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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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海南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4年修订)一、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

二、凡在本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均按本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临时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中青苗补偿标准测算基准日为2014年1月1日。

因征地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本标准中青苗补偿标准的,市县政府应按程序重新组织测算,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同一地块上间种或套种其他种类作物的,其套种或间种的青苗补偿标准由市县政府实施征地时按照实际情况与产权人协商确定。

五、本标准中的青苗不包括名贵树木、特大树木等特殊苗木。

涉及特殊苗木补偿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取得产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

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的,估价机构由市县政府征地实施单位与特殊苗木的产权人协商选定。

六、房屋及地上附着设施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按照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置价格制定并公布实施。

七、涉及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电力、通讯、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

八、不在本标准所列常见苗木的补偿,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并公布补偿标准。

九、征地公告后,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

十、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常见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2.常见果树补偿标准3.常见林木补偿标准4.常见花卉苗圃景观苗木补偿标准附件1注:不在本表范围内的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由市县政府自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7号——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7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7号——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7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7号——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令7号《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16日遵义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2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6月2日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自然资源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民政、教育、审计、税务、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也可以通过购买劳务方式委托征收中介服务机构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或委托实施单位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摸底调查、入户动迁、签约、归档等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购买服务等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勘丈测绘、摸底调查、价格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黔东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黔东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黔东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黔东南府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黔东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3〕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893号),黔东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认真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

同时,在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陵府办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十五届县委常委会第52次会议与十六届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3年8月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房屋征收管理,规范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房屋征收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征收,是指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需要而实施的征收项目,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以公平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县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研究、计划拟定、监督实施等工作。

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实施项目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县房屋征收范围内土地确权工作,会同各部门同步开展征收调查,并作为本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部门对征收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2024年期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分配细则

