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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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张会凯 2010050035作为西方社会20世纪以来出现的一种崭新的学术派别,法社会学派所使用的社会实证方法和经验观察术对纯粹、僵死的法条主义,抽象、虚幻的自然法理念形成了不小的冲击,在众多西方法学流派中独树一帜。

法社会学是以社会法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

其代表人物有马克斯·韦伯、埃利希、卢曼等。

一、法社会学派产生的背景(一)社会基础---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社会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过度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面对工业革命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法律社会化”成为时代的潮流。

进入20世纪,资产阶级更是强烈要求利用国家权力和各种法律来加强对经济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因此“社会化的法律”成为时代的潮流。

同时,由于传统的法律思想和分析思路以不适应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

鉴于此,法学家借助于社会学家提供的新观念和方法,法律社会学应运而生。

(二)传统渊源---历代法哲学家的社会观点和研究方法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人们对社会、对社会与个人关系的了解以及对社会其他现象的观察早已出现。

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亚里士多德的社会观念,从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的社会思想到启蒙思想家对人与社会本质的看法,都包含了丰富的社会学因子。

例如,孟德斯鸠一直试图探讨社会环境对法的影响,注意在社会现实中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显然,这些观点和研究方法都具有某种法社会学的倾向。

(三)方法论来源---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西方学者认为,法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是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

孔德从两个方面促成了法律的社会学运动。

首先,他开创的实证主义哲学主张运用自然科学的方式研究哲学,研究社会,认为哲学应该是实证的,其任务在于分析经验现象。

其次,他的社会学为法社会学提供了有效的研究方法。

基于此,他被认为是早期法社会学的创始人。

遗憾的是,孔德本人并没有将社会学的方法运用于法学研究。

但是,在他之后的斯宾塞、沃德、耶林等社会学家和法学家,运用其开创的理论,解释了法的社会根源、社会特征和社会目的,确立了法社会学的某些重要基础。

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又称法社会学。

研究法律和司法制度、司法机构与社会总体及各种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的社会学分支学科。

形成于19世纪末。

主要研究:法律形成的社会条件;法律制度和规范与其他社会制度和规范的关系;立法和司法的社会过程及其社会效果;法律的社会控制和社会监督机制;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调适社会冲突和控制社会变迁中的特殊作用及社会效果等。

法律制度:有广狭两义。

广义是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

狭义是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或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所有权制度、陪审制度等。

它体现统治阶级的意识,用来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维持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律机制:法律规范的制定、实施,直至产生调整社会关系效果的全部运用过程的综合原理。

具体含义包括:(1)法律规范的形成源于社会生活中具体的社会关系,为了使法律规范准确地反映和调整社会关系,必须对其进行合理的分类。

(2)法律的实施有不同的方式,研究不同实施方式的相互作用关系,对正确实施法律规范有重要意义。

(3)通过法律规范的实施调整社会关系。

法律效力:法律所产生的作用。

包括保护作用、引导作用、规范作用和制裁作用。

合法行为由法律保护,社会发展和改革由法律引导和规范,违法行为由法律制裁。

与法的效力不同,法的效力指法的生效范围。

法律社会化:使法律规范从外在事实转化为公民的内在价值,从客观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主观的行为标准的过程。

西方法律社会学家通常把其分为五个阶段:(1)前习惯阶段。

服从法律只是为了避免惩罚。

(2)习惯阶段。

服从法律只是因为它们是法律。

(3)后习惯阶段。

支持偏离权威要求的道德原则。

(4)社会契约阶段。

维护合宪性和确保社会稳定及有秩序发展的程序。

(5)最后阶段。

只服从体现伦理道德的法律规则。

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

其实质是将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将体现在法律中的意志转化为社会成员的行为。

法社会学四个范式简答题

法社会学四个范式简答题

法社会学四个范式简答题
法社会学主要有四个范式,分别是正统范式、法制范式、批判范式和实证范式。

1. 正统范式: 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中立性,认为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通过法律可以实现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该范式注重法律规范的起源、内涵和解释。

2. 法制范式: 强调法律的系统性和规范性,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和组织的产物,通过法律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权威。

该范式注重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执行过程。

3. 批判范式: 强调法律的权力性和压迫性,认为法律是统治者对被统治者施加的控制手段,通过法律可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该范式注重揭示法律中存在的权力关系和阶级矛盾。

