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省上对我县从生态补偿方面给予倾斜的议案
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方案为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43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17〕208号),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强化政策引导和沟通协调,充分调动上下游地区的积极性,加快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使得保护自然资源、提供良好水环境质量的地区得到合理补偿,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二、工作目标继续实施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稳步实施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全面实施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滁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和沱湖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建立健全以市级横向补偿为主,省级纵向补偿为辅的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
三、主要内容(一)新安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
新安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以安徽和浙江两省跨界的街口国控断面作为考核监测断面。
监测结果以国家水十条考核和两省联合监测为依据,测算水质补偿指数(P)。
若0.95〈P≤1,浙江省拨付1亿元补偿资金给安徽省;若P ≤0.95,浙江省再拨付1亿元补偿资金给安徽省。
若P﹥1或新安江流域安徽省界内出现重大水污染事故(以生态环境部界定为准),安徽省拨付1亿元补偿资金给浙江省。
在P≤1的情况下,安徽省2亿元资金纳入总体补偿资金,按照黄山市90%、绩溪县10%的比例分配,用于新安江流域生态保护、建设和补偿工作(具体按照《安徽省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实施方案(2篇)
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引言】____年,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愈发严重,对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
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采取生态补偿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____年生态补偿实施方案,以应对当前面临的环境挑战。
【背景分析】当前,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愈演愈烈,包括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损失、土地退化等在内的问题日益凸显。
这些问题不仅危及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也对自然界的生物和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破坏。
为了找到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各国开始实施生态补偿措施。
【目标设定】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通过生态补偿措施,实现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并实现以下具体目标:1. 减缓气候变化的速度,降低温室气体排放;2. 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维护生物平衡;3. 预防和逆转土地退化,提高土壤质量;4. 促进可持续农业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5. 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实施方案】一、加强环境责任意识为了促进生态补偿的实施,各国应加大对公众和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教育力度,提高人们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同时,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将环境责任纳入企业经营的核心要素,鼓励企业主动承担生态补偿责任。
二、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各国应建立专门的生态补偿基金,用于资助生态补偿项目的实施。
这些基金可以通过政府拨款、企业捐赠、国际合作等方式筹集,确保生态补偿项目的经济可行性。
三、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为了有效实施生态补偿措施,各国应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提升环境保护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通过加强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和应用,改善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提高生态恢复的效果。
四、推动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农业各国应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同时,推动可持续农业的发展,采用可持续的农业生产方式,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农业的生态恢复和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五、加强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各国应制定并执行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的措施,建立自然保护区网络,禁止非法狩猎和采集,加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作者:来源:《当代农村财经》2021年第10期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設,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加快健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统筹兼顾、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协调推进、强化激励与硬化约束协同发力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奠定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基础提供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工作原则——系统推进,政策协同。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统筹谋划、全面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及相关领域改革,加强各项制度的衔接配套。
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对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
——政府主导,各方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落实生态保护责任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推进市场化、多元化补偿实践。
逐步完善政府有力主导、社会有序参与、市场有效调节的生态保护补偿体制机制。
——强化激励,硬化约束。
加快推进法治建设,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行为。
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实现受益与补偿相对应、享受补偿权利与履行保护义务相匹配。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54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5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28•【文号】财预函〔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54号建议的答复财预函〔2021〕63号邹文辉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洞庭湖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为提高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地方开展生态文明建设,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增加转移支付规模,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予以倾斜支持。
同时,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实施考核奖惩,更好引导地方合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湖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50.3亿元,资金总量位居全国前列。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属于财力性转移支付,湖南省可统筹用于洞庭湖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保护。
此外,“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共安排水污染防治资金44.31亿元,用于支持湖南省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良好水体保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水污染防治工作。
