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项目简介
cdm项目
cdm项目CDM项目的全称为Contractor Deceleration Management,是一种管理和控制项目进度的方法。
该方法主要通过对项目进展的预测与跟进,实时调整与控制项目的进度,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项目的延迟。
CDM项目的核心理念是合同和管理相结合,依靠合同约定和项目管理来推动项目的顺利进行。
在CDM项目中,各参与方通过签署合同,并在其中明确约定了项目的开工时间、阶段性成果物和最终交付时间等关键节点。
同时,在项目团队中应配备合适数量的专业管理人员,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这些专业管理人员会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项目计划和资源分配,确保项目能够按时交付。
CDM项目的具体实施包含以下几个步骤:首先,项目团队应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明确项目的关键节点和交付时间。
在制定计划时,需充分考虑各项工作所需的时间和资源,并进行合理的安排。
其次,项目团队应按照计划进行项目实施,并及时跟进项目的进展。
在跟进过程中,项目管理人员应关注项目的关键路径,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导致项目延迟的问题。
在必要时,可通过增加工人数量、调整工人队伍和加快工程进度等方式,来保证项目的进度。
再次,项目团队应定期召开项目进展会议,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全面分析。
在会议上,各参与方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改进措施,并制定具体的落实计划。
通过项目进展会议,可以实现项目团队的协同合作,及时修正项目计划,确保项目的按时交付。
最后,项目团队应进行项目总结,及时总结项目的经验和教训。
通过项目总结,可以发现项目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并加以改进,为今后的项目管理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综上所述,CDM项目是一种以合同为基础,通过项目管理来控制项目进度的方法。
该方法通过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及时跟进项目进展、定期召开项目进展会议和总结项目经验等手段,来减少项目的延迟。
CDM项目的实施可以提高项目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项目的按时交付。
cdm项目
CDM项目1. 项目简介CDM项目,即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项目,是旨在促进发展中国家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获得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机制。
CDM项目通过在发展中国家推广和实施清洁技术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帮助这些国家实现减排目标,同时为发达国家提供减排的一种经济成本较低的途径。
2. CDM项目的原理和机制CDM项目的原理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和《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的约束和规定。
按照这些协定,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注册和销售其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来获得碳减排的收益。
CDM项目的机制如下:发展中国家的机构在推广和实施具体的清洁技术和可再生能源项目时,能够将减少的排放量以认证的方式计量,获取认可的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CERs)。
这些CERs可以通过注册到联合国设立的执行机构(Executive Board)获得官方认可并获得销售许可。
发展中国家可以将这些CERs出售给发达国家,以实现减排成本的获得。
3. CDM项目的流程CDM项目从项目设计到注册和销售的过程包含多个步骤:3.1 项目设计阶段在项目设计阶段,项目开发人员需要确定目标、技术选择、项目边界、基准线等关键要素。
这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估,以确保项目的减排效益和可持续性。
3.2 项目审核和认证一旦项目设计完成,项目开发人员需要提交项目文件以进行审核和认证。
这个过程由执行机构负责,以确保项目按照国际准则进行实施,并能够确保减排量的可靠性和监测能力。
3.3 项目注册和认可在项目审核和认证完成后,项目可以被注册并获得官方认可。
注册完成后,项目开发人员可以获得减排量证书,并将这些证书出售给国际市场。
3.4 减排量销售一旦项目获得官方认可和注册,项目开发人员可以将减排量证书出售给愿意购买的国内或国际买家。
全球CDM项目开发情况
全球CDM项目开发情况
一、全球CDM项目简介
减缓全球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面临的挑战,为了积极应对挑战,国际
社会积极讨论和推动国际气候变化协议形成,并实施减排措施。
1997年,第三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姫开启国际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新纪元,《框架公约》建议各签字国
就跨国减排活动开展协商,以实现气候变化措施的实施和实现。
FCCC也宣布王国pc账号(Kyoto Protocol,KP),KP将为跨国减排
活动的有效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全球气候变化项目(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便是KP框架下的组成部分。
二、全球CDM项目的发展及实施
1、全球CDM项目的定义
CDM开发是指利用有效的社会、经济和技术措施,推进发展中国家实
现减排措施的跨国合作。
CDM活动包括网格电厂,燃料转换,可再生能源,节水技术,裂解气体,节能技术,再生回收等,它们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从而降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
2、全球CDM项目开发及实施的主要步骤
(1)认定项目
国家合作伙伴(DCP)负责认定CDM项目,各个发展中国家的公司或
组织可以申请开发CDM项目。
(2)审核和注册项目。
CDM专业术语项目申报流程介绍