2024年期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分配细则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期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分配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概述1.2 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1.3 征收范围与对象1.4 征收补偿标准1.5 征收补偿方式与支付1.6 征收程序与时间安排1.7 征收安置政策与实施1.8 征收争议解决方式1.9 违约责任与赔偿1.10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11 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1.12 合同的履行保障与监督1.13 合同的终止与注销1.14 附则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1 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概述1.1.1 征收背景与目的1.1.2 征收土地与房屋的现状1.1.3 征收的合法性与合规性1.2 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1.2.1 征收主体的身份与资质1.2.2 被征收人的认定与确认1.2.3 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1.3 征收范围与对象1.3.1 征收土地的范围与界限1.3.2 征收房屋的范围与标准1.3.3 征收对象的确立与通知1.4 征收补偿标准1.4.1 补偿原则与依据1.4.2 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1.4.3 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1.4.4 附录:补偿计算公式1.5 征收补偿方式与支付1.5.1 补偿款的支付方式1.5.2 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与分期1.5.3 补偿款的支付保证与监管1.6 征收程序与时间安排1.6.1 征收启动与公告1.6.2 征收协商与签约1.6.3 征收执行与搬迁1.6.4 征收结束与验收1.7 征收安置政策与实施1.7.1 安置原则与目标1.7.2 安置房源的提供与分配1.7.3 安置政策的实施与监督1.8 征收争议解决方式1.8.1 争议的分类与处理机构1.8.2 争议解决的途径与程序1.8.3 争议解决的时限与结果1.9 违约责任与赔偿1.9.1 征收主体的违约责任1.9.2 被征收人的违约责任1.9.3 违约赔偿的计算与支付1.10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0.2 合同的变更程序1.10.3 合同的解除条件与后果1.11 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1.11.1 争议解决的优先方式1.11.2 争议解决的替代方式1.11.3 争议解决的最终途径1.12 合同的履行保障与监督1.12.1 履行保障的措施与机构1.12.2 履行的监督与检查1.12.3 履行异常的处理程序1.13 合同的终止与注销1.13.1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1.13.2 合同注销的程序与要求1.13.3 合同终止与注销后的处理1.14 附则1.14.1 合同附件列表1.14.2 合同用词解释1.14.3 合同的修订历史记录8.1 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概述8.1.1 征收背景与目的8.1.2 征收土地与房屋的现状8.1.3 征收的合法性与合规性8.2 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8.2.1 征收主体的身份与资质8.2.2 被征收人的认定与确认8.2.3 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8.3 征收范围与对象8.3.1 征收土地的范围与界限8.3.2 征收房屋的范围与标准8.3.3 征收对象的确立与通知8.4 征收补偿标准8.4.1 补偿原则与依据8.4.2 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8.4.3 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8.4.4 附录:补偿计算公式8.5 征收补偿方式与支付8.5.1 补偿款的支付方式8.5.2 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与分期8.5.3 补偿款的支付保证与监管8.6 征收程序与时间安排8.6.1 征收启动与公告8.6.2 征收协商与签约8.6.3 征收执行与搬迁8.6.4 征收结束与验收8.7 征收安置政策与实施8.7.1 安置原则与目标8.7.2 安置房源的提供与分配8.7.3 安置政策的实施与监督8.8 征收争议解决方式8.8.1 争议的分类与处理机构8.8.2 争议解决的途径与程序8.8.3 争议解决的时限与结果8.9 违约责任与赔偿8.9.1 征收主体的违约责任8.9.2 被征收人的违约责任8.9.3 违约赔偿的计算与支付8.10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8.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8.10.2 合同的变更程序8.10.3 合同的解除条件与后果8.11 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8.11.1 争议解决的优先方式8.11.2 争议解决的替代方式8.11.3 争议解决的最终途径8.12 合同的履行保障与监督8.12.1 履行保障的措施与机构8.12.2 履行的监督与检查8.12.3 履行异常的处理程序8.13 合同的终止与注销8.13.1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8.13.2 合同注销的程序与要求8.13.3 合同终止与注销后的处理8.14 附则8.14.1 合同附件列表8.14.2 合同用词解释8.14.3 合同的修订历史记录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一: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计算公式附件二:征收土地范围与界限详细图示附件三:征收房屋范围与标准详细图示附件四:征收对象认定与通知模板附件五:征收补偿款支付证明文件附件六:征收安置房源提供与分配方案附件七:争议解决途径与程序说明附件八:违约行为及责任认定标准附件九:合同用词解释一览表附件十:合同修订历史记录附件一详细要求:补偿标准计算公式需明确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比例,确保计算准确无误。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城三个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城三个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城三个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14•【字号】陵府〔2023〕128号•【施行日期】202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城三个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陵府〔2023〕12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城三个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十五届县委常委会第50次会议与十六届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3年6月14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城三个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规范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城三个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令第590号)、《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据《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城陵河南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和《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城陵河北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改善人居环境,着力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美好新陵水。

二、征收原则(一)坚持规划引导、统筹推进原则。

坚持“整体谋划、区域统筹、分步实施”的理念,整合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使用效能提升,激发城市活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14•【分类】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均须依据《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性质、经费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拨付。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出具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市、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各市、县(区)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依据相关规划制定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湛府规〔2019〕1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5日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湛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

除征收地上附着物外,本办法及附件所列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

第三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再进行多年生长作物种植、新增养殖和新建(含扩、改建)建(构)筑物。

第四条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原则上按正常种植标准以亩进行补偿,零星青苗以棵数计算的补偿金额高或等于同类按青苗补偿1亩金额的,统一按1亩给予补偿,少于1亩补偿金额的,按实计算。

用于成片种植管理而搭建的建(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以及宽于8米的道路用地面积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

第五条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种果树或其它树木的,以种植最多或价值最高的植物作为青苗补偿的品种。

若按棵补偿的零星青苗则按实际计算。

第六条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房屋及地上附属设施等定着物按建(构)筑物重置成本补偿。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5•【字号】宿政秘〔2018〕119号•【施行日期】2018.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宿政秘〔2018〕1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宿州市2018年度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671号)批准同意我市将埇桥区苗庵乡苗庵村集体建设用地18.0774公顷用于城市建设。