4. 实证范式: 强调通过实证研究法律现象,探究法律的社会效果和影响。

该范式注重对法律的实际运行和社会反应进行观察和研究,以实证数据为基础提出建议和改进方案。

以上是对法社会学四个范式的简要概述,每个范式都有其自身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基础。

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第一章

法社会学教程第二版第一章

社会学家的解释: 斯宾塞:认为社会是一个有体机,人或事物引
起的社会后果就是功能; 马林诺斯基:功能的概念是描述性的,应该利
用功能概念来观察分析社会文化的共同特质, 并发展社会法则; 帕森斯:认为社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故应有 系统地处理行动者在社会情景中的地位与角色 的关系; 默顿:则把功能界定为:研究者所观察到的一 个行动模式或社会结构对其所属之较大社会或 文化体系的客观后果;
法社会学,或称法律社会学 ,是一门社会学与 法学的交叉学科,也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 研究法律问题、分析法律与社会关系、探讨法律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内在逻辑与规律的社会学分 支学科。
二、法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的关系
法社会学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属于社会学 的研究领域。
法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两者的共同点是, 都反对只研究法---规则、法律制度本身, 都强调要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 象,重视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成效。
法社会学中功能论的基本理论架构
( 1)法律与文化、经济等部门共同组成社会有 机整体。
( 2)由于设立法院、检察院、监狱等具体的司 法机构,所以法律的结构比较稳定。
( 3)法律系统对维护社会稳定、维持社会秩序 有正功能,也对社会运行有负功能。
( 4)法律的变迁会引导整个社会变迁,社会其 他部分的变迁也会导致法律系统的变迁。
第二节 法社会学的基本视角
功能论和冲突论是社会学理论中最重要的两 个宏观理论,也是社会学考察社会结构、研 究社会现象 ( 包括法律现象)最重要的两 个视角。法律多元化理论和法律现实主义中 的“ 书本中的法”与 “ 行动中的法”则是 法学家创立的理论,也是法社会学研究法律 问题时最常用的视角。
一、功能论的视角
( 3)过程论:“ 法律社会学就是研究法律 社会化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 ”

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

三、批判主义
“法律推理不能独立于个人如律师或者法 官的偏见,或者他们产生的社会背景。 而且,法律是如此的矛盾以致它允许案 件的背景决定它的结果。法律的属性— —它不能覆盖所有的情况——是法律的 不确定性。”
第三节 量化分析、因果分析 和相关分析
一、量化分析 二、因果分析 三、相关分析
第四节 法律社会学的具体研 究方法
第一节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传 统
一、法律社会学
法的两个模式
法学模式 社会学模式
中心 规则
社会结构
过程 逻辑
行为
范围 普遍的
可变的
视角 参与者
观察者
意图 实践的
科学的
目标 决定
解释
二、社会学法学
(一)埃利希 (二)庞德
三、法律和社会
法律和社会研究 社会-法律研究 法律的社会理论
四、法律的社会理论
二、法律社会学产生的条件
(一)社会变迁 (二)学术渊源
三、法律社会学的发展阶段
(一)孕育阶段:19世纪末——20世纪 初
(二)初步发展阶段:20世纪初——20 世纪30年代
(三)探索阶段:20世纪40年代——60 年代
(四)成熟阶段:20世纪60年代——
第二章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进路
一、历史方法 二、观察方法 三、试验方法 四、调查方法
第四章 法律社会学的应用
第一节 法律社会学与社会政 策
一、对社会政策的影响 二、对政策建议的贡献 三、对政策执行的贡献 四、评价研究与影响研究
第二节 法律社会学应用的局 限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法律社会学应用的条件 二、法律社会学应用的局限性
第五章 法律社会学中的法律概 念

法社会学教案

法社会学教案

法社会学教案第一编法社会学基本理论第一章法社会学导论第一节法社会学的概念一、法社会学的概念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相互关系,兼具法学与社会学知识与性质的交叉性学科,是法学与社会学结合的产物。

二、法社会学的框架按不同的学术传统,对法的分类有以下观点:法人类学的观点:国家的法与非国家的法法律多元主义的观点:政府的法与非政府的法法社会学的观点: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第二节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历史发展一、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及其过程。

(不同观点:研究社会中的法。

法的产生过程和社会效果)法学研究三方面:第一,法的必然性(规律)(法哲学)第二,法的应然性(价值)(法哲学)第三,法的实然性(法律规定的静态研究)(狭义的法理学)法的实然性(法律运行的动态研究)(法社会学)法学知识形态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理论法学,共时维度)第二层次:部门法学(实用法学,共时维度)第三层次:法史学(历时维度)二、法社会学的历史发展法社会学的产生:1、社会背景。

