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驾车抓捕嫌犯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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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死怎么判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车祸致死怎么判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车祸致死怎么判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定罪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通常被称为“交通肇事罪”,刑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不同情况,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罪的刑罚量刑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接下来,将从正当防卫、过失以及故意三个方面展开介绍,为您解答关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定罪的问题。

首先,正当防卫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行动。

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为了避免更大的危险采取适当的措施,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例如,当车辆突然冒出时,驾驶人为了避免碰撞不得已采取了紧急制动,却造成了后车的悲剧。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会定罪。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的案件,如果驾驶人存在过失行为,即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这种情况下一般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体刑罚的轻重将根据过失程度和违法行为对结果造成的影响来决定。

在判断过失的程度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驾驶人的违法行为是否严重,如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实际情况下驾驶人应有的安全驾驶注意义务是否不尽;造成事故的危险后果是否可以预见等。

如果违法行为较轻且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可能将被判处缓刑或者轻刑;如果违法行为严重且造成了重大危害后果,可能将被判处有期徒刑。

最后,如果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故意行为,即驾驶人明知可能会致人死亡但决意不顾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在具体案情中找到充分的证据证明驾驶人的故意行为,进而定罪判刑。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定罪与量刑是根据不同情况和犯罪形态来决定的。

正当防卫情况下不构成犯罪,过失行为一般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则是明知故意致人死亡的行为。

最终判决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进行评判,以保障公平正义。

浅议驾车抓捕嫌犯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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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驾车抓捕嫌犯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作者:王钰萍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2期本文案例启示:被害人或见义勇为者驾车抓捕嫌犯致使其死亡的。

应否认定为自力救济或扭送行为,是否定罪,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由嫌犯自身原因或第三方因素介入导致死亡的,驾车抓捕者不承担刑事责任;由驾车抓捕者的撞击行为致其死亡、应承担故意伤害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不过,在量刑上可考虑从轻处理。

近年来,时有被害人或者见义勇为者(以下简称驾车抓捕者)在驾车(汽车或者摩托车等)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致使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事件发生,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案件的定性及处理争议较大,特别是对见义勇为致人死亡的案件,常常迫于舆论压力和维稳需要做出无罪判决,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应当综合个案案情及证据具体分析,兼顾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宜为刻意追求舆论效果而作一刀切处理。

本文拟从下述四个案例探讨此类案件的定性问题。

一、驾车抓捕嫌犯致死案件的实践定性【案例一】2004年8月14日,胡某某驾驶摩托车在成都市郊趁一妇女不备,抢夺其佩带的金项链后驾车逃逸。

张某某闻讯后,立即驾驶其轿车追赶,当追至三环路一立交桥上时,胡为摆脱追赶,驾驶摩托车高速蛇行行驶,当张某某驾驶的轿车与胡驾驶的摩托车并行时,摩托车先后与右侧立交桥护栏和张的轿车发生碰撞后侧翻,致使胡某某摔落桥下死亡。

本案最终定性:张某某不负刑事责任,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2011年5月18日,凌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途中,看到二人驾驶一辆摩托车抢夺一男子脖子上的金项链,该男子察觉后立即呼救,凌某某遂驾车加速冲向犯罪嫌疑人,二嫌犯即放弃抢夺慌忙逃窜。

凌某某继续驾车追赶,与嫌犯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嫌犯摩托车倒地,其中一人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最终定性:凌某某撞击嫌犯行为系见义勇为,对其死亡不负任何责任。

【案例三】2004年8月1日,长沙市的士司机黄某某驾驶出租车时,被两名男乘客持刀劫走2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

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刑事实务问题浅析

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刑事实务问题浅析

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刑事实务问题浅析作者:单振宇吴利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2期摘要2009年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了严打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行动,但对醉酒驾车行为的惩治不能只停留在严打的期限内。

本文就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相关刑事实务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力求通过法律手段打赢醉酒驾车这场持久战。

关键词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刑事实务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89-01一、背景中国饮酒文化源远流长,而中国私家车拥有量则日益增多,当酒与车相遇时,酒后驾车甚至醉酒驾车便成了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WHO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與酒驾有关,酒驾已成为了车祸致死的首要原因。

2009年公安部在全国范围的严打酒驾的专项行动,不仅让人们认识到了酒驾的严重性,同时引起了对酒驾相关问题的激烈讨论。

二、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刑事实务问题归纳(一)警察的酒精测试权问题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是由警察对酒后驾驶者实施呼气酒精测试。

