作过程,包括受理、审批、发证等环节统一使用广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监管信息系统。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等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的证明(复印件,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食品经营场所选址、布局流程和设备设施布局图纸符合合理要求的证明;(五)现场验收核查意见;(六)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七)餐饮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说明;(八)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原料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仓储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九)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广东省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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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12•【字号】粤市监规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2〕1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第三章结果运用与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餐饮服务提供者,指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者。
风险分级管理,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餐饮服务提供者分类、加工制作食品种类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设备设施等情况,划分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分为五类:第一类:大中小型餐馆、糕点店、饮品店、小餐饮及除学校食堂之外的单位食堂;第二类:学校食堂(含幼儿园、托幼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第三类: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第四类: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第五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08•【字号】粤市监规字〔2019〕5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已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和广东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指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从事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用农产品和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按法律法规要求所配备的,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关键岗位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任、食品安全经理、食品安全总监等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以下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第五条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称《证明》)。
《证明》分电子版和实体(纸质)版,电子版和实体版具有同等效力,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2023修正版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水平的增加,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广东省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之一,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了确保广东省的食品安全水平达到国家标准,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
一、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为了保证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对于担任食品安全管理职位的人员有一定的要求。
下面是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1. 具备相关学历背景:担任食品安全管理职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如食品科学、食品安全等专业。
2. 具备相关从业经验:担任食品安全管理职位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相关从业经验,具备食品相关行业的工作经历。
3. 具备相关证书资质:担任食品安全管理职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
4.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保证自己的岗位职责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二、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为了保障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1. 负责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章和标准,并监督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执行情况。
2. 负责组织和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3. 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4. 负责监督和检查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操作,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处理。
5. 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6.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追究相关责任。
7. 执行上级部门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任务。
三、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为了提高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培训和考核工作至关重要。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粤食药监法[2011]12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6.27【实施日期】201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食药监法〔2011〕127号)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经2011年4月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东省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
第三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县(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餐饮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统一的健康证明管理信息平台,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和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申请承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承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第六条申请承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除应当具备相应的健康检查设备设施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配置数码照相和打印设备,对申请办理健康检查证明的人员头像进行现场采集和打印;(二)具有现代信息化管理设备和技术,对健康检查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三)安装使用全省统一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报送系统,即时上传健康证明发放信息;(四)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管理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成人教育
【发文字号】粤食药监食[2012]19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12.11
【实施日期】2012.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
知
(粤食药监食〔2012〕193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为加强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继续教育工作,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我省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管理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每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继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的制订及对全省继续教育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本级监管的餐饮服务单位所聘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省局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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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范文】广东省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项办法)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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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已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XX年4月19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含保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下同)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食品安全管理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组织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参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考核,并取得《证明》。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参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考试,并获取《证明》。
《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五条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对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食品经营业态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可优先实行食品安全管理员条件承诺制,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后,可先行申请办理许可等事项。
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民健康,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
一、管理对象和范围1. 管理对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检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 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检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管理原则和目标1. 管理原则: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公开透明,保护公民健康,宣传教育。
2. 管理目标:(1)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2)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价;(3)维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防范和处理职务违法和不正之风。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1. 培训考核(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培训和考核。
(2)培训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卫生安全知识、食品生产、经营、检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3)考核主要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试。
2. 职业行为规范(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树立责任意识,严禁放任自流、麻痹大意,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商业秘密,维护食品安全,不得泄露和利用职务关系谋取私利。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3. 处罚制度(1)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责任务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从重甚至撤职处分。
(2)对轻微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责任务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等处理。
(3)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管理保障和监督1. 管理保障(1)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培养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食品安全管理队伍。
(2)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价,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2. 监督管理(1)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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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6月30日以粤食药监法〔2011〕129号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在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发放的《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的从业人员。
《培训证书》在全省内有效。
食品安全管理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和范围配备1名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员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
第五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的制定,并负责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的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各市、县(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中级、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基本情况档案数据库,并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章条件与设置要求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并具有餐饮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二)具备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
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
(三)经合法培训机构培训后,考核合格,取得《培训证书》,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掌握下列知识: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常见的食品污染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三)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预防处理原则;
(四)餐饮加工场所环境卫生、流程布局、设备设施方面的要求;
(五)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作、销售、运输和餐饮具清洗消毒过程的食品安全要求;
(六)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七)餐饮业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员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特大型餐馆、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集体食堂以及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的中级或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三)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依照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后方可向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事项。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生变更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在30天内向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发证机关上报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名单备案。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拟订本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本单位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对本单位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培训档案;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
(三)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进行管理;
(四)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存档。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进行管理;
(六)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及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七)积极配合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其他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管理员依照规定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
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现本单位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有权向餐饮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食品安全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支持食品安全管理员接受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十六条高、中、初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分别接受不少于30学时、20学时、15学时的食品安全培训。
食品安全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与餐饮服务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应由合法的培训机构承担。
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从事培训活动的业务范围;
(二)具有与其开展的食品安全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从事相应级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每期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培训师资、考勤情况等,并定期报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凭合法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记录,参加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网络远程考试平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
考核合格的,统一发放《培训证书》。
高、中、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分别取得《培训证书(高级)》、《培训证书(中级)》和《培训证书(初级)》。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组织实施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及发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培训记录应记入《培训证书》。
高、中、初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应当分别不少于12学时、8学时和4学时。
高、中、初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分别由省、市、县(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餐饮监管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要求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员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一)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方面的情况;
(三)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情况;
(五)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等信息报送情况。
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日常考核采取扣分制。
扣分情况记入《培训证书》,一年内累计扣满10分的,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一)没有建立从业人员建康档案的,扣1分;
(二)未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建康检查或者没有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上岗的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提出意见并督促落实的,扣2分;
(三)没有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的,扣1分;
(四)没有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扣2分;
(五)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不落实的,扣2分;
(六)不能提供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包括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行为的处理意见等)的,扣2分;
(七)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管理不落实的,扣2分;
(八)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不按要求报告的,扣2分;
(九)不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扣2分;
(十)日常检查中发现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每次扣2分。
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督促食品安全管理员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将其解聘,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备案。
对连续3次被不同餐饮服务单位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而解聘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系统会将其自动列入黑名单。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