其中,支持常德市8.60亿元,开展环西洞庭湖民主阳城垸片区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工程-牛屎湖水环境生态修复项目等105个项目建设。
同时,中央财政累计下达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36.30亿元,用于支持湖南省开展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修复治理等工作。
“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湖南省资金支持力度,2021年已下达湖南省水污染防治资金4.25亿元,用于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有关转移支付测算分配办法,继续加大对湖南省转移支付力度,并指导省级财政部门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洞庭湖流域地区的补助力度,引导基层政府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黔府办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4日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我省水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压实各地各部门水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谁超标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市县为主,省级奖补”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方式、统一因子、统一标准”的流域横向补偿机制,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保护水环境的积极性,不断改善全省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二、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省内流域生态补偿,主要包括乌江、赤水河綦江、柳江、沅江、红水河、北盘江、南盘江、牛栏江横江等水系干流。
三、本办法采取横向补偿与省级奖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流域生态补偿。
四、横向补偿资金来源为上游市(州)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
横向补偿方式:跨市(州)界考核断面选取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为主要水质考核因子。
执行标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按照生态环境部以及省有关考核目标要求考核。
补偿断面考核因子浓度超过水质目标限值时,超出部分按化学需氧量0.4万元/吨、氨氮2万元/吨、总磷2万元/吨计算补偿金额,由上游市(州)人民政府补偿下游市(州)人民政府。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德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7日德州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0号)等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政府对《德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县(市、区)长和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市政府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以下称市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实现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京津冀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成符合我省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全省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重点任务(一)森林。
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以林木蓄积增长价值、管护公益林成本、物价上涨指数和财力状况等作为动态补偿的依据,动态调整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逐步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林权权利人管护为补充,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地方政府可将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做管护资金购买服务,管护资金比例原则上不高于现行补偿标准的40%。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政策体系。
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全面停止国有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推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协议停伐,积极争取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
生态补偿实施方案范文
生态补偿实施方案范文一、前言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加剧,全球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实施生态补偿政策。
生态补偿旨在通过对生态系统中的受损或破坏进行经济补偿,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本文将针对一个具体案例,介绍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编制过程和内容。
通过对环境影响评价、生态补偿对象的确定、补偿标准的制定等方面的论述,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生态补偿的具体操作方法和实施过程。
二、环境影响评价在制定生态补偿实施方案之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评价的结果将为制定补偿方案提供依据。
1. 收集相关资料: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资料,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了解。
2. 评估环境影响:基于收集到的资料,对项目可能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的潜在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等方面的影响。
3. 确定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根据评估的结果,确定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包括直接影响、间接影响、累计影响等。
4. 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在评价过程中,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减少和弥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三、生态补偿对象的确定确定生态补偿对象是制定生态补偿方案的关键环节。
生态补偿对象应该是由项目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或损失所造成的,同时也应该是具有修复和保护价值的。
1. 生态补偿对象的范围:根据前期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确定项目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范围,包括保护区、破坏区、缓冲区等。
2. 生态补偿对象的类型: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进行生态补偿的对象类型,可能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
3. 定量评估生态价值:对生态补偿对象进行定量评估,确定其生态价值大小,为后续补偿标准的制定提供依据。
四、补偿标准的制定制定补偿标准是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任务,它直接影响到补偿金额的确定和支付的方式。
差异化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差异化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差异化生态补偿是指根据生态环境的差异性,针对不同地区或不同生态系统类型制定相应的补偿措施。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加精准地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实现生态效益最大化。
下面将提出一个差异化生态补偿的实施方案,以期提供参考。
一、差异化生态补偿的原则1. 精准性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差异性,对不同地区、不同生态系统类型进行补偿,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功能和稳定性。
2. 激励性原则:注重对生态保护和修复的积极性激励,通过适当的经济、法律和政策手段,引导各方参与生态补偿。
3. 互补性原则:注重生态补偿与其他生态保护政策的互补性,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生态环境的改善。
二、差异化生态补偿的实施步骤1. 划定补偿区域:根据生态环境的差异性,划分不同的补偿区域,如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还草区、水源涵养区等。
2. 制定补偿标准:根据不同补偿区域的生态特征和生态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包括物质补偿和非物质补偿。
3. 资金筹措与分配:建立差异化生态补偿资金体系,整合不同渠道的资金,如政府财政资金、生态补偿金、企业捐赠等,确保资金的来源多元化和稳定性。
并按照补偿标准,将资金进行合理分配。
4. 实施补偿措施:根据补偿标准,制定具体的补偿措施。