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7条规定“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嫌疑人,交通民警可以对其进行酒精度检测。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赋予了警察酒精的测试权。

但是,这一规定过于原则性,并未详细明确如何进行酒精测试。

这就导致了警察在行使酒精检测时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不仅不利于驾驶人员的人权保障,也不利于为酒驾肇事后认定行为性质提供合法、真实的证据。

有必要在立法上完善对警察酒精测试权的具体规定,详细说明人民警察进行酒精测试的拦阻时间、对象和方式等等。

同时也应规定在测试时应遵循的原则,如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

(二)实践中的“赔钱减刑”问题四川“孙伟铭”案由一审死刑在二审改判无期,众多猜疑直指其用巨额赔偿金“花钱买命”。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悔罪是从轻量刑的一个标准。

而悔罪除了主动认罪,积极赔偿便是另一个重要指标。

但“赔钱减刑”无疑触犯了国人的禁忌,让人自然产生有钱者便可逍遥法外的推论。

浅议驾车肇事之定性问题——以胡斌案、孙伟铭案为分析视角

浅议驾车肇事之定性问题——以胡斌案、孙伟铭案为分析视角
般飙车 、 酒驾车肇事行为 , 醉 只能 判 处 3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 这 样 的 结 果 根 本 不 足 以对 飙 车 、 醉酒 驾 车 者 造 成 威 慑 。这 不 仅 是 法 律 的 尴 尬 , 是公 平 正 义 的 尴 尬 。 更 尽 管 现 实 生 活 中大 量 发 生 的飙 车 、 酒 驾 车 导 致 恶 性 事 故 , 醉 以 及 肇 事 后 逃 离 现 场 过 程 中 又 导 致 多 人 死 伤 的 情 况 , 起 了很 大 的 激 民愤 , 是若 一 概 以 15条 “ 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 颇 为 但 6 以 也 不 妥 , 者认 为 主 要 理 由 有 以 下 两 点 : 笔 第 一 , 罪 量 刑 必 须 符 合 主 、 观 相 统 一 原 则 。 在 多 数 情 况 定 客 下, 在飙 车 、 酒 驾 车 个 案 中 驾 车 者 虽 然 存 在 违 章 的 故 意 , 行 为 醉 其 也 使 不 特 定 多 数 人 的生 命 、 康 、 大 公 私 财 产 安 全 受 到 潜 在 的 威 健 重
浅 议 驾 车 肇 事 之 定 问 分析 视 角 孙
孙 振 华
( 西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5 1 0 ) 广 4 0 4
【 摘 要 】 车 、 酒 驾 车 , 类 以 前 难 见 的 词 语 充 斥 于 各 类 媒 体 之 上 。 飙 醉 这
酒 驾 车 致 死 案 均 以“ 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 罪 ? 如 果 酒 后 以 定 驾 驶 并 未 导 致 驾 驶 能 力 减 退 或 者 消 失 , 是 车 辆 出 现 了 驾 驶 者 不 而 能 预 见 的刹 车 事 故 , 又 该 如 何 论 处 ? 这 三 、 车 、 酒 驾车 相 关 法律 条 文讨 论 飙 醉 如 果 对 飙 车 、 酒 驾 车 行 为 以 交 通 肇 事 罪 定 罪 , 照 现 行 刑 法 醉 按 第 1 3 及 司 法 解 释 的 量 刑 标 准 , 于 没 有 “ 别 恶 劣 情 节 ” 一 3 条 对 特 的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一、相关法律与解释1、刑法刑法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是刑法的规定。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1实施)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3、其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罪标准及最新赔偿标准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罪标准及最新赔偿标准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罪标准及最新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罚标准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事故的发生绝大部分是因为驾驶者不按照交通规则行驶造成的,有些肇事者为了逃避追责,交通肇事后逃逸,造成受害人死亡。

那么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该如何定罪量刑呢?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罪交通肇事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情况。

司法实践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据以定罪量刑的结果也往往不相同。

因此,往往对同一犯罪情节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互相渗透着矛盾的观点。

笔者试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对这一规定进行简单的分析,对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定罪问题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

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当前,在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条文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伤严重,但并未死亡,如抢救及时可能挽救其生命,但由于行为人不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并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也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就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节的规定。