19世纪末期,为缓和垄断资本主义出现后趋于激化的社会矛盾,西方国家需要以政治和法律的手段干预社会和经济生活,出现了大量的社会立法。

如劳工法,最低工资法,环境保护法,住房法,公共交通法。

法律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被提出,并在社会关系中被研究(法的社会化)。

2、理论背景。

自然科学的发展,使得其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向社会学、法学渗透。

宗教、信仰逐渐被科学、理性取代。

3、主要代表人物:奥地利埃利希,法社会学奠基人之一,1913年著《法社会学基本原理》。

主要观点:“活法”;德国韦伯,使法社会学体系化的第一人,1921年著《经济与社会》。

主要观点:法是依靠强制人员的一种秩序;法有四种类型:实质的与形式的合理与不合理。

第三节法社会学的学科特征一、历史主义考察法律的起源、变化过程,预测法律发展趋势(从历史看现在)二、工具主义法是实现社会目的的工具三、反形式主义法律现实主义,考察法的实际运行状况四、多元主义除国家法以外,法律还有其他形式第四节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一、法社会学范式范式(paradigm)指一定时期内,科学研究共同体成员在进行常规科学研究过程中所共同遵循的规范、理论与方法论模式。

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考点精析第一章一、法律社会学的概念法律社会学是将法律置于其社会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的一门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有助于人们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

二、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内容1、宏观角度:法律社会学是要研究社会的基本条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2、微观角度:把法律的实施看作是社会博弈。

3、法律社会学是对法律形式主义的纠正。

法律形式主义虽然作了奠基,但是它不能解决大量的社会问题。

4、很多问题都可以纳入法律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如女权主义、同性恋问题,以及在国际交往中出现的不同社会的不同做法如对待安乐死的态度问题,我们仅仅通过概念(注释)法学的角度都很难理解这些问题。

只有把部门法的边界打破,把学科的边界打破,问题才能达到很好的认识和解决。

学术界一般认为主要有:①从社会的整体出发研究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效能;②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法律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③对一切与法律现象有关的社会实际问题进行综合性、系统性研究;④研究社会的立法制度、立法条件和立法基础,以及法律实施的社会、经济效果。

学术界多数人认为:法律的实际作用比法律的抽象内容更重要,主张通过考察法律与社会事实之间的关系,寻求更有效的立法和司法手段,设计出一套对法律现象具有指导作用的科学法则,为修改、补充旧法,制订、实施新法,进行司法改革,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参考方案。

在稳定社会秩序、解决社会治安等问题上,不应局限于法律手段,而应重视综合治理。

三、研究法律社会学的意义第一,法律社会学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而法律的实行正是当前法制建设中的关键问题。

第二,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意义还体现在它将有助于法学研究中贯彻理论与实际联系的原则。

第三,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可能有助于改变目前法学领域中注释法学占有优势的局面。

第二章1、非国家的法:2、行动中的法一、法的执行的法律模式与社会学模式◎法的执行的法律模式--严格依法进行,是法律逻辑的推理过程。

法社会学书籍

法社会学书籍

法社会学书籍
法社会学是一个研究法律和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学科领域,涉及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影响和运作机制。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法社会学相关书籍:
1. 《法律的社会学视角》(Sociology of Law):Roger Cotterrell 编写的这本书介绍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方法,探讨了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

2. 《法律和社会》(Law and Society):Matthew Lippman 撰写的此书综合性地介绍了法律社会学的理论框架、历史发展和关键议题,对法律如何影响社会和被社会影响进行了探讨。

3. 《法律、司法与社会》(Law, Judiciary, and Social Issues):Vijay Kumar Singh 和Yogesh Kumar 编撰的此书探讨了法律与司法系统对社会问题的影响,涵盖了司法决策、社会公正、人权等议题。

4. 《法律与社会》(Law and Society):Steven Vago 编写的这本书概述了法律和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了法律如何在社会中运作、被运用和理解。

5. 《法律社会学导论》(Introduction to Sociology of Law):Nicholas Onuf 撰写的此书详细介绍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实践,涉及了法律如何与社会、文化、政治等方面相互作用。

这些书籍对于研究法律与社会关系、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制度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和案例,适合对法社会学感兴趣的学者和学生阅读参考。