现将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宿州市2018年度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该地块位于苗庵乡苗庵村,东至宿州大道,南至苗庵乡苗庵村集体土地,西至苗庵乡苗庵村集体土地,北至宿淮铁路用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埇桥区苗庵乡苗庵村集体土地18.0774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标准和本通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补偿费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132750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185850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15〕221号)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农业人员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

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至宿州市宿州马鞍山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征迁事务部和宿州东部新城行政管理工作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胡某、杨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杨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杨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1【案件字号】(2021)豫03民终31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义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某;杨某;徐海棠;胡春玲;胡建欣【当事人】胡某杨某徐海棠胡春玲胡建欣【当事人-个人】胡某杨某徐海棠胡春玲胡建欣【代理律师/律所】王焕章、韩俊秀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杨传朝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焕章、韩俊秀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杨传朝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焕章、韩俊秀杨传朝【代理律所】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被告】徐海棠;胡春玲;胡建欣【本院观点】本案为分家析产纠纷,胡某、杨某起诉主张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权益,一审依据胡某、杨某提供胡耀然、徐海棠、胡春玲、胡伟欣、胡建欣家庭成员签订的《建房协议》,判决胡某、杨某享有112.5㎡安置房及过渡费6075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可。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共同共有合同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补偿安置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8 01:27:21胡某、杨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03民终318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法定代理人:杨某。

系胡某母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章、韩俊秀,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朝,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3。

审理经过上诉人胡某、杨某与被上诉人徐海棠、胡春玲、胡建欣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豫政[2012]3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15
【实施日期】2012.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

(豫政〔2012〕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省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省辖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平、公正和统一。

市、县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评估机构选定。

苗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3)

苗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3)

苗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3)苗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其公式为:装饰装修项目×单价=附属设施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总额(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按照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文件执行。

(3)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最低不得低于600元/户?月,一次性发放12个月临时安置费。

(4)搬迁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搬迁费,搬迁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3.政策性补助(1)购房补助。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自主购买安置房屋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助;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2)物业管理费补助。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业管理费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费补助。

(3)搬迁奖励。

其奖励既要体现到户又充分考虑到房屋面积,是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尽快实施搬迁所给予的奖励。

本方案确定搬迁期限为一个月。

一是按期签订协议并交付有关证件及钥匙的,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按户给予20000元及给予证载面积200元/m2的奖励,同时对提前搬迁的,按不同时间段分别给予10000元、7500元、5000元和2500元奖励。

规定的搬迁期限结束后搬迁并交证件及钥匙的,每拖后一周扣减2500元,直至奖励金额扣减至零止。

(二)产权调换方式1.安置房的价值在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

套内面积调换时,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房屋价值均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双方结清差价。

公摊面积调换时,免收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的价差款。

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计算差价。

安置房的价值=安置房的评估价值×(安置房面积-公摊面积差)公摊面积差按下列公式计算:公摊面积差=被征收房屋的证载面积×(安置房公摊系数-被征收房屋公摊系数)÷(1-安置房公摊系数)[例: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96m2,套内面积82.56m2,公摊系数14%,公摊面积13.44m2;安置房建筑面积108m2,套内面积85.32m2,公摊系数21%。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3]47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3]47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3〕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工作,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要妥善解决本辖区内的各类补偿安置问题。

市中心城区(市中心城区范围指高速公路环线围合区域和南阳新区所管辖的沪陕高速公路以南区域)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宛城区、卧龙区政府和南阳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中心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实行包干办法。