由此,我们也能够看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在这里显得非常关键。

因此,客观的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对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以及就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就显得非常重要。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处罚新交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案例分析标题: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案例分析摘要:本文通过对一起发生在中国的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案例进行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探讨了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和要素,以及判定标准和其法律责任。

案例描述:根据最新的数据统计,中国交通肇事案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其中一起案例涉及一名司机在行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的情况。

根据相关证据,事故发生时,司机通过手机发送信息,未及时注意前方交通状况,导致与行人发生碰撞,致使行人当场死亡。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判例,司机的过错主要体现在:1)使用手机发送信息导致注意力不集中;2)未能及时避让行人;3)未按照交通规则行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重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具备以下两个要素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1)有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行需要负刑事责任的事业单位或者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未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人死亡;2)有任职资格的医生、护士或者其他医护人员,未能履行职责,致人死亡。

在本案中,司机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使用手机,未注意行车),致使他人死亡。

同时,也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因疏忽大意、未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行人死亡。

法律责任分析:对于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具体的法律责任根据犯罪主体的身份和行为情节进行判断。

司机作为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量刑时往往还会考虑到其他因素,如犯罪主体的认罪态度、赔偿的情况以及犯罪的具体后果等。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分析
故意的转化过程 ,从而导致定罪处罚的改变 。从上
后两个 阶段 。在肇事行 为已经独立构成犯罪 的情
况 下,犯罪后逃逸与否并不影响对前一个行为 的评 价,这有违刑法设置加重情节 的通常做法 。若按我 国现行刑法的理解, 也有“ 牵 强附会” 之嫌 , 有违法理 。
针对 上述情况 , 我 国可 以借鉴一些外 国的立法经验 。
面两种情形来 看,一般对犯罪进行加重处罚的情况
都是发生在 同一主观心态 的情况下 ,对超出一种主
观心态 之外 的一般都会给 以数罪并罚 。而在 “ 交通 肇事逃逸” , 肇事者在两个不 同行为 中存在两种 不同 的主观心态 , 且没有前一行 为, 也就无后一行为的存 在, 即肇事行为是逃逸行 为的基础 , 没有肇事即没有 逃逸 。故两者在主观状态上是不可能存在转化的情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的,处三 年 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 人死亡 的处七 年 以上有期徒刑。 ” 对交通肇 事逃逸 , 尤其是产生致 人死亡严重后果的逃逸行 为有必要进行定性分析。


逃逸行 为的含义
关于逃逸行为的含义 , 主要有两种观 点: ( 1 ) 行 为人在交通肇事的当场 以及与 当场紧密联系的时空 的逃逸, 从而延误 了被害人得到救助的宝贵时间; ( 2 ) 逃避法律 的制裁,即逃逸行为不限于交通肇事 的当
架空之势 , 这是违背立法者的本意的。 当前我国刑法把“ 逃逸” 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放
从保护被害人 的利益 出发 ,只要有利于促进行为人
肇事后积极 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就不应当再认 定其为逃逸 。 第二种观点有把逃逸 行为扩大化之嫌 。
立法者的原意是为了让更多的受害者 能够得到及时 的救助, 而不是去追究肇事逃逸 者的刑事责任 , 救人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之法律认定浅谈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之法律认定浅谈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之法律认定浅谈作者:罗波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6期摘要:随着我国交通运输的发展,交通肇事罪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犯罪类型,在刑法中对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上也增加了量刑的幅度,但是在现实的肇事情况中,却存在一些理论与现实的差距,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认定有一些困惑。

本文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基本概念以及成立条件进行了分析,并从常见的类型和不同的罪过表现阐述了交通肇事逃逸之人死亡的法律认定问题。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法律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中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界定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发生逃逸致人死亡的前提是成立交通肇事罪,与此同时,责任行为人还有逃避法律追求的目的,在对致人死亡中“人”的理解也有不同的看法,部分学者认为,在逃逸过程中的二次肇事致人死亡,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是因逃逸导致之前的受害人死亡,从因果关系的角度考虑,这里的“人”应该是之前的肇事受害人,从这个角度更加符合立法的本意。