法社会学方法

法社会学方法

法社会学方法【实用版3篇】目录(篇1)一、法社会学方法的概述二、法社会学方法的研究对象三、法社会学方法的研究方法四、法社会学方法在我国的研究现状五、法社会学方法的应用实例六、法社会学方法的优缺点分析正文(篇1)法社会学方法是一种研究法律现象的社会学方法。

它通过对法律制度、法律行为、法律观念等法律现象的深入研究,以探究法律现象背后的社会原因和社会影响。

法社会学方法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

法律现象包括法律制度、法律行为、法律观念等。

例如,研究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分析法律行为背后的社会动力,探讨法律观念的社会变迁等。

法社会学方法的研究方法主要有观察法、访谈法、案例分析法等。

观察法是通过观察法律现象的发生和演变,了解法律现象背后的社会规律。

访谈法是通过对法律现象的参与者进行深入访谈,了解他们的法律观念和行为动机。

案例分析法是通过对具体的法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了解法律现象的具体形态和内在逻辑。

在我国,法社会学方法的研究现状良好。

我国的法社会学研究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现已经形成了一支庞大的研究队伍和一系列的研究成果。

例如,我国学者对法律制度的研究,揭示了法律制度背后的社会动力和利益冲突。

法社会学方法的应用实例很多。

例如,通过法社会学方法,我们可以了解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为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我们可以分析法律行为的社会动力,为法律行为的调控提供实践指导。

我们可以探讨法律观念的社会变迁,为法律观念的更新提供思想资源。

法社会学方法的优点在于,它能够深入揭示法律现象背后的社会原因和社会影响,为我们理解和调控法律现象提供深刻的理论依据。

目录(篇2)一、法社会学方法的概述二、法社会学方法的研究对象三、法社会学方法的研究方法四、法社会学方法的应用案例五、法社会学方法的意义和局限性正文(篇2)法社会学方法是一种研究法律现象的社会学方法,它将法律现象视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通过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来分析和解释法律现象。

法社会学方法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包括法律制度、法律行为和法律观念等。

法学体系的名词解释

法学体系的名词解释

法学体系的名词解释一、法学体系的概念法学体系是指法学领域中的各个分支学科,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法学的整体结构。

法学体系包括法理学、法史学、法社会学、法律文化学、法律经济学等多个学科,每个学科都以一定的方法和理论来研究法律及其相关问题。

二、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重要学科之一,它主要研究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范体系。

法理学以逻辑、推理和论证为基本方法,通过分析法律规则的结构、含义和适用等方面,揭示法律规则的内在关系,探讨法律的本质和特点。

同时,法理学也研究法律的适用原则和解释方法,以及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三、法史学法史学是研究法律史及其发展演变的学科,它通过对历史文献和实证材料的分析,了解法律制度的形成、变革和传承过程,揭示法律制度的社会背景、制定目的和效果。

法史学不仅具有历史学的特点,还关注法律的连续性和变革性,以及法律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

通过了解法律的历史演变,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现实意义。

四、法社会学法社会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它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法社会学分析法律与社会环境、社会结构、社会意识等方面的相互关系,揭示法律的社会功能和作用。

同时,法社会学也关注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和执行过程,研究法律与社会行为的相互影响。

通过法社会学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法律如何与社会互动,如何影响社会变革和进步。

五、法律文化学法律文化学是研究法律与文化的相互关系的学科,它探讨法律的文化内涵、文化背景和文化影响。

法律文化学从社会文化的角度,分析法律在文化传承、文化建设、文化认同等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同时,法律文化学也关注法律与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和融合,研究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和相互影响。

法律文化学为跨文化交流和法律现代化提供了理论基础。

六、法律经济学法律经济学是研究法律与经济的相互关系的学科,它关注法律对经济活动和经济制度的规制和调节。

法律经济学通过经济理论和方法,分析法律对市场经济、产权保护、合同监管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

法社会学方法

法社会学方法

法社会学方法摘要:一、法社会学方法的定义二、法社会学方法的起源和发展1.西方法社会学2.中国法社会学三、法社会学方法的应用领域1.法律实证研究2.法律规范研究3.法律制度研究四、法社会学方法的优缺点分析1.优点1.跨学科研究2.注重实践3.提高法律研究质量2.缺点1.理论框架不成熟2.研究方法多样化导致难以统一五、法社会学方法在我国的发展趋势1.学术研究逐渐成熟2.与国际学术交流不断增加3.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的结合正文:法社会学方法是一种研究法律现象的方法论,它主要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探讨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

这种方法主张将法律现象视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运用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研究。

