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普政发〔2015〕167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普政发〔2015〕167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普政发〔2015〕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经组织有关部门对截至2014年底的46件市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对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8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普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普洱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普洱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附件1普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思茅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行署财政局成人教育委员会<关于发放在职人员自学考试奖学金的补充意见>的通知》(1987年8月14日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思行办〔1987〕41号文件公布)。

二、《思茅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7月9日思茅地区行政公署思署发〔2001〕91号文件公布)。

三、《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批转执行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财政支持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8月13日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思署办发〔2003〕79号文件公布)。

四、《思茅市出租汽车、公共汽车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3月29日思茅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公布)。

五、《普洱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6月15日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号公布)。

六、《普洱市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2月26日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4号公布)。

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2009-09-24 公告文号: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对现代新昆明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滇池污染治理,经省政府批准,适当提高昆明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征收范围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的批复》(云财综〔2009〕28号)文件执行。

即:在新规划未批准前,可先以昆明市政府上报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8-2020)简本为依据,将征收范围调整为以滇池流域为核心的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以及滇池流域所涉及的晋宁县昆阳镇、晋城镇、宝锋镇、新街乡、上蒜乡、六街乡,嵩明县滇源镇、阿子营乡的行政区域。

二、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统一调整为按新建或扩建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标准对新建项目是按征地面积计收)。

其中:在原建筑物进行的改、扩建项目,按新增加的建筑面积征收。

具体标准为:(一)容积率大于2的普通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征收;容积率大于1小于2(包含2)的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征收;容积率小于1(包含1)的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240元/平方米征收;(二)商业、商务等非住宅按建筑面积160元/平方米征收;(三)工业及其它用房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征收。

三、免收对象(一)原面积内翻建;(二)市政公共设施,包括公共交通、燃气、自来水、节水、环卫、污水处理等。

(三)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博物(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共卫生等公益服务设施;(四)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五)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六)财政全额拨款的建设项目;(七)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项目;(八)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为了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费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因此,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确定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偏袒特定利益群体,要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

2. 成本合理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成本合理确定,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以保证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3. 政策引导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导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项目。

1. 市政道路建设费,包括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等费用,按照道路等级和规模确定收费标准。

2. 给水排水设施建设费,包括给水管网、污水管网等设施的建设费用,按照城市人口密度和用水量确定收费标准。

3. 城市绿化设施建设费,包括城市公园、绿地、绿化带等设施的建设费用,按照绿化面积和植被类型确定收费标准。

4. 城市供电设施建设费,包括城市供电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费用,按照用电负荷和供电范围确定收费标准。

5. 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城市燃气、通讯、交通等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按照实际投资成本确定收费标准。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制定。

1. 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和发展需求,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阶段和规模,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的档次和标准。

2. 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结合成本核算和市场调研,科学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确保收费标准合理、科学、可行。

3.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收费标准,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规定暂行修订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规定暂行修订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规定暂行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普洱市主城区(“主城区”修改为“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条修改为: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

第三条凡在本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

本办法中的主城区特指普洱市思茅区规划控制区。

本条修改为: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特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

本条修改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规定暂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规定暂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规定暂行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普洱市主城区(“主城区”修改为“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条修改为: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

第三条凡在本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

本办法中的主城区特指普洱市思茅区规划控制区。

本条修改为: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特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

本条修改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实施意见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实施意见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乡镇村建设用地【发文字号】普政发[2013]78号【发布部门】普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6.03【实施日期】2013.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实施意见(普政发〔2013〕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快城乡统筹发展,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和可持续利用,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推进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1〕42号)、《云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办法》和《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等措施,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用地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的土地整治置换工作。

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利于盘活存量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城乡用地布局和结构调整,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缓解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满足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需要。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重要意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调整城乡用地布局、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坚持政府统筹、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有序开展增减挂钩工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5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理顺经济关系,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整顿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供水、城市排水管道设施、公交、市政设施城市环卫设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二是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

(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标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收费范围,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编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取范围和标准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取范围:在全省城市建设的建筑项目。

收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民宅每平方米收取1元,其他建筑每平方米收取2元。

二、免、减、缓收范围要严格控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

除国家和省制定的优惠政策外,如确实需要减、免、缓的,由各市、州政府制定统一的减、免、缓政策。

在减、免、缓政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征收部门要经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在减、免、缓政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审批减、免、缓,否则,按违纪论处,问题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凭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收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列入“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类中的“其他基金收入”科目,专款专用。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由省物价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

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

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

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本办法中的中心城区特指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3元。

第七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八条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城市配套费。