所以说,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进行准确的界定,是进行法律认定的前提[1]。

因此必须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才能适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首先,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要发生在交通肇事之后,而且具有逃避救助受害人、逃避法律的意图,也就是说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并认识到可能会带来的后果前提下发生的逃逸,如果行为人并没有明确知道自身发生了交通肇事行为,则不适用该规定;其次,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要在刑法上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而且因果关系不能颠倒,如果是当事人当场死亡,或者受害人在客观上已经无法就职的情况,就不存在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不适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最后,在行为人逃逸和被害人死亡这中间,要排除其他致被害人死亡的因素,例如被害人在救治的过程中再次发生事故,或是由于医疗失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则不适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

驾车逃跑将追赶人甩出车外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驾车逃跑将追赶人甩出车外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驾车逃跑将追赶人甩出车外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作者:梁宾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10期[案情]2013年5月27日23许,犯罪嫌疑人席某、胡某、赵某三人前往某洗浴中心嫖娼。

三人在与各自寻找的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后,因没有带足钱款而未付嫖资(共900元),便仓惶离开,一起上了犯罪嫌疑人席某驾驶的皮卡车。

洗浴中心的经营者李某发现后追赶要钱,在李某拉开卡车门上车之际,席某猛踩油门,快速离开洗浴中心。

在行驶过程中,三犯罪嫌疑人发现车后仓内李某持刀在敲打车顶,于是把车停下。

席某、胡某两人下车与李某争吵了几句,席某对李某说:“我数十下,你不下车就开车拉你往矿上跑。

”而李某并未下车,随后席某、胡某又上了车,由席某继续开车往席某、胡某工作的煤矿方向走,途中因为道路颠簸将李某甩出车外。

当车行半小时至一路口时,犯罪嫌疑人赵某发现人不在了,并告诉了席某,席某仍没有停车。

次日早上,席某、胡某、赵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系因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颅粉碎性骨折而死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三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

[速解]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席某、胡某、赵某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首先,席某、胡某、赵某三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李某追赶索要嫖资的过程中,没有亲手对爬上皮卡车后仓的李某之身体实施打击,也不存在利用驾驶车辆伤害李某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

虽然道路颠簸,但在颠簸的道路上行驶车辆,造成乘车人身体伤害,是违背常规甚至是不可能的,除非车辆状况异常(如车辆制动装置、轮胎压力异常等)或者乘车人采取异常行动(如跳车、故意选择危险姿势、乘车位置等),因而认定三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李某伤害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不符合事实的。

值得注意的是,当三犯罪嫌疑人发现李某在车后仓内并对车顶敲打后,曾停车要求李某下车,威胁李某如不下车就往矿上拉,并继续上车驶离,但这仍不足以判断三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产生了伤害的故意。

驾车施工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驾车施工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把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主体范围限定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适用范围,从立法原意看,对该罪修订的目的是为了扩大适用范围,进一步确保安全生产,将原来“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修改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强调的是只要涉及到安全管理规定,那么就属于本条规制范围。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有三个:一是在生产、作业中(主体为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二是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三是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魏某违反安全操作规定,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吕艳蓉 作者单位: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都是过失犯罪,但二者成立的时间条件和空间范围有很大的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原则上只能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道路”扩展为“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本案中,建设中的高速公路的施工便道显然不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而是正在施工中的路段。魏某从事的行为也并非交通运输活动,而是在施工现场进行“生产、作业”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具有危害交通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本案中魏某在施工便道驾车,不具有危害交通公共安全的可能性。
其次,魏某的行为同时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两个罪名,属于法条竞合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说,属于特殊条款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一般条款的规定。行为符合特别条款时,应按特别条款的规定论处。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还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本案也应当适用特别条款规定,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量刑。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撞人致死、找人顶罪应数罪并罚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撞人致死、找人顶罪应数罪并罚

[案情介绍]2002年12月25日晚,犯罪嫌疑人王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借来的桑塔纳轿车,在行驶过程中将停在马路边检修摩托车的严某连人带车撞出十余米远,致严某死亡。

肇事后,王甲担心会因此丢掉公务员的工作,在逃离现场后即与其大舅子徐某商量,并找来其做生意且有驾照的堂兄王乙,让王乙到公安机关投案替他顶罪。

此案后经群众举报,检察院立案监督而真相大白。

[案情分析]本案中对王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着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王甲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其在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已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特征,找人顶罪的目的还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延续,作为一种恶劣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王甲应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理由是,王甲的行为已符合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且交通肇事和指使他人为自己顶罪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侵害的是两种犯罪客体,不符合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条件,故应当数罪并罚。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对于王甲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王甲找人顶罪的行为是否应该包含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中;二是这种行为是否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三是这两种行为是否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