宛城区、卧龙区、南阳新区、高新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征收程序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安置补偿工作,保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区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土地征收任务。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陵府〔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因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需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双拥路五户私人住宅国有土地和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一、征收范围东至原海南省农垦总局驻陵水黎族自治县办事处,南至陵水黎族自治县老县委,西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北临双拥路,总土地面积350.94平方米,建筑面积1090.66㎡,征收户数5户,上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主体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征收签约期限征收签约期限: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4月30日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另附)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事项(一)房屋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实施新建、扩建、临建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以补偿;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性质、面积进行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本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附件: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陵江东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1年3月29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及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已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位置:椰林镇城东村、椰林农场、三才镇大园村,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权属和现状:椰林镇城东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2520公顷,椰林农场集体土地2.1972公顷,三才镇大园村委会第九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3467公顷,合计2.795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

三、征收土地用途:供水用地(陵水县净水厂项目)。

四、征地补偿标准:(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执行。

七、房屋、简易建筑物补偿: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陵府办〔2019〕84号)执行。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九、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

如对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乡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无异议。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用地勘测定界图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3年2月14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9月30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9月30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9月30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新村镇盐尽村委会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新村镇盐尽村委会盐尽第一至十六村民小组等集体所有土地12.1214公顷(181.821亩)。

其中,农用地0.0243公顷,含耕地0.0002公顷;建设用地12.0971公顷。

三、征收目的该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陵水县ls2024-15号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新村镇103546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4502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58526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陵府办〔2023〕56号)的规定执行。

另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的规定执行。

遵义中华南路东片区棚户改造项目将启动

遵义中华南路东片区棚户改造项目将启动

遵义中华南路东片区棚户改造项目将启动 “9月28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预计10月28日将启动正式签约,签约时间为期两个月。

货币化安置为主也可产权调换 根据规划,此次改造要把毛主席住居周边打造成文化旅游休闲场所,因此,不采取就地还房安置居民,而是对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化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一律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根据已公示的遵义市中华南路东片区(毛主席住居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清单,被征收住宅房按照单元式砖混结构住宅、非单元式砖混结构住宅、砖木瓦结构住房,评估单价分别为5100元/平方米、4900元/平方米、4700元/平方米。

而商业用房、库房、办公用房则根据路段、楼层等不同,评估单价也有所不同。

除了货币化安置外,被征收人也可以进行产权调换,目前,已初步拟定的安置房源较多,涉及多个楼盘,包括遵义国际商贸城一期A区北侧高层、商城雅苑;鼎诚家园;凯莱国际;东升华庭;桃溪河畔·五期;天蕴南加州等。

除了公示评估单价外,《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东片区(毛主席住居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也涉及到了相关奖励政策及标准。

其中,住宅房,选择一次性货币化补偿的,在签约公告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交房的,由征收人按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修及附属设施)20%标准予以奖励,同时奖励3万元/户,按时搬迁奖励2万元/户,同时,征收人还将给予一次性物业补助费5000元、一次性交通补助费5000元。

营业房,选择一次性货币化补偿的,在签约公告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3万元/户,按时搬迁的奖励2万元/户,同时,征收人还将给予一次性物业补助费5000元、一次性交通补助费5000元。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所有奖励必须在签约公告期限完成,否则逾期后一律不予补助。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青苗补偿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青苗补偿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宛政[2011]38号【发布部门】南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06【实施日期】2011.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市环城高速所围合的约400平方公里区域)国有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南阳城市规划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宛政〔2007〕25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权限的意见》(宛政〔2009〕61号)有关精神,制定了《南阳市中心城区青苗补偿标准》和《南阳市中心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应地类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市中心城区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卧龙、宛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被征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类划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采取征地包干办法进行,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落实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卧龙、宛城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按照土地征收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做好被征收土地群众的安置补偿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区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土地征收任务。

三、对涉及附着物补偿费用超出本标准的特殊情况,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组织市监察、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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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区苗南村整体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落实洛阳市政府对旧城、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的工作目标,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文件,结合我区及项目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用地界;西至:金谷北路;南至:道北二路;北至:道北三路。