CDM专业术语项目申报流程介绍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下的一项重要机制,旨在通过支持发展中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项目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CDM项目申报流程是指CDM项目从立项到注册的整个过程。
本文将从项目准备、项目申请、审核与注册、项目实施以及监测与报告五个方面介绍CDM项目申报流程。
一、项目准备阶段项目准备是CDM项目申报流程的起点,包括确定项目类型、项目场地、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等。
在这一阶段,申报者需制定项目设计文档(Project Design Document,PDD),该文档包含了项目的目标、方法、预计减排量等信息。
此外,项目准备阶段还包括合作伙伴的确定、项目组建、准备融资等。
二、项目申请阶段在项目准备阶段完成后,申请者需要向执行机构提交项目申请。
执行机构是经联合国认可的组织,负责审核和注册CDM项目。
项目申请需要包括项目设计文档、项目监测计划等材料,并按照要求提交。
执行机构将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审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减排效益、可持续发展性以及其他要求。
三、审核与注册阶段审核与注册阶段是CDM项目申报流程中最关键的阶段,也是最耗时的阶段。
执行机构将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核,此过程可能需要数月甚至数年时间。
审核内容包括项目的减排潜力、可持续发展性、技术可行性等。
同时,执行机构还将邀请各方提供反馈意见,并组织公开听证会。
最终,若审核通过,执行机构将向项目颁发CER(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认证减排量)证书,完成项目注册。
四、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实施阶段是根据项目设计文档和监测计划实施项目的阶段。
CDM 项目在实施时需要遵守项目设计文档中的约束条件,并按照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执行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将定期进行监测和审核,以确保项目按照要求实施。
五、监测与报告阶段监测与报告阶段是对CDM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报告的阶段。
CDM基本介绍
什么是清洁发展机制及CDM项目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
按其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
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
因此,CDM是一种双赢(Win-Win)的选择。
一、CDM规定减排的温室气体CDM规则当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
其中排放一吨CH4相当于排放21吨CO2、排放1吨N2O(氧化亚氮)相当于310吨CO2,排放一吨HFCs(氢氟碳化物)相当于排放140-11,700吨CO2。
二、CDM分布的行业和领域1.能源工业(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2.能源分配3.能源需求4.制造业5.化工行业6.建筑行业7.交通运输业8.矿产品9.金属生产10.燃料的飞逸性排放(固体燃料,石油和天然气)11.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逸散排放12.溶剂的使用13.废物处置14.造林和再造林15.农业三、CDM项目技术从广泛的意义来看,任何有益于产生温室气体减排和温室气体回收或吸收的技术,都可以作为CDM项目的技术。
CDM介绍及法律操作
清洁发展机制(CDM)15问1、什么是CDM?(1)CDM就是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它是联合国在《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一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机制。
(2)1997年12月11日,160个国家在日本京都签署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16日生效。
由于发达国家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负有主要责任,《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的法定减排指标,对发展中国家不具法律约束力。
根据规定,从2005年开始至2012 年,签署该协议的发达国家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
其中,欧盟为8%,美国7%,日本6%,澳大利亚增长8%。
由于在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京都议定书》安排了一种灵活的机制,即允许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将项目实施后获得的减排量用来充抵本国的法定减排指标。
这种灵活机制就是清洁发展机制。
(3)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发达国家能够以较低成本履行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则能够借此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并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则可以通过出售减排量获得额外收益。
对世界而言,也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
因此,CDM是一种双赢(Win-Win)的选择。
2、什么是温室气体?《京都议定书》界定的温室气体有哪些?(1)简单地说,温室气体就是导致地球气温上升的气体。
具体来说,地球在向太空反射太阳光的时候,红外线被地球周围大气层中的某些气体或化合物吸收而散发不出去,从而导致全球温度普遍上升。
所以这些气体的功用和温室玻璃类似,都是只允许太阳光进入而阻止其反射,从而实现保温升温作用,因此被称为温室气体。
(2)温室气体既包括大气层中原来就有的水蒸气、二氧化碳、氮的各种氧化物,也包括人类活动排放的氯氟甲烷、全氟化物、氢氟化物、硫氟化物等。
国际自愿减排机制CDM介绍
国际自愿减排机制CDM介绍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设置的三种灵活履约机制中的一种,即鼓励发达国家用资金和技术换取排放空间,也是三种机制中唯一的发达国家和全球发展中国家在碳市场中的链接。