除法律、法规、规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城市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九条以下项目,可免收城市配套费:(一)原登记产权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广场、码头、停机坪等);(三)公办的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大中专院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四)公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五)公办或民办非盈利性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六)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七)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八)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十)村组产业发展项目;(十一)按规划建设的工业用地建设项目;(十二)市、区政府批准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的通知-普政发〔2018〕65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的通知-普政发〔2018〕65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普洱市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普洱市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标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要求,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地区重大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本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和标准。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事项和标准的认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和标准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认定工作以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为原则。

第五条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为市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和标准:(一)编制或者调整以下重大规划计划:1.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2.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县(区)总体规划,产业园区规划,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等重大规划;3.全市防灾减灾规划、设立新的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布局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等重大规划;4.全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等重大行业规划;5.其他涉及普洱市经济社会及公共事业发展的重大规划计划事项。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08•【字号】普政发〔2016〕70号•【施行日期】2016.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普政发〔2016〕70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5〕6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43号)精神,围绕房地产业发展中去库存、降成本、调结构、强服务等工作重点,充分发挥我市房地产业在稳增长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稳定房地产市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房地产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推动了城市建设与更新改造,改善了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对带动建筑业、建材业以及厨卫家装等产业发展及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房地产投资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中占有较大比重,有效促进了当地经济增长。

在当前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房地产业发展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

推动房地产业发展,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内容,也是房地产市场实现消化库存,促进地方经济稳定增长的客观要求。

二、多措并举消化商品房库存(一)制定切实有效的消化商品房库存实施方案。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有效消化库存的工作要求和部署,摸清当地房地产市场库存情况,做好市场需求现状分析,结合税费、信贷政策落实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研究制定并及时出台当地商品房去库存的实施方案并抓紧落实。

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力争我市房地产库存一年内有明显减少,各县(区)要根据这一目标要求,确定当地房地产市场去库存时间表。

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范本(二篇)

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范本(二篇)

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范本第一条改善投资环境,县城(含区)所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年应按收费总额的___%上缴市建设局,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二条凡在市市区及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细则所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应按规定自行完善小区或庭院内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第四条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即市区规划区范围内每平方米征收___元,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最高每平方米征收___元。

县城、建制镇的具体收费规范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物价、财政、建设部门备案。

第五条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由当地乡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县城由县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建制镇由村镇规划管理所负责征收,专户贮存,纳入当地财政乡村维护建设资金管理。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料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上述规定规范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1___营房(不含营业性用房)及___设施;2医院工作用房、学校教学用房(不含教职工宿舍、学生公寓和学校经营性用房等)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3乡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4符合省委、省政府发〔〕___文件规定的免征范围。

第七条有害工业外迁项目。

国家预算内资金拨款的项目,可酌情减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但减征幅度不得超越___%第八条各地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必需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贮存。

不准挪作他用,当年使用不完,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列入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演讲投资估算和设计总概算内。

第十条各地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为增强乡村建设宏观调控手段。

市建设局按收费总额的___%上缴省建设厅,作为各级乡村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调剂基金,具体方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各乡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必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专项安排使用。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日益迫切。

为了保障公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城市的发展水平,各级政府纷纷推出了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

2024年,我市也着手实施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对公众生活中的电力、水、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进行了全面建设和提升,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二、政策实施情况1.政策宣传力度加大为了确保公众对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的了解和支持,政府加大了政策宣传的力度。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组织召开听证会和座谈会,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合理确定配套费征收标准政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了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并建立了相应的调整机制。

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人口密度和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了配套费的收取标准,确保了收费的公平公正。

3.优化征收方式政府推出了线上缴费、自动扣费等便民服务方式,方便了公众的缴费操作。

同时,积极推进大数据技术在配套费征收中的运用,提高了征收的效率和准确性。

4.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政府建立了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管机制,加强了对征收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设立了专门的征收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征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了征收的规范和合法性。

三、成效评估1.资金投入的增加2024年,我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总额达到了预期目标。

这些资金的投入,使得我市的电力、水、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和改善。

2.生活质量的提高公用基础设施的提升,使得我市公众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

居民家中的供水供电情况得到了改善,通信网络的覆盖范围更广,运营速度也更快速,为公众提供了更好的生活条件。

3.城市发展的推动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为城市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便捷的电力、水、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4.社会稳定的增强公用基础设施的改善,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以下是对该年度工作的总结:1. 征收政策完善: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基础设施项目,制定了相应的征收政策,确保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合理、公正。

政策实施过程中,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使征收政策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2. 征收过程透明:为确保征收过程的透明度,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将征收相关信息公开向社会公众发布,确保公众对征收工作全面了解。

并且,通过建立专门的征收管理平台,提供在线查询和申诉功能,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自己的征收情况,并进行相关申诉。

3. 征收效率提升:针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繁琐、耗时等问题,优化征收程序,简化征收手续,提高征收效率。