笔者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我们不应该妄自扩大它的内涵,将行为人在逃离事故现场之后做出的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需要单独评价的行为也归入其中。

更何况,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本应履行由此带来的报警、抢救伤员或财产、维护现场等附随义务以减轻自己的责任,如果行为人选择了“逃离事故现场”的方式来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利于事故的处理,而且也体现了行为人对他人生命财产的蔑视,对法律法规尊严的蔑视,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法律才将此情节列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目的是为了做到罪刑相适应。

车祸致人死亡有哪些刑事责任

车祸致人死亡有哪些刑事责任

车祸致人死亡有哪些刑事责任
车祸致人死亡属于刑事犯罪,对于肇事者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
1.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于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情节严重,致人死亡数人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杀人罪
如果肇事者本身有故意杀人的行为,即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却故意进行肇事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将会被追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

3.犯罪后逃逸罪
如果肇事者逃逸,并且被认定为故意逃逸,将会被追究犯罪后逃逸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犯罪后逃逸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

总之,肇事者的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其故意造成他人死亡,将会承担更严重的刑事责任。

驾车撞人致人死亡及路人轻微伤如何定性

驾车撞人致人死亡及路人轻微伤如何定性

驾车撞人致人死亡及路人轻微伤如何定性作者:郎昭华潘为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10期一、基本案情2012年1月28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岳母乘坐妻子董某某的丰田锐志轿车准备到某酒店住宿时,得知酒店停车场已满,准备转停他处时,因道路拥堵与紧跟其后的一辆雪铁龙轿车内得张某、宋某某等人发生语言争执。

已先期驾车到达酒店停车场停车的董某(系被告人的妻弟)见此遂从其车内拿一根擀面杖殴打宋某某,随即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被害人蔡某以及宋某某等人与董某、被告人陈某某对打。

被人扯开后,宋某某一方相继离开现场。

陈某某为追赶对方人员,不顾妻子及岳母的阻拦,强行驾车并快速倒车,先与酒店门口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陈某某在车内停滞约半分钟后,以31km/h的速度冲向十几米远的人行横道上,将被害人蔡某当场撞死,并将过路行人罗某撞倒在地。

罗某从地上站起来,当场抓住陈某某,陈某某声称“大不了一命抵一命”。

经鉴定,被害人蔡某符合由平和较大质量及速度的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急性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被害人罗某外伤致全身多处损伤属轻微伤。

二、分歧意见本案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及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于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所涉及的罪名存在多种分歧意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案发当时被告人陈某某被打后,随身财物遗失,遂急欲追赶对方车辆,却因脚部受伤无法及时踩刹车等因素导致车辆失控,无法及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导致冲上人行道上撞到他人,被告人陈某某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认为可以避免,却没有有效的防止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道路处行驶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在人行道上的被害人蔡某死亡、被害人罗某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律案例分析:酒驾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法律案例分析:酒驾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案情介绍]被告人赵某在晚十时许酒后开车回家,在城郊一个比较偏僻的路段将行人甲撞倒,赵某为了逃避责任,驾车逃跑。

途中因逃跑心切,超速行驶,又将另一违章横穿马路的行人乙撞倒,赵某仍未停车,继续驾车奔逃。

赵某将乙撞倒时恰好被骑摩托车的王某发现,王某立即停车查看被害人乙,认为乙已经停止呼吸,遂驾车追赶赵某。

赵某发现被人追赶,飞车狂奔。

当车行至市区比较繁华地段时,在一交叉路口,正遇红灯,而王某已将追至,而且有交警也在追赶,赵某不顾人行横道有人通过,直冲过去,当时撞死一人,撞伤两人,后被交警拦截。

被害人甲乙清晨6时前后相继被发现,均已死亡,经法医鉴定甲在案发当时就已死亡,乙为清晨1~3时之间因失血过多而死。

事后,赵某供认知道甲乙被自己撞倒后不是已经死亡了就是重伤了,若不及时抢救将死亡。

但对人行道上撞死一人、撞伤两人的事实记忆模糊。

据抓获赵某的警察证实,其被抓获当时的确酒气很大。

[案情分析]笔者通过对上述案件事实的分析,将赵某连续撞人的行为分成三个行为阶段:(1)赵某将甲撞倒,驾车逃跑为第一阶段;(2)赵某在逃跑过程中将违章横穿马路的乙撞倒,为逃避责任再次逃跑为第二阶段;(3)在市区繁华路段撞死一人、撞伤两人为第三阶段。