通过CDM,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展开项目级合作,通过项目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中的承诺。
在第一承诺期(2008年-2012年)欧盟排放交易系统(EU-ETS)是CER 的最大需求来源;CER价格一度达到25欧元/吨。
早期CDM 非常成功,截止2012年共注册大约6600个项目,签发12亿吨减排量(数据来源:UNFCCC网站)。
随着越来越多减排量的签发,CER价格一路下跌到10欧元/吨,此时CER价格基本反映市场的供需情况。
但是,but,however,2012年发生“carbon panic”(碳恐慌事件),引发市场剧烈震荡,CER价格像自由落体一样跌到0.5欧元/吨。
仅仅五年后,世界上第一个碳融资计划就崩溃了。
(Kazunari Kainou, the Research Institute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Carbon Panic”事件的导火索一是欧盟宣布:自2012起,EU-ETS只允许使用来自最不发达国家核证的排减量抵消排放;二是日本因大地震关闭了所有核电站,并决定2012年后不再设定减排目标,也不再购买CER用于抵消排放。
这两则消息一出,市场对CDM机制的未来普遍悲观再加上CER流动性问题,碳信用价格暴跌。
但谁也没想到一段时间后,CDM市场居然奇迹般的出现复苏迹象。
这一次买方市场彻底变天,变为美国企业和一些发展中国家。
并非所有人都有资格签发市场认可的减排量,这背后需要实力和信誉背书,所以有很多国家利用CDM机制完成自身减排任务。
英文中“签发”和“发行”是同一个词“issue”,有些文件翻译之精妙,非常有意思,语言的背后是文化,这句话一点没错。
清洁发展机制(CDM)简介
清洁发展机制(CDM)简介一、关于CDMCDM是英文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清洁发展机制)的缩写,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跨界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机制,是发达国家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
换句话说,就是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发达国家通过从发展中国家购买“可核证的排放削减量(CER)”以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
1. CDM的进展历史1)1998年—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COP4):解决有关京都三机制,尤其是CDM,在运行模式、规则、指南、操作程序和方法学方面的细则,以便使京都三机制具备充分的可操作性。
2)2001年—波恩谅解(COP6)和马拉喀什协议(COP7):就CDM体制,达成高级别政治协议和技术性及程序性层面的实施细则,CDM机制有政治谈判阶段进入可实施阶段。
3)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
2.CDM的体制框架基本要素1)GHG减排量的计算和测量方法学2)国际/国内管理机构3)运行法规和管理程序4)符合市场机制的运作模式5)能力建设促进机制6)CDM项目开发和合作的中介机构7)CDM项目的资金机制3.CDM的管理体制框架1)CDM国际机构COP大会:最高决策权力机构CDM执行理事会(EB)CDM项目独立核实/认证实体(DOE)DOE资格审定专家组CDM基准线方法学和监测计划专家组(MP)小型CDM项目简化方法学专家组2)国内:CDM项目审核理事会CDM项目管理中心(兼)CDM项目管理暂行办法CDM项目行政许可申请程序CDM项目国内审批机构和程序CDM国家主管当局(DNA)4.CDM项目全过程CDM项目识别,寻找国外合作伙伴和PDD开发。
国内报批:国家专设CDM审批机构、管理机构(兼)和管理办法。
国际报批:合格性审查,新方法学审批,登记注册,(DOE,EB介入)项目实施、监测核实(DOE介入)减排量核证减排量登记和转让(EB介入)收益提成(EB介入)5.CDM项目的技术选择固存。
什么是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
什么是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是《京都议定书》下的一项灵活机制,旨在帮助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承诺的同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清洁技术转让和可持续发展的支持。
CDM项目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清洁技术项目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同时促进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该机制,发达国家可以通过投资和实施清洁技术项目来减少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
这些项目可以是减少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等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如可再生能源发电、能效改进、垃圾处理等。
CDM项目的实施通常涉及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 项目鉴定:在鉴定阶段,项目开发者需要证明该项目的减排潜力,并提交项目设计文件(Project Design Document,简称PDD)。
2.监测和报告:一旦项目获得批准,项目开发者需要定期监测和报告项目的减排效果。
这些报告通常由独立的实体进行审核,以确保减排效果的可靠性和符合相关标准。
3.减排认证:项目开发者需要向联合国气候变化秘书处(UNFCCC)提交减排认证申请,以获得减排证书。
减排证书标志着该项目的减排效果被国际社会所认可,可以作为发达国家履行减排义务的一种手段。
CDM项目的实施对于参与国家和方面都带来了一系列的好处。
首先,对于发达国家来说,通过实施CDM项目可以降低减排成本,同时帮助实现国内减排目标。
其次,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CDM项目可以吸引外部投资和技术,推动清洁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并提升国内产业的竞争力。
此外,CDM项目还具有一定的可持续发展效益。
它可以促进清洁能源的普及和使用,降低对传统能源的依赖,促进当地就业和经济增长。
同时,通过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CDM项目可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
然而,CDM项目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其中之一是潜在的项目减排效果不可核实性的问题,以及项目监测和报告的成本和复杂性。
CDM
基准线和CERS
1.3.2 什么是额外性?