对于自然保护区,可采取限制开发、生态补偿金发放、生态补偿岗位设立等措施。
对于退耕还林还草区,可采取生态补偿金发放、技术培训、生态示范合作等措施。
对于水源涵养区,可采取水资源补偿、河道维护、防洪设施修建等措施。
5. 监测与评估:建立差异化生态补偿的监测与评估体系,定期对补偿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补偿措施。
三、差异化生态补偿的政策和法律支持1. 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明确差异化生态补偿的目标、原则和措施,为补偿措施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2. 设立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差异化生态补偿项目的实施,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3.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差异化生态补偿考核和评估机制,对不履行补偿责任的行为进行惩罚。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转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制定了《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2016年9月9日附件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
第二条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一)《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两屏三带”、海南国际旅游岛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所属县(包括县级市、市辖区、旗等,以下统称为重点生态县域)。
(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
(三)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方面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
中央财政根据有关规划制定和财力情况,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并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建立转移支付范围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
综合考虑生态指标、财力水平、贫困状况等情况对补助县市实施分档分类的补助机制,在补助力度上体现差异,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脱贫攻坚。
国家公园将引领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国家公园将引领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2022年全国两会,无论政府工作报告还是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热点频出。
其中,国家公园屡上头条、频现热搜。
自2021年10月在昆明举办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上,我国宣布设立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等第一批国家公园开始,有关国家公园的新闻、信息不断,掀起了一股国家公园的热潮。
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国家公园建设成为了与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
国家公园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永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全局性、统领性、标志性的重大制度创新。
全国人大代表、国家林草局局长关志鸥表示,第一批国家公园设立,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领域又一重大制度创新落地生根,也标志着国家公园由试点转向建设新阶段。
关志鸥代表指出,国家公园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补偿和生态损害责任追究等多项制度创新。
当前,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设立方案,加快完成总体规划编制、管理机构组建、勘界立标、自然资源资产登记等工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建设第一批国家公园。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研究员温香彩说:“国家公园的建立,能促进资源整合,形成合力。
这有助于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生态名片,彰显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成就。
”关志鸥代表指出:创新国家公园运营机制,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研究设立国家公园基金,在确保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和公益属性的前提下,鼓励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公益组织参与国家公园建设,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
积极支持国家公园研究院开展理论、政策、保护、管理等研究,推进成果转化运用,提升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水平。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建议:在国家公园设立后进入新发展阶段,应把规范国家公园的设立、布局、设置以及调整作为重点。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00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007号建议
的答复摘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4.07.01
•【文号】农办议〔2024〕72号
•【施行日期】2024.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00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办议〔2024〕72号余飞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继续加大涉藏州(市)衔接资金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云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对云南省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安排规模。
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中央财政衔接资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到省,并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相对较重的地区倾斜,2024年专门测算资金倾斜支持包括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德钦县和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在内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统筹现有资金和政策加大对云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的支持力度,指导云南省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有
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大对迪庆藏族自治州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较重的州(市)的倾斜支持力度。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 〔2016〕18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8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河南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7号),建立健全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河南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围绕建设美丽河南,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强政策协同和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推动提升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
(二)基本原则。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必须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坚持保护者受偿、受益者补偿、损害者赔偿;必须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脱贫攻坚有机结合,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等区域的转移支付力度;必须将试点先行与逐步推广、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有机结合,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机结合,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实现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和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良性互动的机制基本形成。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56号(资源环境类225号)提案答复的函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56号(资源环境类225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8.09•【文号】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39•【施行日期】2021.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56号(资源环境类225号)提案答复的函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39 杨鸿生、谌爱东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提升生态脆弱区域治理水平,助推生态文明建设的提案》收悉。