一、笔者认为第一个行为阶段应该定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

就第一段的事实来说,它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且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有人认为这个行为阶段不应该构成犯罪,理由是因为这是一个比较偏僻的路段,行为人又喝了酒,就不应该要求一个喝了酒的人预见到偏僻的路段还会有人出现,所以就不应该认定为犯罪。

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即司机的注意义务,这一义务是应该存在于行驶在繁华路段还是整个行驶过程中呢?笔者认为应该是整个行驶过程中。

不论行驶在繁华路段还是偏僻的路段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都应该尽到注意义务,司机在任何路段都有预见的义务。

由于司机没有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事故发生,应该承担责任,这并不是一个意外事件。

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一个行为阶段不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的义务),而应属于交通肇事,要求司机遵守交通规则就意味着遵守了交通规则,就不会出事,不遵守就可能出事。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分析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分析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分析概况: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是指因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刑事犯罪行为。

本文将针对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展开分析,探讨该案件的相关法律责任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应对措施。

案情背景:报道称,2019年X月X日,某市某县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时,被告人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致使行人当场死亡。

经鉴定确认,被告人在事故发生时驾驶机动车时饮酒后驾驶,且超过了法定饮酒后驾驶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

法律分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源于中国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即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案情,被告人在事故发生时驾驶机动车时饮酒后驾驶,并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与行人发生碰撞导致其死亡。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的处理,侧重于保护人身权益,重视刑事责任的追究,并在判决中加重处罚力度以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

关于饮酒后驾驶的司法态度,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醉酒、饮醉、吸食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因服药、患病等缺乏安全驾驶能力的,既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又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从重处罚。

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人由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并且致人死亡,其罪行形成因果关系,应该从重处罚。

近年来,中国司法机关加强对交通肇事案件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饮酒后驾驶引发事故的处罚力度更大。

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的高度重视。

从维护公共安全和法律尊严的角度出发,司法机关加大了对交通肇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以达到法律的震慑效果。

醉驾致人伤亡行为的定性问题——以李彬交通肇事案为切入点

醉驾致人伤亡行为的定性问题——以李彬交通肇事案为切入点

醉驾致人伤亡行为的定性问题——以李彬交通肇事案为切入点胡娅君摘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为,在定罪时经常会陷入是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争论中。

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用刑法规制此类行为时应当减少公众舆论对司法正义的影响,避免以刑制罪的结果倾向,从主客观方面把握该罪的构成要件,防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此类行为上的扩张使用。

关键词:危险方法;公共安全;醉驾;致人伤亡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4-0086-04近日在阅读《刑事审判参考》和《刑事法判解》时,笔者发现二者各自刊登了关于李彬交通肇事案的分析。

前者刊登了李彬案二审法官适用交通肇事罪的裁判理由[1],后者载有本案检察官对该案应当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由阐述[2]。

两者不同时空的针锋对决让人疑惑对于这样的醉酒驾驶致人伤亡的行为应当如何准确定性?本文将以李彬案为切入点,在分析该案客观行为和主观罪过的基础上,讨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制此类行为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并进一步讨论该罪名在此类行为中的限制适用。

一、案情及问题的提出2013年9月23日晚,被告人李彬与朋友聚会饮酒后执意驾车出行,超速经过当地第七中学门口路段,撞飞刚下晚自习的学生张某。

事后李彬拨打120并自动投案。

经交警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227.1mg/100ml,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直接引发的问题之一是如何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

法检双方的主要争议点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问题之二是如何理解危险方法的同质性?醉酒驾驶致人伤亡的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问题之三是由此案引申出去,若行为人撞人后继续行驶导致二次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的结果,又该如何定性这种行为?直接从严重后果推定行为的社会危险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合理?连续冲撞行为能否简单分解为相同的冲撞行为,然后按照第一次冲撞行为的复数行为形式予以分析?以下笔者将逐一分析阐述这些问题。

醉酒驾车追逐致人死亡究竟该定何罪

醉酒驾车追逐致人死亡究竟该定何罪

醉酒驾车追逐致人死亡究竟该定何罪醉酒驾车是一种极其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它的危害不仅仅是威胁到自己的生命安全,更危害到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法律对于醉酒驾车的处罚也十分严厉。