CDM 项目的额外性是指温室气体的减排量无法在不 存在该CDM 项目的情况下实现。 因此CDM 能够帮助克服阻止常规商业项目的某些障 碍以达到相同的环境标准。 因此每一个“CDM 想法”在成为正式的CDM 项目之 前,都必须证明其确实存在额外性。为了解决世界范 围内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 约》为此发布了一项评估CDM 活动是否确实存在额 外性的工具。该工具由四个步骤组成,适用于所有情 况/国家/项目,并非是强制性的,但是考虑使用该工 具是比较明智的选择。
1.3.1 估计基准线
CDM 项目活动的基准线就是能够合理地代表在不存在该项目的情况下将产生的由人类造成的 温室气体排放的情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006a)。项目开发者可以采用由CDM 执行理事会批准的统一方法学,被提议并获得批准的方法学,或者提出新的方法学申请得到 批准,这个过程需要由指定经营实体进行中间协调。 有许多种定义基准线排放的规则;其中我们可以得出建立基准线的基本要点: *由项目参与方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已批准的或新的方法学来建立项目基准线; *项目基准线应建立在具体项目的基础上; *在建立基准线过程中应采取透明和偏保守的方式; *应考虑到相关国家和/或部门的政策和背景环境,例如部门改革的方针措施、当地燃料的 可获得性、电力部门的发展计划和项目所属部门的经济形势等。 在计算基准线时需要考虑以下选择因素: *现有实际排放量或历史排放量,视可用性而定;或者 *在考虑了投资障碍的情况下,一种代表有经济吸引力的主流技术所产生的排放量; *或者在过去五年的相似社会、经济、环境和技术环境下开展的、其效果在同一类别位居 前20%的类似项目活动的平均排放量。 方法学还需要考虑到项目的泄漏问题,并且应该定义为因项目活动之外的活动水平下降或因 不可抗力造成无法获得的CERs(《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006)
cdm百度百科
百科名片清洁发展机制(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京都会议)通过的附件I缔约方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
其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I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I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CDM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销额的转让与获得。
目录编辑本段介绍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
按其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
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
因此,CDM 是一种双赢(Win-Win)的选择。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清洁发展机制(UNFCCC CDM)的相关规则,清洁发展机制(CDM)共划分为15个业务领域,分别是:能源工业、能源输配、能源需求、制造业、化学工业、建筑业、运输、采矿及矿产品生产、金属制造、燃料的飞逸性排放、挥发性卤代化合物/六氟化硫生产和消费的逸散排放、溶剂消费、废弃物处置、造林/再造林和农业领域。
CDM项目简介
CDM项目简介一、CDM项目的背景资料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项目——即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是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1992)和《京都议定书》(KP1997)规定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
CDM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所列的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转移技术帮助非附件一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GHG)减排,并据此获得所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以便帮助其遵守他们在京都议定书中所承担的约束性GHG减排义务。
同时CDM项目活动为项目东道主的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这样CDM被看成是基于项目的双赢合作机制,它一方面为发达国家提供更多履行承诺的灵活性,降低其遵约京都议定书的总成本,同时为CDM项目的东道方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先进技术。
《京都议定书》附件B为38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国家及欧洲共同体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的“配额”,为其在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期间具有法力约束力的CO2排放上限。
第一承诺期附件B国家的平均排放水平须比1990年低5.2%,并且必须按平均意义实现。
《京都议定书》希望附件B国家通过国内行动和措施实现其大部分减排目标。
但是为了成本有效地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目标,《京都议定书》又建立了三种“灵活机制”,允许缔约国在国外寻找较国内成本更低的削减碳排放或封存碳的机会。
排放贸易(ET)是一种基于交易方式的“灵活机制”,交易的标的物是“配额单位数(AAUS)”,排放贸易仅限附件一国家参与,中国不具有参与排放贸易的资格。
另外两种灵活机制采取基于项目的方式,第一种是联合履行(JI),也仅限附件一国家参与;第二种是清洁发展机制(CDM),目的是协助和鼓励非附件一国家(即发展中国家)实施“额外”的、对可持续发展和减排温室气体有贡献的项目,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可转让(出售)给附件一国家,以协助这些国家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承诺。
cdm项目
cdm项目CDM项目简介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项目,即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是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简称UNFCCC)第12条“清洁发展机制”而设立的。
该机制旨在促进工业化发展中国家通过与发达国家开展低碳技术转移和清洁发展项目合作,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CDM项目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获取所需的可持续性发展资金,并通过技术转移和项目合作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这些项目的实施通常是通过开发和应用清洁技术、能源效率改进或是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方式来降低碳排放量。
同时,CDM项目对于发展中国家可以提供技术转移和能力建设的机会,进一步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
CDM项目的实施过程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步骤。