法社会学方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 世纪末20 世纪初的欧洲,如德国社会学家韦伯和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等学者对法律的研究。

20 世纪中叶以后,法社会学在美国和欧洲等国家得到了迅速发展。

中国的法社会学起步较晚,但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法社会学在中国也取得了显著的发展。

法社会学方法的应用领域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实证研究、法律规范研究、法律制度研究等。

法律实证研究主要关注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情况,如法律实施、法律效果等方面;法律规范研究侧重于分析法律规范的内容、结构和功能;法律制度研究则关注法律制度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

虽然法社会学方法具有跨学科研究、注重实践和提高法律研究质量等优点,但也存在理论框架不成熟、研究方法多样化导致难以统一等缺点。

在我国,法社会学方法的发展趋势表现为学术研究逐渐成熟,与国际学术交流不断增加,以及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的结合。

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学科,强调法律在社会中产生的历史、社会和文化背景。

在研究法社会学时,学者通常采用多种研究方法,以理解法律如何在社会中产生、传播和实施,以及这些过程如何影响和塑造社会。

首先,法社会学常采用定性研究方法,如案例研究和实证研究。

案例研究通常通过深入分析具体事件或团体来理解特定社会现象。

研究者可以对个别案例进行详细的描述,并对其中的法律、社会和文化因素进行分析。

这种方法使研究者能够深入了解法律和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并揭示了法律如何在特定环境中产生影响。

实证研究则更加重视数据和统计分析。

通过收集和分析大量的数据,研究者可以归纳出法律在社会中的一般特征和规律。

例如,研究者可以分析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或者法律政策对特定社群的影响。

实证研究强调通过数据的定量分析来证实或否定特定假设,以及预测法律变革的结果。

其次,法社会学还可以采用历史研究方法。

通过对历史文献和档案的研究,研究者可以追溯法律和发展的过程,了解法律是如何在特定历史背景下产生和演变的。

历史研究方法可以揭示法律和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法律如何受制于特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

此外,法社会学还可以运用比较研究方法。

比较研究旨在对不同社会或国家之间的法律系统和制度进行对比,以找出共通点和差异。

研究者可以比较不同国家的法律政策,研究它们的相似性和相异性,并分析其背后的社会和文化因素。

比较研究方法可以帮助研究者深入理解法律在不同社会中的功能和变化。

此外,一些研究者还采用革命波、社会运动和抗议活动等事件研究法来研究社会运动如何影响法律的发展和变革。

这种研究方法通过对社会运动、社会变革和法律的连系进行分析,来理解社会运动如何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来推动社会变革。

最后,许多法社会学研究还采用了混合研究方法。

混合研究方法结合了定性和定量研究方法,以多角度、多层次地审视法律和社会的关系。

例如,研究者可以通过混合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的方式,既搜集定量数据又获取受访者的主观经验,以全面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运作和影响。

法社会学写作方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法社会学写作方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法社会学写作方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法社会学是一门研究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学科,它探讨了法律如何塑造社会,以及社会如何影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法社会学将法律与社会科学方法相结合,研究法律与社会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法社会学已经成为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传统的法学研究主要关注法律的规范性、逻辑性和技术性,然而,法律的实际运行往往与这些理论假设存在差距。

法社会学的出现填补了这一空白,它将法律置于社会背景下进行研究,以深入理解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影响以及社会对法律体系的反馈。

在法社会学的研究中,学者们通常采用多种不同的方法。

比如,他们可能选择进行实地观察,观察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应用情况。

同时,调查研究和案例分析也是常见的研究手段,以了解法律在特定社会背景下的效果和影响。

此外,定量研究方法也在法社会学中得到广泛运用。

通过统计数据和计量分析,研究者可以发现法律规则对社会行为的影响,并揭示法律变迁的趋势和规律。

总之,法社会学的出现填补了单一法律研究的不足,将法律置于社会背景下进行深入研究。

不同于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法社会学采用了多种方法来研究法律与社会关系。

通过这些方法的运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则的实际效果,为法律制定和实施提供更有效的参考。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论述:1. 引言:在这部分,将对法社会学的概念进行简要概述,介绍本文的目的以及文章的整体结构。

2. 正文:2.1 法社会学的定义和背景:该部分将详细介绍法社会学的定义,解释法社会学在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地位以及其研究领域和范畴。

此外,还将探讨法社会学的背景,包括其历史渊源、发展演变以及相关的学术流派和理论框架。

2.2 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这一部分将重点讨论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将介绍并分析常用的法社会学研究方法,例如质性研究方法和定量研究方法,并阐述它们各自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

