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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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种纳税申报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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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纳税申报地点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外国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灾区税收申报缴纳延长期限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的通知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核销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补评申请,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信用补评、复评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

省税务机关应及时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并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2.____
3.
4.____年度纳税信用复评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7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7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7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7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1.06.22【实施日期】2010.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的议定书》已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在伦敦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互相通知已完成使该协议和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

根据协议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协议及议定书应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缔约双方),承认缔约双方有权谈判和缔结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希望建立税收领域合作与情报交换的框架,同意缔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本协议所含义务仅约束缔约双方。

第一条协议的范围一、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当就管理和执行本协议所含税种的缔约双方国内法,通过交换与之具有可预见相关性的情报相互提供协助。

该情报应包括与这些税收的确定、核定、查证与征收,税收主张的追索与执行,税务调查或起诉,具有可预见相关性的信息。

二、情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交换,并按第八条规定保密。

第二条管辖权为正确执行本协议,被请求方主管当局应依据协议提供情报:(一)无论与情报相关的人是否为缔约一方的居民、国民或公民,或者掌握该情报的人是否为缔约一方的居民、国民或公民;且(二)只要所需情报存在于被请求方领土内,或者为被请求方管辖的人掌握或控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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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1〕1123 号 国税油函〔1991〕93 号 国税油函〔1991〕52 号
国税函发〔1991〕1303 号
国税发〔1991〕165 号
国税发〔1991〕107 号
国税油函〔1991〕65 号
国税发〔1991〕191 号
国税油函〔1992〕009 号 国税函发〔1992〕1350 号 国税发〔1992〕218 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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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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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1 12 13 14 15 16
标题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外国石 油公司临时派来我国为海洋石油作业 进行工作的雇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批复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公司 等外商征收预提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以何日期 确定合同前费用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和 提供劳务的外国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及 申报纳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执行中国联 邦德国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 日、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 见》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租金收 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统一明确 海洋石油各项税收纳税地点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 钻井公司钻井船中方人员征税问题的 批复 财政部关于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 石油的外国公司合同前费用列支问题 的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新加 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 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为海洋石 油开发服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几项 费用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有 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合同签字费 和贡献费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执行税 收协定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热线6月热点问答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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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通过券商在交易平台上出售原始股,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或者非居民企业虽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取得的上述股权转让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79号)可以免税外,目前无其他免税优惠待遇。

二、根据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上述股权转让所得应在中国缴纳的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实行源泉扣缴,由所得支付人在支付相关款项时代扣代缴。

如上述应纳税款未依法扣缴或者属于无法扣缴情形,根据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因此,非居民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1.1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2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
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_讲解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_讲解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2011.12.22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补充公告如下:将2011年第64号公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第二条“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第2项“纳税人名称”改为“总机构名称”;第8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额”;第9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工资额”;第10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资产额,不包括无形资产”;第13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颁布时间:2011-6-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下: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季(月)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季(月)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季(月)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一、业务概述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二、服务对象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季(月)度结束后的次月1日至 15日。

四、资料提供(一)验证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一式两份)。

(三)附送资料五、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2011 年第 6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2011 年第 7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 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185 号)。

七、纳税人注意事项申报期限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服务电话:12366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nb-n-tax-gov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2011年第2号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1年第2号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09-25(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03-23(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四条、第五条失效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1987-05-29(87)财税地字第007号“一、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二、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上述条款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失效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1988-10-13(88)国税地字第13号第二条被国税发[1994]25号修改5、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12-12(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二十条被国税函[2007]629号废止6、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1989-01-25(89)国税地字第7号第三条失效7、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1989-05-21(89)国税地字第44号第三条废止8、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9-08-14(89)国税地字第83号第七条失效9、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19(89)国税地字第88号第四条失效10、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08-23(89)国税地字第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废止。

陕西国税关于2012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税函[2012]46号)

陕西国税关于2012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税函[2012]46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税函[2012]46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的规定,2012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2012版预缴表”)在2012纳税年度开始启用,综合征管软件升级后可以接收2012版预缴表,为了保证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月(季)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取各种措施做好2012版预缴表的使用工作2012版预缴表汲取了2008版预缴表实际使用中的经验,并以其为基础改进而来,使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更加科学和清晰。

为了更好帮助纳税人适应新版申报表的变化,各单位应督促纳税人升级申报软件、尽快印制并发放新版申报表,保证2012年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

同时,应采取各种措施做好2012版预缴表的宣传和辅导工作,让纳税人充分掌握2012版预缴表较旧版预缴申报表的主要变化,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综合征管软件升级使用2012版预缴表后,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一)为了预防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出现问题,各单位应提醒、督促纳税人不得使用2008版预缴表进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必须全部使用2012版预缴表。

(二)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纳税人,需要对【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模块进行维护,将“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预算科目”填写为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项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将“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预算级次”填写为“中央60%,省级20%,市县20%”;将“总机构缴纳已撤销分支机构预算科目”填写为“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项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将“总机构缴纳已撤销分支机构预算级次”填写为“中央60%,省级20%,市县2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2018-4-25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1.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标 签】问题的补充规定通知,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地字﹝1989﹞140号【发文日期】1989-12-21【实施时间】1989-12-2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征收管理201634注释:自2016年5月29日起,第十条规定废止。

参见《)【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本文附件中的第四条,第六条自2007年6月11日起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自2011年1月4日起失效。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本文第十二条自2014年1月1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便于各地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我局根据各地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

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

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1、房地产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2、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可否在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土地闲置费属于其中的一项,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时,所得税应纳所得额如何确定?是按固定资产销售的金额,还是经清理后按会计科目“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确定?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上针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终计算得出“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此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纯粹的收入概念,况且企业应是在能够准确核算相关成本费用的前提下,才能得出会计上“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

而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来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企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1.12.02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65号)
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就上海市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本公告第二、三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

纳税人学校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

纳税人学校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

▪ 2、增加了“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解决了建筑企业跨地区项目部预缴 税额扣除 的问题
▪ 国税函【2010】156号
▪ 案例: 某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南昌市,其在 赣州市成立一项目部,该项目部2012年1 季度取得营业收入1亿元,在当地预缴企 业所得税20万元。

▪ 3、增加“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 所得税额”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 表的补充公告 2011年第76号公告 2011.12.22
新版预缴表A类主要变化
▪ 1、从表上体现实际利润额的计算过程
▪ 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
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
▪ (1)通过“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将房 地产开发企业预计毛利明示于申报表,同时为今后 特殊项目预留空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 税收入。 《实施条例》26条第四款:不征税收入,是 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 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
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70号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包 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 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 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案例: 某公司2012年1月持有到期付息国债1000万 元,国债年利率6%,2012年1季度记账,借:应收 利息15万,贷:财务费用15万。假设该项国债利息 是否允许扣减呢?假设第2季度末,将持有的国债 转让,转让价格为1040万元,包括应收利息30万元, 国债转让利得10万元,应收利息30万元是否允许作 为免税收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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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发文日期:2011-12-22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2011年第64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补充公告如下:
将2011年第64号公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第二条“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
第2项“纳税人名称”改为“总机构名称”;
第8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额”;
第9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工资额”;
第10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资产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第13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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