首先,项目主体需要提交并获取国家认可,然后通过项目设计文件(Project Design Document, 简称PDD)的编制,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性和减排潜力。
接下来,需要将项目提交给认证机构进行验证和注册,以确保其符合UNFCCC的相关要求。
项目实施阶段需要监测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情况,并定期提交报告给认证机构。
最后,项目主体可以申请获得减排证书,并将其出售给购买方,以获取减排额度所对应的收益。
CDM项目作为全球减排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全球减排目标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
它不仅可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机会和资金支持,还可以促进低碳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此外,CDM项目还可以促进北南合作和技术转移,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总结起来,CDM项目通过合作发展和技术转移,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途径。
它是一项有益于全球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机制,对于实现低碳经济和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CDM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核查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核查是项目实施的关键环节之一。
cdm项目
cdm项目CDM项目(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Project)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一个重要机制,旨在推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气候变化合作。
CDM项目的目标是通过节约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
CDM项目是一种标准化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它的实施会促进实现全球减排目标。
作为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方法,CDM项目在多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小到个人和业务机构,大到国际合作伙伴,都可以通过CDM项目参与气候变化治理。
大多数CDM项目都是通过使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
例如,通过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可以将燃煤、燃油等化石燃料的使用量大大降低。
除了减少排放,这些可再生能源还可以提高能源效率和节约能源成本,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CDM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多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需要进行项目设计、审核和注册等工作,确定项目的基线和监测计划,以确保项目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需要进行资金募集和风险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获得稳定的资金支持。
最后,需要进行监测和评估工作,跟踪项目进展并反馈数据,以便对项目进行调整和优化。
CDM项目的范围非常广泛,可以涉及各种不同的领域和行业。
例如,农业、工业、交通、建筑和能源等,都可以通过CDM项目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在中国,CDM项目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例如在上海、重庆、福建等地,以及太阳能和风能产业等领域。
总之,CDM项目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机制之一,通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和节约能源,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为全球气候治理做出了重要贡献。
未来,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推广和应用CDM项目,加强国际合作,为实现全球减排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更多贡献。
CDM项目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缓解气候变化和保护环境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中国,CDM项目的应用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如太阳能和风能产业等领域。
CDM的情况说明
CDM的情况说明CDM即清洁发展机制的英文缩写,是联合国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制定的《京都议定书》中确定的履约机制之一,即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合作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实现合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
CDM项目主要涉及五个领域,分别是化工废气减排、煤层气回收利用、节能与提高能效、可再生能源、造林与再造林。
广而言之,任何有益于温室气体减排和温室气体回收或吸收的项目都有潜力成为CDM项目。
这些项目主要涉及的产业有:化工业,煤炭开采业,钢铁、水泥、铝、电力制造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林业等。
研究表明,中国CDM项目最大的潜力存在于电力部门,到2010年每年0.25亿吨-1.17亿吨二氧化碳,占总潜力的50%。
一、CDM的注册1 向发改委提出申请从广泛的意义来看,任何有益于产生温室气体减排和温室气体回收或吸收的技术,都可以作为CDM项目的技术。
我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
一般而言,一个CDM项目周期包括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包括项目设计和批准,首先项目开发企业需要完成项目设计文件(PDD)。
项目设计文件的格式并不固定,具体的格式由CDM执行理事会确定。
其次是项目批准部分。
早在2004年5月31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外交部联合发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使我国的CDM交易有章可循。
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国申请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以及国外合作方,应当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组织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及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0日),并且将专家审评合格的项目提交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理事会成员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外交部、国家环保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农业部,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和外交部办理批准手续。