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自动化扫描识别系统、智能化数据分析平台等,提高数据处理和管理的效率,减少人力资源消耗。

4. 征收质量监控:建立健全了征收质量监控机制,通过定期抽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征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和纠正。

并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征收工作的最新动态,确保征收质量。

5. 征收宣传教育:加大对公众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纳税人了解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意义和相关政策,提高纳税人的主动配合程度。

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布宣传材料等方式,提高纳税人对征收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综上所述,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工作在政策完善、过程透明、效率提升、质量监控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这些成绩的取得,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同时,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重点项目征拆工作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重点项目征拆工作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重点项目征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重点项目征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强化重点项目在投资中的支撑带动作用,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项目征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月会诊制度。

围绕今年确定的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各县(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适时跟踪了解项目推进情况,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推进滞后的重点项目情况,包括上月推进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需要市级协调解决的事项等内容,反馈市发改委由其梳理汇总后,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以及市政府领导牵头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的安排建议,于每月10日前报市政府。

二、建立市政府领导分包责任制。

根据市发改委整理列出的推进滞后重点项目清单,市政府按照责任归属将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交由市政府相关领导,由其牵头协调解决。

对实行分包责任制的重点项目,原则上牵头责任领导要实地深入项目开展现场办公,现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工作责任落实。

各县(区)政府要围绕重点项目征拆工作,认真制定各自的行动方案,深入落实重点项目服务工作机制,对重点项目推进中的难题要及时召开现场办公会,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

要进一步细化明确重点项目的推进责任,明确挂钩领导、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切实建立自上而下、层层包干的责任体系。

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人,紧抓紧盯。

各要素保障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明确具体项目的责任人,主动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审批、选址、环评、征占用地及拆迁安置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有效化解要素制约,努力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

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

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9.26【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9月26日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普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普洱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普洱市思茅区的城市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绿色发展、服务优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普洱市人民政府、思茅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公益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民族文化、地域特色,保持传统风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变更。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普政发〔2016〕57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普政发〔2016〕57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普政发〔2016〕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驻普单位:《普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洱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1日普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意见》(云发〔2016〕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43号)以及《中共普洱市委、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普发〔2016〕14号)的要求,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通过房地产去库存与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常住人口市民化的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和房地产行业转型升级,强化土地管控,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实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达到60%以上,商品房库存规模比2015年的38.76万平方米减少12%,思宁核心区商品房库存比2015年减少20%以上。

到“十三五”期末商品房库存周期明显缩短并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全市去库存周期降到全省平均水平,实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要深入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摸清房地产市场库存底数,明确责任目标,按照有效消化商品房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确保房地产投资和商品房销售增长的工作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普政发[2010]253号【发布部门】普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29【实施日期】2010.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普政发〔2010〕253号)思茅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普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0年6月7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和2010年12月21日二届市委第92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3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本办法中的主城区特指普洱市思茅区规划控制区。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中:住宅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为每平方米15元,临时性建筑为每平方米3元。

第七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八条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城市配套费。

除法律、法规、规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城市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九条以下项目,可免收城市配套费:
(一)原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
(二)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市政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园林、环卫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广场、码头、停机坪等);
(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
(四)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
(五)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
(六)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
(七)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八)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九)村组产业发展项目;
(十)工业企业自建生产用房。

第十条以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酌情减免城市配套费:
(一)财政全额拨款项目全免,部分拨款项目减免财政拨款部分;
(二)社会投资(财政部分拨款)的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拆迁安置项目,按原拆除部分面积减免;
(三)招商引资的旧城改造项目,减免幅度为30%;
(四)非盈利性学校学生宿舍、食堂、教育培训中心等后勤服务用房,减免幅度为30%;
(五)财政补助建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减免幅度为30%;
(六)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住院用房等设施,减免幅度为20%。

第十一条城市配套费的减免审批。

(一)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的项目和第九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直接减免。

(二)第十条规定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意见报请市政府,减免额度在1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审批;减免额度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批;减免额度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批。

(三)对城市长远发展能够做出重大贡献及特别需要政府政策支持发展的项目,需要减免费用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意见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二条已办理减免手续的项目,改变使用性质或改为出售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

第十三条城市配套费的缓交审批。

(一)确需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二)经批准缓交城市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先交足应缴城市配套费的30%,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工程放(验)线,其余部分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前全部交清。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的收取情况进行复核,超面积的应补交相应城市配套费后,方可进行规划验收。

第十五条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征收机关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七条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配套费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应当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使用范围包括:
(一)城市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卫和园林绿化等需由政府投入或配套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二)城市规划、测绘等其它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城市配套费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报请市政府;
(二)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和分管财政领导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市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用途(日期:2020年2月13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