法社会学的概念

法社会学的概念

法社会学是一门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学科,它将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应用于法律领域,以解释和解决法律问题。

在法社会学中,法律被视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结构和社会过程的一部分。

法社会学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与社会结构的关系:法社会学研究法律如何反映和塑造社
会结构,以及法律如何受到社会结构的影响。

2.法律与社会变迁:法社会学研究法律如何适应社会变迁,以及
法律如何推动社会变迁。

3.法律与文化:法社会学研究法律与文化之间的关系,包括法律
如何反映文化价值观,以及文化价值观如何影响法律制定和执行。

4.法律与权力:法社会学研究法律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包括法律
如何分配和调节权力,以及权力如何影响法律制定和执行。

5.法律与正义:法社会学研究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包括法律
如何定义和实现正义,以及正义如何影响法律制定和执行。

在法社会学的分析中,法律被视为一个动态的过程,是社会行动、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产物。

法社会学通过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以提供一种理解和解决法律问题的综合性视角。

法社会学总结

法社会学总结

篇一:《法社会学》总结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学科。

社会要求或制约下的法律法律规制下的社会或社会关系法律社会学的一种分类立法社会学;司法社会学;守法社会学法律渊源中的法社会学问题法律运作中的法社会学问题立法社会学;司法社会学;守法社会学法律渊源中的法社会学问题法律社会学的定义目前给法律社会学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实际上是不成熟的,因为这一知识领域仍是一个年轻的、开放的、不断发展的领域,它所探讨的理论和问题也是多元的、跨学科的,如果给它范围加以明确的界定,可能会把某些值得探讨的理论和问题排斥在研究范围之外法学的规范性视角法律渊源:国家制定法法律的适用:形式逻辑准确\严谨\简明*只具有相对的意义法律渊源?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正式法律渊源? 国家法、政府法或书本上的法?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则? 马克思主义法学;拉德克里夫·布朗“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同。

正式法律渊源分类 ? 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判例法:英美法系;1066年的普通法与14-16世纪的衡平法;国家或地域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 当然亦是法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既包括正式的,亦包括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只有说服力,没有强制力。

如律师引用的常理、习俗、观念等) ? 具有多元性的特点公共权力机构? 议事会、长老会、酋长;组织性;劳动仲裁员;学生司法会议、宗教纪律会议强制的层次性? 霍贝尔:暴力的授权行使;? 鲍斯皮西尔,“制度化的社会控制”,强调权力来源的合法性; ? 但也可能是弱意义上的强制,“社会结构的相互性与公开性”(马林诺夫斯基),如作为熟人的农村社会可能更注意影响,信息更容易传播。

? 费孝通《乡土中国》有着具体而详尽的阐述与论证。

小结? 国家的法与政府的法;非国家的法与非政府的法? 法律多元主义,一个开放的体系法是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 “规”“范”的理解:? 规:规则;法规;常规;清规戒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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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课程报告
法社会学是一门研究法学与社会学关系、法学与社会学相结合的学科。

从这个定义来看,法学与社会学应是并列、平等的关系,不存在一方为另一方的研究角度或方法论之类。

然而在中国,出于更加实用的目的,法社会学往往被阐释为借鉴、运用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去研究法律问题。

不可否认,用一种学科作为方法去研究另一学科的思路在研究的实操层面是更便捷和有效率的。

尤其是对作为主学科(目的学科)的法学来说,无疑获得了极大的补充与滋养,从而焕发出勃勃的生机。

但是,这种研究方法无疑削弱了法律本身也是一种社会学现象的洞察。

一味强调将社会学作为研究法学的一种方法而忽视社会学相较法学
的并列地位从长远来看不仅会使社会学的研究受到抑制也会扭曲法
学本来的涵义。

应该注意到的是,法社会学不是简单的“法学+社会学”,而是更像一种系统工程,即法学与社会学之间的相互作用会产生“1+1>2”
的效果。

以上是我对法社会学的一些基本认识,接下来我会分享一下法律与社会学双向互动的几个例子,以便让大家能更好地理解法学与社
会学的这种“羁绊”。

1.乱轮禁忌起源的简单探究
在我看来,作为西方伦理道德起源的核心命题之一——乱伦
禁忌,不仅体现着人类学家对现实社会的真切关怀,还是作为最崇高
的自然法(道德)的起点。