cdm名词解释
cdm名词解释
CDM(Coded Division Multiplexing) 是一种多路复用技术,其在计算机网络中的应用广泛。
在计算机网络中,CDM 通常被用于实现数据的分割和重新组合,以便在不同的网络设备之间进行数据传输。
具体来说,CDM 可以将一个高带宽的数据流分解成多个低带宽的数据流,以便在不同的网络设备之间进行传输。
此外,CDM 还可以用于实现网络设备的互连,以及实现不同网络设备之间的数据交换。
清洁发展机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
该机制允许附件 1 缔约方与非附件 1 缔约方联合开展二氧化碳减排项目,以实现全球碳排放减少的目标。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可以包括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中的应用,旨在通过技术创新和商业化推广实现碳排放减少的目标。
数据仓库模型 (Data Warehouse Model) 是一种用于存储、管理和分析大规模数据集的模型。
数据仓库模型通常包括三个层:数据源头层、数据存储层和数据访问层。
其中,数据源头层包括各种数据采集源,如传感器、数据库、文件系统等;数据存储层包括各种数据存储设备,如磁盘阵列、数据库、数据仓库等;数据访问层包括各种数据访问工具,如数据挖掘、数据可视化等。
数据仓库模型可以帮助企业建立一个稳定、可靠、安全的数据存储系统,以便进行数据分析、数据挖掘和商业智能等应用。
cdm方案
cdm方案概述CDM(Customer Data Management)方案是一种用于管理客户数据的解决方案。
它帮助企业组织和整合客户数据,提供一个统一的视图,以便更好地了解客户、分析数据和制定营销策略。
CDM方案可以帮助企业实现以下目标:1.组织和清洗客户数据,消除冗余和重复数据;2.创建一个统一的视图,整合来自不同数据源的客户信息;3.提供准确和及时的客户数据,帮助企业做出明智的决策;4.支持数据分析和报告生成,以帮助企业发现市场趋势和客户行为;5.改善客户关系管理,加强与客户的互动和沟通。
CDM方案的组成部分数据集成CDM方案的第一个核心组成部分是数据集成。
数据集成是指将来自不同渠道和系统的客户数据整合到一个统一的数据存储库中。
为了实现数据集成,需要使用ETL(Extract, Transform, Load)过程来提取、转换和加载数据。
ETL过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数据提取:从不同的数据源中提取客户数据。
数据源可能包括企业内部的数据库、CRM系统、电子邮件营销平台、社交媒体等。
2.数据转换:对提取的数据进行清洗、转换和标准化,以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3.数据加载:将转换后的数据加载到CDM平台中,以供后续的分析和使用。
数据标准化数据标准化是CDM方案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数据标准化包括对客户数据进行规范化,以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在数据标准化过程中,需要定义统一的数据格式和数据字段,例如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
通过数据标准化,可以消除重复和冗余数据,提高数据质量并简化数据分析和报告生成的过程。
数据管理和存储CDM方案还需要提供一种可靠和安全的数据管理和存储机制。
数据管理和存储应具备以下特点:1.可扩展性:能够处理大量的客户数据,并支持随着业务的扩张而扩展。
2.安全性:保护客户数据的安全性,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例如数据加密、权限管理等。
3.可靠性: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和可用性,采取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措施,防止数据丢失和意外中断。
CDM项目活动模式与程序
CDM项目活动模式与程序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项目是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京都议定书上所规定的一项灵活机制。
它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并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机会。
1.项目确定:首先,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或企业需要确定一个减排项目。
这个项目需要提供具体的减排目标和行动计划。
2.项目注册:项目确定后,需要向执行机构提交项目注册申请。
执行机构将对项目进行审核和验证,确保项目能够符合减排标准。
3.项目执行:一旦项目注册成功,执行机构将对项目进行监测和验证,确保项目的减排效果和可持续性。
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技术引进、设备安装、培训等工作。
5.项目认证:项目审核通过后,执行机构将对项目颁发认证证书,确认项目达到了减排目标。
6.售出减排证书:项目认证后,发展中国家可以将减排证书(称为CERs)出售给发达国家或企业。
这些发达国家或企业可以使用这些减排证书来实现自身的减排目标。
1.项目申请: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或企业需要向执行机构提交项目注册申请。
申请包括项目描述、减排量计算方法、项目道德规范等。
2.项目审核和验证:执行机构将对项目进行审核,评估项目的减排潜力和可持续性。
一旦通过审核,执行机构将对项目进行验证,确保项目能够真正实现减排目标。
3.监测和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准确的监测和报告。
监测包括项目的减排量、所用能源等数据的收集和记录。
报告需要向执行机构提交准确、及时的减排数据。
4.确认和注册:执行机构在对项目进行审核和验证后,将确认项目的减排成果,并向发展中国家颁发减排证书。
项目注册时,执行机构会将项目信息录入国际减排清单。
6.市场交易:发展中国家可以将减排证书出售给发达国家或企业,从中获得收益。
减排证书的价格会受到市场供需和质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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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项目简介一、CDM项目的背景资料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项目——即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是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1992)和《京都议定书》(KP1997)规定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
CDM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所列的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转移技术帮助非附件一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GHG)减排,并据此获得所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以便帮助其遵守他们在京都议定书中所承担的约束性GHG减排义务。