而如果在醉酒驾车的同时,还发生了追逐的危险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那么这个罪行更加严重,应该被定罪为重罪。

一般来说,关于醉酒驾车追逐致人死亡的定罪首先要看具体情况,比如酒驾者是否有过违法犯罪前科,是否故意追逐被害人等等,这些因素都将影响下一步司法处理。

无论如何,对于这类涉及到人命的事件,必须要进行深入研究和严格定罪。

醉酒驾车追逐致人死亡的行为应该被定罪为重罪是有着非常严密的法律依据的。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交通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酒驾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为酒后驾驶车辆是不安全的,在保护自己生命和他人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我们理应抵制醉酒驾车。

如果在醉酒驾车的同时还有追逐行为,那么这种行为的危险程度就会得到进一步放大。

其次,在犯罪学的角度上看,醉酒驾车追逐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被害人的死亡,还会给社会带来深刻的伤害。

一方面,受害人的死亡给其亲属和朋友带来极大的痛苦,同时也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另一方面,醉酒驾车的危害不仅仅是妨碍交通秩序以及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会对整个社会机制产生消极影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从这个角度看,醉酒驾车追逐致人死亡的行为应该被定罪为重罪。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范畴。

对于这种罪犯应该严格追究刑事责任,惩罚力度也要更强,既要起到惩罚的作用,也要通过公开审判来警示公众,引起社会对于道德和法律的高度重视。

最后,我们也应该牢记,酒驾是一种非法行为,不仅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更会带来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如果我们要建设一个更加和谐稳定和平的社会,我们必须从自身的举止行为做起,遵守法律法规,抵制任何涉及到酒驾的行为。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何判刑及依据是什么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何判刑及依据是什么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何判刑及依据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二)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具体怎么赔偿1、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2、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

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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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理 论 及 实践 中 ,驾 车 抓捕 嫌 犯 致 死 案 件 的争 议
问题 主 要 有 :
根据 《 事诉 讼 法 》 6 条 规 定 ,对 于有 下 列 情 刑 第 3 “
形 的 人 , 何 公 民都 可 以立 即扭 送 公 安 机 关 、 民检 察 任 人 院或 者人 民法 院处 理 :一 )正 在 实 行 犯 罪 或 者在 犯 罪 ( 后 即 时被 发 觉 的 ” 。笔 者认 为 . 害 人 驾 车抓 捕 嫌 犯 的 被
1 车抓 捕 抢 劫 ( 夺 ) 逃 跑 的嫌 犯 的行 为 如 何 合《 刑事诉讼法》 6 条 的规定 , 第 3 属于扭送行为 或者说是 自力救济行为 。而第三人协助被害人驾车抓
捕 逃 逸 嫌 犯 的行 为 不 宜 简 单 定 性 为 “ 义 勇 为 ” 为 , 见 行 因为 “ 义 勇 为 ” 非 法律 术 语 。 三 人 如 果 在 不 法 侵 见 并 第 害 正 在 进 行 时 “ 义 勇 为 ” 定 性 为 正 当 防 卫 . 不 法 见 应 在 侵 害 结 束 后 “ 义 勇 为 ” 属 扭 送 行 为 。 从 某 种 意 义 见 则 或 上 也 可 以认 为是 与政 府 公 力救 济 相 对 应 的 自力 救 济 行 为。
袋被 抢 , 了取 回财 物 , 女 士 开 车 追 赶 嫌 犯 , 三 名 为 龙 将
的财 物 , 犯 只 能 被 认 定 为 犯 罪 “ 遂 ” 这 是 相 当 荒 嫌 未 , 谬 的。 ( ) 二 该行 为 应 当认 定 为 自力救 济或 扭 送 行 为
嫌犯 驾 乘 的 摩托 车 撞 倒 . 导致 一 名嫌 犯 死 亡 。 案 最终 本 定 性 : 女 士 属 于正 当防 卫 。 负刑 事 责 任 。㈨ 龙 不
2 驾 车 抓 捕 过 程 中致 使 嫌 犯 死 亡 的案 件 如 何 处 .
理?
二 、 车 抓 捕 抢 劫 ( 夺 ) 逃 跑 的嫌 犯 的 行 为 如 驾 抢 后
何定 性 ‘
( 一 该 行 为 不 属 于 正 当 防 卫
犯 摩 托 车倒 地 , 中一 人 受 重 伤 , 经抢 救 无 效死 亡 。 其 后
本 案 最 终 定性 : 桌某撞 击嫌 犯 行 为 系见 义 勇 为 , 其 凌 对
刀 切 处 理 。 本 文 拟 从 下 述 四个 案 例 探 讨 此 类 案 件
的定 性 问 题 。 .