你们通过分析我国生态脆弱区超载发展、资源错配、保护与利用错位现象,生态脆弱区在规划、管控、研究方面的不足,提出把生态脆弱区管控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分区、分类、分策”空间治理、构建与生态脆弱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生产力布局、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脆弱区的管控、建立完善生态脆弱区治理科技支持体系等建议,对于确保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系生态系统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现结合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背景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一体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沙,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生态文明建设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科技部等部门高度重视,结合部门职责,全力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二、已开展工作(一)关于将生态脆弱区管控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分区、分类、分策”空间治理,构建与生态脆弱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生产力布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要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以下称“双评价”)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完善空间治理的基础性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8年01月30日文号:中府〔2018〕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补偿工作机制,探索推进我市分区域激励型财政政策和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方式,实现2018年我市森林、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补偿全覆盖的目标,现就我市生态补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区域间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和省生态补偿有关部署的具体安排;是落实《中山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纲要》《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做法。
二、基本原则(一)“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原则。
生态环境的受益者需要承担补偿责任;保护生态环境并为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生态服务的行为主体应该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补偿。
(二)公平公正原则。
即受益大于付出的地区做出补偿,付出大于受益的地区接受补偿,根据生态公益林、耕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布确定镇区生态补偿责任。
(三)统筹兼顾原则。
建立基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控制线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战略下的综合型生态补偿机制,对生态公益林、耕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三类生态补偿要素实施生态补偿,基本实现中山市重点领域和重要区域生态补偿全覆盖。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河南省省内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河南省省内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9.07•【字号】豫财环资〔2022〕85号•【施行日期】202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河南省省内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环资〔2022〕85号有关省辖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建立河南省黄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根据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有关工作要求,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河南省省内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9月7日附件关于建立河南省省内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细则为全面建立河南省黄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协同推进水生态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50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0〕2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环资〔2020〕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对河南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工作部署,围绕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统筹各渠道补偿资金,强化政策引导,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治污积极性,加快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推动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19•【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六盘水市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深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持续巩固和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八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23号)、《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黔财资环〔2023〕7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以流域水质、水量提升为主要目标,强化政策引导,加快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持续改善市内流域水生态环境,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补偿原则(一)公平公正、权责对等。
坚持“谁污染谁付费,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
坚持生态环境只能优化不能恶化的目标导向,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关系,流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水生态保护和治理主体责任。
以推动解决当前流域水生态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水质、水量等指标为主要考核依据,强化绩效目标约束,补偿措施与环境指标改善结果挂钩。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抓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及武陵山、乌蒙山、滇桂黔石漠化等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脱贫攻坚有机结合,试点先行,稳步实施,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实现全省森林、草地、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形成符合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三、重点任务(一)森林。
健全国家和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依据森林生态地位、林龄、起源等重要性,对森林实施分级保护,将生态区位特别重要的林地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实施全面保护。
根据林木蓄积增长、管护公益林成本、物价指数和财力状况等,动态调整并稳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逐渐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林权权利人管护为补充、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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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省上对我县在