同时CDM项目活动为项目东道主的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这样CDM被看成是基于项目的双赢合作机制,它一方面为发达国家提供更多履行承诺的灵活性,降低其遵约京都议定书的总成本,同时为CDM项目的东道方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先进技术。
《京都议定书》附件B为38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国家及欧洲共同体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的“配额”,为其在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期间具有法力约束力的CO2排放上限。
第一承诺期附件B国家的平均排放水平须比1990年低5.2%,并且必须按平均意义实现。
《京都议定书》希望附件B国家通过国内行动和措施实现其大部分减排目标。
但是为了成本有效地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目标,《京都议定书》又建立了三种“灵活机制”,允许缔约国在国外寻找较国内成本更低的削减碳排放或封存碳的机会。
排放贸易(ET)是一种基于交易方式的“灵活机制”,交易的标的物是“配额单位数(AAUS)”,排放贸易仅限附件一国家参与,中国不具有参与排放贸易的资格。
另外两种灵活机制采取基于项目的方式,第一种是联合履行(JI),也仅限附件一国家参与;第二种是清洁发展机制(CDM),目的是协助和鼓励非附件一国家(即发展中国家)实施“额外”的、对可持续发展和减排温室气体有贡献的项目,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可转让(出售)给附件一国家,以协助这些国家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承诺。
2001年11月在马拉喀什召开的UNFCCC第七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有关京都议定书履约问题(尤其是CDM)的一揽子高级别政治决定,形成马拉喀什协议文件。
该文件详细描述了CDM的模式和程序,包括机构设置、方法学、技术性和程序性方法的安排,意图迅速启动CDM项目的实施,甚至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前。
缔约方会议经投票决定成立具有执行和管理CDM权力的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CDM EB),并选举了10名理事会成员。
缔约方会议保留对CDM EB建议的决定权(即表决和批准)。
中国于1992年正式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002年8月批准京都议定书,使其具有参与CDM的合法资格,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竞争。
世界银行和德国GTZ与中国科技部就开展中国CDM研究项目达成协议,并由瑞士和德国政府等提供资助,成立了由中国科技部和其他有关支持机构组成的项目指导委员会负责监督,由中方和国际专家具体组织实施。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已经完成了该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提交了相关的研究报告,为中国CDM项目的开发提供了相应的操作程序和技术应用指南。
为了推动CDM项目活动在中国的实施,中国政府的相关部门已经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1日),该办法后又进一步修订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
根据该办法多个机构将参与中国的CDM项目管理。
二、中国CDM项目的组织机构和职能1.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NC4)CDM满足合格性的一个必要条件是,项目东道国政府必须批准《京都议定书》,并建立一个指定的国家主管机构(DNA),负责审查和批准CDM项目。
但各国DNA的结构和职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中国政府指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NDRC)下属的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NC4)作为中国的DNA。
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是一个高层次的、跨部门的非常设机构,由15个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这些部门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科技部、中国气象局、外交部、国家环保总局、财务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国家海洋局和中国民航总局。
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为清洁发展机制重大政策的审议和协调机构。
其职责是:(1)审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相关国家政策、规范和标准;(2)批准项目审核理事会成员;(3)审议其他需要由协调小组决定的事项。
2.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下设立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该理事会联合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国家环保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主要职责是:(1)审核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主要审核内容为:①参与资格;②设计文件;③确定基准线的方法学问题和温室气体减排量;④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价格;⑤资金和技术转让条件;⑥预计转让的计入期限;⑦监测计划;⑧预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效果。
(2)如果项目在报批时还没有找到国外买方,而无法提供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价格信息,则该项目设计文件必须注明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将转入中国国家帐户,并经中国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核准后才能将这些减排量从国家帐户中转出。
(3)向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报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
(4)提出和修订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运行规则和程序的建议。
3.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机构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下设一个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机构,该机构被指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是中国政府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1)受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申请;(2)依据项目审核理事会的审核结果,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批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3)代表中国政府出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批准文件;(4)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5)与有关部门协商成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机构;(6)处理其它涉外事务。