从弗洛伊德著名的“弑父娶母”的俄狄
浦斯情结到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乱轮禁忌及其起源》,都有对于人
类最原始之禁忌——乱伦的阐释。

为何将乱伦作为核心议题,涂尔干认为:正因为乱伦不仅是被禁止的,而且被当作所有不道德行为中最严重的一部分,所以乱伦禁忌应该是社会规制的最初形式,也完全可以归结为道德的起点;其形态学上的原始形式就是外婚制法则。

所谓外婚制,是指禁止同一氏族的成员彼此媾和的规则。

与现在家庭建立于血亲关系之上有些不同,氏族是指一群具有相同图腾、自认为彼此是亲戚的个体,换言之,氏族的亲属关系完全是建立在图腾共同体上的。

但是,我们仍会感受到外婚制与现代法律禁止近亲结婚与乱伦的规定何其相似,以至于完全有理由相信,前者是后者的源头。

因此,考察乱伦禁忌的线索就是追查外婚制生成发展的脉络,反过来探究外婚制产生于氏族(图腾制)的原因一样可以掌握乱伦禁忌的社会起源。

这种法与社会双向互动从而互相印证的思路显得极为有趣和有用。

2.罗伊堕胎案的简单分析
法律源自社会生活,每套法律规则都有着与之对应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感性的,他就是日常生活的故事;法律也重塑着社会生活,这种塑造,是通过法官案例分析和推理而形成法律规则来完成的。

罗伊堕胎案表面上是关于女子堕胎的法律,但是,女子堕胎问题内部所蕴含的生命对于整个人类的意义和个人身体的完整性之间的
冲突,天主教的教义与自由主义的精神及女性主义权利要求之间的思想冲突,都会通过这个案件体现出来。

在法律方面,主要是对德克萨斯州堕胎法的质疑——美国大多数州采用此法。

该法规定:“凡实施堕胎均属犯罪,除非为了挽救母亲生命由医生建议堕胎。

”起诉人指控该堕胎法不符合宪法。

在社会学方面,堕胎显然是一个具有敏感性和情感性、意见交织的社会学问题。

自然,法官们的任务是通过宪法的原则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情感或偏见。

但是仅仅依靠宪法原则法官们很快便发现事情几乎无法解决。

审核几个世纪以来与怀孕、避孕和堕胎相关的社会史和医疗史(从“波斯帝国的堕胎药”、“希波克拉底誓言”、“普通法”、“英国条令法”和“美国法”及“美国医疗、公共卫生和律师联合会的地位”),我们可以了解人们对堕胎之态度。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起诉人对堕胎法的攻击主要在于其侵犯了怀孕妇女选择堕胎的权利,德州堕胎法否认妇女终止怀孕的选择明显是一种伤害。

在怀孕的早期,伤害是直接的,可由医院诊断出来。

而且,被迫怀孕生子还可能使一个女人的生活和未来蒙上一层阴影,心理的伤害因此更为突出。

由于不得不照顾小孩,母亲在精神和体力上承受着压力;另外一种痛苦是,因为原本不想要这个孩子,也就没有心理准备去好好照顾他。

而在本案中,还涉及未婚母亲的个人耻辱问题。

所有这些因素不仅是怀孕妇女及其主治医生需要考虑的,也是身为司法者的法官所不可回避的。

但是基于以上原因得出妇女权利是绝对的结论我们是不赞同的;
德克萨斯州认为对孕期胎儿生命的保护可以构成压倒一切的国家利益我们也是不赞同的。

一方面是对法律的质疑,一方是棘手的社会难题,摆在法官面前的是将如何在个人权利的保护与国家利益的捍卫之间做平衡。

针对此,大法官进行了下列处理:生命开始于什么时候,这是个困难的问题,我们没有必要解决他(当那些医学、伦理学、哲学和宗教都对这个问题没有一致意见的时候,司法部门对这个问题也不急于寻求答案),但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的敏感性、复杂性、争议性和广发的社会影响性;但根据目前的医学研究,涉及孕妇及未出生生命的“压倒一切”的那个时间点接近于怀孕的头三个月月底,而在此时间点后,堕胎的危险程度就会提高,此时,州采取措施规范堕胎程序、保护孕妇健康的限制堕胎的举措是合情合理的。

因此,对于州来说,由于没有充分考虑怀孕的各个阶段的不同情况,也没有考虑牵涉的其他权益,在禁止堕胎的问题上走得太远故违反了程序公正法;对于怀孕妇女来说,其享受的自由堕胎权不是绝对的,而是随着怀孕的不同阶段而变化着的(一般在怀孕的前3个月孕妇和医生可以自行决定和实施堕胎手术)。