生态补偿方面给予加大转移支付补助的议案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资源和环境方面的矛盾日益显现,人民群众对保护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呼声和要求日趋高涨。
如何让保护环境成为地方政府、企业和群众的自觉行为,改变环保工作被动应对的局面?如何让位于生态保护功能区内的群众不因环境而致贫,缩小地区、城乡发展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国内外的环境保护实践经验证明,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行政、法律、经济、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的配合使用。
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并完善有偿使用自然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
我省各级政府应对生态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地区和群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以促进生态保护功能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等方面工作的落实。
一、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内涵
生态补偿是指对损害资源与环境的行为进行成本收费,加大该行为的成本以激励损害行为的主体减少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对保护资源与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或奖励,以达到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目的。
生态补偿正已成为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一种经济手段。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就是要通过制度创新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好生态资源这一特殊公共产品消费中的合理价值定位;通过制度变迁维护好生态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增值。
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的现实要求。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社会生产力持续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重要基础。
我省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大都分布在西北部山地丘陵区和水源源头区,一方面该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任务较重,另一方面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因此受到限制,造成区域间经济发展的相对不平衡。
同时,由于环境资源的价值未被充分认识,加上信息不完全及估价困难等技术因素,其生态和社会效益未能得到合理回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当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积极性的发挥,成为生态脆弱-经济落后-特殊价值三位一体的特殊区域。
随着生态环境和资源价值观日趋形成,社会各界对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相互统一的呼声日益强烈,尤其是处于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政府和群众,普遍希望通过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以生态促经济”的和谐发展目标。
实施生态补偿是统筹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和政府调控的重要措施。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助于改变传统的无偿使用生态资源的习惯,促使区域在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对资源环境的损耗成本,从源头上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有助于使外部补偿转化为自我发展能力的积累和提高,从而加快结构调整,改善环境质量,转变增长方式;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有助于利用经济和行政激励手段,协调各方利益,激发全流域、全社会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创造活力,逐步缩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区差别、城乡差别,
促进重要生态功能区在保持生态环境稳定的前提下,实现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共同走向生态环境良好,人民生活富裕的道路。
因此,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引领“和谐创业”的重要载体,是统筹区域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生态县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三、要求与建议
近年来,松溪县委、政府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始终按照省委提出的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以及市委做出建设开放、发展、和谐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这一战略决策的要求,以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为契机,按照“全面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经济县”和“生态立县,特色兴县,项目强县”的发展思路。
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为保护闽江上游水质做出了突出贡献。
松溪县地处闽江上游,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要求更高。
是全省重点保护的饮用水水源上游,事关下游地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松溪人民付出的代价也越来越大。
一方面,加快发展始终是县域工作的主旋律,尤其对欠发达县(市)来说更为紧迫。
在促进工业发展的大形势下,县委、县政府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的高度,严格项目入驻把关,贯彻落实环保一票否决制,实行理性化招商,坚持“三不”底线,防止了新上污染严重和破坏生态项目,控制新污染源,有效地提高了招商引资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审批制度的同时,“十一五”期间,共否决了钢铁、氟化
工、纺织、印染等一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不当、效益好但污染严重的项目。
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以来,在引进投资近25个亿生皮加工、PU革、不锈钢拉管、化工,投资等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上,又因为地处源头,受区域性所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等特殊的制约因素,最终予以否决,切实从源头上把好环境关。
另一方面,松溪作为闽江流域的源头,如何在加快经济发展,增强经济综合实力的同时,让下游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清洁的空气,任务极其繁重。
目前,县内水土流失面积达9240公顷,受发展总量的影响,财政十分困难,生态建设项目无法实施,农村面源污染严重,城市环保基础设施薄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
2009年以来,省上已将闽江流域列入生态补尝试点,并给予少量的生态补尝资金,但就目前的补尝额度而言,与上游地区生态保护工作任务不相匹配,如要真正现实“污染者付费,保护者受益”的目标,就必需进一步完善补尝机制,加大补尝力度,使上游地区能够得到应有的生态补尝资金,从而实现区域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为确保闽江流域水质稳定,我们迫切要求省政府根据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落实生态补偿机制:
一是建议加大省财政转移支付年度预算比重。
在省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中,增加“区域保护生态补偿”项目。
增加对闽江上游的补贴。
用于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水源涵养区建设。
建立加大激励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财政补贴力度,增加对生态
保护良好区域或生态环境保护成绩显著区域的补助。
二是建立地区间横向补偿方式。
即“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一个流域间“上游区域”和“下游区域”之间的补偿。
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特别是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网、垃圾处理场等环境保护设施和闽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按照“保护者受益、受益者补偿”的原则,做到环境保护者有权利得到投资回报。
三是对生态建设的重点项目倾斜,如生态公益林建设、小流域治理、工业布局调整、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安排年度预算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实施,扶持资金重点向水源源头和欠发达地区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