三、中国CDM项目的实施机构及其义务CDM项目的开发由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实施主体(包括项目开发合作的各参与方,如咨询和投资方等)来具体操作完成,项目实施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
在项目设计和CERs交易过程中必须和三个独立的机构打交道,它们是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CDM EB),项目东道国政府指定的国家主管机构(DNA)和被称为指定运行实体(DOE)的独立私有企业。
DOE是得到CDM EB认可并在CDM EB 注册的企业,提供CDM项目确认服务、减排量审核和证实服务。
项目实施主体的义务如下:(1)承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对外谈判;(2)负责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工程建设,并定期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工程建设情况;(3)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编制并执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自我监测计划,保证该温室气体减排量是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和额外的,并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监督;(4)接受经营实体对项目合格性和项目减排量的核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监测记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在信息交换过程中,应该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正当商业秘密;(5)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6)协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就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并接受质询;(7)承担应由其履行的其他义务。
项目实施机构应邀请经营实体(DOE)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评估合格的项目报项目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登记注册。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监督和检查程序如下:(1)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经营实体提交项目实施和监测报告;(2)为保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的质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权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3)经营实体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进行核实和证明,将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及其它有关情况向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报告,经其批准签发后,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进行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登记和转让,并通知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参与方;(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受其委托机构将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登记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登记。
四、中国CDM项目的开发领域和收益分配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和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
鉴于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归中国政府所有,而由具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因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
分配比例如下:(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65%;(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30%;(3)对于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回收和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2%。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6种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全氟化碳(PFCS)、氟烃(HFCS)和六氟化硫(SF6)。
这些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来自发电和能源利用、工业过程、城市废物和土地利用活动(如森林砍伐)。
为了报告和跟踪温室气体的排放情况,每一种气体在大气中的“全球升温潜能”(GWP)被转换成等作用的CO2当量。
例如,CH4的全球升温潜能是CO2的21倍。
五、中国CDM项目的建议商业开发模式与交易价格预期CDM项目的实施程序和涉及的各方面因素较为复杂,而参与CDM项目的组织开发和实施的各方就可能有:项目实施主体(通常为项目实施所在地法人单位并为中方或中方控股企业)、咨询和中介机构、CDM国家主管机构(DNA)、CDM执行理事会(CDM EB)、经营实体(DOE)、外部投资方和国际买家等。
CDM项目开发大致需要经历以下过程和阶段:(1)CDM项目的搜寻和识别;(2)准备项目PDD文件,包括基准线研究和监测计划编制等;(3)合格性审定;(4)项目谈判、建设和启动;(5)注册登记;(6)项目监测;(7)核实和核证;(8)CERs的颁发。
CDM项目的开发成本主要由两方面构成:项目自身的减排增量成本(直接成本)和项目的交易成本(间接成本)。
其中项目的交易成本是指CERs交易的买方和卖方为完成转让CERs交易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寻求项目成本、项目文件开发成本、谈判成本、合格性审定成本、登记成本、监测成本、核实成本和收益提成。
CERs通常也称作“碳信用额(Carbon Credits)”,西欧碳信用额交易市场为全球CERs 的交易者提供了交易机会和国际市场参考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