以上决定符合各方利益,符合医学和法律的历史和现状,既符合普通法的宽容风格,也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是一次典范的法律规则与社会事实的统一,是法社会学原理的应用。

3.从阿尔斯通案看美国在商界治外执法“长臂”
在处理国际贸易与争端的问题上,法社会学往往显得有些力不从
心。

但在这里,我仍然想列举这个关于美国治外法权的案列,用以比较在当今世界中真正通行的规则与法社会学原理的差异。

法国电力和交通集团阿尔斯通在2010年至2015年间面临美国的法律诉讼,并将大部分资产出售给了GE。

正如《经济学人》对这一案分析发现,针对法国领军企业阿尔斯通行贿问题的长期调查顺势促成了GE对其的收购。

众多周知,在惩戒腐败、洗钱和违反制裁的行动上,美国领世界之先(美国已自命为商界的警察、法官和陪审团)。

过去十年,美国越来越多地对外国公司在美国境内发生的不当行为作出惩罚。

在过去12个月里,包括嘉能可和中兴通讯在内的几家跨国公司都经历了一番司法煎熬。

而今年年初,围绕华为发生的争议事件不仅令中美外交张力升级,也让美国司法系统的“治外法权”问题再度成为焦点。

这并不是一个孤立事件。

美国能如此行事是因为他在世界经济中的特权地位。

拒绝向美国全球司法管辖权屈服的公司可能会发现自己被拒于其庞大的国内市场之外,或被禁止使用其美元支付系统,当然也就无法通过主流银行进行交易(对大多数公司来说,这是自取灭亡)。

这种挥舞大棒的举动有时值得称许。

例如,若非美国对国际足联采取强硬立场,那些操控世界足坛的贪腐官员就不会被绳之以法。

但随着美国治外法权的触角更加清洗显露出来的,还有三个令人担忧的问题。

首先,执法过程随性且不透明,令人不安。

案件很少进入法庭审
理,而一旦以和解告终,相关高管又会被禁言。

毫无审查压力下,对于何种与美国的关联可令一项控罪受到美国的惩处,美国检方有着更宽泛的解释权:现在,只要是与在美拥有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有间接联系,或使用了Gmail,似乎就够定罪了。

其次,惩罚力度可能过头。

2014年法国巴黎银行因违反制裁被罚89亿美元,足以威胁其稳定。

去年4月,中兴被禁止与美国公司交易,几乎导致其破产。

此后禁令被撤销,让人觉得法规的执行未免儿戏。

第三,美国的法律行动往往与其商业利益交织在一起,正如上述的阿尔斯通案。

美国的银行在欧洲竞争对手深受巨额罚款之累是抢得业务。

虽然有时美国公司也会别盯上,比如高盛因卷入马来西亚1MDB 丑闻而正被司法部调查。

但是,很多外国高管怀疑,面对美国法规,美国公司享有特殊待遇,也更懂得钻其中的空子。

在贸易战如火如荼、日益陷入持久战之际,阿尔斯通原锅炉部负责人皮耶鲁齐与他人合著了《美国陷阱》一书。

他写道:“这是一场法律战争……利用法制(法律)体系,将敌人——或被‘锁定’为敌人的目标——塑造成违法分子,以此给对方造成最大程度的损害,并通过胁迫手段迫使其屈服。

”当然,作为曾经深陷“美国陷阱”的皮耶鲁齐,其观点可能有些偏激和情绪化。

但是,作为反腐斗士而骄傲的美国也的确需要一些反思——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利益,美国需要寻找一种更透明、更适度和更尊重他国主权的方法。

如若不然,其不断扩大的治外法权终将适得其反。

这将令外国公司对美国资本市场望而
却步,倒逼中国和欧洲开发和推广自己的全球货币结算与支付系统以抗衡并最终绕过美元。

此外,美国司法部可能会发现,对小案火力全开,在面对大案是往往会弹药不足。

美国的越界执法非但不会展示其地缘政治影响力,反而最终会削弱其势力。

以上事例充分表明法社会学是一门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是真正考虑到将法律规则与社会事实相结合的一种有效努力。

但是,随着国际国内新形势、新变化的不断涌现,法社会学决不能“高冷”。

要积极主动去阐释新的法律与社会现象,并从中获得反思,同时也要吸纳新学科、新技术的长处,从而成为一门与时俱进、不断迸发出勃勃生命力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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