二、安置原则
本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区域内安置)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性质和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存在异议的,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2、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存在异议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四、房屋补偿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在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基础上加上政策性补偿、政策性补助、按期搬迁奖励等,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本改造项目征收区域内高层建筑。

2、在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

套内建筑面积调换时,被征收房屋价格和安置房屋价格均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双方结清差价。

公摊面积调换时,免收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的价差款。

3、产权调换二套以上安置房的,实行高低搭配的原则。

五、对被征收房屋的政策性补偿
1、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

按照《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执行。

2、临时安置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不含现房安置和提供过渡周转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最低不得低于600元/户·月。

安置房为高层建筑,过渡期限为36个月。

若实际过渡期限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加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最低不得低于600元/户·月,一次性发放12个月临时安置费。

3、搬迁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搬迁费,搬迁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费。

4、选择产权调换并有集中供热设施且正常使用的,在过渡期内每户每个采暖期补偿800元。

5、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有管道燃气,每户一次性补偿500元。

6、双困户安置办法按《洛阳市城市房屋拆迁双困户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7]68号执行。

六、对被征收人的政策性补助
1、购房补助。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自主购买安置房屋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助;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助。

2、物业管理费补助。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业管理费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费补助。

七、对被征收人按期搬迁的奖励
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缴付被征收房屋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1、按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30日内给予200元/m2奖励;60日内给予150元/m2奖励;90日内给予100元/m2奖励,超过90日不予奖励。

2、30日内给予每户3万元奖励;60日内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90日内给予每户1万元奖励,超过90日不予奖励。

八、其它优惠补贴补助
1、临时安置补助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缴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统一发放钥匙后三个月止。

临时安置补助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一次付清两年,以后每六个月发放一次,不足6个月按实际时间计算。

2、被征收人安置面积不足一套安置房的,原则上就近上靠20平方米以内挑选,其中:10平方米按建设成本价3200元/m2计算;10平方米按市场优惠价3980元/m2计算。

再超出部分按市场销售价5380元/m2计算。

3、安置房免收煤气、暖气初装费。

4、中、小学生(义务教育阶段)交通补助费每人一次性补助200元(以户口和学生证为准)。

5、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为残疾人的(以户口和残疾证为准)每人每月增补15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停止时,该项补助同时终止。

九、安置房
(一)安置
1、安置房的挑选,以签收“征收补偿计算结果赔付签收表”、腾空缴付被征收房屋的先后顺序,公开挑选。

2、原址安置的房屋由区政府负责提供,并确保手续齐全、结构合理、设计符合规范、质量符合要求。

(二)安置房情况
1、户型:结构合理、设计符合规范、质量符合要求。

户型面积约为76.1㎡、86.1㎡、95.5㎡、123.5㎡。

具体面积最终以规划部门审批设计图纸为准。

2、房间:水通、电通,照明为节能灯。

3、内墙:毛墙(可根据要求调整为一般涂料刷白)。

4、地面:水泥地面可毛地可压平,卫生间、厨房地面做防水层。

普通坐便、普通面盆,卫生间地面铺设地板砖,卫生间1.8米高瓷砖墙裙。

5、门窗:入户门为防盗门,室内门为木质夹板门,塑钢窗,中空玻璃。

6、阳台:塑钢封装,内墙刷白。

7、其它:宽带、闭路电视、电话线入户留置接口。

十、征收计划
1、宣传动员、征求意见。

2、调查摸底、入户丈量、房屋性质认定、房屋评估、现场公示和纠错补漏。

3、签订协议、搬迁腾空和拆除被征收房屋。

十一、其他事宜
1、被征收房屋产权人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时,必须保证被征收房屋整体完整,如有缺损,按拆除物品的价值从补偿费中扣除。

2、产权调换所发生的税费和房屋维修基金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按照“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需要支付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的款项,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兑付,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需要支付的款项,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

4、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工作,调查结果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公布。

5、区纪委、监察局和财政、审计部门,对征收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在征收区域推选群众代表、企业代表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监督组,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洛阳市老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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