死 亡不 负任 何 责 任 。【
舆 论 压 力 和 维 稳 需 要 做 出无 罪 判 决 , 者 认 为 , 此 笔 对 类 案 件 应 当 综 合 个 案 案 情 及 证 据 具 体 分 析 ,兼 顾 社 会 效 果 和 法 律 效 果 .不 宜 为 刻 意 追 求 舆 论 效 果 而 作

碰 撞 后 侧 翻 ,致使 胡 某 某摔 落桥 下死 亡 。本 案 最 终 定
性 : 某某 不 负刑 事 责 任 , 张 亦不 承担 民事 赔偿 责任 。[ [ 例 二 ]2 1 案 0 1年 5月 1 日, 某 某 驾 驶 摩 托 车 8 凌 行 驶 途 中.看 到 二人 驾驶 一 辆 摩托 车抢 夺 一 男子 脖 子
上 的金 项链 , 男 子 察 觉后 立 即 呼救 , 某 某遂 驾 车加 该 凌 速 冲 向犯 罪嫌疑 人 。 二嫌 犯 即放 弃 抢 夺慌 忙逃 窜 。 某 凌 某继 续 驾 车追 赶 ,与嫌 犯 驾 驶 的摩 托 车发 生碰 撞 致 嫌
三环 路 一 立 交桥 上 时 . 为摆 脱 追赶 , 胡 驾驶 摩 托 车 高速 蛇行 行 驶 . 当张 某 某 驾驶 的轿 车与 胡 驾 驶 的 摩托 车 并
死 亡 。本 案 最 终 定性 : 某某 构 成故 意 伤 害罪 , 处有 黄 判
期徒 刑 三年 六 个 月 。[
行 时 ,摩 托 车 先 后 与 右侧 立 交桥 护 栏 和 张 的 轿 车发 生
黄 某 某继 续 驾 车追 赶 , 将其 中一 嫌 犯 撞倒 在 地 , 其 后 致
[ 例 一 ] 04年 8月 1 日, 某 某 驾驶 摩 托 车 案 20 4 胡
在 成 都 市 郊趁 一妇 女 不 备 .抢 夺 其佩 带 的金 项链 后 驾
车逃 逸 。 张 某 某 闻讯 后 。 即驾 驶 其轿 车 追赶 , 立 当追 至

驾 车 抓 捕 嫌犯 致死 案 件 的 实践 定 性
[ 案例 三 ] 04年 8月 1日 , 沙 市 的士 司机 黄 某 20 长
某驾 驶 出租 车 时 。被 两名 男乘 客持 刀劫 走 2 0元 现 金 0 和一 部 手机 。犯 罪嫌疑 人 逃 跑 后 , 某 某 驾 车 追赶 , 黄 并 将 两嫌 犯欲 乘 坐逃 跑 的摩 托 车撞 倒 。 两嫌 犯 再 次逃 跑 。
} 海 市人 民检 察 院[0 0 0 上 203]
2 1 年第 2 ( 02 期 经典 案例 ) 总第 1 2期 , 4
[ 例 四 ]2 0 案 0 8年 7月 1 日, 东顺德 龙 女 士 遭 3 广 遇 抢劫 , 窗被 砸 , 内装 有 8 3 0元 现金 和 票据 的 手 车 车 06
文 王 钰 萍 ◎
浅议驾 车抓捕嫌犯 致人死亡案件 的定性
>> > 本文案 > 例启示: 人或见义勇为 被害 者驾车 抓捕嫌犯致 使其死亡的, 应否认定为自 力
救 济或 扭 送 行 为 , 否 定 罪 , 区分 情 况分 别 处理 : 嫌犯 自身原 因 或 第 三 方 因 素介 入 是 应 由
导 致 死 亡 的 担 故 意 伤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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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嫌 疑 人 的 过 程 中 ,致 使 犯 罪 嫌 疑 人 死 亡 的 事 件 发 生 ,司 法 实 践 中对 于 这 类 案 件 的 定 性 及 处 理 争 议 较 大 , 别 是 对 见 义 勇 为 致 人 死 亡 的 案 件 , 常 迫 于 特 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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